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 卷第十】
工尹商陽與陳棄疾追吳師,及之。
工尹,楚官名。
棄疾,楚公子棄疾也。
以魯昭八年帥師滅陳,縣之,楚人善之,因號焉。
至十二年,楚子狩於州來,使蕩侯、潘子、司馬督、囂尹午、陵尹喜圍徐以懼吳,於時有吳師。
陳或作陵,楚人聲。
○馬裻音篤,本亦作督。
陳棄疾謂工尹商陽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手弓。」
「子射諸。」
商陽仁,不忍傷人,以王事勸之。
○射,食亦反,下同。
射之,斃一人,韔弓。
不忍復射。
斃,僕也。
韔,韜也。
○斃,本亦作獘,婢世反,下同。
韔,敕亮反。
僕,蒲北反,又音赴。
韜,吐刀反。
又及,謂之,又斃二人。
每斃一人,揜其目。
揜其目,不忍視之。
○又及,本或作「又及一人」、「又一人」,後人妄加耳。
止其御曰:「朝不坐,燕不與,殺三人,亦足以反命矣。」
朝燕於寢,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然則商陽與御者皆士也。
兵車參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御在中央。
○朝,直遙反。
與音預。
乘,繩證反。
盾,食允反,又音允。
孔子曰:「殺人之中,又有禮焉。」
善之。
[疏]「工尹」至「禮焉」。
○正義曰:此一節論殺人有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工尹」至「人聲」。
○正義曰:案《春秋傳》楚皆以尹為官名也,故知工尹,楚官名也。
云「棄疾,楚公子棄疾也」者,《左傳》文。
是楚恭王之子,後立為平王。
云「楚人善之,因號焉」者,案昭十三年《左傳》晉叔向云:「棄疾君陳蔡,苛慝不作。」
今此云陳棄疾,故楚人善之,因號為陳棄疾也。
云「十二年楚子狩於州來」者,是昭十二年《左傳》文。
楚子謂靈王,名虔,棄疾之兄也。
使蕩侯一,潘子二,司馬督三,囂尹午四,陵尹喜五也。
五大夫圍徐,以逼懼於吳也。
案《左傳》直有圍徐,不見有吳師之事也。
又棄疾不與圍徐,鄭必知有吳師,及棄疾追之者,以棄疾昭八年縣陳,十三年自立為王,於此之間,無與吳師相涉,今棄疾追吳師,復有圍徐懼吳之事,故鄭引以明之。
云「陳或作陵,楚人聲」者,謂陳棄疾,餘本有作「陵棄疾」者,故云「陳或作陵」。
楚人呼「陳」及「陵」聲相似,故云「楚人聲」。
「子手弓,而可手弓」者,棄疾謂商陽射吳之奔者,云子是手弓之人,謂是能弓之手。
而可手弓者,謂其堪可稱此能弓之手,謂宜須射也。
又《家語》云:「楚伐吳,工尹商陽與棄疾追吳師,及之。
棄疾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
商陽手弓。
棄疾曰:『子射諸。』
射之,斃一人,韔其弓。」
則此分句為異,解義亦別。
言「手弓」者,令其彀弓而射之。
未知孰是,故兩存焉,附之以廣聞見也。
○注「朝燕」至「中央」。
○正義曰:朝之與燕,皆在於寢。
若路門外正朝,則大夫以下皆立。
若其燕朝,在於路寢,如孔子攝齊升堂,又《詩傳》云:「不脫屨升堂謂之飫。」
明脫屨升堂則坐也,是「大夫坐於上」。
燕亦在寢,故《燕禮》云:「燕朝服於寢。」
案《燕禮》獻卿大夫及樂作之後,西階上獻士。
士既得獻者,立於東階下西面。
無升堂之文,是「士立於下」。
云「兵車參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御在中央」者,謂兵車參乘之法,其事如此。
若非兵車參乘,則尊者在左,故《曲禮》:「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
鄭注云:「君存,惡空其位。」
又《月令》載耒耜於御與車右之間,君在左也。
知「兵車參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者,案宣十二年《左傳》云,楚許伯御,樂伯攝叔為右。
於時樂伯主射,樂伯云:「左射以菆。」
是射者在左,攝叔云:「右入壘,折馘執俘而還。」
是戈盾勇力在右,自然御者在中央。
此謂凡常戰士也。
若是元帥則在中央鼓下,御者在左,戈盾亦在右。
故成二年鞍之戰,於時郤克為中軍將,時流血及屨,未絕鼓音。
是將居鼓下也。
解張御郤克,解張云:「矢貫余手及肘,余折以御,左輪朱殷。」
是御者在左,自然戈盾在右。
若天子諸侯親為將,亦居鼓下,故《戎右》云贊王鼓。
成二年齊侯圍龍,齊侯親鼓之是也。
若非元帥,則皆在左,御者在中。
故成二年韓厥自其車左居中代御而逐齊侯,故杜預云:「其車自非元帥,御者皆在中。」
故熊氏以為雖非元帥,上軍下軍之將亦居鼓下。
故成十六年鄢陵之戰,子重將左,而云「子重鼓之」也。
故為將皆在鼓下也,以其親鼓,故以為鼓下。
案《周禮》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豈皆居鼓下也?
其義恐非也。
「孔子曰:殺人之中,又有禮焉」者。
言其既殺人之中,又有禮,則「韔弓」、「揜目」等是也。
案《左氏傳》戎昭果毅,獲則殺之。
商陽行仁,而孔子善之。
傳之所云,謂彼勍敵與我決戰,雖是胡耇,獲則殺之。
此謂吳師既走而後逐之義,故云「又及一人」,則是不逐奔之義,故以為有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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