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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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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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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51:5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少而無父者謂之孤,老而無子者謂之獨,老而無妻者謂之矜,老而無夫者謂之寡。

 

此四者,天民之窮而無告者也,皆有常餼。

 

餼,廩也。

 

○少,詩照反,下注「少者」同。

 

矜,本又作鰥,同古頑反。

 

廩,兵品反。

 

[疏]「少而」至「常餼」。

 

正義曰:此一節論矜恤鰥寡孤獨之事。

 

無妻無夫謂之矜寡者,按《孝經》云「男子六十無妻曰鰥,婦人五十無夫曰寡」。

 

舜年三十而《尚書》謂之鰥者,以其父頑母嚚,無為娶之端,故雖三十而亦稱鰥。

 

《詩》云:「何草不黃,何人不矜。」

 

據久役在外,嫁娶失時,亦謂之為矜。

 

矜與鰥同,其男子無妻,亦謂之寡。

 

《左傳》云:「崔杼生成及疆而寡。」

 

按劉熙《釋名》云:「無妻曰鰥,愁悒不能寐,目恆鰥鰥然,其字從魚,魚目恆不閉。

 

無夫曰寡,寡,裸也,裸然,單獨也。

 

無父曰孤,孤,顧也,顧望無所瞻見也。

 

無子曰獨,獨,鹿也,鹿鹿無所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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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52:2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瘖、聾、跛躄、斷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

 

斷謂支節絕也。

 

侏儒,短人也。

 

器,能也。

 

○瘖,於金反,啞也。

 

聾,力東反。

 

跛,彼我反;

 

躄,必亦反,兩足不能行也。

 

侏音朱。

 

[疏]「瘖聾」至「食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矜恤疾民之事。

 

瘖謂口不能言,聾謂耳不聞聲,跛躄謂足不能行,斷者謂支節解絕,侏儒謂容貌短小。

 

百工謂有雜技藝,此等既非老無告,不可特與常餼。

 

既有疾病,不可不養,以其病尚輕,不可虛費官物,故各以其器食之。

 

器,能也。

 

因其各有所能,供官役,使以廩餼食之。

 

按《晉語》云文公問八疾,胥臣對云「戚施權鎛」,注云「使擊鍾」;

 

「蘧除蒙璆」,注云「璆是玉磬,使擊之」;

 

「侏儒扶廬」,注云「扶,持也,廬,戟柄也;

 

「矇瞍循聲」,注云「歌詠琴瑟」;

 

「聾瞶司火」,注云「使主然火」。

 

其「童昏、嚚瘖、憔僥,官師所不材,宜於掌土」,是各以器食之。

 

《外傳》不云「跛」,此不云「蘧蒢戚施」,設文不具。

 

《外傳》瘖與憔僥置於掌土,此瘖與侏儒其器食之者,今古法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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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53:0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道路,男子由右,婦人由左,車從中央。

 

道中茸芫,遠別也。

 

○別,彼別反,下文並注同。

 

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雁行,朋友不相逾。

 

廣敬也。

 

謂於塗中。

 

○行如字,一音戶剛反,下「雁行」同。

 

輕任並,重任分,班白不提挈。

 

皆謂以與少者。

 

雜色曰班。

 

○並,必性反,本又作並。

 

提音啼。

 

挈,本亦作挈,苦結反。

 

[疏]「輕任並,重任分」。

 

○正義曰:父齒,老也。

 

任謂有擔負者,俱應擔負,老少並輕,則並與少者擔之也。

 

○「重任分」者,老少並重,不可並與少者一人,則分為輕重,重與少者,輕與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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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53:4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

 

徒猶空也。

 

○大夫祭器不假。

 

祭器未成,不造燕器。

 

造,為也。

 

[疏]「大夫祭器不假」。

 

○正義曰:皇氏云:「此謂有地大夫,故祭器不假。

 

若無地大夫,則當假之,故《禮運》云『大夫祭器不假,聲樂皆具,非禮也』,謂無地大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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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54:3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方一里者,為田九百畝。

 

一里方三百步。

 

方十里者,為方一里者百,為田九萬畝。

 

方百里者,為方十里者百,為田九十億畝。

 

億,今十萬。

 

○億,於力反。

 

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為田九萬億畝。

 

萬億,今萬萬也。

 

[疏]「方一」至「億萬」。

 

○正義曰:此一節論開方之法,總計天子畿外內諸侯之地大小,各依文解之。

 

○「方一里者,為田九百畝」,按《論語》云「步百為畝」,是長一百步,闊一步;

 

「畝百為夫」,是一頃也,長闊一百步;

 

「夫三為屋」,是三頃也,闊三百步長;

 

「屋三為井」,是九百畝也,長闊一里。

 

○注「億,今十萬」。

 

○正義曰:方十里為田九萬畝。

 

方百里者為方十里者百,一個十里之方,既為田九萬畝,則十個十里之方,為田九十萬畝;

 

一百個十里之方,為田九百萬畝。

 

今云九十億畝,是一億有十萬,十億有一百萬,九十億為九百萬畝,故云「億,今十萬」。

 

《尹文子》云「百姓千品,萬官億丑,皆以數相十」,此謂小億也,此鄭氏所用。

 

《毛詩傳》云「首茯至萬曰億」,是大億也,非鄭義。

 

○注「萬億,今萬萬也」。

 

○正義曰:計千里之方,為方百里者百。

 

一個百里之方既為九十億畝,則十個百里方為九百億畝,百個百里方為九千億畝。

 

今乃云九萬億畝,與數不同者,若以億言之,當云九千億畝;

 

若以萬言之,當云九萬萬畝,但書經戰國及秦之世,經藉錯亂,此經上下,或億或萬,字相交涉,遂誤為萬億。

 

鄭未注之前,書本既爾,鄭更不顯言其錯,因此錯本萬億之言,即云此經萬億者,即今之萬萬,皇氏以為億數不定,或以十萬為億,或以萬萬為億,或以一萬為億。

 

此云萬億者,秪是萬萬也。

 

六國時或將萬為億,故云萬億。

 

但古事難委,未知孰是,故備存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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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55:3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自恆山至於南河,千里而近。

 

冀州域。

 

自南河至於江,千里而近。

 

豫州域。

 

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遙。

 

荊州域。

 

自東河至於東海,千里而遙。

 

徐州域。

 

自東河至於西河,千里而近。

 

亦冀州域。

 

自西河至於流沙,千里而遙。

 

雍州域。

 

○雍,於而反。

 

西不盡流沙,南不盡衡山,東不近東海,北不盡恆山。

 

凡四海之內,斷長補短,方三千里,為田八十萬億一萬億畝。

 

九州之大計,斷,音短。

 

方百里者,為田九十億畝。

 

山陵、林麓、川澤、溝瀆,城郭、宮室、塗巷三分去一,其餘六十億畝。

 

以一大國為率,其餘所以授民也。

 

山足曰麓。

 

○去,羌呂反。

 

率音律,又音想。

 

[疏]「自恆」至「億畝」。

 

○正義曰:此一節論四海之內地遠近裡數也。

 

言「千里而近」者,皇氏云「此恆山至南河以千里言之,其地稍近,言不滿千里。

 

下云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遙,謂以千里言之,其地稍遠,言不啻千里」。

 

熊氏以為「近者,謂過千里,遙者,謂不滿千里」,其義似非也。

 

其餘遙近皆放此也。

 

○「為田八十萬億一萬億畝」,以一州方千里,九州方三千里,三三如九,為方千里者有九。

 

一個千里有九萬億畝,九個千里九九八十一,故有八十一萬億畝,但記文詳具於八十整數之下,云萬億是八十個萬億,又云一萬億,言是詳也。

 

以前文誤為萬億,此則因前文之誤,更以萬億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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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56:1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

 

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

 

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周尺之數,未詳聞也。

 

按禮制,周猶以十寸為尺,蓋六國時多變亂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則步更為八八六十四寸。

 

以此計之,古者百畝,當今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

 

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五里。

 

[疏]「古者」至「二分」。

 

○正義曰:古者八寸為尺,今以周尺八尺為步,則一步有六尺四寸。

 

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則一步有五十二寸,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十二寸。

 

以此計之,則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五十二畝七十一步者,餘,與此「百四十六畝三十步」不相應也。

 

又今步每步剩古步十二寸,以此計之,則古之百里,當今百二十三里一百一十五步二十寸,與此經「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又不相應,故鄭云「六國時多變亂法度」。

 

經云錯亂,不可用也。

 

○注「按禮」至「五里」。

 

○正義曰:《王人職》云:「鎮圭尺有二寸。」

 

又云:「桓圭九寸。」

 

是周猶以十寸為尺也。

 

今經云「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乃是六十四寸,則謂周八寸為尺也,故云「蓋六國時多變亂法度」。

 

或言周尺八寸也,鄭即以古周尺十寸為尺,八尺為步,則步八十寸。

 

鄭又以今周尺八寸為尺,八尺為步,則今步皆少於古步一十六寸也,是今步別剩十六寸。

 

云「以此計之」者,謂以古步。

 

又以今周尺八寸八尺為步,外剩十六寸而計之,則古之四步剩出今之一步,古之四十步為今之五十步,古之八十步為今之一百步,計古之一畝之田長百步,得為今田一百二十五步,是今田每一畝之上剩出二十五步,則方百畝之田,從北鄉南,每畝剩二十五步,總為二千五百步;

 

從東鄉西,每畝二十五步,亦總為二千五百步,相並為五千步,是總為五十畝。

 

又西南一角,南北長二十五步,應南畔所剩之度,東西亦長二十五步,應西畔所剩之度,計方二十五步,開方乘之,總積得六百二十五步,六百步則為六畝,餘有二十五步,故云「古者百畝,當今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也。

 

又古四步,剩今一步,則古者四里,剩今一里為五里,則古者四十里,剩今十里為五十里,則古者八十里,剩今二十里總為百里,是古者八十里為今百里,今之百里之外,猶有古之二十里,四里剩一里,其古二十里,為今之二十五里,故云「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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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國,其餘方百里者七十。

 

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餘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

 

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為方百里者三十,其餘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

 

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間田。

 

諸侯之有功者,取於閒田以祿之。

 

其有削地者,歸之間田。

 

[疏]「方千」至「間田」。

 

○正義曰:此一經論畿外九州建國之法。

 

九州州別方千里,凡千里之方,以開方計之,為方百里者凡有一百,故云「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國」者,前文云立大國三十,故此云「封方百里者三十國」,謂公也。

 

以百中去三十,故「其餘方百里者有七十」。

 

「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謂侯國也。

 

凡百里之方開方計之,為十里之方百,其七十里之國一,用十里之方四十九,七十里之國二,則用十里之方九十八,則一個百里,為七十里之國二,剩十里之方二。

 

然則二十個七十里之國,用百里之方十,剩十里方有二十。

 

七十里之國六十,用百里之方三十,剩十里之方六十。

 

今就百里之方三十里之中,抽去十里之方六十,是用百里之方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故「其餘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

 

「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者,上云小國百二十,謂伯國也。

 

凡百里之方一,封五十里之國四,則十個百里之方,封五十里之裡四十。

 

今小國百二十,故用百里之方三十,則其餘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以為附庸間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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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天子之縣內,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餘方百里者九十一。

 

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餘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

 

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餘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疏]「天子」至「十六」。

 

○正義曰:天子縣內地方千里,為方百里者百,既用九個擬封百里之國,故「其餘方百里者九十一」也。

 

○「又封方七十者二十一」者,凡百里之方十,為七十里之國二十,剩十里之方二十。

 

今以十里之方二十,又更取其外十里之方二十九,添前二十為四十九,為七十里之國一,是次國二十一也。

 

總用百里之方十,十里之方二十九,是「其餘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

 

「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者,謂小國也。

 

凡百里之方一,為五十里之國四,則百里之方十,為五十里之國四十,又百里之方五,為五十里之國二十,總為五十里之國六十,更有五十里之國三。

 

凡一個五十里之國,用十里之方二十五,則三個五十里國,總用十里之方七十五,是用地「方百里者一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是「其餘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然畿外千里,封國之外,所餘地少;

 

其畿內千里,所餘地多者,以畿外之土,本擬封建諸侯,故國數多,餘地少。

 

畿內本供天子,又有郊、關、鄉,遂準擬公卿王子弟采邑,故建國數少,餘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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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諸侯之下士,祿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

 

次國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

 

小國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

 

次國之卿,命於其君者,如小國之卿。

 

天子之大夫為三監,監於諸侯之國者,其祿視諸侯之卿,其爵視次國之君,其祿取之於方伯之地。

 

方伯為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於天子之縣內,視元士。

 

給齊戒自絜清之用。

 

浴用湯,沐用潘。

 

○間田音閒,下同。

 

祿食音嗣,又如字。

 

下皆同。

 

為朝,於偽反。

 

清如字,徐才性反。

 

潘,芳袁反,米汁也。

 

諸侯世子世國。

 

像賢也。

 

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

 

謂縣內及列國諸侯為天子大夫者。

 

不世爵而世祿,辟賢也。

 

○辟音避。

 

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

 

列國及縣內之國也。

 

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

 

○六禮:冠、昏、喪、祭、鄉、相見。

 

鄉,鄉飲酒,鄉射。

 

○冠,古亂反。

 

七教:父子、兄弟、夫婦、君臣、長幼、朋友、賓客。

 

八政:飲食、衣服、事為、異別、度、量、數、制。

 

飲食為上,衣服次之。

 

事為,謂百工技藝也。

 

異別,五方用器不同也。

 

度,丈尺也。

 

量,斗斛也。

 

數,百十也。

 

制,布帛幅廣狹也。

 

○長,丁丈反。

 

斛,洪谷反。

 

福,芳服反。

 

狹,戶甲反。

 

[疏]「諸侯」至「數制」。

 

○正義曰:此一節論士大夫及諸侯等食祿之數,兼明臣之世與不世之事,今各隨文解之。

 

○前以有「諸侯之下士」以上及大夫卿君,故此依前而釋也。

 

諸侯之士既明,則天子士同之可知,故此文發畿外之卿也。

 

前云「諸侯下士視上農夫」,故有九人也。

 

前云「上士倍中士」,故三十六也。

 

前云「下大夫倍上士」,則食七十二人。

 

前云「卿四大夫祿」,則二百八十八人。

 

○「君食二千」至「之卿」。

 

○君謂大國之君也。

 

前云「君十卿祿」,故二千八百八十人。

 

「次國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者,謂夏伯殷侯,周則侯伯國也。

 

此大夫以下,亦如大國大夫,而卿惟得三大夫祿耳,故特言卿也。

 

○「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者,君亦十卿祿也。

 

○「小國之卿,食百四十四人」者,小國謂夏周子男,殷之伯國也。

 

大夫以下,亦如大國大夫,而卿則二大夫祿耳。

 

○「君食千四百四十人」者,君亦食卿祿也。

 

○「次國之卿,命於其君」。

 

○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則其祿各食二百八十八人。

 

若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祿各食二百一十六人,而一卿命於其君為賤,則祿不可等命天子者,故視小國卿,小國卿食一百四十四人也。

 

其若子男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則祿猶如此。

 

其命天子卿無以異也,其國小,故不復差降也,或云視大夫也。

 

其天子之士卿大夫無文,宜准大國之卿大夫士也。

 

○注「給齊」至「用潘」。

 

○正義曰:以方伯朝天子,故給以湯沐之邑。

 

按前文云「不能五十里曰附庸」,又云「天子元士視附庸」,以湯沐之邑視元士,亦五十里以下。

 

《異義》:「《公羊》說諸侯朝天子,天子之郊,皆有朝宿之邑;

 

從泰山之下,皆有湯沐之邑。

 

《左氏》說諸侯有功德於王室,京師有朝宿之邑,泰山有湯沐之邑。

 

魯,周公之後。

 

鄭,宣王母弟。

 

此皆有湯沐邑,其餘則否。

 

許慎謹按:京師之地皆有朝宿邑,周千八百諸侯,盡京師地,不能容之,不合事理之宜。」

 

是許慎不從《公羊》之說。

 

鄭無駁,當從許說。

 

○注「謂縣」至「賢也」。

 

○正義曰:知此大夫是天子大夫者,以下云「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此直云「大夫不世爵」,與諸侯大夫文異,故知是天子大夫也。

 

知是縣內及列國諸侯入為天子大夫者,按《禮運》云「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則周召畢原之等,是縣內諸侯也。

 

《詩》衛武公入相於周,又《尚書•顧命》齊侯為虎賁,衛侯為司寇,是列國諸侯也,併入為天子大夫。

 

按《司裘》「諸侯,則共熊侯豹侯」,是畿內亦曰諸侯。

 

此不云諸侯而云大夫者,辟上諸侯世子之文,故云大夫。

 

然畿內諸侯有為三公,則周召是也。

 

列國諸侯入為六卿,則鄭武公是也。

 

今總云為「天子大夫」者,若言公卿大夫,於文為煩,故總言大夫以包之。

 

詩云「三事大夫」,謂三公也。

 

春秋諸侯殺大夫,謂卿也。

 

是大夫為總號。

 

○「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

 

○「未賜爵」,謂列國諸侯及縣內諸侯,其身既死,其子未得爵賜,其衣服禮制,視天子元士。

 

若畿外者君其本國,畿內者亦君畿內之國,故鄭注云「列國及縣內之國」。

 

鄭必知兼畿外列國者,以《詩•小雅》「靺鞈有奭」,謂諸侯世子未遇爵命,服士服而來。

 

此云「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故知兼列國也。

 

其畿內諸侯有大功德,元子出封畿外,則王命次子守其采邑。

 

若其賢才,則世為公卿,則春秋周公召伯之屬是也。

 

○「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者,諸侯降於天子,故大夫不世爵祿。

 

若有大功德,亦得世之,故隱八年「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是據諸侯卿大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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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四


月令第六

陸曰:「此是《呂氏春秋•十二紀》之首,後人刪合為此記。

 

蔡伯喈、王肅云周公所作。」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云:「名曰《月令》者,以其記十二月政之所行也,本《呂氏春秋•十二月紀》之首章也,以禮家好事抄合之,後人因題之名曰《禮記》言周公所作,其中官名時事多不合周法。

 

此於《別錄》屬《明堂陰陽記》。」

 

此卷所出,解者不同,今且申鄭旨釋之。

 

按呂不韋集諸儒士著為《十二月紀》,合十餘萬言,名為《呂氏春秋》,篇首皆有《月令》,與此文同,是一證也。

 

又周無大尉,唯秦官有大尉,而此《月令》云「乃命大尉」,此是官名不合周法,二證也。

 

又秦以十月建亥為歲首,而《月令》云「為來歲授朔日」,即是九月為歲終,十月為授朔,此是時不合周法,三證也。

 

又周有六冕,郊天迎氣則用大裘,乘玉輅,建大常日月之章,而《月令》服飾車旗並依時色,此是事不合周法,四證也。

 

故鄭云「其中官名時事多不合周法「。

 

然按秦始皇十二年呂不韋死,十六年並天下,然後以十月為歲首,歲首用十月時,不韋巳死十五年,而不韋不得以十月為正。

 

又云《周書》先有《月令》,何得云不韋所造?

 

又秦並天下立郡,何得云諸侯?

 

又秦以好兵殺害,毒被天下,何能布德施惠,春不興兵?

 

既如此不同,鄭必謂不韋作者,以《呂氏春秋•十二月紀》正與此同,不過三五字別,且不韋集諸儒所作,為一代大典,亦采擇善言之事,遵立舊章,但秦自不能依行,何怪不韋所作也?

 

又秦為水位,其來巳久,秦文公獲黑龍以為水瑞,何怪未平天下前不以十月為歲首乎!

 

是鄭以《月令》不韋所作。

 

《月令》者,包天地陰陽之事,然天地有上下之形,陰陽有生成之理,日月有運行之度,星辰有次捨之常。

 

今既贊釋其文,不得不略言其趣。

 

按《老子》云:「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

 

《易》云:「《易》有大極,是生兩儀。」

 

《禮運》云:「禮必本於大一,分而為天地。」

 

《易乾鑿度》云:「大極者未見其氣,大初者氣之始,大始者形之始,大素者質之始。

 

此四者同論天地之前及天地之始。」

 

《老子》云「道生一」,道與大易,自然虛無之氣,無象,不可以形求,不可以類取,強名曰道,強謂之大易也。

 

「道生一」者,一則混元之氣,與大初大始大素同。

 

又與《易》之大極,《禮》之大一,其義不殊,皆為氣形之始也。

 

「一生二」者,謂混元之氣分為二,二則天地也,與《易》之兩儀,又與《禮》之大一分而為天地同也。

 

「二生三」者,謂參之以人為三才也。

 

「三生萬物」者,謂天地人既定,萬物備生其間,分為天地,說有多家,形狀之殊,凡有六等:一曰蓋天,文見《周髀》,如蓋在上;

 

二曰渾天,形如彈丸,地在其中,天包其外,猶如雞卵白之繞黃,楊雄、桓譚、張衡、蔡邕、陸績、王肅、鄭玄之徒並所依用;

 

三曰宣夜,舊說云殷代之制,其形體事義,無所出以言之;

 

四曰昕天,昕讀為軒,言天北高南下,若車之軒,是吳時姚信所說;

 

五曰穹天,云穹隆在上,虞氏所說,不知其名也;

 

六曰安天,是晉時虞喜所論。

 

注《考靈耀》用渾天之法,今《禮記》是鄭氏所注,當用鄭義,以渾天為說。

 

按鄭注《考靈耀》云:「天者純陽,清明無形,聖人則之,制璇璣玉衡以度其象。」

 

如鄭此言,則天是大虛,本無形體,但指諸星運轉以為天耳。

 

但諸星之轉,從東而西,必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星復舊處。

 

星既左轉,日則右行,亦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至舊星之處,即以一日之行而為一度,計二十八宿一周天,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是天之一周之數也。

 

天如彈丸,圍圜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

 

按《考靈耀》云:「一度二千九百三十二里千四百六十一分裡之三百四十八。

 

周天百七萬一千里者,是天圓周之裡數也。

 

以圍三徑一言之,則直徑三十五萬七千里,此為二十八宿周回直徑之數也。

 

然二十八宿之外,上下東西各有萬五千里,是為四游之極,謂之四表。

 

據四表之內,並星宿內,總有三十八萬七千里。

 

然則天之中央上下正半之處,則一十九萬三千五百里,地在其中,是地去天之數也。」

 

鄭注《考靈耀》云:「地蓋厚茸茯裡,春分之時,地正當中。

 

自此地漸漸而下,至夏至之時,地下游萬五千里,地之上畔與天中平。

 

夏至之後地漸漸向上,至秋分地正當天之中央。

 

自此地漸漸而上,至冬至上游萬五千里,地之下畔與天中平。

 

自冬至後地漸漸而下,此是地之升降於茸茯裡之中。

 

但渾天之體,雖繞於地,地則中央正平,天則北高南下。

 

北極高於地三十六度,南極下於地三十六度。

 

然則北極之下三十六度常見不沒,南極之上三十六度常沒不見。

 

南極去北極一百二十一度餘,若逐曲計之,則一百八十一度餘。

 

若以南北中半言之,謂之赤道,去南極九十一度餘,去北極亦九十一度餘,此是春秋分之日道也。

 

赤道之北二十四度,為夏至之日道,去北極六十七度也。

 

赤道之南二十四度,為冬至之日道,去南極亦六十七度。」

 

地有升降,星辰有四游。

 

又鄭注《考靈耀》云:「天旁行四表之中,冬南夏北,春西秋東,皆薄四表而止。

 

地亦升降於天之中,冬至而下,夏至而上。

 

二至上下,蓋極地厚也。

 

地與星辰俱有四游升降。

 

四游者,自立春地與星辰西遊,春分西遊之極,地雖西極,升降正中,從此漸漸而東,至春末復正。

 

自立夏之後北遊,夏至北遊之極,地則升降極下,至夏季復正。

 

立秋之後東遊,秋分東遊之極,地則升降正中,至秋季復正。

 

立冬之後南遊,冬至南遊之極,地則升降極上,冬季復正。」

 

此是地及星辰四游之義也。

 

星辰亦隨地升降,故鄭注《考靈耀》云:「夏日道,上與四表平,下去東井十二度,為茸茯裡,則是夏至之日,上極萬五千里,星辰下極萬五千里,故夏至之日,下至東井茸茯裡也。」

 

日有九道,故《考靈耀》云:「萬世不失九道謀。」

 

鄭注引《河圖帝覽嬉》云:「黃道一,青道二出黃道東。

 

赤道二出黃道南,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黃道北。

 

日春東從青道,夏南從赤道,秋西從白道,冬北從黑道。

 

立春,星辰西遊,日則東遊。

 

春分,星辰西遊之極,日東遊之極,日與星辰相去茸茯裡。

 

夏則星辰北遊,日則南遊。

 

夏至,星辰北遊之極,日南遊之極,日與星辰相去茸茯裡。

 

以此推之,秋冬放此可知。

 

計夏至之日,日在井星,正當嵩高之上,以其南遊之極,故在嵩高之南萬五千里,所以夏至有尺五寸之景也。

 

於時日又上極,星辰下極,故日下去東井茸茯裡也。」

 

然鄭四游之極,元出《周髀》之文,但日與星辰四游相反,春分日在婁,則婁星極西,日體在婁星之東,去婁茸茯裡,以度言之,十二度也。

 

則日沒之時,去昏中之星,近校十度。

 

旦時日極於東,去旦中之星,遠校十度。

 

若秋分日在角,則角星極東,日體在角星之西,去角茸茯裡,則日沒之時,去昏中之星,遠校十度。

 

旦時日極於西,去旦中之星,近校十度。

 

此皆歷乖遠,於數不合,鄭無指解,其事有疑。

 

但《禮》是鄭學,故具言之耳,賢者裁焉。

 

但二十八宿從東而左行,日從西而右行一度,逆沿二十八宿。

 

按《漢書•律歷志》云:冬至之時,日在牽牛初度,春分之時,日在婁四度。

 

夏至之時,日在東井三十一度。

 

秋分之時,日在角十度。

 

若日在東井則極長,八尺之表,尺五寸之景。

 

若春分在婁,秋分在角,晝夜等,八尺之表,七尺五寸之景。

 

冬至日在鬥,則晝極短,八尺之表,一丈三尺之景。

 

一丈三尺之中,去其一尺五寸,則餘有一丈一尺五寸之景,是冬夏往來之景也。

 

凡於地千里而差一寸,則夏至去冬至,體漸南漸下,相去一十萬五千里。

 

又《考靈耀》云:「正日假上八萬里,假下一十萬四十里。」

 

所以有假上假下者,鄭注《考靈耀》之意,以天去地十五萬三千五百里,正月雨水之時,日在上假於天八萬里,下至地一十一萬三千五百里。

 

夏至之時,日上極與天表平也。

 

後日漸向下,故鄭注《考靈耀》云:「夏至日與表平,冬至之時,日下至於地八萬里,上至於天十一萬三千五百里也。」

 

委曲俱見《考靈耀注》。

 

凡二十八宿及諸星,皆循天左行,一日一夜一周天,一周天之外,更行一度,計一年三百六十五周天四分度之一。

 

日月五星則右行,日一日一度,月一日一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

 

此相通之數也。

 

今歷象之說,則月一日至於四日行最疾,日行十四度餘;

 

自五日至八日行次疾,日行十三度餘;

 

自九日至十九日行則遲,日行十二度余;

 

自二十日至二十三日又小疾,日行十三度餘;

 

自二十四日至於晦行又最疾,日行一十四度餘,此是月行之大率也。

 

二十七日月行一周天,至二十九日強半,月及於日,與日相會,乃為一月。

 

故《考靈耀》云:「九百四十分為一日,二十九日與四百九十九分為月,是一月二十九日之外,至第三十日分至四百九十九分。

 

月及於日,計九百四十分,則四百七十為半。

 

今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二十九分也。

 

但月是陰精,日為陽精,故《周髀》云:『日猶火,月猶水,火則外光,水則含景』,故月光生於日所照,魄生於日所蔽,當日則光盈,就日則明盡。」

 

京房云:「月與星辰,陰者也。

 

有形無光,日照之乃有光。

 

先師以為日似彈丸,月似鏡體,或以為月亦似彈丸,日照處則明,不照處則闇。」

 

按《律歷志》云:二十八宿之度,「角一十二度,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東方七十五度。

 

斗二十六,牛八,女十二,虛十,危十七,營室十六,壁九,北方九十八度。

 

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六,觜二,參九,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張十八,翼十八,軫十七,南方一百一十二度」。

 

丑為星紀,初鬥十二度,終婺女七度。

 

子為玄枵,初婺女八度,終於危十五度。

 

亥為娵訾,初危十六,終於奎四度。

 

戌為降婁,初奎五度,終於胃六度。

 

酉為大梁,初胃七度,終於畢十一度。

 

申為實沈,初畢十二度,終於井十五度。

 

未為鶉首,初井十六度,終於柳八度。

 

午為鶉火,初柳九度,終於張十六度。

 

巳為鶉尾,初張十八度,終於軫十一度。

 

辰為壽星,初軫十二度,終於氐四度。

 

卯為大火,初氐五度,終於尾九度。

 

寅為析木,初尾十度,終於斗十一度。

 

五星者,東方歲星,南方熒惑,西方太白,北方辰星,中央鎮星,其行之遲速,俱在《律歷志》,不更煩說。

 

《春秋說題辭》云:「天之為言顛也。」

 

《說文》云:「天,顛也。」

 

劉熙《釋名》云「天,顯也。」

 

又云:「坦也。」

 

「地,底也。

 

其體底下戴萬物。」

 

又云:「地,諦也。

 

五土所生,莫不信諦。」

 

《元命包》云:「日之為言實也。

 

月,闕也。」

 

劉熙《釋名》云:「日,實也,大明盛實。

 

月,闕也,滿則缺也。」

 

《說題辭》云:「星,精陽之榮也。

 

陽精為日,日分為星,故其字日下生也。」

 

《釋名》云:「星,散也,布散於天。」

 

又云:「陰,蔭也,氣在內奧蔭也。

 

陽,揚也,陽氣在外發揚。」

 

此等是天地陰陽日月之名也。

 

《祭法》「黃帝正名百物」,其名蓋黃帝而有也。

 

或後人更有增,是其天高地下,日盈月闕,觜星度少,共鬥度多。

 

日月右行,星辰左轉,四游升降之差,二儀運動之法,非由人事所作,皆是造化自然。

 

先儒因其自然,遂以人事為義。

 

或據理是實,或構虛不經,既無正文可馮,今皆略而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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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四


孟春之月,日在營室,昏參中,旦尾中。

 

孟,長也。

 

日月之行,一歲十二會,聖王因其會而分之,以為大數焉。

 

觀鬥所建,命其四時。

 

此云孟春者,日月會於諏訾,而斗建寅之辰也。

 

凡記昏明中星者,為人君南面而聽天下,視時以授民事。

 

○參,析林反。

 

中如字,徐丁仲反,後放此。

 

長,丁丈反。

 

諏,足俱反,又足侯,反本又作娵,同。

 

訾,子斯反。

 

為人,於偽反。

 

[疏]「孟春」至「尾中」。

 

○正義曰:此言孟春者,夏正建寅之月也。

 

呂不韋在於秦世,秦以十月為歲首,不用秦正,而用夏時者,以夏數得天正,故用之也。

 

《周禮》雖以建子為正,其祭祀田獵亦用夏正也。

 

「日在營室」者,按《茸歷》立春,日在危十六度;

 

正月中,日在室十四度。

 

《元嘉歷》立春,日在危三度;

 

正月中,日在室一度。

 

○「昏參中」者,按《茸歷》立春,昏畢十度中,去日八十九度;

 

正月中,昏井二度中,去日九十三度。

 

《元嘉歷》立春,昏昴九度中,月半昏觜觿一度中。

 

皆不昏參中者,《月令》昏明中星,皆大略而言,不與歷兆墁,但有一月之內有中者,即得載之,計正月昏參中。

 

依《茸歷》在立春之後六日,參星初度昏得中也。

 

但二十八宿,其星體有廣狹,相去遠近。

 

或月節月中之日,昏明之時,前星以過於午,後星未至正南。

 

又星有明暗,見有早晚,明者昏早見而旦晚沒,暗者則昏晚見而旦早沒,所以昏明之星,不可正依曆法,但舉大略耳。

 

餘月昏明,從此可知。

 

○注「孟長」至「民事」。

 

○正義曰:《禮緯》謂庶長稱孟,故云「孟,長也「。

 

若於人言之,庶謂孟;

 

若於物言之,直謂長也。

 

不取庶長之義,先儒以孟春亦謂之庶長。

 

按《尚書•康誥》云「孟侯」,《書傳》「天子之子十八,稱孟侯」,並皆稱孟,豈亦庶長乎?

 

先儒以孟春稱庶長者非也。

 

云「日月之行,一歲十二會」者,日行遲,一月行二十九度半餘;

 

月行疾,一月行天一匝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過匝更行二十九度半餘,逐及於日,而與日會,所會之處謂之為辰。

 

鄭注《周禮•大師職》云:「十一月辰在星紀,十二月辰在玄枵,正月辰在娵訾,二月辰在降婁,三月辰在大梁,四月辰在實沈,五月辰在鶉首,六月辰在鶉火,七月辰在鶉尾,八月辰在壽星,九月辰在大火,十月辰在析木。

 

此是一歲十二會也。

 

云「聖王因其會而分之,以為大數焉」者,聖王因其日月自然之會,而分為十二分,以為大略之數焉。

 

所以為大略之數者,以二十九日過半,月及於日,月不可分,兩月各有二十九日,又兩月各有強半之日,合兩半而成一日,是一月有三十日,一月二十九日,一大一小之外,仍有餘分。

 

一年十二月,六大六小,總有三百五十四日,是歲十二會之實數也。

 

仍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周天。

 

聖王總以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為十二會之大數。

 

一會即一辰也,是一辰有三十度,十二辰總有三百六十度,餘有五度四分度之一,度別為九十六分,總五度有四百八十分又四分度之一,為二十四分,並之為五百四分,十二辰分之,各得四十二分,則是每辰有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計之日月實行一會,唯二十九分過半。

 

若通均一歲會數,則每會有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是以分之為大數也。

 

「此云孟春者,日月會於娵訾,而斗建寅之辰」者,娵訾是亥次之號,立春之時,日在危十六度;

 

月半雨水之時,日在營室十四度,營室號娵訾,但星次西流,日行東轉,東西相逆。

 

若月初之時,則日在星分之初;

 

月半之時,則在星分之半;

 

月終之時,在星分之末。

 

凡十二月日之所在,或舉月初,或舉月末,皆據其大略,不細與歷數齊同。

 

其昏明中星,亦皆如此。

 

鬥,謂北斗,循天而轉,行建一月一辰,辰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

 

正月建寅,二月建卯,三月建辰,四月建巳,五月建午,六月建未,七月建申,八月建酉,九月建戌,十月建亥,十一月建子,十二月建丑也。

 

其十二辰之名,按《律歷志》云「孳萌於子」,則子,孳也。

 

又云「紐牙於丑」,則丑,紐也。

 

又云「引達於寅」,則寅,引也。

 

又云「冒茆於卯」,則卯,冒也。

 

又云「振美於辰」,則辰,振也。

 

又云「巳盛於巳」,則巳,巳也。

 

又云「萼佈於午」,則午,萼也。

 

又云「昧僾於未」,則未,昧也。

 

又云「申堅於申」,則申,堅也。

 

又云「留孰於酉」,則酉,留也。

 

又云「畢入於戌」,則戌,畢也。

 

又云「該閡於亥」,則亥,該也。

 

《律歷志》又云:「北,伏也,陽氣伏於下,於時為冬,冬,終也:萬物終藏。

 

南,任也,陽氣任養萬物,於時為夏,夏,假也;

 

假,大也。

 

西,遷也,陰氣遷落萬物,於時為秋,秋者揪也:物揪斂也。

 

東者動也,陽氣動物,於時為春,春,蠢也:物蠢生也。」

 

云:「凡記昏明中星者,為人君南面而聽天下,視時候授民事」者,按《書緯考靈耀》云:「主春者鳥星,昏中可以種稷。

 

主夏者心星,昏中可以種黍。

 

主秋者虛星,昏中可以種麥。

 

主冬者昴星,昏中則入山可以斬伐、具器械。」

 

王者南面而坐,視四星之中者,而知民之緩急,急則不賦力役,故敬授民時,是觀時候授民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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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四


其日甲乙。

 

乙之言軋也。

 

日之行,春東從青道,發生萬物,月為之佐,時萬物皆解孚甲。

 

自抽軋而出,因以為日名焉。

 

乙不為月名者,咀臣功也。

 

○軋,乙八反。

 

孚音敷。

 

[疏]「其日甲乙」。

 

○正義曰:其當孟春、仲春、季春之時,日之生養之功謂為甲乙。

 

○注「乙之」至「功也」。

 

○正義曰:乙、軋聲相近,故云「乙之言軋也」。

 

云「日之行,春東從青道」者,以星辰之次謂之黃道,春時星辰西遊,黃道近西。

 

黃道之東,謂之青道,日體不移,依舊而行,當青道之上,故云「東從青道」。

 

云「月為之佐」者,以日月皆經天而行,月亦從青道,陰佐於陽,故云「月為之佐」。

 

知月亦從青道者,以《緯》云「月行九道,九道者並與日同,而青道二,黃道東;

 

赤道二,黃道南;

 

白道二,黃道西;

 

黑道二,黃道北;

 

並黃道而為九道也」,並與日同也。

 

云「萬物皆解孚甲,自抽軋而出,因以為日名焉」者,以日能生養萬物,萬物皆抽軋而生,因其抽軋,以為日功之名也。

 

孚甲在前,抽軋在後,則應孟春甲,季春為乙。

 

今三春總云甲乙者,孚甲抽軋,相去不遠,早生者,即孟春孚甲而抽軋也;

 

晚生者,即季春孚甲而抽軋也。

 

《律歷志》云「出甲於甲」,則甲是孚甲也。

 

又云「奮軋於乙」,則乙,軋也。

 

又云「明炳於丙」,則丙,炳也。

 

又云「大成於丁」,則丁,成也。

 

又云「豐茂於戊」,則戊,茂也。

 

又云「理紀於已」,則已,理也,理謂正紀綱也。

 

又云「改更於庚」,則庚,更也,謂物改更也。

 

又云「悉新於辛「,則辛,新也。

 

又云「懷任於壬」,則壬,任也。

 

又云「陳揆於癸」,則癸,揆也,謂物之陳列可揆度也。

 

云「乙不為月名者,咀臣功也」者,月既佐日,同有甲乙之功。

 

今獨以甲乙為日名,不以乙為月名,故云「咀臣功」,君謂日也。

 

日統領月之功,猶若咀領臣之功以為已功。

 

俗本云「咀臣功」,定本云「咀功」,無臣字,義俱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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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四


其帝大皞,其神句芒。

 

此蒼精之君,木官之臣,自古以來,著德立功者也。

 

大皞,宓戲氏。

 

句芒,少皞氏之子,曰重,為木官。

 

○大皞,上音太,後文及注「大蔟」、「太史」、「大寢」、「大室」、「大微」、「大廟」、「大祝」、「大尉」、「大宰」皆同:皞亦作昊,胡老反;

 

大皞,宓戲也。

 

句芒,古候反;

 

下音亡。

 

句芒,木正也,少皞之子曰重為之,後「句芒」皆放此。

 

宓戲音密,又音服;

 

戲又作虧,亦作犧,又作羲,同許宜反。

 

重,直龍反。

 

[疏]「其帝」至「句芒」。

 

○正義曰:自「孟春之月」訖「其日甲乙」,明於天道,其事略竟。

 

從此以下至「鴻雁來」,明聖人奉天時,及萬物節候也。

 

故蔡邕云「法象莫大乎天地,變通莫大乎四時,縣象著明莫大乎日月」。

 

故先建春以奉天,奉天然後立帝,立帝然後言佐,言佐然後列昆蟲之列,物有形可見,然後音聲可聞,故陳音。

 

有音,然後清濁可聽,故言鍾律。

 

音聲可以彰,故陳酸膻之屬也。

 

群品以著五行,為用於人,然後宗而祀之,故陳五祀。

 

此以上者,聖人記事之次也。

 

「東風」以下者,效初氣之序也。

 

二者既立,然後人君承天時行庶政,故言帝者居處之宜,衣服之制,布政之節,所明欽若昊天,然後奉天時也。

 

○「其帝大皞」者,謂自古以來,木德之君,其帝大皞也。

 

謂之皞者,按《異義》,《古尚書》說「元氣廣大謂之皞天」,則皞皞廣大之意,以伏犧德能同天,故稱皞。

 

以東方生養,元氣盛大,西方收斂,元氣便小,故東方之帝謂之大皞,西方之帝謂之少皞。

 

○「其神句芒」者,謂自古以來,主春立功之臣,其祀以為神。

 

是句芒者,生木之官,木初生之時,句屈而有芒角,故云句芒。

 

言大皞、句芒者,以此二人生時,木王,主春,立德立功。

 

及其死後,春祀之時,則祀此大皞、句芒,故言也。

 

此之言,據死後享祭之時,不論生存之日,故云「其神句芒」。

 

句芒言其神,則大皞亦神也。

 

大皞言帝,則句芒當云臣也。

 

互而相通,大皞在前,句芒在後,相去縣遠,非是一時。

 

大皞木王,句芒有主木之功,故取以相配也。

 

○注「此蒼」至「木官」。

 

○正義曰:蒼是東方之色,故下云「駕蒼龍,服蒼玉」。

 

此是蒼精之君也,則東方當木行之君也。

 

云「著德立功」者,著德謂大皞,立功謂句芒也。

 

云「大皞宓戲氏」者,以東方立德,則謂之大皞,德能執伏犧牲,謂之伏犧,即宓戲也。

 

《律歷志》云:「大皞作罔罟,以田漁取犧牲,故天下號曰庖犧氏。」

 

又《帝王世紀》云:「取犧牲以供庖廚食天下,故號曰庖犧氏。」

 

或作密戲氏者,密字誤也,當下著必,是古之伏字。

 

按《帝王世紀》云:「大皞帝庖犧氏,風姓也。

 

母曰華胥,遂人之世,有大人之跡出於雷澤之中,華胥履之,生庖犧於成紀,蛇身人首,有聖德,為百王先。

 

帝出於震,未有所因,故位在東主春,像日之明,是以稱大皞,一號黃熊氏。」

 

云「少皞氏之子曰重,為木官」者,按昭二十九年《左傳》蔡墨云,「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該,曰脩,曰熙」,重為句芒,該為蓐收,脩及熙為玄冥」,「顓頊氏有子曰犁,為祝融。

 

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后土」,是重為句芒。

 

若然,按《楚語》云:「重為南正司天,犁為火正司地。」

 

所以又為南正、火正不同者,蓋重為木正,兼為南正司天;

 

犁為火正,兼為北正司地,故韋昭注《國語》云「火當為北,重既顓頊時為南正」。

 

按《楚世家》高辛氏誅重、犁,依帝系,顓頊、高辛各有一人為帝,則重既事顓頊,又事高辛,鄭則依《命歷序》,以顓頊傳九世,帝嚳傳十世,則重何得事顓頊又事高辛者?

 

師解「重,人號。

 

雖子孫皆號曰重,猶若羿為堯時射官,至夏後相之時,猶有羿也」。

 

自古以來,紀君臣之號,按昭十七年《左傳》云「顓頊以來,不能紀遠,乃紀於近,命以民事」,服注云「自少皞以上,天子之號以其德,百官之號以其徵。

 

自顓頊以來,天子之號以其地,百官之紀以其事」,則伏犧、神農、黃帝、少皞皆以德為號也,高陽、高辛、唐虞皆以地為號也。

 

雖以地為號,兼有德號,則帝嚳、顓頊、堯、舜,是其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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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4:04:1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四


其蟲鱗。

 

像物孚甲將解。

 

鱗,龍蛇之屬,其音角。

 

謂樂器之聲也。

 

三分羽益一以生角,角數六十四。

 

屬木者,以其清濁中,民象也。

 

春氣和,則角聲調。

 

《樂記》曰:「角亂則憂,其民怨。」

 

凡聲尊卑取象五行,數多者濁,數少者清,大不過宮,細不過羽。

 

[疏]「其音角」。

 

○正義曰:其春時之音為當於角,取象木之聲。

 

不云其聲角,而云其音者,單出曰聲,雜比曰音,音則樂曲也。

 

以春時調和,樂以角為主,故云「其音角」。

 

○注「謂樂」至「過羽」。

 

○正義曰:恐是他物之聲,故云樂器也。

 

但角是扣木之聲,但作樂器之體,像此扣木之聲。

 

云「三分羽益一以生角,角數六十四」者,以天地人謂之三才,又陽數極於九,故《律歷志》云「五聲之本生黃鐘,律之九寸為宮」,於管則九寸,於弦則九九八十一絲也。

 

《律歷志》又云「或損或益,以定宮、商、角、徵、羽」。

 

宮三分去一下生徵,徵數五十四;

 

徵三分益一上生商,商數七十二;

 

商三分去一下生羽,羽數四十八羽;

 

三分益一上生角,角數六十四。

 

是共損益相生之數也。

 

《律歷志》云:「商之為言章也,物成熟可章度也。

 

角,觸也,觸地而出,戴芒角也。

 

宮,中也,居中央,暢四方,唱始施生,為四聲綱也。

 

徵,祉也,物盛大而蕃祉也。

 

羽,聚也,聚藏宇覆之也。」

 

云「屬木者,以其清濁中,民象也」者,木之聲清於土金之聲,濁於水火之聲。

 

今角聲亦清於宮商,濁於徵羽,故角聲屬木,所以清濁中。

 

凡「數多者濁,數少者清」,今宮數八十一,商數七十二,徵數五十四,羽數四十八,角數六十四,少於宮商,多於徵羽,故云「清濁中」。

 

既尊者為濁,卑者為清,民則卑於君臣,尊於事物,亦是尊卑之中,故云民之象也。

 

按《樂記》及《律歷志》云「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

 

羽屬北方,其數少,所以黃鐘在子,其數多者,冬時凝寒之氣在於地上,水又清輕,羽既稟其寒氣,又像水聲,故其數少。

 

冬至陽氣伏於地下,溫蛔芰中,黃鐘含藏陽氣,又像土聲,故其數多。

 

各自為義,不相須也。

 

引「《樂記》曰:角亂則憂,其民怨」者,證明角主於人。

 

云「凡聲尊卑取象五行」者,宮主土,土聲濁,其數多,故主君。

 

商主金,金聲稍重,其數稍多,故為臣。

 

角主木,木聲清濁中,其數多少中,故為民。

 

徵主火,火聲稍輕,其數稍少,故為事,事謂人之所營事務也。

 

羽為水,水聲極輕,其數最少,故為物也,物謂人之所用財物。

 

指其所營謂之事,論其所用之體謂之物。

 

人是萬物之靈,事物是人營作,故卑於人也。

 

云「大不過宮,細不過羽」者,按《國語》景王欲鑄無射,仱州鳩諫云「大不逾宮,細不逾羽」,逾即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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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4:05:0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四


律中大蔟。

 

律,候氣之管,以銅為之。

 

中猶應也。

 

孟春氣至,則大蔟之律應。

 

應謂吹灰也。

 

大蔟者,林鍾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長八寸。

 

凡律空圍九分。

 

《周語》曰:「大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

 

○律中,丁仲反,後放此;

 

凡如此之例,十二月文注,皆可以類求之。

 

蔟,七豆反,奏也。

 

應,應對之應,下皆放此。

 

長,直亮反,又如字。

 

後皆放此。

 

律空,徐音孔。

 

其數八。

 

數者,五行佐天地生物成物之次也。

 

《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

 

而五行自水始,火次之,木次之,金次之,土為後。

 

木生數三,成數八,但言八者,舉其成數。

 

其味酸,其臭膻。

 

木之臭味也。

 

凡酸、膻者皆屬焉。

 

○膻,失然反。

 

其祀戶,祭先脾。

 

春陽氣出,祀之於戶,內陽也。

 

祀之先祭脾者,春為陽中,於藏直脾,脾為尊。

 

凡祭五祀於廟,用特牲,有主有屍,皆先設席於奧。

 

祀戶之禮,南面設主於戶內之西,乃制脾及腎為俎,尊於主北;

 

又設盛於俎西,祭黍稷、祭肉、祭醴,皆三。

 

祭肉,脾一,腎再,既祭,徹之,更陳鼎俎,設饌於筳前,迎屍,略如祭宗廟之儀。

 

○脾,脾支反。

 

藏,才浪反,後放此。

 

直,丈吏反,又如字。

 

下「宿直」同,後放此。

 

奧,烏報反。

 

腎,時忍反。

 

[疏]「律中大蔟」。

 

○正義曰:上從「其日甲乙」,下終「其祀戶」,皆總主三月一時之事。

 

此「律中大蔟」,惟主正月之氣,宜與東風解凍文次相連,必在於其此者,角是春時之音,律審正月之氣,音由氣成,以其音氣相須,故律角同處。

 

言正月之時,候氣之管,中於大蔟,中猶應也,謂候氣飛灰,應於大蔟,其大蔟夾鐘,六律六呂之等,皆是候氣管名。

 

言正月之時,律之候氣應於大蔟之管,又計大蔟管數,倍而更半,鑄之為鐘,名曰大蔟之鐘,是大蔟之鐘。

 

元生於大蔟之律,是律在於前,鍾生於後,故《律歷志》云:「黃帝使伶人氏,自大夏之西,崑崙之陰,阪竹之解谷,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制十二筩,以聽鳳凰之鳴,其雄鳴則為六律,雌鳴則為六呂。」

 

是律生在前。

 

蔡氏以為大蔟鍾名,先有其鐘,後有其律,言律中此大蔟之鐘,其義非也。

 

陽管為律,律,法也,言陽氣與陰氣為法,鄭云「律,述也,述氣之管,陰管為呂」。

 

《律歷志》云「呂,助也。

 

言助陽宣氣。」

 

又云:「呂,拒也。

 

言與陽相承,更迭而至。」

 

又陰律稱同,言與陽同也。

 

總而言之,陰陽皆稱律,故十二月皆云「律中」是也。

 

按《律歷志》云「黃鐘,黃者,中之色,君之服也;

 

鍾者,種也」,「陽氣施種於黃泉,孳萌萬物,為六氣元也」,「變動不居,周流六虛,位於子,在十一月。

 

大呂,呂,旅也,言陰氣大旅,助黃鐘宣氣而牙物也,位於丑,在於十二月。

 

大蔟,蔟,湊也,言陽氣大湊地而達物也,位於寅,在正月。

 

夾鐘,鐘,鍾也;

 

夾,助也,言陰夾助大蔟,宣四方之氣,而出鍾物也,位於卯,在二月。

 

姑洗,洗之言絜也,言陽氣洗物姑絜之也,位於辰,在三月。

 

仲呂,言微陰始起未成,著於其中,旅助姑洗,宣氣齊物也,位於巳,在四月。

 

蕤賓,蕤,繼也;

 

賓,道也,言陽氣始道陰氣,使繼養物也,位於午,在五月。

 

林鐘,林,君也,陰氣受任,助蕤賓君主種物,使長大茂盛也,位於未,在六月。

 

夷則,則,法也,言陽正法度,而使陰氣夷當傷之物,位於申,在七月。

 

南呂,南,任也,言陰氣旅助夷則任成萬物也,位於酉,在八月。

 

無射,射,厭也,言陽氣究物,而使陰氣畢剝落之,終而復始,無厭己也,位於戌,在九月。

 

應鐘,言陰氣應無射,該藏萬物,而雜陽閡種也,位於亥,在十月」。

 

其十二律,則有上生下生,同位異位,長短分寸之別,故鄭注《周禮•大師職》云「其相生,則以陰陽六體為黃鐘初九也,下生林鍾之初六,林鍾又上生大蔟之九二,大蔟又下生南呂之六二,南呂又上生姑洗之九三,姑洗又下生應鍾之六三,應鍾又上生蕤賓之九四,蕤賓又上生大呂之六四,大呂又下生夷則之九五,夷則又上生夾鍾之六五,夾鍾又下生無射之上九,無射又上生中呂之上六。

 

同位者象夫妻,異位者象子母,所謂律取妻而呂生子也。

 

黃鐘長九寸,其實一籥。

 

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下六上,乃一終矣。

 

大呂長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大蔟長八寸,夾鍾長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姑洗長七寸九分寸之一,中呂長六寸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蕤賓長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林鍾長六寸,夷則長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南呂長五寸三分寸之一,無射長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應鍾長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是也。

 

同位象夫妻者,則黃鐘之初九,下生林鍾之初六,同是初位,故為夫婦,又是律娶妻也。

 

異位為子母者,謂林鍾上生大蔟,林鍾是初位,大蔟是二位,故云異位為子母,又是呂生子也。

 

云五下六上者,謂林鍾、夷則、南呂、無射、應鐘,皆被子午巳東之管,三分減一,而下生之。

 

六上者,謂大呂、大蔟、夾鍾、姑洗、中呂、蕤賓,皆被子午已西之管,三分益一,而上生之。

 

子午皆屬上生,應云七上而云六上者,以黃鐘為諸律之首,物莫之先,似若無所稟生,故不數黃鐘也。

 

其實十二律終於仲呂,還反歸黃鐘,生於仲呂,三分益一,大略得應黃鐘九寸之數也。

 

《律歷志》云「黃鐘為天統」,「林鍾為地統」,「大蔟為人統」,故數整,餘律則各有分數。

 

○注「律候」至「出滯」。

 

○正義曰:按司農注《周禮》云:「陽律以竹為管,陰律以銅為管。」

 

鄭康成則以皆用銅為之。

 

知者,按《律歷志》「量者,籥合升斗斛」,「本起黃鐘之籥」,而五量如之,其法皆用銅,聲中黃鐘,以此准之,故知用銅也。

 

司農云陽律以竹,陰律以銅,非也。

 

云「應謂吹灰也」者,蔡邕云:「以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緹縵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案,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灰實其端,其月氣至,則灰飛而管通。」

 

如蔡所云,則是為十二月律,則布室內十二辰,若其月氣至,則其辰之管灰飛而管空也。

 

然則十二律,各當其辰,邪埋地下,入地處庳,出地處高,故云「內庳外高」。

 

黃鐘之管,埋於子位,上頭向南,以外諸管,推之可悉知。

 

又律云,以河內葭莩為灰,宜陽金門山竹為管。

 

熊氏云:「按吹灰者,謂作十二律管,於室中四時位上埋之,取蘆莩燒之作灰,而實之律管中,以羅縠覆之,氣至則吹灰動縠矣。

 

小動為氣和,大動為君弱臣強專政之應,不動縠為君嚴猛之應。」

 

云「凡律空圍九分」者,以黃鐘為諸律之首,諸律雖長短有差,其圍皆以九分為限。

 

孟康云「林鍾長六寸,圍六分」,則圍之大小,逐管長短。

 

然則分寸之數不可定也,故鄭皆為圍九分也。

 

引「《周語》曰」以下者,按《周語》景王欲鑄無射,伶州鳩對以此辭。

 

按彼注云:「大蔟正聲商,故為金奏,所以助陽出滯物也。」

 

○注「數者」至「成數」。

 

○正義曰:「五行佐天地,生成萬物之次」者,五行謂金木水火土。

 

謂之五行者,按《白虎通》云:「行者,言欲為天行氣也」。

 

謂之水者,《白虎通》云「水訓准,是平均法則之稱也,言水在黃泉養物,平均有準則也。

 

木,觸也,陽氣動躍,觸地而出也。

 

火之為言化也,陽氣用事,萬物變化也。

 

金訓禁也,言秋時萬物,陰氣所禁止也。

 

土訓吐也,言土居中,總吐萬物也」。

 

生物者,謂木火七八之數也。

 

成物者,謂金水九六之數也。

 

則春夏生物也,春冬成物也。

 

故《易•繫辭》云「精氣為物,遊魂為變」也,注云「精氣謂七八,遊魂謂九六,則是七八生物,九六終物」是也。

 

引《易》曰:「以下者,《易•下》系文也。

 

天陽地陰,陽數奇,陰數耦。

 

陽所以奇者,陽為氣,氣則渾沌為一,無分別之象;

 

又為日,日體常明,無虧盈之異,故其數奇。

 

其陰數所以耦者,陰為形,形則有彼此之殊;

 

又為月,則有晦朔之別,故其數耦。

 

按《律歷志》云:「天數二十五」,所以二十五者,天一、天三、天五、天七、天九,總為二十五。

 

《律歷志》又云:「地數三十」者,地二、地四、地六、地八、地十,故三十也。

 

以天地之數相合,則《易》之大衍之數五十五也。

 

云:「五行自水始,火次之,木次之,金次之,土為後」者,天一生水於北,地二生火於南,三生木於東,地四生金於西,天五生土於中,以益五行生之本。

 

按《尚書•洪範》云:「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故其次如是也。

 

所以一曰水者,乾貞於十一月子,十一月一陽生,故水數一也,又天地之內,水體最微,故水為始也;

 

二曰火者,坤貞於六月未,六月兩陰生,陰不敢當午,火比於水,嚴厲著見,故次火也;

 

三曰木者,正月三陽生,是建寅之月,故三曰木,木比火像有體質,故次木也;

 

四曰金者,八月四陰生,是建酉之月,故四曰金,金比木,其體堅剛,故次金也;

 

五曰土者,三月五陽生,三月建辰之月,辰為土,是四季之首,土王四季,故五曰土載四行,又廣大,故次土也。

 

水所以在北方者,從盛陰之氣,所以潤下者,下從陰也。

 

火所以在南方者,從盛陽之氣,炎上者,從陽也。

 

木所以在東者,東是半陰半陽,曲直以陰陽俱有,體質尚柔,故可曲可直也。

 

金所以在西方者,西方亦半陰半陽,但物既成就,體性堅之,雖可改革,猶須火柔之。

 

土所以在中者,以其包載四行,含養萬物為萬物之主,稼者,所以養萬物也。

 

云:「木生數三,成數八」者,鄭注《易•繫辭》云:「天一生水於北,地二生火於南,天三生木於東,地四生金於西,天五生土於中。

 

陽無耦,陰無配,未得相成。

 

地六成水於北,與天一併;

 

天七成火於南,與地二並;

 

地八成木於東,與天三並;

 

天九成金於西,與地四並;

 

地十成土於中,與天五並也。

 

大衍之數五十,有五行各氣並,氣並而減五,惟有五十,以五十之數,不可以為七八九六卜筮之占以用之,故更減其一,故四十有九也。」

 

是鄭注之意,水數一,成數六,火數二,成數七,木數三,成數八,金數四,成數九,土數五,成數十,故此云:「木生數三,成數八」。

 

「但言八者,舉其成數」者,金木水火以成數為功,皇氏用先儒之義,以為金木水火得土而成,以水數一,得土數五,故六也;

 

火數二,得土數五,為成數七;

 

木數三,得土數五,為成數八,又金數四,得土數五,為成數九。

 

此非鄭義,今所不取。

 

○注「木之」至「屬焉」。

 

○正義曰:通於鼻者謂之臭,在口者謂之味,臭則氣也。

 

所以「木味酸」,《尚書》孔傳云「木實之性」。

 

然則木實酸。

 

凡草木所生,其氣膻也。

 

夏「其味苦,其臭焦」者,《尚書》孔傳云:「焦之氣味,火燒物焦,焦則味苦」。

 

中央云:「其味甘,其臭香」,孔傳云「甘味生於百穀,味甘則氣香」。

 

秋「其味辛,其臭腥」者,孔傳云「金之氣味,言金臭之氣則腥,在口則辛」。

 

冬云「其味鹹,其臭朽者」,孔傳云「水鹵所生,故味鹹。

 

又水受惡穢,故有朽腐之氣」。

 

○注「春陽」至「之儀」。

 

○正義曰:「春陽氣出,祀之於戶」者,戶在內,從外向內,戶又在內,故云:「內陽也」。

 

戶是人之出八,戶則有神,故《祭法》注「七祀」云:「小神居人之間,司察小過,作譴誥者爾。」

 

此戶神則陽氣在戶內之神,故云「祀之於戶,內陽也」,由位在戶內。

 

又秋「其祀門」,注云「秋陰氣出,祀之於門」者,門在外,從內向外,門又在外,故云「外陰也」。

 

則門神陰氣之神,是陰陽別氣在門戶者,與人作神也。

 

又云「春為陽中,於藏值脾,脾為尊」者,以祭戶之時,脾腎俱有,先用脾以祭之者,以春為陽中,於藏值脾。

 

脾既春時最尊,故先祭之,脾為尊也。

 

所以春位當脾者,牲立南首,肺祭在前而當夏也,腎最在後而當冬也。

 

從冬稍前而當春,從腎稍前而當脾,故春位當脾。

 

從肺稍卻而當心,故中央主心。

 

從心稍卻而當肝,故秋位主肝。

 

此等直據牲之五藏所在而當春夏秋冬之位耳。

 

若其五行所生,主五藏,則不然矣。

 

故《異義》云:「《今文尚書》歐陽說:肝,木也;

 

心,火也;

 

脾,土也;

 

肺,金也;

 

腎,水也。

 

《古尚書》說:脾,木也;

 

肺,火也;

 

心,土也;

 

肝,金也;

 

腎,水也。

 

許慎按:《月令》『春祭脾,夏祭肺,季夏祭心,秋祭肝,冬祭腎』。」

 

與《古尚書》同。

 

鄭駮之云:「《月令》祭四時之位,及其五藏之上下次之耳。

 

冬位在後而腎在下,夏位在前而肺在上,春位小前故祭先脾,秋位小卻故祭先肝。

 

腎也、脾也,俱在鬲下。

 

肺也、心也、肝也,俱在鬲上。

 

祭者必三,故有先後焉,不得同五行之氣,今醫疾之法,以肝為木,心為火,脾為土,肺為金,腎為水,則有瘳也。

 

若反其術,不死為劇。」

 

如鄭此言,五行所主,則從《今文尚書》之說,不同許慎之義。

 

云「凡祭五祀於廟,用特牲」之下,皆《中霤禮》文。

 

云「祭五祀於廟」者,設祭戶,祭中霤,在於廟室之中,先設席於廟堂之奧。

 

若祀灶、祀門、祀行,皆在廟門外,先設席於廟門之奧。

 

雖廟室廟門有別,總而言之,皆謂之廟,故云「凡祭五祀於廟」。

 

此謂殷禮也,若周則七祀,加司命與厲也。

 

不審祀之處所,亦當與灶、門、行等俱在廟門之外祀也。

 

若周總在宮內,故《宮正》注云「祭社稷七祀於宮中」。

 

此特牲謂特牛,故《小司徒》云:「小祭祀,奉牛牲。」

 

注云:「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若諸侯或亦當然。

 

其大夫所祭,或特羊也。」

 

云「有主有屍」者,謂天子諸侯。

 

若卿大夫廟無主,則五祀無主也。

 

云「祀之禮設主於戶內西」者,先設席於奧,乃更設席於廟,戶西,夾北鄉置主位,設主之人南面,設主於戶西位上,使主北面。

 

云「乃制脾及腎為俎,奠於主北」者,謂設主之後,以割制脾之與腎為俎實,奠於主北,主既北面,奠於主前。

 

云「又設盛於俎西」者,盛於黍稷,俎在主前稍東,故黍稷之簋在主前稍西。

 

云「祭黍稷、祭肉、祭醴,皆三」者,當時惟始設主,未有迎屍,則是祀官祭簋中黍稷,祭俎中脾腎之肉,祭薦之醴,皆三度祭之,黍亦三祭,醴亦三祭,肉亦三祭,故云「皆三」。

 

云「祭肉,脾一,腎再」者,申明祭肉三度之事,其祭肉三者,脾尊故一祭,腎脾故再祭。

 

云「既祭,徹之,更陳鼎俎,設饌於筵前」者,謂既祭黍稷、祭肉、醴之後,徹去俎之與盛,更陳列鼎俎,設其饌食於初設奧之筳前,其時主已移於筵上,主人出戶迎屍,屍入即筵而坐,但宗廟之祭,屍入之後,始祭籩豆及黍、稷、醴。

 

其祭戶之時,已於西祭黍、祭肉、祭醴。

 

今迎屍而入,則應坐而饌食,不更祭黍稷、祭肉、祭醴,故云「略如祭宗廟之儀」。

 

祭戶所以先設席於奧,乃設饌筵迎屍皆在奧者,就尊之處也。

 

中間設主,祭黍祭肉祭醴。

 

戶西者,就戶處也。

 

其餘五祀所祭,設主皆就其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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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四


東風解凍,蟄蟲始振,魚上冰,獺祭魚,鴻雁來。

 

皆記時候也。

 

振,動也。

 

《夏小正》「正月啟蟄」,「魚陟負冰」。

 

漢始亦以驚蟄為正月中。

 

此時魚肥美,獺將食之,先以祭也。

 

雁自南方來,將北反其居。

 

今《月令》「鴻」皆為「候」。

 

[疏]「東風」至「雁來」。

 

○正義曰:此記正月之時候,然十二月之時候,體例不一,而正月、七月記時候,凡有五句,自餘皆四句。

 

多少不同者,時候多則五句,少則四句,無義例也。

 

其二至二分之月,皆再記於時候者,以二至是陰陽之始終,二分是陰陽之交會,是節之大者,故再記之。

 

季春亦記時候者,蠶之將生,故記其蠶候也,故季春「鳴鳩拂其羽,戴勝降於桑」,注「蠶將生之候」是也。

 

凡記時候,先言者則氣候在前,後言者則氣候在後。

 

言「蟄蟲始振」者,謂正月中氣之時,蟄蟲得陽氣,初始振動,至二月乃大驚而出,對二月故云「始振」。

 

云「魚上冰」者,魚當盛寒之時,伏於水下,逐其溫暖,至正月陽氣既上,魚游於水上,近於冰,故云「魚上冰」也。

 

○注「夏小」至「為候」。

 

○正義曰:《夏小正》,《大戴禮》之篇名。

 

云「正月啟蟄」者,證經中「蟄蟲始振」,始振則啟蟄也。

 

云「魚陟負冰」者,陟,升也,謂魚從水下升於冰上而負冰,證經中「魚上冰」。

 

云「漢始亦以驚蟄為正月中」者,以漢之時立春為正月節,驚蟄為正月中氣,雨水為二月節,春分為二月中氣。

 

至前漢之末,以雨水為正月中,驚蟄為二月節,故《律歷志》云:「正月立春節,雨水中。

 

二月驚蟄節,春分中。」

 

是前漢之末,劉歆作《茸歷》,改驚蟄為二月節。

 

鄭以舊歷正月啟蟄,即驚也,故云「漢始亦以驚蟄為正月中」。

 

但蟄蟲正月始驚,二月大驚,故在後移驚蟄為二月節,雨水為正月中,凡二十四氣。

 

按《茸歷》:「正月節立春,雨水中。

 

二月節驚蟄,春分中。

 

三月節穀雨,清明中。

 

四月節立夏,小滿中。

 

五月節芒種,夏至中。

 

六月節小暑,大暑中。

 

七月節立秋,處暑中。

 

八月節白露,秋分中。

 

九月節寒露,霜降中。

 

十月節立冬,小雪中。

 

十一月節大雪,冬至中。

 

十二月節小寒,大寒中。」

 

桉《通卦驗》及今歷,以清明為三月節,穀雨為三月中,餘皆與《律歷志》並同。

 

謂之雨水者,言雪散為雨水也。

 

謂之驚蟄者,蟄蟲驚而走出。

 

謂之穀雨者,言雨以生百穀。

 

謂之清明者,謂物生清淨明絜。

 

謂之小滿者,言物長於此,小得盈滿。

 

謂之芒種者,言有芒之穀,可稼種。

 

謂之小暑大暑者,就極熱之中,分為小大,月初為小,月半為大。

 

謂之處暑者,謂暑既將退伏而潛處。

 

謂之白露者,陰氣漸重,露濃色白。

 

謂之寒露者,言露氣寒,將欲凝結。

 

謂之小雪大雪者,以霜雨凝結而雪,十月猶小,十一月轉大。

 

謂之小寒大寒者,十二月極寒之時,相對為大小,月初寒為小,月半寒為大。

 

凡二十四氣,氣有十五日有餘;

 

每氣中半分之,為四十八氣,氣有七日半有餘,故鄭注《周禮》云「有四十八箭」,是一氣易一箭也。

 

凡二十四氣,每三分之,七十二氣,氣間五日有餘,故一年有七十二候也。

 

故《通卦驗》:「冬至之前五日,商賈不行,兵甲伏匿,人主與群臣左右從東爾。」

 

五日,以五日一候也。

 

按《通卦驗》云「立春,雨水降,條風至,雉雊雞乳,冰解」。

 

條風,即東風也。

 

冰解,即解凍也。

 

與《月令》同。

 

雨水者,謂節氣早,月初雨水也。

 

雉雊雞乳,於《月令》在季冬,若節氣晚,亦得退在正月。

 

《通卦驗》云「正月中,猛風至」,注云「猛風,動搖樹木有聲」者,猛風即東風之甚也。

 

「獺祭魚」與此同。

 

按下季冬「雁北鄉」,據其從南始北,正月來至中國,故此云「鴻雁來」。

 

但來有先後,後者二月始來,故《通卦驗》二月節云「候雁北」。

 

云「今《月令》鴻皆為候」者,但《月令》出有先後,入《禮記》者為古,不入《禮記》者為今,則《呂氏春秋》是也,「鴻」字皆為「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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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四


天子居青陽左個,乘鸞路,駕倉龍,載青旂,衣青衣,服倉玉,食麥與羊,其器疏以達。

 

皆所以順時氣也。

 

青陽左個,大寢東堂北偏。

 

鸞路,有虞氏之車,有鸞和之節,而飾之以青,取其名耳。

 

春言鸞,冬夏言色,互文。

 

馬八尺以上為龍。

 

凡所服玉,謂冠飾及所珮者之衡璜也。

 

麥實有孚甲,屬木。

 

羊,火畜也。

 

時尚寒,食之以安性也。

 

器疏者刻鏤之,像物當貫土而出也。

 

凡此車馬衣服,皆所取於殷時而有變焉,非周制也。

 

《周禮》:「朝祀戎獵事服各以其事,不以四時為異。」

 

又《玉藻》曰:「天子龍卷以祭,玄端而朝日,皮弁以日視朝。」

 

與此皆殊。

 

○個,古賀反,後放此。

 

鸞,力官反。

 

路,本又作輅。

 

載音戴,後放此。

 

旂,巨機反,後放此。

 

衣青,於既反,後放此,下注「衣甲保」、「猶衣」同。

 

本又作器,同。

 

冬夏,此卷內可以意求之。

 

璜音黃。

 

畜,許六反。

 

貫,古亂反。

 

朝,直遙反,下文注同。

 

卷,本又作袞,古本反。

 

玄端音冕。

 

[疏]「天子」至「以達」。

 

○正義曰:此巳前明天時氣侯早晚,此明天子每時居處及所乘車馬、所建旌旗、所服衣玉、所食牲穀及器物之屬。

 

龍與玉言蒼者,蒼亦青也,遠望則蒼。

 

旂與衣云青者,欲見人功所為,故以近色言之。

 

○注「皆所」至「皆殊」。

 

○正義曰:色則順時,食與器則順氣也。

 

云「青陽左個,大寢東堂北偏」者,北偏,近北也。

 

然則此是明堂北偏,而云大寢者,欲明明堂與大廟大寢制同,故兼明於明堂聽朔竟,次還大廟,次還大寢也。

 

然云東堂,則知聽朔皆堂,不於五角之室中也。

 

云「鸞路,有虞氏之車」者,《明堂位》云:「鸞車,有虞氏之路也。」

 

今既云鸞路,故知是有虞氏之車也。

 

用有虞氏,則知非周也。

 

云「有鸞和之節,而飾之以青,取其名耳」者,因其有鸞,故不言青而云鸞也。

 

云「春言鸞,冬夏言色,互文」者,春言鸞,則夏秋冬並鸞也。

 

夏云朱,冬云玄,則春青秋白可知也。

 

云「馬八尺以上為龍」者,出《庾人職》。

 

云「凡所服玉,謂冠飾及所佩者之衡璜」者,冠飾即冕之旒及笄也。

 

衡璜即是所佩玉之名也。

 

佩玉之制,按《韓詩外傳》云「佩玉,上有蔥衡,下有雙璜牙,蠙珠以納其間」,則古之佩玉,上以蔥為衡,橫置於上,以貫珠之繩三條縣於衡上,垂之而下,以雙璜懸於兩畔繩之下端,又以牙懸於中繩下端,使前後觸璜以為聲,衡之下,璜之上,皆貫蠙珠,故云「蠙珠以納其間」,謂納於衡璜之間也。

 

云「麥實有孚甲,屬木」者,鄭云「黍秀舒散,屬火。

 

麻實有文理,屬金。

 

菽實孚甲堅合,屬水。

 

稷五穀之長,屬土」,是五穀所配之方也。

 

云「羊,火畜也」者,按《尚書•五行傳》曰「貌之不恭,則有雞禍」,注「雞,畜之有冠翼者,屬貌」;

 

「言之不從,則有犬禍」,注「犬,畜之以口吠守者,屬言」;

 

「視之不明,則有羊禍」,注「羊畜之遠視者,屬視」;

 

聽之不聰,則有豕禍」,注「豕,畜之居閒衛而聽者,屬聽」;

 

「思之不睿,則有牛禍」,注「地厚德載物,牛,畜之任重者,屬思」;

 

「王之不極,則有馬禍」,注「天行健,馬,畜之疾行者,屬王極」。

 

是雞為木畜,羊為火畜,牛為土畜,犬為金畜,豕為水畜。

 

但陰陽取象多塗,故午為馬,酉為雞,不可一定也。

 

云「時尚寒,食之以安性也」者,羊是火畜,而春時食之,明其有意食以安性也。

 

春時尚寒,故食火畜以助之。

 

夏食菽與雞者,以氣尤熱,水能克火,木必折土,故食北方之聲與東方之性,減其熱氣,亦以安性。

 

秋食麻與犬者,秋氣既涼,又將鄉寒,不有其害,故食當方之穀牲也。

 

冬食黍與彘者,冬氣極寒,故食火穀以減寒,寒勝於熱,故食當方之牲。

 

云「器疏者刻鏤之,像物當貫土而出也」者。

 

諸刻鏤為文,使文理粗疏,直而通達也。

 

云「凡此車馬衣服,皆所取於殷時而有變焉,非周制也」者,以虞夏之制,有日月星辰十二章之服,周之制,朝祀戎獵車服各有殊。

 

今此下與《周禮》不同,上與虞夏又異,故云「取殷時」也。

 

殷乘木路,此乘鸞路,不純用殷,故云「而有變焉」,謂變殷而乘虞路也。

 

云「《周禮》朝祀戎獵車服,各以其事,不以四時為異」者,按《周禮》朝則皮弁服,祀則六冕服,戎則韋弁服,田獵冠弁服。

 

又《周禮》朝乘象路,祀乘玉路,戎乘革路,獵乘木路。

 

是車服各以其事,不以四時為異也。

 

又引《玉藻》「天子龍袞以祭」者,證四時皆龍袞衣纁裳,不隨時而別。

 

又引《玉藻》「玄端而朝日」者,證此朝日不玄端而著青衣。

 

又引「皮弁以日視朝」者,皮弁白布衣,四時皆然,不隨時而變。

 

是與此皆殊,明《月令》所云非周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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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四


是月也,以立春。

 

先立春三日,大史謁之天子曰:「某日立春,盛德在木。」

 

天子乃齊。

 

太史,禮官之屬,掌正歲年以序事。

 

謁,告也。

 

○先,悉薦反。

 

齊,側皆反,本亦作齋,卷內放此。

 

立春之日,天子親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以迎春於東郊。

 

還反,賞公、卿、諸侯、大夫於朝。

 

迎春,祭蒼帝靈威仰於東郊之兆也。

 

《王居明堂禮》曰:「出十五里迎歲。」

 

蓋殷禮也。

 

周近郊五十里。

 

賞謂有功德者有以顯賜之也。

 

朝,大寢門外。

 

○還音旋,後放此。

 

[疏]「是月」至「於朝」。

 

○正義曰:此一節論立春天子迎春氣及行賞之事,各依文解之。

 

○「是月也,以立春」者,十二月節氣有早晚,若節氣晚,則月之節氣在當月之內;

 

若節氣早,月之節氣在前月之中。

 

故立春為正月之節,有在十二月之時。

 

但至立春之時,雖在十二月,即行立春之事。

 

云「是月」者,謂是月之氣,不謂是月之日也。

 

凡四立之月,天子車服之下,皆云是月,以其為下立春、立夏、立秋、立冬事重,故云是月。

 

其非四立之月,仲夏即云養壯佼,季夏云命漁師剩敓一月云飭死事,十二月云命有司大難,皆不云是月者,或是事為細小,或是事通他月,故不云是月。

 

季冬難事雖大,惟此月為之,亦不云是月者,以年事既終,惟難而巳,故不須云是月。

 

或作記之人,辭有詳略,不為義例也。

 

凡言是月者,是月之後,若是事相連接,辭有首尾,則因前是月,不別起是月之文;

 

若別事異端,則更云是月也,他皆仿此。

 

此云「是月」,下至「以初為常」,是皆立春之時告命之事,故不更云是月。

 

次云「祈穀於上帝」,至「命曰勞酒」,論祈穀耕藉,反回勞飲,是其一事,故不更云是月。

 

次云「是月也,命樂正入學習舞」至「埋胔」,論習舞修祭,母用牝牲,是含養之事,故毋覆巢及掩骼埋胔,中間小異,事亦相連,故不別云是月。

 

次云「是月也,不可以稱兵」,與上事別,又論天地人之大道,故別云是月。

 

舉此為例,其餘月或云是月,或不云是月,就文可知。

 

○「先立春三日」者,周法,四時迎氣,皆前期十日而齋,散齋七日,致齋三日。

 

今秦法簡省,故三日也。

 

蓋散齋二日,致齋一日。

 

○「盛德在木」者,天以覆蓋生民為德,四時各有盛時,春則為生,天之生育盛德在於木位,故云「盛德在木」。

 

○注「大史」至「謁告」也。

 

○正義曰:按《周禮》大史屬春官,春官主禮,故云「大史,禮官之屬」。

 

云:「掌正歲年以序事者,大史職文鄭注云:「中數曰歲,朔數曰年。」

 

中數者,謂十二月中氣一周,總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謂之一歲。

 

朔數者,朔,十二月之朔,一周謂三百五十四日,謂之為年。

 

此是歲年相對,故有朔數、中數之別。

 

若散而言之,歲亦年也。

 

故《爾雅•釋天》云「唐虞曰載,夏曰歲,商日祀,周曰年」是也。

 

按《釋言》云:「告、謁,請也。」

 

同訓為請,是謁為告也。

 

○「立春」至「於朝」。

 

○此立春立秋云「天子親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立夏立冬云「親帥三公、九卿、大夫」,不云諸侯,文不備,當亦有諸侯,故立夏下云「乃封諸侯」。

 

於夏既然,明冬諸侯亦然。

 

在孟春云「賞公、卿、諸侯、大夫於朝」,孟夏云「還乃行賞封諸侯,慶賜遂行,無不欣說」,孟秋云「還乃賞軍帥武人於朝」,孟冬云「還乃賞死事恤孤寡」。

 

四時所賞不同者,庾云:「順時氣也。

 

春陽氣始著,仁澤之時,故順其時而賞朝臣及諸侯也。

 

至夏陽氣尢盛,萬物增長,故用是時慶賜轉廣,是以無不欣說也。

 

秋陰氣始著嚴凝之時,故從其時而賞軍帥及武人也。

 

至冬陰氣尤盛,萬物衰殺,故用是時賞死事者及其妻子也。」

 

○注「迎春」至「門外」。

 

○正義曰:按賈、馬、蔡邕皆為迎春祭大皞及句芒,以上云「其帝大皞,其神句芒」故也。

 

今鄭獨以為蒼帝靈威仰者,以《春秋文耀鉤》云:「蒼帝靈威仰。」

 

《禮器》云:「饗帝於郊,而風雨寒暑時。」

 

是人帝,何能使風雨寒暑得時?

 

又《詩》及《尚書》云,上帝皆為天也。

 

《周禮•司服》云:「王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

 

五帝若是人帝,何得與天帝同服?

 

故以為靈威仰。

 

上云「盛德在木」者,盛德則靈威仰之盛德也。

 

云「王居明堂禮」者,《逸禮》之篇名。

 

引之者,證十五里迎春與周不同,故云「蓋殷禮也」。

 

云「周近郊五十里」者,鄭注《尚書•君陳序》云:「天子近郊五十里。」

 

今河南洛陽相去則然是也。

 

云「朝,大寢門外」者,大寢則路寢。

 

天子有三朝,一是燕朝,在路寢也。

 

二是治朝,則此路寢門外,應門之內,以其賞賜公卿大夫,宜在治事之朝,故云「大寢門外」。

 

三是外朝,在庫門之外,皋門之內,大詢眾庶,聽斷罪人之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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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四


命相布德和令,行慶施惠,下及兆民。

 

相,謂三公,相王之事也。

 

德,謂善教也。

 

令,謂時禁也。

 

慶,謂休其善也。

 

惠,謂恤其不足也。

 

天子曰兆民。

 

○相,息亮反,注同,下「善相」並注放此。

 

施如字,又始豉反。

 

休,許收,許虯二反,美也。

 

慶賜遂行,毋有不當。

 

遂猶達也。

 

言使當得者皆得,得者無非其人。

 

○毋音無,本亦作無,下同。

 

當,下浪反。

 

[疏]「命相」至「不當」。

 

○正義曰:此一經因上天子迎春反國,命三公佈教施惠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相謂」至「兆民」。

 

○正義曰:按《公羊》隱五年傳云:「三公者何?

 

天子之相也。

 

自陝而東者,周公主之。

 

自陝而西者,召公主之。」

 

一相處乎內,是三公相王之事也。

 

至六國時,一人知事者,特謂之相,故《史記》稱穰侯、范睢、蔡澤皆為秦相,後又為丞相也。

 

云「天子曰兆民」者,《左傳》閔元年晉卜偃之辭也。

 

○注「遂猶」至「其人」。

 

○正義曰:遂是申遂,故《尚書》云:「顯忠遂良。」

 

《商頌》云:「莫遂莫達。」

 

是遂為達,言慶賜之事,通達施行,使之周遍。

 

云「使當得者皆得,無非其人也」者,謂當慶賜之人,皆是有功可慶賜,無此不合得慶之人。

 

非人,謂無功無德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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