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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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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48:3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小過卦-釋彖辭-33


今小過過而亨。


是戾乎中行。


戾中之亨。


乃一時之功。


非恆久不變之德。


雖亨而不能失所本。


本于利貞。


本于性情。


而其用由此見焉。


故曰過以利貞。


與時行也。


利貞者陰之本。


而亨者時之功。


以小過本坤之正位。


而中藏乾之三四。


乾不顯其德。


惟坤之是依。


則坤之代乾。


以利牝馬之貞。


代行周天。


以安貞之德。


代諸自強不息。


本柔而用健。


體貞而外亨。


合坤以為乾。


代天以育物。


此利貞亦以過成。


而功業必以時著。


故曰過以利貞與時行。


不過不得同于乾之利貞。


不時不得達于乾之亨。


時者隨時之變。


變而得見其德用者。


時所為也。


小過以過而能備三德者。


時所使然。


非時則過。


適時則反成其德。


故與時行句。


實為小過至要之義。


而所謂過而亨。


過以利貞。


皆明時之所繫。


時宜則亨利貞。


時非則過。


故稱亨利貞。


皆冠一過字。


明過與亨利貞。


原無二致。


祇視時行。


彖辭僅舉三德。


釋文加以過字。


更申以時行。


足見小過之時。


非常時也。


過不在人。


而屬乎時。


則過反成其德。


此君子貴知時。


而易教重偕時也。


柔得中位。


二五皆柔。


柔不可大用。


故彖辭以小事稱。


小事之吉。


即大事之非吉。


剛失二五正位。


而不中。


以剛正在九五。


中在九二。


今小過六二六五。


是失正而不中。


一也。


又中爻三四皆剛。


而乖于九三六四泰既濟之象。


是亦不中。


二也。


推之一剛一柔。


相應為中行。


如六二九五。


九三六四是也。


今二五重柔。


三四重剛。


皆不相協。


亦為不中。


三也。


有此三過。


故不可大事。


為失正則無主。


失中則難用。


體用皆悖。


小事猶可。


大事則非所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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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49:1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小過卦-釋象辭-34


以四陰分夾兩陽之旁。


如鳥之展翅。


故曰有飛鳳之象焉。


陽實陰虛。


陰在陽表。


其勢陵虛。


故象鳥之飛。


若不飛。


則翅歛而非虛矣。


以已往也。


而今猶在。


如飛鳥之鳴。


其音猶遺。


故彖曰飛鳥遺之音。


亦以震在上。


有鳴聲之喻。


而過者賅往義。


事之已往曰過。


人之已去曰過。


如訪人者曰過訪。


來往者曰過從。


皆指行也。


而對來言。


以時位言。


亦分三者。


時曰去來今。


位曰上中下。


事曰始中終。


時之今。


位之中皆中行也。


非中行者。


則已往曰過。


未至曰不及。


遺者已過而猶留也。


既非現在。


即過也。


鳥過而音遺。


亦猶事過而跡在。


人過而名存。


皆由今以溯諸往。


往之與來。


其間者為中。


小過屬于往。


故曰過。


如人之過。


必自事後見之。


當時未有知為過者。


如知為過而故行之。


則非過而為惡矣。


過者過失。


一時之失。


非有心之惡。


故過非惡德也。


事後知之。


而速改之。


則仍不失為善。


故小過在能自返。


自返即悔過之機。


而飛鳥之遺其音。


音亦必自下。


以鳥原自下上飛。


鳴音亦自高返下。


故不宜上宜下大吉。


以上為逆。


而下則順也。


逆與順者。


亦關乎時位。


順乎時位者志。


逆時位者凶。


小過既重自返。


是宜下以順夫性命之正。


不貪高榮。


不涉危殆。


此大吉由于知過必改也。


改其過即返于中行。


中行不失。


宜其占大吉矣。


由卦言。


震在上。


若返就艮之下。


是反小過為頤。


頤則得養正之旨。


即由本卦言。


反震之動。


以從艮之止。


動而知止。


止而有定。


則孚于止至善之道。


此皆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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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49:3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小過卦-釋象辭-35


象曰。


山上有雷。


小過。


君子以行過乎恭。


喪過乎哀。


用過乎儉。


宣聖講義此小過象辭。


明人道也。


艮上合震。


指山上有雷之象。


雷動而山止。


止于內。


動于外。


止不能以制動。


故名小過。


兩陽在中。


不抗四陰。


陰反疑于陽。


以成其過也。


而君子則之。


亦以過成其用。


既名曰過。


自非中行。


小過與中孚反對。


中孚之後乃有小過。


如行道者。


至中途而更往前。


則過半矣。


過半者即過中行。


無論為善為惡為過同也。


君子不罹于惡。


而難免于過。


則以善之過。


將與時地相連。


而不自覺其失。


此人之情也。


人情所不免者。


聖人不禁。


為中庸之難及。


則擇其善者。


而略其過焉。


故小過之用。


即緣乎情之過中。


在人為情。


在天為時。


在物為勢。


在數為變。


此四者之所由生。


而君子或不免焉。


且以其過。


反成其德。


斯彖之稱亨利貞。


明其道之不可廢也。


情之所使。


時之所為。


勢之所迫。


變之所見。


則智者不能謀。


勇者不能奪。


況眾人乎。


故君子之過。


有如日月之食。


其度相值。


不得避也。


而其復也。


不殊其明。


此辭之遷移。


位之遠近。


人毋尤焉。


象辭所舉。


蓋亦諒其過。


而原其心。


許其情。


而望其復。


則所謂行過乎恭者。


恭之過。


而勝于不恭。


喪過乎哀者。


哀之過。


而勝于不哀。


用過于儉者。


儉之過。


而勝于不儉。


以其由于時。


限于勢。


遇于變。


發于情。


不可厚非。


則與其不過而為惡。


毋寧過而近于善也。


恭之于行。


亨之于喪。


儉之于用。


皆善也。


惟不過為中行。


今既過于中行。


雖不免過。


卻終非惡。


果不過而不及焉。


則反不如其過矣。


不及恭者。


其行必肆。


不及哀者。


其喪必苟。


不及儉者。


其用必濫。


是惡也。


雖曰未過。


而害甚于過。


君子寧取其過。


不為不及。


此小過之能備三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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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49:5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小過卦-釋爻辭-36


夫三者之過。


皆責在己。


其失也不逮于人。


過恭者。


敬之至。


過哀者。


孝之至。


過儉者。


節之至。


是固非害于人也。


為防其過。


則惟禮以節之。


故天澤履。


以禮定民之志。


不使之過。


性情得其正。


則不至于過。


苟失正。


則失中。


此中孚之異于小過。


而近夫履。


柔在中而上下皆剛。


則得其正矣。


艮止而不遂震之動。


則為頤。


頤則能養正。


此頤象辭以慎言語。


節飲食為訓。


而在震象辭。


則曰君子以恐?修省。


在艮之象辭。


則曰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小過合震艮二卦。


果叮嚀于其象辭。


而恐?修省。


則行有度。


而思不出位。


則守有分。


斯即免于過矣。


凡易象辭。


皆明人道。


皆以中正光大為旨。


惟小過以過成德。


可見聖人原不責難免之過。


而必原其有過之情。


過不違于時。


不戾于變。


不反于情勢者。


則過亦何害。


不過望其速復。


復則仍為中孚。


此中孚與復。


皆體天時一陽之復為用。


陽復則陰消。


陰安于位。


陽暢其德。


則過者改。


而行已中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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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0:3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小過卦-釋爻辭-37


初六。


飛鳥以凶。


宣聖講義此小過初六爻辭也。


初六在下。


艮之始而秉坤履霜之戒。


柔而位卑。


暗而在下。


不可以圖高舉。


時位使然。


今初六以上應九四。


內希近外。


陰希就陽。


兩陰連于初二。


如鳥之一翼。


張而欲飛。


故稱飛鳥。


鳥之飛止。


以一翼先。


在下而望上飛。


先展其左翼。


以柔而悖其下降之道。


以下而企乎高升之謀。


而越于其位。


乖于其時。


以艮之止。


而妄求同于震之動。


此所以為凶。


謂其行之悖也。


悖為過。


過以求用。


而忘其卑微。


斯罹其凶。


彖曰不宜上宜下大吉。


初六反希其上。


而急求飛。


故凶。


柔樂觀剛。


初乃應四。


此其飛有不可遏止之勢。


則其凶也。


時位也。


志行之過也。


不能言止。


而求于動。


是妄也。


妄則?生。


無妄為?。


即關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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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0:5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小過卦-釋爻辭-38


象曰。


飛鳥以凶。


不可如何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言初六戾乎履霜堅?之訓。


而祇知陰樂近陽。


下志在上。


順卦之自下上。


則不得不飛。


反柔之自高降。


則不得免于凶。


其飛也。


情之過。


而凶也。


數之?。


過情之行。


人有不免。


戾數之?。


事亦難逃。


故釋曰。


不可如何。


言其不得不飛。


不得不凶。


乃智者莫與謀。


勇者莫與奪。


此即所謂過也。


過之為用。


皆迫于時勢。


關乎情變。


不能巧避。


不易強逃。


乃明知之。


而故為之哉。


實由不能洞知。


而逆料之。


遂成過失。


而罹夫凶害耳。


或曰不可如何。


深惜之辭。


惜其已鑄成大錯。


追悔無乃。


如何則可。


惟自返以求其止。


止于誠則免凶。


故鳥之行。


以善止為得。


如黃鳥之止于丘隅。


雌雉之止乎山梁。


皆止得其所。


而契夫時。


斯可貴矣。


況初六艮之下。


方重在止。


反以飛稱。


宜其凶無如之何。


君子知時先豫。


臨事而?。


見機而作。


則免于初六之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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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1:2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小過卦-釋爻辭-39


六二。


過其祖。


遇其妣。


不及其君。


遇其臣。


無咎。


宣聖講義此小過六二爻辭也。


六二內正位。


而為坤之正。


本安貞之道。


有含章之美。


宜于從王事。


敬于其上。


和于其下。


如后與帝。


如臣與君。


此坤道也。


而小過上應六五。


亦為柔。


並后匹敵。


不能相下。


雖內外殊。


而尊卑幾等。


雖貴賤殊。


而權勢若同。


故辭以祖妣相提。


君臣相擬合六二。


與六五。


中介兩剛。


遙遙相望。


雖若匹配。


而異君臣。


然以兩剛在中。


則雖匹配。


不在一處。


雖君臣而有往還。


故以過遇相喻。


過為往。


遇則來。


如過訪者。


過也。


道遇者。


遇也。


因過其祖。


而遇其妣。


以柔在位。


所遇非祖。


乃其妣。


妣固祖之配也。


不及其君。


遇其臣。


亦有同義。


而不曰過其君者。


臣無過訪君之禮。


而曰不及者。


以過與不及對。


皆失中也。


過乎中曰過。


不及乎中曰不及。


言臣無過其君之意。


而行卻遇其臣。


亦以柔在下位也。


不及二字。


實明小過之過兼不及。


過猶不及。


此退一步言。


不及猶過。


則進一步言。


總之皆為失中。


以往者原非過訪其君。


而中途遇其臣。


與前之原欲過訪其祖。


而結果遇其妣。


其初意不同。


而其終成則同。


皆以過為用。


則祖與妣同居。


祖去而妣在。


君不與臣同居。


未見君而遇臣。


此所遇者。


出乎意外。


所謂過之用也。


過而有用。


則非關乎德義。


而實繫乎時情。


位者兼德與時。


用者分情與義。


義以成利。


情以為害。


故過之甚。


則有咎。


以六二得中。


斯免耳。


遇之與過。


亦一屬不及。


一屬太過。


遇者無心之所遭。


過者有情之所發。


故過始于己。


遇成諸人。


過有其始。


遇得于終。


以遇形過。


則易見過之為失。


在乎己也。


己而不過。


何過之有。


知過而改。


則過亦無咎。


此六二之旨。


重在使人知過之由成。


與免咎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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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1:4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小過卦-釋爻辭-40


象曰。


不及其君。


臣不可過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六二爻辭。


稱過其祖。


遇其妣。


是無所疑。


惟稱不及其君。


而不曰過者。


人多未達。


實以易辭原包多義。


所謂過者。


既有過中之義。


亦含過失之情。


又以相過與過去。


均為兼見之旨。


視其所合而為釋。


故過其祖。


猶人之情。


若過其君。


是失臣禮。


則以不及相提並論。


而不及亦過也。


過為太過之行。


不及則不足也。


不足者。


不及中道。


以君與臣。


不得等諸賓主。


或僚友也。


君可過臣。


臣不可過君。


六二在下。


臣也。


而上六五。


則君位。


雖亦為柔。


以位尊不得視之如臣。


故下不逮上。


臣不及君。


此位分所定。


不得有過失之行。


故不及者。


猶原不思過之也。


臣而過君。


君將失其尊嚴。


遂率天下而無君矣。


君父皆不可過。


稱君已賅父。


而上文但稱祖者。


亦寓此義。


故禮曰孫可為王父尸。


子不可為父尸。


祖雖尊而異于父之親。


禮惟一尊。


故尊父而略殺其祖。


此禮之權宜。


人倫之有先後也。


臣之于君。


如子之于父。


臣不可過其君。


則所稱過亦不及。


不及者。


原情之辭。


推及之義。


不可執也。


而仍曰遇。


則可見其亦如過祖遇妣。


不過過君遇臣。


不稱曰過。


則遇為來。


過為往。


往猶進也。


上也。


來則退也。


降也。


君臨天下。


所過為幸。


如神之降。


而臣民不得進于君。


上于神。


傳曰君子不欲多上人。


況敢陵天子乎。


則過而稱不及者。


亦諱其陵上。


而不失其臣節耳。


六二柔位。


故從剛者皆過。


而所遇者皆柔。


志雖在上。


而阻于中爻。


仍返而下。


不出其位。


此艮知止之義。


為人臣。


止于敬。


設欲過其君。


尚何止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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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2:1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小過卦-釋爻辭-41


九三。


弗過。


防之。


從或戕之。


凶。


宣聖講義此小過九二爻辭也。


九三重剛失中。


而為艮之主爻。


上接震之九四。


兩剛之勢。


易折之情。


剛過則折。


故辭曰弗過。


深戒之也。


弗過而猶防之。


惟過之虞。


謂乾九三。


朝乾夕惕之時。


危厲之位。


切宜審慎恐?。


以防其過。


斯守位之貴。


而過分之憂矣。


設有未備。


而從其過。


則或戕之。


必受其害。


以剛能戕身。


柔則迪吉。


從于柔則順。


從于剛則逆。


九三與上六應。


而易啟逆上之心。


此彖辭稱宜下大吉。


釋曰上逆下順。


下順大吉。


則可止。


上逆者凶。


故占凶。


以艮之一陽在終。


終則有始。


必返而下。


以逆行為順。


此所謂知止者也。


苟順而升。


前覆于危。


自逢其?。


而不可悔。


是過而又過。


將何以成其用哉。


況進于震而動。


忘其止。


失其本始。


徒增其過。


則由小過而大過矣。


中互大過。


以三四兩剛為其樞機。


此用者所宜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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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2:3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小過卦-釋爻辭-42


象曰。


從或戕之。


凶如何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九三剛過而不知防。


希動而不知止。


矢艮之道。


從震之動。


兩剛相接。


如兵刃之戕其身。


此不可從也。


從者順也。


言順三之志以從上。


順剛之情以陵柔。


既失二五正位。


遂無所裁制。


逞于一時之快。


而不可收拾。


則其為害至大。


將不可究詰。


故曰凶。


如何也。


言凶之甚不可狀耳。


爻曰弗過防之。


可見不過而自提防。


以抑其情欲。


如防水也。


小過類坎大象。


兩陽迫于四陰。


抑鬱欲洩。


為過之源。


故不可縱。


縱與從古通用。


從猶縱也。


或以弗過防之。


為不可強止。


強止于前。


必反洩于後。


如防水而逆水之性者。


其潰決為害尤大。


故曰從或戕之。


言從此以後。


或反害之也。


此固辭中兼義。


止者因勢利導。


時止則止。


則免于害。


此在順夫時用。


納于中行。


中行之失。


其過乃成。


弗過防之。


專重在中行。


非止之止。


即乖中行。


故弗過云者。


以在中爻。


應以中行為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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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2:5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總釋爻辭-64


象曰。


濡其首厲。


何可久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上六既同大過之過涉。


而濡其首。


以罹于危。


則既濟之用已窮。


窮則必變。


變則反成未濟。


是既濟之時位已失。


則欲濟者。


何能久乎。


柔主大終。


水行潤下。


下而不可復止。


則上亦不可久持。


明矣。


況已濡其首。


則身已無餘。


履于危。


則情安可久。


此既濟之道已終。


而交濟之功不再。


故彖以初吉終亂。


示全卦之用。


亦以其不可久也。


定于其位者。


貴常而畏變。


濟于其行者。


重亨而患窮。


上六窮變之時。


宜其不能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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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3:1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彖辭-66


未濟。


亨。


小狐汔濟。


濡其尾。


征凶。


無攸利。


宣聖講義此未濟彖辭也。


亨下小字亦略其一。


以未濟時之窮。


雖亨于內而不大。


亦如既濟。


小狐者。


稱濟之關于物。


非人非畜。


而為獸。


獸以狐最敏捷譎詐。


利用時之非。


如人類之小人。


小狐者。


邈爾之辭。


猶詩以有狐綏之。


喻男子之輕佻者。


狐善蠱惑。


俗稱狐媚。


未濟男之窮。


不安其家。


不得其匹。


亦如狐之媚女以求合。


故稱小狐。


言其情正盛。


欲正熾。


不安于分。


而思遂其所圖耳。


汔者幾及也。


欲濟而未濟。


已乃于濟。


故曰汔濟。


以其不自檢束。


而濡其尾。


亦如既濟初九。


為曳于前。


而忘其後。


如詩之狼跋。


明于遠而不顧其近也。


此句下脫征凶二字。


征凶者。


未得濟。


將何往乎。


既濡其尾。


是行之不利。


不獨不利。


且有凶。


不獨征凶。


且無攸利。


言凡行動皆不宜也。


此與歸妹彖同。


皆窮而無所往之意。


故曰小狐汔濟。


獨陽孤陰。


不得有成。


不合不偶。


不得有生。


生成之絕。


利濟何來。


此未濟之亨小而逢天時也。


四德僅亨。


已不及既濟之備利貞。


則以其失位。


無可守。


即無可為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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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3:4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70


象曰。


濡其尾。


亦不知甚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原文甚訛作極。


知去聲。


今當作智。


易不言智。


以顯仁藏用。


用即智也。


而至未濟初六。


始有不智之辭。


可見智在內。


至終始見。


未濟終易。


乃以智稱。


不智者失其用。


未濟用之窮。


故以不智明其不可再用矣。


濡其尾。


由于自忘其身。


忘其身者。


不智已甚。


世之善忘者。


莫過于忘其身。


徙宅忘妻。


猶不及也。


不智而竟忘其身。


即中庸所謂人皆曰予智。


驅而納諸罟擭陷阱之中。


而莫之知避也。


初六坎之下。


正入于坎窞之象。


亦即罟擭陷阱。


如狐但求濟。


而竟入之。


豈非不智之甚者乎。


狐本多智。


今乃忘身。


則智之不足恃也明矣。


故易重藏智。


為聖人垂教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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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4:0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75


上九。


有孚于飲酒。


濡其首。


無咎。


有孚失是。


宣聖講義此未濟上九爻辭也。


無咎二字。


應在濡其首下。


誤在其上。


宜改正之。


上九窮當變。


變則反于全卦之用。


故未濟反為孚。


而濡尾者至濡其首。


有孚于飲酒者。


離坎往來。


為用亦相應。


坎水在上則酒也。


飲水者。


變為飲酒。


飲同水酒異。


在坎卦亦曰尊酒。


象曰飲食宴樂。


是飲酒之象。


由坎見之。


上九之用。


雖為濟之可期。


而爻位已極。


則亦如日昃之離。


姑飲酒宴樂。


以圖一時之快。


離所謂不鼓缶而歌。


則大耋之嗟凶。


此爻辭以有孚者飲酒為用。


可見其位已至。


其時已窮。


無可作為。


亦惟沉湎醉夢而已。


過貪飲。


遂至濡其首。


飲而濡首。


又與求濟涉而濡者不同。


以在上亦稱首。


則與既濟上六濡其首。


相類似。


但既濟以涉水而濡。


此則以飲酒而濡。


濡同而所以濡不同。


濟涉之濡。


進之過也。


飲酒之濡。


退之過也。


未濟之終以飲酒。


飲而終以濡首。


是天道之窮。


人道之壞。


將誰咎哉。


故曰無咎。


言無可咎也。


六五無悔。


已明悔之自我。


上九無咎。


更明咎之在人。


人之不臧。


事之不濟。


則雖有孚。


亦奚為哉。


而易之道。


上當變也。


故終之曰有孚失是。


此語為全易辭之終。


包全卦爻用之概義。


精微深廣。


人不易知。


而上九兩稱有孚。


尤有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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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4:2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四-9


如此類推。


天下事物。


莫不在易中矣。


易本舉天下之全。


象天下之物。


賅天下之事。


不少遺漏。


則有名有形者。


何非易卦所包之象哉。


此說卦傳所不及載。


而可由此推至無盡也。


譬之人身。


心離腎坎。


此道家所定之象也。


凡心之屬皆離。


凡腎之屬皆坎。


而五藏六府。


精神氣血。


皮骨筋肌。


何一非身上之物。


則何非易卦所象哉。


是在人善推其類而已。


為物如是。


為事亦然。


善惡良賤。


行止動定。


皆關乎數者。


皆有其象。


此亦可推而知其所屬也。


其有說卦傳未盡者。


則可由序卦傳中推之。


序卦傳所釋者。


均屬于事。


如革去故也。


鼎取新也。


一故一新。


一去一取。


則行事之象已明。


而天下之情可見矣。


序卦傳中所最要者。


文王卦序之交替。


各有其義。


由卦爻相互。


自成來往之象。


以卦用相反。


更昭遞嬗之情。


故卦在對反為本。


循環為用。


有來有復。


有盛有衰。


如一年之紀。


四時之令。


相生相愛。


相反相承。


各如其數。


互盡其道。


此序卦之大凡也。


其他則明卦之為象。


爻之為德。


以明人事。


以盡物情。


繼說卦之辭。


推易象之用。


故乾坤相次。


天地相交。


坎離相隨。


水火相濟。


泰否反類以成用。


咸恆異德以為行。


損益有上下之殊。


既未濟明始終之義。


屯蒙見創生之道。


則復昭發落之機。


姤夬述進退之途。


履畜章生成之道。


諸如此類。


莫不有道存焉。


凡所推移。


皆以合數之例。


則天下萬事萬物。


瞭于指掌。


人民以遵以由。


定于準繩。


故說卦未盡之辭。


引由其旨。


參伍以變。


則物無遁情。


錯綜其制。


則事有常軌。


聖人設易明度。


在率人以順天。


君子卜數見幾。


在修身以俟命。


吉文悔吝依乎動。


行止進退本乎時。


文物制度存乎卦爻。


順逆正變。


在于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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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4:4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八-17


宗主疏述八昔人以講易見天心。


易卦地雷復曰。


復。


其見天地之心乎。


此語深抉聖人明易示教之旨。


所謂天心者有二。


一關于道。


一關于數。


道者不可見。


而著于德。


德以仁為首。


仁以生為本。


故傳曰生生之謂易。


生生不已。


天地之德不窮。


乾主大生。


生本于性情。


成于功用。


故乾以元亨利貞四德為用。


利貞者性情也。


元亨者功用也。


元藏于中。


亨著于表。


利見其變。


貞守其常。


此生生大則。


不可闕也。


何謂之仁。


則果實之仁是也。


果實之仁。


即人物之胎胚。


生之本始。


初成之象。


陰陽之精。


交合而後生。


雌雄之情。


互和而後育。


故鳥之卵生。


而必先有雄。


無雄之卵。


不能成雛。


人之生也。


父精母血。


亦猶鳥之卵。


物之生也。


雌蕊雄花。


亦猶人也。


皆仁也。


仁以為生生之原。


則地雷復者。


其備仁乎。


一陽初復。


生機胎胚。


其猶胎卵乎。


陽育于下。


陰護于上。


天地之合。


初見其氣。


而未有形也。


必至三陽交泰。


生形始成。


生物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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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5:1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八-18


故物生于春。


春以仁為德。


生為用。


合乎元也。


春元夏亨。


秋利冬貞。


此一歲之令。


天道之所見也。


而首發于冬至。


冬至者。


日行至極。


其氣初回。


故一陽生。


日行于空。


氣應于地。


陽乃返在下。


此剝復之機。


自剝而復。


必經坤之純陽。


九月為剝。


陽僅存于上。


十月為坤。


陽乃潛形。


十一月復。


一陽始生于下。


天地之心始見于此者。


明天道生生不已。


不忍物之凋殘盡也。


冬至而春繼之。


剝極而復應之。


豈非天道好生之心。


永無盡哉。


故易卦曰。


復自道。


不遠復。


夫子述之以稱顏子。


為顏子三月不違仁也。


三月者一季之日。


而以秋冬之交。


自九至十一三個月。


為最不仁。


以其不生也。


能于此三月不違其仁。


以續其生。


斯得天心。


而合天道。


仁由內存。


無待于外者。


體中之性。


永通于天。


即其象也。


卦之純乾。


天之象也。


復之一陽。


乾之性也。


故仁為物小。


而用莫可量。


如果實之仁。


細物也。


人多忽之。


然欲延其種者。


則必珍視之。


為其關乎生也。


無仁之果。


不得續其生。


是自絕也。


天地不許物之絕。


故果實必有仁存。


不以仁生者。


亦必使有其代仁之體。


猶仁之用者存。


皆為致其生生不已也。


生生不已。


天之道也。


即天地之心。


亦即生生之謂易。


易以生生。


則卦雖止于六十四。


其用永無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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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5:3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八-19


所謂天數者。


始于一。


一者中也。


五行之土。


土為萬物之母。


河圖天五生土。


地十成之。


十為二五。


合之成十。


十亦一也。


故天數始于一。


終于一。


于德亦仁也。


一之為數不變。


故凡數以一乘者。


其得數與原數同。


以一除者。


亦如之。


此不變者。


即易之不易也。


不易御易。


不變御變。


變雖無盡。


終歸其本。


亦生生不已之道也。


生首于一。


而終于一。


其間千萬。


無改于一。


則天數永常。


悠久無疆之謂也。


天以一示人。


人以一合天。


故人之修道。


必本于一。


一謂之中。


中謂之誠。


中一不失。


至誠不渝。


而歸于至善。


善亦一也。


有二則善惡並存。


至善者至一。


性之體也。


在卦為恆。


恆者不變。


雷風恆乃見天地之數焉。


雷以鳴止于上。


風以動于下。


三陽在內。


三陰在表。


上為兩陰一陽。


即地雷復之半。


下為兩陽一陰。


則地雷復之反。


反為來。


自復往者自恆來。


而交易其上下。


則來者往。


往者來。


復往恆來。


巽往震來。


乾處于坤中。


而地包于天外。


此道之至妙。


而寓于數焉。


傳曰恆以一德。


德一則至。


德至則道凝。


此內功必循于一。


以持其恆。


雖瞬息萬變。


而中心不移。


雖事物無常。


而中一不易。


故恆字從心合亙。


心亙于中。


更何變之患哉。


故天心由恆知。


人心由恆養。


恆而易其上下。


則為益。


益之反為損。


為學日益。


為道日損。


損以成恆。


宜其永存。


故山澤損與澤山咸同卦而異位。


咸者無也。


萬有生于無。


萬數生于一。


無者先天之真。


一者後天之始。


易之所自太極。


即一也。


太極者至一之象。


渾圓無物。


又無之象。


動而後有生。


其初靜也。


傳曰一陰一陽之謂道。


繼之者善也。


成之者性也。


道也。


性也。


善也。


一而已恆而已。


恆一不改。


生化不窮。


故能見天心者。


復與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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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6:0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九-20


宗主疏述九雜卦傳所釋各卦之用。


與說卦序卦傳不同。


則以雜卦之序已易。


其交替代謝。


已與周易殊。


如乾剛坤柔。


較周易之天尊地卑即有別。


尊卑以位言。


剛柔以德言。


位重在上下。


德重在圓周。


如物也。


位主立體。


德主圜行。


立體見其規模。


圜行志其行動。


是一屬于靜。


一屬于動。


一屬于常。


一屬于變。


互參則盡其妙。


分解各有其用矣。


而其下最關人情者。


則臨與觀對舉。


臨觀之義。


或與或求。


此明人情所不能無者。


與求也。


臨。


上坤下兌。


觀。


上巽下坤。


皆四陰二陽。


而臨陽在下。


其勢正盛。


如物之長。


故曰臨。


大也。


觀則陽在上。


其道將窮。


如物之衰落。


故曰觀。


觀成也。


比之于人。


則臨有富厚之象。


觀有清高之情。


陽在下能生養。


故富有。


陽在上為高明。


故清高。


日月中天。


無微不照。


觀之道也。


陽和出地。


無物不生。


臨之象也。


天既以臨生之矣。


則當推天之心以惠物。


故宜與。


天既以觀明照之矣。


則宜因天之道以覆物。


故宜求。


求者有求于物。


以其不足故有求。


與者分與于事物。


以其有餘故多與。


猶人之富有。


則宜推施濟之心。


人處清貧。


則恆抱干求之志。


此天道也。


人亦如之。


當與不與。


謂之吝。


吝則必受其害。


當求不求。


謂之悔。


悔則自貽其憂。


此與與求。


皆自乾見之。


臨九二在內。


乾之德施普也。


觀九五在外。


乾之大人造也。


天道者貴則不富。


富則不貴。


九二在下。


富有而能施與之象。


九五在上。


尊高而必微求之象。


故天子無私產。


必取徵于民。


臣庶有私財。


必供賦于上。


此臨之與觀。


與之與求。


道合天地。


情通人物者也。


悖之者?殃必生。


推而言之。


皆是人也。


而貧富各異。


非天之不平。


乃物之不齊。


惟人道能平之齊之。


故富人應時卹貧者。


有餘之財。


天正欲假之以濟時之窮。


故易以泰見其旨趣焉。


泰之交泰。


正在裒多益寡。


無平不陂。


無往不復。


不過亦無不及。


多以與少。


富以與貧。


故六四爻翩翩不富以其鄰。


抑言清高者。


丰度翩翩。


而不富亦無害。


以其鄰有富人也。


小畜之富以其鄰正同此義。


鄰之富。


即足濟鄰之貧。


故古人重在救?卹鄰。


何不言卹難。


而曰卹鄰。


以鄰近也。


近則親。


近之不卹。


遑論遠者。


昔賢有云。


近者不親。


不敢求遠。


周公曰。


不弛其親。


皆卹鄰之義也。


近而不卹。


徒言博施。


此騖名之善。


雖善無足取。


而禍生肘腋。


釁起蕭牆。


害且不免。


更奚福利哉。


此求與之情。


固關天道。


而卹鄰之義。


尤洽人情者也。


臨之與觀。


皆有所偏。


故不免于與或求。


惟泰卦已平均矣。


夫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


不患貧而患不安。


均平之道。


大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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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56:2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十-21


宗主疏述十臨觀之義。


求與分明。


而曰或與或求者。


以臨重與。


與中有求。


觀重求。


求中有與。


原為因果。


如損與益卦。


損下益上為損。


損上益下為益。


是益中有損。


損中有益。


原相通也。


損益兩卦。


亦以巽兌上下為辨。


與臨觀同。


山澤損。


則與地澤臨同下卦。


風雷益。


則與風地觀同上卦。


是臨之用。


通乎損。


觀之用。


通乎益。


損猶與也。


益猶求也。


與人以物。


在與者自為損。


求人之財。


在受者自為益。


此一義也。


而與人雖損其物。


卻益其德。


是損而益也。


益人雖謂之惠。


而受者或傷其廉。


是益而損也。


故臨觀之用。


或與或求。


正與損益同道。


不過臨宜與。


而觀可求。


在下之富宜自損。


在高之貧宜有益。


天道固已明示之矣。


各盡其道以劑之乎。


此易之旨。


仍不外交泰之義。


及既濟之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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