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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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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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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02:0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為屬,屬有長。

 

十國以為連,連有帥。

 

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

 

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

 

屬、連、卒、州,猶聚也。

 

伯、帥、正,亦長也。

 

凡長皆因賢侯為之。

 

殷之州長曰伯,虞夏及周皆曰牧。

 

○帥,色類反,注及下同。

 

卒,子忽反,下及注同。

 

牧音木。

 

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

 

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為左右,曰二伯。

 

老謂上公。

 

《周禮》曰:「九命作伯。」

 

《春秋傳》曰:「自陝以東,周公主之。

 

自陝以西,召公主之。」

 

○陝,失冉反,一音古洽反。

 

召,詩照反。

 

[疏]「千里」至「二伯」。

 

○正義曰:此一節論千里之外設方伯及連帥卒正兼二伯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屬連」至「曰牧」。

 

○正義曰:屬是系屬,連是連接,卒是卒伍,州是聚居,故云「屬、連、卒、州,猶聚也」。

 

伯、帥、正俱是長,但異其名。

 

云「凡長皆因賢侯為之」者,既長諸侯,非賢不可,故知賢侯為之。

 

言因者,因其州內賢侯,非州外別取州牧,則知以賢侯為之,故下《曲禮》以侯為牧。

 

周制牧下有二伯,則侯伯皆得為之,故《詩•旄丘》「責衛伯也」。

 

衛是侯爵,而為州伯。

 

張逸疑而問鄭,鄭答云:「侯德適任之,謂衛侯之德,適可任州伯也。」

 

然則伯之賢者,亦可進為牧,故《周禮•宗伯》「八命作牧」,注云「謂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專征伐,是伯得為牧也」。

 

鄭必知州牧之下,更有二伯者,以《左傳》云五侯九伯,服、杜皆為五等諸侯,九州之伯。

 

《鄭志》云:「若征五等諸侯九州之伯,何夾輔之有?

 

大公為王官伯,分主自陝以東,不可分為四侯半,故稱五侯。

 

四州有八伯,畿內有一伯,故為九伯也。」

 

按《鄭志》注《尚書》為八伯,張逸問云:「九州而八伯者何?」

 

鄭答云:「畿內之州不置伯,有鄉遂之吏主之。」

 

伯即牧也。

 

故《周禮•大宰》云「施典於邦國,建其牧,立其監」,是畿外邦國有牧,畿內不置也。

 

畿內既不置牧,則應無牧下之伯。

 

而立五侯九伯,畿內有一伯者,但比擬畿外應有而言之,其實無也。

 

州長既用賢侯為之,則卒正、連帥、屬長,節級用伯、子、男賢者而為之。

 

鄭注《曲禮》云「二王之後不為牧」,則殷亦當然。

 

殷既亦有連、屬、卒等,則周亦然也。

 

故《詩•旄丘》責衛伯不能修方伯連率之職是也。

 

云「虞夏及周皆曰牧」者,按《尚書•舜典》云「覲四岳群牧」,又云「咨十有二牧「,是虞稱牧也。

 

虞雖稱牧,亦稱伯,故《書傳》云「惟元祀,巡此四岳八伯」。

 

按《左傳》宣三年云夏之方有德也,貢金九牧」,是夏稱牧也。

 

《大宰》云「建其牧」,是周稱牧也。

 

故云「虞夏及周皆曰牧」。

 

○注「周禮」至「主之」。

 

○正義曰:「九命作伯」,《大宗伯職》文。

 

「《春秋傳》曰」以下,《春秋》隱五年公羊傳文。

 

故傳云「三公者何?

 

天子之相也。

 

自陝而東者,周公主之。

 

自陝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處乎內」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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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02:5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千里之內曰甸。

 

服治田,出穀稅。

 

○甸,大薦反。

 

千里之外曰采,九州之內地,取其美物,以當穀稅。

 

○采,蒼改反。

 

當,丁浪反,又如字。

 

曰流。

 

謂九州之外也,夷狄流移,或貢或不。

 

《禹貢》荒服之外,「三百里蠻,二百里流」。

 

○蠻,莫還反。

 

[疏]「千里」至「曰流」。

 

○正義曰:此一節總論畿內畿外九州治田及採取美物,並九州之外或貢或否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服治」至「穀稅」。

 

○正義曰:定本直云「服治田,出穀稅」,無甸字。

 

知甸是服治田出穀稅者,按《禹貢》「五百里曰甸服」,下又云「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及秸、粟、米之等,是甸為治田也。

 

○注「九州」至「穀稅」。

 

○正義曰:經云「千里之外曰采」,謂規方千里之外,若於王城五百里之外,以殷制言之,中國方三千里,而面別去王城千五百里。

 

今五百里以為畿內,千里之外,惟千里耳。

 

採取美物,故言曰采。

 

周則王畿之外,面別三千里,採取美物,則《大行人》侯服其貢祀物,甸服其貢嬪物,男服其貢器物,采服其貢服物,衛服其貢材物,要服其貢貨物是也。

 

○注「謂九」至「裡流」。

 

○正義曰:流謂九州之外,或貢或否,流移不定。

 

殷則面別千五百里之外,二千五百里之內,謂之為流。

 

週三千五百里之外,五千里之內為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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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03:2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此夏制也。

 

《明堂位》曰「夏後氏之官百」,舉成數也。

 

[疏]「天子」至「元士」。

 

○正義曰:此一經論夏天子設公卿大夫元士之數。

 

○注「此夏」至「數也」。

 

○正義曰:以《周禮》,其官三百六十,此官百二十,故云夏制。

 

以夏制不明,更引《明堂位》「夏後氏之官百」以證之,直云百不云百二十,故云「舉成數也」。

 

《王制》之文,鄭皆以為殷法。

 

此獨云夏制者,以《明堂》殷官二百,與此百二十數不相當,故不得云殷制也。

 

記者,故雜記而言之,或舉夏,或舉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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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04:0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命於天子者,天子選用之,如今詔書除吏矣。

 

小國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

 

此文似誤脫耳,或者欲見畿內之國二卿與?

 

○選,宣戀反。

 

見,賢遍反。

 

與音餘。

 

[疏]「大國」至「七人」。

 

○正義曰:此一節論夏家天子命諸侯之國卿、大夫及士之數。

 

前既云夏官,此亦夏禮。

 

卿、大夫、士數,五等之國悉同,但大國三卿,並受命於天子也。

 

夏之大國,謂公與侯也。

 

殷、周大國,並公也。

 

崔氏云:「三卿者,依周制而言,謂立司徒兼塚宰之事,立司馬兼宗伯之事,立司空兼司寇之事。」

 

故《春秋左傳》云季孫為司徒,叔孫為司馬,孟孫為司空,此是三卿也。

 

以此推之,故知諸侯不立塚宰、宗伯、司寇之官也。

 

下大夫五人者,崔氏云「三卿命於天子」,則大夫以下,皆其君自命之也。

 

三卿,則上中下三品而含上下。

 

今云「下大夫五人」者,取卿為言耳。

 

知大夫有上下者,按前云次國之下卿,位當大國之上大夫是也。

 

何以五人者?

 

謂司徒之下,置小卿二人,一是小宰,一是小司徒。

 

司空之下,亦置二小卿,一是小司寇,一是小司空也。

 

司馬之下惟置一小卿,小司馬也。

 

故《公羊》襄十一年「作三軍,三軍者何?

 

三卿也」,「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何休云「古者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

 

司馬事省,上下卿各一。

 

若有軍事,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為治」,今襄公乃益司馬,故云作三軍,逾王制,故譏之。

 

下卿即大夫也,故此云「下大夫五上,士二十七人」者,云上士者,對府、史之屬也。

 

《周禮》五等國悉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皆與此同。

 

但公國長有四命,孤一人,故《典命》云「公之孤四命,以皮帛小國之君。

 

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

 

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壹命,其士不命」。

 

而鄭注再引《王制》,以成彼義。

 

當恐周之人數,與《王制》同也。

 

且《曾子問》是明當時周法,而云國家五官,則五大夫,大夫若五,則知餘亦不異也。

 

且《曾宰》云「施典於邦國」,「設其參,傅其伍」,鄭云「參謂卿三人,伍謂大夫五人」。

 

「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次國者,夏則伯,殷則侯也,周則侯伯也。

 

而卿、大夫、士之命及人之數,與大國同。

 

但一卿其君自命為異也,下文備也。

 

「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小國者,殷謂伯,夏、周同子男也。

 

按鄭注言「小國亦三卿」,差次而言,應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

 

此惟言二卿,則似誤也。

 

鄭何以得知應三卿?

 

按前云小國又有上中下三卿,位當大國之下大夫,若無三卿,何上中下之有乎?

 

故知有三卿也。

 

按《周禮》「三命受位」,鄭云「謂此列國之卿,始有列位於王,為王之臣也」。

 

若三命卿始得列位於王,則子男之卿再命,不應得一卿命於王。

 

而鄭今云一卿命於王者,謂子男之卿亦得王命。

 

而彼注三命,下云列國卿三命者,此自據侯伯為言,以會彼「三命受位」者耳。

 

○注「或者」至「卿與」。

 

○正義曰:鄭又為一說,畿內之國,唯置二卿,並是其君自命之。

 

今記者或欲因子男此文以見畿內之法,故捨去子男一卿命於王者,而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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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

 

使佐方伯領諸侯。

 

○監,古蹔反。

 

監於,古御反,卷末同。

 

[疏]「天子使其」至「三人」。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遣大夫往監方伯之國,州別各置三人之事。

 

「天子使其大夫」者,謂使在朝之大夫,往監於方伯,每一州輒三人,三八二十四人。

 

崔氏云:「此謂殷之方伯,皆有三人以輔之。

 

佐其伯,謂監所領之諸侯也。」

 

周則於牧下置二伯,亦或因殷使大夫為三監,故《燕禮》云設諸公之坐,鄭云公,孤也。

 

大國孤公一人,而云諸公者,容牧有三監。

 

然則天子於州牧之國,則置三大夫以輔之,其尊卑之差,則下文其祿視諸侯之卿,其爵視次國之君。

 

其祿視諸侯之卿者,謂公之孤也,故《燕禮》謂之諸公,與公孤同也。

 

《尚書》使管叔、蔡叔、霍叔為三監者,為武庚也。

 

與此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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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天子之縣內諸侯,祿也。

 

選賢置之於位,其國之祿如諸侯,不得位。

 

[疏]「天子」至「祿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縣內食采邑諸侯得祿不得繼世之事。

 

此言縣內,則夏法也。

 

言諸侯祿者,得采國為祿而不繼世,故云祿也。

 

故下云「大夫不世爵」是也。

 

此謂畿內公卿大夫之子,父死之後,得食父之故國采邑之地,不得繼父為公卿大夫也,故經直云祿也。

 

則子孫恆得食之,有罪乃奪之。

 

此云諸侯,下云「大夫不世爵」,則諸侯總據大夫以上,而《司裘》「諸侯,則共熊侯、豹侯」,鄭注云「諸侯,謂三公及王子弟」。

 

鄭惟據三公及王子弟者,以下別云「卿大夫,則共麋侯」,故諸侯惟止三公及王子弟而已。

 

此父死子祿者,不在九十三國之數。

 

此雖論夏法,殷、周亦然。

 

畿內諸侯,父死視元士,若有賢德,乃復父位。

 

若畿外諸侯,父死未賜爵,亦視元士,除服則得襲父故位,故下文云「未賜爵,視天子元士,以君其國」,注云「列國及縣內之國也」。

 

必知列國未賜爵,亦視元士者,以《詩》云「韎韐有奭,以作六師」,是諸侯世子未爵命,服士之韎韐之服是也。

 

外諸侯,嗣也。

 

有功乃封之,使之世也。

 

《冠禮記》曰:「繼世以立諸侯,像賢也。」

 

○冠,古亂反。

 

[疏]「外諸侯,嗣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外諸侯父死子得嗣位之事。

 

此畿外諸侯,世世象賢傳嗣其國也,故下云「諸侯世子世國」。

 

所以畿內諸侯不世爵,而畿外得世者,以畿內諸侯,則公卿大夫輔佐於王,非賢不可,故不世也。

 

畿外諸侯嘗有大功,報其勞效,又在外少事故得世也。

 

《異義》:「按《公羊》、《穀梁》說云『卿大夫世則權並一姓,妨塞賢路,經譏尹氏崔氏』是也。

 

古《春秋左氏》說『卿大夫得世祿不世位,父為大夫,死,子得食其故采地,如有賢才,則復父故位』。

 

許慎謹按:《易》爻位三為三公,食舊德,謂食父故祿。

 

《尚書》云:『世選爾勞』,《論語》云『興滅國,繼絕世』,《詩》云『凡周之士,不顯亦世』,《孟子》云『文王之治岐也,仕者世祿』。

 

知周世祿也,從《左氏》義。

 

鄭氏無駮,與許同。

 

殷之大夫亦世祿,故《祭義》云「殷人貴富而尚齒」,注云「臣能世祿曰富」是也。

 

其諸侯之大夫,則下文云不世爵祿,謂殷禮也。

 

若周制,諸侯之大夫有功者,亦得世祿,故隱公八年「無駭卒」,《左傳》云「官有世功,則有官族」。

 

《論語》云「管氏奪伯氏駢邑三百」,以無功而奪之。

 

若有功則不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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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06:3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則賜也,不過九命。

 

次國之君,不過七命。

 

小國之君,不過五命。

 

卷,俗讀也,其通則曰袞。

 

三公八命矣,復加一命,則服龍袞,與王者之後同。

 

多於此,則賜,非命服也。

 

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

 

《周禮》曰:「諸公之服,自袞冕而下,如王之服。」

 

○命卷音袞,古本反。

 

復,扶又反。

 

冕音勉。

 

[疏]「制三」至「五命」。

 

○正義曰:此一經論王制三公已下,次國小國之君爵命之數。

 

制謂王者制度,言王者制度,三公八命,身著鷩冕,若加一命,則為上公,與王者之後齊同,而著袞冕,故云「一命卷」。

 

「若有加則賜也」者,謂九命卷龍之外,依制不合有其服,若有加益者,則是君之特賜,非禮法之常也,則《雜記》謂之褒衣也。

 

此則《禮緯》九賜之衣服也,與《宗伯》「再命受服」不同。

 

此篇之作,皆是王者之制,而於此特言制者,以三公位尊,又加一命,其事極重,記者以其重,故特云制也。

 

「不過九命」,「不過七命」,「不過五命」者,此謂夏、殷之制也,亦與周同。

 

○注「卷俗」至「之服」。

 

○正義曰:《禮記》文皆作「卷」字,是記者承俗人之言,故云「卷,俗讀也」。

 

云「其通則曰袞」者,謂以通理正法言之,則曰袞,故《周禮•司服》及《覲禮》皆作袞,是禮之正經也,故云「其通則曰袞」。

 

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者,以此經雖以殷為主,亦雜記虞夏之事,故鄭引虞夏之制言之。

 

按「有虞氏皇而祭之」下,注云「夏、殷未聞」,此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者,此云特謂虞舜與禹相接,事相關穿,故《尚書》堯舜禹之書謂之《虞》、《夏書》,伏生《書傳》有《虞夏傳》,以《皋陶謨》云「予欲觀古人之象」,《皋陶謨》是虞夏之書,故云「虞夏之制」,其實虞也。

 

下文有虞夏殷週四代並陳,故云「夏殷未聞」也。

 

云「《周禮》曰諸公之服,自皋冕而下,如王之服」者,是《司服》文。

 

引之者,證三公一命袞。

 

然則此經三公一命袞,謂周制也,故以周制解之。

 

若周以前,則山在袞上,不得云一命袞也。

 

衣服之制,歷代不同。

 

按《易•繫辭》云:「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蓋取諸乾坤。」

 

玄衣法天,黃裳法地,故《易•坤•六五》「黃裳元吉」是也。

 

衣裳從黃帝以來而有也。

 

虞氏以來,其裳用纁,故下文歷陳虞夏殷周,注云「其服皆玄,上纁下裳」。

 

用纁者,鄭注《易•下繫辭》云:「土記位南方,南方色赤,黃而兼赤,故為纁也。」

 

按禮祭地,牲玉用黃,以放地色。

 

裳既法地而用纁者,凡衣服著其身,有章采文物,以黃色太質,故用纁也。

 

衣為天色玄,禮天牲玉用蒼者,以天色晝則蒼,夜則玄,衣不用蒼,亦以其太質故也。

 

然祭天亦有牲用玄者,《尚書》及《論語》云「敢用玄牡,敢昭告於皇皇后帝」是也。

 

虞夏之制,天子祭服,自日月而下十有二章,故《尚書•皋陶》云「予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會;

 

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繡」是也。

 

日,一也。

 

月,二也。

 

星辰,三也。

 

山,四也。

 

龍,五也。

 

華蟲,六也。

 

此六者皆畫於衣,故言作會,以法於天。

 

其數六者,法天之陽氣之六律也。

 

宗彝,七也。

 

藻,八也。

 

火,九也。

 

粉米,十也。

 

黼,十一也。

 

黻,十二也。

 

此六者皆繡於裳,故云絺繡。

 

絺,紩也。

 

謂紩剌以為繡文,以法地之陰氣六呂也。

 

按鄭注《司服》云至周「登龍於山,登火於宗彝,尊其神明也」。

 

龍取其神,火取其明。

 

然則諸物各有所象,故說日月星辰取其明。

 

山者,安靜養物,畫山者必兼畫山物,故《考工記》云「山以章」。

 

龍者,取其神化。

 

龍是水物,畫龍必兼畫水,故《考工記》云「水以龍」。

 

華蟲者,謂雉也。

 

取其文采,又性能耿介。

 

必知華蟲是雉者,以《周禮》差之,而當鷩冕,故為雉也。

 

雉是鳥類,其頸毛及尾似蛇,兼有細毛似獸,故《考工記》云「鳥獸蛇」。

 

此六者,以高遠在上,故畫於衣。

 

宗彝者,謂宗廟彝尊之飾,有虎蜼二獸。

 

虎有猛,蜼能辟害,故象之。

 

不言虎蜼,而謂之宗彝者,取其美名。

 

按《周禮》有六彝,有雞彝、鳥彝、斝彝、黃彝、虎彝、蜼彝。

 

此直云宗彝,知非雞彝、鳥、斝。

 

黃必為虎、蜼者,按《明堂位》云「夏後氏雞彝,殷以斝,周以黃目」。

 

又《周禮》陳六尊六彝,皆遠代者在後,故六尊之次,犧、象、著、壺、大、山,大是虞氏之尊,山是夏後之尊。

 

六彝之次,亦虎彝、蜼彝在後,故知虎、蜼,虞夏已飾於尊,但舜時已稱宗彝,不得有雞、斝之等,以周禮差之,而當毳冕,故知虎、蜼有毛之物也,虎、蜼淺毛細毳故也。

 

藻者,取其絜清有文。

 

火者,取其明照烹飪。

 

粉米,取其絜白生養。

 

黼謂斧也,取其決斷之義。

 

黻謂兩已相背,取其善惡分辨。

 

大意取象如此,而皇氏乃繁文曲說,橫生義例,恐非本旨。

 

此是天子之服,其諸侯以下,未得而聞。

 

按《皋陶謨》云:「五服五章哉!」

 

鄭注云:「五服,十二也、九也、七也、五也。

 

三也。」

 

如鄭之意,九者謂公侯之服,自山而下。

 

七也是伯之服,自華蟲而下。

 

五也謂子男之服,自藻而下。

 

三也卿大夫之服,自粉米而下。

 

與《孝經》注不同者,《孝經》舉其大綱,或云《孝經》非鄭注。

 

以上所云虞舜之制,而夏殷,注云未聞。

 

至周則日月星辰畫於旌旗,又登龍於山,登火於宗彝,故注《司服》云「王者相變,至周而以日月星辰畫於旌旗,所謂三辰旂旗,昭其明也。

 

而冕服九章,初一曰龍,次二曰山,次三曰華蟲,次四曰火,次五曰宗彝,皆畫以為繢。

 

六曰藻,次七曰粉米,次八曰黼,次九曰黻,皆希以為繡,則袞之衣五章,裳四章,凡九也。

 

鷩之衣三章,裳四章,凡七也。

 

毳之衣三章,裳二章,凡五也。

 

希之衣一章,裳二章,凡三也。

 

玄者衣無文,裳剌黻而已,是以謂玄焉」。

 

鄭必知日月星辰畫於旌旗者,以《司服》王自袞冕而下,則袞服最尊,尚無日月星辰,故知日月星辰不在衣服,畫於旌旗也。

 

知登龍於山者,依舊山在龍上。

 

若不登龍,則袞冕不為最尊,故知登龍於山也。

 

知登火於宗彝者,若不登火,則五章之服,自藻而下,不得稱為毳冕。

 

若登火於宗彝之上,則五章自宗彝而下,與毳冕相當。

 

然宗彝之下,有藻、火兩章,知不登藻,而必登火者,火有光明之盛。

 

《春秋傳》云「火龍黼黻」,《禮記》「殷火周龍章」,是火貴於藻也,故知登火不登藻。

 

自九章而下,以次相差,故知袞之衣五章,鷩衣毳衣者三章,絺衣一章。

 

衣法天,故章數奇。

 

裳法地,章數偶。

 

以下其數漸少,則裳上之章漸勝於衣,事勢須然,非有義意。

 

皇氏每事曲為其說,恐理非也。

 

衣章並畫,絺冕之衣獨繡者,以粉米地物養人,服之以祭社稷。

 

又地祗並是陰類,故衣章亦繡也。

 

周之衣服既無日月,而《郊特牲》云「袞冕日月之章」者,謂魯禮也。

 

魯以周公之故,袞冕亦日月之章。

 

其周之天子所用祭服,則《司服》云「王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

 

享先王則袞冕,享先公饗射則鷩冕,祀四望山川則毳冕,祭社稷五祀則希冕,祭群小祀則玄冕」。

 

鄭司農云:「大裘,羔裘也。」

 

知羔裘者,以祭天至質,故知羔裘。

 

以天色玄,謂黑羔裘。

 

其六冕所祀,依冕之先後,祭神之尊卑,以袞冕之服華,故祭先王;

 

以絺冕陰類,故祭社稷五祀;

 

以玄冕質素,故祭群小祀。

 

日月雖尊,以天神從質,故亦玄冕。

 

故《玉藻》云「天子玄端以朝日」,鄭注云「端當為冕」。

 

其祭地之服無文。

 

按《詩•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天地相對,則祭地亦用大裘,故《孝經援神契》云「祭地之禮,與祭天同」,亦據衣服同也。

 

又有皮弁以日視朝,韋弁以即戎,冠弁以田獵,故《司服》云「凡兵事韋弁服」,注云「韋弁,以韎韋為弁,又以為衣裳」。

 

《詩•采芑》注云「韋弁服,朱衣裳」,則韎,韋也,其事同。

 

鄭志又以韋弁為素裳,未知孰是。

 

《司服》又云:「視朝,則皮弁服。」

 

鄭注云:「視朝,視內外朝之事。

 

皮弁之服,十五升白布衣,積素以為裳。

 

王受諸侯朝覲於廟,則袞冕。」

 

其皮弁又以燕諸公,故《詩》云「有頍者弁」,注云「弁,皮弁」,詩人責王不以皮弁燕諸公,此則朝服燕也。

 

又以食,故《玉藻》云「皮弁以日視朝,遂以食」。

 

又郊祭之前服之,以聽祭報,故《郊特牲》云「皮弁以聽祭報」。

 

又著以舞大夏,故《明堂位》云「皮弁素積,以舞大夏」。

 

雖是魯禮,王所同之。

 

其賓射燕射時,亦皮弁也。

 

知者,按《射人職》賓射在朝,故知用朝服也。

 

《燕禮記》云「燕朝服於寢」,明天子燕亦以朝服,故知賓射燕射亦皮弁也。

 

《司服》又云「凡甸,冠弁服」,注云「甸,田獵也。

 

冠弁,委貌。

 

其服緇布衣,亦積素以為裳」,「王卒食而居則玄端」。

 

此玄端亦緇衣朱裳,故《玉藻》注云「天子諸侯,玄端朱裳」。

 

謂之端者,已外之服,其袂三尺三寸,其袪尺八寸,其玄端則二尺二寸,祛尺二寸。

 

端,正也。

 

以幅廣二尺二寸,袂廣二尺二寸,與之正方,故云玄端也。

 

哭諸侯則爵弁,故《檀弓》云「天子之哭諸侯也,爵弁紂衣」。

 

爵弁者,加爵頭色。

 

又有素服,凶荒則服之,故《司服》云「大札、大荒、大災,素服」。

 

其衣服首飾大裘之冕,其冕無旒,故注《弁師》云「冕服有六,而言五冕者,大裘之冕,蓋無旒,不聯數也「。

 

凡冕之制,皆玄上纁下,故注《弁師》云「皆玄覆朱裡」。

 

師說以木版為中,以三十升玄布衣之於上,謂之延也。

 

以朱為裡,但不知用布繒耳。

 

當應以繒為之,以其前後旒用絲故也。

 

按《漢禮器制度》廣八寸,長尺六寸也。

 

又董巴《輿服志》云:「廣七寸,長尺二寸。」

 

皇氏謂此為諸侯之冕,應劭《漢官儀》廣七寸,長八寸,皇氏以為卿大夫之冕服也。

 

若如皇氏言,豈董巴專記諸侯,應劭專記卿大夫?

 

蓋冕隨代變異,大小不同。

 

今依《漢禮器制度》為定也。

 

今天子五冕之旒,皆用五采之絲為旒,垂五采之玉,故《弁師》云「掌王之五冕」,五采繅,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鄭注云「每就間蓋一寸,旒別有五采玉十有二。

 

袞冕,故前後各十二旒,用玉二百八十八。

 

鷩冕九旒,用玉二百一十六。

 

毳冕七旒,用玉一百六十八。

 

絺冕五旒,用玉百二十。

 

玄冕三旒,用玉七十二」。

 

皮弁縫中亦五采玉十二,故《弁師》云「王之皮弁,會五采玉琪」,鄭注云「會,縫中也」,「縫中,每貫結五采玉十二以為飾」。

 

韋弁亦然,故《弁師》云「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韋弁皮弁,弁絰各以其等為之」,則知天子韋弁與皮弁同也。

 

其冠弁亦與皮弁同,故注《弁師》云「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韋弁皮弁矣」。

 

自此以前,皆王者之服。

 

祭服則以衣名冕,像上古先有衣後有冕。

 

皮弁以下,則以弁名衣。

 

餘服既輕,舉為重故也。

 

其諸侯以下,則《司服》云:公之服自鷩冕而下,侯伯之服白鷩冕而下,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公之袞冕數與王同,其就數則異。

 

故鄭注《覲禮》云「上公袞無升龍」,其旒則九,不十二也。

 

其三公,《司服》無文。

 

按《射人》三公執璧與子男同,則服毳冕也。

 

凡此諸侯所著之服,皆為助祭於王,若助王祭天地,及祭先王大祀之等,皆服已上之服。

 

若其從王祭祀小祀,雖有應著上服,皆逐王所著之服,不得逾王也。

 

自在國祭其先君,則皆玄冕,故《玉藻》云「諸侯玄端以祭」,鄭云「端當為冕」。

 

其二王之後,祭受命之王,各服已上之服,其自祭餘廟與諸侯同。

 

有孤之國,其孤則絺冕,卿大夫玄冕,士爵弁,此皆謂助君祭服也。

 

無孤之國,卿絺冕,大夫玄冕,以注《玉藻》云「諸侯之臣,皆分為三等:其夫卿也,則服鞠衣;

 

其夫大夫,則服襢衣;

 

其夫士,則服禒衣」。

 

以此言之,卿絺冕,大夫玄冕,士爵弁也,此服皆謂助祭君也。

 

若其自祭,則皆降焉。

 

諸侯士則玄端,大夫則朝服,故《儀禮•特牲》士祭玄端,《少牢》,上大夫祭朝服,公之孤爵弁以自祭。

 

故《雜記》云「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已。

 

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已」。

 

鄭注云「爵弁而祭於已,唯孤爾」,其天子卿大夫則無文。

 

諸侯當玄冕以祭,其孤卿之等當爵弁也,大夫則皮弁。

 

知者,以諸侯大夫朝服自祭,故知天子大夫亦用朝服自祭,朝服則皮弁,故鄭注《玉藻》云「四命以上,齊祭異冠」。

 

按《玉藻》云:「玄冠丹組纓,諸侯之齊冠也。」

 

諸侯既用玄冠而齊,則孤卿大夫以下並用玄冠齊也。

 

諸侯玄冕而祭,天子孤卿及公之孤卿爵弁而祭,天子大夫皮弁而祭之,皆與齊時玄冠不同,故云「四命以上,齊祭異冠」。

 

其三命以下玄冠齊、玄冠祭,是齊、祭同冠。

 

其諸侯則皮弁以視朔,朝服以視朝,韋弁以即戎,與天子同。

 

諸侯田獵亦用韋弁,故《左傳》衛獻公射鴻於囿,不釋皮冠而與孫林父言;

 

又昭十二年「楚子狩於州來」,皮冠豹舄。

 

諸侯又以皮弁受聘享,故《聘禮》「公皮弁」。

 

天子諸侯亦以玄端燕居,故《玉藻》注云「天子諸侯,玄端朱裳」是也。

 

諸侯亦以朝服食,夕則深衣,故《玉藻》云「朝服以食」,「夕深衣,祭牢肉」。

 

又大祥之祭服朝服,故《喪服小記》「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大祥以後則麻衣。

 

麻衣,則白布深衣也,但緣之以布耳。

 

又有長衣,遭喪權時所服,故《聘禮》云「主國之喪,主人長衣待賓」是也。

 

其長衣制與深衣同,但緣之以素,長衣之袂稍長,故《玉藻》注云「長衣中衣,繼揜尺,深衣則緣而已」。

 

其中衣制如長衣,在上服之,自天子以下皆有。

 

若祭服中衣用素,故《詩》云「素衣朱襮」。

 

其他服中衣用布,故《玉藻》云「以帛裡布,非禮也」。

 

其天子卿大夫士,以皮弁為朝服,諸侯卿大夫士,以玄冠緇衣素裳為朝服。

 

凡在朝,君臣上下同服,但士服則謂之玄端,袂廣二尺二寸故也。

 

其大夫以上則皆侈袂,袂三尺三寸故也。

 

其大夫以上所論玄端者,皆其制與士同。

 

其大夫士,按《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

 

其大祥朝服及既祥麻衣,並與諸侯同。

 

天子祥禫,其服無文,或亦與諸侯無異。

 

其首飾,諸侯皆以三采為藻,垂三采之玉,公袞冕九旒,鷩冕七旒,毳冕五旒,絺冕三旒,玄冕蓋無旒,旒皆九玉。

 

侯伯鷩冕七旒,以下與公同,旒皆七玉。

 

子男毳冕五旒,以下與公同,旒皆五玉。

 

若熊氏之義,公以下諸冕,其旒並依命數不減,其韋弁、皮弁、冠弁縫中之玉,各依命數,玉皆三采,朱、白、蒼也。

 

孤絺冕而下,其旒及玉皆二采,朱綠各依命數。

 

其皮弁、韋弁、冠弁,玉亦二采,各依其命數。

 

其一命大夫玄冕,及士則爵弁,皆無旒。

 

知諸侯以下首飾藻旒玉數如此者,按《弁師》云「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韋弁皮弁,各以其等為之」,故鄭注云「繅斿玉琪,如其命數也。

 

冕則侯伯繅七就,用玉九十八;

 

子男繅五就,用玉五十,繅玉皆三采;

 

孤繅四就,用玉三十二;

 

命之卿繅三就,用玉十八;

 

再命之大夫繅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綠。

 

韋弁皮弁,則侯伯琪飾七,子男琪飾五,玉亦三采;

 

孤則琪飾四,三命之卿琪飾三,再命之大夫琪飾二,玉亦二采;

 

一命之大夫冕而無斿,士變冕為爵弁。

 

其韋弁皮弁之會,無結飾」,「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韋弁皮矣」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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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再命。

 

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

 

不著次國之卿者,以大國之下互明之。

 

此卿命則異,大夫皆同。

 

《周禮》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

 

[疏]「大國」至「一命」。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國小國卿大夫命數多少不同之事。

 

○注「不著」至「一命」。

 

○正義曰:經直云大國之卿及小國之卿,不云次國,故云「不著次國之卿」。

 

云「以大國之下互明之」者,以大國之卿不過三命,則知次國之卿不過再命,大國下卿再命,則知次國下卿一命,故云「互明之」。

 

云「此卿命則異「者,以大國上卿三命,下卿再命,次國上卿再命,下卿一命,小國上下卿並皆一命,故云「卿命則異」。

 

云「大夫皆同」者,謂大國次國小國,大夫皆同一命。

 

今經云「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既與小國連文,知非直據小國。

 

下大夫一命者,以經云大國「下卿再命」,以次差之,明大夫一命,自然次國大夫亦一命,故云「大夫皆同」。

 

此夏、殷制也。

 

按《周禮》云「公國之孤四命」,與餘卿不同,則知此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亦謂孤也。

 

大國下卿再命者,謂除孤以外之卿,就再命之中,分為中卿、下卿也,故前文云「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是也。

 

次國之卿再命,亦謂上卿執政者,若魯之季孫。

 

下卿一命,亦分為中下二等,故前文云「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是也。

 

小國之卿雖同一命,亦分為三等,故前文云「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

 

其大國次國小國,大夫雖同一命,當皆分為上下二等,文已具於上。

 

今總云下大夫者,對卿言之。

 

云「《周禮》公侯伯之卿三命」以下者,皆《周禮•典命》文。

 

以經云「大國之卿不過三命」,故引公侯伯之卿三命以對之。

 

《周禮》「公之孤四命」,不與三命相當,故不引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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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09:4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

 

論,謂考其德行道藝。

 

○行,下孟反。

 

論辨,然後使之。

 

辨,謂考問得其定也。

 

《易》曰:「問以辨之。」

 

任事,然後爵之。

 

爵,謂正其秩次。

 

○任,而鴆反。

 

位定,然後祿之。

 

與之以常食。

 

○與如字,又音預。

 

[疏]「凡官」至「祿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擇賢材任以爵祿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辨謂」至「辨之」。

 

○正義曰:「辨,謂考問得其定也」者,謂官其人,必先論量德行道藝。

 

今論量考問,事已分辨,得其定實,故云「辨,謂考問得其定也」。

 

引《易》曰「問以辨之」,是《易•文言》文。

 

○「任事然後爵之」。

 

○正義曰:「爵,謂正其秩次」,言雖考問,知其實有德行道藝,未明其幹能,故試任以事事,事又幹了,然後正其秩次。

 

除授位定,然後與之以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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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

 

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必共之者,所以審慎之也。

 

《書》曰:「克明德慎罰。」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塗,弗與言也。

 

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

 

屏猶放去也。

 

已施刑則放之棄之,役賦不與,亦不授之以田,睏乏又無周餼也。

 

《虞書》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

 

周則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

 

○畜,許六反。

 

塗音徒,本又作塗。

 

屏,必政反。

 

去,羌呂反。

 

賙音周。

 

餼,許既反。

 

有宅,王肅注《尚書》如字,鄭音知嫁反,懲艾也,下同。

 

劓,魚氣反。

 

刖,五刮反,又音月。

 

囿音又。

 

髡,五忽反,本又作完,音同,徐戶官反。

 

積,子智反。

 

[疏]「爵人」至「生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爵人及刑人之事,各依文解之。

 

此云「爵人於朝」,謂殷法也。

 

周則天子特假祖廟而拜授之,故《洛誥》云「烝祭歲,文王騂牛一,武王騂牛一」,時冊命周公,故特祭文、武。

 

若諸侯爵人,因嘗祭之日,故《祭統》云「祭之日一獻,君降立於阼階之南,南鄉,所命北面」是也。

 

「刑人於市,與眾棄之」者,亦謂殷法,謂貴賤皆刑於市,周則有爵者刑於甸師氏也。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者,既與眾棄之,以是之故,天子諸侯之家不畜刑人也。

 

大夫不得育養,士遇刑人於塗,弗與言也,謂逢遇於途,不與之言。

 

「屏之四方,惟其所之」者,屏猶放去也,謂已施刑暴,故放逐棄去,使鄉四方,量其罪之輕重,合所之適處而居之。

 

既是罪人被放,不幹及以政教之事,謂不以王政賦役驅使,非但不使,意在亦不欲使生,睏乏又無周餼,直放之化外,任其自死自生也。

 

○注「役賦」至「守積」。

 

○正義曰:「役賦不與「,謂役賦之事,不幹與於刑人,解經「不及以政」。

 

云「亦不授之以田,睏乏又無周餼也」者,解經「亦弗故生也」。

 

田裡所以安其身,周餼所以養其命,皆是為生之具,今並不與,是不故欲使其生也。

 

云「《虞書》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者,證經「屏之四方」。

 

此云《虞書》者,《舜典》文。

 

鄭注云「宅讀曰□,懲刈之器」,謂五刑之流皆有器。

 

懲刈五吒者,是五種之器,謂桎一梏二拲二。

 

三居謂周之夷服、鎮服、蕃服。

 

云「周則墨者使守門」以下,是《周禮•掌戮》文。

 

按《掌戮》「墨者使守門」,注云「黥者無妨於禁御」;

 

云「劓者使守關」,注云「截鼻亦無妨以貌醜遠之」;

 

云「宮者使守內」,注云「以人道絕也」;

 

云「刖者使守囿」,注云「斷足驅衛禽獸,無急行」;

 

云「髡者使守積」,注云「王之同族,不宮之者髡頭而已。

 

守積,積在隱者宜也」。

 

引之者,欲明周家畜刑人,異於夏殷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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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11:5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

 

比年,每歲也。

 

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朝則君自行。

 

然此大聘與朝,晉文霸時所制也。

 

虞夏之制,諸侯歲朝。

 

周之制,侯、甸、男、采、衛、要服六者,各以其服數來朝。

 

○一朝,直遙反。

 

數,色角反,又所具反。

 

○天子五年一巡守。

 

天子以海內為家,時一巡省之。

 

五年者,虞、夏之制也。

 

周則十二歲一巡守。

 

○守,手又反,本又作狩,後「巡守」皆同。

 

省,色景反。

 

[疏]「諸侯」至「一朝」。

 

正義曰:此一經論諸侯遣卿大夫聘問及自親朝之事。

 

○注「小聘」至「來朝」。

 

正義曰:知「小聘使大夫」者,按《聘禮記》云「小聘曰問,三介,大聘使卿,為介有五人,其小聘唯三介」,故知「小聘使大夫」。

 

云「此大聘與朝,晉文霸時所制也」者,按昭三年《左傳》,鄭子大叔曰「文、襄之霸也,其務不煩諸侯,令諸侯三處而聘,五歲而朝」,故云「晉文霸時所制」。

 

而晉文霸時,亦應有比年大夫之聘,但子大叔略而不言,此亦據傳文,直云大聘與朝,不云比年小聘。

 

按《左傳》文三年聘,五年朝,諸侯相朝之法,今此經文云「諸侯之於天子,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則文、襄之制,諸侯朝天子,與自相朝同也。

 

如鄭此注,唯據文、襄,故鄭云此「晉文霸時所制」。

 

又鄭《駮異義》云:「《公羊》說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以為文、襄之制。

 

錄《王制》者,記文、襄之制耳,非虞夏及殷法也。」

 

熊氏或以此為虞夏法,或以為殷法,文義雜亂,不復相當,曲為解說,其義非也。

 

云「虞夏之制,諸侯歲朝」者,按《尚書•堯典》云「五載一巡守,群後四朝」,鄭注云「巡守之年,諸侯朝於方岳之下,其間四年,四方諸侯分來朝於京師,歲遍」是也。

 

按《孝經》注「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亦五年一巡守」。

 

熊氏以為虞、夏製法,諸侯歲朝,分為四部,四年又遍,總是五年一朝,天子乃巡守,故云「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亦五年一巡守」。

 

按鄭注《尚書》「四方諸侯分來朝於京師,歲遍」,則非五年乃遍。

 

又《孝經》之注,多與鄭義乖違,儒者疑非鄭注,今所不取,熊氏之說非也。

 

虞夏之制,但有歲朝之文。

 

其諸侯自相朝聘及天子之事則無文,不可知也。

 

鄭此注虞夏之制,即云周之制,不云殷者,虞夏及周,經有明文,故指而言之,殷則經籍不見,故不言也。

 

按《春秋》文十五年《左傳》云:「諸侯五年再相朝,以脩王制,古之制也。」

 

按《鄭志》孫皓問云:「諸侯五年再相朝,不知所合典禮。」

 

鄭答云:「古者據時而道前代之言,唐虞之禮,五載一巡守。

 

夏、殷之時,天子蓋六年一巡守,諸侯間而朝天子。

 

其不朝者朝罷朝,五年再朝,似如此制,禮典不可得而詳。」

 

如《鄭志》之言,則夏、殷天子六年一巡守,其間諸侯分為五部,每年一部來朝天子,朝罷還國,其不朝者朝罷朝諸侯,至後年不朝者,往朝天子而還,前年朝者,今既不朝,又朝罷朝諸侯,是再相朝也,故鄭云「朝罷朝也」。

 

如鄭之意,此為夏、殷之禮。

 

而鄭又云「虞、夏之制,諸侯歲朝」,以夏與虞同,與《鄭志》乖者,以群後四朝,文在《堯典》。

 

《堯典》是虞、夏之書,故連言夏,其實虞也。

 

故《鄭志》云:「唐虞之禮,五載一巡守。」

 

今知諸侯歲朝,唯指唐虞也。

 

其夏、殷朝天子,及自相朝,其禮則然,其聘天子及自相聘,則無文也。

 

云「周之制」以下,《周禮•大行人》文。

 

故《大行人》云:侯服歲壹見,甸服二歲壹見,男服三歲壹見,采服四歲壹見,衛服五歲壹見,要服六歲壹見。

 

是六者各以其服數來朝,皆當方分為四部分,隨四時而來。

 

鄭注《大行人》云「朝貢之歲,四方各四分,趨四時而來」,是方別各為四分也。

 

近東者,朝春近南者,宗夏近西者,覲秋近北者,遇冬故韓侯是北方諸侯而近於西,故稱韓侯入覲。

 

鄭云「秋見天子曰覲」。

 

又鄭注《明堂位》云:「魯在東方,朝必以春,魯於東方,近東故也。」

 

以此言之,則侯服朝者,東方以秋,南方以冬,西方以春,北方以夏,以其近京師,舉此一隅,自外可知悉。

 

按《大宗伯》云「春見曰朝」,注云「朝猶朝也,欲其來之早」;

 

「夏見曰宗」,注云「宗,尊也,欲其尊王」;

 

「秋見曰覲」,注云「覲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

 

「冬見曰遇」,注云「遇,偶也,欲其若不期而俱至」;

 

「時見曰會」,注云「時見者,言無常期,諸侯有不順服者,王將有徵討之事」,即《春秋左傳》云「有事而會也」;

 

「殷見曰同」,注云「殷,眾也,十二歲王如不巡守,則六服盡朝」,「四方四時分來,歲終則遍」。

 

每當一時一方總來,不四分也。

 

此六者諸侯朝王之禮。

 

又諸侯有聘問王之禮,故《宗伯》云「時聘曰問」,注云「時聘者,亦無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

 

「殷覜曰視」,注云「殷覜,謂一服朝之歲,以朝者少,諸侯乃使卿以大禮眾聘焉。

 

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

 

其諸侯自相朝,則《大行人》云「凡諸侯之邦交,歲相問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注云「小聘曰問。

 

殷,中也。

 

久無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

 

父死子立曰世。

 

凡君即位,大國朝焉,小國聘焉」。

 

鄭知久無事而相聘者,按昭九年《左傳》稱「孟僖子如齊,殷聘禮也」。

 

知「凡君即位,大國朝焉,小國聘焉」者,以襄元年「邾子來朝」,「衛子叔晉知武子來聘」,《左傳》云「凡諸侯即位,小國朝之,大國聘焉」。

 

邾是小國,故稱朝。

 

衛晉是大國,故稱聘。

 

若俱是敵國,亦得來聘朝,故《司儀》云「諸侯相為賓」是也。

 

若已初即位,亦朝聘大國,故文公元年「公孫敖如齊」,《左傳》云「凡君即位,卿出並聘」。

 

若已是小國,則往朝大國,故文十一年「曹伯來朝」,《左傳》云「即位而來見也」。

 

其天子亦有使大夫聘諸侯之禮,故《大行人》云「間問以諭諸侯之志」,「歲遍存,三歲遍覜,五歲遍省」,間年一聘,以至十一歲。

 

按昭十三年《左傳》云:「歲聘以志業,間朝以講禮,再朝而會以示威,再會而盟以顯昭明。」

 

賈逵、服虔皆以為朝天子之法,崔氏以為朝霸主之法,鄭康成以為不知何代之禮,故《異義》云:「《公羊》說諸侯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

 

《左氏》說十二年之間八聘、四朝、再會、一盟。

 

許慎謹按:《公羊》說,虞、夏制。

 

《左氏》說,周禮。

 

傳曰三代不同物,明古今異說。」

 

鄭駮之云:「三年聘,五年朝,文、襄之霸制。

 

《周禮•大行人》『諸侯各以服數來朝』,其諸侯歲聘間朝之屬,說無所出。

 

晉文公強盛諸侯耳,非所謂三代異物也。」

 

是鄭以歲聘間聘朝,文無所出,不用其義也。

 

言晉文公但強盛諸侯耳,何能制禮?

 

而云三代異物乎?

 

是難許慎之辭也。

 

《異義》:「朝名,《公羊》說諸侯四時見天子,及相聘皆曰朝。

 

以朝時行禮,卒而相逢於路曰遇。

 

《古周禮》說『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覲,冬曰遇』。

 

許慎按:《禮》有覲經,《詩》曰:『韓侯入覲。』

《書》曰:『江漢朝宗於海。』

知有朝覲宗遇之禮。」

 

從《周禮》說。

 

鄭駮之云:「此皆有似不為古昔。

 

按《覲禮》曰:『諸侯前朝,皆受捨於朝。

 

朝通名。』」

如鄭此言,《公羊》言其總號,《周禮》指其別名。

 

《異義》:「天子聘諸侯。

 

《公羊》說天子無下聘義。」

 

《周禮》說間問以諭諸侯之志。

 

許慎謹按:禮,臣疾,君親問之。

 

天子有下聘之義。」

 

從《周禮》說。

 

鄭無駮,與許慎同也。

 

○注「五年」至「巡守」。

 

○正義曰:知五年是虞、夏之制者,《堯典》云「五載一巡守」,此正謂虞也。

 

以虞、夏同科,連言夏耳。

 

若夏與殷,依《鄭志》,當六年一巡守也。

 

云「周則十二歲一巡守」者,《大行人》云「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故知周制十二年也。

 

按《白虎通》云:「所以巡守者何?

 

巡者循也,守者牧也。

 

為天子循行守土,收民道德大平,恐遠近不同化,幽隱不得其所者,故必親自行之,謙敬重民之至也。

 

所以不歲巡守何?

 

為大煩。

 

過五年,為其大疏。

 

因天道三歲一閏,天道小備,五歲再閏,天道大備,故五年一巡守。」

 

以此言之,夏、殷六歲者,取半一歲之律呂也。

 

周十二歲者,像歲星一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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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一


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

 

岱宗,東嶽。

 

○岱音代。

 

柴而望,祀山川。

 

柴,祭天告至也。

 

○柴,仕佳反,依字作祡。

 

覲諸侯,覲,見也。

 

○覲見,如字,舊賢遍反。

 

問百年者就見之。

 

就見老人。

 

命大師陳詩,以觀民風。

 

陳詩,謂采其詩而視之。

 

○大音泰,後「大學」、「大祖」、「大子」、「大樂正」、「大史」皆同。

 

命市納賈,以觀民之所好惡,志淫好辟。

 

市,典市者。

 

賈,謂物貴賤厚薄也。

 

質則用物貴,淫則侈物貴。

 

民之志淫邪,則其所好者不正。

 

○賈音嫁,注同。

 

好,呼報反,下及注同。

 

惡,烏路反。

 

辟,匹亦反,徐芳亦反。

 

侈,昌氏反,又式氏反。

 

邪,似嗟反。

 

命典禮,考時月,定日,同律、禮、樂、制度、衣服,正之。

 

同陰律也。

 

山川神祇,有不舉者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

 

舉猶祭也。

 

○削,息約反。

 

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君絀以爵。

 

不順者,謂若逆昭穆。

 

○絀,丑律反,退也。

 

昭,常遙反,凡言昭穆放此。

 

變禮易樂者為不從,不從者君流。

 

流,放也。

 

○樂音岳。

 

革制度衣服者為畔,畔者君討。

 

討,誅也。

 

有功德於民者,加地進律。

 

律,法也。

 

五月南巡守,至於南嶽,如東巡守之禮。

 

八月西巡守,至於西嶽,如南巡守之禮。

 

十有一月北巡守,至於北嶽,如西巡守之禮。

 

歸假於祖禰,用特。

 

假,至也。

 

特,特牛也。

 

祖下及禰皆一牛。

 

○岳音岳,下同。

 

假,音格禰乃禮反父廟也。

 

[疏]「歲二」至「用特」。

 

○正義曰:此一經論王者巡守四岳,柴望及絀陟之事,各依文解之。

 

○「歲二月,東巡守」者,皆以夏之仲月,以夏時仲月者,律歷常得其中也。

 

二月八月,又晝夜分。

 

五月十一月者,陰陽終,故取四仲月也。

 

○注「岱宗東嶽」。

 

○正義曰:岳者何?

 

岳之為言桷也,桷,功德也。

 

必先於此岱山者,言萬物皆相代於東方,故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

 

宗者,尊也。

 

岱為五嶽之首,故為尊也。

 

○注「柴,祭天告至也」。

 

○正義曰:「柴,祭天告至「,謂燔柴以祭上天而告至,其祭天之後,乃望祀山川。

 

所祭之天,則蒼帝靈威仰。

 

○「覲諸侯」。

 

○覲,見也,謂見東方諸侯。

 

其見之禮,按《覲禮》云「諸侯覲於天子,為宮方三百步,四門壇十有二尋,深四尺」,鄭注云「王巡守至於方岳之下,諸侯會之,亦為此宮以見之」是也。

 

《覲禮》又云「天子乘龍,載大旂」,「拜日於東門之外,反祀方明」,鄭注引《朝事儀》曰「天子冕而執鎮圭,尺有二寸」,云「帥諸侯而朝日於東郊,所以教尊尊也,退而朝諸侯。

 

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會同之禮見諸侯也。

 

凡會同者,不協而盟,盟時設方明於壇上,乃以載辭告焉」。

 

如《覲禮》及鄭注所云,既告至之後,為宮加方明於壇。

 

天子出宮東門外拜日,反祀方明,祀方明之後,乃徹去方明,故鄭云「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會同之禮見諸侯」。

 

云二者,謂《覲禮》經文「朝日東門」,「反祀方明」。

 

《朝事儀》云「朝日東郊,退而朝諸侯「,故云「由此云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會同之禮見諸侯也」。

 

今於《覲禮》,未祀方明之前,未有見諸侯之事,皇氏以為未祀方明之前,己見諸侯,非也。

 

其祀方明之後,見諸侯之時,王升立於壇上南面,諸公中階之前北面,諸侯東階之東西面,諸伯西階之西東面,諸子門東北面,諸男門西北面。

 

王降階南面而見之,三揖,既升壇,使諸侯升,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

 

見諸侯訖,若有不協,更加方明於壇上。

 

諸侯等俱北面,戎石傳敦血以授歃者,司盟主其職,故《司盟》云:「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

 

於時王立無文,不可與諸侯同北面,當於阼階上西面。

 

此是見諸侯之禮,祀方明之時,祭天則燔柴也。

 

天謂日也。

 

與此岱宗柴所用事別。

 

《覲禮》云「祭天燔柴」,謂天子之盟也;

 

「祭地瘞」,謂王官之伯盟也;

 

「祭山丘陵升及祭川沈」者,是諸侯之盟也。

 

此是巡守及諸侯之盟祭也,故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

 

就祭則是謂王巡守,及諸侯之盟祭也」,「祭天柴,謂祭日也」,「祭地瘞者,祭月也」,「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則「王官之伯,會諸侯而盟,其神主月」。

 

與今此《王制》所注岱宗柴者,謂祭天告至,而《覲禮》注引《王制》云「王巡守,至於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

 

又以柴為盟之所用不同者,告至與盟,必非一事。

 

鄭意證巡守盟時有柴,故引岱宗以證之,其實別也。

 

《覲禮》云為宮即言加方明,經文相連,鄭注云「王巡守至於方岳之下,諸侯會之,亦為此宮」,則亦有方明,但文不具耳。

 

故巡守祭天燔柴,祭地瘞埋,皆是祭方明也。

 

故鄭於方明「設六玉」之下,注云「上宜以蒼璧,下宜以黃琮。

 

而不以者,則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貴者也」。

 

以此言之,明天子巡守之祭有方明也。

 

而皇氏云「諸侯來就王會同有方明,王巡守見諸侯無方明」,皇氏用之為說,其義非也。

 

○「問百年者就見之」。

 

○此謂到方岳之下,見諸侯之後,問百年者就見之。

 

若未至方岳,於道路之上,有百年者,則亦王先見之。

 

故《祭義》云「天子巡守,諸侯待於竟,天子先見百年者」,下云「八十九十者,東行,西行者弗敢過」,道經之則見之,則知百年者,道雖不經所在,就見之,與此少別。

 

○「命大師陳詩以觀民風」。

 

○此謂王巡守,見諸侯畢,乃命其方諸侯。

 

大師是掌樂之官,各陳其國風之詩,以觀其政令之善惡。

 

若政善,詩辭亦善;

 

政惡,則詩辭亦惡。

 

觀其詩,則知君政善惡,故《天保》詩云「民之質矣,日用飲食」,是其政和。

 

若其政惡,則《十月之交》「徹我牆屋,田卒汙萊」是也。

 

○「命市」至「好辟」。

 

○命典市之官,進納物賈之書,以觀民之所有愛好,所有嫌惡。

 

若民志淫邪,則愛好邪辟之物,民志所以淫邪,由在上教之不正。

 

此陳詩納賈,所以觀民風俗,是欲知君上善惡也。

 

○「命典」至「正之」。

 

○典禮之官,於周則大史也。

 

考校四時,及十二月之大小,時有節氣早晚,月有弦望晦朔,考之使各當其節。

 

又正定甲乙之日,陰管之同,陽管之律,玉帛之禮,鐘鼓之樂,及制度衣服,各有等差,當正之使正。

 

《堯典》云:「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文雖小異,大意與此同也。

 

○注「同陰律也」。

 

○正義曰:鄭以先儒以同為齊同此律,故辨之云「同陰律也」。

 

故《大師》云「執同律以聽軍聲」。

 

又《典同》注云「同陰律也」。

 

不以陽律名管者,因其先言耳。

 

所以先言者,以同為平聲,平為發語之本,今古悉然,故先言耳。

 

○「山川」至「以爵」。

 

○山川是外神,故云「不舉」。

 

不舉,不敬也。

 

山川在其國竟,故削以地。

 

宗廟是內神,故云「不順」。

 

不順,不孝也。

 

宗廟可以表明爵等,故絀以爵。

 

○注「不順」至「昭穆」。

 

○正義曰:按文二年秋「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逆祀也」,《左傳》曰「夏父弗忌為宗伯」,「曰,吾見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後小,順也」,於是躋僖公於閔公之上,是逆昭穆也。

 

○「變禮」至「君討」。

 

○禮樂雖為大事,非是切急所須,故以為不從,君惟流放。

 

制度衣服,便是政治之急,故以為畔,君須誅討。

 

此四罪先輕後重。

 

○注「律,法也」。

 

○正義曰:「律,法」,《釋詁》文。

 

法謂法度,諸事皆是,即《大行人》上公九命」繅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之等是也。

 

「五月」至「用特」。

 

○言「五月南巡,至於南嶽」者,孔注《尚書》云「自東嶽南巡守,五月至」,則是從東嶽而去,故鄭注《尚書》云「每歸格於祖」。

 

既言每歸,似是岳別一歸。

 

若岳別一歸而更去,便是路遠,無由可至。

 

《尚書》既云「巡守四岳」,即云「五載一巡守」,鄭云「每歸者,謂每五年巡守而歸也」。

 

其南嶽、西嶽、北嶽者,按《爾雅•釋山》云「泰山為東嶽」,郭景純注云「泰山為東嶽,在奉高縣西北」。

 

「霍山為南嶽」,郭注「山在衡陽湘南縣南」,郭又云「今在廬江潛縣西,漢武帝以說衡山遼曠,因讖緯皆以霍山為南嶽,故移其神於此,其土俗人皆呼為南嶽。

 

南嶽本自兩山為名,非從近也」。

 

如郭此言,則南嶽衡山自有兩名,一名衡山,一名霍山。

 

自漢武帝以來,始徙南嶽之神於廬江霍山耳。

 

「華山為西嶽」,鄭注云「在弘農華陰縣西南」。

 

「恆山為北嶽」,郭注云「在常山上曲陽縣西北」。

 

○注「假至」至「一牛」。

 

○正義曰:「假,至也」,《釋詁》文也。

 

云「祖下及禰皆一牛」者,謂從始祖下及於禰廟,別皆一牛。

 

鄭以經云「祖禰用特」,恐同用一牛。

 

必知每廟皆一牛者,以《尚書•堯典》云「歸格於藝祖,用特」,祖既用特,明知各用特也。

 

唐、虞及夏五廟,則用五特也。

 

殷用六,周用七也。

 

又《尚書•洛誥》云「文王騂牛一,武王騂牛一」,是各用一牛也。

 

自此以上皆是巡守之禮,雖未大平得為之,故《詩•時邁》「巡守告祭柴望也」。

 

《時邁》是武王詩。

 

邁,行也。

 

時未大平而巡守也。

 

故《大司馬》云「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鄭注云「師所謂王巡守,若會同」,「不言大者,未有敵,不尚武」,又注云「大師王出征伐也」,以此故知未大平,得巡守。

 

皇氏以為未大平,不巡守,非也。

 

其封禪者,必因巡守大平,乃始為之,故《中候准讖哲》云:「桓公欲封禪,管仲曰:『昔聖王功成道洽符出,乃封泰山。

 

今皆不至,鳳皇不臻,麒麟逃遁,未可以封。』」

又《禮器》云:「升中於天,鳳皇降,龜龍假。」

 

又《鉤命決》云:「刑罰藏,頌聲作,鳳皇至,麒麟應,封泰山,禪梁甫。」

 

《管子》又云:「封禪者,須北裡禾,鄗上黍,江淮之間三脊茅以為藉,乃得封禪。」

 

是大平祥瑞總至,乃得封禪也。

 

然武王之時未大平。

 

而《時邁》「巡守」之下注云:「天子巡行邦國,至於方岳之下而封禪也。」

 

似武王得封禪者,鄭因巡行連言封禪耳,不謂當時封禪也。

 

《白虎通》云:「封禪所以必於泰山何?

 

萬物之始,交代之處,必於其上何?

 

因高告高,順其類也。

 

故升封者,增高也。

 

下禪梁甫之基,廣厚也。

 

天以高為尊,故增泰山之高以報天。

 

地以厚為德,附梁甫之基以報地。

 

刻石紀號者,著已之功跡。

 

或曰封以金泥銀繩,或曰石泥金繩,封之印璽。」

 

《孝經緯》云:「封於泰山,考績燔燎,禪於梁甫,刻石紀號。」

 

又《管子》云:「昔古封禪七十二家,夷吾所識,十有二焉。

 

無懷氏封太山,伏犧、神農、少皞、黃帝、顓頊、帝嚳、帝堯、帝舜、禹、湯、周成王皆封泰山,惟禹禪會稽、成王禪社首為異。

 

自外皆禪云云。」

 

《白虎通》云:「三皇禪於繹繹之山,明已成功而去,有德者居之。

 

繹繹者無窮之意。

 

五帝禪於亭亭之山。

 

亭亭者,制度審諦,道德著明也。

 

茸荃禪於梁甫之山。

 

梁者信也。

 

甫者輔也。

 

信輔天地之道而行之。」

 

所禪之山,與《管子》不同者,異人之說,未知孰是云云。

 

亭亭、繹繹、梁甫,並泰山旁小山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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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15:1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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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王制第五

天子將出,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

 

諸侯將出,宜乎社,造乎禰。

 

帝謂五德之帝,所祭於南郊者。

 

類、宜、造,皆祭名,其禮亡。

 

○禷音類。

 

造,七報反,下及注同。

 

[疏]「天子」至「乎禰」。

 

○正義曰:此一經論天子巡守之禮也。

 

將出,謂初出時也。

 

知此是巡守者,以下別云「天子將出征,類乎上帝」,故知此是巡守也。

 

「類乎」上帝者,謂祭告天也。

 

「宜乎社」者,此巡行方事誅殺封割,應載社主也。

 

云「宜」者,令誅伐得宜,亦隨其宜而告也。

 

社主於地,又為陰,而誅殺亦陰,故於社也。

 

故《書》云「弗用命,戮於社」是也。

 

○「造乎禰」者,造,至也。

 

謂至父祖之廟也。

 

然此出歷至七廟,知者,前歸假既云祖禰,明出亦告祖禰也。

 

今惟云禰者,《白虎通》云:「獨見禰何?

 

辭從卑,不敢留尊者之命,至禰,不嫌不至祖也。」

 

皇氏申之云:「行必有主,無則主命載於齊車。

 

《書》云『用命賞於祖』是也。

 

今出辭別,先從卑起,最後至祖,仍取遷主則行也。

 

若前至祖,後至禰,是留尊者之命,為不敬也。

 

故《曲禮》曰:「巳受命君言,不宿於家。」

 

亦其類也。

 

若還,則先祖後禰,如前所言也。

 

所以然者,先應反主祖廟故也。

 

然出告天地及廟,還惟告廟,不告天地者,《白虎通》云:「還不復告天者,天道無外內,故不復告也。」

 

○「諸侯將出」者,謂朝王及自相朝、盟會、征伐之事也。

 

○「宜乎社」者,不得告天,故從社始也,亦載社主也。

 

○「造乎禰」者,亦告祖及載主也。

 

惟言出告,則歸亦告也。

 

《曾子問》曰「出反必親告於祖禰」是也。

 

天子用特牲,諸侯卑則否也。

 

《曾子問》注云「皆奠幣以告之」是也。

 

○注「帝謂」至「禮亡」。

 

○正義曰:證天子類帝,是祭五德帝也。

 

鄭注《月令》祈穀於上帝,為大微之帝。

 

注此上帝為五德,五德似如大皞五人之帝,二文不同。

 

庾蔚云:「謂大微五帝,應於五行,五行各有德,故謂五德之帝。

 

木神仁,金神義,火神禮,水神知,土神信,是五德也。」

 

云「所祭於南郊者」,按五德之帝,應祭四郊,此獨云祭於南郊者,謂王者將行各祭所出之帝於南郊,猶周人祭靈威仰於南郊,是五帝之中一帝,故上總云「帝謂五德之帝」。

 

此據特祭所出之帝,故云「祭於南郊」。

 

云「類、宜、造皆祭名」者,按《小宗伯》云:「凡天地之大災,類社稷宗廟,則為位。」

 

鄭注云:「禱祈禮輕,類者依其禮而為之。」

 

是類為祭名也。

 

按《爾雅•釋天》云:「起大事,動大眾,必先有事乎社而後出,謂之宜。」

 

孫炎注云:「求便宜也。」

 

是宜為祭名也。

 

按《大祝》六祈:「一曰類、二曰造。」

 

是造為祭名也。

 

但天道懸遠,以事類告之,社主殺戮,故求其便宜,廟為親近,故以奉至言之,各隨義立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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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天子無事,與諸侯相見曰朝。

 

事謂征伐。

 

○與如字。

 

朝,直遙反。

 

考禮、正刑、一德,以尊於天子。

 

天子賜諸侯樂,則以柷將之。

 

賜伯子男樂,則以□將之。

 

將,謂執以致命。

 

柷、□皆所以節樂。

 

○柷,昌六反。

 

樂音岳。

 

□音桃, ○諸侯賜弓矢,然後征。

 

賜鈇鉞,然後殺。

 

賜圭瓚,然後為鬯。

 

未賜圭瓚,則資鬯於天子。

 

得其器,乃敢為其事。

 

圭瓚,鬯爵也。

 

鬯,秬酒也。

 

○鈇,方於反,又音斧。

 

鉞音越。

 

圭,字又作珪,按《說文》珪,古字;

 

圭,今字。

 

瓚,才旦反。

 

鬯,敕亮反。

 

秬音巨,黑黍也。

 

[疏]「天子」至「天子」。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朝天子,天子賜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事謂征伐」。

 

○正義曰:知事非喪故,而為征伐者,若王室有喪,則朝赴不廢,故傳云「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

 

此朝謂常朝,雖四時而來朝,朝是總名也。

 

若時會之禮,有征伐之事,則此常朝別也。

 

○「考禮、正刑、一德,以尊於天子」者,考禮謂諸侯相與朝王之時,考校禮儀,正定刑法,專一道德,以尊崇天子。

 

不言樂者,禮中兼之。

 

禮刑是施用於人,故先言之。

 

道德是已之所行,故後言之。

 

○注「將謂」至「節樂」。

 

○正義曰:凡與人之物,置其所與大者於地,執其小者以致命於人。

 

將,行也,謂執以行命。

 

云「柷、□皆所以節樂」者,按《漢禮器制度》,柷狀如漆筒,中有椎,將作樂,先擊之。

 

□如小鼓,長柄,旁有耳,搖之使自擊。

 

柷之節樂,節一曲之始,其事寬,故以將諸侯之命。

 

□所以節一唱之終,其事狹,故以將伯子男之命。

 

○「諸侯」至「天子」。

 

○「賜弓矢」者,謂八命作牧者,若不作牧,則不得賜弓矢,故《宗伯》云:「八命作牧。」

 

注云:「謂諸伯有功德者,加命得專征伐。」

 

此謂征伐當州之內。

 

若九命為二伯,則得專征一方五侯九伯也。

 

若七命以下,不得弓矢賜者,《尚書大傳》云「以兵屬於得專征伐」者,此弓矢,則《尚書》「彤弓一,彤矢百;

 

盧弓十,盧矢千」。

 

於《周禮》則當「唐弓大弓」,合七而成規者,故《司弓矢》云:「唐弓大弓,以授使者勞者。」

 

注云:「若晉文侯文公受王弓矢之賜者。」

 

「賜鈇鉞」者,謂上公九命,得賜鈇鉞,然後鄰國臣弒君,子弒父者,得專討之。

 

晉文侯雖受弓矢,不受鈇鉞。

 

崔氏云:「以不得鈇鉞,不得專殺,故執衛侯,歸之於京師。」

 

○「賜圭瓚」者,亦謂上公九命者,若未賜圭瓚者,則用璋瓚,故《周禮•小宗伯》注云:「天子圭瓚,諸侯璋瓚。」

 

既不得鬯,則用薰,故《王度記》云:「天子以鬯,諸侯以薰。」

 

圭瓚之制,按《玉人職》「大璋中璋」之下云:「黃金勺,青金外,朱中。

 

鼻寸,衡四寸。」

 

鄭注云「鼻,勺流也,凡流皆為龍口也」,三璋之勺,形如圭瓚」。

 

又《典瑞》註:「瓚槃大五升,口徑八寸,下有槃,口徑一尺。」

 

又《明堂位》注云:「以大圭為柄。」

 

《玉人》注又云:「有流前注。」

 

此是圭瓚之形也。

 

鬯者,釀秬黍為酒,和以鬱金之草,謂之郁鬯。

 

不以郁和,直謂之鬯。

 

此鬯者,謂鬯也。

 

此弓矢、鈇鉞、圭瓚等八命、九命,而加九賜也。

 

晉文侯雖以州牧之禮命之,所賜者皆九賜之物,但無鈇鉞之賜。

 

其前文賜樂者,非九賜之樂,故伯子男亦得受之。

 

魯無弓矢之賜,陳恆弒君,孔子請討之者,春秋之時,見鄰國篡逆,亦得專征伐。

 

若鄰國無罪而輒征之,則不可,故哀公八年魯伐邾,吳子討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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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3:17:4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天子命之教,然後為學,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

 

學,所以學士之宮。

 

《尚書傳》曰:「百里之國,二十里之郊。

 

七十里之國,九里之郊。

 

五十里之國,三里之郊。」

 

此小學大學,殷之制。

 

天子曰辟廱,諸侯曰頖宮。

 

尊卑學異名。

 

辟,明也。

 

廱,和也。

 

所以明和天下。

 

頖之言班也,所以班政教也。

 

○辟音壁,注同。

 

頖音泮。

 

[疏]「天子」至「頖宮」。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命諸侯立學及學名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尚書」至「之制」。

 

正義曰:所引《書傳》者,伏生《多士傳》文。

 

假令百里之國,國城居中,面有五十里,二十里置郊,郊外仍有三十里。

 

七十里之國,國城居中,面有三十五里,九里置郊,郊外仍有二十六里。

 

五十里之國,國城居中,面有二十五里,三里置郊,郊外仍有二十二里。

 

此皆以四里為差。

 

此經「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既是殷制,故引《書傳》郊之所在以明之。

 

若周制,則《司馬法》云:「百里郊,天子畿內方千里。」

 

百里為郊,則諸侯之郊,皆計竟大小,故《聘禮》注云:「遠郊上公五十里,侯四十里,伯三十里,子二十里,男十里也。

 

近郊各半之。」

 

鄭必知近郊半遠郊者,按《書序》云:「命君陳分正東郊成周。」

 

注云:「東郊,周之近郊也。」

 

蓋五十里。

 

今河南洛陽相去則然,以天子近郊半遠郊,則知諸侯近郊皆半遠郊也。

 

以經文承上諸侯之下,故直云「天子命之教」。

 

不云命諸侯,從可知。

 

云「此小學大學,殷之制」者,以下文云「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則左學小,右學大。

 

此經云「小學在公宮南之左」,故知殷制也。

 

周則大學在國,小學在四郊,下文具也。

 

○注「辟明」至「教也」。

 

○正義曰:《釋話》云:「辟,君也。」

 

君則尊明。

 

「廱,和也」,《釋訓》文。

 

云「所以明和天下」者,謂於此學中習學道藝,欲使天下之人悉皆明達諧和,故云「明和天下」。

 

云「頖之言班也,所以班政教也」者,頖是分判之義,故為班。

 

於此學中施化,使人觀之,故云「所以班政教也」。

 

按詩注云:「土雝水之外圓如璧。」

 

注又云:「頖之言半,以南通水,北無也。」

 

二注不同者,此註解其義,《詩》註解其形。

 

於此必解其義者,以上云「天子命之教」,是政教治理之事,故以義解之。

 

《詩》云:「王在在靈沼,於牣魚躍。」

 

又云:「思樂泮水,薄采其芹。」

 

皆論水之形狀,故《詩》注以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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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天子將出征,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禡於所征之地。

 

禡,師祭也,為兵禱,其禮亦亡。

 

○禡,馬怕反,又音百,注同。

 

為,於偽反,下「為盡物」同。

 

禱,丁老反。

 

受命於祖,告祖也。

 

受成於學。

 

定兵謀也。

 

出征執有罪,反釋奠於學,以訊馘告。

 

釋菜奠幣,禮先師也。

 

訊馘,所生獲斷耳者。

 

《詩》曰:「執訊獲丑。」

 

又曰:「在頖獻馘。」

 

馘或為國。

 

○訊,本又作誶,音信,注同。

 

馘,古獲反,截耳。

 

斷音短,下「斷殺」同「 [疏]「天子」至「馘告」。

 

○正義曰:此一經論天子出征所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禡師」至「亦亡」。

 

○正義曰:按《釋奠》云:「是類是禡,師祭也。」

 

故知禡為師祭也。

 

謂之禡者,按《肆師》注云「貉讀如十百之百」,「為師祭造軍法者,禱氣勢之增倍也。

 

其神蓋蚩蚘,或曰黃帝」。

 

鄭既云祭造軍法者,則是不祭地。

 

熊氏以禡為祭地,非。

 

師祭皆稱類,《爾雅》類既為師祭,所以上文云天子將出巡守,類乎上帝,及舜之攝位,亦類乎上帝。

 

並非師祭,皆稱類者,但《爾雅》所釋,多為釋《詩》,以《皇矣》云「是類是禡」,止釋《皇矣》類禡為師祭,不謂餘文類皆為師祭。

 

但類者,以事類告天,若以攝位事類告天,亦謂之為類。

 

若以巡守事類告天,亦謂之為類,故《異義》夏侯歐陽說以類祭天者,以事類祭之。

 

《古尚書》說「非時祭天謂之類」,許慎謹按:「《周禮》郊天,無言類者,知類非常祭」,從《古尚書》說。

 

鄭氏無駁,與許同也。

 

然《今尚書》及《古尚書》二說,其文雖異,其意同也。

 

以事類告祭,則是非常,故孔注《尚書》亦云:「以攝位事類告天。」

 

鄭又以類雖非常祭,亦比類正禮而為之。

 

故《小宗伯》注云「類者,依其正禮而為之」是也。

 

○「受命」至「馘告」。

 

○「受命於祖」,謂出時告祖,是不敢自專,有所稟承,故言受命。

 

祖禰皆告,以祖為尊,故特言祖。

 

此受命於祖,則前文造乎禰也。

 

但前文據告行,故云「造乎禰」。

 

此據以征伐之事,故云「受命於祖」,所以重起其文也。

 

然則受命於祖,在造乎禰之前,但前文類帝,宜社,禡於所征之地,總說出行之時,然後卻本初時受命於祖、受成於學之事,所以文倒也。

 

「受成於學」者,謂在學謀論兵事好惡可否,其謀成定,受此成定之謀,在於學裡,故云「受成於學」。

 

○「出征執有罪」者,謂出師征伐,執此有罪之人。

 

還反而歸,釋菜奠幣在於學,以可言問之訊,截左耳之馘,告先聖先師也。

 

○注「釋菜」至「獻馘」。

 

○正義曰:按《大胥職》云:「春入學,捨采合舞。」

 

《文王世子》亦云「釋菜」,鄭注云:「釋菜,禮輕也。」

 

則釋菜惟釋蘋藻而巳,無牲牢,無幣帛。

 

《文王世子》又云:「始立學者,既興器用幣。」

 

注云:「禮樂之器成,則釁之。

 

又用幣告先聖先師以器成。」

 

此則徒用幣而無菜,亦無牲牢也。

 

《文王世子》又云:「凡始立學者,必釋奠於先聖先師,及行事必以幣。」

 

是釋奠有牲牢,又有幣帛,無用菜之文。

 

熊氏以此為釋菜奠幣者,謂釋奠之禮,以獻俘馘,故云「釋菜奠幣」。

 

言釋奠之時,既有牲牢,菜幣兩有。

 

今按注云「釋菜」,解經中釋字。

 

奠幣,解經中奠字。

 

又云禮先師,不云祭先師,則以訊馘告之時,但有菜幣而巳,未必為釋奠有牲牢也。

 

於事有疑,未知孰是,故備存焉。

 

然則釋菜奠幣,皆告先聖先師,此直云先師,文不具耳。

 

云「訊馘所生獲斷耳」者,以生獲解訊,以斷耳解馘。

 

按《釋言》云:「訊,言也。」

 

故《詩》注云:「執其可言問者。」

 

《釋詁》云:「馘,獲也。」

 

訊是生者,馘是死而截耳者。

 

云「《詩》曰『執訊獲丑』」者,《詩•小雅•出車》篇文也。

 

云「又曰『在頖獻馘』」者,《魯頌•泮水》篇文也。

 

按《周禮•宗伯》:「師還,獻愷於祖。」

 

《司馬職》云:「愷樂獻於社。」

 

此記不云祖及社者,文不具。

 

《周禮》不云獻愷於學者,亦文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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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一為乾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

 

三田者,夏不田,蓋夏時也。

 

《周禮》「春曰蒐,夏曰苗,秋曰獮,冬曰狩」。

 

乾豆,謂臘之以為祭祀豆實也。

 

庖,今之廚也。

 

乾音干。

 

庖,步交反。

 

蒐,所交反。

 

獮,息淺反。

 

臘音昔。

 

無事而不田,曰不敬。

 

田不以禮,曰暴天物。

 

不敬者,簡祭祀,略賓客。

 

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

 

為盡物也。

 

○合如字,徐音閤。

 

揜音掩,本又作掩。

 

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綏當為緌。

 

緌,有虞氏之旌旗也。

 

下謂弊之。

 

○綏,依注音緌,耳佳反,下注同。

 

大夫殺則止佐車。

 

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佐車,驅逆之車。

 

○獵,力輒反。

 

驅,丘於反,又丘遇反。

 

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

 

豺祭獸,然後田獵。

 

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

 

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

 

昆蟲未蟄,不以火田。

 

取物必順時候也。

 

梁,絕水取魚者。

 

罻,小網也。

 

昆,明也。

 

明蟲者,得陽而生,得陰而藏。

 

○獺,徐他達反,又他瞎反。

 

豺,仕皆反。

 

罻音尉,一音郁。

 

零,本又作苓,音同。

 

《說文》云:「草曰苓,木曰落。」

 

蟲,直隆反,下同。

 

蟄,直立反。

 

不麛,不卵,不殺胎,不殀夭,重傷未成物。

 

殀,斷殺。

 

少長曰夭。

 

○麛,本又作麑,音迷,同。

 

卵,力管反。

 

胎,吐來反。

 

殀夭,上於表反,下烏老反。

 

斷,丁亂反,又音段。

 

少長,上詩召反,下丁丈反。

 

不覆巢。

 

覆,敗也。

 

○覆,芳服反,注同。

 

[疏]「天子」至「覆巢」。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以下田獵之事,各隨文解之。

 

○「天子諸侯無事」者,謂無征伐出行喪凶之事,則一歲三時田獵,獵在田中,又為田除害,故稱田也。

 

○「一為乾豆」者,謂乾之以為豆實。

 

豆實非脯,而云乾者,謂作醢及贊,先乾其肉,故云乾豆,是上殺者也。

 

二為賓客,中殺者也。

 

○三為充君之庖,下殺者也。

 

故《穀梁》桓四年,范寧云:「上殺中心,死速,乾之以為豆實。

 

次殺射髀髂,死差遲,故為賓客。

 

下殺中腸污泡,死最遲,故充庖廚。」

 

又《車攻》毛傳云:「自左膘而射之,達於右腢,為上殺。

 

射右耳本次之。

 

射左髀,達於右,為下殺。」

 

是亦有三等之殺。

 

先宗廟,次賓客者,尊神敬賓之義。

 

○注「三田」至「曰狩」。

 

○正義曰:夏不田,蓋夏時也者,以夏是生養之時,夏禹以仁讓得天下,又觸其夏名,故夏不田。

 

鄭之此注,取《春秋緯•運斗樞》之文,故以為夏不田。

 

若何休稍異於此,故《穀梁傳》桓四年「公狩於郎」,傳曰:「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

 

何休云:「《運斗樞》曰:『夏不田。』

《穀梁》有夏田,於義為短。」

 

鄭玄釋之云:「四時皆田,夏殷之禮。

 

《詩》云:『之子於苗,選徒囂囂。』

夏田明矣。

 

孔子雖有聖德,不敢顯然改先王之法,以教授於世。

 

若其所欲改,其陰書於緯,藏之以傳後王。

 

《穀梁》四時田者,近孔子故也。

 

《公羊》正當六國之亡,讖緯見,讀而傳為三時田,作傳有先後,雖異,不足以斷《穀梁》也。」

 

如鄭此言,三時之田,不敢顯露,陰書於緯。

 

四時之田,顯然在《春秋》之經,穀梁為傳之時,去孔子既近,不見所藏之緯,唯睹《春秋》見經,故以為四時田也。

 

公羊當六國之時,去孔子既遠,緯書見行於世,公羊既見緯文,故以為三時田。

 

又鄭《釋廢疾》云「歲三田,謂以三事為田」,即上一曰乾豆之等。

 

是深塞何休之言,當以注為正。

 

云「《周禮》春曰蒐」以下,《周禮•大司馬職》文。

 

彼注云「夏田為苗,擇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實者」;

 

「秋田為獮,獮,殺也」,「中殺者多也」;

 

「冬田為狩,言守取之無所擇也」。

 

鄭不釋蒐者,蒐,擇也,亦謂擇取不孕者,以義可知,故不解也。

 

然《春秋》四時田獵皆曰蒐,皆以春蒐之禮行之故也。

 

「田不以禮,曰暴天物」者,若田獵不以其禮,殺傷過多,是暴害天之所生之物。

 

以禮田者,則下文「天子不合圍」以下,至「不覆巢」皆是也。

 

○「天子」至「掩群」。

 

○天子四時田獵皆得圍,但圍而不合。

 

若諸侯惟春田不得圍,其夏秋冬皆得圍,圍亦不合,故下《曲禮》云「國君春田不圍澤」。

 

○「諸侯不掩群」者,是畿內諸侯為天子大夫,故下《曲禮》云「大夫不掩群」。

 

此皆是熊氏之說。

 

若皇氏以此為夏、殷禮,下《曲禮》為《周禮》,義或然也。

 

○注「綏當」至「弊之」。

 

○正義曰:綏字是糸旁妥,是登車之索。

 

緌字是糸旁委,是旌旗之名。

 

經作綏字,故云「綏當為緌」。

 

云「有虞氏之旌旗也」者,按《明堂位》云:「有虞氏之旂,夏後氏之緌。」

 

鄭注云:「有虞氏當言緌。」

 

旗旗無旒者,周謂之大麾。

 

於周則春夏田用綏,故鄭答趙商云:「春夏用大麾,秋冬用大常「。

 

云「「下謂弊之」者,謂弊僕於地也。

 

若初殺時則抗之,巳殺獵止之時則弊之,故《詩傳》云:「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

 

此抗綏以表天子諸侯之獲。

 

《周禮•大司馬》:「以旗致民。」

 

注云:「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也。」

 

《山虞》云「植虞旗」,《澤虞》云「植虞旌」,謂田獵罷,致禽旌旗也。

 

並與此緌不同也。

 

○注「大夫」至「田獵」。

 

○「大夫殺則止佐車」,則天子諸侯殺,未止佐車也。

 

云「佐車止則百姓田獵」,以此推之,則天子殺然後諸侯殺,諸侯殺然後大夫殺,故《詩傳》云「天子發然後諸侯發,諸侯發然後大夫士發」是也。

 

此云「佐車止則百姓田獵」,謂冬獵之時。

 

然則大緌小緌者,是夏、殷之法,秋冬皆用緌,異於周也。

 

○注「佐車,驅逆之車」。

 

○正義曰:按《大司馬》云:「乃設驅逆之車。」

 

注云:「驅,驅出禽獸,使趨亡者也。

 

逆,逆要不得令走。」

 

凡四時田獵,欲止之剩奰各不同也。

 

按《大司馬》春火弊,謂春時田獵,殺獲禽獸將畢,總放火焚萊而後止。

 

春用火者,鄭注「因焚萊除陳草,皆殺而火止」。

 

《大司馬》又云夏車弊,注云「車弊,驅獸之車止也」,謂獵人殺禽既畢,布列車乘,總驅禽獸而後止息。

 

鄭云「夏田主用車,示所取物希,皆殺而車止」,鄭即引《王制》云:「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是殺禽既畢,佐車休止。

 

但夏時佐車止,百姓未得田獵。

 

鄭云百姓田獵者,因引《王制》之成文。

 

《大司馬》又云秋羅弊,注云「秋田主用罔,中殺者多也」。

 

皆殺而罔止。

 

《大司馬》又云冬徒弊,注云「冬田主用眾物,多眾得取也」。

 

○「獺祭」至「火田」。

 

○按《月令》正月「獺祭魚」,《孝經緯》云「獸蟄伏,獺祭魚」,則十月中也。

 

是獺一歲再祭魚。

 

此下文「鳩化為鷹」,「草木零落」,文相連接,則「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謂十月時。

 

按《魯語》李革云:「鳥獸孕,水蟲成,於是乎禁罝罦羅網。」

 

又云:「獸長麛夭,鳥翼鷇卵。」

 

注云謂季春時。

 

然則正月雖獺祭魚,虞人不得入澤梁。

 

○「豺祭獸然後田獵」者,按《月令》九月「豺乃祭獸」。

 

《夏小正》十月「豺祭獸」,則是九月末十月之初。

 

豺祭獸之後,百姓可以田獵。

 

「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者,謂八月時,但鳩化有漸,故《月令》季夏云「鷹乃學習」,孟秋云「鷹乃祭鳥」。

 

其鳩化為鷹,則八月時也。

 

以《月令》二月時「鷹化為鳩」,則八月鳩化為鷹也。

 

故《周禮•司裘》云「中秋,獻良裘」,鄭司農注云「中秋鳩化為鷹」是也。

 

「設罻羅」者,按《說文》云:「罻,捕鳥網也。」

 

又《爾雅》云:「鳥罟謂之羅。」

 

罻羅,總是捕鳥之網。

 

○「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者,謂十月時。

 

按《月令》季秋「草木黃落」,其零落芟折,則在十月也。

 

故《毛詩傳》云:「草木不折,不操斧斤,不入山林。」

 

此謂官民總取林木。

 

若依時取者,則《山虞》云:「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

 

不在零落之時。

 

昆蟲未蟄,不以火田」者,謂未十月之時,十月則得火田,故《羅氏》云:「蠟則作羅襦。」

 

注云:「今俗放火張羅。」

 

從十月以後至仲春,皆得火田,故《司馬職》云春火弊是也。

 

若陶鑄之火,則季春出火,季秋內火,按《司爟》云「季春出火」,「季秋內火」。

 

知是陶鑄之火者,按《春秋》昭六年《左傳》云「三月,鄭人鑄刑鼎」,「士文伯曰:火未出而作火,鄭其有災乎」!

 

刑鼎,則陶鑄也。

 

○注「昆,明也」。

 

○正義曰:按《說文》曰:「旻,同也。」

 

今云明者,以字從日,故為明。

 

「不麛」至「殀夭」。

 

○「不麛不卵」,據春時特甚,不殀夭之等亦然,故《國語》云「獸長麛天,鳥翼鷇卵」,是春尢甚。

 

此注云「重傷未成物」,則四時皆然也。

 

《國語》既云「獸長麛夭」,夭與麛相連,故鄭云「少長曰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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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塚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

 

制國用,如今度支經用。

 

杪,末也。

 

○杪,亡小反。

 

度支,大各反,下音之。

 

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

 

小國大國,豐凶之年,各以歲之收入,制其用多少,多不過禮,少有所殺。

 

○耗,呼報反。

 

殺,色戒反,又色別反。

 

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為出。

 

通三十年之率,當有九年之蓄。

 

出謂所當給為。

 

○量音亮。

 

率音律,又音類,本又作繂。

 

之畜,敕六反,後皆同。

 

祭用數之仂。

 

筭今年一歲經用之數,用其什一。

 

○仂音勒,又音力。

 

什音十。

 

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

 

不敢以卑廢尊。

 

越猶躐也。

 

紼,輴車索。

 

○紼音弗。

 

躐,力輒反。

 

輴,敕倫反。

 

索,悉各反。

 

喪用三年之仂,喪,大事,用三歲之什一。

 

喪祭用不足曰暴,有餘曰浩。

 

暴猶耗也。

 

浩猶饒也。

 

○浩,胡老反。

 

祭,豐年不奢,凶年不儉。

 

常用數之仂。

 

國無九年之畜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

 

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

 

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

 

菜色,食菜之色。

 

民無食菜之饑色,天子乃日舉以樂以食。

 

○日,人一反,下同。

 

[疏]「塚宰」至「以樂」。

 

○正義曰:此一節論塚宰制國用及年之豐耗,並喪祭及所蓄積之法,各隨文解之。

 

○「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者。

 

○用謂制國之用。

 

凡制國用多少,必計地小大。

 

又視年之豐耗,若地大年豐,則制用多;

 

若地小年耗,則制用少。

 

故鄭云「多不過禮,少有所殺」。

 

○「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為出」者,言欲制國用之時,先以三十年通融之法,留九年蓄外,計見在之物以制國用,假令一年有四萬斛,以一萬斛擬三十年通融積聚為九年之蓄,以見在茸茯斛,制國之來歲一年之用。

 

量其今年入之多少,以為來年出用之數。

 

○注「通三」至「給為」。

 

○正義曰:「通三十年之率「者,每年之率入物分為四分,一分擬為儲積,三分而當年所用。

 

二年又留一分,三年又留一分,是三年總得三分為一年之蓄。

 

三十年之率,當有十年之蓄,此云「當有九年之蓄」者,崔氏云:「三十年之間,大略有閏月十二,足為一年,故為有九年之蓄。

 

是王肅以為二十七年有九年之蓄,而言三十者,舉全數,兩義皆通,未知孰是也。

 

云「出謂所當給為」者,給謂給百官賓客及民人也,為謂為造國家器物也。

 

○注「算今」至「什一」。

 

○正義曰:知用今年一歲經用者,以下文云「喪用三年之仂」。

 

此直云數之仂,故知是一歲之仂也。

 

又知仂為什一者,以仂是分散之名,故《考工記》云:「石有時以泐。」

 

《考工記》又云:「以其圍之阞,捎其藪。」

 

彼注「阞,謂三分之一」,此云「什一」者,以民稅一歲之十一,則國祭所用亦什一也。

 

此謂當年經用之內,用其什一,非是通計擬三年儲積之蓄也,故鄭云「一歲經用之數」。

 

○注「不敢」至「車索」。

 

○正義曰:私喪者是其卑,天地社稷是其尊。

 

今雖遭私喪,既殯巳後,若有天地社稷之祭即行之,故云「不敢以卑廢尊」也。

 

越是踐躐之義,故云「越猶躐也」。

 

但未葬之前,屬紼於輴,以備火災。

 

今既祭天地社稷,須越躐此紼而往祭之,故云越紼。

 

云「紼,輴車索」者,以停住之時,指其繩體,則謂之紼。

 

若在塗,人挽而行之,則謂之引。

 

故鄭注《雜記》云:「廟中曰紼,在塗曰引。」

 

天地社稷,故有越紼之禮。

 

六宗及山川之等,卑於天地社稷,待喪終乃祭。

 

故《鄭志》答田瓊云:「天地郊社,至尊,不可廢,故越紼祭之。

 

六宗山川之神,則否。」

 

其宮中五祀在喪內,則亦祭之。

 

故《曾子問》云君薨,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之,自啟至於反哭。

 

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之,但祭時須人既少,眾官不皆使盡去,不須越紼,故鄭答田瓊云:「五祀,宮中之神,喪時朝夕出入所祭,不為越紼也。」

 

天地社稷之祭,豫卜時日。

 

今忽有喪,故既殯,越紼行事。

 

若遭喪之後,當天地郊社常祭之日,其啟殯至於反哭,則避此郊社祭日而為之。

 

按禮卒哭而祔,練而禘於廟。

 

此等為新死者而為之,則非常祭也。

 

其常祭法,必待三年喪畢也。

 

其春秋之時,未至三年而為吉祭者,皆非禮也。

 

若杜預之意,以為既祔以後,宗廟得四時常祭。

 

三年大禘,乃同於吉,故僖公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

 

特祀於主,烝嘗禘於廟」,杜注云「新主既特祀於寢,則宗廟四時當祀,三年禮畢,又大禘,乃皆同於吉」。

 

如杜之意,與三年不祭違者,按《釋例》云:「《禮記》,後儒所作,不正與《春秋》同。」

 

是杜不盡用《禮記》也。

 

○注「暴猶」至「饒也」。

 

○正義曰:暴是殘暴,物被殘暴則虛耗,故云「暴猶耗也」。

 

浩浩,是多大之義,故《堯典》云:「浩浩滔天。」

 

故云「浩猶饒也」。

 

○「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者,凶旱,謂凶荒遭旱也。

 

水溢,謂水之汎溢。

 

凡水旱之歲,歷運有常,按《律歷志》云:十九歲為一章,四章為一部,二十部為一統,茸為一元,則一元有四千五百六十歲。

 

初人元一百六歲有陽九,謂旱九年。

 

次三百七十四歲陰九,謂水九年。

 

以一百六歲並三百七十四歲,為四百八十歲,注云六乘八之數。

 

次四百八十歲有陽九,謂旱九年。

 

次七百二十歲陰七,謂水七年。

 

次七百二十歲陽七,謂旱七年,又注云七百二十者,九乘八之數。

 

次六百歲陰三,謂水三年。

 

次六百歲陽五,謂旱五年。

 

注云:六百歲者,以八乘八,八八六十四;

 

又以七乘八,七八五十六,相乘為一千二百歲,於《易》七八不變,氣不通,故合而數之,各得六百歲。

 

次四百八十歲陰三,次四百八十歲陽三。

 

從入元至陽三,除去災歲,總有四千五百六十年。

 

其災歲兩個陽九年,一個陰九年,一個陰陽各七年,一個陰陽各五年,一個陰陽各三年,災歲總有五十七年,並前四千五百六十年,通為四千六百一十七歲。

 

此一元之氣終矣。

 

如《律歷》之言,此是陰陽水旱之大數也。

 

所以正用七八九六相乘者,以水數六、火數七、木數八、金數九、故以此交互相乘也。

 

以七八九六陰陽之數,自然故有九年、七年、五年、三年之災,須三年、六年、九年之蓄也。

 

然災歲有陽七、陰七、陽五、陰五,此記直云三年、六年、九年之蓄,不云七五者,此各以其三相因,故不言七五也。

 

舉六年,則七年、五年之蓄可知。

 

若貯積滿九年之後,則腐壞,當隨時給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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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

 

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

 

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

 

尊者舒,卑者速。

 

《春秋傳》曰:「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

 

諸侯五月,同盟至。

 

大夫三月,同位至。

 

士逾月,外姻至。」

 

三年之喪,自天子達。

 

下通庶人,於父母同。

 

天子諸侯降期。

 

○期,居宜反。

 

庶人縣封,葬不為雨止,不封不樹。

 

喪不貳事,縣封,當為縣窆。

 

縣窆者,至卑,不得引紼下棺,雖雨猶葬,以其禮儀少。

 

封,謂聚土為墳。

 

不封之,不樹之,又為至卑無飾也。

 

《周禮》曰「以爵等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則士以上乃皆封、樹。

 

貳之言二也。

 

庶人終喪無二事,不使從政也。

 

《喪大記》曰:「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

 

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

 

○縣封,上音玄;

 

下音窆,彼念反。

 

不為,於偽反,注「又為」同。

 

紼音弗。

 

上,時掌反,下「大夫以上」同。

 

辟音避。

 

自天子達於庶人。

 

喪從死者,祭從生者,支子不祭。

 

從死者,謂衣衾棺槨。

 

從生者,謂奠祭之牲器。

 

[疏]「君子」至「不祭」。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以下殯葬日月不同,及衣衾牲器之數,各依文解之。

 

○注「尊者」至「姻至」。

 

○正義曰:天子諸侯位既尊重,送終禮物,其數既多,身在於喪,許其申遂,故日月緩也。

 

大夫及士禮數既卑,送終之物,其數簡少,又職唯促遽,義許奪情,故日月促也。

 

必至三日者,冀其更生,三日不生,亦不生矣。

 

所引「《春秋傳》」以下,隱元年《左氏》文。

 

同軌者,杜預云「言同軌,以別四夷之國」,謂中國諸侯,車同軌轍,盡皆來至。

 

同盟者,杜預云「同在方岳之盟」。

 

同位者,杜預云「古者行役不逾時」。

 

諸侯以下,不言畢至者,有來有否,不必盡來,故不云畢。

 

按《左傳》大夫言三月,士言逾月,此總云大夫士三月而葬者,此記者許以降二為差,故總云三月。

 

《左傳》細言其別,故云大夫三月,士逾月。

 

其實大夫三月者,除死月為三月。

 

士三月者,數死月為三月,正是逾越一月,故言逾月耳。

 

按《膏肓》,休以為士禮三月而葬,今《左氏》云逾月,於義《左氏》為短。

 

玄箴之曰:「禮,人君之喪,殯葬,皆數來月來日。

 

士殯葬,皆首薺月往日。

 

尊卑相下之差數,故大夫士俱三月,其實不同。

 

士之三月,及大夫之逾月也。」

 

鄭《箴膏肓》以正禮而言,故云「人君殯葬,數來月來日」。

 

若春秋之時,天子諸侯之葬皆數死月,故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

 

又成十八年八月「公薨」,十二月葬,傳云「書順也」,是皆數死月也。

 

故鄭又云:「人君殯數來日,葬首薺月。」

 

據《春秋》為說,其殯日之義,巳具在上《曲禮》疏。

 

其諸侯奔喪,按《異義》:「《公羊》說天王喪,赴者至,諸侯哭。

 

雖有父母之喪,越紼而行事,葬畢,乃還。

 

《左氏》說王喪,赴者至,諸侯既哭,問故,遂服斬衰,使上卿吊,上卿會葬。

 

經書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以為得禮。

 

許慎謹按:易下邳傳其容說,諸侯在千里內皆奔喪,千里外不奔喪。

 

若同姓,千里外猶奔喪,親親也。

 

容說為近禮。」

 

鄭駮之云:「天子於諸侯無服,諸侯為天子斬衰三年,尊卑有差。

 

按魯夫人成風薨,『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召伯來會葬』,傳曰『禮也』。

 

『襄王崩』,『叔孫得臣如周,葬襄王』。

 

天子於魯既含且賵,又會葬,為得禮,則是魯於天子,一大夫會,為不得禮可知。

 

又《左傳》云鄭游吉云:『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

 

我先大夫印段實往,敝邑之少卿也。

 

王吏不討,恤所無也。』

豈非《左氏》諸侯奔天子之喪及會葬之明文?

 

說《左氏》者,云諸侯不得棄其所守奔喪,自違其傳。

 

同姓雖千里外猶奔喪,又與禮乖。」

 

鄭之所駮,從《公羊》之義。

 

又以《左氏傳》諸侯亦奔喪,但說《左氏》者自違其傳,云不奔喪,又難許慎云「千里外同姓猶奔喪,與禮乖也」,此是鄭氏之意。

 

其諸侯自相奔喪禮,按《公羊》說遣大夫吊君會其葬。

 

《左氏》說諸侯之喪,士吊,大夫會葬。

 

文、襄之霸,令大夫吊,卿共葬事。

 

許慎謹按:「《周禮》無諸侯會葬義,知不相會葬。」

 

從《左氏》義。

 

鄭氏無駁,與許同。

 

其諸侯夫人喪,《公羊》說卿吊,君自會葬。

 

《左氏》說諸侯夫人喪,士吊,士會葬。

 

文、襄霸,士吊,大夫會葬,叔弓如宋葬宋共姬。

 

上卿行,過厚非禮。

 

許慎謹按:「《公羊》說同盟諸侯薨,君會葬;

 

其夫人薨,君又會葬,是其不遑國政而常在路。

 

《公羊》、《左氏》說俱不別同姓異姓。

 

《公羊》言當會,許以為同姓也。

 

《左氏》云不當會,據異姓也。」

 

鄭駮之云:「按禮,君與夫人尊同,故《聘禮》卿聘君,因聘夫人。

 

凶時會吊,主於相哀愍,略於相尊敬,故使可降一等,士吊,大夫會葬,禮之正也。

 

《周禮》『諸侯之邦交,歲相問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無異姓同姓親疏之數。」

 

云夫人喪,士會葬,說者致之,非傳辭者,鄭氏意引《周禮》無同姓異姓之別者,破許慎云「同姓則會,異姓則不會」。

 

鄭又云「夫人喪,士會葬,說者致之,非傳辭」,破《異義》「《左氏》說夫人喪,士吊,士會葬」之文也。

 

按《左氏》昭三年傳云:「君薨,大夫吊。

 

夫人,士吊」,無士會葬之文,故云說者致之。

 

言士會葬,實非本傳之辭也。

 

則鄭氏以為古者君薨,士吊,大夫會葬。

 

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會葬。

 

其夫人之喪,則古及文、襄之時,皆士吊,大夫會葬,故鄭云「士吊,大夫會葬,禮之正」。

 

○「庶人」至「貳事」。

 

○庶人之喪,賤,無碑繂。

 

窆謂下棺。

 

縣繩下棺,故云縣窆。

 

威儀既少,日又促遽,將葬之時,不為雨而止。

 

庶人既卑小,不須顯異,不蛔芰為封,不標墓以樹。

 

若士以上,負國恩重,雖在喪中,金革無辟。

 

庶人既無爵命,更無殊禮,三年之內,許其終喪。

 

餘居喪之外,不供他事,故下云「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

 

○注「縣封」至「辟也」。

 

○正義曰:知縣封當為縣窆者,若封是封土,無縣系之理,不得與縣相連,故知為窆也。

 

不直云封當為窆,而與縣相連者,以經有兩封,若不連縣言之,恐與不封相涉,故連縣言之也。

 

故云「不得引紼下棺」者,士雖無碑,猶有二繂。

 

今庶人無紼,唯以繩縣棺,故云「不得引紼下棺」。

 

云「雖雨猶葬,以其禮儀少」者,按《異義》:「《公羊》說雨不克葬,謂天子諸侯也。

 

卿大夫臣賤,不能以雨止。

 

《穀梁》說葬既有日,不為雨止。

 

《左氏》說卜葬先遠日,辟不懷,吾不汲汲葬其親,不可行事,廢禮不行,庶人不為雨止。

 

許慎謹按:《論語》云『死,葬之以禮』,以雨而葬,是不行禮,《穀梁》說非也。」

 

從《公羊》、《左氏》之說,鄭氏無駮,與許同。

 

按《釋廢疾》云:「雖庶人葬為雨止。

 

《公羊》說卿大夫臣賤,不能以雨止。

 

此等之說,則在廟未發之時,庶人及卿大夫亦得為雨止。

 

若其巳發在路,及葬,則不為雨止。

 

其人君在廟,及在路,及葬,皆為雨止。」

 

云「封謂聚土為墳」者,以對上封為窆,故明之云「封謂聚土為墳」。

 

云「《周禮》曰以爵等為丘封之度」者,是《周禮•塚人》文。

 

既云爵等,明有爵者乃有丘封。

 

周以士為爵,故云「則士以上乃皆封、樹」,是庶人不封、樹。

 

彼注云:「王公曰立,諸臣曰封。」

 

又引《漢律》曰:「列侯墳高四丈,關內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又《禮記》云:「孔子合葬於防」,「崇四尺」,鄭云「蓋周之士制」,其樹數則無文。

 

按《白虎通》云:「天子松,諸侯柏,大夫栗,士槐。」

 

云「貳之言二也」者,上貳是副貳之貳,下二是二三之二。

 

喪不貳事者,謂不為兩事,故讀從二三之二也。

 

引「《喪大記》」以下者,證大夫士在喪有二事也。

 

○注「從死」至「牲器」。

 

○正義曰:盧植解云:「從生者,謂除服之後,吉祭之時,以子孫官祿祭其父祖。」

 

故云從生者。

 

若喪中之祭,虞祔練祥,仍從死者之爵,故《小記》云:「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又云:「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

 

又《雜記》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祔,皆大牢。

 

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祔,皆少牢。」

 

是喪中之祭,仍從死者之禮,而鄭云「謂奠祭之牲器」。

 

云奠,則是喪中之祭,得從生者之爵,與《小記》、《雜記》違者。

 

《小記》、《雜記》據死者子孫身無官爵,生者又無可祭享,故喪中之祭,皆用死者之禮。

 

若其生者有爵,則祭從生者之法。

 

喪祭尚爾,喪後吉祭可知。

 

奠謂葬前,祭謂葬後,包喪終吉祭也。

 

鄭必知祭兼喪祭,與盧植別者,以此云祭從生者,喪從死者相對。

 

又《中庸》云:「父為大夫,子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

 

又云:「父為士,子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

 

祭又與葬相對,皆祭與喪葬連文,是一時之言,故祭中兼為喪奠也。

 

或云在喪中祭,尚從死者爵,至吉祭乃用生者祿耳,故知盧解鄭言奠者,自吉祭之奠,及非時祭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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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二


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

 

此周制。

 

七者,大祖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

 

大祖,後稷。

 

殷則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

 

夏則五廟,無大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巳。

 

○祧,他彫反。

 

契,息列反。

 

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大祖之廟而五。

 

大祖,始封之君。

 

王者之後,不為始封之君廟。

 

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

 

太祖別子始爵者,《大傳》曰「別子為祖」,謂此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

 

士一廟。

 

謂諸侯之中士下士,名曰官師者。

 

上士二廟。

 

庶人祭於寢。

 

寢,適寢也。

 

適,丁歷反。

 

[疏]「天子」至「於寢」。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以下立廟多少不同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此周」至「而巳」。

 

○正義曰:鄭氏之意,天子立七廟,唯謂周也。

 

鄭必知然者,按《禮緯稽命徵》云:「唐虞五廟,親廟四,始祖廟一。

 

夏四廟,至子孫五。

 

殷五廟,至子孫六。」

 

《鉤命決》云:「唐堯五廟,親廟四,與始祖五。

 

禹四廟,至子孫五。

 

殷五廟,至子孫六。

 

週六廟,至子孫七。」

 

鄭據此為說,故謂七廟,周制也。

 

周所以七者,以文王武王受命,其廟不毀,以為二祧,並始祖後稷,及高祖以下親廟四,故為七也。

 

若王肅則以為天子七廟者,謂高祖之父,及高祖之祖廟為二祧,並始祖及親廟四為七,故《聖證論》肅難鄭云:「周之文武受命之王,不遷之廟,權禮所施,非常廟之數。

 

殷之三宗,宗其德而存其廟,亦不以為數。

 

凡七廟者,皆不稱周室。

 

《禮器》云:『有以多為貴者,天子七廟。』

孫卿云:『有天下者事七世。』

又云:『自上以下,降殺以兩。』

今使天子諸侯立廟,並親廟四而止,則君臣同制,尊卑不別。

 

禮,名位不同,禮亦異數,況其君臣乎。

 

又《祭法》云『王下祭殤五』,及五世來孫。

 

則下及無親之孫,而祭上不及無親之祖,不亦詭哉!

 

《穀梁傳》云:『天子七廟,諸侯五。』

《家語》云:『子羔問尊卑立廟制,孔子云:禮,天子立七廟,諸侯立五廟,大夫立三廟。』

又云:『遠廟為祧,有二祧焉。』」

又儒者難鄭云:「《祭法》『遠廟為祧』,鄭注《周禮》云:『遷主所藏曰祧』,違經正文。

 

鄭又云『先公之遷主,藏於後稷之廟。

 

先王之遷主,藏於文武之廟』,便有三祧,何得《祭法》云有二祧?」

 

難鄭之義,凡有數條,大略如此,不能具載。

 

鄭必為天子七廟唯周制者,馬昭難王義云「按《喪服小記》王者立四廟」,又引《禮緯》夏無大祖,宗禹而巳,則五廟。

 

殷人祖契而宗湯,則六廟。

 

周尊後稷,宗文王武王則七廟。

 

自夏及周,少不減五,多不過七。

 

《禮器》云周旅酬六屍,一人發爵,則周七屍,七廟明矣。

 

今使文武不在七數,既不同祭,又不享嘗,豈禮也哉!

 

故漢侍中盧植說文云「二祧謂文武」。

 

《曾子問》當七廟,無虛主;

 

《禮器》天子七廟,堂九尺;

 

《王制》七廟。

 

盧植云:「皆據周言也。

 

《穀梁傳》天子七廟,尹更始說天子七廟,據周也。

 

《漢書》韋玄成四十八人議,皆云周以後稷始封,文武受命。

 

石渠論《白虎通》云:『周以後稷文武特七廟。』」

又張融謹按:「《周禮•守祧職》『奄八人,女祧每廟二人』。

 

自太祖以下與文、武及親廟四,用七人,姜嫄用一人,適盡。

 

若除文武,則奄少二人。

 

《曾子問》孔子說周事,而云七廟無虛主。

 

若王肅數高祖之父、高祖之祖廟,與文、武而九,主當有九。

 

孔子何云七廟無虛主乎?」

 

故云以《周禮》孔子之言為本,《穀梁》說及《小記》為枝葉,韋玄成石渠論《白虎通》為證驗,七廟斥言,玄說為長,是融申鄭之意。

 

且天子七廟者,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

 

若諸侯廟制,雖有其人,不得過五。

 

則此天子諸侯七、五之異也。

 

王肅云「君臣同制,尊卑不別」,其義非也。

 

又「王下祭殤五」者,非是別立殤廟,七廟外親盡之祖,禘祫猶當祀之。

 

而王肅云下祭無親之孫,上不及無親之祖,又非通論。

 

且《家語》云先儒以為肅之所作,未足可依。

 

按《周禮》惟存後稷之廟不毀。

 

按昭七年傳云「余敢忘高圉、亞圉」,注云「周人不毀其廟,報祭之」,似高圉、亞圉廟亦不毀者。

 

此是不合鄭說,故馬融說云「周人所報而不立廟」。

 

○注「大祖」至「君廟」。

 

○正義曰:凡始封之君,謂王之子弟,封為諸侯,為後世之大祖,當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廟,則全無廟也,故諸侯不敢祖天子。

 

若有大功德,王特命立之則可。

 

若魯有文王之廟,鄭祖厲王是也。

 

魯非但得立文王之廟,又立姜嫄之廟,及魯公文公之廟,並周公及親廟,除文王廟外,猶八廟也。

 

此皆有功德特賜,非禮之正。

 

此始封君之子,得立一廟。

 

始封六世之孫,始五廟備也。

 

若異姓始封,如大公之屬,初封則得立五廟,從諸侯禮也。

 

云「王者之後,不為始封之君廟」者,以其始封之君,非有功德,惟因先代之後以封之,不得為後世之大祖,得立此君所出王者之廟。

 

必知然者,以經傳無文云微子為宋之始祖故也。

 

而《左傳》云「宋祖帝乙」是也。

 

若二王之後,郊天之時,則得以遠代之祖配天而祭,《故禮》運云:「杞之郊也,禹也。

 

宋之郊也,契也。」

 

○注「大祖」至「亦然」。

 

○正義曰:此據諸侯之子始為卿大夫,謂之別子者也。

 

是嫡夫人之次子,或眾妾之子,別異於正君,繼父言之,故云別子。

 

引《大傳》者,證此大祖是別子也。

 

云「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者,此事凡有數條:一是別子,初雖身為大夫,中間廢退,至其遠世子孫,始得爵命者,則以為大祖,別子不得為大祖也。

 

二是別子及子孫,不得爵命者,後世始得爵命,自得為大祖。

 

三是全非諸侯子孫,異姓為大夫者,及它國之臣初來任為大夫者,亦得為大祖,故云「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

 

此總包上三事,如《鄭志》答趙商,此王制所論皆殷制,故云「雖非別子」,亦得立大祖之廟。

 

若其周制,別子始爵,其後得立別子為大祖。

 

若非別子之後,雖為大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廟而巳,隨時而遷,不得立始爵者為大祖。

 

故鄭答趙商問「《祭法》云『大夫立三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注『非別子』,故知祖考無廟。

 

商按《王制》『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注云『大祖別子始爵者』,『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

 

鄭答云「《祭法》,周禮。

 

《王制》之云,或以夏、殷雜,不合周制」,是鄭以為殷、周之別也。

 

鄭必知周制別子之後得立別子為大祖者,以《大傳》云「別子為祖,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知別子百世不遷為大祖也。

 

周既如此,明殷不系姓,不綴食。

 

《大傳》又云「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于下,五世而昏姻可以通」,明五世之後,不復繼以別子,但始爵者,則得為大祖也。

 

此大夫三廟者,天子諸侯之大夫皆同。

 

知者,以此及《祭法》歷陳天子諸侯即云大夫,更不別云諸侯之大夫,故知與天子大夫同也。

 

卿即大夫總號,故《春秋》殺卿,經皆總號大夫,其三公即與諸侯同。

 

若附庸之君亦五廟,故莊三年《公羊傳》云「紀季以酅入於齊」,傳曰「請後五廟,以存姑姊妹」。

 

又附庸得稱朝,是與諸侯同。

 

○「廟謂諸」至「二廟」。

 

○正義曰:按《祭法》云「適士二廟」,今此云「士一廟」,故知是諸侯之中士下士。

 

《祭法》云「官師一廟」,故云「名曰官師者」。

 

鄭既云諸侯之中士、下士一廟,則天子之中士、下士皆二廟也。

 

必知皆二廟者,以其總稱元士,故《昏義》云「八十一元士」,是不分別上下也。

 

鄭又知諸侯中士與下士同一廟者,以《祭法》云「適士二廟」,言適士則不得兼中下也。

 

○注「寢,適寢也」。

 

○正義曰:此庶人祭寢,謂是庶人在官府史之屬,及尋常庶人。

 

此祭謂薦物,以其無廟,故惟薦而已。

 

薦獻不可褻處,故知適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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