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精華】
(四)以「症—病—證」,作為辨證的層次中醫把整個診療過程即臨床思維過程,簡稱為「辨證論治」。
其中「辨證」兩字是對理性認識階段,即臨床推理或診斷過程的概括。
往往談辨證論治包括「理法方藥」四個方面;
其中的「理」字就代表「辨證」階段這個臨床或診斷「推理」的過程。
所以用「辨證」兩字代表推理過程,是因為中醫既辨病名,又辨證名。
因為「法隨證立」、「方對證使」,只有辨清證名,才能對證立法選方,所以就用「辨證」兩字代表辨病、辨證整個診斷推理過程。
西醫認為:臨床推理或診斷推理,是一個把觀察到的證據或表現轉換為某一或幾個疾病名稱的過程,而病名是解釋觀察證據的概念性醫學實體。
醫者不僅得出病名的臨床判斷,還要在病名之下進一步作出證名的診斷,即把病名和證名都作為解釋觀察證據的概念性醫學依據。
張仲景在《傷寒雜病論》中就進一步發展了辨證論治的思想。
無論在《傷寒論》或《金匱要略》中,他都是以「辨太陽病脈證並治」或「水氣病脈證並治」等形式而名篇。
就是先確定病名,在病名之下,再根據不同的脈證表現,分辨出不同的證型;
最後根據證名確定治法、組織方藥。
如太陽病風寒表實證用辛溫發散法,選用麻黃湯;
太陽病風寒表虛證用辛溫解肌法,選用桂枝湯。
因為「方從證立」,所以往往以方名證,如麻黃湯證、桂枝湯證。
這種隨證而立法、處方施治的原則,仲景在《傷寒論》中說的很清楚。
如16條講「太陽病」經過汗、吐、下等法治療後仍不解者,「此為壞病」;
怎麼治呢?
「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
說明儘管是誤治造成的壞病,或疑難重病等,只要辨清了證名,就可隨證立法、處方治之。
可見病名和證名是對疾病現象進行概括抽象的兩種概念,是醫生對觀察到疾病證據或表現(即病徵或證候)這些感性材料,通過臨床推理思維過程,達到理性認識,作出能反映疾病本質的、整體的、內部聯繫的判斷———病名和證名。
列寧說:「人的思想由現象到本質,由所謂初級的本質到二級的本質,這樣不斷的加深下去,以至無窮。
(《列寧全集》33卷278頁)病名和證名,雖然都是對疾病現象進行本質性的抽象和概括,但是「同名異等者也」,即同一病名之下的幾個證型(名),是與病名處於不同等級或層次。
證名這個層次,從人們的認識歷史和認識過程來看,都是更加深入、更加發展了的認識或抽象。
事實上中醫的病名的確是個比較籠統、抽象的概念,僅僅抓住疾病表現中主要的特徵和最一般的本質進行命名,只能反映出一類疾病的矛盾的共性如「太陽病」或外感病中「寒病」(狹義傷寒)或「溫病」、「暑病」,只是能反映出太陽系統(包括太陽經、膀胱腑、肺臟等要素)這個較大的空間層次和外感病初期較長的時間階段(或過程)的各種病證。
而傷寒病、溫病等病名,只能確定一個籠統的治療原則(治則),如太陽病主要用解表法或汗法;
傷寒病主要用溫熱法;
溫病主要用寒涼法等。
具體的治法確立不了,也選擇不了對證的方藥。
但證名與病名相比,就是更具體、更深刻的概念了。
它是對疾病過程中更具體的聯合體或即時狀態的本質性的概括,是多種規定性統一的概念。
如太陽病風寒表實證,它能反映出病是內寒之邪;
病位是太陽經絡;
病性是實證、寒證。
再根據病情的定量分析,寒邪甚重則用麻黃湯,寒邪輕微則用蔥豉湯。
可見證名能反映出疾病矛盾的特殊性和差異性,因此提出「同病異治」,即根據不同的證名,在同一種病中,可以確立不同的治法,選擇不同的對證方藥。
所以中醫的病名是個抽象的概念,是初級的抽象;
證名是更具體的概念,是更高一級的抽象。
從思維科學或邏輯學來分析,中醫「辨病」相當於普通思維;
「辨證」相當於辯證思維。
普通思維和辯證思維是對一定事物進行認識時的思維發展的兩個階段。
馬克思把從感性認識(表像中的具體,如病證),達到抽象概念(如病名)的階段叫做思維的第一條道路,說這是「完整的表像蒸發為抽象的規定」的階段,也就是普通思維階段;
把思維從抽象概念進一步上升為具體概念(如病名)階段,叫做思維的第二條道路,說這是「抽象的規定在思維行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這也是辯證思維階段。
可見辨別「證名」(或證型),更具有辯證思維的特點,也是中醫不同於西醫之處。
所以把中醫整個臨床思維的過程簡稱為「辨證論治」,還是能體現出中醫臨床醫學特色之一的。
這樣看來,我們可以把中醫診斷推理的過程,從思維的形式分為兩個階段:首先通過對感性症候的辨析,達到抽象概念的階段———辨病;
再進一步上升為具體概念階段———辨證。
這兩個階段都要以「症候」這些感性認識為基礎,都需要通過對症候的辨識才能造成理性的概念或判斷。
所以把「症———病———證」,即「辨症———辨病———辨證」,作為中醫臨床推理或辨證的層次,這樣更能層次分明地分析認識中醫臨床思維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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