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十八】
成十六年,盡十八年
【經】十有六年,春,王正月,雨木冰,(無傳。
記寒過節,冰封著樹。
○「雨木冰」,如字,《公羊傳》曰「雨而木冰也」,舊子付反。
著,直略反。)
疏「正月雨木冰」。
○正義曰:正月,今之仲冬,時猶有雨,未是盛寒。
雨下即著樹為冰,記寒甚之過其節度。
《公羊》、《穀梁》皆云「雨而木冰」,是冰封著樹也。
今世時有之,皆寒甚所致也。
夏,四月,辛未,滕子卒。
(不書名,未同盟。)
鄭公子喜帥師侵宋。
(喜,穆公子子罕也。)
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無傳。)
晉侯使欒黶來乞師。
(將伐鄭。
黶,欒書子。
○黶,於斬反;
徐,於玷反。)
疏注「黶,欒書子」。
○正義曰:十八年悼公之入,黶尚為公族大夫,此時欒書尚在,黶未為卿,而得名見經者,襄二十九年,鄭公孫段未為卿而見經,杜云:「蓋以攝卿行」,然則此亦當以攝卿故書。
甲午晦,晉侯及楚子、鄭伯戰於鄢陵。
楚子、鄭師敗績。
(楚師未大崩,楚子傷目而退,故曰「楚子敗績」。
鄢陵,鄭地,今屬潁川郡。
○鄢,謁晚反,又於建反。)
疏注「楚師」至「敗績」。
○正義曰:此戰楚師未至於敗,而楚子身傷,故書「楚子敗績」也。
泓之戰宋公傷股,師亦敗績,故書師敗,而不書宋公敗也。
君將不言帥師,以君重於師也。
戰陳以師相敵,死亡既多,舉師為重,故師敗君傷者,唯書師敗而已,不複書君身敗也。
劉炫又云:「若君將被殺獲者,複以殺獲者為重,既書師敗,又書殺獲。
即韓之戰獲晉侯,大棘之戰獲華元,雞父之戰獲胡沈之君是也。」
楚殺其大夫公子側。
(側,子反。
背盟無禮,卒以敗師,故書名。)
秋,公會晉侯、齊侯、衛侯、宋華元、邾人於沙隨,(沙隨,宋地。
梁國寧陵縣北有沙隨亭。)
不見公。
(不及鄢陵戰故。
不諱者,恥輕於執止。)
疏注「不及」至「執止」。
○正義曰:諸公被執者,皆諱不書執。
此會晉侯不肯見公,不諱之者,公為國內有故,不及戰期,雖不見公,非公之罪。
是為恥輕於執止,故直書之,以示諫公之意,冀公改過,無後犯。
及歸,書「公至自會」,以無罪,不諱,故依法告廟也。
公至自會。
(無傳。)
公會尹子、晉侯、齊國佐、邾人伐鄭。
(尹子,王卿士。
子,爵。)
曹伯歸自京師。
(為晉侯所赦,故書歸。
諸侯歸國,或書名,或不書名,或言歸自某,或言自某歸,無傳義例,從告辭。)
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苕丘。
(苕丘,晉地。
舍之苕丘,明不以歸。
不稱行人,非使人。
○苕音條。
使,所吏反。)
疏注「苕丘」至「使人」。
○正義曰:昭十三年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此言舍之苕丘,明其不以歸也。
大夫因使被執,無罪者則書行人,以見無罪。
於時行父從公伐鄭,在軍見執,雖則無罪,不稱行人,以其非使人故也。
季孫意如得釋而歸,書「意如至自晉」,此行父得釋,不書「至」者,《釋例》曰:「賈氏以為書執行父,舍於苕丘,言失其所。
不書至者,剌晉聽讒執之,示巳無罪也。
案傳囚之苕丘,以別晉都,無義例也。
公待於鄆,與行父俱歸,厭於公尊,故不書行父至耳。
若欲示無罪,則宜於執見義,今既直書其執,處絕不書至,乃所以示終於見執,非示無罪也。」
《穀梁》以行父至不致者,為公在故,與杜義合也。
冬,十月,乙亥,叔孫僑如出奔齊。
(公未歸,命國人逐之。)
十有二月,乙丑,季孫行父及晉郤犨盟於扈。
(晉許魯平,故盟。)
公至自會。
(無傳。
伐而以會致,史異文。)
乙酉,剌公子偃。
(魯殺大夫皆言剌,義取於《周禮》三剌之法。
○剌,本又作刾,七賜反;
《爾雅》云,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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