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傳註疏 卷二十五 定公卷二十五】
不與大夫專執也。
曷為不與?
(據伯討。)
實與,(言於京師是也。)
而文不與。
(文不與者,貶稱人是也。)
文曷為不與?
大夫之義,不得專執也。
(大夫不得專相執,辟諸侯也。
不言歸者,諸侯當決於天子,犯之惡甚,故錄所歸。
大夫當決主獄爾,犯之罪從外小惡,不複別也。
無例不在常書,又月者,善為天子執之。
○別,彼列反。)
疏「文曷為不與」。
○解云:據實與,但何氏省文,不複言大夫之義不得專執,則其曰實與之何?
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大夫有為無道者,力能執之則執之可也,異僖元年、二年「救邢」「城楚丘」之傳者,正以諸侯相執,伯者之常事;
大夫相執,例之所略,詳尊略卑之義也。
○注「不言」至「別也」。
○解云:正以僖二十八年冬,「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
成十五年春,「晉侯執曹伯歸之於京師」,襄十六年春,「晉人執莒子、邾婁子以歸」者,是諸侯相執,錄其所歸之文。
所以然者,正以諸侯尊貴,當決於天子,若其犯之,其惡深大,故須錄其歸之所在,即執衛侯、曹伯歸於京師,是其得正;
執莒子、邾婁子以歸其國者,失所明矣。
彼注云「錄以歸者,甚惡晉也。
有罪無罪,皆當歸京師,不得自治之」是也。
若然,案襄十九年春,「晉人執邾婁子」,亦是諸侯相執,而不錄其所歸者,正以會上執之,即會上釋之,實無所歸,寧得錄之也?
若執大夫,當於主獄之人耳。
若其犯之,但為小惡,故從外小惡例,不複分別之也。
若然,所見之世,錄外小惡,而言從外小惡不複別之者,正謂時時錄之,以見太平之世,諸夏小惡在治之限,文不盡錄,故得然解。
○注「無例」至「執之」。
○解云:欲道《春秋》上下,更無大夫相執之義,即是無其比例,不在常書之限。
今而書之,又書其月詳錄之,與諸侯相執同例者,善為天子執故也。
知諸侯相執例書月者,正以襄十六年三月,「晉人執莒子、邾婁子」;
十九年正月,「晉人執邾婁子」之屬,皆書月故也。
舊云此事所以無歸於以歸之例,正由大夫相執,不在當書故也。
既不在當書而書月以執之者,善為天子執之故也。
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至自乾侯者,非公事齊不專,中去之晉,竟不見容,死於乾侯。)
戊辰,公即位。
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則曷為以戊辰之日然後即位?
(據癸亥得入巳可知。)
正棺於兩楹之間,然後即位。
(正棺者,象既小斂夷於堂。
昭公死於外,不得以君臣禮治其喪,故示盡始死之禮。
禮,始死於北牖下,浴於中霤,飯含於牖下,小斂於戶內,夷於兩楹之間;
大斂於阼階,殯於西階之上,祖於庭,葬於墓,奪孝子之恩動以遠也。
禮,天子五日小斂,七日大斂;
諸侯三日小斂,五日大斂;
卿大夫二日小斂,三日大斂,夷而絰,殯而成服,故戊辰然後即位。
凡喪,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童子、婦人不杖,不能病故也。
○小斂,力驗反,下皆同。
北墉,音容,本又作「牖」。
霤,力又反。
飯,扶晚反。
含,戶暗反。
阼,才故反。)
疏注「正棺」至「故也」。
○解云:《喪大記》云「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主婦東麵,乃斂。
卒斂,主人馮之踴,主婦亦如之」,「徹帷,男女奉屍夷於堂,降拜」,鄭注「夷之言屍也」,「主人主婦以下從而奉之,孝敬之心。
降拜,拜賓也」是也。
云故示盡始死之禮者,示字亦有作「不」字者,誤也。
云禮,始死於北牖下者,即《喪大記》「疾病」,「寢東首於北牖下」是也。
云浴於中霤云云者,即《坊記》云「子云『賓禮每進以讓,喪禮每加以遠。
浴於中霤,飯於牖下,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殯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示遠也』」是也。
而言夷於兩楹之間者,即此傳云「正棺於兩楹之間」是也。
云奪孝子之恩動以遠也者,何氏以意言之也;
言此者,欲陳始死禮。
云天子五日云云者,何氏差約古禮而言之,欲道始死之禮,五日大斂而殯,殯訖成服;
今欲示盡始死之禮,故云公之喪癸亥日,至於丁卯,殯而成服,戊辰之日乃即位矣。
云凡喪三日云云者,即《喪服四製》云「杖者何也?
爵也。
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擔主,或曰輔病:婦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是也。
鄭注《喪大記》云「三日者,死之後三日也。
為君杖不同日,人君禮大,可以見親疏也」,引之者,欲道喪入五日,嗣子、大夫授杖巳訖,可以即位正其臣矣。
子沈子曰:「定君乎國,(定昭公之喪禮於國。)
然後即位。」
即位不日,此何以日?
(據即位皆不日。)
錄乎內也。
(內事詳錄,善得五日變禮,或說危不得以逾年正月即位,故日。
主書者,重五始也。)
疏注「詳錄」至「始也」。
○解云:書日所以得變禮者,癸亥之日公喪,乃至戊辰之日然後君即位,象五日殯訖即位之禮,故錄日以明之,言其變而合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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