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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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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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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18:3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晉獻文子成室,晉大夫發焉。

 

文子,趙武也。

 

作室成,晉君獻之,謂賀也。

 

諸大夫亦發禮以往。

 

張老曰:「美哉輪焉!

 

美哉奐焉!

 

心譏其奢也。

 

輪,輪囷,言高大。

 

奐,言眾多。

 

○奐音渙,本亦作煥。

 

奐爛,言眾多也。

 

囷,起倫反。

 

歌於斯,哭於斯,聚國族於斯。」

 

祭祀、死喪、燕會於此足矣。

 

言此者,欲防其後復為。

 

文子曰:「武也得歌於斯,哭於斯,聚國族於斯,是全要領以從先大夫於九京也。」

 

北面再拜稽首。

 

全要領者,免於刑誅也。

 

晉卿大夫之墓地在九原。

 

京蓋字之誤,當為原。

 

○要,一遙反,注及下注「要君」同。

 

京音原,下同,下亦作「原」字。

 

君子謂之善頌善禱。

 

善頌,謂張老之言。

 

善禱,謂文子之言。

 

禱,求也。

 

○禱,丁老反,祈也。

 

[疏]「晉獻」至「善禱」。

 

○正義曰:此一節論文子成室相禱頌之事,各隨文解之。

 

○「晉獻文子成室」者,「獻」謂慶賀也。

 

文子,晉卿趙武也。

 

「成室」,謂文子作宮室成也。

 

文子宮室成,晉咀薺賀也。

 

○「晉大夫發焉」者,發,禮也。

 

晉君既賀,則朝廷大夫並發禮同從咀薺賀之。

 

「張老曰:美哉輪焉」者,張老亦往慶之一大夫也。

 

心譏文子宮室飾麗,故佯而美之也。

 

「輪」謂輪囷高大也。

 

《春秋外傳》曰「趙文子為室,斫其椽而礱之,張老諫之」,是也。

 

○「美哉奐焉」者,「奐」謂其室奐爛眾多也。

 

既高又多文飾,故重美之。

 

王云:「奐,言其文章之貌也。」

 

○「歌於斯」者,「歌」謂祭祀時奏樂也。

 

斯,此也。

 

張老前美其飾麗,後又防更造也,言此室可以祭祀歌樂也。

 

然大夫祭無樂,而春秋時或有之也。

 

○「哭於斯」者,又言此室亦足居喪哭泣位也。

 

○「聚國族於斯」者,又言此室可以燕聚國賓及會宗族也。

 

終始永足,切勿復更造作。

 

○「文子曰:武也得歌於斯,哭於斯,聚國族於斯」者,武,文子名也。

 

文子覺譏,故稱名自陳,將自陳數前譏,具領述張老之言也。

 

○「是全要領以從先大夫於九京也」者,領,頸也。

 

古者罪重要斬,罪輕頸刑也。

 

「先大夫」,謂文子父祖,以其世為大夫,故稱父祖為「先大夫」也。

 

九原,文子家世舊葬地也。

 

文子述張老語竟,故說此自陳也。

 

言若得保此宅以歌哭,終於餘年,不被罪討,是完全要領,壽終而卒,以從先大夫葬於九原也。

 

○「北面再拜稽首」者,辭畢,乃稽首謝過受諫也。

 

「北面」者,在堂禮也。

 

故《鄉飲酒禮》賓主皆北面拜。

 

○「君子謂之善頌、善禱」者,「君子」者,知禮之人也。

 

見張老與文子皆能中禮,故善之也。

 

「頌」者,美盛德之形容。

 

「禱」者,求福以自輔也。

 

張老因美而譏之,故為「善頌」。

 

文子聞過即服而拜,故為「善禱」也。

 

○注「晉卿」至「為原」。

 

○正義曰:案《墓大夫》云:「令國民族葬。」

 

注云:「族葬各從其親。」

 

是卿大夫墓地得同在一處。

 

知「京」當為「原」者,案《韓詩外傳》云:「晉趙武與叔向觀於九原。」

 

又《爾雅》云:「絕高為京,廣平曰原。」

 

非葬之處,原是墳墓之所,故為原也。

 

仲尼之畜狗死,畜狗,馴守。

 

○畜,許六反,又許又反。

 

馴守,上音巡,下如字,又手又反。

 

使子貢埋之,曰:「吾聞之也,敝帷不棄,為埋馬也。

 

敝蓋不棄,為埋狗也。

 

棄也貧,無蓋,於其封也,亦予之席,毋使其首陷焉。」

 

封當為窆。

 

陷,謂沒於土。

 

○貢,本亦作贛,音同。

 

為埋,於偽反,下亡皆反,下並同。

 

狗,古口反。

 

封,彼劍反,出注。

 

路馬死,埋之以帷。

 

路馬,君所乘者。

 

其他狗馬,不能以帷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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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19:2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季孫之母死,哀公吊焉。

 

曾子與子貢吊焉,閽人為君在,弗內也。

 

閽人,守門者。○閽音昏。

 

弗內,上如字,下音納。

 

曾子與子貢入於其廄而脩容焉。

 

更莊飾。

 

○廄,久又反。

 

子貢先入,閽人曰:「鄉者已告矣。」

 

既不敢止,以言下之。

 

○鄉,許亮反,下戶嫁反。

 

曾子後入,閽人辟之。

 

見兩賢相隨,彌益恭也。

 

○辟音避,下同。

 

涉內霤,卿大夫皆辟位,公降一等而揖之。

 

禮之。

 

○霤,力又反。

 

君子言之曰:「盡飾之道,斯其行者遠矣。」

 

[疏]「季孫」至「遠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子加服,人乃敬之事。

 

○「卿大」至「遠矣」。

 

○二子既入涉至內霤,卿與大夫皆逡巡辟位,公於堂上降階一等,揖而禮之。

 

於時君子以二子盛飾備禮,遂美之云,凡人盡其容飾,則被崇禮。

 

其盡飾道理,斯,此,此其施行可久遠矣。

 

所以可久遠者,以二子初時不具衣服,則閽人拒之。

 

二子退而脩容,閽人雖是愚鄙,猶知敬畏,明其不愚之人則敬畏可知。

 

是其盡飾之道,行之可長遠矣。

 

案《喪大禮》君臨大夫之喪,「君即位於序端,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北面東上」。

 

是辟位者蓋少西,逡巡而東面,不當北面之位。

 

然君在,大夫得斯為二子辟位者,卿大夫等見公將降,故先辟位。

 

或可此公始入升堂之後,卿大夫猶庭中北面。

 

「辟位」者,謂辟中庭之位,少近東耳。

 

又吊有常服,而得特為盡飾者,謂更服新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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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20:1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陽門之介夫死,陽門,宋國門名。

 

介夫,甲衛士。

 

司城子罕入而哭之哀。

 

宋以武公諱司空為司城。

 

子罕,戴公子樂甫術之後樂喜也。

 

○罕,吁旱反。

 

晉人之覘宋者,反報於晉侯曰:「陽門之介夫死,而子罕哭之哀,而民說,殆不可伐也。」

 

覘,闚視也。

 

○覘,敕廉反,下同。

 

說音悅,下注同。

 

闚,去規反。

 

孔子聞之曰:「善哉覘國乎!

 

善其知微。

 

《詩》云:『凡民有喪,扶服救之。』

救猶助也。

 

○扶服,並如字,又上音蒲,下音蒲北反,本又作匍匐,音同。

 

雖微晉而已,天下其孰能當之?

 

微猶非也。

 

○當,丁郎反。

 

[疏]「陽門」至「當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善覘國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宋以」至「喜也」。

 

○正義曰:「宋以武公諱司空」者,桓六年《左傳》申繻之辭也。

 

知有「司城」者,以春秋之時,唯宋有司城,無司空;

 

又《冬官•考工記》「匠人營國」,是司空主營城郭,故知廢司空為司城。

 

服虔、杜預注傳皆以為然。

 

云「子罕,戴公子樂甫術之後」者,案《世本》:「戴公生樂甫術,術生石甫原繹,繹生夷甫傾,傾生東鄉克,克生西鄉士曹,曹生子罕喜。」

 

是子罕為術之五世孫也。

 

○「殆不可伐也」者,言介夫匹庶之賤人,而子罕是國之卿相,以貴哭賤,感動民心,皆喜悅,與上共同死生。

 

若有人伐,民必致死,故云「殆不可伐也」。

 

殆,近也。

 

不能正執,故云「殆不可伐」,為疑辭也。

 

○「《詩》云」至「當之」。

 

○引《詩•邶•谷風》之篇也。

 

時有愛其新昏,棄其舊室,舊室恨之:我初來之時,為女盡力。

 

所以盡力者,以凡人家死喪,鄰里尚扶服盡力往救助之,況我於女夫家而何得不盡力?

 

今此引《詩》斷章云「凡民有喪」,則「陽門之介夫死」是也。

 

在上扶服而救助之,則子罕哭之哀是也。

 

○「雖微晉而已」者,微,非也。

 

言晉之強盛,猶不能當宋,雖非晉之強,天下更有強於晉者,誰能當之?

 

言縱有強者,不能當宋。

 

「而已」是助語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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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


魯莊公之喪,既葬,而絰不入庫門。

 

時子般弒,慶父作亂,閔公不敢居喪,葬己,吉服而反。

 

正君臣,欲以防遏之。

 

微弱之至。

 

○般音斑。

 

弒音試。

 

遏,於葛反。

 

士大夫既卒哭,麻不入。

 

麻猶絰也。

 

群臣畢虞卒哭,亦除喪也。

 

閔公既吉服,不與虞卒哭。

 

○與音預。

 

[疏]「魯莊」至「不入」。

 

○正義曰:此一節論禮變所由也。

 

莊公,閔公父也。

 

絰,葛絰也。

 

諸侯弁絰葛而葬也。

 

魯之庫門,天子之皋門也。

 

莊公以三十二年薨,大子般立。

 

十月已未,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立閔公,慶父作亂。

 

閔公時年八歲,不敢居喪三年,既葬竟,除凶服於外,吉服反,以正君臣,故絰不入庫門也。

 

所以至庫門而去絰。

 

○注「時子」至「而反」。

 

○正義曰:案《春秋左氏傳》:「慶父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

 

是子般弒、慶父作亂之事也。

 

云「閔公不敢居喪」者,閔公是莊公之子,夫人哀姜之娣叔姜所生,以葬畢即除服,故云「不敢居喪」。

 

經云「絰不入」者,謂葛絰,故前文云:「天子諸侯葛絰帶而葬。」

 

所以云「不入庫門」者,以魯有三門庫、雉、路,庫門最在外,以從外來,故「絰不入庫門」。

 

絰既不入,衰亦不入可知也。

 

○注「麻猶」至「卒哭」。

 

○正義曰:經云「大夫既卒哭,麻不入」,上云「絰不入」,故云「麻猶絰也」。

 

其實上是君身,絰用葛,士大夫是臣,故絰用麻也。

 

云:「群臣畢虞卒哭,亦除喪也」者,亦閔公也。

 

閔公葬而除喪,今群臣卒哭乃除喪者,以閔公既葬,須即位正君臣,故既葬而除,群臣須行虞卒哭之際,故卒哭乃除之。

 

云「閔公既吉服,不與虞卒哭」者,按《論語》云「羔裘玄冠,不以吊」,虞卒哭並是凶事,閔公既服吉服,故不與也。

 

此云「麻不入」者,承上「庫門」,亦謂不入庫門也,謂卒哭已後,麻不復入。

 

按《喪服》注「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則既虞服葛。

 

此卒哭之麻不入者,皇氏云:「時禍亂迫蹙,君既服吉服,故士大夫既虞不復受服,至卒哭總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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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


孔子之故人曰原壤,其母死,夫子助之沐槨。

 

沐,治也。

 

○壤,如丈反。

 

原壤登木曰:「久矣,予之不託於音也。」

 

木,槨材也。

 

託,寄也,謂叩木以作音。

 

○材音才。

 

歌曰:「貍首之班然,執女手之卷然。」

 

說人辭也。

 

○貍,力知反。

 

女如字,徐音汝。

 

卷音權,本又作拳。

 

夫子為弗聞也者而過之。

 

佯不知。

 

○佯音羊。

 

從者曰:「子未可以已乎?」

 

已猶止也。

 

○從,才用反。

 

以、已並音以。

 

夫子曰:「丘聞之,親者毋失其為親也,故者毋失其為故也。」

 

[疏]「孔子」至「故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無大故不遺故舊之事。

 

○原壤登槨材而言曰:久矣,予之不託於音也。

 

託,寄也,謂我遭喪母以來,日月久矣。

 

我不得託寄此木以為音聲,於是乎叩木作音,口為歌。

 

「曰:貍首之班然」者,言言斫材文采,似貍之首。

 

○「執女手之卷然」者,孔子手執斤斧,如女子之手,卷卷然而柔弱。

 

以此歡說仲尼,故注云「說人辭也」。

 

然在喪而歌,非禮之甚,夫子為若不聞也者而過去之。

 

從者見其無禮,謂夫子曰:「彼既無禮,子未可休已乎?」

 

言應可休已,不須為治槨也。

 

夫子對從者曰:朋友無大故,不相遺棄,丘聞之,與我骨肉親者雖有非禮,無失其為親之道,尚得與之和睦;

 

故舊者雖有非禮,無失其為故之道,尚得往來。

 

原壤有非禮,既是故舊,身無殺父害君之故,何以絕之?

 

按《論語》云:「主忠信,無友不如已者,」《左傳》吳季札譏叔孫穆子好善而不能擇人。

 

原壤母死,登木而歌,夫子聖人,與之為友者,《論語》云「無友不如已者」,謂方始為交遊,須擇賢友。

 

《左傳》云「好善而不能擇人」者,謂不善之人,不可委之以政。

 

今原壤是夫子故舊,為日已久。

 

或平生舊交,或親屬恩好,苟無大惡,不可輒離。

 

故《論語》云:「故舊無大故,則不相遺棄。」

 

彼注云:「大故謂惡逆之事。」

 

殺父害君,乃為大故,雖登木之歌,未至於此。

 

且夫子聖人,誨人不倦。

 

宰我請喪親一期,終助陳桓之亂,互鄉童子,許其求進之情,故志在攜獎,不簡善惡。

 

原壤為舊,何足怪也?

 

而皇氏云:「原壤是上聖之人,或云是方外之士,離文棄本,不拘禮節,妄為流宕,非但敗於名教,亦是誤於學者。」

 

義不可用。

 

其云原壤中庸下愚,義實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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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


趙文子與叔譽觀乎九原。

 

叔譽,叔向也,晉羊舌大夫之孫,名肸。

 

○譽音預。

 

向,許亮反。

 

肸,許乙反。

 

文子曰:「死者如可作也,吾誰與歸?」

 

作,起也。

 

叔譽曰:「其陽處父乎?」

 

陽處父,襄公之大傅。

 

○父音甫,注同。

 

傅音賦。

 

文子曰:「行並植於晉國,不沒其身,其知不足稱也。」

 

並猶專也,謂剛而專已,為狐射姑所殺。

 

沒,終也。

 

植或為特。

 

○行,舊下孟反,皇如字。

 

並,必正反,注同。

 

植,直吏反,又時力反,注同。

 

知音智,射音亦,又音夜。

 

「其舅犯乎?」

 

文子曰:「見利不顧其君,其仁不足稱也。

 

謂久與文公辟難,至將反國,無安君之心,及河授璧,詐請亡,要君以利是也。

 

○難,乃旦反。

 

要,一遙反。

 

我則隨武子乎?

 

利其君,不忘其身。

 

謀其身,不遺其友。」

 

武子,士會也,食邑於隨、范,字季。

 

晉人謂文子知人。

 

見其所善於前,則知其來所舉。

 

文子其中退然如不勝衣,中,身也。

 

退,柔和貌。

 

《鄉射記》曰:「居二寸以為侯中。」

 

退或為妥。

 

○追然音退,本亦作退。

 

勝音升。

 

妥,他果反。

 

其言吶吶然如不出其口。

 

吶吶,舒小貌。

 

○吶,如悅反,徐似劣反。

 

所舉於晉國管庫之士七十有餘家,管庫之士,府史以下,官長所置也。

 

舉之於君,以為大夫、士也。

 

管,鍵也。

 

庫,物所藏。

 

○長,丁丈反。

 

鍵,其展反,徐其偃反,鑰也。

 

生不交利,廉也。

 

死不屬其子焉。

 

潔也。

 

○屬音燭。

 

[疏]「趙文」至「子焉」。

 

○正義曰:此一節論趙文子知人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叔譽」至「名肸」。

 

○正義曰:知叔譽是叔向者,案《韓詩外傳》云:「趙文子與叔向觀於九原。」

 

故知叔譽是叔向也。

 

云「晉羊舌大夫之孫名肸」者,案《左氏》羊舌是邑名,晉大夫公族為羊舌大夫也。

 

故閔二年《左傳》云:「羊舌大夫為尉。」

 

羊舌大夫生羊舌職,職生叔向,是羊舌大夫之孫也。

 

又昭三年《左傳》叔向與齊晏子語云:「肸又無子。」

 

是名肸。

 

「死者如可作也,吾誰與歸」者, ○文子云:此處先世大夫死者既眾,假令生而可作起,吾於眾大夫之內,而誰最賢,可以與歸?

 

○「文子」至「稱也」者,「並」猶專也,「植」謂剛也,文子曰言處父唯行專權剛強於晉國,自招殺害,不得以理終沒其身,是不能防身遠害,以其無知故也。

 

故云「其知不足稱」也。

 

○注「並猶」至「為特」。

 

○正義曰:「並」者謂並他事以為已有,是專權之事,故云並猶專也。

 

云「謂剛而專已」者,「剛」,經中「植」也。

 

文五年「甯嬴從陽處父及溫而還,其妻問之,嬴曰:『夫子剛。』」

又文六年「晉蒐於夷,使狐射姑將中軍,趙盾佐之。

 

陽處父至自溫,改蒐於董,易中軍」,以趙盾為將,狐射姑郤為佐。

 

狐射姑恨之,使續鞫居殺陽處父,故傳云:「賈季怨陽子之易其班也。」

 

賈季即狐射姑也。

 

賈是采邑,季則其字也。

 

○「見利」至「稱也」者,文子云:舅犯見君反國,恐不與已利祿,遂不顧其君,詐欲奔去,唯求財利,無心念君,無仁愛之心,其仁不足稱也。

 

○注「謂久」至「利是」。

 

○正義曰:案《左傳》僖五年辟驪姬之難,至僖二十四年反國,是久與文公辟難也。

 

又案僖二十四年《左傳》云:「及河,子犯以璧授公子曰:『臣負羈紲,從君巡於天下,臣之罪甚多矣。

 

臣猶知之,而況君乎?

 

請由此亡。』

公子曰:『所反國不與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

是要君求利之事也。

 

○「利其」至「其友」者,文子稱隨武子之德,凡人利君者,多性行偏特,不顧其身。

 

今武子既能利君,又能不忘其身。

 

「利其君」者,謂進思盡忠。

 

「不忘其身」者,保全父母。

 

「謀其身,不遺其友」者,凡人謀身,多獨善於已,遺棄故舊。

 

今武子既能謀身,又能不遺其朋友。

 

此二句言武子德行弘廣,外內周備,故襄二十七年《左傳》論范武子之德云:「文子之家事治,言於晉國無隱情。」

 

無隱情則利君也,家事治則不忘其身。

 

處父、舅犯,其事顯於《春秋》,故鄭具言之;

 

隨武子之事,《春秋》文無指的,故鄭亦不言也。

 

文七年士會與先蔑俱迎公子雍,在秦三年,不見先蔑,及士會還晉,遂不見蔑而歸,是遺其友,而云「不遺」者,彼謂共先蔑俱仰公子雍,懼其同罪,禍及於已,故不見之,非是無故相遺也。

 

○「文子」至「其口」者,作記者美文子知人,既美隨士會於前,知其所舉還如隨會之比。

 

此論文子之貌,文子身形退然柔相,似不勝其衣,言形貌之卑退也。

 

其發言舒小,似吶吶然如不出諸口,謂言語卑下也。

 

○注「鄉射」至「侯中」。

 

○正義曰:引之者,證「中」為身也,故《儀禮•鄉射記》曰:「鄉侯五十弓,弓長六尺」,謂鄉射去射處五十步,一步料二寸,以為侯中,則侯中方一丈,「中」謂身也。

 

○注「舉之」至「鍵也」。

 

○正義曰:知「為大夫、士」者,以經稱「家」,家是大夫、士之總號。

 

案《月令》註:「管籥,搏鍵器。」

 

鍵謂鎖之入內者,俗謂之鎖須;

 

管謂夾取鍵,今謂之鑰匙;

 

則是管、鍵為別物。

 

而云「管鍵」者,對則細別,散則大同,為鍵而有,故云「管鍵」。

 

○「生不交利」者,謂文子生存之日,不交涉為利,是謂不與利交涉也。

 

○「死不屬其子」者,謂臨死時不私屬其子於君及朝廷也。

 

案《禮記》文子成室,被張老所譏。

 

樂奏《肆夏》,從趙文子始。

 

《禮記》顯其奢僣者,晉為霸主,總領諸侯,武為晉相,光顯威德。

 

此乃事勢須然,無廢德行之善。

 

且仲尼之門,尚有柴愚參魯,管仲相齊亦有三歸反坫,亦何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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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


叔仲皮學子柳。

 

叔仲皮,魯叔孫氏之族。

 

學,教也。

 

子柳,仲皮之子。

 

○學,戶教反,注同。

 

叔仲皮死,其妻魯人也,衣衰而繆絰。

 

衣,當為齊,壞字也。

 

繆,當為「不樛垂」之樛。

 

士妻為舅姑之服也。

 

言雖魯鈍,其於禮勝學。

 

○衣衰,依注衣作齊,音咨。

 

繆,依注讀曰樛,音居虯反。

 

為舅,於偽反。

 

下「為舅」、「為天子」、「不為兄」、「不為蠶」同。

 

魯鈍,徒困反,亦作頓。

 

叔仲衍以告,告子柳,言此非也。

 

衍,蓋皮之弟。

 

衍或為皮。

 

○衍,以善反,注同。

 

請繐衰而環絰,繐衰,小功之縷,而四升半之衰。

 

環絰,吊服之絰。

 

時婦人好輕細,而多服者。

 

衍既不知禮之本,子柳亦以為然,而請於衍,使其妻為舅服之。

 

○繐衰,上音歲,下七雷反。

 

縷,力主反。

 

好,呼報反。

 

曰:「昔者吾喪姑姊妹亦如斯,末吾禁也。」

 

衍答子柳也。

 

姑姊妹在室齊衰,與婦為舅姑同。

 

末,無也。

 

言無禁我,欲其言行。

 

○喪如字。

 

末,莫曷反。

 

退,使其妻繐衰而環絰。

 

婦以諸侯之大夫為天子之衰、吊服之絰服其舅,非。

 

[疏]「叔仲」至「環絰」。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柳失禮之事。

 

○叔仲,氏也,皮是名。

 

言叔仲皮教訓其子,子柳雖受父教,猶不知禮。

 

在後叔仲皮死,其妻魯人也,其子柳之妻是魯鈍婦人。

 

雖曰魯鈍,猶知為舅姑而身著齊衰,而首服繆絰也。

 

謂絞麻為絰。

 

○「叔仲衍以告」者,衍是皮之弟、子柳之叔。

 

既見當時婦人好尚輕細,見子柳之妻身著齊衰,以告子柳:汝妻何以著非禮之服?

 

子柳見時皆爾,亦以為然,以妻非禮,遂請於衍,欲令其妻身著緦衰,首服環絰。

 

衍答子柳云:昔者吾喪姑姊妹亦如斯。

 

斯,此也。

 

謂如此繐衰環絰。

 

○「末吾禁也」者,末,無也。

 

我著繐衰環絰,無人於吾而相禁者,既無禁,明其得著繐衰。

 

衍告子柳如此。

 

丁柳得衍言乃退,使其妻著繐衰而環絰。

 

○注「叔仲」至「之族」。

 

○正義曰:知者,案《世本》「桓公生僖叔牙,叔牙生武仲休,休生惠伯彭,彭生皮,為叔仲氏」。

 

故云「叔孫氏之族」。

 

○注「衣當」至「勝學」。

 

○正義曰:《喪服》婦為舅姑齊衰,無「衣衰」之文,故知「衣」是「齊」字,但「齊」字壞滅而有「衣」在。

 

云「繆讀為不樛垂之樛」者,讀從《喪服傳》「不樛垂」之樛。

 

樛謂兩股相交也,五服之絰皆然,唯吊服環絰不樛耳。

 

云「士妻為舅姑之服也」者,以子柳以仲叔為氏,則非庶人也,又《春秋》叔仲皮等經傳無文,則非卿大夫也,故以為「士妻」。

 

其實大夫妻為舅姑亦齊衰。

 

○注「衍蓋皮之弟」。

 

○正義曰:知者,以叔仲衍、叔仲皮皆以單字為名,故疑是兄弟也。

 

又子柳請衍,則衍尊於子柳,是子柳叔也。

 

○「繐衰」至「服之」。

 

○正義曰:知「繐衰,小功之縷,而四升半」者,約《喪服傳》文。

 

云「環絰,吊服之絰」者,約《周禮•司服》「首服弁絰」,鄭注云:「弁絰者,如爵弁而素,加環絰。」

 

又鄭注《雜記》云:「環絰者,一股,所謂纏絰也,纏而不樛。」

 

是環絰不樛也。

 

云「時婦人好輕細,而多服此」者,若時人不服此服,則衍與子柳應知繐衰為非。

 

今子柳既受學於父,不肯粥庶弟之母,非是下愚而不知其非禮,明當時皆著輕細故也。

 

○注「婦以」至「舅非」。

 

○正義曰:「以諸侯之大夫為天子之衰」,據《喪服》謂繐衰也。

 

云「吊服之絰」者,謂環絰,既以此服服舅,故云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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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25:1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成人有其兄死而不為衰者,聞子皋將為成宰,遂為衰。

 

成人曰:「蠶則績而蟹有匡,范則冠而蟬有緌,兄則死而子皋為之衰。」

 

蚩兄死者。

 

言其衰之不為兄死,如蟹有匡,蟬有緌,不為蠶之績,范之冠也。

 

范,蜂也。

 

蟬,蜩也。

 

緌為蜩喙,長在腹下。

 

○成,本或作鄭,音丞。

 

蠶,七南反。

 

蟹,戶買反。

 

緌,耳佳反。

 

蚩,昌之反。

 

蜂,子逢反。

 

蜩音條。

 

喙,呼惠反。

 

又,丁角反。

 

[疏]「成人」至「之衰」。

 

○正義曰:此一節論成人無禮之事。

 

成,孟氏所食采地也,即前犯禾之邑也。

 

此邑中民,有兄死而弟不為兄制服者也。

 

○「聞子皋將為成宰,遂為衰」者,此不服兄者,聞孔子弟子子皋,其性至孝,來為成之宰,必當冶前不孝之人,恐罪及已,故懼之,遂制衰服也。

 

○正義曰:「蠶則績而蟹有匡」者,「成人」謂成邑中識禮之人也,譏笑不服兄衰,仍為設二譬也。

 

蠶則績絲作繭。

 

「蟹有匡」者,蟹背殼似匡,仍謂蟹背作匡。

 

○「范則冠而蟬有緌」者,范,蜂也。

 

蜂頭上有物似冠也。

 

蟬,蜩也。

 

緌謂蟬喙,長在口下,似冠之緌也。

 

○「兄則死而子皋為之衰」者,以是合譬也。

 

蠶則須匡以貯繭,而今無匡,蟹背有匡,匡自著蟹,則非為蠶設。

 

蜂冠無緌,而蟬口有緌,緌自著蟬,非為蜂設。

 

亦如成人兄死,初不作衰,後畏於子皋,方為制服。

 

服是子皋為之,非為兄施,亦如蟹匡、蟬緌各不關於蠶,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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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26:0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樂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食,曰:「吾悔之。

 

勉強過禮。

 

子春,曾子弟子。

 

○強,其兩反。

 

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惡乎用吾情?」

 

惡乎猶於何也。

 

○惡音烏,注同。

 

[疏]「樂正」至「吾情」。

 

○正義曰:此一節論孝子遭喪哀過之事。

 

樂正子春即曾子弟子,坐於床下者是也。

 

此其母死五日而不食者,禮三日,其五日,過二日。

 

○「曰吾悔之」者,悔其不以實情,勉強而至五日。

 

○「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惡乎用吾情」者,自吾母死而不得吾之實情,而矯詐勉強為之,更於何處用吾之實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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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26:4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歲旱,穆公召縣子而問然。

 

然之言焉也。

 

凡穆或作繆。

 

○旱音汗。

 

縣音懸。

 

繆音穆。

 

曰:「天久不雨,吾欲暴尪而奚若?」

 

奚若,何如也。

 

尪者,面鄉天,覬天哀而雨之。

 

○雨,於付反,注及下同。

 

暴,步卜反,下同。

 

尪,烏光反。

 

鄉,許亮反。

 

覬音冀,本又作幾,音同。

 

曰:「天久不雨,而暴人之疾子,虐,毋乃不可與?」

 

錮疾,人之所哀,暴之是虐。

 

○暴人之疾子,一讀以子字向下。

 

與音餘。

 

錮音固。

 

「然則吾欲暴巫而奚若?」

 

曰:「天則不雨,而望之愚婦人,於以求之,毋乃已疏乎?」

 

已猶甚也。

 

巫主接神,亦覬天哀而雨之。

 

《春秋傳》說巫曰:「在女曰巫,在男曰覡。」

 

《周禮•女巫》:「旱則舞雩。」

 

○覡,胡狄反。

 

旱,呼旦反。

 

雩,音於。

 

「徙市則奚若?」

 

曰:「天子崩,巷市七日,諸侯薨,巷市三日,為之徙市,不亦可乎?」

 

徙市者,庶人之喪禮。

 

今徙市,是憂戚於旱若喪。

 

○徙市,上音死,下音是。

 

為,於偽反。

 

「不亦可乎」,「可」或作「善」。

 

[疏]「歲旱」至「可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歲旱變之事。

 

○「望之愚婦人,於以求之,毋乃已疏乎」。

 

○縣子云:天道遠,人道近。

 

天則不雨,而望於愚鄙之婦人,欲以暴之,以求其雨。

 

已,甚也。

 

無乃甚疏遠於求雨道理乎?

 

言甚疏遠於道理矣。

 

○注「《春秋》」至「曰覡」。

 

○正義曰:所引《春秋傳》者,《外傳•楚語》昭王問觀射父絕地通天之事。

 

觀射父對云:「民之精爽不攜貳者,明神降之,在男曰覡,在女曰巫。」

 

然案《楚語》「精爽不攜貳者」始得為巫,此經而云「愚婦人」者,據末世之巫,非復是精爽不攜貳之巫也。

 

○注「徙市者,庶人之喪禮」。

 

正義曰:今徙市是憂戚於旱,若居天子諸侯之喪,必巷市者,以庶人憂戚,無復求賝財利,要有急須之物不得不求,故於邑里之內而為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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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27:2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孔子曰:「衛人之祔也離之,祔謂合葬也。

 

離之,有以間其槨中。

 

○祔音附,下同。

 

合音閤,下同。

 

間,間廁之間。

 

魯人之祔也合之,善夫!」

 

善夫,善魯人也。

 

祔葬當合也。

 

○善夫音扶。

 

[疏]「孔子」至「善夫」。

 

○正義曰:此一節論魯、衛得失,各依文解之。

 

○魯、衛兄弟,應同周法,故並之也。

 

「祔」謂合葬也。

 

「離之」謂以一物隔二棺之間於槨中也。

 

所以然者,明合葬猶生時,男女須隔居處也。

 

○「魯人之祔也合之,善夫」者。

 

○魯人則合併兩棺置槨中,無別物隔之。

 

言異生,不須復隔,穀則異室,死則同穴,故善魯之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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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2:51:1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王制第五 陸曰:「如字,徐於況反。

 

盧云:『漢文帝令博士諸生作此篇。』」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王制》者,以其記先王班爵、授祿、祭祀養老之法度,此於《別錄》屬制度。」

 

《王制》之作,蓋在秦漢之際。

 

知者,案下文云「有正聽之」,鄭云「漢有正平承,秦所置」。

 

又有「古者以周尺」之言,「今以周尺」之語,則知是周亡之後也。

 

秦昭王亡周,故鄭答臨碩云:「孟子當赧王之際,《王制》之作,復在其後。」

 

盧植云:「漢孝文皇帝令博士諸生作此《王制》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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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2:51:5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二五,像五行剛柔十日。

 

祿,所受食。

 

爵,秩次也。

 

上大夫曰卿。

 

○王者如字,徐於況反。

 

十日,人一反。

 

[疏]「王者」至「五等」。

 

○正義曰:此一經論為王者之制祿爵,公、侯、卿大夫以下及士之法。

 

凡王者之制度,祿爵為重,其食祿受爵之人,有公、侯、伯、子、男,並南面之君,凡五等也。

 

其諸侯之下,北面之臣,有上大夫卿,有下大夫,有上士,有中士,有下士,凡五等也。

 

南面之君五等,法五行之柔日。

 

北面之臣五者,法五行之柔日。

 

不以王朝之臣,而以諸侯臣者,王朝之臣本是事王,今《王制》統天下,故不自在其數,謂制統天下之君及天下之臣,取君臣自相對,故不取王臣也。

 

此作記者,雖記虞氏皇而祭之文,大都總記茸荃制度,故言王者之制,不云帝皇制也。

 

不云天子制者,《白虎通》云:「王是天子爵號。」

 

《穀梁傳》曰:「王者,仁義歸往曰王,以其身有仁義,眾所歸往謂之王。」

 

王者制統海內,故云「王制」,不云天子制也。

 

凡王者不得稱官,故《學記》云「大德不官」,而得稱職,故《詩》云「袞職有闕」,《考工記》云「國有六職」,坐而論道,謂之王公」是也。

 

此並互文以見義。

 

既天子不官,亦當不主一職。

 

若以主天下為職,亦得管天下為官矣。

 

祿者,穀也,故鄭注《司錄》云「祿之言穀,年穀豐乃後制祿」,《援神契》云「祿者,錄也」,《白虎通》云「祿者,錄也。

 

上以收錄接下,下以名錄謹以事上」是也。

 

爵者,盡也,熊氏云「醮盡其才而用之」,故《白虎通》云「爵者,盡也,所以盡人才」是也。

 

按下文云「位定然後祿之」,又《大司徒》云「十有一曰以賢制爵」,「十有二曰以庸制祿」,並祿在爵後。

 

此祿在爵前者,祿是田財之物,班布在下,最是國之重事,須裁節得所,王者制度重之,故在於先,故此經下文先云天子之田,乃云諸侯之田,次云制農田,又云「下士視上農夫祿」,又云「君十卿祿」,並先言祿。

 

下始云次國上卿當大國中卿,是後云爵也。

 

熊氏、皇氏以為試功之祿,故在爵前。

 

按此王者制度,必當舉其正禮,何得唯明試功之祿?

 

下云「君十卿祿」,豈試功乎?

 

熊氏、皇氏之說,於義疑也。

 

公者,按《元命包》云:「公者,為言平也,公平正直。

 

侯者,候也,候王順逆。

 

伯者,伯之為言白也,明白於德也。

 

子者,奉恩宣德。

 

男者,任功立業。」

 

此五等者,謂虞夏及周制。

 

殷則三等,公、侯、伯也。

 

此公、侯、伯、子、男,獨以侯為名,而稱諸侯者,舉中而言,又《爾雅》侯為君,故以侯言之。

 

伯亦居中,不言諸伯者,嫌是東、西二伯,及九州之伯故也。

 

上大夫卿者,見下文云「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是下大夫之上則有卿,故知上大夫即卿也。

 

此上大夫卿外,惟有下大夫,所以下文除卿之外,更有上大夫、下大夫者,謂就下大夫之中,更分為上下耳。

 

卿者,《白虎通》云:「卿之言向也,為人所歸向。」

 

大夫者,達人,謂扶達於人。

 

上者,事也,皇氏、熊氏皆為任職事。

 

其大夫之稱,亦得兼三公,故《詩》云「三事大夫」,謂三公也。

 

上大夫卿,亦兼孤也,故《春秋》陽處父為大傅,經云「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是也。

 

孤亦稱公,故《鄉飲酒禮》云「公三重」,是孤也。

 

卿亦得稱公,故《春秋》襄三十年傳云鄭伯有之臣,稱伯有曰「吾公在壑谷」。

 

士既命同,而分為三等者,言士職卑德薄,義取漸進,故細分為三。

 

卿與大夫德高位顯,各有別命,不復細分。

 

其諸侯以下,及三公至士,總而言之,皆謂之官。

 

官者,管也,以管領為名,若指其所主,則謂之職,故《周禮》云「設官分職」,通卿、大夫、士也。

 

知諸侯亦為官者,《尚書•周官》云「唐虞稽古,建官惟百」,下云「外有州牧侯伯」,是州牧侯伯亦為官也。

 

若細而言之,諸侯非偏有所主,則非官也,故《學記》云「大德不官」,注云「天子諸侯」是也。

 

諸侯亦稱職,故《左傳》云「小有述職,大有巡功」,述職謂諸侯朝天子,是諸侯稱職也。

 

其爵,則殷以前大夫以上有爵,故《士冠禮》云「古者生無爵,死無謚」,謂士也。

 

周則士亦有爵,故鄭注「周制以士為爵,死猶不為謚耳」是也。

 

○注「二五」至「十日」。

 

○正義曰:知象陰陽者,按《元命包》云「周爵五等法五精」,注云「五精,是其總法五行,分之則法五剛,甲、丙、戊、庚、壬。

 

其諸侯之臣法五柔,乙、丁、巳、辛、癸」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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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2:53:1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天子之田方千里,像日月之大,亦取晷同也。

 

此謂縣內,以祿公、卿、大夫、元士。

 

○晷音軌,日影。

 

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

 

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

 

皆象星辰之大小也。

 

不合,謂不朝會也。

 

小城曰附庸。

 

附庸者,以國事附於大國,未能以其名通也。

 

視猶比也。

 

元,善也。

 

善士謂命士也。

 

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

 

殷有鬼侯、梅伯,《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以為一,則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

 

異畿內謂之子。

 

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猶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狹也。

 

周公攝政致大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禮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後為公,及有功之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

 

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為百里焉。

 

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唯天子畿內不增,以祿群臣,不主為治民。

 

○朝,直遙反,卷內皆同。

 

畿,求衣反。

 

狹音洽,後文同。

 

太平音泰。

 

斥,昌石反。

 

黜陟,上丑律反;

 

下竹力反。

 

主為,於偽反,下「為有」,「亦為有」同。

 

[疏]「天子」至「附庸」。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畿內之田及畿外五等諸侯,及畿內公、卿受地多少之法,各隨文解之。

 

○注「像日」至「元士」。

 

○正義曰:按《元命包》云「日圓望之廣尺,以應千里」,故云「象日月之大,亦取晷同也」者。

 

按《考靈耀》云「地與星辰四游升降於茸茯裡之中。

 

夏至之景,尺有五寸,是半茸茯裡,得萬五千里」。

 

故鄭注《司徒》云「凡日景於地,千里而差一寸」,是千里同一寸也。

 

細而言之,就千里之內,亦漸漸分數不同。

 

此云同一寸者,大略而言之,非但象日月大小,又取晷同,故云亦。

 

云「以祿公、卿、大夫元士」者,即下文「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以下是也。

 

按下注云「待封王之子弟」,此唯言「公、卿、大夫、元士」者,舉正者言之耳。

 

○注「皆象」至「治民」。

 

○正義曰:「皆象星辰之大小也」者,按《元命包》云「王者封之,上應列宿之位」,注云「若角亢為鄭,房心為宋之比」。

 

又云「其餘小國不中星辰者,以為附庸」,是象星辰大小也。

 

非但象星辰,其百里者又像雷,故《援神契》云「王者之後稱公,大國稱侯,皆千乘,像雷震百里」,是取法於雷也。

 

其七十里者倍減於百里,五十里者倍減於七十里,故《孝經》云德不倍者,不異其爵;

 

功不倍者,不異其土,故轉相半,別優劣。

 

云「不合謂不朝會也」者,謂不得與諸侯集合朝會天子也。

 

云「小城曰附庸」者,庸,城也,謂小國之城,不能自通、以其國事附於大國,故曰附庸。

 

此不能五十里,故為小國之城。

 

若《詩》「崇墉言言」,及《易》「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是大國之城亦名庸也。

 

云「元,善也。

 

善士謂命士也」者,按《易•文言》云「元者,善之長也」,故元為善也。

 

按《周禮》注「天子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故云「善士謂命士」,則上中下之士,皆稱元士也。

 

天子之士所以稱元者,異於諸侯之士也。

 

《周禮》公侯伯之士,雖一命不得稱元士,其夏、殷以上,諸侯之士皆不命也。

 

故下文云「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是士不得命也。

 

云「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者,以夏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

 

若不百里、七十里、五十里,則不得為萬國也。

 

故知夏爵三等之制,如此經文不直舉夏時,而云殷所因者,若經指夏時,則下當云萬國,不得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故以為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其國則少於夏也。

 

云「殷有鬼侯梅伯」,按《明堂位》云「脯鬼侯」,又《呂氏春秋》云「昔紂為無道,殺梅伯而醢之,殺鬼侯而脯之,以禮諸侯於廟」,《楚辭》云「梅伯菹醢」,是殷有鬼侯梅伯也。

 

鄭引此者,證殷有侯有伯,二王之後稱公,則殷亦有公可知也。

 

云「《春秋》改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以為一」者,按《公羊傳》桓十一年九月,「鄭忽出奔衛。

 

忽何以名?

 

《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何休云「《春秋》改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為一,一辭無所貶,皆從子」。

 

《春秋》之時,伯亦得稱子,子亦得稱伯。

 

今鄭是伯爵,忽若稱子,與成君無異,則不見在喪之降貶,故在喪降而稱名,非為貶責稱名,故云辭無所貶。

 

何休之意,合伯、子、男為一,皆從稱子也。

 

鄭康成此注之意,合伯、子、男以為一,皆稱伯也,與何休不同,故鄭云「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

 

若殷家夷狄之君,大者亦稱伯,故《書序》云「巢伯來朝」,注云「伯,爵也。

 

南方遠國」。

 

云「則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者,則公百里,侯七十里,伯五十里也。

 

云「異畿內謂之子」者,畿外既有公、侯、伯,標異畿內,特謂之子爵。

 

雖為子,若作三公,則受百里之地。

 

若作卿,則受七十里之地。

 

若作大夫,則受五十里之地。

 

殷家雖因於夏,畿內之制,與夏不同。

 

夏之畿內國,皆方五十里,故鄭注《尚書》萬國之數云「四百國,在畿內」,是皆五十里。

 

殷之畿內,據下文「有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是與夏不同也。

 

張逸問:「殷爵三等,公、侯、伯,《尚書》有微子、箕子何?」

 

鄭答云:「微子、箕子,實是畿內采地之爵,非畿外治民之君,故云子也。」

 

云「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者,按《尚書•武成》云「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既云「列爵惟五」,故知增以子、男也。

 

云「而猶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狹也」者,解所以列爵既五,則應五等之土,上公五百里以下,猶因殷之地。

 

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為三等,以雖伐紂,九州之地尚隘狹,未得五等之封故也。

 

云「周公攝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禮成武王之意」者,斥大謂開斥廣大,於先中國方三千里,今方七千,是斥大九州之界也。

 

武王既列爵惟五,是意欲為五等之封,但為界狹。

 

今周公為五等之封,是成武王之意。

 

云「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以下,皆《大司徒職》文。

 

云「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者,謂周之諸侯,既以有功封建其國,所因殷之諸侯,既無大罪,不可以絕滅。

 

亦如周之諸侯,以勳多少黜退之,升陟之。

 

殷之諸侯大者百里,今日有功則升陟,或二百里,或三百里,是陟之也。

 

云黜者,謂於周家有過,諸侯黨紂為惡者,皆黜退之,不復得為諸侯。

 

或黜咸至七十、五十里,或有罪黜為附庸也。

 

云「其不合者,皆益之地為百里焉」,謂其不以功過黜陟者,謂平常諸侯,皆益之地,使滿百里焉。

 

云「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張逸疑而不解,以問於鄭,鄭答之云:「設今有五十里之國於此,無功可進,無過可退,亦就益其地,為百里之國。

 

爵尊而國小者,若虞虢之君,爵為公,地方百里。

 

爵卑而國大者,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男二百里,皆大於虞虢。」

 

鄭通言男亦二百里者,據男有功,得附庸者言之耳,大於虞虢百里之意。

 

云「惟天子畿內不增以祿群臣,不主為治民」者,解畿內之地,公、侯、伯、子、男皆增其地,今畿內、公卿大夫采地不增益之者,本以祿賜群臣,不須增益其地,以其不主為治民者也。

 

外土諸侯本為治民,須使民利國,故須增益其封。

 

周之畿內有百里之國,有五十里之國,有二十五里之國。

 

鄭注《小司徒》云:「百里之國凡四都,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

 

故崔氏云:「畿內有百里之國,有五十里之國,有二十五里之國。」

 

《元命包》云:「周爵五等法五精,《春秋》三等像三光。」

 

說者因此以為文家爵五等,質家爵三等。

 

若然,夏家文應五等,虞家質應三等。

 

按《虞書》「輯五瑞」,「修五禮五玉」,豈復三等乎?

 

又《禮緯含文嘉》云:「殷爵三等,殷正尚白,白者兼正中,故三等。

 

夏尚黑,亦從三等。」

 

按《孝經》夏制,而云公、侯、伯、子男,是不為三等也。

 

《含文嘉》之文,又不可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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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制:農田百畝。

 

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

 

下農夫食五人。

 

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

 

農夫皆受田於公,田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

 

庶人在官,謂府史之屬,官長所除,不命於天子國君者。

 

分或為糞。

 

○分,扶問反。

 

食音嗣,下同,徐音自。

 

差,初佳反,徐初宜反,下注同。

 

墝本又作墽,苦交反。

 

長,丁丈反,下文及注皆同。

 

糞,方運反。

 

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

 

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

 

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

 

次國之卿三大夫祿,君十卿祿。

 

小國之卿倍大夫祿,君十卿祿。

 

此班祿尊卑之差。

 

[疏]「制農」至「卿祿」。

 

○正義曰:此一節論制農田有上中下,以祿庶人在官及士大夫,並卿及君之祿,各隨文解之。

 

○注「農夫」至「為糞」。

 

○正義曰:「農夫皆受田於公」者,以經云「制農田」,是王者制度;

 

授農以田,是農夫受田於公也。

 

云「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者,按《周禮》地有九等,故《司徒》「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注云「有夫有婦,然後為家。

 

自二人以至於十人為九等」,「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眾也。

 

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

 

正以七人六人五人為率者」,舉中而言。

 

如鄭此言上地家七人者,為中地之上;

 

家六人者謂中地之中;

 

家五人者謂中地之下。

 

以此推之,下地之上家四人,下地之中家三人,下地之下家二人,則上地之上家十人,上地之中家九人,上地之下家八人,是有九等,從十人而以至於二人。

 

此經地惟五等,自九人而下至五人不同者,《大司徒》所云農夫授田,實有九等。

 

此據准庶人在官之祿,最下者猶五人,故從上農夫至五人而已。

 

《司徒》「上地家七人」,此云「上農夫食九人」者,謂上中之地亦為上地,即上農夫,不言上上者,欲取九人當下士祿,亦與《司徒》不異也。

 

既有九等,按《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地惟有三等者,《大司徒》言其大綱,其實不易、一易、再易各為三等,則九等也。

 

按《異義》:「《左氏》說山林之地,九夫為度,九度而當一井。

 

藪澤之地,九夫為鳩,八鳩當一井。

 

京陵之地,九夫為辨,七辨而當一井。

 

淳鹵之地,九夫為表,六表而當一井。

 

疆潦之地,九夫為數,五數而當一井。

 

偃豬之地,九夫為規,四規而當一井。

 

原防之地,九夫為町,三町而當一井。

 

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

 

衍沃之地,九夫為井。

 

賦法積百井,除山川坑岸三十六井,定出賦者六十四井,則千里之畿,地方百萬井,除山川坑岸三十六萬井,定出賦者六十四萬井,長轂萬乘。」

 

如《異義》此說,則方十里凡百井。

 

三十六井為山川坑岸,六十四井為平地出稅。

 

按鄭注《小司徒》成方十里,緣邊一里,治為溝洫,則三十六井,其餘方八里為甸,六十四井出田稅,與《異義》不同者,《異義》所云通山林藪澤九等而言之,鄭注《小司徒》者,據衍沃平地而言之,所以不同也。

 

《異義》九等者,據大略國中有山林,至衍沃之等言之。

 

《周禮》九等者,據授民地肥瘠有九等,與《異義》不同也。

 

《尚書•禹貢》注云:「一井上上,出九夫稅,上中出八夫稅,上下出七夫稅,中上出六夫稅,中中出五夫稅,中下出四夫稅,下上出三夫稅,下中出二夫稅,下下出一夫稅。」

 

所以又有此九等者,以《禹貢》九州有上中下九等。

 

出沒不同,故以井田計之,以一州當一井。

 

假令冀州上上出九百萬夫之稅,兗州下下出一百萬夫之稅,是九州大較,相比如此,非謂冀州之民皆出上上,兗州之民皆出下下,與《周禮》九等又不同也。

 

所以上農夫得食九人者,以《史記》云上地畝一鐘,鍾六斛四斗,百畝百鐘,則六百四十斛。

 

按《食貨志》又云「上孰,其收自四斛」,則百畝四百斛也。

 

按《廩人》中歲人食三釜,其九人之內,老幼相通,不皆人食三釜,故食九人也。

 

其民之常稅不過什一,又庶民喪祭費用又少,且年有豐儉,不恆上孰。

 

崔氏以為畝皆一鐘,人恆食四釜,又為什二而稅,又云祭用數之仂者,苟欲計筭使合其義,非也。

 

云「庶人在官,謂府史之屬」者,則《周禮•大宰》云「府六人,史十有二人。」

 

云之屬,謂工人、賈人及胥徒也。

 

云「官長所除,不命於天子國君者」,官長謂塚宰為天官之長,司徒為地官之長,自所命,或若大府為府藏官之長,大司樂為樂官之長是也。

 

言所除者,謂所命之官,除去其舊名籍。

 

《周禮》注云「凡府史以下,官長所自辟除」,以其非九命之內,故知不命於天子國君也。

 

若子男之士雖無命,亦當命於國君也,以其稱士故也。

 

○注「此班」至「之差」。

 

○正義曰:經云「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則庶人在官者,雖食八人以下,不得代耕,故《載師》有官田,謂庶人在官之田,大夫以下,位卑祿少,故大小國不殊,卿與君祿重位尊,故祿隨國之大小為節。

 

按《周禮》天子卿、大夫、士,與諸侯之臣執贄同,則祿亦同也。

 

此自下士至小國之卿倍大夫祿,皆據無采地者言之,故鄭答臨碩云:「王畿方千里者,凡九百萬夫之地,三分去一,定受田者三百萬夫。

 

出都家之田,以其餘地之稅,祿無田者,下士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三十六人,下大夫七十二人,中大夫百四十四人,卿二百八十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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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

 

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

 

此諸侯使卿大夫覜聘並會之序也。

 

其爵位同,小國在下,爵異,固在上耳。

 

○覜,吐吊反。

 

[疏]「次國」至「大夫」。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使卿、大夫、士覜聘班序行列之法,各隨文解之。

 

○注「此諸」至「上耳」。

 

○正義曰:經文既稱大國小國大小並在則非是特來故知使卿大夫覜聘並會也。

 

云:「其位爵同小國在下者,爵同,謂同作卿也。

 

據經文,小國卑於大國,故知小國之卿在大國之卿下。

 

云「爵異,固在上耳」者,謂大國是大夫,小國是卿,則經云小國之卿,位當大國之上大夫,是小國之卿,爵異於大國之大夫。

 

其爵既異,固當在大夫之上。

 

必知爵異,小國在上者,以其卿執羔,大夫執雁,使卿絺冕,大夫玄冕,故知小國之卿,不得在大國大夫之下也。

 

其有中士下士者,數各居其上之三分。

 

謂其為介,若特行而並會也。

 

居猶當也。

 

此據大國而言,大國之士為上,次國之士為中,小國之士為下。

 

士之數,國皆二十七人,各三分之上九、中九、下九,以位相當,則次國之上士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小國之上士當大國之下。

 

凡非命士,亦無出會之事。

 

《春秋傳》謂士為微。

 

○三分如字。

 

為界音界。

 

[疏]「其有」至「三分」。

 

○正義曰:中士者,謂次國之士。

 

下士者,謂小國之士。

 

大國之士既分為三分,次國小國之士亦分為三分。

 

今大國之士既定在朝會,若其有中國之士小國之士者,其行位之數,各居其上國之三分之二,謂次國以大國為上,而次國上九當大國中九,次國中九當大國下九,是當其大國之三分之二。

 

小國以次國為上,小國上九當次國中九,小國中九當次國下九,亦是居上三分之二也。

 

是各居上之三分。

 

○注「謂其」至「為微」。

 

○正義曰:言「謂其為介」者,若《聘禮》「士介四人」是也。

 

若特行,則隱元年「及宋人盟於宿」是也。

 

本國出使,其行至他國,與諸國並會也。

 

云「此據大國而言」者,以經必云中士下士,不云上士,是文以大國為主,以中國下國來當之,故知據大國而言。

 

云「大國之士為上,次國之士為中,小國之士為下」者,解經之中士為中國之士,下士為下國之士。

 

經雖無上士之文,以中士下士類之,則上士為大國之士也。

 

就上士中士下士之內,各分為上九、中九、下九。

 

言大國之士為上,不解經之上字者,自謂次國以大國為上,小國以次國為上耳。

 

云「凡非命士,亦無出會之事」者,即《祭法》庶士是也。

 

云「《春秋傳》謂士為微」者,隱元年「及宋人盟於宿」,《公羊傳》云「孰及之?

 

內之微者也」,是謂士為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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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凡四海之內九州。

 

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國三十,七十里之國六十,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

 

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間田。

 

八州,州二百一十國。

 

建,立也。

 

立大國三十,十三公也。

 

立次國六十,十六卿也。

 

立小國百二十,十二小卿也。

 

名山大澤不以封者,其民同財,不得障管,亦賦稅之而已。

 

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

 

其一為縣內,餘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

 

周公制禮,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有九也。

 

其一為畿內,餘四十八。

 

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設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過四,謂之大國。

 

又封方四百里者不過六,又封方三百里者不過十一,謂之次國。

 

又封方二百里者不過二十五,及餘方百里者,謂之小國。

 

盈上四等之數,並四十六。

 

一州二百一十國,則餘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

 

凡處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餘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

 

○間音閒,章,之尚反。

 

[疏]「凡四」至「十國」。

 

○正義曰:此一節論四海之內九州,州別建國多少及附庸間田之法,如鄭所注,此經云是殷法也。

 

《周禮》則九服,夷鎮蕃三服謂之四海,四海之內,謂要服以內。

 

殷則服數無文,則必不與周同。

 

按《爾雅•釋地》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蠻,謂之四海。」

 

孫炎云:「海之言晦,晦闇於禮義。」

 

此言四海之內,謂夷狄之內也。

 

地方三千里,以開方計之,三三如九,方千里者有九。

 

其一為天子縣內,下文具之。

 

以外八州,州別方千里者有一。

 

州建百里之國三十,是公國也;

 

七十里之國六十,是侯國也;

 

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是伯國也,是一州凡二百一十國。

 

必二百一十國者,按《元命包》云:「陽成於三,列於七,三七二十一,故二百一十國也。」

 

「其餘以為附庸間田」,謂置二百一十國外之餘地,為附庸間田也。

 

若封人,附於大國謂之附庸。

 

若未封人,謂之間田。

 

每州二百一十國所餘之地者,則下文云「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也。

 

○注「建立」至「地也」。

 

○正義曰:建是樹立之義,故建為立也。

 

云「立大國三十,十三公也」者,鄭以天子縣內三公之國亦百里,今畿外大國亦百里,是準擬畿內三公之地,故云「十三公」也。

 

每十個國則准一公,是三十國准於三公也。

 

云「立次國六十,十六卿也」者,亦以畿內六卿之地方七十里,今畿外次國亦七十里,故知準擬六卿,言十於六卿六十也。

 

通三孤則謂之九卿,據有職事者言之,故為六卿也。

 

云「立小國百二十,十二小卿也」者,小卿則天子畿內大夫,國方五十里,今畿外小國亦五十里,是準擬大夫,當十於十二小卿也。

 

定本云「十十二小卿」,重有十字,俗本直云十二小卿,俗本誤也。

 

云「名山大澤不以封者,與民同財」者,若封諸侯,則諸侯為主,若不得取其財物,故不封諸侯,使民共取,故《山虞職》云「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是也。

 

云「不得障管,亦賦稅之而已」者,既不封諸侯,其諸侯不得障塞管領,禁民取物,民既取物,隨其所取賦稅而已,故《澤虞》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以時入之於王府」是也。

 

定本云「不得不管,亦賦稅而已」,謂雖不封諸侯,諸侯不得不管。

 

若如此解,則於「而已」二字為妨,恐定本誤也。

 

云「此殷制也」者,以夏時萬國,則地餘三千里,周又中國方七千里,今大界三千,非夏非周,故云「殷制也」。

 

其實夏之末年,亦與殷同方三千里,故下云「天子之縣內」,鄭注云「縣內,夏時天子所居州界名也」。

 

又云「夏末既衰,夷狄內侵」,「土地減,國數少」是也。

 

云「周公制禮,九州大界方七千里」者,按《大行人》「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謂之侯服」、甸服、男服、采服、衛服、要服,服五百里,通王畿四面相距為七千里。

 

《大行人》要服已外,即云「九州之外,謂之蕃國」,是要服以內為中國也。

 

云「設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過四」者,言設法謂假設為法,非實封也,故《職方》云「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則四公」,注云「每事言則者,設法也」,是不實封。

 

必知不實封者,以每州有四公,八州則三十二公。

 

周之上公,則惟杞、宋耳,故知非實封也。

 

一州有千里之方六,則一個千里之方,為方百里者百;

 

一個五百里之國,為方百里者二十五,四個二十五用千里之方一,是方五百里者不過四也。

 

云「又封方四百里者不過六」者,以一個四百里之國,為方百里者一十六,六個一十六為九十六,是用百里之方九十六,為六個四百里之國,故云「方四百里者不過六」,用千里之方一,猶餘百里之方四。

 

云「又封方三百里者不過十一」者,以一個三百里之國,為方百里者九,十一個九為九十九,是用百里之方九十九,故云「封方三百里者不過十一」,用千里之方一,猶餘百里之方一。

 

云「又封方二百里者不過二十五」者,以一個二百里之國,為方百里者四,二十五個二百里國,用千里之方一,故云「封方二百里者不過二十五」。

 

云「盈上四等之數」者,謂將此百里小國一百六十四,添盈公、侯、伯、子四等之數四十六,則為一州二百一十國也。

 

云「則餘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者,以其上惟云「餘方百里者,謂之小國」,不顯其數多少,直言盈上四等之數。

 

四等既有四十六,若添滿二百一十,必須百六十四,故云「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

 

云「凡處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者,封公則四,是用千里之方一;

 

封侯則六,又用千里之方一;

 

封伯十一,又用千里之方一;

 

封子二十五,又用千里之方一,封男百,又用千里之方一。

 

是處地方千里者五,男國更須六十四,則應須百里之方六十四,但千里之方六,封侯之外,猶餘百里之方四,千里之方封伯十一之外,猶餘百里之方一,是五個千里之方內,總餘百里之方五,得為五個男國,則五個千里之方,更得五十九外個百里之方,是滿六十四也。

 

云「其餘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者,以百里之方百,去其五十九,故餘四十一也。

 

按鄭注《大司徒》云「侯附庸九同,伯附庸七同,子附庸五同,男附庸茸墁。」

 

今一州,惟有方百里者四十一,得備侯、伯、子、男一百一十國附庸者。

 

鄭注《司徒》云「凡諸侯為牧正帥長,及有德者,乃有附庸」,非國國皆有。

 

且此云州別二百一十國,及侯附庸九同,皆設法而言,非實事也。

 

注「侯附庸九同」者,諸侯有功可進為公,為四百里之上加九同,得進為五百里也。

 

伯於三百之上加七同,得為四百里,進為侯也。

 

子於二百里之上加五同,得為二百里,進為伯也。

 

男於百里之上加茸墁,得為二百里,進為子也。

 

言同者,謂積累眾附庸而滿同也,非謂一附庸居一同也。

 

鄭注《司徒》云「公無附庸」,以其尊極故也。

 

故鄭云魯以周公之故,得兼四等,加二十四附庸,方七百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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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天子之縣內,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

 

名山大澤不以□,其餘以祿士,以為間田。

 

縣內,夏時天子所居州界名也。

 

殷曰畿,《詩•殷頌》曰:「邦畿千里,維民所止。」

 

周亦曰畿,畿內大國九者,三公之田三,為有致仕者副之為六也,其餘三,待封王之子弟。

 

次國二十一者,卿之田六,亦為有致仕者副之為十二,又三為三孤之田,其餘六,亦待封王之子弟。

 

小國六十三,大夫之田二十七,亦為有致仕者副之為五十四,其餘九,亦以待封王之子弟。

 

三孤之田不副者,以其無職,佐公論道耳,雖有致仕,猶可即而謀焉。

 

□讀為班。

 

○□音班,賦也。

 

[疏]「天子」至「間田」。

 

○正義曰:此經明天子縣內之國數多少及祿士之法。

 

按殷之與周稱,畿唐虞稱服,無云縣者,今此特云縣內,故鄭云「夏時天子所居州界名也」。

 

按鄭注《益稷》云「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四百國在畿內」。

 

今此畿內惟有九十三國者,蓋夏之一代畿內稱縣,當夏禹之初有四百國,至夏之末,土地既咸,故與禹世不同,未知於時縣內國數多少,湯承夏末之後,制為九十三國。

 

記者言縣,明其承夏之餘,國數是殷湯之制,故與四百國不同也。

 

「名山大澤不以□」者,畿外列土諸侯有封建之義,故云不以封;

 

畿內之臣,既不世位,有□賜之義,故云不以□。

 

所以不□者,亦為與民共財,不障管也。

 

雖不障民,取其財物,亦入之王府,即《周禮》山虞、澤虞所掌是也。

 

「其餘以祿士,以為間田」者,謂九十三國之餘,則下文云「其餘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也。

 

以九十一國以封公卿大夫,故特云以祿士。

 

其實公卿之子,父死之後,既不世爵,得食父祿,故下文云「大夫不世爵」,「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是九十三國之外,既云視元士,則此祿士包之也。

 

其不封公卿大夫及祿士之外,並為間田,則《周禮》云「公邑也」。

 

不云附庸者,以縣內無附庸也。

 

所以畿外州建二百一十國之外,則間田少,畿內立九十三國之外間田多者,以畿外諸侯有大功德,始有附庸,故間田少,畿內每須□賜,故間田多。

 

依《周禮》,間田自二百里之外,以至五百里,其大夫則於三百里為采地,卿則於四百里為采地,公則於五百里為采地,故《載師》云「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是也。

 

未知殷制如甸?

 

其周之畿內采邑大小未聞,則鄭注《小司徒》云「百里之國凡四都」,「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是謂畿內大國百里,次國五十里,小國二十五里。

 

又注《大司徒》云「畿內之制未聞」,是知疑而不定。

 

此云祿士,謂無地之士,給之以地而當其祿,不得為采邑耳。

 

其實春秋之時,公卿亦有無地者,故《春秋》經劉子、單子,是有地者稱爵;

 

「王子虎卒」,是無地者不稱爵也。

 

○注「詩殷」至「謀焉」。

 

○正義曰:引《詩•殷頌》者,是《玄鳥》「祀高宗」之篇,證殷稱畿也。

 

云「周亦曰畿」者,《周禮•職方》云「千里曰王畿」是也。

 

云「為有致仕者副之」者,以三公在朝,既有正田,今身既致仕,不可仍食三公采邑,身又見存,不可全無其地,故公卿大夫皆有正職之田,又有致仕副邑。

 

云「其餘三,待封王之子弟」者,《禮運》云「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

 

又《周禮》有都宗人、家宗人祭祀,皆致福於王,是有封王之子弟也。

 

但王之子弟有同毋異毋有親疏之異,親寵者封之與三公同,平常者與六卿同,疏遠者與大夫同,故有三等之差也。

 

云「三孤之田不副」者,自上差之,三公之外,其餘有三;

 

卿之外,其餘有六;

 

大夫之外,其餘有九,皆以次相三。

 

若三孤有致仕之副,則卿與公同,其餘三,非差次也。

 

云「以其無職,佐公論道耳。

 

雖其致仕,猶可即而謀焉」者,按《周禮》三公雖無正職,猶列於官,參六卿之事,故《司徒》云「鄉老二鄉,則公一人」。

 

三孤則不列於官,故云無職,但佐公論道,在朝在家,其事一等,雖退致仕,猶可就而謀事,不須致仕之後,朝上更別立官,故知不有致仕之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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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

 

天子之元士,諸侯之附庸,不與。

 

不與,不在數中也。

 

《春秋傳》云:「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

 

言執玉帛,則是惟謂中國耳。

 

中國而言萬國,則是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禹承堯舜而然矣。

 

要服之內,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

 

夏末既衰,夷狄內侵,諸侯相並,土地減,國數少。

 

殷湯承之,更制中國方三千里之界,亦分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國焉。

 

周公復唐虞之舊域,分其五服為九,其要服之內,亦方七千里,而因殷諸侯之數廣其土,增其爵耳。

 

《孝經說》曰:「周千八百諸侯,布列五千里內。」

 

此文改周之法,關盛衰之中,三七之間以為說也。

 

終此說之意,五五二十五,方千里者二十五,其一為畿內,餘二十四州,各有方千里者三,其餘諸侯之地,大小則未得而聞。

 

○與音預,注及下注「不與」同。

 

塗音徒。

 

要,一遙反,下「要服」皆同。

 

並,必政反,又如字。

 

減,古斬反。

 

關盛衰,並讀如字。

 

[疏]「凡九」至「不與」。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殷之畿內畿外國數之法。

 

前文云「凡四海之內」,明殷之畿外諸侯。

 

次經明天子縣內殷之畿內國數。

 

此經總明殷之畿內畿外,故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

 

天子之元士、諸侯之附庸不在數中,故云「不與」。

 

商王大計地方三千里,畿外八州,每一州二百一十國,封爵三等,八州一千六百八十國,並王畿內九十三國,計千七百七十三國。

 

「天子之元士」,則下云「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天子之元士。

 

又下云「其餘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諸侯附庸,不在千七百七十三之數。

 

○注「春秋」至「而聞」。

 

○正義曰:引《春秋傳》者,哀七年《左傳》文。

 

時魯欲伐邾,孟孫不欲,諸大夫答孟孫云:「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今其存者無數十焉。」

 

又襄二十五年傳云:「若無侵小,何以至焉?」

 

杜預云:「塗山在壽春東北,與會稽別也。」

 

若鄭康成之意,塗山則會稽也,故注《尚書》云「禹朝群臣於會稽,執玉帛者萬國」。

 

是以張逸疑而問鄭:「按《左傳》『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外傳》云『禹朝群臣於會稽,防風氏後至』,不與注相應何?」

 

鄭答云「欲明諸侯守土之祀,故兼用《外傳》、《內傳》語」者,鄭意以塗山、會稽為一,以諸侯為守土之祀,故云「禹朝群臣,群臣則諸侯也」。

 

鄭云「兼用《外傳》、《內傳》語」者,「禹朝群臣於會稽」,是《外傳》語;

 

「執玉帛者萬國」,是《內傳左氏》語。

 

云「言執玉帛,則是惟謂中國耳」者,按《覲禮》諸侯享王璧以帛,是執玉帛也。

 

按《大行人》侯、甸、男、采、衛、要,各以其服貢物,下云「九州之外謂之蕃國,各以其所貴寶為摯」,鄭注貴寶,若白狼白鹿,夷狄不執玉帛,故云「執玉帛惟謂中國耳」。

 

云「中國而言萬國,則是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鄭言此者,以周之大國方五百里而下,則不得有萬國,故云然也。

 

按萬國之數,鄭注《皋陶謨》:「堯初制五服,更五百里,禹所弼每服五百里,故始有百里之封焉。

 

猶用要服之內為九州,州立十二人為諸侯師,蓋百國一師,則州十有二師,則每州千二百國也。

 

八州九千六百國,其餘四百國在畿內。」

 

鄭又云:「百里者三,封國七有奇。

 

所以百里三封國七者,以百里之方一,為公侯之國一;

 

又以百里之方一,為伯七十里之國二;

 

又以百里之方一,為子男五十里之國四。」

 

是百里之方三封國七也。

 

言有奇者,謂百里之方一,封七十里之國二。

 

有奇者,以百里之方一,為十里之方百,七十里之國一,用十里之方四十九,七十里之國二,用十里之方九十八,餘有十里之方二,故云有奇。

 

以此計之,州有千里之方六,以千里之方二為公侯之國二百,又以千里之方二為伯七十里之國四百有奇,又以千里之方二為子男五十里之國八百,總為一千四百國。

 

以二百國及奇餘為附庸山澤,故州有千二百國。

 

鄭云「四百國在畿內」者,以大略據子男為言,非實法也。

 

趙商不達鄭旨,而問鄭云:「以《王制》論之,畿內之國有百里,有七十里,有五十里。

 

今率以下等計之,又有王城關遂郊郭,卿大夫之采地,數不在中。

 

今就四百,似頗不合。

 

鄭答之云:「三代異物,《王制》之法,唐虞或不盡然。

 

堯舜之德,守在四疆,鄉遂有無,無以言也。

 

公卿大夫有田祿者,其四百國,非采地為何?

 

王城之大,郊關之處幾何?

 

而子責急也。

 

此鄭亦隨問而答,非事實也。

 

必知非實者,以地形不可方平如圖,又有山澤不封之地,何有同積釭無空缺之處?

 

故知略計地為四百國耳。

 

云「禹承堯舜而然矣」者,以堯未遭洪水之前,帝德寬廣,不制以法,故中國五千。

 

禹因治水之後,德化漸大,故中國更廣,而有萬國。

 

云「要服之內,地方七千,裡乃能容之」者,王畿內五百里,又五百里外侯服,去城外五百里是一千里。

 

又五百里甸服,是一千五百里。

 

又五百里男服,是二千里。

 

又五百里采服,是二千五百里。

 

又五百里衛服,是三千里。

 

又五百里為要服,是三千五百里。

 

要服去王畿三千五百里,四面相距為七千里,是九州之內,此云要服之內,地方七千里也。

 

按《尚書•咎繇》註:「禹弼成五服,去王城五百里曰甸服。

 

其弼當侯服,去王城千里。

 

其外五百里為侯服,當甸服,去王城一千五百里。

 

其弼當男服,去王城二千里。

 

又其外五百里為綏服,當采服,去王城二千五百里。

 

其弼當衛服,去王城三千里。

 

又其外五百里為要服,與周要服相當,去王城三千五百里。

 

四面相距為七千里,是九州之內也。」

 

故此云要服之內,地方七千里。

 

《咎繇》注又云:「要服之弼,當其夷服,去王城當四千里。

 

又其外五百里曰荒服,當鎮服,其弼當蕃服,去王城五千里。

 

四面相距,為方萬里也。」

 

云「夏末既衰,夷狄內侵,諸侯相並,土地減,國數少」者,以湯承於夏末,中國惟方三千里,明所因有漸,承夏末之地。

 

上云「天子縣內」,是夏末殷初,其界相似也。

 

必知此《王制》之文以為殷制者,正以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國與周不同,又千七百七十三國與禹萬國數復異。

 

又虞夏及周皆曰牧,此經稱伯,故知大略皆據殷而言也。

 

其天子七廟,及下雜論虞夏商週四代之制,亦兼載焉。

 

云「周公復唐虞之舊域,分其五服為九,其要服之內,亦方七千里」者,言復唐虞舊域,謂治水之後舊域也。

 

按《周禮•職方》云:「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

 

蠻服則要服。

 

是分其五服為九,以要服之內方七千里也。

 

云「因殷諸侯之數,廣其土,增其爵耳」者,按《洛誥》傳云「天下諸侯之來,進受命於周,退見文武屍者,千七百七十三諸侯」,其數與此同,是周因殷諸侯之數也。

 

按《大司徒》公五百里,侯四百里,與此公侯百里不同,是廣其土也。

 

殷爵三等,周爵五等,是增其爵耳。

 

云「《孝經說》曰『周千八百諸侯,布列五千里內』」者,此《孝經緯》文。

 

云「千八百」者,舉成數,其實亦千七百七十三諸侯也,布列在中國五千里之內。

 

云「此文改周之法,關盛衰之中,三七之間以為說也」者,此文謂此《孝經緯》文。

 

改周之法,謂改周公盛時之法,盛謂地方七千里,衰謂地方三千里,故云「關盛衰之中,三七之間」。

 

若指文言之,盛謂周公制禮太平時也,衰謂夏末殷初之時也。

 

盛衰之中,謂武王時也。

 

若以當代言之,衰謂週末幽、厲之時,與夏末同。

 

盛衰之中,謂昭王、恭王之時,與武王同。

 

云「終此說之意」者,謂終竟此《孝經緯》所說之意。

 

云「其餘諸侯之地,大小則未得而聞」者,謂一州之內,千里之方有三,而一州建二百一十國,但未知國之大小及封建制度,故云未聞。

 

《異義》:「《公羊》說『殷三千諸侯,周千八百諸侯』。

 

《古春秋左氏傳》說『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

 

唐虞之地萬里,容百里地萬國。

 

其侯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餘為天子間田。

 

許慎謹按:《易》曰:『萬國咸寧。』

《尚書》云:『協和萬邦。』」

從《左氏》說。

 

鄭駮之云:「而諸侯多少,異世不同。

 

萬國者,謂唐虞之制也。

 

武王伐紂,三分有二,八百諸侯,則殷末諸侯千二二百也。

 

至周公制禮之後,准《王制》千七百七十三國,而言周千八百者,舉其全數。」

 

又《異義》:「《今尚書》歐陽夏侯說『中國方五千里』,《古尚書》說『五服旁五千里,相距萬里』。

 

許慎謹按:以今漢地考之,自黑水至東海,衡山之陽至於朔方,經略萬里。」

 

從《古尚書》說『鄭氏無駮,與許同。

 

按《易•下系》云:「一君二民,君子之道。

 

二君一民,小人之道。」

 

鄭註:「一君二民,謂黃帝堯舜,謂地方萬里為方千里者百,中國之民居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

 

夷狄之民居千里者五十一,是中國夷狄,二民共事一君。

 

二君一民,謂三代之末,以地方五千里,一君有五千里之土,五五二十五,更足以一君二十五,始滿千里之方五十,乃當堯舜一民之地,故云二君一民。」

 

實無此二君一民,假之以地廣狹為優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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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天子,百里之內以共官,千里之內以為御。

 

謂此地之田稅所給也。

 

官謂其文書財用也。

 

御謂衣食。

 

○共音恭。

 

[疏]「天子」至「為御」。

 

○正義曰:此一節論畿內千里之地田稅所共給之事。

 

○注「謂此」至「衣食」。

 

○正義曰:經云「百里之內」者,謂去王城百里,四面相距則二百里。

 

經云「千里之內以為御」者,謂四面相距為千里,去王城四面五百里,二者相互。

 

云「此地之田稅所給也」者,依《周禮》有口率出泉,恐此是口率之泉,故云「此地之田稅所給也」。

 

知非口率出泉所給者,按《周禮》大府九賦之泉,各有所給,故其職云「關市之賦,以醋荃之膳服。

 

邦中之賦,以待賓客。

 

四郊之賦,以待稍秣。

 

家削之賦,以待匪頒。

 

邦甸之賦,以待工事。

 

邦縣之賦,以待幣帛。

 

邦都之賦,以待祭祀。

 

山澤之賦,以待喪紀。

 

幣餘之賦,以待賜予」,是口率出泉,各有所用也。

 

知「官謂其文書財用也」者,以其稱官,是官府所須,故為文書財用。

 

御是進御所須,故為衣食。

 

但官卑褻,故用近物;

 

御為尊重,故用遠物,此為殷法也。

 

但未知有口率出泉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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