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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豐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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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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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8:3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69


初六。


濡其尾。


吝。


宣聖講義此未濟初六爻辭也。


濡其尾。


與彖辭同。


又與既濟初九有相通之義。


皆以濟而濡尾。


是不得濟。


而涉水以履險。


以在初爻勿用之時。


則所失者小。


僅濡其尾而已。


然既濟剛在下。


雖濡而非入水。


故無咎。


未濟則以柔在下。


是已在水之象。


既陷于水。


已如彖所謂不出中。


陷而難出。


濡而莫濟。


故占吝。


吝者惜之之辭。


行之不當。


所受損失非其分。


所視禍害出于意外者。


皆吝也。


吝猶嗇也。


明知有險而故涉之。


是自嗇也。


吝于財物曰吝。


吝于聞見曰嗇。


謂所見之不廣。


聞之不多。


如吝嗇其財物。


而不肯大其德。


厚其施也。


濡尾之吝。


是自嗇也。


自嗇者。


智之不足。


識之不增。


徒顧目前。


而遺身後。


乃如狐之幾濟。


而濡其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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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9:1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70


象曰。


濡其尾。


亦不知甚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原文甚訛作極。


知去聲。


今當作智。


易不言智。


以顯仁藏用。


用即智也。


而至未濟初六。


始有不智之辭。


可見智在內。


至終始見。


未濟終易。


乃以智稱。


不智者失其用。


未濟用之窮。


故以不智明其不可再用矣。


濡其尾。


由于自忘其身。


忘其身者。


不智已甚。


世之善忘者。


莫過于忘其身。


徙宅忘妻。


猶不及也。


不智而竟忘其身。


即中庸所謂人皆曰予智。


驅而納諸罟擭陷阱之中。


而莫之知避也。


初六坎之下。


正入于坎窞之象。


亦即罟擭陷阱。


如狐但求濟。


而竟入之。


豈非不智之甚者乎。


狐本多智。


今乃忘身。


則智之不足恃也明矣。


故易重藏智。


為聖人垂教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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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9:3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71


九二。


曳其輪。


貞吉。


宣聖講義此未濟九二爻辭也。


九二內中位。


剛履柔正。


以陽介于陰。


地高于左右。


故與既濟初九辭同。


既濟初爻。


亦陽也。


而爻辭分作未濟初二爻。


可見既濟之用為廣。


陽能包陰。


剛能挈柔。


傳曰。


柔之為道。


不利于遠。


未濟柔勝。


故爻用不及既濟。


而凡未濟剛爻。


辭多與既濟同。


足明易例重陽之旨。


九二剛在中爻。


如陸之岸然。


由初至二。


初由水登陸。


陸乃行車。


故曳其輪。


而占貞吉者。


以外應六五。


柔之中。


剛之正。


本坤安貞之德。


乃孚元吉之行。


其義亦重在濟。


以全卦為未濟。


而九二六五。


則孚于濟。


為其孚于泰也。


且中互既濟。


自二至五。


九二為濟之始。


正與既濟初九同。


象曰。


九二貞吉。


中以行正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言未濟彖無利貞。


而爻辭曰貞吉者。


以二五相應。


原居中而坤履正。


九二得中。


二五得正。


九二之用。


乃本中德以行正道。


故占貞吉。


雖間于三四。


卻協位時之中正。


有守有為。


不失其中。


不悖于正。


此秉乾德施普及。


而成坤文明在中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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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0:3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72


六三。


未濟征凶。


不利涉大川。


宣聖講義此未濟六三爻辭也。


原本利上脫一不字。


三四兩爻。


關于濟否之樞紐。


既未濟之別。


即視三四剛柔交否。


九三六四孚于泰與艮。


則交濟。


六三九四。


孚于否與震。


則不濟。


未濟稱名。


亦由六三爻。


爻辭明曰未濟征凶。


既不得濟。


將何往乎。


此與彖辭同義。


行兼水陸。


六三猶坎陷之地。


在水之中。


則欲濟之不能。


將何以涉哉。


故曰不利涉大川。


言淺流可揭。


狹水可越。


雖無濟水舟楫。


尚免沉沒之?。


若在大川。


則無道可濟。


苟強濟焉。


其害不止濡尾。


其終必至滅頂。


此辭明阻于其險。


以戒後之求濟者。


象曰。


未濟征凶。


位不當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六三之凶。


固由三四兩爻。


剛柔背道。


升降分馳。


而亦以柔履剛位。


陰乘于陽。


且三多凶。


五多功。


易之大例。


剛爻剛位則吉。


柔爻剛位則凶。


三五皆剛位。


故傳曰其柔危。


其剛勝耶。


而不當者。


固以三非正位。


亦兼爻不當言。


則指六三九四。


剛柔乖離。


與否同類。


與既濟反。


上下不交。


內外不合。


將何濟乎。


此爻稱未濟征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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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1:0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73


九四。


貞吉悔亡。


震用伐鬼方。


三年有賞于大國。


宣聖講義此未濟九四爻辭也。


九四在外。


離之始。


而當中互既濟之坎中。


有離明之德。


出坎陷之時。


坎陷在內。


出至四爻。


已為離。


而爻剛。


剛以履柔。


雖不當位。


卻勝于柔。


有其致遠之功。


得其就正之道。


以二四同功。


故曰貞吉悔亡。


內貞外悔。


九四六五之貞吉。


皆以來就九二而得占之。


九二貞吉。


其本也。


四五貞吉。


其用也。


貞吉者。


守正不失而得吉。


悔亡者。


所行有功而悔亡。


悔之不存。


即志之已遂。


未濟志在濟。


九四果濟。


則與既濟九三同。


將六爻順序外推。


自二爻始至九四。


即既濟九三一也。


將卦顛倒。


自上爻始。


至九四。


亦即既濟九三。


二也。


故九四爻辭與既濟九三大同。


既濟順以致之。


故稱高宗。


以同于艮。


艮為山。


崇高之象。


高宗雖人。


而辭義兼崇高。


易辭皆舉一概餘。


不可泥也。


至未濟九四。


則同于震。


震以一陽起于下。


其勢猛。


其志躁。


九四有近之。


故曰震用伐鬼方。


在六五正位之下。


不得稱王。


猶代攝之相。


輔弼之宰。


而以剛爻在上。


亦有擬于王者之尊。


蓋傳曰。


帝出乎震。


又曰震為長男。


主器者莫如長子。


是九四體震之用。


如儲君監國之象。


故能主征伐。


司爵賞。


代天子之命。


攝九五之政也。


伐鬼方三年。


義見既濟。


而論功行賞。


得大國之封。


剖茅踐土。


孚建侯之象。


此與屯師兩卦之用相應。


既濟有孚于師。


九三曰小人勿用。


未濟有類于屯。


九四曰賞于大國。


此可合參者也。


以九四介于三五中。


如建國之侯公。


雖非正位。


亦近之矣。


三年而後賞。


亦足見功之大。


勞之至。


功懋之賞。


為王者濟時之柄。


成功之衡。


九四代用之。


此所以占貞吉悔亡也。


象曰。


貞吉悔亡。


志行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既濟中互未濟。


行多艱。


志難達。


故有憊也之辭。


未濟中互既濟。


則退可守。


進有功。


故有志行之釋。


志行者。


言既志于行。


而復見其行也。


志于行者。


九四之情。


志果行者。


九四之德。


以其發于中而達于外。


出于陷而登于明。


高明在前。


功業以大。


此宜占貞吉悔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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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1:4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74


六五貞吉。


無悔。


君子之光。


有孚。


吉。


宣聖講義此未濟六五爻辭也。


六五全卦正位。


而柔履剛。


得九二之應。


故亦占貞吉。


而曰無悔。


九四曰悔亡。


此曰無悔。


九四非正位。


故悔亡由命。


六五當尊嚴之時。


故無悔由己。


言所行無可悔也。


事之成敗。


行之功罪。


皆自己出。


將何悔哉。


而六五善自卑謙。


以就下九二。


本坤順承之德。


有離文明之行。


則孚于謙之謙尊而光。


亦即坤六五文在中也之象。


篤實而有光輝。


文明而協中正。


故曰君子之光。


有孚吉。


有孚者。


一指二五交孚。


剛柔相應。


一指乾坤合德。


健順皆臻。


而又以六五離之中爻。


兩陽夾一陰。


有類于中孚。


中孚上下四陽中夾兩陰。


為離之大象。


未濟六五。


有類中孚。


故曰有孚。


上九有孚。


亦本此義。


而未濟原由不孚。


今既有孚。


是將有濟。


故占吉。


象曰。


君子之光。


其暉吉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六五柔履尊位。


自卑而尊人。


孚于謙尊而光。


卑而不可喻踰。


君子也之義。


故稱君子之光。


君子以德言。


王以位言。


六五不稱其位。


獨稱其德。


德如日之暉。


如火之明。


如星月之朗。


如燈燭之光。


皆離之象。


六五離之中爻。


如曰之暉。


暉及于物。


天下同慶。


如春日如溫。


秋月之明。


天下同被。


萬物同瞻。


故曰有孚吉。


孚乃吉。


既濟曰吉大來。


亦與此同。


吉則免凶。


未濟征凶。


六五與九二九四皆貞吉。


可見未濟之時。


行則凶。


守則吉。


以不得濟。


惟有退而自守。


如艮六二。


不拯其隨。


其心不快。


釋曰。


未退聽也。


果能退而聽于天命。


何不快哉。


此未濟之窮。


果能退聽以待時。


則亦可續。


續則不終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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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2:5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76


蓋乾坤為易之門。


坎離為易之鑰。


上經終于坎離。


而離在後。


下經終于既未濟。


而未濟在末。


此義人或知之。


聖人之心。


與天地同紀。


天地不盡。


乾坤不亡。


坎離亦不竭。


則坎與離交合之。


既未濟亦永不分。


水火二者。


無時可無之。


日月二者。


無地能亡之。


則未濟雖終不終。


雖窮不窮。


不終必有生。


不窮必有成。


生成之功。


自和合來。


此必有孚而後濟其未濟。


孚于所生孚也。


孚于所成。


孚也。


故兩稱有孚。


生者乾與坤。


天與地。


成者坎與離。


水與火。


此前之孚。


孚于乾坤。


後之孚。


孚于坎離。


即一孚于天道。


一孚于人道。


坎離人道。


離合則見于未既濟。


既濟合矣。


未既離之離則必合。


則貴在孚。


孚則非離而為合。


非未濟而仍既濟。


故曰有孚失是。


是字猶此字。


指未濟卦可。


指道之窮可。


指易之終可。


既有孚則失之矣。


失未濟則反得濟。


失窮反通。


失終反始。


此是也。


即猶自是而始之意。


古是與始同音。


其義亦通。


故失是即失此。


而終又始也。


惟在上九之用。


實終窮矣。


終窮者。


故見其沉醉于酒。


將無知也。


無為也。


是天地且渾淪。


人物同草昧矣。


則豈非易之終。


道之窮乎。


故言易者。


須于爻象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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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3:1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疏述-77


象曰。


飲酒濡首。


亦不知節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蓋聖人明易設辭。


在立人道。


人不知節。


則不孚天時之終窮。


所謂人道。


在盡人以順天。


果盡人事。


安能沉湎荒淫而無節乎。


人不知節。


乃惟順時之窮。


易之終。


此一語實含無窮慨惜之意。


節者節卦。


止也。


不知止者。


將何行。


人而不知止。


其害豈獨不濟哉。


此道之貴止。


而孚之貴知止。


全卦已終。


終以知止之義。


即大孚止于至善之道。


實以未濟反于艮。


逐不知止。


艮為人道。


反艮者。


悖人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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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3:5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疏述-78


宗主疏述未濟卦最後一語。


有孚失是。


此四字。


實屬全易終結之辭。


非專屬于未濟上爻。


亦非屬于未濟一卦者。


此四字頗與乾卦之用九。


坤卦之用六。


兩辭相類。


用九指全易各陽爻之用。


如初九九二九三九四九五上九。


凡稱九者。


必為陽爻。


必分于乾之爻。


如初九即乾之潛龍勿用。


上九即乾之亢龍有悔。


卦雖非乾。


爻用不異。


故以用九別之。


用九有辭。


即指其在各卦之九。


其用仍附于乾。


而為群龍無首之象。


以不在乾。


故無首。


以為乾爻。


故稱龍。


以其非乾之乾。


而用同乾。


則附于乾之後也。


坤之用六亦如之。


各卦之陰爻稱六者。


如初六六二六三六四六五上六。


皆用六。


皆坤爻之一。


初六即坤之履霜?至。


上六即坤之龍戰元黃。


以其非坤之坤而用同坤。


則附于坤之後也。


利永貞之辭。


即坤之辭而略別于坤。


永貞為本。


非坤則兼見其利。


此利永貞亦用六之辭。


而為各陰爻之用也。


未濟之有孚失是。


亦與用九用六同例。


以非未濟。


而同于未濟耳。


未濟為六十四卦之終。


終于上九。


而有孚失是。


即自上九之終。


推至全易之終。


此所謂終之至也。


而曰有孚者。


終而不終。


絕而不絕。


雖未濟而有孚也。


有孚。


有合也。


中孚之義。


陰在陽中。


未濟之上。


陽在陰外。


是反也。


而易之道。


不忍其反。


終使之孚。


謂反者數。


而孚者道也。


道不變。


數易移此反而孚。


變而常也。


變不失其常。


則與天地同紀。


乾坤不毀。


則易之門戶永存。


易道不改。


則物之利濟可望。


此以未濟而終于有孚也。


失是者。


失其正也。


失其本始也。


是者自是始。


字上為日。


下為正。


日正天中。


如日正午。


日午則光無不被。


德無不達。


而失之者。


則非東即西。


非升即落。


易以順變為用。


變與正反。


失正者失常。


失常者不久。


故未濟者不可久。


而濟則得其正矣。


易卦以二五為中。


九五為正。


未濟原失其正。


上九又非其位。


此失是者。


上九之德。


未濟之占。


而推之全易。


則恰成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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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4:1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疏述-79


變例者。


由動見之。


未濟一動。


則變于既濟。


此上九一變。


而降為九五。


剛又孚于正矣。


上變為五。


偏變為正。


則終變非終。


絕變不絕。


此一爻之進退。


關乎全易之正變。


孚于正變。


以就于正。


其途殊而歸同也。


又是為始。


古音同也。


失始者。


失乾之用。


乾知大始。


未濟者。


男之窮。


即乾之終。


失乾之始。


而望于坤之終。


則未濟者。


轉以濟。


濟于俯陽以就陰。


反剛以為柔也。


水火互易其位。


則失乾者反得之。


陽者天下之至勤者。


健者天下之至強者。


未濟外陽內陰。


棄健就順。


此失是之由來。


而全易則以其失。


反成其得。


正如大過反為中孚。


小過反為頤。


陰反主于內。


則陽客于外。


是失是者。


轉得是矣。


是字實為易字變體。


易上為日。


與是字同。


下為勿。


與正字近。


勿者物也。


屬陰。


古篆如月字。


正字原兼日月言。


凡中天者皆正也。


一止為正。


止于一也。


而楷書作疋。


疋同匹。


匹配也。


物之生也必有其匹。


月之明也必因于日。


是字兼日月之明。


合陰陽以正。


此即全易首于乾坤。


下經始于咸恆之義也。


咸者善感。


月之明也。


必感于日。


恆者不變。


日之行也。


永守其常。


故日為恆星。


月以夜明。


兩者匹配。


而是見焉。


物自是生。


用自是成。


有易則有匹。


有生則有合。


此生與成。


不得外匹合之道。


乘日月之行也。


即未濟者。


離為日。


而坎為月。


既濟坎在上。


為正下有日。


未濟離在上為日。


下有正。


故是字未濟之象。


而失是。


則反于既濟矣。


失始而有終。


此坤道也。


坤先于乾。


則地天泰。


此有孚失是。


即將交泰矣。


未濟而易以泰。


豈非天地生生不已。


息息相通之道乎。


故以此四字殿全易。


為旨至深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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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4:4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1


宗主附注四傳原本。


錯誤甚多。


前後倒置。


雖有繫辭上下之分。


實皆混亂不成章節。


即說卦傳前數段。


亦屬繫辭中所脫出者。


均應校正。


夫子當年贊易有十翼之稱。


今所存者。


繫辭說卦序卦雜卦四者而已。


後人以文言彖象亦湊成十翼之數。


實未當也。


考夫子原來授門弟子者。


即以繫辭為重。


而在繫辭中約分十章。


此十翼稱名由來。


說序雜傳。


不在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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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5:1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2


以說卦者。


原本夏商各易之遺。


說明八卦之象。


非夫子所作。


序卦者。


則係周公本文王之意。


明周易之序。


亦非夫子所作。


至雜卦傳。


則夫子變文王之序。


參連歸之規。


更創一例以推闡卦爻之用。


廣大易道之理。


以與夏商之制。


周代之文。


合而成卦序。


故命曰雜卦。


言參雜各易而別為一序。


則夫子之易也。


原亦有彖象之辭。


變動之例。


以秦火所燬。


漢之儒師。


僅存其序而已。


商瞿受易。


原包各種卦序。


後分傳各家。


如京費諸氏。


或昭其數。


或衍其術。


或談其理。


或著其占。


所授不同。


所說亦異。


此易自秦後存者。


已非其全。


而幸周易猶獲保留。


大致不謬。


則以卜筮所重。


史官所存。


不肯廢也。


而所謂十翼。


以為儒家文章。


亦與他經同遭蹂躪。


故殘闕不免。


錯訛頗多。


此繫辭前後顛倒。


雖後人欲為正之。


亦苦無所校勘也。


今夫子親臨證釋。


自可一一改正。


雖限于時日。


不得詳為補釋。


總當順其次序。


理其紛亂。


使各為章節。


以便世之讀者。


仍不失贊易之初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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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5:2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3


宗主疏述一上次所講四傳中之上下繫辭。


原有章節。


係夫子闡明易義。


發揮卦象辭中之精蘊者。


所謂贊易即此繫辭。


而前後多訛脫錯亂。


非復當時原本。


以章節言。


亦有不足原數。


不獨文句顛倒遺脫已也。


大概內分綱要。


釋名。


釋義。


釋用。


釋道。


釋數。


釋辭。


釋神。


釋化。


釋例。


各章。


以文中有子曰者。


為夫子之語。


門弟子所錄者。


有未加子曰者。


則夫子所述前代之言。


亦門弟子所傳者。


其義原無異致。


不必過執孰為夫子之文。


孰為前人所授也。


綱要者。


揭其大體。


分釋者。


明其專科。


易教包舉一切文化。


有經藝之材。


有史乘之事。


有天人之道。


有名物之情。


有數理之談。


有神明之論。


有卜筮之例。


有吉凶之占。


此繫辭所分。


而易經之傳也。


稱繫辭者。


謂言為文章。


有近于卦爻之辭。


而別于卜筮之用。


故曰繫辭。


以附繫于辭。


而非易之辭。


又不得不引易以相貫通焉。


如易中彖辭象辭爻辭。


辭也。


而有文言。


亦類于辭。


以其為文之發揮。


言之推擴。


故曰文言。


非異于辭。


而有別于辭。


繫辭亦如之。


而又別于文言。


為文言者。


專言一卦一交。


而繫辭則統繹全易全部。


蓋會通其義。


貫串其用。


非繫辭不能致之。


上或下者。


後人所分。


以文過長。


則別為一卷。


並非上部釋上經。


下部釋下經也。


故上下之分。


無關大體。


況其文已混亂。


其辭已重複者乎。


故證釋時。


須一二辨正之。


雖脫者難補。


而錯者可釋。


訛者宜更。


而明者仍存。


此證釋之大旨也。


前後章節。


無妨少易。


斷續辭句。


或可相通。


但提其網。


撮其要。


毋紛其例。


亂其序。


即可矣。


原本亦有已為之章節者。


而多本于已意。


悖夫貫通。


則不採取。


精要者列于前。


詳盡者次于後。


庶讀者易解。


而傳之可久。


斯與易卦之講義。


有不同矣。


卦爻定于其序。


文辭務期其明。


此繫辭與說序各傳。


各有其用。


而不與卦爻文言之辭相羼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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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5:5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二-4


四傳合序說雜卦言。


有如一經之序或跋。


而雜卦傳。


應另為一易。


以其次序異于周易也。


連山歸藏之與周易。


亦以卦序別之。


連山夏易也。


首艮。


艮為人卦。


于時為寅。


人道建寅。


為歲時之正者。


夫子曰行夏之時。


又曰吾說夏禮。


杞不足徵也。


吾得夏時焉。


歸藏殷易也。


首坤。


坤為地卦。


地先于天。


于時當丑。


地道建丑。


為歲時之冬。


冬者終也。


終則有始。


此殷易反本之旨。


原始反終。


亦易中固有之義。


夫子曰。


吾說殷禮。


宋不足徵也。


吾得坤乾焉。


而周易則首乾。


乾先坤後。


天尊地卑之象也。


于時當子。


乾為天卦。


天道在子。


十一月冬至之節。


一陽來復。


復則歸還于乾。


乾者乾惕之義。


周之敬天。


乃以乾為首。


而離卦亦因之。


子曰周監于二代。


郁郁乎文哉。


吾從周。


是夫子于三易。


皆有所取。


取其同而通其異。


此雜卦序所由定也。


指乎其辭不詳。


其用不著。


人或忽焉。


燃易道無窮。


變化莫測。


有此雜卦。


足證明之。


夏商之易。


已成陳跡。


周孔之易。


方待變遷。


世有聖人。


必更推而廣之。


傳曰神而明之。


存乎其人。


此之謂也。


至于證釋次序校正文章。


仍待夫子自講。


宗主疏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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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6:1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2-5


前所述四傳之義。


大扺各有專旨。


說卦傳者。


說明卦象。


以各卦取象。


各有其道。


卦者掛也。


懸也。


懸掛一物。


以示其所類耳。


卦之為象固一。


而所包之類實眾。


即說卦傳所舉。


亦不過十之一二而已。


在他易。


已有列舉。


較此所數者多出幾倍。


而于卦之所象。


猶未盡也。


蓋天下為物無量。


為事無窮。


為例既繁。


為變更夥。


決不可一一舉之于書。


亦不能個個數之至盡。


以世代有今古。


地域有遠近。


民物有轉移。


風俗有同異。


推之無數。


數之難窮。


則推舉其尤者。


示其要焉。


人所不知。


物所易見。


行所可及。


事所可推者。


則先列為其象。


象同而物殊。


列少而類廣。


此說卦傳之大凡也。


且傳所稱者。


以八卦為限。


其他卦不得焉。


即八卦亦以純卦為本。


其重卦不與焉。


是所道者已多矣。


然推而擴之。


則為由本至末。


由頭挈尾。


得其一。


足概其餘。


明其大。


足察其細。


此所謂簡易之義也。


乾以易知。


坤以簡能。


簡易則天下之理得矣。


理得則天下之物著矣。


天下之事備矣。


故簡者繁之母。


易者難之宗。


此與道相通也。


道出于一。


而生者萬。


道始于無。


而成者有。


以一御萬。


以無統有。


此無不足矣。


故卦止于八。


而象首于天地水火風雷山澤。


此其本也。


舉天則凡天者皆屬焉。


舉地則凡地者皆屬焉。


以下六子亦如之。


象雖無多。


而為類無限。


則掛之義也。


懸掛其一以示則。


苟合于是則者。


皆是類也。


更何所遺乎。


故易道本于一。


一者太極。


道之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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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6:3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三-6


繫辭曰。


易有太極。


是生兩儀。


兩儀生四象。


四象生八卦。


此追溯八卦之原也。


八卦既自太極生。


則八卦之象。


亦必自太極分。


太極一名太一。


禮記曰夫禮者必本于太一。


分而為天地。


轉而為陰陽。


變而為四時。


別而為鬼神。


此與易傳正相印證。


禮之天地陰陽四時鬼神。


亦即易八卦之象也。


乾天坤地。


天地分于太一。


乾坤分于太極。


其義一也。


而老氏所謂一生二。


二生三。


三生萬物者。


亦與易禮之說同。


皆示天下萬物所由出耳。


則卦象所象之物事。


何一非太極所出。


太一所生哉。


道之為體虛靜而一。


自其動也。


則為兩。


此一生二也。


即太極生兩儀。


兩儀者。


陰與陽。


傳曰一陰一陽之謂道。


則太極者。


道之本始。


陰陽者。


道之動用。


故太極中分陰陽以成。


萬物莫外于太極。


則莫不原于陰陽。


此為類雖眾。


為始則一與二而已。


掛其一與二。


則無量無限者皆在焉。


故象不必多。


而類不可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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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6:5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三-7


宗主疏述三序卦傳者明周易卦序之義。


全依上下經六十四卦次序。


述其相繼相代之道。


周易與伏羲卦。


為先天後天之象。


伏羲屬于先天。


周易屬于後天。


人所知也。


而伏羲之序。


久已荒棄。


世多不講。


迨宋邵康節得之道家。


始有方圓圖傳世。


伐羲之外。


尚有八宮卦序。


與周易所有之序亦有不同。


卻以八卦為宮。


一宮八卦。


其相生相化。


亦如伏羲之圖。


是則介于先後天間。


而為後天中之先天也。


其餘如夏之連山。


殷之歸藏。


為序各殊。


皆自伏羲卦序變來。


亦可謂之後天。


以其序世少傳本。


雖有存于漢魏叢書者。


為辭既略。


為用難明。


考其生化之道。


代嬗之情。


亦大概與伏羲八宮者同。


其他則辟卦序。


歲令時月相推。


以合于一年之日者。


如六日七分之序。


則又類同于周易。


易以後天卦序為本。


而特廣其例也。


之數序者。


或存或闕。


或詳或略。


皆不及周易之明顯而有條理。


精細而多變化。


故講易者。


必以周易為主。


而講卦序者。


亦必以周易為重。


周易卦序。


既附存于四傳。


由此以讀周易。


自易見文王制易之心。


文王之易。


既本後天。


故一切象數名物。


皆後天所有。


亦皆三代所習知習見者也。


譬如井卦。


即井田之制。


鼎卦。


即火食之形。


家人即家庭之事。


大小畜即財物之情。


皆取當時風土人情。


文物制度。


為之說明。


示其功用者也。


天生萬物。


莫非人之所利。


人具萬能。


莫非賴物之功。


此周易之序。


必資于人道。


上以承天道。


下以闡物道。


天人盡其理。


人物適其宜。


則生生之事畢矣。


序卦分上下卦。


上經明天地生化之原。


下經述人物孕育之數。


故上經首乾坤。


明天道也。


下經首咸恆。


明人道也。


天道始于陰陽之交。


人道始于男女之合。


此上下經之大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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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7:1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四-8


宗主疏述四說卦序卦二傳。


皆傳自周公孔子。


有自前人所授者。


有為文王所述者。


其間文句不同。


義理則一。


說卦惟說明八卦取象之例。


而上溯伏羲。


下迄文王。


為象固同。


為名有別。


則視其時代文物。


朝野制度。


人情風俗。


物產事宜。


各盡其旨。


而附于卦。


不必皆自伏羲所定。


亦不必皆為文王所稱。


除傳本所有各名物事宜。


尚有未備者。


間見于群經。


及專家之言。


三代以下。


更有推廣之至無量者。


則可知卦之為象。


包者廣矣。


如乾象天。


象陽。


象氣之清而上浮者。


象健。


象剛。


象物之堅。


而有光者。


則皆可依類推之。


附屬于乾。


為乾三畫純陽。


陽之至也。


則凡陽剛之性。


皆乾之屬。


乾象天。


天以積氣。


高明悠久。


包羅萬有。


則凡為物為事之如天者。


亦天之屬。


不得以傳本未述者。


視為非乾。


故說卦傳所舉不過其一二耳。


天下萬事萬物。


莫不有屬。


皆不得外于八卦所屬。


非乾則坤。


非離則坎。


介乎兩者間。


則亦以其多者主者。


辨其何類。


其不得分者。


則可求于六十四卦中之何卦。


如乾坤合則有泰與否。


坎離合則有既未濟。


其錯雜者。


更可推之。


凡三陰三陽卦。


皆泰否之屬也。


凡水火交錯卦。


皆既未濟之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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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7:4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五-10


此序卦傳之精審。


不下于繫辭者也。


學易者。


不可徒讀其文。


而忘其理。


卜易者。


不可僅求其數。


而忽其情。


變化在于自心。


天人同德之謂也。


利害存于所召。


時位有守之謂也。


順天以立人道。


天亦不違。


偕時以作事功。


時必有合。


天時者易之本。


常變者事之情。


乖時不祥。


逆天得咎。


安常為道。


應變有師。


此序卦傳所舉述次序之由。


實有至精湛之旨。


極微切之教也。


苟能會而通之。


終身之用不窮。


果克神而明之。


天志之道在握。


故易道至矣。


惜世人罕知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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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8:0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五-11


宗主疏述五繫辭之義。


已見前講。


其中釋明易道。


及彖象之辭。


卦爻之用。


而追本溯源于易卦之自出。


與天道之所合。


神鬼之情。


民物之性。


皆不外夫易者。


則道與器之別而已。


形而上者謂之道。


形而下者謂之器。


器即物也。


道之外皆物也。


形者有名有質。


有象有類。


後天之所屬也。


形而上。


則無名無質。


無象無類。


則謂之先天。


先天者。


在天之先。


亦在有之先。


無生有。


既有。


即後天矣。


後天者。


天地已判。


人物已分。


幽明已殊。


神形已別。


凡在天地間所生所存。


所長所育。


迄于死亡。


仍返于無者皆屬之。


故後天為物繁。


為事眾。


為情不一。


為用各殊。


而先天則一也。


一生于無。


既無矣。


何以復言及之。


則推本返始之謂也。


生有其本。


成有其始。


無本不立。


無始不達。


此聖人講易。


必溯于易之前。


而明其自來。


此易有太極一章之大旨也。


然太極亦已有矣。


仍非先天之純者。


蓋由先天以入後天。


自太極為之本始耳。


太極未動。


渾圓一?。


此先天也。


動而有陰陽。


而兩儀成。


則已入後天。


而為萬有之母。


母者生之根。


亦可稱為父或祖。


為先天獨生。


後天偶生。


則初生者母也。


其後始以父母同生。


非父不生。


非母不養。


此易之必自乾坤開其端。


乾為大父。


坤為大母。


父母既合。


男女以生。


此乾坤之下有六子也。


乾所生者三。


坤所生者三。


三則氣盡。


而數亦極。


故以三為限。


重三則天卦之三畫者。


初生之時。


猶未合也。


合則為六。


故全易各卦。


皆六位。


為乾者半。


為坤者半。


亦如六子也。


陽奇陰偶。


陽先陰後。


故乾上坤下。


此生成之序也。


生成之序。


本于河圖。


天一生水。


地六成之。


地二生火。


天七成之。


是已合而同生。


先陽而次陰。


故初生者天也。


天者乾也。


父也。


乾知大始。


則乾有其始。


坤作成物。


則坤有其終。


終始者。


生成之序。


道之本末也。


道固無形。


而至後天。


附于形以主宰之。


此則所謂一陰一陽之謂道者也。


道之稱陰陽。


為後天生生之主。


形而下之君也。


易即以乾坤當之。


而存于卦之九五六二焉。


乾主九五。


坤主六二。


卦之主位。


即凡生物之主宰。


神之所存。


精之所凝。


後天之中。


先天之真。


此凡物事。


不得失之。


失之。


則生絕而成敗矣。


生成既息。


乾坤亦亡。


故乾坤者。


易之門戶。


實以二五正位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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