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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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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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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17:0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復、楔齒、綴足、飯、設飾、帷堂並作。

 

設飾謂遷屍又加新衣。

 

○楔,悉節反。

 

綴,丁劣反,又音丁衛反。

 

飯,煩晚反,唅也。

 

父兄命赴者。

 

謂大夫以上也,士主人親命之。

 

[疏]「復楔」至「赴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始死之事。

 

「復」,招魂也。

 

「楔」,柱也。

 

招魂之後,用角柶柱亡人之齒令開,使含時不閉也。

 

○「綴足」者,復用燕幾綴亡人之足令直,使著屨時不辟戾也。

 

○飯者,飯食也。

 

「設飾」者,謂襲斂遷屍之時,及又加著新衣也。

 

○「帷堂」者,謂小斂時。

 

○「並作」者,作,起為也。

 

自「復」以下,諸事並起以帷堂,故云「並作」。

 

○「父兄命赴者」,亦復後之事。

 

赴謂死者生時於他人有恩識者,今死,則其家宜使人往相赴告也。

 

《士喪禮》則孝子自命赴者,若大夫以上,則父兄命之也。

 

何以然?

 

尊許其病深,故使人代命之也。

 

雖代命之,猶稱孝子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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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17:3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君復於小寢、大寢、小祖、大祖、庫門、四郊。

 

尊者求之備也,亦他日所嘗有事。

 

[疏]「君復」至「四郊」。

 

○正義曰:此一節論人君禮備,復處又多。

 

自小寢以下,明招魂處所也。

 

「君」,王侯也。

 

「於小寢」者,前曰廟,後曰寢。

 

《爾雅》云:「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有室曰寢。」

 

此「小寢」者,所謂高祖以下寢也,王侯同。

 

「大寢」謂天子始祖,諸侯大祖也。

 

「小祖」,高祖以下廟也,王侯同。

 

「大祖」,天子始祖,諸侯大祖廟也。

 

兩言於廟,求神備也。

 

《周禮•夏采》「以冕服復於大祖廟」是也。

 

其小廟則祭僕復之,其小寢、大寢則隸僕復之。

 

故《祭僕》云:「復於小廟。」

 

鄭注云:「小廟,高祖以下也。」

 

《隸僕》云:「復於小寢、大寢。」

 

注云:「小寢,高祖以下廟之寢也。

 

始祖曰大寢。」

 

四郊則夏采復之,故《夏采》云:「乘車建綏,復於四郊。」

 

此天子之事也。

 

其諸侯復則小臣,故《喪大記》云「小臣復」。

 

案《周禮•內小臣職》:「小臣上士四人。」

 

案《雜記》云:「復西上。」

 

註:「各如其命數。」

 

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則小臣不足,明更有餘官。

 

又復人雖依命數,復處既多,則復人不足,當於此復了,更轉鄉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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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18:1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喪不剝奠也與?

 

祭肉也與?

 

剝猶裸也。

 

有牲肉則巾之,為其久設,塵埃加也。

 

脯、醢之奠不巾。

 

○剝,邦角反。

 

與音餘,下同。

 

裸,力果反,謂不巾覆也。

 

埃音哀。

 

[疏]「喪不」至「也與」。

 

○正義曰:此一節論祭肉不可露見之事。

 

剝猶裸露也,言喪奠脯醢,不復設巾,可得裸露。

 

「與」是語辭,謂喪不裸露奠者,為有祭肉也。

 

無祭肉,即得裸露。

 

○注「有牲」至「不巾」。

 

○正義曰:案《士喪禮》小斂,陳一鼎,既斂奠於屍東,祝受巾巾之,是「有牲肉則巾之」也。

 

《士喪禮》又云,始死,脯、醢、醴、酒,奠於屍東,無巾;

 

又殯後朝夕乃奠,醴、酒、脯、醢,如初設,不巾,是脯、醢、醴、酒不巾也。

 

案《既夕禮》柩朝廟,重先,奠從,奠設如初,巾之。

 

此亦脯、醢之奠,巾之者,為其在堂,恐埃塵,故雖脯、醢亦巾之。

 

此文「脯醢之奠不巾」者,據室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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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19:4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

 

木工宜乾臘,且豫成。

 

材,槨材也。

 

○臘音昔。

 

[疏]「既殯」至「明器」。

 

○正義曰:此一節論葬禮須豫備之事。

 

○「既殯旬」,謂殯後十日也。

 

○「而布材與明器」者,「布」,班也。

 

「材」謂槨材也。

 

殯後十日,而班佈告下覓槨材,及送葬明器之材。

 

或云布其木宜乾臘,故豫須暴之也。

 

《士喪禮》筮宅吉,左還槨,獻明器之材於殯門外,是也。

 

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陰陽交接,庶幾遇之。

 

○逮音代,或大計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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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20:3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父母之喪,哭無時,使必知其反也。

 

謂既練,或時為君服金革之事,反必有祭。

 

[疏]「父母」至「反也」。

 

○正義曰:禮哭無時有三種,一是初喪未殯之前,哭不絕聲。

 

二是殯後,除朝夕之外,廬中思憶則哭。

 

三是小祥之後,哀至而哭。

 

或一日二日,而無復朝夕之時也。

 

此云「哭無時」,謂小祥之後也。

 

何以知然?

 

下云「使必知其反」,是其可使之時也。

 

○「使必知其反也」者,「使」謂君使之也。

 

既小祥無哭時,其時可為君所使服金革之事也。

 

反,還也。

 

若為使還家,當必設祭告親之神,令知其反,亦出必告、反必面之義也。

 

○注「謂既練,或時為君服金革之事,反必有祭」者,《禮運》云「三年之喪,期不使」,《公羊傳》亦期不使,是知期內不使,則期外可使也。

 

而《曾子問》云:「卒哭,服金革之事,無辟。」

 

此魯侯有為為之也。

 

《喪大記》云卒哭而服金革之事。

 

鄭云:「權禮也。」

 

是知卒哭而使非正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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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21:2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練,練衣黃裡,縓緣。

 

小祥練冠,練中衣,以黃為內,縓為飾。

 

黃之色卑於纁。

 

縓,纁之類,明外除。

 

○縓,七絹反,淺赤色,今之紅也。

 

緣,悅絹反,下注同。

 

薰,本又作纁,許云反。

 

葛要絰,繩屨無絇,角瑱。

 

瑱,充耳也。

 

吉時以玉,人君有瑱。

 

○要絰,一遙反,下注「小要」同;

 

下大結反。

 

絇,其俱反,屨頭飾。

 

瑱,吐練反。

 

鹿裘衡長袪。

 

衡當為橫,字之誤也。

 

袪,謂褎緣袂口也。

 

練而為裘,橫廣之,又長之。

 

又為袪,則先時狹短無袪可知。

 

吉時麛裘。

 

○衡,依注作橫,華彭反,下「衡三」同。

 

袪,起魚反,一音丘據反。

 

褎,本又作袖,音徐秀反。

 

袂,面世反。

 

袪,裼之可也。

 

裼,表裘也。

 

有袪而裼之,備飾也。

 

《玉藻》曰:「麛裘青犴,褎絞衣以裼之。」

 

鹿裘亦用絞乎?

 

○裼音昔。

 

麛音迷,本又作麑,同,鹿子也。

 

犴音岸,胡地野犬。

 

絞,戶交反。

 

[疏]「練練」至「可也」。

 

○正義曰:「練」,小祥也。

 

小祥而著練冠,練中衣,故曰練也。

 

「練衣」者,練為中衣。

 

「黃裡」者,黃為中衣裡也。

 

正服不可變,中衣非正服,但承衰而已,故小祥而為之黃拾裡也。

 

「縓緣」者,「縓」為淺絳色也,「緣」謂中衣領及褎緣也。

 

裡用黃而領緣用縓者,領緣,外也,明其外除,故飾見外也。

 

「葛要絰」者,亦小祥後事也。

 

小祥,男子去葛絰,唯餘要葛也。

 

○「繩屨」者,謂父喪,菅屨卒哭,受齊衰蒯藨屨,至小祥受大功繩麻屨也。

 

「無絇」,屨頭飾也,吉有,喪無。

 

「角瑱」者,「瑱」,充耳也,人君平常吉用玉為之,以掩於耳。

 

在初喪亦無,至小祥微飾,以角為之。

 

○「鹿裘」者,亦小祥後也。

 

為冬時吉凶衣裡皆有裘,吉時則貴賤有異,喪時則同用大鹿皮為之。

 

鹿色近白,與喪相宜也。

 

○「衡長袪」者,衡,橫也。

 

袪,褎緣口也。

 

小祥之前,裘狹而短袂,又無袪。

 

至小祥稍飾,則更易作橫廣大者也,又長之,又設其袪也。

 

「練而為裘」者,「為」猶作也。

 

前時已有裘,但短小。

 

至小祥,更作大長者,橫廣之,又長之為袪,更新造之,又加此三法也。

 

○「袪,裼之可也」者,「裼」謂裘上又加衣也。

 

吉時裘上皆有裼衣,喪已後,既凶質,雖有裘,裘上未有裼衣。

 

至小祥,裘既橫長,又有袪為吉轉文,故加裼之可也。

 

案如此文,明小祥時外有衰,衰內有練中衣,中衣內有裼衣,裼衣內有鹿裘,鹿裘內自有常著襦衣。

 

○注「黃之」至「外除」。

 

○正義曰:纁是赤色也,其色華美。

 

黃雖是正色,質卑於纁。

 

《爾雅•釋器》云:「一染謂之縓,三染謂之纁。」

 

故言纁類也。

 

華者在外,故云「明外除」。

 

○注「吉時以玉,人君有瑱」。

 

○正義曰:案吉時君大夫士皆有瑱,此唯云「人君有瑱」者,以經云「角瑱」,故鄭云「吉時以玉」,據人君吉時,又云「人君有瑱」,故知人臣凶時無瑱。

 

○注「《玉藻》」至「絞乎」。

 

○正義曰:引《玉藻》者,以此經鹿裘直云「裼之可」,不知裼用何衣。

 

大者曰鹿,小者曰麛,同類之物。

 

麛裘既用絞為裼,則鹿裘亦用絞乎?

 

「乎」者,疑辭。

 

然麛裘用青犴為褎,則鹿裘之褎,亦用青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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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22:2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有殯,開遠兄弟之喪,雖緦必往;

 

親骨肉也。

 

非兄弟,雖鄰不往。

 

疏無親也。

 

所識,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

 

就其家吊之,成恩舊也。

 

[疏]「有殯」至「皆吊」。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吊之事。

 

○「所識,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者,此文連上「有殯」之下,若其骨血兄弟,雖緦必往。

 

若其非兄弟骨血疏外之人,雖鄰不往。

 

今有既非兄弟,又非疏外,平生所共知識,往來同恩好,今若身死者,兄弟雖不同居,亦就往吊之,成其死者之恩舊也。

 

其死者兄弟不同居,尚往吊之,則死者子孫就吊可知,舉疏以見親也。

 

已有殯得吊之者,以其死者與我有恩舊也。

 

皇氏以為別更起文,不連「有殯」之事,「所識」者謂識其死者之兄弟,是小功以下之親,既識兄弟,雖不同居,皆一一就吊之。

 

未知然否,故兩存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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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23:0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天子之棺四重,尚深邃也。

 

諸公三重,諸侯再重,大夫一重,士不重。

 

○重,直龍反,注皆同。

 

邃,雖遂反。

 

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以水牛兕牛之革以為棺被。

 

革各厚三寸,合六寸也。

 

此為一重。

 

○被,皮寄皮,注同。

 

厚,胡豆反,度厚薄曰厚,皆同此音。

 

杝棺一,所謂椑棺也。

 

《爾雅》曰:「椴,杝。」

 

杝,羊支反,木名。

 

椴,徒亂反。

 

梓棺二,所謂屬與大棺。

 

○梓音子。

 

屬音燭。

 

四者皆周。

 

周,幣也。

 

凡棺因能濕之物。

 

○幣,本又作匝。

 

同,子答反。

 

能濕,乃代反。

 

棺束縮二衡三,衽每束一。

 

衡亦當為橫。

 

衽,今小要。

 

衽或作漆,或作髹。

 

○衽,而審反,又而鴆反。

 

髹又作魨,許求反。

 

柏槨以端長六尺。

 

以端,題湊也。

 

其方蓋一尺。

 

○題,徒低反,頭也。

 

湊,七豆反,聚也。

 

[疏]「天子」至「六尺」。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諸侯以下棺槨厚薄長短之事。

 

○「天子之棺四重」者,尊者尚深邃也。

 

四重者,水牛兕牛皮二物為一重也,又杝,為第二重也,又屬為第三重也,又大棺為第四重也。

 

四重凡五物也。

 

以次而差之,上公三重,則去水牛,餘兕、杝、屬、大棺也。

 

侯伯子男再重,又去兕,餘杝、屬、大棺。

 

大夫一重,又去杝,餘屬、大棺也。

 

士不重,又去屬,唯單用大棺也。

 

天子大棺厚八寸,屬六寸,椑四寸,又二皮六寸,合二尺四寸也。

 

上公去水牛之三寸,餘兕、椑、屬、大棺,則合二尺一寸。

 

諸侯又去兕之三寸,餘合一尺八寸也。

 

列國上卿又除椑四寸,餘合一尺四寸也。

 

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合一尺。

 

士則不重,但大棺六寸耳,故庶人四寸矣。

 

而天子卿大夫文不見有通者,云天子卿大夫並與列國咀墁,若天子之士與諸侯大夫同也,喪質不得依吉時祭服也。

 

若吉時祭服,則天子臣與諸侯同。

 

然春秋時多僣,趙簡子言罰乃不設屬、椑,非也。

 

水、兕二皮,並不能厚三寸,故合被之,令各厚三寸也。

 

二皮能濕,故最在裡近屍也。

 

○「杝棺一」者,椴,也。

 

材亦能濕,故次皮也。

 

杝唯一種,故云一也。

 

諸侯無革,則杝親屍也,所謂梓棺也,即前言君即位為椑是也。

 

杝即椴木,鄭引《爾雅》曰:「椴,杝。」

 

一物二名,名椴,又名杝也。

 

○「梓棺二」者,杝棺之外,又有屬棺,屬棺之外,又有大棺。

 

大棺與屬棺並用梓,故云二也,則《喪大記》云:「屬六寸,大棺八寸也。」

 

○「四者皆周」者,四,四重也。

 

周,幣也。

 

謂四重之棺,上下四方,悉周幣也。

 

唯槨不周,下有茵,上有杭席故也。

 

○「棺束」者,古棺木無釘,故用皮束合之。

 

○「縮二」者,縮,縱也。

 

縱束者用二行也。

 

○「衡三」者,橫束者三行也。

 

○「衽每束一」者,衽,小要也。

 

其形兩頭廣,中央小也。

 

既不用釘棺,但先鑿棺邊及兩頭合際處作坎形,則以小要連之,令固棺,並相對,每束之處,以一行之衽連之。

 

若豎束之處,則豎著其衽以連棺。

 

蓋及底之木,使與棺頭尾之材相固。

 

漢時呼衽為小要也。

 

○「柏槨」者,謂為槨用柏也。

 

天子柏,諸侯松,大夫柏,士雜木也。

 

鄭注《方相職》云:「天子槨柏,黃腸為裡,而表以石焉。」

 

○「以端」者,「端」猶頭也。

 

積柏材作槨,並葺材頭也,故云「以端」。

 

○「長六尺」者,天子槨材,每段長六尺而方一尺。

 

天子以下,庶人以上,鄭注《喪大記》具之。

 

○注「衽或作漆,或作髹」。

 

○正義曰:經之「衽」字,諸《禮記》本或有作「漆」字者,或有作「髹」字者。

 

○注「以端」至「一尺」。

 

○正義曰:以此木之端首,題湊向內。

 

知其方蓋一尺者,以庶人四寸之棺,五寸之槨,厚於棺一寸。

 

案《喪大記》「君大棺八寸」,「君」謂諸侯,則天子之大棺,或當九寸,其槨厚一尺,故云「其方蓋一尺」,則槨之厚也。

 

如鄭此言,槨材並皆從下壘至上,始為題湊。

 

湊,向也。

 

言木之頭相鄉而作四阿也。

 

如此乃得槨之厚薄,與棺相準。

 

皇氏以為壘槨材從下即題湊,郭六尺,與槨全不相應,又鄭何云「其方蓋一尺」?

 

皇氏之義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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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七


天子之哭諸侯也,爵弁絰才衣。

 

服士之祭服以哭之,明為變也。

 

天子至尊,不見屍柩,不弔服,麻不加於采。

 

此言「絰」,衍字也。

 

時人間有弁絰,因云之耳。

 

《周禮》:「王吊諸侯,弁絰緦衰也。」

 

○才,本又作緇,又作純,同,側其反。

 

為,於偽反,下文及注「為其變」皆同。

 

衍,以善反。

 

或曰,使有司哭之。

 

非也。

 

哀戚之事不可虛。

 

為之不以樂食。

 

蓋謂殯、斂之間。

 

[疏]「天子」至「樂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哭諸侯之事。

 

○注「服士」至「衰也」。

 

○正義曰:「天子至尊,不見屍柩,不弔服」者,薨在本國,天子遙哭之,不親見屍柩,不服緦衰。

 

吊而服爵弁才衣,才衣,絲衣也。

 

則諸侯以下,雖不見屍柩,仍吊服也。

 

○「或曰使有司哭之」者,或人云,天子不自哭,但令有司哭之耳。

 

非也。

 

○「為之不以樂食」,此是記者之言,非復或人之說也。

 

天子食有樂,今哭諸侯,故食不復奏樂也。

 

此「不以樂食」者,蓋謂殯斂之間,鄭以意斷不用樂之期也。

 

諸侯五日殯也。

 

然諸侯為其臣,或至葬不食肉,卒哭不舉樂,蓋臣少而巳卑,不得同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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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七


天子之殯也,菆塗龍輴以槨,菆木以周龍輴,如槨而塗之。

 

天子殯以輴車,畫轅為龍。

 

○菆,才官反。

 

輴,敕倫反。

 

轅音袁。

 

加斧於槨上,畢塗屋。

 

斧謂之黼,白黑文也。

 

以剌繡於縿幕,加槨以覆棺,已乃屋其上,盡塗之。

 

○黼音甫。

 

剌,七亦反。

 

縿音消。

 

幕音莫。

 

天子之禮也。

 

[疏]「天子」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飾論菆塗為古天子殯法也。

 

菆,叢也,謂用木菆棺而四面塗之,故云「菆塗」也。

 

○「龍輴」者,殯時輴車載柩,而畫轅為龍,故云「龍輴」也。

 

○「以槨」者,亦題湊菆木,像槨之形,故云「以槨」。

 

○「加斧於槨上」者,「斧」謂繡覆棺之衣為斧文也。

 

先菆四面為槨,使上與棺齊,而上猶開也。

 

以棺衣從槨上入覆於棺,故云「加斧於槨上」也。

 

○「畢塗屋」者,畢,盡也。

 

斧覆既竟,又四注為屋,覆上而下,四面盡塗之也。

 

故云「畢塗屋」。

 

鄭云「菆木以周龍輴」者,謂叢眾木直壘,周龍輴至上乃題湊,則諸侯至上,不題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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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七


唯天子之喪,有別姓而哭。

 

使諸侯同姓、異姓、庶姓,相從而為位,別於朝覲來時,朝覲爵同同位。

 

○別,彼列反,注同。

 

朝,直遙反,下同。

 

[疏]「唯天」至「而哭」。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天子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使諸」至「同位」。

 

○正義曰:「異姓「者,鄭注《周禮》云:「王昏姻甥舅。」

 

「庶姓」者,謂與王無親者。

 

此言「朝覲爵同同位」,則不分別同姓異姓。

 

然《覲禮》:「諸侯受捨於朝,同姓西面,異姓東面。」

 

鄭注云:「分別同姓異姓,受之將有先後也。」

 

與此不同者,《覲禮》先公而後侯,先侯而後伯,是亦爵同同位,但就同姓之中,先爵尊耳,與此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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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25:4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魯哀公誄孔丘曰:「天不遺耆老,莫相予位焉。

 

嗚呼哀哉!

 

尼父!」

 

誄其行以為謚也。

 

莫,無也。

 

相,佐也。

 

言孔子死,無佐助我處位者。

 

尼父,因且字以為之謚。

 

○誄,力軌反。

 

耆,巨支反。

 

相,息亮反,注同。

 

父音甫。

 

行,下孟反。

 

[疏]「魯哀」至「尼父」。

 

○正義曰:此一節論哀公誄孔子之事。

 

孔子以哀公十六年夏四月已丑日卒,哀公欲為作謚。

 

作謚宜先列其生時行狀,謂之為誄。

 

○「曰天不遺耆老,莫相予位焉」者,作誄辭也。

 

遺,置也。

 

「耆老」謂孔子也。

 

莫,無也。

 

相,佐也。

 

言上天不置孔子,故無復佐助我處於位也。

 

○「嗚呼哀哉」,傷痛之辭也。

 

○「尼父」,「尼」則謚也。

 

父且字甫,是丈夫之美稱,稱字而呼之「尼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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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26:2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國亡大縣邑,公、卿、大夫、士皆厭冠,哭於大廟三日,君不舉。

 

軍敗失地,以喪歸也。

 

厭冠,今喪冠,其服未聞。

 

○大縣,郡縣之縣。

 

厭,於葉反,注同。

 

大音泰。

 

或曰,君舉而哭於后土。

 

后土,社也。

 

[疏]「國亡」至「后土」。

 

○正義曰:此一節論人君為國致憂之事。

 

○「國亡大縣邑」者,亡,失也。

 

國之軍敗,亡失土邑也。

 

○「公卿大夫、士皆厭冠,哭於大廟三日」者,公,孤也。

 

《士喪禮》云:「公卿大夫繼主人。」

 

鄭云:「公,大國之孤四命者是也。」

 

厭冠,喪冠也。

 

國既失地,是諸侯無德所招,故諸臣皆著喪冠而哭於君之大廟三日也。

 

失地為先祖所哀,故在廟也。

 

○「君不舉」者,舉謂舉樂也。

 

臣入廟三日哭,故君亦三日不舉樂也。

 

「或曰,君舉而哭於后土」者,后土,社也。

 

又有或者言亦舉樂,而自於社中哭之,社主土故也。

 

然二處之哭,鄭皆不非,未知孰是。

 

庾蔚云:「舉者謂舉饌。」

 

引《周禮•膳夫》:「王日一舉」,又「王齊日三舉」。

 

注云:「殺牲盛饌曰舉。」

 

案庾蔚及前通合而為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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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26:5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孔子惡野哭者。

 

為其變眾。

 

《周禮》:「銜枚氏掌禁野叫呼、歎呼於國中者、行歌哭於國中之道者。」

 

○惡,烏路反。

 

銜枚,上音鹹,下木杯反。

 

呼,火故、火胡二反。

 

[疏]「孔子惡野哭者」。

 

○正義曰:哭非其地謂之野,為變眾,故惡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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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27:3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未仕者不敢稅人,如稅人,則以父兄之命。

 

不專家財也。

 

稅謂遺於人。

 

○稅,始銳反,謂以物遺人也。

 

遺,維季反。

 

[疏]「未仕」至「之命」。

 

○正義曰:此論人子之法也。

 

「稅人」謂以物遺人也。

 

未仕未尊,則亦不敢專家財餉人也。

 

「如稅人」,謂已仕者也,雖得遺人,亦當必稱父兄以將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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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28:0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士備入而後朝夕踴。

 

備猶盡也。

 

國君之喪,嫌主人哭,入則踴。

 

[疏]「士備」至「夕踴」。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喪,群臣朝夕哭踴之事。

 

備,盡也。

 

國君喪,群臣則朝夕即位哭踴。

 

嗣君孝子雖先入即位哭,必待諸臣皆入列位畢後,乃俱踴者也。

 

士卑最後,故舉士入為畢也。

 

所入有前後,而相待踴者,孝子哀深,故前入也,踴須相視為節,故俟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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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28:4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祥而縞。

 

縞冠,素紕也。

 

○縞,古老反,注同。

 

紕,避支反。

 

是月禫,徙月樂。

 

言禫明月可以用樂。

 

○禫,大感反。

 

樂音岳。

 

[疏]「祥而」至「月樂」。

 

○正義曰:祥,大祥也。

 

「縞」謂縞冠,大祥日著之,故《小記》除成喪者,其祭朝服縞冠是也。

 

○「是月禫,徙月樂」者,《鄭志》曰:「既禫徙月而樂作,禮之正也。

 

孔子五日彈琴,自省樂,哀未忘耳。

 

逾月可以歌,皆自身逾月所為也。

 

此非當月所受樂名。

 

既禫,始得備樂,而在心猶未忘能歡,徙月之樂極歡也。

 

哀殺有漸,是以樂亦隨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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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29:0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七


君於士有賜帟。

 

帟,幕之小者,所以承塵,賜之則張於殯上。

 

大夫以上,幕人職供焉。

 

○帟音亦。

 

共音恭,本亦作供。

 

[疏]「君於士有賜帟」。

 

正義曰:賜,惠賜也。

 

帟者,幕之小者也。

 

大夫以上喪,則幕人職供之也。

 

士唯有君恩賜之,乃得有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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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30:4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檀弓上第三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義同前篇,以簡策繁多,故分為上下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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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31:3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君之適長殤,車三乘。

 

公之庶長殤,車一乘。

 

大夫之適長殤,車一乘。

 

皆下成人也。

 

自上而下,降殺以兩,成人遣車五乘,長殤三乘,下殤一乘,尊卑以此差之。

 

庶子言公,卑遠之。

 

傳曰:「大功之殤小從上。」

 

○適,丁歷反,下及下「適室」同。

 

長殤,丁丈反,下及注同:下式羊反。

 

乘,繩證反,下及注同。

 

皆下,戶嫁反。

 

殺,色戒反。

 

遣,棄戰反。

 

差,初隹反,又初宜反。

 

遠,於萬反。

 

[疏]「君之」至「一乘」。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及卿大夫之子送葬遣車之數。

 

○「君」者,五等諸侯也。

 

今此謂諸侯適子在長殤而死,故云「君之適長殤」也。

 

「車三乘」者,遣車也。

 

葬柩朝廟畢,將行,設遣奠竟,取遣奠牲體臂臑,折之為段,用此車載之,以遣送亡者,故謂之遣車。

 

然遣車之形甚小,《周禮•巾車》云:「大喪飾遣車鄭云:「使人以次舉之以如墓也。

 

又雜記遣車視牢具置於四隅鄭云:「四隅,郭中之四隅。」

 

以此而推,故知小也。

 

所以必須遣車者,《雜記》云:「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為哀也。」

 

是言父母方將遠去,亦如賓客之義,所以載牲體送之也。

 

但遣車之數,貴賤不同。

 

若生有爵命車馬之賜,則死有遣車送之,諸侯七乘,大夫五乘,此後有明文。

 

鄭惟諸侯既七乘,降殺宜兩,則國王宜九乘,士三乘也。

 

今此所明並是殤未成人,未有爵命車馬之賜而得遣車者,言其父有之,得與子也。

 

王九乘,若適子成人,則應七乘,在長殤而死,則五乘。

 

中殤從上亦五乘,下殤,三乘也。

 

若有國王庶子成人,則應五乘,長殤中殤三乘,下殤一乘也。

 

諸侯既自得七乘,其適子成人五乘,長殤三乘,故「君之適長殤,車三乘」也。

 

中則從上,若下殤則一乘也。

 

○「公之庶長殤,車一乘」者,公亦諸侯也。

 

適長殤既三乘,庶子若成人乃三乘,而長殤則一乘,故云「車一乘」也。

 

中殤亦從上,若下殤則無。

 

「大夫之適長殤,車一乘」者,大夫自得五乘,適子成人三乘,長殤降二,故一乘也。

 

中殤從上,亦一乘。

 

若下殤及庶殤並不得也。

 

案下注云:「人臣賜車馬,乃得有遣車。」

 

禮:三命始賜車馬。

 

然諸侯大夫再命而下,則不合有遣車。

 

今大夫適子長殤得有遣車一乘者,以其身為大夫,德位既重,雖未三命,得有遣車,約鄭注《雜記》云,則士無遣車。

 

禮,天子上士三命,得有車馬之賜,而云「士無遣車」者,謂諸侯之士及天子中士、下士也。

 

但喪禮質略,天子之臣與諸侯之臣命數雖殊,喪禮不異,故鄭云大夫以上乃有遣車。

 

文主天子大夫,其實兼諸侯大夫也。

 

鄭以士無遣車者,文王諸侯之士,其實亦兼天子中、下士也。

 

諸侯及大夫之子。」

 

熊氏云:「人臣得車馬賜者,遣車得及子。

 

若不得車馬賜者,雖為大夫,遣車不得及子。」

 

案此經云「大夫之適長殤,車一乘」,則大夫之身五乘。

 

下云:「大夫五個,遣車五乘。」

 

二文兆墁,但此總為殤而言之,故言其子。

 

下文為晏子大儉,故舉國君及大夫之身,本無及子不及子之義,橫生異意,無所證據,熊氏非也。

 

《雜記》云:「遣車視牢具。」

 

則遣車一乘,當苞一個,士無遣車,《既夕禮》苞三個者,亦是豐小殺大禮之義。

 

若服虔之意,「視牢具」者,視饔餼牢具。

 

故襄二十五年崔杼葬莊公,「下車七乘」,服注云:「上公饔餼九牢,遣車九乘。」

 

與此異也。

 

○注「庶子」至「從上」。

 

○正義曰:君是對臣之名,有地大夫以上,皆有君號。

 

公則五等之上,又同三公之尊。

 

今庶子言「公」,就其尊號,是卑遠於庶子也。

 

此有公、君相對,故為此解。

 

若文無所對,嫡與稱公,故《喪服》云「公子嫡子」是也。

 

又鄭引《喪服傳》云「大功之殤中從上」者,證此遣車亦中從上也。

 

必知然者,服是生人所著,哀念死者,車亦生者所有,被及亡人,車、服雖殊,皆緣生者之事,故車馬與服同中從上;

 

若其瓦棺堲周之屬,本為死者,中殤年實童幼,故從於下。

 

盧植以為遣車亦中從下,非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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