【第二十七卷?邪論】 【七邪】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見《靈樞》卷十二第八十《大惑論》。 又自篇首至甚者為惑,見《甲乙經》卷十二第四,又自人之喜忘者至故不嗜食也,見《甲乙》卷十二第一。
自病而不得臥出者至末,見《甲乙》卷十二第三,惟編次小異。
黃帝問於岐伯曰:余嘗登於清冷之台,中階而顧,匍匐而前,則惑。
余私異之,竊內怪之,狂瞑獨視,安心定氣,久而不解,獨轉獨眩,被發長跪,俯而視之,後久之不已,卒然自止,何氣使然?
(小怪曰異之,大異曰怪之。瞑,目合也。俯而視之,下直視也。何氣使然,問其生惑所由也。轉有為傳,眩有為脆,量誤也。冷有本為零也。平按:《靈樞》嘗登作嘗上,狂瞑作獨瞑,獨轉作獨傳,自止作自上。《甲乙》清冷之台作青霄之台,中階作中陛,而顧作而惑,無匍匐至怪之十四字,獨瞑獨視作獨冥視之,被發上無獨轉獨眩四字,後久之不已作久不已三字。)
岐伯曰:五臟六腑之精氣,皆上注於目而為之精。
(五臟六腑精液,及臟腑之氣清者,上升注目,以為目之精也。平按:《甲乙》無皆字。)
精之果者為眼,(精之果別稱為眼。果音顆。平按:《靈樞》果作窠,無者字。《甲乙》果作裹。)
骨之精為瞳子,(腎精主骨,骨之精氣為目之瞳子。)
筋之精為黑眼,(肝精主筋,筋氣以為精之黑眼也。)
血之精為絡,(心精主血,血氣以為眼精赤絡。)
其果氣之精為白眼,(肺精主氣,氣之精為白眼。平按:《靈樞》果作窠,《甲乙》其果作其絡,白眼作白睛。)
肌肉之精則為約束裹擷,(脾精主肉,肉氣之精以為眼之束約裹擷。擷,胡結反。平按:《甲乙》擷作契。)
筋骨血氣之精而與脈並為系,上屬於腦,後出於項中。
(四氣之精並脈合為目系,其系上屬於腦,後出項中。)
故邪中於項,因逢其身虛,其入深,則隨眼系以入於腦,則腦轉,腦轉則引目系,目系急,急則目眩以轉矣。
(後曰項,前曰頸。以目系入腦,故邪循目系,腦轉目眩也。平按:《甲乙》項作頭,因作目。《靈樞》入於腦下重入於腦三字,《甲乙》重入字。目系目系急急《靈樞》、《甲乙》作目系急目系急。)
邪中其精,所中不相比也則精散,精散則視歧,故見兩物。
(五精合而為眼,邪中其精,則五精不得比和,別有所見,故視歧見於兩物,如第二問等也。平按:邪中其精《靈樞》作邪其精其精五字,《甲乙》作邪中之精則其精。袁刻精誤作經,注亦誤。)
目者,五臟六腑之精也,營衛魂魄之所常營也,神氣之所生也,故神勞則魂魄散,志意亂。
(目之有也,凡因三物:一為五臟六腑精之所成,二為營衛魂魄血氣所營,三為神明氣之所生。是則以神為本,故神勞者,魂魄意志五神俱亂也。)
是故瞳子、黑眼法於陰,白眼、赤脈法於陽,故陰陽合傳而精明也。
(是以骨精瞳子,筋精黑眼,此二是肝腎之精,故法於陰也。果氣白眼及血之赤脈,此二是心肺兩精,故法於陽也。肺雖少陰,猶在陽中,故為陽也。此之陰陽四精和合,通傳於氣,故曰精明也。平按:《甲乙》白眼作白睛,合傳作合揣,注云:《靈樞》作傳。)
目者心之使也,心者神之舍也,故神分精亂而不傳,卒然見非常之處,精神魂魄散不相得,故曰惑。
(心藏者,心內形也。心者神之用,神者心之主也。故神勞分散,則五精亂不相傳,卒見非常兩物者也,以其精神亂為惑也。平按:傳《靈樞》作轉,《甲乙》作揣,注云:一作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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