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十四】
【傳】十四年,春,孔達縊而死。
衛人以說於晉而免。
(以殺告,故免於伐。
○縊,一賜反。)
遂告於諸侯曰:「寡君有不令之臣達,構我敝邑於大國,既伏其罪矣,敢告。」
(諸殺大夫亦皆告。)
衛人以為成勞,複室其子,(以有平國之功,複以女妻之。
○複,扶又反。
妻,七計反。)
疏注「以有」至「妻之」。
○正義曰:《釋詁》以「平」為「成」,則「成」亦「平」也。
男子謂妻為室,故杜以為衛人以其父有平定國家之勞,複以女妻之。
言衛侯以女妻之也。
劉炫以為傳文無衛侯之女為孔達之妻,「複室其子」,謂複以室家還其子。
謂達既被誅,家當沒入官,複以孔達財物家室還其子。
今知非者,案檢傳文,上孔達云:「苟利社稷,請以我說。」
是孔達忠於衛國,本實無罪。
所以告於諸侯,隻欲虛以說晉。
衛人荷其功力,何得沒其家資?
男子謂妻為室,則室者對夫之言,故傳云「女有家,男有室」。
今若以孔達之妻而還其子,便則以母還子,不得云:「複室其子」。
又諸國大夫之妻,傳皆不載其氏姓,何得獨責孔達之妻須言衛侯之女?
既言「複室其子」,明孔達之妻則衛侯之女。
可知劉以孔達之妻為衛侯之女,於傳無文以規杜過,於義非也。
使複其位。
(襲父祿位。)
夏,晉侯伐鄭,為邲故也。
(晉敗於邲,鄭遂屬楚。
○為,於偽反。)
告於諸侯,蒐焉而還。
(蒐,簡閱車馬。
○蒐,所留反。
閱音悅。)
中行桓子之謀也。
曰:「示之以整,使謀而來。」
鄭人懼,使子張代子良於楚。
(十二年,子良質於楚。
子張,穆公孫。
○行,戶郎反。
質音致。)
鄭伯如楚,謀晉故也。
鄭以子良為有禮,故召之。
(有讓國之禮。)
楚子使申舟聘於齊,曰:「無假道於宋」。
(申舟,無畏。)
亦使公子馮聘於晉,不假道於鄭。
申舟以孟諸之役惡宋,(文十年,楚子田孟諸,無畏抶宋公僕。
○馮,皮冰反。
惡,烏路反。
抶,敕乙反。)
曰:「鄭昭宋聾,(昭,明也。
聾,闇也。
○聾,力工反。)
疏注「昭,明也。
聾,闇也」。
○正義曰:人之聽視聰明,唯在耳目而已。
鄭昭,言其目明,則宋不明也。
宋聾,言其耳闇,則鄭不闇也。
耳目名舉一事,而對以相反。
言宋不解事,必殺我也。
晉使不害,我則必死。」
王曰:「殺女,我伐之。」
見犀而行。
(犀,申舟子。
以子託王,示必死。
○使,所吏反,「使者」同。
女音汝。
見,賢遍反。)
及宋,宋人止之。
華元曰:「過我而不假道,鄙我也。
鄙我,亡也。
(以我比其邊鄙,是與亡國同。
○過,古臥反。
又古禾反。)
殺其使者,必伐我。
伐我,亦亡也。
亡一也。」
乃殺之。
楚子聞之,投袂而起,(投,振也。
袂,袖也。
○袂,麵世反。
袖,徐又反。)
屨及於窒皇,(窒皇,寢門闕。
○屨,九具反。
窒,直結反。)
疏注「窒皇寢門闕」。
○正義曰:下云:「劍及於寢門之外」,則屨之所及未至於外,故以窒皇為寢門之闕,謂至門逐及也。
莊十九年鬻拳「葬於絰皇」,注云「絰皇,塚前闕」者,亦以此而知也。
經傳通謂兩觀為闕,唯指雉門。
以雉門高大,為縣舊章,而使民觀之,故雉門之觀,特得闕名。
名為闕者,以其在門兩旁,而中央闕然為道,雖則小門亦如此耳。
故杜於寢門、塚門,皆以闕言之。
此作「窒」,彼作「絰」,字異音同,未知孰是。
其名為窒皇及巿名蒲胥,其義皆未聞。
劍及於寢門之外,車及於蒲胥之巿。
秋,九月,楚子圍宋。
冬,公孫歸父會齊侯於穀。
見晏桓子,與之言魯,樂。
桓子告高宣子。
(桓子,晏嬰父。
宣子,高固。
○樂音洛。)
疏「與之言魯樂」。
○正義曰:樂,謂樂居高位也。
曰:「子家其亡乎!
砍於魯矣。
(子家,歸父字。
懷,思也。)
懷必貪,貪必謀人。
謀人,人亦謀己。
一國謀之,何以不亡?」
(為十八年歸父奔齊傳。)
疏「懷於」至「不亡」。
○正義曰:懷,思也,謂思高位於魯也。
既思高位,必貪。
貪必計謀他人。
既謀去他人,他人亦謀去己。
一國之人謀去之,何以不至亡也?
孟獻子言於公曰:「臣聞小國之免於大國也,聘而獻物,(物,玉帛皮幣也。)
疏「孟獻」至「公說」。
○正義曰:臣聞小國之免罪於大國也,使卿往聘大國,而獻其玉帛皮幣之物。
於是主人亦禮待之,庭前所實籩豆醯醢有百品也。
君自親朝於牧伯之國,而獻其治國之功,若征伐之功,於是主人敬以待之。
主人之身,有威儀、容貌,車服之飾,有物采、文章。
嘉、淑,皆善也,有善言辭,善稱讚。
燕而送賓,有加增賄貨。
言賓往既共,則主報亦厚禮。
使小國如此朝聘大國者,謀其不免於罪也。
若不往朝聘,待其被誅責,而始薦賄貨,則無及於好事矣。
今「楚子在宋,君其圖之」,勸君使往聘也。
劉炫以為皆是賓事。
「聘而獻物」,謂獻其國內之物。
於是所獻之物,庭中實之,有百品。
謂聘享之禮,龜金竹箭之屬有百品也。
「朝而獻功」,言治國有功,故土饒物產,於是玄纁璣組,羽毛齒革,乃得為容貌之物采文章。
「嘉淑」,謂美善之物。
「加貨」,謂賄賂之多。
多獻賄賂,以謀其不免於罪也。
○注「物,玉帛皮幣也」。
○正義曰:《聘禮》:賓執圭以致命,享用束帛加璧。
夫人聘用璋,享用玄纁,束帛加琮,其享幣又有皮馬。
是聘所獻物,有玉帛皮幣也。
於是有庭實旅百。
(主人亦設籩豆百品,實於庭以答賓。)
疏注「主人」至「答賓」。
○正義曰:《聘禮》:「君使卿韋弁服,歸饔餼五牢」。
有司入陳鼎、豆、簋、鉶、醯醢百甕,米百筥,黍、稷、稻、粱,皆設於中庭,是「主人設籩豆百品,實於庭以答賓」也。
劉炫謂治國有功、土饒云云。
炫以杜注莊二十二年,「庭實旅百,奉之以玉帛」,諸侯朝王陳贄幣之象,則朝聘陳幣亦實百品於庭,非獨主人也。
朝而獻功,(獻其治國若征伐之功於牧伯。)
於是有容貌、采章、嘉淑,而有加貨。
(容貌,威儀容顏也。
采章,車服文章也。
嘉淑,令辭稱讚也。
加貨,命宥幣帛也。
言往共則來報亦備。)
疏注「容貌」至「亦備」。
○正義曰:杜謂「於是有」者,皆主人之事,故以容貌為威儀容顏。
當謂善為威儀容顏以接賓也。
采章,車服文章,謂主人陳設物采文章以接賓,《周禮》車逆之類也。
嘉、淑皆訓為善。
容貌、采章以外,別言善善,故以為令辭稱讚,謂接賓之時善言辭、善稱讚也。
加貨,謂好貨加增於常,若僖二十九年「介葛盧來朝,禮之,加燕好」,成十三年「孟獻子為介,王重賄之」之類,故以加貨為命「宥幣帛」也。
劉炫云:「案此勸君行聘,唯當論聘之義,深不宜言主之禮備。
豈慮楚不禮而言此也?
君之威儀無時可舍,豈待朝聘賓至,乃始審威儀、正顏色,無賓客則驕容儀?
容儀非報賓之物,何言報禮備?」
又「獻其治國」,劉炫云:「傳稱朝以正班爵之儀,率長幼之序,則不名獻功。
成二年王禮鞏伯,『如侯伯克敵,使大夫告慶之禮』,則侯伯克敵,隻合使大夫告王征伐之功,何故親朝獻牧伯?
禮,小朝大。
小國不合專征,複有何功可獻?
炫謂采章、加貨,則聘享獻國所有。
玄纁璣組,羽毛齒革,皆充衣服旌旗之飾,可以為容貌、物采、文章,嘉淑謂美善之物。
加貨言賄賂之多。
皆賓所獻,亦庭實也。
於聘總言庭實,於朝指其所有,詳於君,略於臣也。
案莊二十二年傳『庭實旅百』,則朝者庭實。
又成二年傳云:『侯伯克敵,使大夫告慶之禮。』
據此文則聘賓有庭實。
又『庭實旅百』與『容貌采章』相對,杜何知『庭實』、『容貌』之等,非是賓之所有,必為主人之物?
又君無獻征伐之功,何以知獻功於牧伯?」
今知劉說非者,僖二十二年,「楚子入享於鄭,庭實旅百,加籩豆六品」。
又昭五年,「燕有好貨,飧有陪鼎」。
僖二十九年,「葛盧來朝,禮之,加燕好」。
此傳云:「嘉淑,而有加貨。」
故知「加貨」、「庭實」之等,皆是主人待賓之物。
《禮》傳,賓之於主,無「加貨」之文,故杜為此解。
襄八年鄭伯親獻蔡捷於邢丘,是獻征伐之功於牧伯也。
劉苟違杜義,以為「庭實旅百」及「容貌」、「采章」、「嘉淑」、「加貨」之等,並為賓物。
又以諸侯親朝,無獻征伐之功,以規杜氏,違經背傳,於義非也。
謀其不免也。
誅而薦賄,則無及也。
(薦,進也。
見責而往,則不足解罪。
○賄,呼罪反。)
今楚在宋,君其圖之!」
公說。
(為明年歸父會楚子傳。○說音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