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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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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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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54:2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弁絰葛而葬,與神交之道也。

 

接神之道,不可以純凶。

 

天子諸侯變服而葬,冠素弁,以葛為環絰,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

 

《雜記》曰:「凡弁絰,其衰侈袂。」

 

○括,觀闊反。

 

慍,庾、皇紆粉反,積也,又紆運反,怨恚也,徐又音郁。

 

去,羌呂反,下及注「去樂」、「去桃茢」並同。

 

衰,七雷反。

 

侈袂,昌氏反,下彌世反。

 

[疏]注「接神」至「侈袂」。

 

○正義曰:葬時居喪,著喪冠麻絰,身服衰裳,是純凶也。

 

又尋常弁絰,以麻為環絰,今乃去喪冠,著素弁,又加環絰,用葛,不以麻,故云交神之道,不可以純凶。

 

云「天子諸侯,變服而葬」者,以下云「有敬心焉」。

 

以日月逾時,故敬心乃生。

 

大夫與士,三月而葬,敬心未生,故知天子諸侯也。

 

云「冠素弁,以葛為環絰」者,素謂素帛為弁,故鄭注《周禮•司服》云:「弁如爵弁而素。」

 

不云麻,是用素絹也。

 

以「葛」以「弁絰」連文,故云葛環絰。

 

然則要帶猶用麻也。

 

云「卒哭,乃服受服也」者,以受服者無文,故鄭解不定。

 

《喪服》註:「天子諸侯既虞,大夫士卒哭,乃受服。」

 

此云卒哭乃受服,是不定喪服,以大夫以上卒哭與虞,其月不同。

 

士虞與卒哭同在一月,故解為大夫以上。

 

既虞,士卒哭受服。

 

皇氏云:「《檀弓》足本當言既虞與喪服,注會云卒哭者,誤也。」

 

引《雜記》「其衰侈袂」者,證既服弁絰,其衰亦改。

 

案《喪服》衰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則葬時更制其衰袂三尺三寸,袪尺八寸,是改喪服之衰也。

 

熊氏、皇氏等並為錫衰。

 

皇氏又引鄭說,稱鄭沖云:「《小記》曰,諸侯吊必皮弁錫衰,則此弁絰之衰,亦是吊服也。」

 

案《喪服》改葬尚服緦麻,今葬服錫衰,其義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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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55:0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有敬心焉。

 

逾時哀衰而敬生,敬則服有飾,大夫士三月而葬,未逾時。

 

○衰,所追反。

 

[疏]注「大夫」至「逾時」。

 

○正義曰:案鄭《箴膏肓》云:「人君殯數來日,葬首薺月,大夫以上,殯皆以來日數,則大夫並死月四月而葬。」

 

云「未逾時」者,謂未逾一時。

 

假令四月而死,七月而葬,是未逾越夏之一時也。

 

非如《春秋》之逾年也。

 

若以為逾年言之,則三月死,至四月,是亦逾時。

 

《穀梁傳》云:「古者行役不逾時。」

 

豈三月行,不至四月即須反?

 

故知不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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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55:4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周人弁而葬,殷人冔而葬。

 

周弁、殷冔,俱像祭冠,而素禮同也。

 

○<口馵>,況甫反。

 

[疏]注「周弁」至「同也」。

 

○正義曰:《士冠禮》:「周弁,殷冔,夏收。」

 

《王制》云:「夏後氏收而祭,殷人冔而祭,周人弁而祭。」

 

此弁既對冔,故知俱像祭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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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56:2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歠主人、主婦、室老,為其病也。

 

君命食之也。

 

尊者奪人易也。

 

歠,歠粥也。

 

○歠,徐昌悅反,一音常悅反。

 

為其,於偽反,下注「為父母」、「為有凶」、「為人甚」同。

 

食音嗣。

 

易,以豉反。

 

粥,之六反,後同。

 

[疏]「歠主」至「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尊者奪孝子情之法。

 

歠者,親喪三日之後,歠粥之時,主人,亡者之子。

 

主婦,亡者之妻。

 

室老,家之長相。

 

此三者並是大夫之家貴者,為其歠粥,病困之,故君必有命食疏飯也。

 

若非三者,雖復歠粥致疾病,君不命食之,以其賤故也。

 

其士之主人主婦,君不命也。

 

《喪大記》主婦食疏,食謂既殯之後;

 

此主婦歠者,謂未殯前,故《問喪》云:「鄰里為之麋粥以飲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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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56:5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

 

親所行禮之處。

 

○處,昌慮反,下同。

 

主婦入於室,反諸其所養也。

 

親所饋食之處。

 

○養,徐羊尚反。

 

[疏]「反哭」至「養也」。

 

○正義曰:謂葬窆訖,反哭升於廟。

 

所以升堂者,反覆於親所行禮之處。

 

行禮者,謂平生祭祀冠昏在於堂也。

 

主婦反哭,所以入於室,反覆於親所饋食供養之處,此皆謂在廟也。

 

故《既夕禮》主人「反哭,入,升自西階東面」。

 

鄭注云:「反諸其所作也。」

 

又云:「主婦入於室。」

 

注云:「反諸其所養也。」

 

下始云「遂適殯宮」,故知初反哭在廟也。

 

下云「反哭之吊也」,亦謂在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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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57:2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

 

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為甚。

 

哀痛甚。

 

殷既封而吊,周反哭而吊。

 

封當為窆,窆,下棺也。

 

○封,依注音窆,彼驗反,下同。

 

[疏]注「封當」至「棺也」。

 

○正義曰:知非既封土為墳者,以《既夕禮》:「實土三,主人拜鄉人,乃反哭。」

 

周既如此,明殷亦然。

 

且殷既不為墳,故知封當為窆。

 

孔子曰:「殷已愨,吾從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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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57:5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愨者,得哀之始,未見其甚。

 

○愨,本又作殼,苦角反,注及後同。

 

[疏]注「愨者」至「其甚」。

 

○正義曰:廟是親之平生行禮之處,今反哭於廟,思想其親而不見,故悲哀為甚。

 

壙者,非親存所在之處,今柩暫來至此,始有悲哀,未是甚極。

 

今吊者於此而來,哀情質愨,故云「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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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58:2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之幽之故也。

 

北方,國北也。

 

○首,手又反。

 

[疏]「之幽之故也」。

 

○正義曰:上「之」訓往,下「之」語助,言葬於國北及北首者,鬼神尚幽暗,往詣幽冥故也。

 

殯時仍南首者,孝子猶若其生,不忍以神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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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59:0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既封,主人贈,而祝宿虞屍。

 

贈以幣,送死者於壙也。

 

於主人贈,祝先歸。

 

[疏]「既封」至「虞屍」。

 

○正義曰:「既封」,謂葬已下棺。

 

鄭不破「窆」字者,從上可知也。

 

云「主人贈,而祝宿虞屍」者,謂主人以幣贈死者於壙之時,祝先歸宿戒虞屍。

 

案《既夕禮》主人「贈用制幣,玄纁束帛也」。

 

案《士虞禮記》云:「男,男屍。

 

女,女屍。」

 

是虞有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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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59:3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既反哭,主人與有司視虞牲,日中將虞,省其牲。

 

有司以幾筵捨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

 

所使奠墓有司來歸乃虞也。

 

捨奠墓左,為父母形體在此,禮其神也。

 

《周禮•塚人》:「凡祭墓為屍。」

 

○捨奠音釋,注同。

 

[疏]「有司」至「而虞」。

 

○正義曰:此謂既窆之後事也。

 

有司,修虞之有司也。

 

幾,依神也。

 

筵,坐神席也。

 

席敷陳曰筵。

 

捨,釋也。

 

奠,置也。

 

墓道向南,以東為左,孝子先反脩虞,故有司以幾筵及祭饌置於墓左,禮地神也。

 

言以父母形體所託,故禮其地神以安之也。

 

「反,日中而虞」者,「反」謂所使奠墓左有司歸也。

 

「虞」者,葬日還殯宮安神之祭名。

 

必用日中者,是日時之正也。

 

《士虞禮》云:「日中而行事。」

 

注云:「朝葬,日中而虞。

 

君子舉事必用辰正也。

 

再虞、三虞皆用質明。」

 

案周人尚赤,大事用日出,故朝葬也。

 

○注「所使」至「為屍」。

 

○正義曰:鄭恐奠墓有司未歸,即非虞祭,故云「奠墓有司來歸,乃虞也」。

 

必知歸始虞者,以經云「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是奠墓者回反,日中而虞。

 

引《周禮•塚人》「凡祭墓為屍」者,證葬畢奠墓。

 

案《周禮•塚人》「為屍」謂祈禱,不同者,以言「凡祭墓」,「凡」者非一,諸祭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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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3:00:2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

 

弗忍其無所歸。

 

○離,力智反,下同。

 

是月也,以虞易奠。

 

虞,喪祭也。

 

卒哭曰「成事」。

 

既虞之後,卒哭而祭,其辭蓋曰「哀薦成事」,成祭事也。

 

祭以吉為成。

 

[疏]注「既虞」至「為成」。

 

○正義曰:既虞祭之後,至於卒哭,其卒哭祭辭,蓋曰「成事」。

 

所以稱「蓋」者,以其《士虞禮》無文,唯《雜記》及此有卒哭成事,故鄭約之為解,又稱「蓋」以疑之。

 

以虞祭之時,以其尚凶,祭禮未成。

 

今既卒無時之哭,唯有朝夕二哭,漸就於吉,故云「成事」,祭以吉為成故也。

 

其虞與卒哭,尊卑不同。

 

案《雜記》:「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

 

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

 

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

 

又《雜記》云:「內此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

 

《雜記》又云:「諸侯七虞,大夫五,士三。」

 

謂之「虞」者,鄭注《士虞禮》云:「虞,安也,所以安神。」

 

虞皆用柔日。

 

柔日者,鄭注《士虞禮》云:「柔日陰,陰取其靜。」

 

最後一虞用剛日。

 

故《士虞記》云:「三虞卒哭,他用剛日。」

 

鄭注云:「用剛日,剛日,陽也。

 

陽取其動。」

 

謂動而將祔廟也。

 

《雜記》云:「諸侯七虞。」

 

然則天子九虞也。

 

士三虞卒哭,同在一月。

 

初虞已葬日而用柔,第二虞亦用柔日。

 

假令丁日葬,葬日而虞,則已日二虞,後虞改用剛,則庚日三虞也。

 

故鄭注《士虞禮》云:「士則庚日三虞。」

 

三虞與卒哭相接,則壬日卒哭也。

 

《士虞禮》云:「明日祔於祖父。」

 

則祭明日,祔也。

 

士之三虞用四日,則大夫五虞當八日,諸侯七虞當十二日,天子九虞當十六日,最後一虞,與卒哭雷墁,「用剛日」。

 

大夫以上卒哭者,去虞相校兩月,則虞祭既終,不得與卒哭相接。

 

崔氏解:「既正禮得終,其虞後卒哭之前,剛日雖多,不須設祭,以正禮成也。

 

故此下云:『不忍一日未有所歸也。』

謂不成正禮,赴葬赴虞是也。」

 

崔又一解。

 

虞後卒之前,不可無祭,亦以剛日接之,恐此解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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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3:01:2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卒哭吉祭。

 

○易,以豉反,徐音亦。

 

明日,祔於祖父。

 

祭告於其祖之廟。

 

○祔音附。

 

其變而之吉祭也。

 

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

 

不忍一日末有所歸也。

 

末,無也。

 

日有所用接之,《虞禮》所謂「他用剛日」也。

 

其祭,祝曰哀薦,曰成事。

 

○比,必利反。

 

[疏]「其安」至「歸也」。

 

○正義曰:上云虞卒哭及祔,皆據得常正禮,此經所云,謂不得正禮,故謂之「變」,以其變常禮也。

 

所以有變者,或時有迫促,或事有忌諱,未及葬期,死而即葬者,即《喪服小記》所云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後卒哭。

 

彼據士禮而言,速葬速虞之後,卒哭之前,其日尚賒,不可無祭,謂之為變。

 

其既虞之後,變禮而之吉祭也。

 

之,往也。

 

既虞,往至吉祭。

 

其禮如何?

 

既虞比至於祔以來,必於是日接,謂於是三虞卒哭之間,剛日而連接其祭,謂恆用剛日。

 

所以恆用剛日接之者,孝子不忍使親每一日之間無所歸依。

 

○注「末無」至「成事」。

 

○正義曰:「《虞禮》所謂他用剛日」者,此經所云「變」者,虞禮謂之「他」也。

 

案《士虞禮》云:「三虞卒哭,他,用剛日,哀薦日成事。」

 

鄭注云:「他謂不及時而葬者。

 

《喪服小記》曰,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後卒哭。

 

則虞與卒哭之間有祭事者,亦用剛日,其祭無名,謂之他者,假設言之耳。」

 

如鄭此言,《虞禮》謂之「他」,此經謂之「變」,其義一也。

 

皆據速葬速虞者而言之。

 

云「其祭,祝曰哀薦,日成事」,雖所行三事虞,卒哭及他之下,鄭意惟屬於他,故引來為注。

 

其依時葬及虞者,後去卒哭雖遠,其間不復祭。

 

崔氏一解云:「雖依時葬,虞後至卒哭,仍以剛日接。」

 

其義恐非也。

 

《喪服小記》云「赴葬者」據士,故云「三月而卒哭」。

 

此經亦據士,故云「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

 

若大夫以上,赴葬、赴虞之後為接祭,至常葬之月,終虞之祭日乃止,其祝亦稱哀薦云「成事」焉。

 

 殷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

 

期而神之,人情。

 

○期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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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3:02:0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惡之也。

 

為有凶邪之氣在側。

 

君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而往,未襲也。

 

其已襲,則止巫,去桃茢。

 

桃,鬼所惡。

 

茢,萑苕,可掃不祥。

 

○茢音列,徐音例,杜預云:「黍穰也。」

 

鄭注《周禮》云:「苕帚。」

 

惡,烏路反,注及下注同。

 

凶邪,似嗟反,下注同。

 

萑音完。

 

苕,大雕反。

 

所以異於生也。

 

生人無凶邪。

 

[疏]「君臨」至「生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臨臣喪之禮。

 

「君」謂天子,臣喪未襲之前,咀薺臨吊,則以巫執桃,祝執茢,又使小臣執戈。

 

所以然者,惡其凶邪之氣。

 

必惡之者,所以異於生人也。

 

若往臨生者,但有執戈,無巫祝執桃茢之事,今有巫祝,故云「異於生」也。

 

○注「君聞」至「桃茢」。

 

○正義曰:「君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者,昭十五年《公羊傳》文。

 

言「而往,未襲也」,是鄭意所加之言也。

 

《公羊》直云「去樂卒事」,鄭必知往者,以下云柳莊之卒,衛侯不脫祭服而往,明其王有大臣之喪,亦當然也。

 

以聞喪即往,故知「未襲」也。

 

云「已襲,則止巫,去桃茢」者,「襲」謂死之明日,則止巫門外,去桃茢,祝代巫而入,又小臣執戈。

 

鄭知然者,案《喪大記》大夫之喪,將大斂,咀薺,巫止於門外,祝先入。

 

又云《士喪禮》亦如此。

 

又《士喪禮》大斂而往,「巫止於廟門外,祝代之。

 

小臣二人執戈先,二人後」。

 

此皆大斂之時,小斂及殯更無文,明與大斂同。

 

直言巫止,無「桃茢」之文,《喪大記》雖記諸侯之禮,明天子亦然,故云「已襲,則止巫,去桃茢」也。

 

此經所云,謂天子禮,故鄭注《士喪禮》引《檀弓》云:「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以惡之,所以異於生也,皆天子禮也。」

 

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茢居前,下天子也。

 

以此言之,知此文據天子禮也。

 

鄭注《士喪禮》云:「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茢」,亦謂未襲以前也。

 

若已襲之後,茢亦去之,與天子同。

 

是天子未襲之前,臨臣之喪,巫祝、桃茢、執戈,三者並具。

 

諸侯臨臣喪,未襲之前,巫止,祝執茢,小臣執戈。

 

若既襲之後,斂殯以來,天子與諸侯同。

 

並巫止,祝代之,無桃茢。

 

案《士喪禮》君吊之時,當大斂之節,而鄭注云:「巫祝桃茢執戈,天子禮也。

 

使祝代巫執茢,諸侯禮也。」

 

以當大斂之時,而解為未襲前者,以《士喪禮》未襲之前,君無親吊。

 

今大斂君來,巫止門外,故鄭以未襲之前解天子諸侯之異。

 

必知襲後無桃茢者,案《喪大記》大斂唯有「巫止」之文,無桃茢之事,故注云:「此己襲,則止巫去桃茢。」

 

下云:「荊人使公親襚,巫先拂柩。」

 

時荊王以襄二十八年十二月死,至明年正月,則殯來已久,得有始行襲禮。

 

「巫先拂柩」者,彼云襲者,謂加衣於殯,非為屍加衣,故下云「拂柩」。

 

及《左傳》云「袚殯而襚」,是既殯也。

 

公以楚人無禮於已,故公用天子未襲之前君臨臣喪之法,以巫祝桃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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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3:02:4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喪有死之道焉,言人之死,有如鳥獸死之狀。

 

鳥獸之死,人賤之。

 

先王之所難言也。

 

聖人不明說,為人甚惡之。

 

○難,乃旦反。

 

[疏]「喪有」至「言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先王恐生者惡死者之事,言人之喪也,有如鳥獸死散之道焉。

 

「先王之所難言」,死散之義,若言其死散,則人之所惡,故難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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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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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八


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

 

朝謂遷柩於廟。

 

○朝,直遙反,注及下皆同。

 

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後行。

 

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

 

[疏]「喪之」至「遂葬」。

 

○正義曰:此一節論殷、周死者朝廟之事。

 

「喪之朝也」者,謂將葬前,以柩朝廟者,夫為人子之禮,出必告,反必面,以盡孝子之情。

 

今此所以車載柩而朝,是順死者之孝心也。

 

然朝廟之禮,每廟皆朝,故《既夕禮》云:「其二廟,則饌於禰廟。」

 

下云:「降柩,如初適祖。」

 

則天子諸侯以下,每廟皆一日,至遠祖之廟,當日朝畢,則為祖祭,至明日設遣奠而行。

 

○「其哀離其室也」者,謂死者神靈悲哀,棄離其室,故至於祖考之廟,辭而後行。

 

殷人尚質,敬鬼神而遠之,死則為神,故云朝而殯於祖廟。

 

周則尚文,親雖亡歿,故猶若存在,不忍便以神事之,故殯於路寢,及朝廟遂葬。

 

夫子不論二代得失,皆合當代之禮,無所是非。

 

以此言之,則周人不殯於廟。

 

按僖八年「致哀姜」,《左傳》云:「不殯於廟,則弗致也。」

 

則正禮當殯於廟者,服氏云:「不薨於寢,寢謂小寢。

 

不殯於廟,廟謂殯宮。

 

鬼神所在謂之廟。」

 

鄭康成以為《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故殯於廟。

 

杜預以為不以殯朝廟,未詳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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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八


孔子謂為明器者,知喪道矣,備物而不可用也。

 

神與人異道,則不相傷。

 

哀哉!

 

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於用殉乎哉!

 

殆,幾也。

 

殺人以衛死者曰殉。

 

用其器者,漸幾於用人。

 

○殉,辭俊反,以人從死曰殉。

 

畿音祈,又音機,下同。

 

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神明,死者異於生人。

 

塗車、芻靈,自古有之,芻靈,束茅為人馬。

 

謂之靈者,神之類。

 

○芻,初拘反。

 

明器之道也。

 

言與明器同。

 

孔子謂為芻靈者善,謂為俑者不仁,殆於用人乎哉!

 

俑,偶人也。

 

有面目機髪,有似於生人。

 

孔子善古而非周。

 

○俑音勇。

 

[疏]「孔子」至「乎哉」。

 

○正義曰:此一節皆記者錄孔子之言,善古非殷周之事,故云孔子謂夏家為明器者,知死喪之道焉。

 

以孝子之事親不可闕,故備其器物,若似生存;

 

以鬼神異於人,故物不可用。

 

孔子既論夏家之事,是又言殷代之非,故云,可哀哉!

 

殷之送死者而用生者之祭器,不殆於用生人為殉乎哉!

 

「殆」,近也,謂近於用乎生人為殉。

 

所以近者,以生人食器而供死者,似若用生人而殉死人,故云近也。

 

既言殷代之事,將言周代用偶人為非禮,故先言明器芻靈,後論偶人之事。

 

故言「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死者之物,還可用塗車、芻靈,即明器之物一類,自古帝王所制而有之,此則豈不可為用,故云「明器之道」也。

 

記者錄孔子之言,又說孔子臧否古今得失,以其語更端,故重言「孔子」,謂古之為芻靈者善,謂周家為俑者不仁,不近於用生人乎哉!

 

言近於用生人。

 

所以近者,謂刻木為人,而自發動,與生人無異,但無性靈智識,故云近。

 

此云「用人」,前言「用殉」,殉是已死之人,形貌不動,與器物相似,故言「用殉」。

 

此云「用人」者,謂用生人入壙,今俑者形貌髪動,有類生人,故云「用人」。

 

上文云「塗車、芻靈」,此不言「塗車」,直云「芻靈」者,以其束茅為人,與俑者相對,故不取塗作車也。

 

○注「俑偶」至「非周」。

 

○正義曰:謂造作形體,偶類人形,故《史記》有土偶人、木偶人是也。

 

云「孔子善古而非周」者,「古」謂周以前,虞以後,故上云「虞氏瓦棺,始不用薪」,明虞氏以來,始有塗車、芻靈。

 

言「非周」者,謂周為俑人,如鄭康成之意,則周初即用偶人,故《塚人職》「言鸞車像人」,司農注云:「像人謂以芻為人。」

 

康成注引此「謂為俑者不仁」,是像人即俑人也。

 

其餘車馬器物猶為塗車,芻靈,故《校人》「大喪飾遣車之馬,及葬埋之」,鄭注云:「言埋之則是馬塗車之芻靈。」

 

是偶人之外,猶有塗車、芻靈之制,雖或用木,無機識發動。

 

偶人謂之俑者,皇氏云:「機械發動踴躍,故謂之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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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八


穆公問於子思曰:「為舊君反服,古與?」

 

仕焉而已者。

 

穆公,魯哀公之曾孫。

 

○為,於偽反,下「為君」、「為使人」皆同。

 

與音餘,下同。

 

子思曰:「古之君子,進人以禮,退人以禮,故有舊君反服之禮也。

 

今之君子進人若將加諸膝,退人若將隊諸淵,毋為戎首,不亦善乎?

 

又何反服之禮之有?」

 

言放逐之臣,不服舊君也。

 

為兵主來攻伐曰戎首。

 

○膝音悉。

 

隊,本又作墜,直媿反。

 

[疏]「穆公」至「之有」。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為舊君著服之事。

 

○注「仕焉」至「曾孫」。

 

○正義曰:案《喪服》齊衰三月章為舊君凡有三條,其一云「為舊君,君之母妻」,傳云「仕焉而已者也」。

 

注云:「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兼服其母妻。

 

其二「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傳云「妻言與民同也,長子言未去也」,注云:「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來猶民也,長子去可以無服」,此則大夫身不為服,唯妻與長子為舊君耳。

 

其三為「舊君」,注云「大夫待放未去者」,傳曰「大夫去君,掃其宗廟,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注云「以道去君,為三諫不從,待放於郊未絕者。

 

言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若已絕則不服也。

 

以此言之,凡舊君,若年老致仕,退歸在國不仕者,身為之服齊衰三月,並各服其母妻也。

 

若三諫不從,待放已去而絕者,唯妻與長子服之,己則無服。

 

若待放未去,爵位未絕,身及妻子皆為之服。

 

然則去仕他國,己絕之後,不服舊君。

 

而《雜記》云「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則違諸侯之諸侯反服,得為舊君服者,《雜記》所云,謂不便其居,或辟仇讎,有故不得在國者。

 

故《孟子》:「齊宣王問孟子云:『禮為舊君有服,何如斯可為服矣? 』

《孟子》對曰:『諫行言聽,膏澤下於民。

 

有故而去,則君使人導之出疆,送至彼國,明其無罪。

 

其所往三年不反,然後收其田裡。

 

此之謂三有禮焉。

 

如此者得為舊君反服矣。』」

與《雜記》同。

 

鄭注此云「仕焉而已者」,取《喪服》第一條,謂年老致仕在國者。

 

鄭必以第一條解之者,以穆公所問為舊君之反服,宜問喪服正禮,故以第一條致仕者解之。

 

其實亦兼三諫未絕及有故出在他國者,故下子思云「古之君子,進人以禮,退人以禮」是也。

 

云「穆公,魯哀公之曾孫」者,案者,案《世本》云「哀公生悼公靈,靈生元公嘉,嘉生穆公不衍」是也。

 

○注「言放逐之臣,不服舊君也」。

 

○正義曰:言放逐之臣者,解經中今之君子進人退人不能以禮也。

 

如此者不服舊君,謂三諫不從,去而已絕,及不能三諫,辟罪逃亡。

 

言「放」者,則宣元年「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是也。

 

言「逐」者,則《春秋》諸侯大夫言出奔是也。

 

悼公之喪,季昭子問於孟敬子曰:「為君何食?」

 

悼公,魯哀公之子。

 

昭子,康子之曾孫,名強。

 

敬子,武伯之子,名捷。

 

○捷,在接反。

 

敬子曰:「食粥,天下之達禮也。

 

吾三臣者之不能居公室也,四方莫不聞矣。

 

言鄰國皆知吾等不能居公室,以臣禮事君也。

 

三臣,仲孫、叔孫、季孫也。

 

勉而為瘠,則吾能,毋乃使人疑夫不以情居瘠者乎哉?

 

我則食食。」

 

存時不盡忠,喪又不盡禮,非也。

 

孔子曰:「喪事不敢不勉。」

 

○瘠,徐在益反。

 

夫音扶。

 

食食,上如字,下音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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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八


衛司徒敬子死,司徒,官氏,公子許之後。

 

子夏吊焉,主人未小斂,絰而往。

 

子游吊焉,主人既小斂,子游出絰,反哭。

 

皆以朋友之禮往,而二人異。

 

子夏曰:「聞之也與?」

 

曰:「聞諸夫子,主人未改服,則不絰。」

 

[疏]「衛司」至「不絰」。

 

○正義曰:此一節論吊者主人改服乃改服之事。

 

○注「皆以」至「人異」。

 

○正義曰:此唯云「絰」,鄭知是朋友者,凡吊者主人成服,則客乃服吊絰,今此隨主人,主人始小斂未成服,而已便出著絰,故知有緦之恩,隨主人變,如五服親也。

 

又至小斂出絰反哭,與子游前裼裘吊朋友同也,前子游云「帶絰」,故知是朋友。

 

此下不云「帶」,知是朋友者,凡吊則應弁絰環絰之屬也。

 

此雖不云「帶」,凡單云「絰」,則知有帶,猶如《喪服》云「苴絰」,《檀弓》為師「二三子皆絰而出」,及「朋友群居則絰」,皆是包「帶」之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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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八


曾子曰:「晏子可謂知禮也已,恭敬之有焉。」

 

言禮者,敬而已矣。

 

有若曰:「晏子一狐裘三十年,遣車一乘,及墓而反。

 

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

 

晏子焉知禮?」

 

言其大儉偪下,非之。

 

及墓而反,言其既窆則歸,不留賓客有事也。

 

人臣賜車馬者,乃得有遣車。

 

遣車之差,大夫五,諸侯七,則天子九。

 

諸侯不以命數,喪數略也。

 

個,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

 

《雜記》曰:「遣車視牢具。」

 

○遣,棄戰反。

 

乘,繩證反。

 

個,古賀反。

 

焉,於虔反。

 

木音泰,或他佐反。

 

逼音逼,本或作逼。

 

包,伯交反。

 

曾子曰:「國無道,君子恥盈禮焉。

 

國奢則示之以儉,國儉則示之以禮。」

 

時齊方奢,矯之是也。

 

[疏]「曾子」至「以禮」。

 

○正義曰:此一節論晏子故為非禮以矯齊之事。

 

○有子者,孔子弟子有若也。

 

聞曾子說晏子知禮,故舉晏子不知禮之事以拒曾子也。

 

狐裘貴在輕新,而晏子一狐裘三十年,是儉不知禮也。

 

「遣車一乘」者,其父晏桓子是大夫,大夫遣車五乘,其葬父唯用一乘,又是儉失禮也。

 

○「及墓而反」者,「及墓」謂葬時也。

 

禮,窆後孝子贈幣辭親,辭親畢,而親情賓客應是送別,別竟乃反。

 

於時晏子窆竟則反,賓客並去,又是儉失禮也。

 

○「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者,此更舉正禮以證晏子失禮也。

 

「個」謂所包遣奠牲體臂臑也。

 

折為七段五段,以七乘五乘遣車載之。

 

今晏子略不從禮數,是不知也。

 

○「晏子焉知禮」者,條失事已竟,故此並結晏子焉知禮也。

 

○注「言其」至「非之」。

 

○正義曰:「大儉」解三十年一狐裘,並「及墓而反」也。

 

「偪下」解一乘也。

 

「下」謂其子及凡在巳下者也。

 

大夫五乘,適子三乘,今其父自用一乘,則其子更無,是「偪下」也。

 

○注「及墓」至「牢具」。

 

○正義曰:經唯云「及墓而反」,鄭知不以及墓而反,而云「既窆則歸」者,晏子雖為儉約,不應柩未入壙則歸,故云「既窆」也。

 

云「不留賓客有事也」者,案《既夕禮》:「乃窆,主人哭,踴無筭,襲,贈用制幣玄纁束。

 

拜稽顙,踴如初。

 

卒,袒,拜賓,主婦亦拜賓。

 

賓出,則拜送。

 

藏器於旁,加見。

 

藏苞筲於旁,加杭席。

 

覆之,加杭木。

 

實士三,主人拜鄉人,乃反哭。」

 

今晏子既窆,贈幣,拜稽顙,踴訖則還,不復拜賓及送賓之事,故云「不留賓客有事也」。

 

云「人臣賜車馬者,乃得有遣車」者,案《士喪禮》無遣車,諸侯之士一命。

 

《曲禮》云:「三賜不及車馬。」

 

故諸侯之士無遣車也。

 

若諸侯大夫,雖未三命,以其位尊,故得有遣車。

 

知天子遣車九乘者,案《雜記》諸侯七月而卒哭,天子則九月而卒哭。

 

今諸侯七乘,故知天子九乘也。

 

云「諸侯不以命數,喪數略也」者,案《大行人》上公九乘,侯伯七乘,子男五乘,今總云七乘,是不以命數,喪事略也。

 

引「《雜記》云:遣車視牢具」者,以證經個與遣車首墁,故云個是牢具也。

 

故《雜記》注云:「天子大牢包九個,諸侯亦大牢包七個,大夫亦大牢包五個,士少牢包三個。」

 

案《既夕禮》「苞牲取下體」,鄭註:「前脛折取臂、臑,後脛折取骼。」

 

是一牲取三體。

 

士少牢二牲,則六體也。

 

分為三個,一個有二體。

 

然大夫以上,皆用大牢,牲有三體,凡九體。

 

大夫九體分為十五段,三段為一包,凡為五包。

 

諸侯分為二十一段,凡七包。

 

天子分為二十七段,凡九包。

 

蓋尊者所取三體,其肉多。

 

卑者雖取三體,其肉少。

 

鄭又云:「天子遣奠用馬牲,其取個未詳也。」

 

此遣奠所包,皆用左胖,以其喪禮反吉。

 

《士虞禮》「載左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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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八


國昭子之母死,問於子張曰:「葬及墓,男子、婦人安位?」

 

國昭子,齊大夫。

 

子張曰:「司徒敬子之喪,夫子相,男子西鄉,婦人東鄉。」

 

夾羨道為位。

 

夫子,孔子也。

 

○相,息亮反,下注同。

 

鄉,許亮反,下皆同。

 

俠,古洽反,一音頰。

 

羨,徐音賤,《音義隱》云:「羨,車道。」

 

曰:「噫!

 

毋。」

 

噫,不寤之聲。

 

毋,禁止之辭。

 

○噫,本又作意,同,於其反。

 

毋音無。

 

曰:「我喪也斯沾。

 

斯,盡也。

 

沾讀曰覘。

 

覘,視也。

 

國昭子自謂齊之大家,有事人盡視之,欲人觀之,法其所為。

 

○斯音賜。

 

沾依注音覘,敕廉反。

 

爾專之,賓為賓焉,主為主焉。

 

專猶司也。

 

時子張相。

 

婦人從男子皆西鄉。」

 

非也。

 

[疏]「國昭」至「西鄉」。

 

○正義曰:此一節論葬之在壙,男女面位之事。

 

○「曰:噫,毋」者,止子張也。

 

子張既相,以男子西鄉,婦人東鄉,而昭子不悟禮意,乃曰:「噫,毋得如是男子西鄉,婦人東鄉。」

 

既止子張,又自言我居喪也,既是齊之大家。

 

斯,盡也。

 

人盡來覘視於我,當須更為別禮,豈得以依舊禮。

 

專猶同也。

 

爾當同此婦人與男子一處,若婦女之賓為賓位焉,與男子之賓同處,婦女之主為主位焉,與男子之主同處。

 

於是昭子家婦人從男子皆西鄉,同在主位,賓之男子及賓之婦人皆西廂東鄉。

 

言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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