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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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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25:5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嘗,冬曰烝。

 

此蓋夏殷之祭名。

 

周則改之,春曰祠,夏曰礿,以禘為殷祭。

 

《詩•小雅》曰:「礿祠烝嘗,於公先王。」

 

此週四時祭宗廟之名。

 

○礿,余若反。

 

夏曰,戶嫁反,注「夏曰礿」,「夏祭曰」,下云「夏薦」同。

 

禘,大計反。

 

烝,之承反。

 

祠音詞。

 

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

 

五祀,謂司命也,中霤也,門也,行也,厲也。

 

此祭謂大夫有地者,其無地祭三耳。

 

○霤,力救反。

 

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

 

視,視其牲器之數。

 

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

 

魯人祭泰山,晉人祭河是也。

 

[疏]「天子」至「地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夏殷天子諸侯大夫四時祭宗廟,及祭天地山川之事,各隨文解之。

 

○「春曰礿」者。

 

皇氏云:「礿,薄也。

 

春物未成,其祭品鮮薄也。」

 

孫炎云:「礿者,新菜可礿。」

 

○「夏曰禘」者,皇氏云:「禘者,次第也。

 

夏時物雖未成,宜依時次第而祭之。」

 

○「秋曰嘗」者,《白虎通》云:「嘗者,新穀熟而嘗之。」

 

○「冬曰烝」者,烝者眾也。

 

冬之時物成者眾。

 

孫炎云:「烝,進也。

 

進品物也。」

 

○注「此蓋」至「之名」。

 

○正義曰:疑為夏殷祭名者,以其祭名與周不同,故以為夏殷祭名。

 

其夏殷之祭又無文,故稱蓋以疑之。

 

此云春礿,而《郊特牲》云春禘者,鄭彼注云「禘當為禴」,從此為正。

 

《祭義》曰「春禘」,鄭注直云「夏殷禮」,不改禘字者,以《郊特牲》已改禘為禴,故於《祭義》略之,從可知也。

 

云「周則改之,春曰祠,夏曰礿」者,按《宗伯》云「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

 

又知周以禘為殷祭者,按《公羊傳》曰「五年而再殷祭」,又《春秋經》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大廟」,是禘為殷祭,殷猶大也,謂五年一大祭。

 

引《詩•小雅》者,是文王之詩,《天保》之篇,謂文王受命,已改殷之祭名,以夏祭之禘,改名曰礿。

 

而《詩》先言礿後祠者,從便文,嘗在烝下,以韻句也。

 

於公,諸盩至不窋也。

 

先王,謂後稷、大王、王季也。

 

○注「五祀」至「三耳」。

 

○正義曰:知五祀是司命、中霤、門、行、厲者,按《祭法》云「王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泰厲、曰戶、曰灶」,諸侯五祀無戶、灶,自外與天子同,明大夫五祀與諸侯同。

 

明知是司命、中霤、門、行、厲也。

 

云「此祭謂大夫有地者」,以其祭五祀與諸侯同,故知大夫有采地者。

 

云「其無地祭三耳」者,以《祭法》云「大夫立三祀,曰族厲、曰門、曰行」也。

 

鄭意以此及《祭法》俱是周禮,有地者祭五,無地者祭三。

 

按下《曲禮》大夫祭五祀,謂戶、灶、中霤、門、行,以為殷禮。

 

此大夫五祀,為有地大夫五祀之神。

 

又別者,以《曲禮》天子諸侯大夫皆祭五祀,更無等差,故以《月令》五祀當之,總為殷禮。

 

此文天子云祭天地,諸侯云祭社稷,大夫云祭五祀,既別為尊卑之差,故以周法解之。

 

○注「視視」至「之數」。

 

○正義曰:按《夏傳》云:「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其餘山川視伯,小者視子男。」

 

鄭注云:「謂其牲幣粢盛籩豆爵獻之數,非謂尊卑。」

 

按《周禮》上公饔餼九牢,飧五牢,饗禮九獻,豆四十。

 

侯伯饔餼七牢,飧四牢,饗禮七獻,豆三十有二。

 

子男饔餼五牢,飧三牢,饗禮五獻,豆二十有四。

 

又五等諸侯,膳皆大牢,祭亦大牢,簋皆十有二,祭四望山川,用毳冕。

 

鄭注《禮器》「五獻察,謂祭四望山川也」。

 

又侯伯無別,三公與子男同。

 

今此《王制》云「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則三公尊於諸侯。

 

《夏傳》云「四瀆視諸侯,其餘山川視伯,小者視子男」,是伯與侯別。

 

今鄭注此「視,視其牲器」,又注《夏傳》「謂其牲幣粢盛籩豆爵獻之數」,參驗上下,並與《周禮》不同,不可強解合之為一。

 

此《王制》所陳,多論夏殷之制。

 

《夏傳》所說,又非周代之禮。

 

鄭之所注者,當據異代法也。

 

此經云「四瀆視諸侯」,《夏傳》「視諸侯」之下,云「其餘山川視伯,小者視子男」,則此諸侯謂是侯爵者,不得總為五等諸侯。

 

○注「魯人」至「是也」。

 

○正義曰:知「魯人祭泰山」者,以《論語》云「季氏旅於泰山」,明魯君祭泰山,季氏僣之也。

 

又《公羊》云茸茺,「祭泰山、河、海」,是魯祭泰山。

 

但泰山是齊魯之界,故齊亦祭之。

 

是以《禮器》云「齊人將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配林」,《禮器》又云「晉人將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惡池」,是晉人祭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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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天子諸侯,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

 

謂所因之國,先王先公有功德,宜享世祀。

 

今絕無後為之祭主者,昔夏後氏郊鯀,至杞為夏後,而更郊禹。

 

晉侯夢黃熊入國而祀夏郊,此其禮也。

 

○鯀,古本反。

 

能,乃登反,一本又作熊,音雄。

 

[疏]「天子」至「後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置都之所,及諸侯所封之內,皆因古昔先王先公所居之地,今其地子孫絕滅而無主後者,則天子諸侯祭此先王先公,故云「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

 

若天子因先公之後,亦祭先公。

 

若諸侯因先王之後,亦祭先王。

 

先王先公,皆謂有德宜世祀者。

 

○注「昔夏」至「禮也」。

 

○正義曰:按《祭法》夏後氏亦禘黃帝而郊鯀,是夏郊篰。

 

云「至杞為夏後,而更郊禹」者,按《禮運》云「杞之郊也,禹也」,是杞郊禹也。

 

殷滅夏之時,殷則不應郊鯀,必應封夏之後,但不知名杞以否,至周封夏後於杞,據《禮運》成文,故云杞更郊禹也,不廢殷時夏後已郊禹也。

 

云「晉侯夢黃熊入國而祀夏郊」者,按昭七年晉侯有疾,夢黃熊入於寢門。

 

於時子產聘晉,韓宣子問子產:「其何厲鬼?」

 

子產曰:「昔堯殛鯀於羽山,其神化為黃熊,以入於羽淵,實為夏郊,三代祀之。

 

晉為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

 

韓子祀夏郊,晉侯有間。」

 

如傳所云,夏後之時,郊祭鯀以配天。

 

至殷周之時,鯀雖不配天,以其有功,列於群祀,故云「三代祀之」。

 

但《春秋》之時,周衰禮廢,不能祀鯀。

 

晉既為盟主,當代天子祭群神群祀,傳之意義,謂晉當代天子攝群神之祀,不謂因此國在地無主後者。

 

今鄭引之以證祭無主後,則謂鯀是夏家之先,晉居夏之舊地,鯀無主後,故晉祀之,禮之與傳意少異。

 

然夏後有杞,而云無主後者,以杞不祭鯀,故云「無主後」也。

 

其黃熊之言,稱入羽淵,按《爾雅》「鱉三足,能」,先師或以為黃熊,義或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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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

 

犆猶一也。

 

祫,合也。

 

天子諸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

 

後因以為常。

 

天子先祫而後時祭,諸侯先時祭而後祫。

 

凡祫之歲,春一礿而巳。

 

不祫,以物無成者不殷祭。

 

周改夏祭曰礿,以禘為殷祭也。

 

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大祖,明年春禘於群廟。

 

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

 

○犆音特。

 

祫音洽。

 

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

 

虞夏之制,諸侯歲朝,廢一時祭。

 

○朝,直遙反。

 

諸侯礿犆,互明礿、犆文。

 

○互音戶,又戶故反。

 

禘一犆一祫。

 

下天子也。

 

祫歲不禘。

 

○下,戶嫁反。

 

嘗祫,烝祫。

 

[疏]「天子」至「烝祫」。

 

○正義曰:此一節論夏殷天子諸侯大祭及時祭之事,各隨文解之。

 

○天子之祭,當祫之歲,以春物未成,不為祫祭。

 

惟犆為時祭之礿,故云「犆礿」。

 

下秋冬之時,先為祫祭,後為時祭,故云「祫禘、祫嘗、祫烝」。

 

○注「天子」至「一禘」。

 

○正義曰:按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公羊傳》云:「大事者何?

 

大祫也。」

 

按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至文二年八月,二十一月,於禮少四月,未得喪畢,是喪畢當祫。

 

諸侯既爾,明天子亦然,故云「天子諸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

 

云「後因以為常」者,按《禮緯》「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故知每三年為一祫祭,是後因以為常。

 

云「天子先祫而後時祭」者,以經云「祫禘、祫嘗、祫烝」,天子位尊,故先為大禮也。

 

云「諸侯先時祭而後祫」者,以下文云諸侯「嘗祫,烝祫」,諸侯位卑,取其漸備,故先小禮,後大禮。

 

此等皆因巳前之制,但不知幾年一祫。

 

《禮緯》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鄭云「百王通義」,則虞夏及殷,皆與周同袷,亦三年為一也。

 

皇氏取先儒之義,以為虞夏祫祭,每年皆為。

 

又云「三時祫」者,謂是秋冬。

 

或一時得祫則為之,不三時俱祫。

 

然按鄭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百王通義。」

 

鄭又注此云:「春一礿而己。

 

不祫,以物無成者不殷祭。」

 

又《禘祫志》云:「《王制》記先王之法,祫為大祭,祫於秋於夏於冬。

 

周公制禮,祭不欲數。」

 

如鄭此言,則夏殷三時俱殷祭,皇氏之說也。

 

云「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大祖」者,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二年八月「大事於大廟」,於禮少四月,文公應合二年十二月而祫大祖廟也。

 

是新君即位之二年,而云三年喪畢者,通死君之年為三年。

 

云「明年春禘於群廟」者,以僖公八年「禘於大廟」,宣公八年「辛已,有事於大廟」。

 

有事,禘也,為仲遂卒略言有事。

 

僖也,宣也,皆八年禘。

 

既五年一禘,則後禘去前禘五年也。

 

前禘當三年,今二年而祫,故云「明年春禘於群廟」。

 

按閔二年五月「吉禘於莊公」,昭十五年「禘於武宮」,昭二十五年「將禘於襄公」,禘皆各就廟為之,故云群廟。

 

云「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者,《公羊傳》文。

 

云「自爾」者,謂自三年禘群廟之後,每五年之內,再為殷祭,故鄭《禘祫志》云:「閔公之喪,僖三年禘,僖六年祫,僖八年禘。

 

凡三年喪畢,新君二年為祫。」

 

新君三年為禘,皆祫在禘前,閔公二年五月「吉禘於莊公」,則祫當在吉禘之前,故《禘祫志》云:「四月祫,五月禘。」

 

不譏祫者,慶父作亂,國家多難。

 

故莊公既葬,絰不入庫門。

 

閔公早厭其亂,故四月祫,不譏,五月即禘。

 

比月而為大祭,又於禮少四月,故書譏其速也。

 

鄭《禘祫志》云:「魯莊三十二年八月公薨,閔二年五月吉禘。

 

時慶父殺子般之後,公懼於難,不得時葬。

 

葬則去首絰於門外,乃入,務自尊成以厭其禍。

 

若巳練然,免喪又速。

 

二年四月夏則祫。

 

既祫,又即以五月禘於其廟。

 

此月大祭,故譏其速也。

 

閔公之服,凡二十一月,於禮少四月,又不禫,云吉禘,譏其無恩也。

 

閔公以二年八月薨,僖二年除喪,始祫大廟,明年禘於群廟,自此而後,五年再殷祭,六年祫,故八年禘。

 

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至文二年七月間有閏,積二十一月,明月即祫。

 

經云『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於文公之服,亦少四月,以其逆祀,故特譏之。

 

文公十八年二月薨,宣二年除喪而祫,三年禘於群廟,自此之後,亦五年再殷祭,與僖同。

 

六年祫,故八年禘。

 

昭十一年五月『夫人齊歸薨』,十三年平丘之會,歸,不及祫。

 

冬,公如晉,昭十四年春歸,乃祫,故十五年春乃禘。

 

經云『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

 

昭二十五年,禘於襄公也。」

 

此是鄭論魯之禘祫。

 

鄭又云:「《明堂位》曰魯,王禮也。

 

以此相推兄可知。」

 

是鄭以天子之禮與魯同也。

 

按《穀梁傳》以年數者不數閏,而鄭數莊公及僖公之喪,皆云通閏二十一月者,鄭欲盛言日月闕少,假令通閏,止有二十一月耳。

 

鄭於《禘祫志》除莊公之喪少四月,而答趙商云於禮少六月者,通禫月言之也。

 

哀姜之喪,僖三年乃除。

 

僖二年得除閔公喪而祫者,以是喪祭雖在前喪之內,亦得為後喪之祭,故《雜記》云「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是也。

 

此云三年喪畢,祫於太祖廟,明年春禘於群廟。

 

按《玄鳥》箋云「三年既畢,禘於其廟,而後祫祭於太祖」,更有禘於其廟之文。

 

不同者,謂練時遷主遞廟。

 

新死者,當禘祭於其廟以安之,故《鬯人》云「廟用脩」,注云「謂始禘時」。

 

《左氏》說禘謂既期之後。

 

然則禘於其廟,在於練時。

 

而《玄鳥》箋云「喪三年既畢,禘於其廟」者,鄭將練禘總就喪畢祫於太祖而言之,其實禘廟在練時也。

 

熊氏一說,謂三年除喪,特禘新死者於廟,未知然否。

 

其禘祫大小,鄭以《公羊傳》云「大事者何?

 

大祫也」,「毀廟之主,陳於太祖。

 

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故為大事。

 

若王肅、張融、孔晁皆以禘為大,祫為小,故王肅論引賈逵說吉禘於莊公。

 

禘者,遞也,審遞昭穆遷主遞位,孫居王父之處,又引禘於太廟。

 

《逸禮》「其昭屍穆屍,其祝辭總稱孝子孝孫」,則是父子並列。

 

《逸禮》又云「皆升合於其祖」,所以劉歆、賈逵、鄭眾、馬融等皆以為然。

 

鄭不從者,以《公羊傳》為正,《逸禮》不可用也。

 

又《曾子問》云「七廟、五廟無虛主,虛主者,惟天子崩「,與祫祭,祝取群廟之主。

 

明禘祭不取群廟之主可知。

 

《爾雅》云:「禘,大祭也。」

 

謂比四時為大也。

 

故孫炎等注《爾雅》,云皆以禘為五年一大祭。

 

若《左氏》說及杜元凱,皆以禘為三年一大祭,在大祖之廟。

 

傳無祫文,然則祫即禘也。

 

取其序昭穆謂之禘,取其合集群祖謂之祫。

 

鄭康成祫禘及四時祭所以異者,此祫謂祭於始祖之廟,毀廟之主,及未毀廟之主,皆在始祖廟中,始祖之主於西方東面,始祖之子為昭,北方南面,始祖之孫為穆,南方北面。

 

自此以下皆然。

 

從西為上,禘則太王、王季以上遷主,祭於後稷之廟,其坐位乃與祫相似。

 

其文武以下遷主,若穆之遷主,祭於文王之廟,文王東面,穆主皆北面,無昭主。

 

若昭之遷主,祭於武王之廟,武王東面,其昭主皆南面,無穆主。

 

又祭親廟四。

 

其四時之祭,惟後稷文武及親四廟也。

 

○「諸侯」至「不礿」。

 

○「礿則不禘」者,虞夏之制,歲朝皆闕一時之祭也。

 

此從南方始也。

 

南方諸侯有礿祭竟,夏來朝,故闕夏禘,故云「礿則不禘」也。

 

○「禘則不嘗」,此西方諸侯秋來朝也,行夏祭竟,而秋來朝,故不嘗也。

 

○「嘗則不烝」,此北方諸侯冬來朝者也,行秋祭竟,而冬來朝,故廢烝也。

 

「烝則不礿」,此東方諸侯春來朝者也,行冬祭竟,而春來朝,故廢礿也。

 

然各廢一時耳,餘三時皆祭也。

 

今不從東方始,而從南方始者,欲舉春礿得祭者為始故也。

 

○注「虞夏」至「祭時」。

 

○正義曰:此云「虞夏之制」者,雜明諸代,不專殷。

 

又此春礿,而注云夏殷,則知夏殷春祭俱名礿也。

 

○「諸侯」至「烝祫」。

 

○諸侯降於天子,故礿在犆上也。

 

欲見先時祭,故礿在犆上。

 

○「禘一犆一祫」者,言諸侯當在夏祭一禘之時,不為禘祭,惟犆一祫而已,闕時祭也。

 

不云一禘而云禘一者,禘在礿前,與礿在犆前,其義同,皆見先時祭也。

 

○「嘗祫烝祫」者,謂諸侯先作時祭烝嘗,然後為大祭之祫,故云「嘗祫烝祫」。

 

鄭既云諸侯祫歲不禘,是諸侯當祫之歲,法不作禘。

 

而皇氏云諸侯夏時若祫,則不禘,若禘則不祫,故違鄭注,其義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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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天子社稷皆大牢。

 

諸侯社稷皆少牢。

 

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有田者既祭,又薦新。

 

祭以首時,薦以仲月。

 

士薦牲用特豚,大夫以上用羔,所謂「羔豚而祭,百官皆足」。

 

《詩》曰:「四之日其早,獻羔祭韭。」

 

○大牢如字,又音泰。

 

少,詩照反。

 

日,人一反。

 

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

 

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雁。

 

庶人無常牲,取與新物相宜而巳。

 

○稻音盜。

 

卵,力管反。

 

祭天地之牛角繭栗,宗廟之牛角握,賓客之牛角尺。

 

握,謂長不出膚。

 

○繭字又作繭,公典反。

 

握,厄角反。

 

長,丁丈反。

 

膚,方於反。

 

諸侯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庶人無故不食珍。

 

故,謂祭饗。

 

[疏]「天子」至「食珍」。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諸侯祭用牲牢,及庶人所薦之物,各隨文解之。

 

○注「有田者既祭」至「祭韭」。

 

○正義曰:知有田既祭又薦新者,以《月令》天子祭廟,又有薦新,故《月令》四月「以彘嘗麥,先薦寢廟」。

 

又《士喪禮》有薦新如朔奠,謂有地之士,大斂小斂以特牲,而云薦新,故知既祭又薦新也。

 

云「祭以首時,薦以仲月」者,《晏子春秋》云「天子以下至士,皆祭以首時」,故《禮記•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

 

週六月,是夏四月也。

 

又《雜記》云:「七月而禘,獻子為之也。」

 

譏其用七月,明當用六月是也。

 

魯以孟月為祭。

 

魯,王禮也,則天子亦然。

 

大夫、士無文,從可知也。

 

其《周禮》四仲祭者,因田獵而獻禽,非正祭也。

 

服虔注桓公五年傳云:「魯祭天以孟月,祭宗廟以仲月。」

 

非鄭義也。

 

此薦以仲月,謂大夫士也。

 

既以首時祭,故薦用仲月。

 

若天子諸侯禮尊,物熟則薦之,不限孟仲季,故《月令》孟夏薦麥,孟秋薦黍,季秋薦稻是也。

 

大夫既薦以仲月,而服虔注昭元年傳:「祭,人君用孟月,人臣用仲月。」

 

不同者,非鄭義也。

 

南師解云:「祭以首時者,謂大夫、士也。

 

若得祭天者,祭天以孟月,祭宗廟以仲月。

 

其禘祭、祫祭、時祭,亦用孟月,其餘諸侯不得祭天者,大祭及時祭皆用孟月。」

 

既無明據,未知孰是,義得兩通,故並存焉。

 

按《春秋》桓八年「正月,已卯,烝」,「夏,五月,丁丑,烝」,書者,《左氏》見其瀆。

 

桓十四年八月「乙亥,嘗」,書以「御廩災」。

 

《左氏》、《公羊》以為不應嘗。

 

僖八年「七月,禘」,鄭以為公會王人於洮,故歸,七月乃禘。

 

昭十五年二月禘於武宮者,鄭《禘祫志》以十一年齊歸薨,十五年喪終之禘,不擇月。

 

定公八年冬十月順祀先公,以陽虎作亂,求福先公,特為此祭,故不用常月。

 

此等皆不用孟月者,以春秋亂世,不能如禮,故參差不一,難以禮論也。

 

云「士薦牲用特豚」者,按《儀禮•特牲》,是有地之士用特牲,今無地之士薦宜貶降,不用成牲,故用特豚。

 

云「大夫以上用羔」者,以諸侯大夫有地祭者,用少牢,其無地薦者則用羔也。

 

言以上,則包天子皆用羔也。

 

雖用羔,天子諸侯亦用餘牲,不皆用羔,故《月令》以彘嘗麥,以犬嘗麻。

 

云「所謂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者,所謂是《禮器》文。

 

士薦而云百官者,舉大夫以上而言。

 

士之屬吏,以眾言之,亦曰百官,故任厥問云:「《天官•司裘》注云:『士不太射,士無臣,祭無所擇。

 

』此云百官皆足,則有臣矣。」

 

汜閤答曰:「此上下兼說之耳。

 

士雖無臣,猶有屬官佐祭。

 

《特牲饋食》云『公有司私臣,皆殽{丞月}』,百官皆足,抑謂此也。」

 

引「《詩》曰」者,是《豳風•七月》之篇也。

 

云四之日,謂周之四月,夏之二月,其朔旦之時獻羔,祭用韭,薦於廟。

 

引之者,證薦用羔之義。

 

○注「新物相宜」。

 

○正義曰:言相宜者,謂四時之間,有此牲穀,兩物俱有,故云相宜,非謂氣味相宜。

 

其相宜者,若牛宜稌、羊宜黍之屬是也。

 

○注「握謂長不出膚」。

 

○正義曰:《公羊傳》曰「膚寸而合」,鄭注《投壺禮》云「四指曰扶」,扶則膚也。

 

○注「故謂祭饗」。

 

○正義曰:按《膳夫》王日一舉,鼎十有二物,謂大牢也。

 

是周公制禮,天子日食大牢,則諸侯日食少牢,大夫日食特牲,士日食特豚。

 

至後世衰亂,《玉藻》云「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則知大夫食日特豚,朔日特牲。

 

士日食無文,朔月特豚,故《內則》曰「見子具視朔食」,注云「天子大牢,諸侯少牢,大大特豕,士特豚」,是常食有限,不得逾越,故知謂祭也。

 

謂諸侯祭以大牢,得殺牛。

 

諸侯之大夫祭以少牢,得殺羊。

 

天子大夫祭,亦得殺牛。

 

其諸侯及大夫饗食賓,得用牛也,故《大行人》、《掌客》,諸侯待賓,皆用牛也。

 

公食大夫禮、大夫食賓禮亦用牛也,故云「謂祭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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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32:0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庶羞不逾牲,祭以羊,則不以牛肉為羞。

 

燕衣不逾祭服,寢不逾廟。

 

[疏]注「祭以」至「為羞」。

 

○正義曰:按《有司徹》是少牢之祭,云「宰夫羞房中之羞」,注「酏食糝食」。

 

《內則》云「糝取牛羊豕之肉」。

 

得用牛者,祭既用少牢,則糝亦不用牛肉,以羊肉為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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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32:5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古者公田藉而不稅,藉之言借也。

 

借民力治公田,美惡取於此,不稅民之所自治也。

 

《孟子》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

 

則所云古者,謂殷時。

 

○燕,伊見反。

 

藉,在亦反。

 

稅,式贅反。

 

借,子夜反。

 

市廛而不稅,廛,市物邸捨,稅其捨,不稅其物。

 

○廛,直連反。

 

邸,丁禮反。

 

關譏而不征,譏,譏異服,識異言。

 

征亦稅也。

 

《周禮》:「國凶札,則無門關之徵,猶譏也。」

 

○譏,居宜反。

 

征,本又作正,音同,注下皆同。

 

札,側八反,又音截。

 

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

 

麓,山足也。

 

○麓音鹿。

 

夫圭田無征。

 

夫猶治也。

 

征,稅也。

 

《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

 

治圭田者不稅,所以厚賢也。

 

此則《周禮》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稅什一。

 

○圭音珪。

 

[疏]「古者」至「無征」。

 

○正義曰:此一節論古者公田不稅,及關市圭田無征之事,各隨文解之。

 

○自「古者」以下,至「夫圭田無征」,並非周法,故云古者。

 

其藉而不稅,正謂殷時市廛而不稅。

 

以下或兼虞夏殷以言之。

 

○「公田藉而不稅」者,謂民田之外,別作公田。

 

一井之中,凡有九夫,中央一夫,以為公田。

 

藉之言借也。

 

惟借八家之力,以治此公田,美惡取於此,而不稅民之私田。

 

○「市廛而不稅」者,廛謂公家邸捨,使商人停物於中,直稅其所捨之處價,不稅其在市所賣之物。

 

市內空地曰廛,城內空地曰肆。

 

○「關譏而不征」者,征,稅也。

 

關,竟上門也。

 

譏,謂呵察。

 

公家但呵察非違,不稅行人之物。

 

此夏殷法,周則有關門之徵,但不知稅之輕重。

 

若凶年則無稅也,猶須譏禁,禁謂防遏。

 

○「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者,以時入者,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謂民庶須有採取隨時而入官不限禁之。

 

○夫圭田無征者,夫猶治也。

 

畿內無公田,故有圭田,卿大夫士皆以治此圭田,公家不稅其物,故云無征。

 

必云圭者,圭,絜白也。

 

言卿大夫德行絜白,乃與之田,此殷禮也。

 

殷政寬緩,厚重賢人,故不稅之。

 

周則兼通士稅之,故注云「《周禮》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稅什一」。

 

○注「藉之」至「殷時」。

 

○正義曰:「治公田,美惡取於此,不稅民之所自治也」者,按宣十五年「初稅畝」,傳云「非禮」,謂稅民所自治為非禮,明依禮,惟取公田之物,故云「美惡取於此」。

 

引《孟子》者,證三代稅法不同。

 

按《孟子》滕文公問為國於《孟子》,《孟子》對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

 

劉氏及皇氏皆云:「夏時民多,家得五十畝而貢五畝。

 

殷時民稍稀,家得七十畝而助七畝。

 

周時其民至稀,家得百畝而徹十畝。

 

故云其實皆什一。」

 

而云夏時人眾,殷世人稀。

 

又十口之家,惟得五十畝之地,皆不近人情,未知可否。

 

熊氏一說以為夏政寬簡,一夫之地,惟稅五十畝。

 

殷政稍急,一夫之地,稅七十畝。

 

周政極煩,一夫之地,稅皆通稅。

 

所稅之中,皆十而稅一,故云其實皆什一。

 

此則計田雖不得什一,理稍可通。

 

既古意難知,故彼此俱載。

 

又鄭注《匠人》云:「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稅穀。

 

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斂焉。

 

夏則有貢無助,殷則有助無貢。」

 

鄭注《匠人》又云:「以《載師職》及《司馬法》論之,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

 

以《詩》、《春秋》、《論語》、《孟子》論之,周制邦國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夫,此三代所以別也。」

 

云「古者謂殷時」者,以《春秋》宣十五年云「穀出不過藉」,藉謂借民力也。

 

此經亦云藉,皆謂借民力也。

 

助官治田,與殷七十而助相當,故云古謂殷時。

 

鄭知周之畿內用夏貢法者,按《載師》云:「以廛裡任國中之地,以埸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

 

鄭注云「廛裡,邑居裡矣。

 

廛民,居之區域也」,「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仕田,自卿以下所受圭田也」,「賈田,在市賈人其家所受田也。

 

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

 

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賞田者,賞賜之田」,「公邑,謂六遂餘地,天子使大夫治之」,「家邑、大夫之采地。

 

小都,卿之采地。

 

大都,公之采地」。

 

《載師》又云:「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

 

又《司馬法》云:「井十為通,通為匹馬。

 

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

 

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計一成百井。

 

井有九家,百井即九百家。」

 

而云「一成三百家」者,以此田上中下除宮室塗巷三分之一,自餘通率一家受二夫,故一成為三百家。

 

是一井九家為定,無公田也,故鄭云「以《載師職》及《司馬法》論之,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

 

不稅夫者,謂鄉遂及公邑若采地,即為井田,稅夫與畿外同。

 

知畿外用助法者,按《詩•小雅》:「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春秋》宣十五年云「初稅畝」,傳云:「穀出不過藉。」

 

《論語》云:「盍徹乎?」

 

《孟子》云:「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

 

是皆論公田之事,故鄭云「以《詩》、《春秋》、《論語》、《孟子》論之,周制邦國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夫」。

 

然畿外諸侯雖立公田,其實諸侯郊外亦用貢法,故《孟子》云野,九夫之田而稅一,即「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故鄭云邦國亦異外內耳。

 

但郊內地少,郊外地多,從多言之,故云「畿外製公田,不稅夫也」。

 

凡賦法無過十一,故《孟子》云輕於十一,大貉小貉;

 

重於十一,大桀小桀。

 

十一而稅,堯舜之道。

 

但周之畿內有參差,皆不同,而言之十一,若畿外,先儒約《孟子》、《樂緯》,皆九夫為井,八家共治公田八十畝,已外二十畝以為八家井灶廬舍,是百畝之外別助,是十外稅一。

 

郊外既十外稅一,郊內亦十外稅一。

 

假令治一夫之田,得百一十碩粟,而貢十碩,是亦十外稅一也。

 

劉氏以為《匠人》注引《孟子》野九夫而稅一,國中什一,諸侯謂之徹者,通其率以十一為正,則謂野九夫之田而稅一,國中十一夫之田而稅一,是二十夫之田中而稅二。

 

計地言之,是十中稅一。

 

若計夫實稅,猶十外稅一,與先儒同也。

 

但不知諸侯郊內十夫受十一夫之地,若為周制耳。

 

或畿外地寬也,一夫受百一十畝之地,與畿內異也。

 

○注「周禮」至「譏也」。

 

○正義曰:引《周禮》者,證凶荒之時,雖無徵稅,猶須譏禁,禁謂防遏為重。

 

其殷則雖無凶荒,縱不賦稅,猶須譏禁,與周凶荒時同,則門關有稅,但不知稅之輕重。

 

○注「麓山足」。

 

正義曰:按僖十四年「沙鹿崩」,《穀梁傳》云「林屬於山為鹿」。

 

鹿,山足也。

 

按鄭注《大司徒》云:「竹木曰林,注瀆曰川,水鍾曰澤。」

 

林麓山澤之異也。

 

○注「徵稅」至「什一」。

 

○正義曰:《載師》云「漆林之徵,二十而五」,又云「凡任地,國宅無征」,是正謂稅也。

 

引《孟子》書者,證卿以下有圭田。

 

謂之圭者,圭,絜也,言德行絜白也。

 

而與之田,殷所不稅者,殷政寬厚,重賢人,周則稅之。

 

故鄭云「此即《周禮》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稅什一」者,《載師》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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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33:3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治宮室城郭道渠。

 

[疏]正義曰:此一經前明以殷法,此則兼通周禮。

 

三日,謂使民治城郭道渠,年歲雖豐,不得過三日,自下皆然。

 

按《周禮•均人》云:「豐年旬用三日,中年旬用二日,無年旬用一日。」

 

年歲不同,雖豐不得過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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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34:0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田裡不粥,墓地不請。

 

皆受於公,民不得私也。

 

粥,賣也。

 

請,求也。

 

[疏]「田裡」至「不請」。

 

○正義曰:田地裡邑,既受之於公,民不得粥賣。

 

塚墓之地,公家所給,族葬有常,不得輒請求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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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34:3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司空執度度地。

 

司空,冬官卿,掌邦事者。

 

度,丈尺也。

 

○度度,上如字;

 

下大洛反,量也。

 

居民山川沮澤,時四時,觀寒暖燥濕。

 

沮,謂萊沛。

 

○沮,將慮反,沮沮如也。

 

暖,乃管反,又況袁反,下文汀,萊音來,何胤云:「草所生曰萊。」

 

庾云:「草也。」

 

沛,蒲具反,何胤云:「水所生曰沛。」

 

何休注《公羊傳》云:「草棘曰沛。」

 

量地遠近,制邑井之處。

 

○處,昌慮反。

 

興事任力。

 

事,謂築邑、廬、宿、市也。

 

○任,而鴆反。

 

築音竹。

 

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壯者之食。

 

寬其力,饒其食。

 

○食壯音嗣,又如字;

 

下側狀反。

 

[疏]「司空」至「之食」。

 

○正義曰:此一節論司空居民並任以事食之事。

 

言「司空執度度地」者,謂司空執丈尺之度,以量度於地,居處於民,觀山川高下之宜,沮澤浸潤之處。

 

又必以時候此四時,知其寒暖。

 

○注「觀寒」至「萊沛」。

 

○正義曰:言觀寒暖,解四時燥濕,解山川沮澤。

 

燥謂山也,濕謂川與沮,澤謂萊沛者,何胤云:「沮澤,下濕地也。

 

草所生為萊,水所生為沛。」

 

言沮地是有水草之處也。

 

○注「制邑井之處」。

 

○正義曰:按《小司徒》云:「九夫為井,四井為邑。」

 

為邑之處,謂平原之地,衍沃之所,堪造邑井,即《左傳》所謂「井衍沃」也。

 

若山林藪澤,則不堪邑井也。

 

○注「事謂」至「市也」。

 

○正義曰:上云用民之力,惟三日而巳,故注云「治宮室城郭道渠」。

 

此言興事,言興則用力難重,故云「事謂築邑「。

 

築邑則築城也。

 

又築廬之與宿及市。

 

按《遺人》云「凡國野之道,十里有廬」,「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是也。

 

○「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壯者之食」者。

 

○凡國家為役之法,老少功程不同,老則功少,壯則功多。

 

今使民之時,雖役壯者,限以老者之功程,故曰「任老者之事」。

 

凡廩餼牲體,壯者食多,老者食少,雖老者給以壯者之料,故食壯者之食,壯者從老者之功,故注云「寬其力」。

 

老給壯糧,故云「饒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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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35:5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濕。

 

使其材藝堪地氣也。

 

○燥,素老反。

 

廣谷大川異制,謂其形象,民生其間者異俗,謂其所好惡。

 

○好惡,上呼報反;

 

下烏路反。

 

剛柔、輕重、遲速異齊。

 

謂其情性緩急。

 

○齊,才細反。

 

緩,戶管反。

 

五味異和,謂香臭與鹹苦。

 

○和,胡臥反,下同。

 

臭,尺救反。

 

器械異制,謂作務之用。

 

○械,戶戒反,何休注《公羊》云:「攻守之器曰械。」

 

鄭注《大傳》云:「禮樂之器及兵甲也。」

 

郭璞《三蒼解詁》云:「械,器之總名。」

 

衣服異宜。

 

謂旃裘與絺綌。

 

○旃裘,上之然反;

 

下音求。

 

絺,初宜反。

 

綌,去逆反。

 

脩其教,不易其俗。

 

齊其政,不易其宜。

 

教謂禮義,政謂刑禁。

 

中國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

 

地氣使之然。

 

東方曰夷,被發文身,有不火食者矣。

 

南方曰蠻,雕題交趾,有不火食者矣。

 

雕,文。

 

謂刻其肌,以丹青之。

 

交趾,足相鄉然,浴則同川,臥則舛。

 

不火食,地氣暖,不為病。

 

○被,皮義反,下同。

 

雕,本又作彫,同;

 

彫,刻鏤也。

 

題,大兮反。

 

趾音止。

 

刻音克。

 

肌音饑。

 

乃結反。

 

相鄉,許亮反。

 

舛,昌戀反。

 

西方曰戎,被發衣皮,有不粒食者矣。

 

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

 

不粒食,地氣寒,少五穀。

 

○衣,於既反,下同。

 

粒音立。

 

中國、夷、蠻、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備器。

 

其事雖異,各自足。

 

五方之民,言語不通,嗜欲不同。

 

達其志,通其欲,東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

 

皆俗間之名,依其事類耳。

 

鞮之言知也。

 

今冀部有言狄鞮者。

 

○嗜欲,市志反。

 

寄,京義反。

 

鞮,丁兮反。

 

譯音亦。

 

間如字,又間廁之間。

 

[疏]「凡居」至「曰譯」。

 

○正義曰:此一節論中國及四夷居處言語衣服飲食不同之事,各隨文解之。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濕」者,材謂氣性材藝,言五方之人,其能各殊。

 

五者居處,各須順其性氣材藝,使堪其地氣,故盧植云「能寒者使居寒,能暑者使居暑」,即其義也。

 

○注「情性緩急」。

 

○正義曰:性謂稟性自然,故《孝經說》云「性者,生之質。

 

若木性則仁,金性則義,火性則禮,水性則信,土性則知」,《中庸》云「天命之謂性」,是賦命自然。

 

情者,既有識知,心有好惡,當逐物而遷,故有喜怒哀樂好惡。

 

此經云「剛柔輕重遲速」,天生自然,是性也。

 

而連言情者,情是性之小別,因性連言情者耳。

 

若指而言之,則上文異俗是情也。

 

故注云「謂其所好惡」。

 

今經有「剛柔輕重遲速」六事,而注惟云緩急者,細別則有六,大總惟二。

 

剛輕速,總是急也。

 

柔重遲,總是緩也,此大略而言。

 

人性不同,亦有柔而躁者,剛而遲者,故《尚書》云「皋陶行有九德」是也。

 

○注「謂作務之用」。

 

○正義曰:作務之用者,謂民之作務所用,五方不同,故《考工記》若粵之用鎛,胡之用弓車,故云「器械異制」。

 

器謂總用之器,械謂兵器,故《公羊傳》何休云:「攻守之器曰械。」

 

○「脩其」至「其宜」。

 

○俗謂民之風俗,宜謂土地器物所宜,教謂禮義教化,政謂政令施為,言脩此教化之時,當隨其風俗,故云「不易其俗」。

 

○「齊其政」者,謂齊其政令之事,當逐物之所宜,故云「不易其宜」。

 

教主教化,故注云「教謂禮義」。

 

政主政令,故注云「政謂刑禁」也。

 

○「中國」至「曰譯」。

 

○正義曰:從此以下至北方曰譯,總論四夷中國之異。

 

○「中國戎夷五方之民」者,舉戎夷則蠻狄可知。

 

「五方之民」者,謂中國與四夷也。

 

○「文身」者,謂以丹青文飾其身。

 

○「有不火食」者,以其地氣多暖,雖不火食,不為害也。

 

言有不火食者,亦有火食者。

 

○「彫題交趾」者,彫謂刻也,題謂額也。

 

謂以丹青彫刻其額,非惟彫額,亦文身也。

 

故仲雍居吳越,《左傳》云「斷髮文身」。

 

趾,足也。

 

言蠻臥時頭鄉外,而足在內而相交,故云「交趾」。

 

不云被發者,發斷故也。

 

○「衣皮,有不粒食者矣」者,以無絲麻,惟食禽獸,故衣皮。

 

地氣寒,少五穀,故有不粒食者。

 

○「衣羽毛於穴居」者,東北方多鳥,故衣羽。

 

正北多羊,故衣毛。

 

凝寒至盛,林木又少,故穴居。

 

其有不粒食者,與西戎同。

 

○「中國夷蠻戎狄,皆有安居」者,言中國與四夷雖異,各有所安之居。

 

○「和味、宜服、利用、備器」者,言中國與四夷皆有所和之味,所宜之服,所利之用,所備之器,其事雖異,各自充足。

 

○「五方之民,言語不通,嗜欲不同」者,以水土各異,故言語不通;

 

好惡殊別,故嗜欲不同。

 

○「達其志,通其欲」者,謂帝王立此傳語之人,曉達五方之志,通傳五方之欲,使相領解。

 

其通傳東方之語官謂之曰寄,言傳寄外內言語。

 

通傳南方語官謂之曰象者,言放象外內之言。

 

其通傳西方語官謂之狄鞮者,鞮,知也,謂通傳夷狄之語,與中國相知。

 

其通傳北方語官謂之曰譯者,譯,陳也,謂陳說外內之言。

 

東方謂之夷者,《風俗通》云:「東方人好生,萬物牴觸地而出。

 

夷者,牴也。」

 

其類有九,依《東夷傳》「夷有九種,曰畎夷、於夷、方夷、黃夷、白夷、赤夷、元夷、風夷、陽夷。」

 

又李巡注《爾雅》云:「一曰玄菟、二曰樂浪、三曰高驪、四曰滿飾、五曰鳧臾、六曰索家、七曰東屠、八曰倭人、九曰天鄙。」

 

南方曰蠻者,《風俗通》云:「君臣同川而浴,極為簡慢。

 

蠻者,慢也。」

 

其類有八,李巡注《爾雅》云:「一曰天竺、二曰咳首、三曰僬僥、四曰跛踵、五曰穿焜、六曰儋耳、七曰狗軹、八曰旁春。」

 

西方曰戎者,《風俗通》云:「斬伐殺生,不得其中。

 

戎者,凶也。」

 

其類有六,李巡注《爾雅》云:「一曰僥夷,二曰戎央,三曰老白、四曰耆羌、五曰鼻息、六曰天剛。」

 

北方曰狄者,《風俗通》云:「父子嫂叔,同穴無別。

 

狄者,辟也。」

 

其行邪辟,其類有五,李巡注《爾雅》云:「一曰月支、二曰穢貊、三曰匈奴、四曰單于、五曰白屋。」

 

○注「彫文」至「為病」。

 

○正義曰:按《漢書•地理志》文,越俗斷髮文身,以辟蛟龍之害,故刻其肌,以丹青之。

 

以東方南方皆近於海,故俱文身。

 

云「浴則同川,臥則舛」者,言首在外而足相鄉內,故《典瑞》注云「舛而同邸」。

 

正本直云「臥則舛,」無同字。

 

俗本有同字,誤也。

 

○注「皆俗」至「鞮者」。

 

○正義曰:言寄、象、狄鞮、譯,皆是四夷與中國,皆俗間之名也。

 

云「依其事類耳」者, ○中國通傳之人,各依其當方事之比類而言說之,即寄者寄付東方之言,像者像似南方之言,是依其事類者也。

 

云「今冀部有言狄鞮者」,今日之言,必有從於古,欲證古有狄鞮之言,鞮與知聲相近,故鞮為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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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

 

得猶足也。

 

○度,大洛反。

 

參,七南反。

 

無曠土,無遊民,食節事時,民咸安其居,樂事勸功,尊君親上,然後興學。

 

立小學大學。

 

○咸,行緘反。

 

樂音岳,又音洛。

 

[疏]「凡居」至「興學」。

 

正義曰:此一節論居民與地相得,及食節事時勸功尊君立學之事。

 

○食節,謂食得其節。

 

事時,謂事得其時。

 

樂事,謂民樂悅事務。

 

勸功,謂勉勵立功。

 

尊君,謂臣民尊君。

 

親上,謂在下親愛長上。

 

民富而可教,謂民事既得如此,然後可得興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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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王制第五

司徒脩六禮以節民性,明七教以興民德,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養耆老以致孝,恤孤獨以逮不足,上賢以崇德,簡不肖以絀惡。

 

司徒,地官卿,掌邦教者。

 

逮,及也。

 

簡,差擇也。

 

○防,本又作坊,音同。

 

恤,辛律反。

 

逮音代,又大計反。

 

肖音笑。

 

絀,敕律反。

 

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

 

帥,循也。

 

不循教,謂敖很不孝弟者,司徒使鄉簡擇以告者,鄉屬司徒。

 

○帥音率。

 

循音巡。

 

敖,本又作傲,同五報反。

 

很,胡墾反。

 

弟,大計反,本又作悌。

 

耆老皆朝於庠,元日習射上功,習鄉上齒。

 

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

 

將習禮以化之,使之觀焉。

 

耆老,致仕及鄉中老賢者。

 

朝猶會也。

 

此庠,謂鄉學也。

 

鄉,謂飲酒也。

 

鄉禮,春秋射,國蠟,而飲酒養老。

 

○朝,直遙反。

 

庠音祥。

 

與音預。

 

蠟,仕詐反。

 

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

 

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

 

中年考校,而又不變,使轉徙其居,覬其見新人,有所化也。

 

亦復習禮於鄉學,使之觀焉。

 

○覬音冀。

 

復,扶又反,下「又復」、「復移」、「復與」同。

 

不變,移之郊,如初禮。

 

郊,鄉界之外者也。

 

稍出遠之,後中年又為之習禮於郊學。

 

○為,於偽反,下「又為」、「親為」、「為其大」、「亦為」皆同。

 

不變,移之遂,如初禮。

 

遠郊之外曰遂,遂大夫掌之。

 

又中年復移之使居遂,又為習禮於遂之學。

 

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

 

遠方,九州之外。

 

齒猶錄也。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

 

移居於司徒也。

 

秀士,鄉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藝者。

 

○選,宣戀反,下皆同。

 

行,下孟反。

 

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

 

可使習禮者。

 

學,大學。

 

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

 

不征,不給其繇役。

 

造,成也。

 

能習禮,則為成士。

 

○給音急。

 

徭,本又作繇,音遙。

 

樂正崇四術,立四教。

 

樂正,樂官之長,掌國子之教。

 

《虞書》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

 

崇,高也。

 

高尚其術,以作教也。

 

幼者教之於小學,長者教之於大學。

 

《尚書傳》曰:「年十五始入小學,十八入大學。」

 

○樂音岳。

 

長,丁丈反,下同。

 

夔,求龜反。

 

命女音汝。

 

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

 

順此四術,而教以成是士也。

 

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

 

春夏,陽也。

 

《詩》、《樂》者聲,聲亦陽也。

 

秋冬,陰也。

 

《書》、《禮》者,事事亦陰也。

 

互言之者,皆以其術相成。

 

○夏,戶嫁反,注及下注「夏官」同。

 

王大子、王子、群後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

 

皆以四術成之。

 

王子,王之庶子也。

 

群後,公及諸侯。

 

○適,丁歷反,下注同。

 

造,才早反,徐七到反。

 

凡入學以齒。

 

皆以長幼受學,不用尊卑。

 

將出學,小胥、大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於大樂正,大樂正以告於王。

 

此所簡者,謂王大子、王子、群後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

 

大胥、小胥,皆樂官屬也。

 

出學,謂九年大成學止也。

 

○胥,息餘反,又息呂反,下同。

 

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

 

不變,王親視學。

 

亦謂使習禮以化之。

 

不變,王又親為之臨視,重棄賢者子孫。

 

此習禮皆於大學也。

 

不變,王三日不舉。

 

去食樂,重棄人。

 

○去,丘呂反。

 

屏之遠方,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

 

棘當為僰。

 

僰之言逼,使之逼寄於夷戎。

 

不屏於南北,為其大遠。

 

○屏,必郢反。

 

棘,依注音僰,又作{棘火},蒲北反,偪也。

 

偪,彼力反。

 

大音太,舊他佐反。

 

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

 

移名於司馬。

 

司馬,夏官卿,掌邦政者。

 

進士,可進受爵祿也。

 

[疏]「司徒」至「進士」。

 

○正義曰:此一節論司徒脩禮明教,上賢絀惡,教學升進之事,各隨文解之。

 

○「脩六禮以節民性」者,六禮謂冠一、昏二、喪三、祭四、鄉五、相見六。

 

性,稟性自然,剛柔輕重遲速之屬,恐其失中,故以六禮而節其性也。

 

○「明七教以興民德」者,七教即父子一、兄弟二、夫婦三、君臣四、長幼五、朋友六、賓客七也。

 

德者,得也。

 

恐人不得其所,故以七教以興舉其民,使之皆得其所也。

 

此六禮七教,並是殷禮,周則五禮十二教也。

 

「齊八政以防淫」者,八政一曰飲食,二曰衣服,三曰事為,四曰異別,五曰度,六曰量,七曰數,八曰制。

 

淫謂過奢侈,故以八政禁令之事以防淫。

 

淫過之失,貴賤同有,故不云民淫。

 

○「一道德以同俗」者,道,履蹈而行,謂齊一所行之道,以同國之風俗。

 

敬養耆老,所以致恭孝之心;

 

哀恤孤獨,所以逮及不足,謂以恩惠遂及之,不足,則孤獨者也。

 

尊上賢人,所以崇獎有德;

 

簡去不肖,所以絀退惡人。

 

從「司徒」以下至「升諸司馬,曰進士」,皆是司徒所掌教之事,既云上賢崇德,簡不肖絀惡,總之於此。

 

從命鄉簡不帥教者,至終身不齒,論絀惡之事,謂鄉人入學,不帥師教,屏退絀除也。

 

自「命鄉論」至「曰造士」,論崇德之事,謂鄉人入學,德業有成,升名進於司徒。

 

又鄉人所學,須有經術。

 

自「樂正崇四術」至「《詩》、《書》」,明所習業之事。

 

非惟鄉人所教如此,王子公卿之子亦當須教,其不肖者亦當退之。

 

自「王大子」以下至「終身不齒」,論教王子等屏退之事。

 

但鄉人既卑,節級升之,故為選士、俊士,至於造士。

 

若王子與公卿之子,本位既尊,不須積漸,學業既成,即為造士。

 

於是大樂正之官,總論鄉人造士,及王子等造士,以告於王,升諸司馬,故云「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是總包鄉人及王子及公卿之子學業成者。

 

○注「帥循」至「司徒」。

 

○正義曰:「帥,循也」,《爾雅•釋詁》文。

 

云「鄉屬司徒」者,六鄉大夫,皆司徒統領,《周禮》鄉皆屬地官,是鄉屬司徒也。

 

○「耆老」至「事焉」。

 

○司徒命此鄉學,簡擇不帥教者,以告司徒,司徒乃命鄉內耆老皆聚會於鄉學之庠,乃擇善日於鄉學內,為此不帥教之人,習其射禮,中者在上,故云上功。

 

又於鄉學習此鄉飲酒之禮,令老者居上,故云上齒。

 

欲使不帥教之人觀其上功,自勵為功;

 

觀其上齒,則知尊敬長老。

 

大司徒帥領國之英俊之士,與在鄉射飲酒執行事焉。

 

使俊士與之以為榮,惡者慕之而自勵。

 

此言國之俊士,則非惟鄉內之人。

 

○注「耆老」至「養老」。

 

○正義曰:總言耆老,其數則眾,故知致仕及鄉中老賢致仕,則《書傳略說》云「大夫為父師,士為少師」是也。

 

鄉中老賢,謂鄉人不仕,年老有德行者,故《鄉飲酒》云:「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

 

注云:「先生,鄉中致仕者。

 

君子,國中有盛德者。」

 

云「朝猶會也」者,恐有朝王之嫌,故云「朝猶會也」。

 

云「此庠謂鄉學也」者,以習射上功,在州學;

 

習鄉上齒,在黨學,恐此是州黨之學,故云「庠,鄉學也」。

 

謂初時耆老聚會於庠學,乃擇元日,就州學習射,就黨學上齒,習射習鄉,各在一處,則不得同日也。

 

云「鄉謂飲酒也」者,言經中習鄉謂飲酒者,此鄉既有上齒之文,故知謂鄉飲酒也。

 

云「鄉禮春秋射」者,按《州長職》云「春秋而射於州序」。

 

然則射在州序,而云鄉射禮者,州屬於鄉,雖在州序,亦得謂之鄉。

 

或可鄉居此州,更不立州學。

 

若州之有事,則就鄉學,是鄉學得為射也。

 

云「鄉禮春秋射」者,解習射之處也。

 

云「國蠟,而飲酒養老」者,周之十二月,國家蠟祭之時,黨正鄉飲酒而養老。

 

按《黨正》云:「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

 

知此經習鄉,非正月鄉學飲酒者,以鄉學飲酒無正齒位之事。

 

此云上齒,按《黨正職》云:「壹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父族,三命而不齒。」

 

又《禮記•鄉飲酒義》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

 

故解此鄉為黨正飲酒。

 

謂之鄉者,黨,鄉之屬,故云鄉也。

 

或鄉之所居之黨,不別立黨學,黨之正齒位,就鄉學為之,亦謂之飲酒。

 

○注「中年」至「觀焉」。

 

○正義曰:按《學記》「一年視離經辨志,三年視敬業樂群,五年視博習親師,七年視論學取友,謂之小成。

 

九年知類通達」。

 

上云命鄉簡不帥教者,謂初入學一年之終,簡不帥教敖很之人,為之習射習鄉。

 

此注云「中年考校,而又不變」,中猶間也,謂間一年而考校之。

 

時不變者,右鄉者移左,左鄉者移右。

 

下云「不變,移之郊」者,謂五年之時,更簡不帥教者,故注云「中年又為之習禮」,間四年之下一年也。

 

下云「不變,移之遂」者,謂七年之時,故注云「又中年移之遂」,間六年之下一年也。

 

下云「不變,屏之遠方」者,謂九年之時。

 

鄭注不云間年者,以九年限極,不須云間年也。

 

云「亦復習禮於鄉學」者,習禮謂習射上功,習鄉上齒,故經云「如初」。

 

○注「郊鄉」至「郊學」。

 

○正義曰:此郊謂近郊也。

 

以遠郊之內,六鄉居之。

 

若鄉民近國城,及國內之人,其學在國中,或在公宮之右。

 

或在公宮之左,故前云右鄉。

 

若鄉人遠國城,在近郊之外者,則學在近郊,其習禮亦鄉大夫臨之。

 

○注「遠郊」至「之學」。

 

○正義曰:按《司馬法》曰:「百里郊,二百里野。」

 

《遂人》云:「掌邦之野。」

 

既二百里為野,遂之所居,故知遠郊之外。

 

云「遂大夫掌之」者,謂遂大夫掌所職二百里中也。

 

且此不帥教者,移之在遂,不應鄉大夫臨之,故亦遂大夫掌之。

 

遂大夫亦帥國之俊選,於遂學而行禮也。

 

但六鄉州學主射,黨學主正齒位,遂則縣與州同,鄙與黨同。

 

未知縣正主射、鄙師主正齒位以否,亦應與鄉不異,但《周禮》不備耳。

 

但縣鄙皆屬於遂,雖各立學,總曰遂學。

 

或遂之所居縣鄙,不立縣鄙之學,有事則在遂學與鄉同。

 

○注「遠方」至「錄也」。

 

○正義曰:九州之外,於周,則夷鎮蕃也。

 

蓋隨罪之輕重,而為遠近之差。

 

若王子公卿之子,雖屏夷狄,但居夷狄之內畔,故下注云「不屏於南北,為其大遠」,明鄉人則屏於南北也。

 

「齒猶錄也」者,按《文王世子》云「古者謂年齡,齒亦齡也」,以年相次,是錄其長幼,故云「齒猶錄也「。

 

○注「移名」至「藝者」。

 

○正義曰:大司徒之官,命鄉大夫論量考校此鄉學之人,有秀異之士者,升於司徒,先名惟在鄉,今移名於司徒,謂錄名進在司徒,其身猶在鄉學。

 

云「秀士,鄉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藝者」,謂鄉大夫考此鄉學之人有德行道藝者。

 

德行謂孝友之徒,道藝謂多才藝。

 

此惟升名司徒,未即貢舉入官也。

 

按《鄉大夫》云「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謂鄉人有能有賢者,以鄉飲酒之禮興之,獻賢能之書於王,名則升於天府,身則任以官爵,則下文云「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

 

彼據鄉人,故三年一舉,此據學者,故中年考試,殷、周同也。

 

熊氏以為此中年舉者為殷禮,鄉大夫三年舉者周法,其義非也。

 

○注「可使」至「大學」。

 

○正義曰:按《內則》云:「二十而冠,始學禮。」

 

此升於大學曰俊士之人,年以二十,故可使習禮。

 

云「學大學」者,按《尚書》周傳云:「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十三入小學,二十入大學。」

 

又《書傳略說》:「餘子十五入小學,十八入大學。」

 

其鄉人當與餘子同,故知二十習禮之時在大學也。

 

此升於學者,謂身升於大學,非惟升名而巳。

 

○注「不征」至「成士」。

 

○正義曰:征謂力役,故云「不給繇役」。

 

此繇役者,供學及司徒細碎之繇役也。

 

上文「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者,雖升名司徒,猶給鄉之繇役,以藝業未成。

 

次云「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者,身雖升學,亦以學未成,猶給司徒繇役。

 

若其學業既成,免其繇役。

 

定本云「升之學」,無「大」字,升諸司徒,則不征於鄉,升之於學,則不征於司徒,皆免其繇役者,是為造成之士。

 

云「能習禮則為成士」者,以二十習禮,禮以立身,故為成士。

 

然習禮必年二十,按《書傳》適子二十入大學,餘子十八入大學。

 

然則升名司徒,未入大學,已能習禮。

 

為造士者,二十習禮,舉其大網。

 

若其性識聰明,則亦早能習之。

 

○注「樂正」至「大學」。

 

○正義曰:樂正掌國子之教者,按《周禮•大司樂》「掌成均之法,以教國子」。

 

引《虞書》「命汝典樂,教胄子」者,證以樂官教胄子之義。

 

孔注《尚書》云:「胄,長也。」

 

謂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

 

云「高尚其術,以作教也」者,謂樂正之官,當光揚尊崇此四術以為教,謂敷暢義理,贊明旨趣,使學者知之。

 

引「《尚書傳》曰」以下,《書傳略說》文。

 

「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樂正之官,依順此古昔先王之道,則《詩》、《書》、《禮》、《樂》」之等,教之造成此士術者,是道路之名。

 

《詩》、《書》、《禮》、《樂》,是先王之道路謂之術。

 

○注「春夏」至「相成」。

 

○正義曰:鄭以經云「春秋教以《禮》、《樂》」,則秋教《禮》,春教《樂》。

 

「冬夏教以《詩》、《書》」,則冬教《書》,夏教《詩》,故云「春夏,陽也。

 

《詩》、《樂》者聲,聲亦陽也」。

 

所以《詩》得為聲者,《詩》是樂章,《詩》之文義,以樂聲播之,故為聲。

 

若以聲對舞,則聲為安靜,舞為鼓動,舞為陽,聲為陰,故《大胥》云「春,釋采合舞;

 

秋,頒學合聲」是也。

 

就舞之中,奮動甚者屬陽,奮動靜者屬陰,故《文王世子》云「春夏學干戈,秋冬學羽籥」是也。

 

云「秋冬,陰也。

 

《書》、《禮》者事,事亦陰也」者,《書》者言事之經,《禮》者行事之法,事為安靜,故云「《書》、《禮》者事,事亦陰也」。

 

《文王世子》云:「秋學《禮》,冬讀《書》。」

 

與此同也。

 

云「互言之者,皆以其術相成」者,若不互言,當云春夏教以《樂》、《詩》,秋冬教以《禮》、《書》,則是春夏但教以《樂》、《詩》,不教《禮》、《書》;

 

秋冬但教以《禮》、《書》,不教以《樂》、《詩》。

 

言其四術不可暫時而闕,今交互言之,云春教《樂》,明兼有《禮》;

 

秋教《禮》,兼有《樂》。

 

夏教《詩》,兼有《書》;

 

冬教《書》,兼有《詩》,故云「皆以其術相成」,但遂其陰陽以為偏主耳。

 

○注「皆以」至「諸侯」。

 

正義曰:「皆以四術成之」,解經「皆造焉」,謂王太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國之俊選,皆以四術造焉。

 

云「王子,王之庶子也」者,以經云「王太子」,乃云王子,故知是庶子也。

 

云「群後,公及諸侯」者,以經「群後」之下,即云卿大夫士,無諸侯之文,故知群後之中,是三公及諸侯也。

 

○注「皆以長幼受學」。

 

○正義曰:「長幼受學,雖王大子亦然,故《文王世子》云:「將君我,而與我齒讓,何也?」

 

是其事也。

 

○注「此所」至「上也」。

 

○正義曰:「此所簡者,謂王大子以下」者,承上鄉之學下,恐所簡兼有鄉人,故明之也。

 

云「大胥、小胥皆樂官屬也」者,按《周禮》「大司樂中大夫二人」,「大胥中士四人,小胥下士八人」,皆屬大司樂,故云「樂官屬也」。

 

云「出學,謂九年大成學止也」者,以上文鄉人中年考校,恐此亦中年,故明之也。

 

知九年者,以下即云「王親視學,不變,王三日不舉」,無移左鄉右鄉及移郊遂之事,故知是九年學止也。

 

○注「習禮皆於大學也」。

 

○正義曰:若殷人習禮在於大學,即《明堂位》云:「瞽宗殷學。」

 

《文王世子》云:「禮在瞽宗,殷之大學也。」

 

若周則大學曰東膠,瞽宗不得為周之大學也。

 

故鄭注《儀禮•鄉射》云:「周立四代之學於國,而又以有虞氏之庠為鄉學。」

 

則周之尋常習禮於殷學之中,至九年為王子不變,其習禮當於東膠大學。

 

然則餘子十八入太學,嫡子二十入太學者,皆是殷法也。

 

若周法立當代大學在公宮左,太學即東膠也。

 

又立小學於西郊,小學即有虞氏之庠,其習《書》於虞氏之學,習《禮》、《樂》於殷之學,習舞於夏後氏之學,故《文王世子》云「春夏學干戈,秋冬學羽籥,皆於東序」,「春誦夏弦,大師詔之瞽宗」。

 

又云「《禮》在瞽宗,《書》在上庠」,《詩》則無文,鄭注云「弦謂以絲播《詩》」,則習《詩》亦在瞽宗。

 

然《詩》與《禮》、《樂》雖各在其學習之,至二十入大學之時,仍於大學之中兼習四術,故此注云「習禮皆於大學」,是周之大學亦習禮也。

 

禮既在瞽宗,又在大學,則其餘亦可知也。

 

○注「棘當」至「太遠」。

 

○正義曰:「僰之言偪」者,按《漢書》云西南有僰,夷知非彼夷而讀為偪者,以與寄文相對。

 

寄非東方夷名,是寄旅之意,則僰亦非西方夷名,故以為逼迫於夷狄也。

 

云「不屏於南北,為其大遠」者,按《漢書•地理志》云「南北萬三千里,東西九千里」,又《帝王世紀》「南北萬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東西九千三百二里」。

 

漢地既然,則古亦應爾,皆南北長,東西短,故鄭此注云「不屏於南北,為其大遠」。

 

○「大樂」至「進士」。

 

○此大樂正之官論造士之中最秀異者,以告於王而升名於司馬論之,曰進士,言進受爵祿也,此文承王子公卿大夫之子,下似專據王子等,其實鄉人入學為造士者,亦同於此。

 

其鄉人不在學者及邦國所貢之士,所貢於王,亦當升諸司馬,以司馬掌爵祿。

 

故有司士屬焉。

 

其職云「以德詔爵,以功詔祿」,即知凡入仕者,皆司馬主之。

 

下文更不見鄉人及邦國所貢之士,故知此中兼之,但文不具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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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44:1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司馬辨論官材,辨其論,官其材,觀其所長。

 

○其論如字,舊力困反。

 

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

 

各署其所長。

 

論定,然後官之。

 

使之試守。

 

任官,然後爵之。

 

命之。

 

○任,而金反,下注同。

 

位定,然後祿之。

 

大夫廢其事,終身不仕,死以士禮葬之。

 

以不任大夫也。

 

有發,則命大司徒教士以車甲。

 

乘兵車衣甲之儀。

 

有發,謂有軍師發卒。

 

○衣,於既反。

 

卒,子忽反。

 

凡執技論力,適四方,臝股肱,決射御。

 

謂擐衣出其臂脛,使之射御,決勝負,見勇力。

 

○技,其綺反,本或伎,後同。

 

臝,本又作臝,力果反。

 

肱,古弘反。

 

擐,舊音患,今讀宜,音宣;

 

依字作爵,《字林》云「爵,爵臂也,先全反。」

 

脛,胡定反。

 

見,賢遍反。

 

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醫、卜及百工。

 

言技謂此七者。

 

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欲專其事,亦為不德。

 

出鄉不與士齒。

 

賤也。

 

於其鄉中則齒,親親也。

 

仕於家者,出鄉不與士齒。

 

亦賤。

 

[疏]「司馬」至「士齒」。

 

○正義曰:此一節主論司馬之官用其人,及發兵論射御,及居官黜退之事。

 

司馬辨論官材,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王必以樂正所論之狀,授與司馬,司馬得此所論之狀,乃更論辨之,觀其材能高下,知其堪任何官,是準擬其官以其材,故云「官材也」。

 

○「論進士之賢者」,謂司馬辨論之後,不堪者屏退,論量進士賢者以告於王,告王之時,而正定其論,各署其所長。

 

若長於禮者,署擬於禮官。

 

長於樂者,署擬於樂官。

 

論定然後官之者,謂既論擬定,然後試之以所能之官。

 

○「任官然後爵之」者,謂堪任此官,然後爵命之。

 

○「位定然後祿之」者,謂既受爵命,使有職位,然後與之以祿。

 

○注「以不任大夫也」。

 

○正義曰:以經云「大夫廢其事」,故知不堪任大夫也。

 

致仕而退,死得以大夫禮葬,故《論語注》云「大夫退,死,葬以士禮。

 

致仕,以大夫禮葬」是也。

 

○「有發」至「車甲」,有發謂國有軍旅,以發士卒,是司馬之事,王則命大司徒教此士卒以車甲之事,謂教以乘兵車及衣甲之儀容。

 

必司徒者,以司徒主眾,又主教,故與司馬相參也。

 

○注「有發」至「發卒」。

 

○正義曰:知發是發卒者,以經云「教士以車甲」,故知發謂軍師發卒也。

 

○「凡執」至「士齒」。

 

○執技之事,凡有三條:上條論課試武夫技藝之事;

 

中條論執技之人,並射御之外祝史醫卜之等;

 

下條論執技之人,不得更為二事,以其賤,故出鄉不與士齒。

 

○「凡執技論力,適四方,臝股肱,決射御」者,言此既無道藝,惟論力以事上,故適往四方境界之外,則使之擐露臂脛,角材力,決射御勝負,見勇武。

 

○注「言技謂此七者」。

 

正義曰:七者謂祝一、史二、射三、御四、醫五、卜六、百工七。

 

射御前經以顯,此重云者,上論所試之時,此論與祝、史、醫、卜並列見其色目。

 

○注「欲專其事,亦為不德」。

 

○正義曰:「所以不貳事,不移官」者,欲使專一其所有之事,非但欲使專事,亦為技藝賤薄,不是道德之事,故不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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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

 

司寇,秋官卿,掌刑者。

 

辟,罪也。

 

○辟,婢亦反,注同。

 

必三刺,以求民情,斷其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制,七智反,殺也。

 

斷,丁亂反,下「制斷」、「斷計」同。

 

中如字,又丁仲反。

 

有旨無簡,不聽。

 

簡,誠也。

 

有其意,無其誠者,不論以為罪。

 

附從輕,附,施刑也。

 

求出之使從輕。

 

赦從重。

 

雖是罪可重,猶赦之。

 

凡制五刑,必即天論,制,斷也。

 

即,就也。

 

必即天論,言與天意合。

 

閔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

 

即或為則,論或為倫。

 

○論音倫,理也,注同。

 

郵罰麗於事。

 

郵,過也。

 

麗,附也。

 

過人、罰人,當各附於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

 

○郵音尢,俗作郵。

 

麗,郎計反。

 

當,丁郎反。

 

假,古雅反。

 

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

 

權,平也。

 

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

 

意,思念也。

 

淺深,謂俱有罪,本心有善惡。

 

○量,徐音亮,後皆同。

 

別,彼列反。

 

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

 

盡其情。

 

疑獄,汜與眾共之。

 

眾疑,赦之。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小大猶輕重,巳行故事曰比。

 

○汜,本又作汎,孚劍反。

 

比,必利反,注同,例也。

 

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

 

史,司寇吏也。

 

正,於周鄉師之屬,今漢有平正丞,秦所置。

 

○平,彼命反。

 

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

 

《周禮》鄉師之屬,「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職聽於朝。

 

司寇聽之」。

 

朝,王之外朝也。

 

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

 

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

 

面三槐,三公位焉。

 

○棘,紀力反。

 

要之,於妙反,謂要最,舊一遙反。

 

槐,回、懷二音。

 

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

 

王使三公復與司寇及正共平之,重刑也。

 

《周禮》:王欲免之,乃命公會其期。

 

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後制刑。

 

又當作宥。

 

宥,寬也。

 

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又,義作宥。

 

忘音妄。

 

凡作刑罰,輕無赦。

 

法雖輕,不赦之,為人易犯。

 

○為,於偽反。

 

易,以豉反,後「易犯」同。

 

刑者侀也,侀者成也。

 

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變,更也。

 

侀音刑。

 

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

 

析言破律,巧賣法令者也。

 

亂名改作,謂變易官與物之名,更造法度。

 

左道,若巫蠱及俗禁。

 

○析,思歷反。

 

亂名如字,王肅作循名。

 

巧,起教反,又如字。

 

蠱音古。

 

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

 

淫聲,鄭、衛之屬也。

 

異服,若聚鷸冠、瓊弁也。

 

奇技、奇器,若公輪般請以機窆。

 

○鷸,伊必反,徐音述。

 

弁,皮戀反。

 

般,百間反。

 

行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殺。

 

皆謂虛華捷給無誠者也。

 

○行,下孟反。

 

華,戶瓜反,又如字。

 

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

 

今時持喪葬、築蓋、嫁取、卜數文書,使民倍禮違制。

 

○日,入一反。

 

此四誅者,不以聽。

 

為其為害大,而辭不可明。

 

凡執禁以齊眾,不赦過。

 

亦為人將易犯。

 

有圭璧金璋,不粥於市。

 

命服命車,不粥於市。

 

宗廟之器,不粥於市。

 

犧牲,不粥於市。

 

戎器,不粥於市。

 

尊物,非民所宜有。

 

戎器,軍器也。

 

粥,賣也。

 

○璋,之羊反。

 

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

 

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市。

 

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

 

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

 

凡以其不可用也。

 

用器,弓矢、耒耜、飲食器也。

 

度,丈尺也。

 

數,升縷多少。

 

中,丁仲反,下皆同。

 

幅,方服反。

 

耒耜,上力對反;

 

下音似。

 

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

 

衣服飲食,不粥於市。

 

不示民以奢與貪也。

 

成猶善也。

 

五穀不時,果實未孰,不粥於市。

 

物未成,不利人。

 

木不中伐,不粥於市。

 

伐之非時,不中用。

 

《周禮》:「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

 

○夏,戶嫁反,下「春夏」同。

 

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

 

殺之非時,不中用。

 

《月令》:「季冬始漁。」

 

《周禮》:「春獻鱉蜃。」

 

○蜃,常忍反,雉化為之。

 

關執禁以譏,禁異服,識異言。

 

關,竟上門。

 

譏,呵察。

 

○竟者境。

 

苛音何,又呼河反,本亦成呵。

 

[疏]「司寇」至「異言」。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論司寇聽訟刑罰禁止之事,各隨文解之。

 

從此至「赦從重」,論司寇正刑明辟之法。

 

○「正刑明辟」者,謂司寇當正定刑書,明斷罪法,使刑不差二,法不傾邪,以聽天下獄訟。

 

○「必三刺」者,言正刑明辟聽訟之時,刑法宜慎,不可專制,故必須三刺以求民情。

 

「有旨無簡,不聽」,求民情,既得其所犯之罪,雖有旨意,無誠實之狀,則不聽之,不論以為罪也。

 

○「附從輕」者,附謂施刑,施刑之時,此人所犯之罪在輕重之間;

 

可輕可重,則當求可輕之刑而附之,則罪疑惟輕是也。

 

○「赦從重」者,謂所犯之罪,本非意故為,而入重罪。

 

今放赦之時,從重罪之上而赦之,其意輕故也。

 

即《尚書》云「眚災肆赦」是也。

 

○注「一曰」至「萬民」。

 

○正義曰:按《周禮•司刺》云:「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

 

刺,殺也。

 

謂欲殺犯罪之人,其一問可殺與否於群臣,群臣謂公卿大夫士;

 

其二問可殺與否於群吏,群吏謂庶人在官者,其三問可殺與否於庶人,庶人謂萬姓眾來觀者。

 

此三刺雖以殺為本,其被刑不殺者,亦當問之。

 

○注「簡誠」至「為罪」。

 

○正義曰:旨,意也。

 

簡,誠也。

 

言犯罪者,雖有其意而無誠實者,則不論之以為罪也。

 

○注「雖是罪可重,猶赦之」。

 

○正義曰:此赦從重,與上附從輕,皆是從重入輕。

 

所以再見其文者,附從輕,謂施刑從輕;

 

赦從重,謂放赦從重,所以異也。

 

○「凡制」至「於事」。

 

○此一條論造制五刑,須合天意輕重;

 

施於刑罰,必附本情。

 

○「必即天論」者,即,就也。

 

論謂論議。

 

言制五刑之時,必就上天之意論議輕重。

 

天意好生,又有時以生,有時以殺,言論議刑時,亦當好生,又就天道,使生殺得中。

 

論或為倫,倫,理也,謂就天之倫理,即是好生及好殺得中之理,故鄭云「言與天意合」。

 

○「郵罰麗於事」者,郵,過也,謂斷人所過。

 

罰謂責罰其身。

 

麗,附也。

 

言斷其罪過,及責罰其身,皆依附於所犯之事,不可離其本事,假他別事而為喜怒也。

 

○注「制斷」至「為倫」。

 

○正義曰:經云「制五刑」,必論古人造制五刑。

 

下云「必即天論」及「郵罰麗於事」,皆論斷罪之法,故以制為斷,非言初制五刑。

 

制是裁製,故為斷也。

 

引閔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者,證經即為即就之義。

 

按宣元年《公羊傳》云:「古者臣有大喪,則君三年不呼其門。

 

已練可以弁冕,服金革之事,君使之,非也。

 

臣行之,禮也。

 

閔子要絰而服事,既而曰:若此乎?

 

古之道不即人心。

 

退而致仕。

 

孔子蓋善之也。」

 

閔子性孝,以為在喪從戎,不即人情為制此禮,是古之所制,故閔子嫌之。

 

言論或為倫者,諸本或有作倫者,故云「或為倫」也。

 

○「凡聽」至「成之」。

 

○原,本也。

 

權,平也。

 

凡犯罪之人,或子為父隱,臣為國諱。

 

雖觸刑禁,而非其本惡,故聽訟者,本其宿情,立其恩義,為平量之恕而免放。

 

「意論輕重之序」者,意謂思念也。

 

聽訟者,以盡意思念,論量罪之輕重次序,不有越濫也。

 

○「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者,謂謹慎測度罪人意之善惡淺深之量以別之,謂分別善惡,使不相亂。

 

○「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者,謂聽獄之人,盡悉已之聰明,尋其事之根本,又致其忠恕仁愛,不使嚴酷枉濫,以盡犯罪人情,不有抑屈。

 

○「疑獄,汜與眾共之」者,疑獄,謂事可疑難斷者也。

 

氾,廣也。

 

巳若疑彼罪,而不能斷決當廣與眾庶共論決之也。

 

「眾疑,赦之」者,若眾人疑惑,則當放赦之,故《書》云:「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者,小大猶輕重也。

 

比,例也。

 

巳行故事曰比。

 

此言雖疑而赦之,不可直爾而放,當必察按舊法輕重之例,以成於事。

 

○「成獄」至「制刑」。

 

○「成獄辭」者,謂獄吏初責覈罪人之辭,已成定也。

 

「史以獄成告於正」者,史,司寇吏也。

 

正,獄之正也。

 

吏以成辭告於正也。

 

○「正聽之」者,正得吏告罪成之辭,而又聽察也。

 

○「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者,正聽已竟,又列獄成之辭,告於大司寇也。

 

○「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者,大司寇得正之告,而又聽察於棘木之下,謂王之外朝也。

 

○「大司寇聽獄之成告於王」者,大司寇與公卿在朝槐棘之下,聽獄訟成,以告於王也。

 

○「王命三公參聽之」,王既得司寇之告成辭,而刑辟不可米犖,故王又命三公與司寇及正更共參准聽之也。

 

○「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者,三公參聽得其情實,以獄成辭以告於王也。

 

○「王三又」者,三,三事也。

 

又當為宥。

 

宥,寬也。

 

王得三公之告,則以三軍命寬之也。

 

○注「正所」至「所置」。

 

○正義曰:按《周禮》鄉師屬地官,不掌獄訟。

 

而云「鄉師」者,鄉謂鄉士也,師謂士師也。

 

云「之屬」者,謂遂士、縣士、方士之等。

 

云「今漢有正平丞,秦所置」者,按《漢書•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監。

 

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平」。

 

鄭見古有正,連言平耳。

 

此《王制》多是殷法,秦則放殷置之。

 

○注「周禮」至「位焉」。

 

○正義曰:「《周禮》鄉師之屬」至「職聽於朝」,是鄉士及遂士、縣士職文。

 

云「異其死刑之罪」者,鄭云「異謂殊其文書」,謂殊異其應死刑之罪,別為簿書而要之,鄭云「要之,為其罪法之要辭,如今劾矣」,即是囚之狀辯為要狀。

 

云「司寇聽之。

 

朝,王之外朝也」者,按朝士職掌外朝之法,云「左嘉石,平罷民焉。

 

右肺石,達窮民焉」。

 

罷民則是犯罪之人,故知聽於外朝也。

 

云「左九棘」至「三公位焉」,皆《朝士職》文。

 

故其職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

 

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

 

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後」。

 

鄭云「棘取赤心而外刺」,「槐之言懷也,懷來人於此」。

 

鄭康成以為此外朝,位在皋門內,庫門之外。

 

○注「王使」至「其期」。

 

○正義曰:經直云「王命三公參聽之」,得知三公復與司寇及正共平之者,以參聽之,是三公之外,共人相參而聽之。

 

上既有正與司寇,故知司寇及正在焉。

 

云「《周禮》王欲免之,乃命三公會其期」者,按《周禮》鄉士掌六鄉之獄,「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朝」。

 

遂士掌六遂之獄,「若欲免之,則王令三公會其期」。

 

縣士掌野獄,「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

 

此《遂士職》文也,獨舉遂士公會其期者,以經云「王命三公」,故舉遂士言之。

 

舉中以見上下,則六鄉王自會之。

 

縣野之獄,王命六卿會之,六卿以獄告於王也。

 

○注「一宥」至「遺忘」。

 

○正義曰:此「一宥」以下,是《周禮•司刺》文。

 

鄭康成云:「識,審也。

 

不審,若仇讎當報甲,見乙,誠以為甲而殺之者。

 

過失,若舉刃欲斫伐,而軼中人者。

 

遺忘,若間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

 

王恐有此三事致罪,故令以三事宥之。

 

若不當三事,故造罪者,然後制刑。

 

○「凡作刑罰,輕無赦」,此文起例,故云「凡作刑罰」也。

 

此非疑獄,故雖輕不赦也。

 

若輕者輒赦,則犯者眾也。

 

故《書》云「刑故無小」,雖輕不赦之,為人易犯也。

 

○「刑者」至「心焉」。

 

○此說刑之不可變改,故云「刑者侀也」。

 

上刑是刑罰之刑,下侀是侀體之侀。

 

訓此刑罰之刑以為侀,體之侀言刑罰之刑加人侀體。

 

又云「侀者成也」,言侀體之侀,是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後,若以刀鋸鑿之,斷者不可續,死者不可生,故云「不可變」,故君子盡心以聽刑焉,則上悉其聰明,致其忠愛是也。

 

○注「左道」至「俗禁」。

 

○正義曰:盧云:「左道謂邪道,地道尊右,右為貴。」

 

故《漢書》云「右賢左愚,右貴左賤」,故正道為右,不正道為左。

 

若巫蠱及俗禁者,按《漢書》武帝時,江充埋桐人於大子宮是也。

 

初江充曾犯大子,後王將老,欲立太子。

 

太子立必誅充,充遂謀大子,為桐人六枚,埋在大子宮中,乃讒大子於帝曰:「臣觀大子宮有巫氣。」

 

王遂令江充檢之,果掘得桐人六枚,盡以針刺之。

 

太子以自無此事,意不服,遂殺充。

 

武帝故怒,遂遣丞相劉屈釐將兵伐大子,大子急竄於湖縣民家而藏。

 

後事發,大子遂自殺而死於其處。

 

壺關老人訟大子無罪,帝乃悔之,因立園陵於湖縣,故思子望子歸來。

 

蠱者,損壞之名,故《左傳》云「皿蟲為蠱」,是蟲食器皿,巫行邪術,損壞於人。

 

俗禁者,若前漢張竦行辟反支。

 

《後漢書•郭躬傳》有陳伯子者,出辟往亡,入辟歸忌是也。

 

○注「淫聲」至「機窆」。

 

○正義曰:「淫聲,鄭衛之屬」者,以鄭衛多淫風,故鄭衛為淫聲。

 

云「之屬」者,則桑間濮上之音,故《樂記》云「鄭衛之音,亂世之音。

 

桑間濮上之音,亡國之音」是也。

 

云「異服若聚鷸冠瓊弁」者,按僖二十四年《左傳》云鄭子臧「好聚鷸冠,鄭伯聞而惡之」使盜「殺之於陳宋之間。」

 

瓊弁者,僖二十八年《左傳》云:「初,楚子玉自為瓊弁玉纓。」

 

服虔注云:「謂馬飾。」

 

云「若公輸般請以機窆」者,指其人巧,謂之奇技。

 

指其機窆,謂之奇器。

 

故奇技奇器,總謂般也。

 

○「行偽」至「眾殺」。

 

「行偽而堅」者,行此詐偽而守之堅固,不肯變改;

 

「言偽而辯」者,謂言談偽事,辭理明辯,不可屈止;

 

「學非而博」者,謂習學非違之書,而又廣博;

 

「順非而澤」者,謂順從非違之事,而能光澤文飾,以疑於眾:如此者殺。

 

按《史記》孔子為魯司寇,七日而誅少正卯之類是也。

 

○注「皆謂」至「者也」。

 

○正義曰:習偽習非是虛華,辨博而澤是捷給,不可依用,是無誠也。

 

○「假於」至「眾殺」。

 

○妄陳邪術,恐懼於人,假託吉凶,以求財利。

 

「假於鬼神時日卜筮」者,謂假託鬼神,假託時日,假託卜筮,以疑於眾。

 

鬼神時日卜筮,共有假文。

 

○注「今時」至「違制」。

 

○正義曰:謂今時之人,持執此喪葬築蓋嫁娶卜數之文書,以惑於眾,妄陳禍福,浪說妖祥。

 

築謂垣牆,蓋謂捨宇。

 

○注「尊物」至「賣也」。

 

○正義曰:言圭璧金璋及犧牲戎器,皆是尊貴所合蓄之物,非民所宜有,防民之僣偽也。

 

軍器,防民之賊亂也。

 

○注「凡以」至「多少」。

 

○正義曰:此經之物,若其合法度則得粥之,其不合法度者,則不得粥也。

 

○「布帛精粗」者,若朝服之布十五升,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之類是也。

 

○「廣狹」者,布廣二尺二寸,帛則未聞。

 

鄭注《周禮》引《逸巡守禮》幅廣四尺,八寸為尺。

 

鄭注四當為三,則帛廣三尺四寸。

 

「用器,弓矢、耒耜、飲食器」者,《既夕禮》文。

 

既夕敦杅之屬,即飲食器也。

 

○注「不示」至「貪也」。

 

○正義曰:錦文珠王成器衣服等不粥者,不示民以奢。

 

飲食不粥者,不示民以貪。

 

此衣服飲食與珠玉連文,據華美者,不得粥之,恐民貪。

 

若尋常飲食,則得粥之,不得群聚耳,故《周禮•司虣》云「禁屬游飲食於市」者是也。

 

前經「圭璧金璋」之等,是貴者之器,故注云「非民所宜有」,謂全不合有,以其名位卑故也。

 

此「錦文珠王」等是華麗之物,富人合有,但不得聚之過多,故云「不粥於市」,不示民以奢也。

 

前文「圭璧金璋」,各是一物,即《考工記》「金飾璋」也。

 

皇氏以為用金為印。

 

璋,按定本「璋」字從玉,圭璧之類也。

 

且周時稱印曰璽,未有稱璋,皇氏之義非也。

 

○注「周禮」至「陰木」。

 

○正義曰:此《周禮•山虞》文。

 

鄭注云「陽木生山南者,陰木生山北者,冬斬陽,夏斬陰,堅濡調」。

 

○「關執禁以譏,禁異服,識異言」,司關之官,執此戒禁之書,以譏察出入之人,故云「執禁以譏」。

 

禁此身著異服之人,又記識口為異言之人,防奸偽,察非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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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大史典禮,執簡記,奉諱惡。

 

簡記,策書也。

 

諱,先王名。

 

惡,忌日,若子卯。

 

○惡,烏路反,注同。

 

策書,側八反。

 

[疏]「大史」至「諱惡」。

 

○正義曰:此一經論大史之官典掌禮事,國之得失,是其所掌,執此簡記策書,奉其諱惡之事。

 

奉謂進也。

 

諱謂先王之名。

 

惡謂子卯忌日。

 

謂奉進於王以所諱所惡。

 

○注「諱,先王名」。

 

○正義曰:下文云「天子齊戒受諫」,傳云「名終將諱之」,故以諱為先王之名。

 

其實餘諱亦大史奉之,故《禮運》云「天子適諸侯,必捨其祖廟,不以禮籍入,是謂天子壞法亂紀」,鄭注云「以禮籍入,謂大史典禮執簡記,奉諱惡」,是亦諱諸侯之祖父也。

 

云「惡,忌日,若子卯」者,忌日,謂先王之亡日及子卯,故云「若子卯」。

 

紂以甲子日死,桀以乙卯日亡,巳具下《檀弓》疏。

 

此惡亦兼餘事,故《誦訓》云「掌道方慝,以詔辟忌」,鄭注云「方慝,四方言語所惡」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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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天子齊戒受諫。

 

歲終,群臣奏歲事,諫王當所改為也。

 

○齊,側皆反,本亦齊,下皆同。

 

司會以歲之成,質於天子。

 

司會,塚宰之屬,掌計要者。

 

成,計要也。

 

質,平也,平其計要。

 

○會,古外反,注同。

 

塚宰齊戒受質。

 

質王受之。

 

大樂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從質於天子。

 

大樂正,於周宗伯之屬。

 

市,司市也,於周司徒之屬。

 

從從於司會也。

 

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齊戒受質。

 

百官各以其成,質於三官。

 

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質於天子。

 

百官,此三官之屬。

 

百官齊戒受質,受平報也。

 

然後休老勞農,饗養之。

 

○勞,力報反。

 

成歲事,斷計要也。

 

制國用。

 

[疏]「天子」至「國有」。

 

○正義曰:此下至「制國用」,論歲終天子受質,及百官質於天子,休老勞農,制國用之事也。

 

○「齊戒受諫」者,以其歲終,舊來所施之事,或有不便,須有改為,百官以此上諫於王,天子以其事重,故先齊戒而後受於諫也。

 

「司會以歲之成,質於天子」者,司會總主群官治要,故以一歲治要之成質於天子。

 

質,平也。

 

謂奏上文簿,聽天子平量之。

 

○「塚宰齊戒受質」者,塚宰是貳王治事,故亦齊戒贊王,受群官所平之事,謂共王論定也。

 

大樂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從質於天子者,謂此三官各以其當司成要,隨從司會平於天子。

 

以周法言之,司會總主群官簿書,則司徒、司馬、司空簿書亦司會掌之,質於天子。

 

所以下文司徒、司馬、司空各質於天子,不由司會,惟大樂正、大司寇、市三官從司會質於天子者,司會總主治要,先質於王。

 

若今時先申帳目,樂正、司寇、司市當司事少,即徑從司會,以質於王。

 

其司徒、司馬、司空總主萬民,其事既大,雖司會進其治要,仍須各受質屬官,親自質於天子。

 

百官齊戒受質,以司徒、司馬、司空質於天子。

 

天子平斷畢,當須報於下,故在下百官齊戒受天子所平之要。

 

○「然後休老勞農」者,即十月蠟祭之時,飲酒勞農也。

 

○「成歲事」者,斷定計要一歲事成,乃制來歲之國用,故云「制國用」也。

 

○注「歲終」至「為也」。

 

○正義曰:知齊戒受諫是歲終者,以下云「休老勞農」,文相連接,故知是歲終也。

 

以其歲終受質,故知諫王當所改為,謂改其舊事,更為新事,故用歲終。

 

襄十四年《左傳》師曠云:「正月孟春,於是乎有之。

 

諫失常也。」

 

彼諫王過惡,故用正月,與此別也。

 

○注「司會」至「計要」。

 

○正義曰:按《天官》「司會中大夫二人」,屬塚宰,故云塚宰之屬。

 

云「成,計要也」者,按《周禮》註:「歲計曰會,月計曰要,日計曰成。」

 

彼對文耳。

 

此則總而言之,故云「成計要」也。

 

謂一歲薄書,總要成就。

 

○注「大樂」至「會也」。

 

○正義曰:按上文司會直云「塚宰之屬」,不云「於周」,此大樂正及市皆云「於周者」,以此文司會與《周禮》兆墁,故不須云於周,此大樂正於周是大司樂,此市亦於周為司市,與《周禮》不同,故以《周禮》明之。

 

云「從,從於司會也」者,以文承上司會質於天子,故知從質者,從司會也。

 

然此大樂正、大司寇及市亦當受屬官之質,以其事少,文不見耳。

 

○注「百官,此三官之屬」。

 

○正義曰:司徒、司馬、司空受百官質,故云「三官之屬」。

 

若以殷法言之,按《曲禮》云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司士。

 

若以夏法言之,按《夏傳》司徒、司馬、司空三官分主九卿,則兼群官焉。

 

但大樂正、大司寇、司市特自質於天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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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凡養老,有虞氏以燕禮,夏後氏以饗禮,殷人以食禮,周人脩而兼用之。

 

兼用之,備陰陽也。

 

凡飲養陽氣,凡食養陰氣。

 

陽用春夏,陰用秋冬。

 

○食音嗣,注及下注並下文「食之」並同。

 

養如字,徐以上反,下同。

 

五十養於鄉,六十養於國,七十養於學,達於諸侯。

 

天子諸侯養老同也。

 

國,國中小學,在王宮之左。

 

學,大學也,在郊。

 

小學在國中,大學在郊,此殷制明矣。

 

[疏]「凡養」至「諸侯」。

 

○正義曰:此一節論虞夏殷周養老不同之事,各依文解之。

 

○「凡養老」者,皇氏云:「人君養老有四種:一是養三老五更;

 

二是子孫為國難而死,王養死者父祖;

 

三是養致仕之老;

 

四是引戶校年,養庶人之老。」

 

熊氏云:「天子視學之年,養老一歲有七。」

 

謂四時皆養老。

 

故鄭此注「凡飲養陽氣,凡食養陰氣,陽用春夏,陰用秋冬」,是四時凡四也。

 

按《文王世子》云:「凡大合樂,必遂養老。」

 

注云:「大合樂,謂春入學,捨菜合舞。

 

秋,頒學合聲。」

 

通前為六。

 

又季春大合樂,天子視學亦養老,《世子》云凡視學,必遂養老,是總為七也。

 

○「有虞氏以燕饋癟者,虞氏云:「燕禮,脫屨升堂。」

 

崔氏云:「燕者,殽烝於俎,行一獻之禮,坐而飲酒,以至於醉。

 

以虞氏帝道弘大,故養老以燕禮。」

 

○「夏後氏以饗禮」者,崔氏云:「饗則體薦而不食,爵盈而不飲,依尊卑而為獻,取數畢而已。

 

夏既受禪於虞,是茸荃之首,貴尚於禮,故養老以饗禮,相養敬也。」

 

○「殷人以食禮」者,崔氏云:「不飲酒,享大牢,以禮食之,殷人質素,威儀簡少,故養老以養禮。」

 

○「周人脩而兼用之」者,謂周人脩三代之禮,而兼用之以養老。

 

春夏養老之時,用虞氏燕禮、夏後氏饗禮之法。

 

若秋冬養老之時,用殷人食禮之法。

 

以周極文,故兼用三代之法也。

 

皇氏云享有四種:一是諸侯來朝,天子饗之,則《周禮•大行人職》云「上公之禮,其享禮九獻」是也。

 

其牲則體薦,體薦則房烝。

 

故《春秋》宣十六年《左傳》云:「享有體薦。」

 

又《國語》云:「王公立飫,則有房烝。」

 

其所云飫,即謂饗也。

 

立而成禮,謂之為飫也。

 

其禮亦有飯食,故《舂人》云:「凡饗食,共其食米。」

 

鄭云「享有食米,則饗禮兼燕與食」是也。

 

二是王親戚及諸侯之臣來聘,王饗之,禮亦有飯食及酒者,親戚及賤臣不須禮隆,但示慈惠,故並得飲食之也。

 

其酌數亦當依命,其牲折俎,亦曰殽烝也。

 

故《國語》云「親戚宴饗,則有餚烝」,謂以燕禮而饗則有之也。

 

又《左傳》宣十六年云:「享有體薦,宴有折俎,公當享,卿當宴,王室之禮也。」

 

時定王享士會而用折俎,以《國語》及《左傳》,故知王親戚及諸侯之大夫來聘皆折俎饗也。

 

其饗朝廷之臣,亦當然也。

 

三是戎狄之君使來,王享之,其禮則委饗也。

 

其來聘賤,故王不親饗之,但以牲全體委與之也。

 

故《國語》云「戎翟貪而不讓,坐諸門外而體委與之」是也。

 

此謂戎狄使臣賤之,故委饗。

 

若夷狄君來則當與中國子男同,故《小行人職》掌小賓小客,所陳牲牢,當不異也。

 

四是享宿衛及耆老孤子,則以醉為度,故《酒正》云:「凡饗士庶子,享耆老孤子,皆共其酒,無酌數。」

 

鄭云:「要以醉為度。」

 

「食禮」者,有飯有殽,雖設酒而不飲,其禮以飯為主,故曰食也。

 

其禮有二種,一是禮食,故《大行人》云諸公三食之禮有九舉,及公食大夫禮之屬是也。

 

二是燕食者,謂臣下自與賓客旦夕共食是也。

 

按鄭注《曲禮》「酒漿處右」云:「此大夫士與賓客燕食之禮。」

 

「燕禮」者,凡正享食在廟,燕則於寢,燕以示慈惠,故在於寢也。

 

燕禮則折俎,有酒而無飯也,其牲用狗。

 

謂為燕者,《詩毛傳》云:「燕,安也。」

 

其禮最輕,升堂行一獻禮,畢,而說屨升堂,坐飲以至醉也。

 

《儀禮》猶有諸侯《燕禮》一篇也。

 

然凡燕禮亦有二種,一是燕同姓,二是燕異姓。

 

若燕同姓,夜則飲之;

 

其於異姓,讓之而止。

 

故《詩•湛露》「天子燕諸侯」篇,鄭箋云:「夜飲之禮,同姓則成之,其庶姓讓之則止。」

 

其此燕饗食致仕之老,皇氏云:「則當用正饗、正食、正燕之禮,以其有賢德者,不可以褻禮待之。」

 

其饗死事之老,不必有德,又是老人不宜久立,當用折俎之饗,燕食之食,老人不合夜飲,當用異姓之燕禮。

 

○注「兼用」至「秋冬」。

 

○正義曰:「兼用之,備陰陽」者,以燕之與饗是飲酒之禮,是陽,陽而無陰。

 

食是飯,飯是陰,陰而無陽。

 

周兼用之,故云備陰陽也。

 

云「凡飲養陽氣,凡食養陰氣」者,《郊特牲》文。

 

所以飲養陽者,飲是清虛陽氣之象,食是形質陰體之義。

 

云「陽用春夏,陰用秋冬」者,按《郊特牲》云「饗禘有樂而食嘗無樂」,是故春禘而秋嘗,享與禘連文,故知饗在春。

 

食與嘗連文,故知食在秋。

 

彼不云冬夏者,彼是殷禮,此言冬夏者據周法也。

 

或鄭因春而言夏,因秋而見冬。

 

雖周,冬夏不養老也。

 

就如熊義,去冬夏則一年有五養老也。

 

又春合舞,秋合聲,即是春秋養老之事,冬夏更無養老,通季春大合樂有三養老也。

 

熊氏以為春秋各再養老,故為一年七養老也。

 

去冬夏猶為五,義實可疑。

 

皇氏云:「春夏雖以飲為主,亦有食,先行饗,次燕,次食。

 

秋冬以食為主,亦有饗,先行食,次燕,次享,一日之中,三事行畢。」

 

義或然也。

 

○「五十」至「諸侯」。

 

○此謂子孫為國死難,而王養其父祖也。

 

五十始衰,故養於鄉學。

 

○「六十養於國」者,六十漸衰,養禮彌厚,故養之於小學,小學在國中也。

 

○「七十養於學」者,七十大衰,養禮轉重,故養於大學。

 

○「達於諸侯」者,言此養老之事,非惟天子之法,乃通達於諸侯。

 

盧、王等以為養於鄉,云不為力政養於國,云不與服戎,皆謂養庶人之老也。

 

非鄭義,故鄭注云「國中小學」也。

 

○注「國國」至「明矣」。

 

○正義曰:養於國與養於學文相對,故知國亦是學也。

 

六十少於七十者,六十者宜養於小學,七十者宜養於大學,故云「國,國中小學」。

 

云「在王宮之左」者,據上文而知。

 

云「小學在國中,大學在郊,此殷制明矣」者,以上文云「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下文云「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貴右而賤左。

 

小學在國中,左也;

 

大學在郊,右也,與殷同也,故云「此殷制明矣」。

 

以此篇從上以來,雖解為殷制,無正據可馮,因此小學大學是殷制不疑,故云「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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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

 

九十使人受。

 

命,謂君不親饗食,必以其禮致之。

 

○瞽音古。

 

五十異粻,六十宿肉,七十貳膳,八十常珍,九十飲食不離寢,膳飲從於游可也。

 

粻,糧也。

 

貳,副也。

 

游謂出入止觀。

 

○粻,涉良反。

 

離,力智反。

 

觀,古亂反。

 

六十歲制,七十時制,八十月制,九十日脩。

 

唯絞、紟、衾、冒,死而後制。

 

絞、紟、衾、冒,一日二日而可為者。

 

○絞,戶交反。

 

紟,其鴆反。

 

冒,亡報反。

 

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飽,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雖得人不暖矣。

 

暖,溫。

 

○暖,乃管反,下同。

 

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鄉,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九十者,天子欲有問焉,則就其室,以珍從。

 

尊養之。

 

○從,才用反,又如字。

 

七十不俟朝,大夫士之老者,揖君則退。

 

八十月告存,每月致膳。

 

九十日有秩。

 

秩,常也。

 

有常膳。

 

五十不從力政,六十不與服戎,七十不與賓客之事,八十齊喪之事弗及也。

 

力稍衰也。

 

力政,城道之役也。

 

與,及也。

 

八十不齊,則不祭也。

 

子代之祭,是謂宗子不孤。

 

○與音預,下及注同。

 

五十而爵,賢者命為大夫。

 

六十不親學,不能備弟子禮。

 

七十致政,唯衰麻為喪。

 

致政,還君事。

 

[疏]「八十」至「為喪」。

 

○正義曰:此一節論老人力衰,與少不同之事,各隨文解之。

 

○七十養於大學,至於八十年漸衰弱,不堪來學受養,君以饗食之禮,使人就家致之。

 

其受君命之時,理須再拜,不堪為勞,一坐於地,而首再至於地。

 

瞽人無目,恐其傾倒,拜君命之時,亦當如此,故云「亦如之」。

 

○「五十」至「可也」。

 

○自此以下雜記卿大夫士及庶人年老節制在家自養之法,隨年為品也。

 

○「五十異粻」者,粻,糧也。

 

五十始衰,糧宜自異,不可與少壯者同也。

 

○「六十宿肉」者,轉老,故恆宿肉在帳下,不使求而不得也。

 

○「七十貳膳」者,貳,副也。

 

膳,善食也。

 

恆令善食有儲副,不使有闕也。

 

○「八十常珍」者,珍謂常食之皆珍奇美食,尋常使有。

 

○「九十飲食不離寢」者,謂老人飲食無時,或急求須得,故不離於寢。

 

○「膳飲從於游可也」者,謂美善之膳,水漿之飲,從於老人所游之處,其理可也。

 

○「六十」至「後制」。

 

○「六十歲制」者,明老而預為送終之具也。

 

年既衰老,故逆辨之也。

 

歲制,謂棺也。

 

不易可成,故歲制。

 

然此謂大夫以下耳,人君即位為椑,不待六十也。

 

其槨則死後為之,以其葬尚賒,故《檀弓》云「旬而布材」是也。

 

○「七十時制」者,時制,謂一時可辨,是衣物之難得者。

 

是年轉老,所須辨轉切也。

 

○「八十月制」者,月制,謂一月可辨,衣物易得者也。

 

漸老彌切也。

 

○「九十日脩」者,至九十棺衣皆畢,但日日脩理之,為近於終故也。

 

「惟絞紟衾冒,死而後制」者,此四物易成,故生不逆為,須亡乃制也。

 

故《檀弓》云:「一日二日而可為也者,君子弗為也。」

 

○「七十」至「有秩」。

 

○此謂大夫士老年而聽致仕者,則七十杖於國,朝君之時,入門至朝位,君出,揖之即退,不待朝事畢也。

 

若不聽致仕,則《祭義》云:「七十杖於朝,八十不俟朝。」

 

○「八十月告存」者,告謂問也。

 

君每月使人致膳告問存否。

 

○「九十日有秩」者,以至年老方極。

 

秩,常也。

 

君則日使人以常膳致之,故云「日有秩」。

 

○注「大夫」至「則退」。

 

○正義曰:按《儀禮•大射》「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面」,「公降立於阼階之東南,南鄉」,「揖大夫,大夫皆少進」,彼鄭注云「變爾言揖」。

 

使近北者爾揖,君則退,謂就位,君揖之時,七十老者則退,故《祭義》注云:「君揖之即退,不待朝事畢。」

 

其少壯者,則待朝事之終也。

 

○注「每月致膳」。

 

○正義曰:經直云「月告存」,知非直遣人告問存否。

 

必知致膳者,以下云「九十日有秩」,上文云「天子欲有問焉,則就其室,以珍從」,明八十每月告存之時,必當致膳也。

 

○注「力稍」至「不孤」。

 

○正義曰:以上文歲制及杖於家之屬,兼含大夫士及庶人之老。

 

此五十不從力政,及不與服戎,惟據庶人之事,故云「力政,城道之役也」,謂築城垣治道也。

 

其大夫士六十未致仕,若為軍將,當與服戎,故知此據庶人也。

 

按《異義》:「《禮》戴說《王制》云:『五十不從力政,六十不與服戎。』

《易孟氏》、《韓詩》說『年二十行役,三十受兵,六十還兵』。

 

《古周禮》說『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許慎謹按云:《五經》說皆不同,是無明文所據。

 

漢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

 

六十五已老,而周復征之,非用民意。」

 

是許以《周禮》為非。

 

鄭駮之云:「《周禮》是周公之制,《王制》是孔子之後大賢所記先王之事,《周禮》所謂皆征之者,使為胥徒給公家之事,如今之正衛耳。

 

六十而不與服戎,胥徒事暇,坐息之間,多其五歲,又何太違之?」

 

云「徒給公家之事」,云「非用民意」,取《王制》所云「力政挽引築作之事」;

 

所謂服戎,謂從軍為士卒也:二者皆勞於胥徒,故早捨之。

 

如鄭此言,力政田役為重,故云「五十免之」,故此五十不從力政,《祭義》云「五十不為甸徒」也。

 

戎事差輕,六十不與服戎,及《孟氏》說「六十選兵」是也。

 

胥徒又輕,故野外六十五猶征之。

 

若四郊之內,以其多役,其胥徒之事,六十則免。

 

初受役之時,始年二十也。

 

其野王城之外,力役又少,胥徒之事,十五則征之,至六十五。

 

其力政之事,皆二十受之;

 

兵革之事,則三十受之,故《易孟氏》、《詩韓氏》皆云「二十行役,三十受兵」也。

 

云「是謂宗子不孤」者,以父是宗子,年已八十,子則代之而祭。

 

若父不為宗子,則不主祭祀,無祭可代。

 

今已是父嫡子代父而祭之,是有父之宗子。

 

按《喪服》云:「宗子孤為殤。」

 

以無父則稱孤,明有父則不孤,故云「是謂宗子不孤」也。

 

○注「賢者命為大夫」。

 

○正義曰:經文云「五十而爵」,鄭知非命為士而云大夫者,以《王制》殷法,殷則士無爵。

 

此經云而爵,故知是大夫也。

 

此謂凡常之人有賢德,故五十始為大夫。

 

若其有德,不必五十,則《喪服》「小功」章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是幼為大夫,為兄之長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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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51:1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三


有虞氏養國老於上庠,養庶老於下庠。

 

夏後氏養國老於東序,養庶老於西序。

 

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

 

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國之西郊。

 

皆學名也。

 

異者,四代相變耳,或上西,或上東,或貴在國,或貴在郊。

 

上庠、右學,大學也,在西郊;

 

下庠、左學,小學也,在國中王宮之東;

 

東序、東膠,亦大學,在國中王宮之東;

 

西序、虞庠亦小學也,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學於西郊。

 

膠之言糾也,庠之言養也。

 

周之小學為有虞氏之庠制,是以名庠。

 

云其立鄉學亦如之。

 

膠,或作練。

 

○糾,居黝反,徐居酉反。

 

絿音求,又音虯。

 

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養老。

 

夏後氏收而祭,燕衣而養老。

 

殷人哻而祭,縞衣而養老。

 

周人冕而祭,玄衣而養老。

 

玄,冕屬也,畫羽飾焉。

 

凡冕屬,其服皆玄上纁下。

 

有虞氏十二章,周九章,夏、殷未聞。

 

凡養老之服,皆其時與群臣燕之服。

 

有虞氏質,深衣而巳。

 

夏而改之,尚黑而黑衣裳。

 

殷尚白而縞衣裳。

 

周則兼用之,玄衣素裳。

 

其冠則弁追,章甫,委貌也。

 

諸侯以天子之燕服為朝服,《燕禮》曰:「燕,朝服。」

 

服是服也。

 

王者之後,亦以燕服為之。

 

魯季康子朝服以縞,僣宋之禮也。

 

天子皮弁,以日視朝也。

 

○{羽王}<禾音>皇,本又作皇。

 

哻,況甫反。

 

縞,古老反,又古報反。

 

纁,許云反。

 

牟,亡侯反。

 

追,丁雷反。

 

凡茸荃養老,皆引年。

 

已而引戶校年,當行復除也。

 

老人眾多,非賢者不可皆養。

 

○復除,上音福;

 

下如字,又直慮反。

 

八十者,一子不從政。

 

九十者,其家不從政。

 

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

 

廢,廢於人事。

 

○養如字,又以尚反。

 

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

 

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

 

將徙於諸侯,三月不從政。

 

自諸侯來徙家,期不從政。

 

自,從也。

 

○期音基。

 

[疏]「有虞」至「從政」。

 

○正義曰:此一節明養致仕老及庶人老給賜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皆學」至「如之」。

 

○正義曰:此四代養老之處,雖其名不同,以殷人云右學、左學,虞氏云上庠、下庠,《學記》云「黨有庠」,《文王世子》云「學干戈羽籥於東序」,以此約之,故知「皆學名也」。

 

「養老必在學」者,以學教孝悌之處,故於中養老。

 

熊氏云:「國老謂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謂士也。」

 

皇氏云:「庶老兼庶人在官者。」

 

其致仕之老,大夫以上當養從國老之法,士養從庶老之法,故《外饔》云「邦饗耆老,掌其割享」,鄭注引此「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是也。

 

虞、殷尚質,貴取物成,故大學在西,小學在東。

 

夏、周貴文,取積漸長養,故大學在東,小學在西。

 

故云「上庠、右學,大學也,在西郊;

 

下庠、左學,小學也,在國中王宮之東」,以虞殷質,俱貴於西,故並言之;

 

夏、周為文,皆上東,故亦並言之,云「東序、東膠,亦大學,在國中王宮之東;

 

西序、虞序亦小學也,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學於西郊」是也。

 

云「周之小學為有虞氏之庠制」者,庠則後有室,前有堂。

 

若夏後氏之序,及周之學所在序者,皆與庠制同。

 

其州黨之序,則歇前而已。

 

序則豫也。

 

故《鄉射》云:「豫則鉤楹內,堂則由楹外。」

 

彼鄭注「豫讀如成周宣謝災之謝」是也。

 

云「其立鄉學亦如之」者,言鄉學亦為庠制,故上文云「耆老皆朝於庠」是也。

 

周大學在國之西郊,鄭《駮異義》云「三靈一雍在郊」者,熊氏云「文王之時猶從殷禮,故辟廱大學在郊」。

 

劉氏以為周之小學為辟廱在郊。

 

○注「皇冕」至「朝也」。

 

○正義曰:以皇與下冕相對,故為冕屬。

 

按《周禮》有「設皇邸」,又云「有皇舞」,皆為「鳳皇」之字,鳳羽五采,故云畫羽飾之。

 

按上注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此云「夏殷未聞」者,以《皋陶謨》謂之虞夏書,因彼之成文,故云「虞夏之制」,其實惟謂虞也。

 

云「凡養老之服,皆其時與群臣燕之服」,鄭知然者,以經云夏後氏燕衣而養老,周人玄衣而養老。

 

周人燕用玄衣,故知養老燕群臣之服也。

 

云「有虞氏質,深衣而巳」者,深衣謂白布衣,以質,用白布而已,其冠未聞。

 

皇氏云以為養老,首還服皇冠。

 

崔氏云以為與夏周同,未知然否。

 

按《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齊則緇之。」

 

大古,則虞氏或用白布冠也。

 

云「夏而改之,尚黑而黑衣裳」者,以殷人尚白用縞衣,夏既尚黑,燕衣黑衣也。

 

云「殷尚白而縞衣裳」者,縞,白色生絹,亦名為素。

 

此縞衣謂白,白布深衣也。

 

云「周則兼用之,玄衣素裳」者,以經云「玄衣而養老」,若衣裳俱玄,則與夏不異。

 

又《儀禮》朝服緇布衣素裳,緇則玄,故為玄衣素裳。

 

上養老云周人脩而兼用之,故養老之衣,亦脩而兼用之。

 

云「其冠則牟追、章甫,委貌也」者,按《儀禮》朝服首著玄冠,玄冠即委貌。

 

以此推之,則殷之朝服,則皆著章甫之冠,夏之朝服著牟追。

 

云「諸侯以天子之燕服為朝服」者,以《燕禮》諸侯燕臣子用朝服,明天子之燕亦朝服也。

 

引《燕禮》曰「燕,朝服」者,證朝、燕同。

 

云「服是服也」者,言燕時服是玄衣素裳之服。

 

崔氏云:「天子燕畿內諸侯以緇衣,燕畿外諸侯以玄冠。

 

諸侯各以為朝服,事無明文,不可依也。」

 

云「王者之後,亦以燕服為之」者,《玉藻》云:「魯季康子朝服以縞。」

 

若當時無朝服以縞,康子不應服之,明是宋人所著,故康子僣效之。

 

宋既朝服以縞,杞當朝服以玄。

 

云「天子皮弁,以日視朝也」者,《玉藻》文。

 

引之者,證天子以諸侯朝服之別,按《詩•頍弁》注云:「禮,天子諸侯朝服以燕,天子之朝服以皮弁。」

 

服以皮弁服,燕不用玄衣者,《詩》所謂燕同姓諸公及異姓甥舅等,故用皮弁,尚質故也。

 

若燕其諸侯,則用玄衣,明諸侯則朝服以日視朝,服則玄冕素裳也。

 

《冠禮記》云:「周弁、殷哻、夏收。」

 

鄭云:「弁名出於幠,幠,大也,言所以自光大也。

 

哻名出於幠,幠,覆也,所以自覆飾也。

 

收,言所以收斂發也。

 

其制之異,亦未聞。」

 

《冠禮記》又云:「委貌,周道也。

 

章甫,殷道也。

 

母追,夏後氏之道也。」

 

鄭注云「委猶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

 

章,明也,殷質,言以表明丈夫也」,「母,發聲也。

 

追猶堆也。

 

夏後氏質,以其形名之」,「其制之異同未聞」。

 

○「將徙」至「從政」。

 

○此謂大夫采地之民,徙於諸侯為民,以其新徙,當須復除。

 

但諸侯地寬役少,為人所欲,故惟三月不從政。

 

○「自諸侯來徙於家」者,謂諸侯之民,來徙於大夫之邑,以大伕役多地狹,欲令人貪之,故期不從政。

 

按《旅師》云:「新甿之治皆聽之,使無征役。」

 

鄭注引此文以證之,是據民之遷徙。

 

王肅及庾氏等以為據仕者從大夫家出仕諸侯,從諸侯退仕大夫,非鄭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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