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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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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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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1:25:2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六


事親有隱而無犯,隱,謂不稱揚其過失也。

 

無犯,不犯顏而諫。

 

《論語》曰:「事父母,幾諫。」

 

左右就養無方,左右,謂扶持之。

 

方,猶常也。

 

子則然,無常人。

 

○左右,徐上音佐,下音佑,今並如字,下同。

 

養,以尚反,下同。

 

服勤至死,致喪三年。

 

勤,勞辱之事也。

 

致謂戚容稱其服也。

 

凡此以恩為制。

 

○稱,尺證反。

 

事君有犯而無隱,既諫,人有問其國政者,可以語其得失,若齊晏子為晉叔向言之。

 

○語,魚據反,又如字。

 

向,香亮反;

 

叔向,羊舌肸。

 

左右就養有方,不可侵官。

 

服勤至死,方喪三年。

 

方喪,資於事父。

 

凡此以義為制。

 

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喪三年。

 

心喪,戚容如父而無服也。

 

凡此以恩義之間為制。

 

[疏]「事親」至「三年」。

 

○正義曰:此一節論事親事君及事師之法,臣子著服之義,各依文解之。

 

○注「無犯」至「幾諫」。

 

○正義曰:據親有尋常之過,故無犯。

 

若有大惡,亦當犯顏,故《孝經》云「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是也。

 

《論語》曰:「事父母幾諫。」

 

是尋常之諫也。

 

○注「左右」至「常人」。

 

○正義曰:凡言「左右」,者據僕從之臣,故立有左右僕從之官位。

 

此左右言「扶持之」,謂子在親左相右相而奉持之。

 

云「子則然,無常人」,然猶如是也。

 

但是子則須如是,或左右奉持,不常遣一人在左,一人在右,故云「無常人」。

 

○注「勤勞」至「為制」。

 

○正義曰:言「服勤」者,謂服持勤苦勞辱之事。

 

故云「致謂戚容稱其服也」者,致之言至也,謂哀情至極而居喪禮,故云「致謂戚容稱其服也」。

 

上《曲禮》云:「五十不致毀。」

 

與此同。

 

云「凡此以恩為制」者,凡上三事對下君與師,故云「以恩為制」。

 

○注「既諫」至「言之」。

 

○正義曰:知既諫而後,人有問其國政,可以語其得失者,昭三年《左傳》云:「晏子謂景公曰:『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

景公曰:『子近市,何貴何賤?』

於是景公繁於刑,有鬻踴者。

 

故對曰:『踴貴屨賤。』」

諫景公重刑。

 

後及其聘晉,與叔向言齊國之政將歸陳氏,景公厚斂焉。

 

陳氏厚施焉。

 

是既諫得言君之過。

 

若其未諫而言君過,則不可,故昭三年子大叔如晉,張趯與子大叔言云:「火星中而寒暑退。

 

此其極也,能無退乎?」

 

未曾諫君,輒言君德之退,故傳云:「張趯有知,其由在君子之後乎!」

 

是其被譏也。

 

魯昭公取同姓,孔子不仕昭公,既先諫,所以《論語》稱孔子為昭公諱而稱丘也過者,聖人含弘勸獎,攬過歸己,非實事也。

 

若史策書,理則不一,若其良史,直筆不隱君過,董狐書趙盾弒君,及丹楹刻桷之屬是也。

 

若忠順臣,則諱君親之惡者,《春秋》辟諱皆是,故僖元年《左傳》云:「諱國惡,禮也。」

 

○注「不可侵官」。

 

○正義曰:案成十六年《左傳》云,晉楚戰於鄢陵,時欒書將中軍,欒針為晉侯車右,晉侯陷於淖。

 

「欒書將載晉侯,針曰:『書退!

 

侵官,冒也。

 

失官,慢也。

 

離局,奸也。』」

時欒書棄元帥之任,欲載晉侯,是侵官也。

 

故云「不可侵官」。

 

此謂君有平常小事,若有危難當致死,故《論語》云:「事君能致其身。」

 

○注「方喪,資於事父」。

 

○正義曰:方謂比方也,謂比方父喪禮以喪君,故云「資於事父」。

 

資,取也。

 

取事父之喪禮以喪君,但居處飲食同耳,不能戚容稱其服。

 

○注「心喪」至「為制」。

 

○正義曰:凡親有冥造之功,又有生育之惠,故懷哀戚之痛,同君衰服之限。

 

君則徒有榮身顯親之事,而無冥造生育之功,故唯服粗衰,表盡哀戚。

 

師則以恩愛成已,有同於親,故不為制服,故云「心喪,戚容如喪父」,為恩愛成己故也。

 

云「而無服」者,既無親之冥造,又無君之榮顯,故無服也。

 

云「以恩義之間為制」者,無犯是同親之恩,無隱是同君之義,兼有親恩君義,故言「恩義之間為制」。

 

但子之事親,本主恩愛,不欲聞親有過惡,故有隱,不欲違親顏色,故無犯。

 

臣之事君,利在功義,若有惡不諫,社稷傾亡,故有犯。

 

君之過惡,眾所同知,故云「無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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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1:26:0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六


季武子成寢,武子,魯公子季友之曾孫季孫夙。

 

杜氏之葬在西階之下,請合葬焉,許之入宮而不敢哭。

 

武子曰:「合葬,非古也。

 

自周公以來,未之有改也。

 

自見夷人塚墓以為寢,欲文過。

 

○葬,徐才浪反,又如字。

 

合如字,徐音閤,後「合葬」皆同。

 

文如字,徐音問。

 

吾許其大而不許其細,何居?」

 

命之哭。

 

記此者,善其不奪人之恩。

 

[疏]「季武」至「之哭」。

 

○正義曰:此一節明不奪人之恩,兼論夷人塚墓為寢,欲文過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武子」至「孫夙」。

 

○正義曰:案《世本》公子友生齊仲,齊仲生無逸,無逸生行父,行父生夙。

 

夙是公子友曾孫也。

 

○注「自見」至「文過」。

 

○正義曰:言「文過」者,武子自云,合葬之禮,非古昔之法,從周公以來,始有合葬,至今未改。

 

我成寢之時,謂此塚墓是周公以前之事,不須合葬,故我夷平之以為寢。

 

不肯服理,是文飾其過。

 

先儒皆以杜氏喪從外來,就武子之寢合葬,與孔子合葬於防同。

 

又案《晏子春秋》景公成路寢之台,逢於阿盆成逆後喪,並得附葬景公寢中。

 

與此同也。

 

○「吾許」至「何居」。

 

○「吾許其大」者,聽之將喪而入葬,是許其大。

 

「不許其細」,哭是細也。

 

「何居」,「居」,語辭。

 

既許其大,而不許其細,是何道理,故云「何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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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1:26:5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六


子上之母死而不喪,子上,孔子曾孫,子思伋之子,名白,其母出。

 

○不喪,如字,下同,徐息浪反,下放此。

 

伋音急,子思名也,孔子之孫。

 

門人問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喪出母乎?」

 

曰:「然。」

 

禮,為出母期。

 

父卒,為父後者不服耳。

 

○期,居宜反,本又作期,後放此。

 

「子之不使白也喪之,何也?」

 

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無所失道,道隆則從而隆,道污則從而污。

 

污猶殺也。

 

有隆有殺,進退如禮。

 

○隆,力中反,盛也。

 

污音烏,下同。

 

殺,所戒反,又所例反,下同。

 

伋則安能?

 

自予不能及。

 

○予,羊許反,許也;

 

一云我也,又音餘。

 

為伋也妻者,是為白也母。

 

不為伋也妻者,是不為白也母。

 

故孔氏之不喪出母,自子思始也。

 

記禮所由廢,非之。

 

[疏]「子上」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上不喪出母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禮為」至「服耳」。

 

○正義曰:案《喪服》齊衰杖期章:「出妻之子為母。」

 

又云:「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

 

傳云,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

 

是也。

 

子思既在,子上當為出母有服,故門人疑而問之。

 

云「子之先君子」,謂孔子也,令子喪出母乎?

 

子思曰:「然。」

 

然猶如是也,言是喪出母故也。

 

伯魚之母被出,死,期而猶哭,是喪出母也。

 

○「子思」至「而污」。

 

○道猶禮也,言吾之先君子無所失道,道有可隆,則從而隆。

 

謂父在,為出母宜加隆厚,為之著服。

 

「道污」者,污猶殺也,若禮可殺則從而殺。

 

謂父卒,子為父後,上繼至尊,不敢私為出母禮。

 

當減殺,則不為之著服。

 

「伋則安能」者,子思自以才能淺薄,不及聖祖,故云伋則何能。

 

鄭云:「自予不能及,予猶許也。

 

自許不能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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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六


孔子曰:「拜而後稽顙,頹乎其順也。

 

此殷之喪拜也。

 

頹,順也。

 

先拜賓,順於事也。

 

○顙,素黨反,稽顙,觸地無容。

 

頹,徒回反。

 

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至也。

 

此周之喪拜也。

 

頎,至也。

 

先觸地無容,哀之至。

 

○頎音懇,惻隱之貌,又音畿。

 

觸音昌欲反。

 

三年之喪,吾從其至者。」

 

重者尚哀戚,自期如殷可。

 

[疏]「孔子」至「至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殷、周喪拜之異也。

 

拜者,主人孝子拜賓也。

 

稽顙者,觸地無容也,頹然不逆之意也。

 

拜是為賓,稽顙為己,前賓後已,各以為頹然而順序也。

 

○「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至也」者,頎,惻隱貌也。

 

先觸地無容,後乃拜賓也。

 

是為親痛深貌,惻隱之至也。

 

○「三年之喪,吾從其至」者,孔子評二代所拜也。

 

至者,謂先稽顙後拜也。

 

重喪,主貌惻隱,故三年喪則從其頎至者也。

 

○注「重者」至「殷可」。

 

○正義曰:三年之喪,尚哀戚則從周。

 

自期以下如殷可。

 

此經直云「拜而後稽顙」,「稽顙而後拜」,鄭知拜而後稽顙是「殷之喪拜」,稽顙而後拜是「周之喪拜」者,於孔子所論,每以二代相對,故下檀弓云:「殷人既封而吊,周人反哭而吊,殷以愨,吾從周。」

 

又云:「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

 

皆以殷、周相對,故知此亦殷、周相對也。

 

知並是殷、周喪拜者,此云「三年之喪,吾從其至」,明非三年喪者,則從其順,故知並是喪拜。

 

但殷之喪拜,自斬衰以下,緦麻以上,皆拜而後稽顙,以其質故也。

 

周則杖期以上,皆先稽顙而後拜,不期杖以下,乃作殷之喪拜。

 

鄭知殷先拜而後稽顙,周先稽顙而後拜者,以孔子所論皆先殷而後周;

 

今「拜而後稽顙」,文在其上,故為殷也;

 

「稽顙而後拜」,文在其下,故為周也。

 

且下《檀弓》云,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重耳稽顙而不拜,示不為後也。

 

若為後,當稽顙而後拜也。

 

重耳既在周時,明知先稽顙而後拜者。

 

若然,《士喪禮》既是周禮,所以主人拜稽顙,似亦先拜而後稽顙者,《士喪禮》云「拜稽顙」者,謂為拜之時先稽顙。

 

其《喪大記》每拜稽顙者,與《士喪禮》同。

 

案《晉語》云,秦穆公吊重耳,重耳再拜不稽顙。

 

與下篇重耳稽顙不拜文異者,《國語》之文,不可用此稽顙而後拜。

 

即《大祝》「凶拜」之下,鄭註:「稽顙而後拜,謂三年服者。」

 

此拜而後稽顙,即《大祝》吉拜。

 

鄭注云:「謂齊衰不杖以下者。」

 

鄭知凶拜是三年服者,以《雜記》云:「三年之喪,以其喪拜。」

 

喪拜即凶拜。

 

鄭又云:「吉拜,齊衰不杖以下。」

 

則齊衰杖者,亦用凶拜者。

 

知齊衰杖用凶拜者,以《雜記》云:「父母在,為妻不杖不稽顙。」

 

明父母歿,為妻杖得稽顙也。

 

是知杖齊衰得為凶拜。

 

若然,《雜記》云:「三年之喪,以其喪拜。

 

非三年之喪,以吉拜。」

 

則杖期以下,皆用吉拜。

 

今此杖期得用凶拜者,《雜記》所云,大判而言,雖有杖期,總屬三年之內。

 

熊氏以為《雜記》所論,是拜問拜賜,故杖期亦屬吉拜。

 

必知然者,以鄭注《大祝》「凶拜」云「三年服者」,是用《雜記》之文,解以凶拜之義,則拜賓、拜問、拜賜不得殊也。

 

且《雜記》「問」與「賜」與於「拜」文,上下不相接次,不可用也。

 

《周禮•大祝》「一曰稽首」,鄭云:「頭至地。」

 

案《中候》:「我應云王,再拜稽首。」

 

鄭云:「稽首,頭至手也。」

 

此即臣拜君之拜,故《左傳》云:「天子在,寡君無所稽首。」

 

大夫於諸侯亦稽首,故下《曲禮》云:「大夫之臣不稽首。」

 

則大夫於君得稽首。

 

「二曰頓首」,鄭曰:「頭叩地不停留也。」

 

此平敵以下拜也,諸侯相拜則然,以其不稽首,唯頓首也。

 

「三曰空首」,鄭云:「頭至手,所謂拜手也。」

 

以其與拜手是一,故為頭至手也。

 

此答臣下之拜,其敵者既用頓首,故知不敵者用空首。

 

「四曰振動」,鄭云:「戰慄變動之拜。」

 

謂有敬懼,故為振動,故《尚書•泰誓》火流為烏、王動色變是也。

 

「五曰吉拜」者,謂先作頓首拜,後作稽顙,故鄭康成注與頓首相近。

 

「六曰凶拜」者,既重於吉拜,當先作稽顙,而後稽首。

 

「七曰奇拜」,鄭大夫云:「奇拜謂一拜也。」

 

鄭康成云:「一拜答臣下。」

 

然《燕禮》、《大射》公答再拜者,為初敬之,為賓尊之,故再拜。

 

燕末無筭爵之後,唯止一拜而已。

 

「八曰褒拜」者,鄭大夫云:「褒讀為報,報拜,再拜也。」

 

鄭康成云:「再拜,拜神與屍。」

 

「九曰肅拜」者,鄭司農云:「但俯下手,今時揖是也。

 

介者不拜。」

 

引成十六年「為事故,敢肅使者」。

 

此禮拜,體為空首一拜而已,其餘皆再拜也。

 

其肅拜或至再,故成十六年晉郤至三肅使者。

 

此肅又謂婦人之拜,故《少儀》云「婦人吉事,雖有君賜,肅拜」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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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1:29:3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六


孔子既得合葬於防,言既得者,少孤不知其墓。

 

○少,詩召反,下文同。

 

曰:「吾聞之,古也墓而不墳。

 

墓謂兆域,今之封塋也。

 

古謂殷時也。

 

土之高者曰墳。

 

○墳,扶云反。

 

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識也。」

 

於是封之,崇四尺。

 

東西南北,言居無常處也。

 

聚土曰封,封之,周禮也。

 

《周禮》曰:「以爵等為丘封之度。」

 

崇,高也。

 

高四尺,蓋周之士制。

 

○識,式志反,又如字。

 

處,昌慮反。

 

之度,本又作「之數」。

 

孔子先反,當脩虞事。

 

門人後。

 

雨甚,至。

 

後,待封也。

 

孔子問焉,曰:「爾來何遲也?」

 

曰:「防墓崩。」

 

言所以遲者,脩之而來。

 

○防墓,防地之墓也。

 

庾云:「防衛墓崩。」

 

孔子不應。

 

以其非禮。

 

○應,應對之應。

 

三,三言之,以孔子不聞。

 

○三,息暫反,又如字。

 

孔子泫然流涕曰:「吾聞之,古不脩墓。」

 

脩,猶治也。

 

○泫,胡犬反。

 

涕音體。

 

[疏]「孔子」至「修墓」。

 

○正義曰:此一節論古者不修墓之事,各依文解之。

 

○天子之墓一丈,諸侯八尺,其次降差以兩。

 

○「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識也」。

 

○今既東西南北,不但在鄉,若久乃歸還,不知葬之處所,故云不可以不作封墳,記識其處。

 

○注「《周禮》」至「士制」。

 

○正義曰:引《周禮•塚人》,云「高四尺,蓋周之士制」者,其父梁紇雖為大夫,《周禮》公侯伯之大夫再命,與天子中士同,云「周之士制」者,謂天子之士也。

 

○「曰,防墓崩」。

 

○防地之墓新始蛔芰,遇甚雨而崩。

 

庾蔚云:「防守其墓,備擬其崩。」

 

若如庾之言,墓實不崩,鄭何以言「修之而來」?

 

孔子何以言「古不修墓」?

 

違經背注,妄說異同,非也。

 

○「孔子泫然流涕」。

 

○自傷修墓違古,致令今崩,弟子重修,故流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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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1:30:4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六


孔子哭子路於中庭。

 

寢中庭也。

 

與哭師同,親之。

 

有人吊者,而夫子拜之。

 

為之主也。

 

既哭,進使者而問故。

 

使者,自衛來赴者。

 

故,謂死之意狀。

 

○使,色吏反,下及注同。

 

使者曰:「醢之矣。」

 

時衛世子蒯聵篡輒而立,子路死之。

 

醢之者,示欲啗食以怖眾。

 

○醢音海。

 

蒯,苦怪反。

 

聵,五怪反。

 

蒯聵,衛靈公之太子出公輒之父莊公也。

 

篡輒,初患反;

 

輒,出公名也。

 

啗,本又作「啖」,待敢反。

 

怖,普故反,遂命覆醢。

 

覆,棄之。

 

不忍食。

 

○覆,芳服反,注同。

 

[疏]「孔子」至「覆醢」。

 

○正義曰:此一節論師資之恩,兼明子路死之意狀。

 

○注「寢中」至「親之」。

 

○正義曰:下文云「師,吾哭諸寢」,今「哭子路於中庭」,故云「與哭師同,親之」。

 

若其不親,當哭於寢門外,與朋友同,故下云「朋友,哭諸寢門外」。

 

案《奔喪》云「師於廟門外」者,謂周禮也。

 

下文據殷法也。

 

○注「故,謂死之意狀」。

 

○正義曰:案哀十五年《左傳》云:「孔子聞衛亂,曰:『柴也其來,由也其死矣。』」

則是預知,所以進使者問故者,以子路忠而好勇,必知其死難,但不知其死之委曲,更問之也。

 

○注「時衛」至「怖眾」。

 

○正義曰:案哀十五年《左傳》云,蒯瞶潛入孔悝之家,與伯姬「迫孔悝於廁,強盟之,遂劫以登台。

 

子路入,逐之至台下,且曰:『大子無勇,若燔台半,必捨孔叔。』

大子聞之,懼,下石乞、盂黶敵子路,以戈擊之,斷纓。

 

子路曰:『君子死,冠不免。』」

 ○注云:「不使冠在地。

 

遂絕纓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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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六


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

 

宿草,謂陳根也。

 

為師心喪三年,於朋友期可。

 

○期音期。

 

[疏]「曾子」至「哭焉」。

 

○正義曰:曾子,孔子弟子,姓曾名參,字子輿,魯人也。

 

宿草,陳根也。

 

草經一年陳,根陳也。

 

朋友相為哭一期,草根陳,乃不哭也。

 

所以然者,朋友雖無親,而有同道之恩。

 

言朋友期而猶哭者,非謂在家立哭位,以終期年。

 

張敷云:「謂於一成之內,如聞朋友之喪,或經過朋友之墓及事故須哭,如此則哭焉。

 

若期之外,則不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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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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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六


子思曰:「喪三日而殯,凡附於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

 

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

 

言其日月,欲以盡心脩備之。

 

附於身,謂衣衾。

 

附於棺,謂明器之屬。

 

○衾音欽。

 

喪三年以為極亡,去已久遠,而除其喪。

 

○以為極亡,並如字;

 

極,已也,徐紀力反;

 

王以「極」字絕句,亡作「忘」,向下讀;

 

孫依鄭作「亡」,而如王分句。

 

則弗之忘矣。

 

則之言曾。

 

故君子有終身之憂,念其親。

 

而無一朝之患,毀不滅性。

 

故忌日不樂。」

 

謂死日,言忌日不用舉吉事。

 

○樂如字,又音洛。

 

[疏]「子思」至「不樂」。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之初死及葬送終之具,須盡孝子之情,及思念父母不忘之事,今各隨文解之。

 

「三日而殯」者,據大夫士禮,故云三日也。

 

○「凡附於身」者,謂衣衾也。

 

夫祀必求仁者之粟,故送終之物,悉用誠信,必令合禮,不使少有非法,後追悔咎。

 

「焉耳矣」者,助句之辭。

 

○「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者,三月而葬,亦大夫士禮也。

 

附謂明器之屬,亦當必誠信,不追悔也。

 

○注「言其」至「之屬」。

 

○正義曰:此「言其日月,欲以盡心修備之」,鄭意但言凡附身附棺自足,又更云「三日」、「三月」,言棺中物少者,三日之期,家計可使量度,則必中,棺外物多,三月之賒,思忖必就,故言日月,欲見宜慎也。

 

云「謂明器之屬」者,案《既夕禮》除明器之外,有用器弓矢、耒耜、兩敦、兩杅、盤匜、燕樂器、甲、胄、干、笮、杖、笠、翣等,故云「之屬」也。

 

○「喪三年以為極亡」, ○此亦子思語辭也。

 

言服親之喪,以經三年,以為極亡,可以棄忘,而孝子有終身之痛,曾不暫忘於心也。

 

注云「則之言曾」,故君子有終竟己身,恆慘念親。

 

此則是不忘之事。

 

雖終身念親,而不得有一朝之間有滅性禍患,恐其常毀,故唯忌日不為樂事,他日則可,防其滅性故也。

 

所以不滅性者,父母生己,欲其存寧,若滅性,傷親之志,又身已絕滅,無可祭祀故也。

 

○注「謂死」至「吉事」。

 

○正義曰:下篇子卯為人君忌日,恐此忌日亦為子卯,故云「謂死日」也。

 

言「忌」者,以其親亡忌難,吉事不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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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六


孔子少孤,不知其墓。

 

孔子之父郰叔梁紇與顏氏之女徵在野合而生孔子,徵在恥焉,不告。

 

○郰,側留反,又作鄒。

 

紇,恨發反,徐胡切反,又胡沒反。

 

殯於五父之衢,欲有所就而問之。

 

孔子亦為隱焉,殯於家,則知之者無由怪己,欲發問端。

 

五父,衢名,蓋郰曼父之鄰。

 

○父音甫,注及下同。

 

衢,求於反。

 

為如字,又於偽反。

 

曼音萬。

 

人之見之者,皆以為葬也。

 

見柩行於路。

 

其慎也,蓋殯也。

 

慎,當為引,禮家讀然,聲之誤也。

 

殯引,飾棺以輤,葬引,飾棺以柳翣。

 

孔子是時以殯引,不以葬引,時人見者,謂不知禮。

 

○慎,依注作引,羊刃反。

 

輤,七見反。

 

翣,所甲反。

 

○問於郰曼父之母,然後得合葬於防。

 

曼父之母,與徵在為鄰,相善。

 

○鄰有喪,舂不相;

 

裡有殯,不巷歌。

 

皆所以助哀也。

 

相,謂以音聲相勸。

 

○相,息亮反,注同。

 

喪冠不緌。

 

去飾。

 

○緌,本又作綏,同,耳佳反。

 

去,起呂反。

 

[疏]「孔子」至「於防」。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訪父墓之事。

 

云孔子既少孤失父,其母不告父墓之處。

 

今母既死,欲將合葬,不知父墓所在,意欲問人,故若殯母於家,則禮之常事,他人無由怪己。

 

故殯於五父之衢,欲使他人怪而致問於己。

 

外人見柩行路,皆以為葬。

 

但葬引柩之時,飾棺以柳翣,其殯引之禮,飾棺以輤。

 

當夫子飾其所引之棺以輤,故云其引也蓋殯也。

 

殯不應在外,故稱「蓋」,為不定之辭。

 

於時郰曼父之母,素與孔子母相善,見孔子殯母於外,怪問孔子。

 

孔子因其所怪,遂間郰曼父之母,始知父墓所在,然後得以父母屍柩合葬於防。

 

○注「孔子」至「不告」。

 

○正義曰:按《史記•孔子世家》云:「叔梁紇與顏氏女野合而生孔子。」

 

鄭用《世家》之文,故注言「野合」,不備於禮也,若《論語》云:「先進於禮樂,野人也。

 

及野哉!

 

由也。」

 

非謂草野而合也。

 

但徵在恥其與夫不備禮為妻,見孔子知禮,故不告。

 

言「不知其墓」者,謂不委曲適知柩之所在,不是全不知墓之去處。

 

其或出辭入告,總望本處而拜。

 

今將欲合葬,須正知處所,故云「不知其墓」。

 

今古不知墓處,於事大有,而講者喧喧,競為異說,恐非經記之旨。

 

案《家語》云:「叔梁紇年餘七十無妻,顏父有三女。

 

顏父謂其三女曰:『鄒大夫身長七尺,武力絕倫,年餘七十,誰能與之為妻?』

二女莫對,徵在進曰:『從父所制,將何問焉?』

父曰:『即爾能矣。』

遂以妻之,為妻而生孔子,三歲而叔梁紇卒。」

 

王肅據《家語》之文以為《禮記》之妄。

 

又《論語緯•撰考》云:「叔梁紇與徵在禱尼丘山,感黑龍之精以生仲尼。」

 

今鄭云「叔梁紇與顏氏之女徵在野合」,於《家語》文義亦無殊,何者?

 

七十之男,始取徵在,灼然不能備禮,亦名野合。

 

又徵在幼少之女而嫁七十之夫,是以羞慚,不能告子。

 

又叔梁紇生子三歲而後卒,是孔子少孤。

 

又與《撰考》之文禱尼丘山而生孔子,於野合之說,亦義理無妨,鄭與《家語》、《史記》並悉符同。

 

王肅妄生疑難,於義非也。

 

○注「慎當」至「知禮」。

 

○正義曰:挽柩為引,無名慎者,以慎、引聲相近,故云「慎」當為引。

 

云「禮家讀然」者,「然」猶如是也,言禮家讀如是引字。

 

故《大司徒》云:「大喪屬其六引。」

 

是讀引也。

 

云「殯引,飾棺以輤」者,案《雜記》云,諸侯行而死於道,其輤有裧,緇布裳惟。

 

輤為赤色,大夫布裳帷,士葦席以為屋,蒲席以為裳帷。

 

大夫以下雖無輤,取諸侯輤同名,故飾棺以輤。

 

云「葬引,飾棺以輤」者,案《喪大記》云,君龍帷、黼荒、黼翣二、黻翣二、畫翣二、大夫畫帷、畫荒、黻翣二、畫翣二、士布帷,布荒、畫翣二。

 

在上曰荒,在旁曰帷,總謂之柳,故云「飾棺以柳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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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六


有虞氏瓦棺,始不用薪也。

 

有虞氏上陶。

 

○陶,大刁反。

 

夏後氏堲周,火熟曰堲,燒土冶以周於棺也。

 

或謂之土周,由是也。

 

《弟子職》曰:「右手摺堲。」

 

○即周,本又作堲,同,子栗反,又音稷,注下同。

 

何云:「冶土為磚,四周於棺。」

 

燒,叔招反。

 

折,之設反,《管子》云:「左手執燭,右手摺堲。」

 

即,燭頭燼也。

 

《弟子職》,其篇名。

 

殷人棺槨,槨,大也。

 

以木為之,言槨大於棺也。

 

殷人上梓。

 

○棺音官。

 

槨音郭。

 

梓音子。

 

周人牆置翣。

 

牆,柳衣也。

 

凡此言後王之制文。

 

○牆,在良反。

 

周人以殷人之棺槨葬長殤,以夏後氏之堲周葬中殤、下殤,以有虞氏之瓦棺葬無服之殤。

 

略未成人。

 

○長殤,丁丈反,下式羊反;

 

十六至十九為長殤,十二至十五為中殤,八歲至十一為下殤,七歲已下為無服之殤,生未三月不為殤。

 

[疏]「有虞」至「之殤」。

 

○正義曰:此一節論棺槨所起及用棺槨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始不」至「上陶」。

 

○正義曰:案《易•下繫辭》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

 

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蓋取諸《大過》。」

 

《大過》者,巽下兌上之卦。

 

初六在巽體,巽為木,上六位在已,已當巽位。

 

巽又為木,二木在外,以夾四陽。

 

四陽互體為二乾,乾為君為父,二木夾君父,是棺槨之象。

 

今虞氏既造瓦棺,故云「始不用薪」。

 

然虞氏瓦棺,則未有槨也,《繫辭》何以云「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

 

連言「槨」者?

 

以後世聖人其文開廣,遠探殷、周。

 

而言喪期,有虞氏則然,故《尚書》云:「三載,四海遏密八音。」

 

云「有虞氏上陶」者,案《考工記》陶人造瓦器,故引之證瓦棺。

 

○注「火熟」至「折堲」。

 

○正義曰:「火熟「者,以《弟子職》云:「折燭之炎燼,名之曰堲。」

 

故知堲是火熟者。

 

云「燒土冶以周於棺也」者,謂鑿土為陶冶之形,大小得容棺,故云「燒土冶以周於棺」也。

 

云「或謂之土周,由是也」者,《曾子問》云:「下殤土周葬於園。」

 

云「由是」者,燒土周棺,得喚作土周。

 

引《弟子職》者,證火熟曰堲之意。

 

案《管子書》有《弟子職》篇,云「左手秉燭,右手正堲」。

 

鄭云:「折堲者,即是正除之義。」

 

○注「槨大」至「上梓」。

 

○正義曰:槨聲與寬廓相近,故云「大於棺」也。

 

「殷人上梓」,亦《考工記》文,引之以證槨也。

 

《考工記》又云:「夏後氏上匠。」

 

於「堲周」,不引之者,以匠無所不為,非獨聖周而已,故不引也。

 

《考工記》又云:「周人上輿。」

 

輿非牆之事,故於「周人牆置翣」亦不引之也。

 

○注「牆柳」至「制文」。

 

○正義曰:案《喪大記注》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

 

帷荒所以衣柳,則以帷荒之內木材為柳,其實帷荒及木材等總名曰柳。

 

故《縫人》云:「衣翣柳之材。」

 

注云:「柳之言聚,諸飾之所聚。」

 

是帷荒總稱柳也。

 

云「凡此言後王之制文」者,「凡」謂虞、夏、殷、周。

 

有虞氏唯有瓦棺,夏後氏瓦棺之外加堲周,殷則梓棺替瓦棺,又有木為槨替堲周,周人棺槨,又更於槨傍置柳、置翣扇,是後王之制,以漸加文也。

 

夏言「後」者,《白虎通》云:「以揖讓受於君,故稱後。

 

殷、周稱人者,以行仁義,人所歸往,故稱人。」

 

夏對殷、周稱人,故言後,見受之於君。

 

虞則不對殷、周。

 

自五帝之內,雖受於君,不須稱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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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六


夏後氏尚黑,以建寅之月為正,物生色黑。

 

○正者征,下同,又如字。

 

大事斂用昏,昏時亦黑。

 

此大事謂喪事也。

 

○斂,力驗反,下皆同。

 

戎事乘驪,戎,兵也。

 

馬黑色曰驪。

 

《爾雅》曰:「騋,牝驪,牡玄。」

 

○驪,力知反,徐郎志反。

 

純黑色馬。

 

騋音來,馬七尺已上為騋。

 

牡用玄。

 

玄,黑類也。

 

殷人尚白,以建丑之月為正,物牙色白。

 

大事斂用日中,日中時亦白。

 

戎事乘翰,翰,白色馬也。

 

《易》曰:「白馬翰如。」

 

○翰,字又作鶾,胡旦反,又音寒。

 

牲用白。

 

周人尚赤,以建子之月為正,物萌色赤。

 

○萌,亡耕反。

 

大事斂用日出,日出時亦赤。

 

戎事乘騵,騵,騮馬,白腹。

 

○騵音原。

 

騮,力求反,赤馬,黑鬣尾。

 

牲用騂。

 

騂,赤類。

 

○騂,息營反,徐呼營反,純赤色也。

 

一云赤黃色。

 

[疏]「夏後」至「用騂」。

 

○正義曰:此一節論三代正朔所尚色不同,各依文解之。

 

○夏尚黑,殷尚白,周尚赤,此之謂茸,故《書傳略說》云:「天有茸,物有三變,故正色有三。

 

天有三生三死,故土有茸荃,王特一生死。」

 

又《春秋緯•元命苞》及《樂緯•稽耀嘉》云:「夏以十三月為正,息卦受泰。」

 

注云:「物之始,其色尚黑,以寅為朔。」

 

「殷以十二月為正,息卦受泰。」

 

注云:「物之牙,其色尚白,以雞鳴為朔。」

 

「周以十一月為正,息卦受復,其色尚赤,以夜半為朔。」

 

又《三正記》云:「正朔三而改,文質再而復。」

 

以此推之,自夏以上皆正朔三而改也。

 

鄭注《尚書》:「三帛,高陽氏之後用赤繒,高辛氏之後用黑繒,其餘諸侯用白繒。」

 

如鄭此意,卻而推之,舜以十一月為正,尚赤。

 

堯以十二月為正,尚白,故曰:「其餘諸侯用白繒。」

 

高辛氏以十二月為正,尚黑。

 

故云:「高辛氏之後用赤繒。」

 

高陽氏以十一月為正,尚赤,故云:「高陽氏之後用赤繒。」

 

帝少皞以十二月為正,尚白。

 

黃帝以十三月為正,尚黑。

 

神農以十一月為正,尚赤。

 

女媧以十二月為正,尚白。

 

伏犧以上,未有聞焉。

 

《易•說卦》云「帝出乎震」,則伏羲也。

 

建寅之月,又木之始。

 

其三正當從伏羲,以下文質再而復者,文質法天地,文法天,質法地。

 

周文法地而為天正,殷質法天而為地正者,正朔文質不相須,正朔以三而改,文質以二而復,各自為義,不相須也。

 

建子之月為正者,謂之天統。

 

以天之陽氣始生,為百物得陽氣,微稍動變,故為天統。

 

建丑之月為地統者,以其物已吐牙,不為天氣始動,物又未出,不得為人所施功,唯在地中含養萌牙,故為地統。

 

建寅之月為人統者,以其物出於地,人功當須修理,故謂之人統。

 

統者,本也,謂天地人之本也。

 

然王者必以此三月為正者,以其此月物生微細,又是歲之始生,王者繼天理物,含養微細,又取其歲初為正朔之始。

 

既天地人之三者所繼不同,故各改正朔,不相襲也。

 

所尚既異,符命亦隨所尚而來,故《禮緯•稽命征》云:「其天命以黑,故夏有玄珪。

 

天命以赤,故周有赤雀銜書。

 

天命以白,故殷有白狼銜鉤。」

 

是天之所命,亦各隨人所尚。

 

符命雖逐所尚,不必皆然。

 

故天命禹觀河,見白面長人。

 

《洛予命》云:「湯觀於洛,沈璧,而黑龜與之書,黃魚雙躍。」

 

《泰誓》言武王伐紂,而白魚入於王舟。

 

是符命不皆逐正色也。

 

鄭康成之義,自古以來,皆改正朔。

 

若孔安國則改正朔殷、週二代,故注《尚書》湯承堯舜禪代之後,革命創製,改正易服,是從湯始改正朔也。

 

○注「昏時」至「事也」。

 

○正義曰:知「大事」是喪事者,以其與「斂」文連,故知大事是喪事也。

 

○注《爾雅》曰:騋,牝驪,牡玄」。

 

○正義曰:引《爾雅•釋畜》文。

 

「騋,牝驪,牡玄」,謂七尺曰騋,牝者色驪,牡者色玄。

 

引之者,證「驪」是玄之類也。

 

案《廋人》云:「八尺以上為龍,七尺以上為騋,六尺以上為馬。」

 

凡馬皆有驪牡玄,獨言騋者,舉中以見上下,明其諸馬皆然。

 

或《爾雅》釋《詩》云:「騋牝。」

 

郭璞註:「玄駒,小馬。」

 

稍異鄭也。

 

○注「玄黑類也」。

 

○正義曰:案《周禮•考工記》:「七入為緇。」

 

鄭云:「玄則六入者與?」

 

是玄黑類。

 

○注「翰白」至「翰如」。

 

○正義曰:所引《易》者,《易•賁卦•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

 

《賁》離下艮上,鄭注云:「六四,巽爻也。

 

有應於初九,欲自飾以適初,既進退未定,故皤如也。」

 

「白馬翰如」,謂九三位在辰,得巽氣為白馬。

 

翰猶幹也。

 

見六四適初未定,欲幹而有之,引此者證「翰」為白色。

 

案彼以幹為翰者,以「翰如」、「白馬」連文,故以翰為幹,望經為義,以此不同。

 

○注「物萌色赤」。

 

○正義曰:案上「殷尚白」之下,注云:「物牙色白。」

 

此「萌色赤」不同者,萌是牙之微細,故建子云萌,建丑云牙。

 

若散而言之,萌即牙也。

 

故《書傳略說》云:「周以至動,殷以萌,夏以牙。」

 

此皆據一種之草,大汎而言,故建子始動,建寅乃出,至如薺麥以秋而生,《月令》仲冬荔挺出,不在此例也。

 

此文質雖異,殷、質周文,大泛言之,乃前代質,後代文也。

 

故《表記》云「虞、夏之質,殷、周之文」是也。

 

○注「騵,騮馬,白腹」。

 

○正義曰:《爾雅•釋畜》文。

 

武王伐紂所乘也。

 

故《詩》云:「駟騵彭彭。」

 

《毛傳》云:「上周下殷。」

 

故周人戎事乘之,若其餘事,則《明堂位》云「周人黃馬蕃鬣」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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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六


穆公之母卒,穆公,魯哀公之曾孫。

 

使人問於曾子曰:「如之何?」

 

問居喪之禮。

 

曾子,曾參之子,名申。

 

○參,所金反,一音七南反,後同。

 

對曰:「申也聞諸申之父曰:「哭泣之哀,齊斬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達。

 

子喪父母,尊卑同。

 

○齊音咨,本亦作繼,繼衰之字,後皆放此。

 

饘,本又作饘,之然反,《說文》云:「糜也。」

 

周謂之饘,宋、衛謂之{衍食}。

 

粥,之六反,徐又音育,《字林》云:「淖,糜也。」

 

布幕,衛也。

 

縿幕魯也。』」

幕,所以覆棺上也,縿,縑也。

 

縿讀如綃。

 

衛,諸侯禮。

 

魯,天子禮。

 

兩言之者,僣已久矣。

 

幕或為幦。

 

○幕,本又作冪,音莫,徐音覓,下同。

 

縿音綃,徐又音蕭。

 

縑,古謙反。

 

綃音消,徐本又作綃,桑堯反。

 

僣,子念反。

 

幦,莫歷反。

 

[疏]「穆公」至「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尊卑之喪有同有異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穆公」至「曾孫」。

 

○正義曰:案《世本》傳記,哀公蔣生悼公寧,寧生元公嘉,嘉生穆公不衍,是曾孫也。

 

○「曰哭」至「子達」者,曾申對穆公使人云,哭泣之哀,謂有聲之哭,無聲之泣,並為哀然,故曰「哭泣之哀」也。

 

「齊斬之情」者,齊是為母,斬是為父,父母情同,故答云「之情」也。

 

「饘粥之食」者,厚曰饘,希曰粥,朝夕食米一溢,孝子以此為食,故曰「食」也。

 

「自天子達」者,父母之喪,貴賤不殊,「哭泣」以下,自天子至庶人如一,故云「自天子達」。

 

○「布幕,衛也。

 

縿幕,魯也」者,既言齊斬饘粥同,又言覆棺之幕天子諸侯各別。

 

以布為幕者衛,是諸侯之禮;

 

以縿為幕者魯,是天子之制。

 

幕者,謂覆殯棺者也。

 

下文云:「加斧於槨上。」

 

鄭云:「以剌繡於縿幕,加槨以覆棺,已乃屋其上,盡塗之。」

 

如鄭此言,繡幕加斧文塗之,內以覆棺槨也。

 

周公一人得用天子禮,而後代僣用之,故曾申舉衛與魯俱是諸侯,則後代不宜異,謂魯之諸公不宜與衛異也。

 

崔靈恩云:「當時諸侯僣效天子也,恐魯穆公不能辨,故兩言以明顯魯與諸侯之別也。」

 

今案崔言雖異,而是曾申為穆公說則同也。

 

然《周禮•幕人》:「掌帷、幕、幄、帟。」

 

注云:「在傍曰帷,在上曰幕。

 

幕或在地,展陳於上。

 

帷、幕皆以布為之。

 

四合象宮室曰幄,王所居之帳也。

 

帟,王在幕,若幄中坐,上承塵也。

 

幄、帟皆以繒為之。」

 

而今云天子用綃幕者,崔靈恩云:「《周禮》所陳只謂幄帟之帷幕,不論襯棺自用縿也。

 

天子別加斧於上畢塗屋,此所陳袛謂親棺幕在於畢塗之內者也。

 

若其塗上之帟,則大夫以上有之,故《掌次》云:『凡喪,王則張帟三重,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

下云『君於士有賜帟』,然士無覆棺之幕,下云『子張之喪,楮幕丹質』者,彼謂將葬啟殯以覆棺,故鄭注彼云:『葬覆棺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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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六


晉獻公將殺其世子申生,信驪姬之譖。

 

○孋,本又作麗,亦作驪,同,力知反。

 

公子重耳謂之曰:「子蓋言子之志於公乎!」

 

蓋皆當為盍。

 

盍,何不也。

 

志,意也。

 

重耳欲使言見譖之意。

 

重耳,申生異母弟,後立為文公。

 

○重,直龍反,注皆同。

 

子蓋,依注音盍,戶臘反,下同。

 

世子曰:「不可,君安驪姬,是我傷公之心也。」

 

言其意則驪姬必誅也。

 

驪姬,獻公伐驪戎所獲女也。

 

申生之母蚤卒,驪姬嬖焉。

 

○蚤音早。

 

嬖,必計反。

 

曰:「然則蓋行乎?」

 

行猶去也。

 

世子曰:「不可,君謂我欲弒君也。

 

天下豈有無父之國哉!

 

吾何行如之?」

 

言人有父,則皆惡欲弒父者。

 

○弒,本又作煞,音試,注同。

 

徐云:「字又作嗣,音同。」

 

惡,烏路反。

 

使人辭於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於死。

 

申生不敢愛其死。

 

辭猶告也。

 

狐突,申生之傅,舅犯之父也。

 

前此者,獻公使申生伐東山皋落氏,狐突謂申生欲使之行。

 

今言此者,謝之。

 

伯氏,狐突別氏。

 

○突,徒忽反。

 

傅音富。

 

咎,其九反。

 

皋,古刀反。

 

雖然,吾君老矣,子少,國家多難。

 

子,驪姬之子奚齊。

 

○少,詩召反。

 

難,乃旦反。

 

伯氏不出而圖吾君,圖猶謀也。

 

不出為君謀國家之政。

 

然則自皋落氏反後,狐突懼,乃稱疾。

 

○為,於偽反,下「為時」同。

 

伯氏苟出而圖吾君,申生受賜而死。」

 

則猶惠也。

 

再拜稽首,乃卒。

 

既告狐突,乃雉經。

 

○雉經,如字,徐古定反,如雉之自經也。

 

是以為恭世子也。

 

言行如此,可以為恭,於孝則未之有。

 

○共音恭,本亦作恭,注同。

 

行,下孟反。

 

[疏]「晉獻」至「子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獻公殺申生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信驪姬之譖」。

 

正義曰:案僖四年《左傳》云:「姬謂大子曰:『君夢齊姜,必速祭之。』

大子祭於曲沃,歸胙於公。

 

公田,姬置諸宮,六日,毒而獻之。

 

公祭之地,地墳。

 

與犬,犬斃。

 

與小臣,小臣亦斃。

 

姬泣曰:『賊由大子。』」

又《晉語》云:「姬寘鴆於酒,置堇於肉。」

 

堇謂烏頭,是驪姬譖申生之事也。

 

○注「蓋皆」至「文公」。

 

○正義曰:此云「蓋言子志」及下「蓋行乎」,以蓋非一,故云「皆當為盍」。

 

言「重耳欲使言見譖之意」者,重耳欲使申生言見驪姬所譖之意。

 

《左傳》云:「或謂太子曰:『子辭,君必辨焉。』」

杜預云:「以六日之狀自理。」

 

謂毒酒經宿輒敗,若申生初則置罪,經六日,其酒必壞,何以經六日,其酒尚好,明臨至加藥焉。

 

云「重耳,申生異母弟」者,案莊二十八年《左傳》云:「晉獻公烝於齊姜,生太子申生。

 

大戎狐姬生公子重耳。」

 

是異母弟也。

 

○注「言其」至「嬖焉」。

 

○正義曰:案僖四年《左傳》云:「大子曰:『君非姬氏,居不安,食不飽。

 

君老矣,吾又不樂。』」

謂我若自理,驪姬必誅,姬死之後,公無復歡樂,故此云「是我傷公之心」。

 

云「驪姬,獻公伐驪戎所獲女也」者,莊二十八年《左傳》云:「初,晉獻公滅驪戎,驪戎男女以驪姬,驪姬嬖,生奚齊,其娣生卓子。」

 

是驪姬,嬖也。

 

云「申生之母蚤卒」者,以《左傳》云:「姬命大子祭齊姜。」

 

是蚤死也。

 

○「使人」至「而死」。

 

○時狐突謝病在晉都,大子出奔曲沃,於是狐突欲令大子出奔。

 

大子不用其言,故今臨死,使人辭謝言於狐突曰:「申生有愚短之罪,不念伯氏之言,出奔避禍。

 

今日被譖,以至於死,申生不敢愛惜其身命之死。」

 

言死不受命。

 

「雖然不惜身命,猶有所憂。

 

吾君已老,子又幼少,又國家多有危難,伯氏又謝病不出圖吾君之事,吾以為憂。

 

伯氏誠能出外而圖謀吾君國家之事,申生受伯氏恩賜,甘心以死」。

 

○注「前此」至「別氏」。

 

○正義曰:案《左傳》閔二年,獻公使申生伐東山皋落氏,狐突欲令申生行云:「雖欲勉之,狄可盡乎?」

 

下又云「狐突欲行」,是狐突欲使行之事。

 

言「前此」者,此謂僖四年申生將死之時,前謂閔二年伐皋落氏之時,在前五年,故云前。

 

皋落氏在晉都之東,居在山內。

 

皋落氏,杜預云「是赤狄別種」,故云「東山皋落氏」。

 

云「伯氏,狐突別氏」者,既言辭狐突,又云伯氏,故云「狐突別氏」。

 

狐是總氏,伯仲者是兄弟之字,字伯者,謂之伯氏,字仲者謂之仲氏,故傳云「叔氏其忘諸乎」,又下云「叔氏專以禮許人」,是一人身,字則別為氏也。

 

○注「圖猶」至「稱疾」。

 

○正義曰:「圖,謀」,《釋詁》文。

 

「自皋落氏反後,狐突懼,乃稱疾」者,以經云「伯氏不出而圖吾君」,故知稱疾必有所因,反自皋落,去此不遠,知自皋落反而稱疾也。

 

○注「既告」至「雉經」。

 

○正義曰:雉,牛鼻繩也。

 

申生以牛繩自縊而死也。

 

故鄭注《封人》云:「緣,著牛鼻繩,所以牽牛者也,今時人謂之雉。」

 

或為雉鼻耿介,被人所獲,必自屈折其頭而死。

 

《漢書》載趙人貫高自絕亢而死,申生當亦然也。

 

傳云:「申生縊死。」

 

《晉語》:「申生使猛足辭於狐突,乃雉於新成廟。」

 

○注「言行」至「之有」。

 

○正義曰:《春秋左傳》云:「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父不義也,孝子不陷親於不義,而申生不能自理,遂陷父有殺子之惡。

 

雖心存孝,而於理終非,故不曰孝,但謚為恭,以其順於父事而已。

 

《謚法》曰:「敬順事上曰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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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六


魯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

 

笑其為樂速。

 

○莫音暮,樂音洛,又音岳。

 

夫子曰:「由,爾責於人,終無已夫!

 

三年之喪,亦已久矣夫。」

 

為時如此人行三年喪者希,抑子路以善彼。

 

○已夫音扶,絕句,本或作「已矣夫」。

 

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

 

逾月則其善也。」

 

又,復也。

 

○復,扶又反。

 

[疏]「魯人」至「善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祥除衰杖之日,不得即歌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魯人有朝祥莫歌」者,魯人不辨其姓名,祥謂二十五月大祥,歌、哭不同日,故仲由笑之也。

 

故鄭註:「笑其為樂速。」

 

然祥日得鼓素琴。

 

○「夫子」至「善也」。

 

○夫子抑子路,呼其名云:「由,若人治喪不備三年,各有可責。

 

今此人既滿三年,爾尚責之,女罪於人,終無休已之時。

 

「夫」是助語也。

 

三年之喪,計其日月已過,亦已久矣。

 

人皆廢,此獨能行,其人既美,何須笑之。

 

時孔子抑子路,善彼人。

 

既不當實禮,恐學者致惑,待子路出,後更以正禮言之。

 

夫子曰:「魯人可歌之時節,豈有多經日月哉!

 

但逾越後月,即其善。」

 

言歌合於禮。

 

案《喪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

 

不譏彈琴而譏歌者,下注云:「琴以手,笙歌以氣。」

 

手在外而遠,氣在內而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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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六


魯莊公及宋人戰於乘丘,十年夏。

 

○乘,繩證反。

 

夏,戶嫁反。

 

縣賁父御,卜國為右。

 

縣、卜,皆氏也。

 

凡車右,勇力者為之。

 

○縣音玄,卷內皆同。

 

賁父,上音奔,下音甫,人名,字皆同。

 

馬驚,敗績,驚奔失列。

 

○「馬驚,敗」,一本無「驚」字。

 

公隊,佐車授綏。

 

戎車之貳曰佐。

 

授綏乘公。

 

○隊,宜類反。

 

綏,息佳反。

 

公曰:「末之,卜也。」

 

末之猶微哉,言卜國無勇。

 

縣賁父曰:「他日不敗績,而今敗績,是無勇也。

 

公他日戰,其御馬未嘗驚奔。

 

遂死之。

 

二人赴敵而死。

 

圉人浴馬,有流矢在白肉。

 

圉人,掌養馬者。

 

白肉,股裡肉。

 

○圉,魚呂反。

 

股裡,上音古,下音裡。

 

公曰:「非其罪也。」

 

流矢中馬,非御與右之罪。

 

○中,丁仲反。

 

遂誄之。

 

誄其赴敵之功,以為謚。

 

○誄,力軌反,謚也。

 

士之有誄,自此始也。

 

記禮失所由來也。

 

周雖以士為爵,猶無謚也。

 

殷大夫以上為爵。

 

○上,時掌反。

 

[疏]「魯莊」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魯莊公與士為謚失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戰於乘丘」者,乘丘,魯地,莊公十年夏六月,「齊師、宋師次於郎,公子偃曰:『宋師不整,可敗也。

 

宋敗,齊必還,請擊之。』

大敗宋師於乘丘,齊師乃還」。

 

○注「縣、卜皆氏也」。

 

○正義曰:知「縣、卜皆氏」者,此有縣賁父,下有縣子瑣,《七十二弟子傳》有卜商,故知皆氏也。

 

○注「戎車之貳曰佐」。

 

○正義曰:案《周禮》「戎僕掌倅車之政」,「道僕掌貳車之政」,「田僕掌佐車之政」,則戎車之貳曰倅。

 

此云佐者,《周禮》相對為文有異,若散而言之,則田獵兵戎俱是武事,故同稱佐車。

 

《少儀》注「戎獵之副曰佐」是也。

 

熊氏以為此皆諸侯法。

 

「公曰,末之,卜也」者,末,微也。

 

之,哉也。

 

言微弱哉!

 

此卜國也,以其微弱無勇,致使我馬敗績。

 

○注「二人赴敵而死」。

 

○正義曰:知「二人」者,以卜國被責,縣賁父職掌馬事,自稱無勇,既序兩人於上,即陳「遂死」於下,明兩人俱死也。

 

○注「圉人」至「裡肉」。

 

○正義曰:「圉人,掌養馬者」,案昭七年《左傳》云:「牛有牧,馬有圉。」

 

是圉人掌馬也。

 

云「白肉,股裡肉」者,以股裡白,故謂之白肉,非謂肉色白也。

 

○注「周雖」至「為爵」。

 

○正義曰:知周以士為爵者,案《掌客》云:「凡介行人宰史,皆有飧饔餼,以其爵等為之牢禮之數陳。」

 

凡介行人皆為士,而云「爵等」,是士有爵也。

 

故鄭注《大行人》云:「命者五,公、侯、伯、子、男。

 

爵者四,孤、卿、大夫、士。」

 

云「猶無謚也」者,以此云「士之有誄,自此始」,故知周士無謚也。

 

云「殷大夫以上為爵」者,案《士冠禮》云:「古者生無爵,死無謚。」

 

於士冠之下而為此記,又不云諸侯大夫,明「生無爵,死無謚」,據士也。

 

《士冠禮》是周禮,而云「古者」,故知是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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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六


曾子寢疾,病。

 

病謂疾困。

 

樂正子春坐於床下,子春,曾參弟子。

 

曾元、曾申坐於足,元、申、曾參之子。

 

童子隅坐而執燭。

 

隅坐,不與成人並。

 

成人並,音並,絕句。

 

童子曰:「華而睆,大夫之簀與?」

 

華,畫也。

 

簀,謂床笫也。

 

說者以睆為刮節目,字或為刮。

 

○睆,華板反,明貌,孫炎云:「睆,漆也。」

 

徐又音刮。

 

簀音責。

 

與音餘,下同。

 

畫,衡賣反。

 

床笫,上音床,下側吏反。

 

刮,古滑反。

 

子春曰:「止!」

 

以病困不可動。

 

曾子聞之,瞿然曰:「呼。」

 

呼,虛憊之聲。

 

○瞿,紀具反,下同。

 

曰吁音虛,注同,吹氣聲也。

 

一音況於反。

 

憊,皮拜反,羸困也。

 

曰:「華而睆,大夫之簀與?」

 

曾子曰:「然,斯季孫之賜也,我未之能易也。

 

元,起易簀。」

 

未之能易,己病故也。

 

曾元曰:「夫子之病革矣,不可以變,幸而至於旦,請敬易之。」

 

言夫子者,曾子親沒之後,齊嘗聘以為卿而不為也。

 

革,急也。

 

變,動也。

 

幸,覬也。

 

○革,紀力反,並又音極,注同。

 

請,七領反。

 

覬音冀。

 

曾子曰:「爾之愛我也不如彼。

 

彼,童子也。

 

君子之愛人也以德,成已之德,細人之愛人也以姑息。

 

息,猶安也。

 

言苟容取安也。

 

吾何求哉?

 

吾得正而斃焉,斯已矣。」

 

斃,僕也。

 

○斃音弊。

 

僕,蒲北反,又音赴。

 

舉扶而易之,反席未安而沒。

 

言病雖困,猶勤於禮。

 

○沒音歿。

 

[疏]「曾子」至「而沒」。

 

○正義曰:此一節論曾子臨死守禮不變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華畫」至「為刮」。

 

○正義曰:凡繪畫,五色必有光華故云:「華畫也。

 

云:「簀謂床笫」者,《爾雅#釋器 第六|爾雅•釋器》云:「簀謂之笫。」

 

云「說者以睆為刮節目」者,說者謂在鄭之前解說《禮》者,說此睆為刮削木之節目,使其睆睆然好。

 

故《詩》云:「睍睆黃鳥。」

 

傳云「睍睆,好貌」是也。

 

云「字或為刮」者,謂《禮記》之本有以「睆」字為「刮」,云「華而刮」者,故云字或為「刮」。

 

○注「未之能易,己病故也」。

 

○正義曰:言此未病之時,猶得寢臥。

 

既病之後,當須改正。

 

以已今病,氣力虛弱,故時復一時,未能改易。

 

聞童子之言,乃便驚駭。

 

○注「曾子」至「覬也」。

 

○正義曰:知「齊嘗聘以為卿」者,《韓詩外傳》云:「曾子仕於莒,得粟三秉。

 

方是之時,曾子重其身而輕其祿」,親沒之後,齊迎以相,楚迎以令尹,晉迎以上卿。」

 

「方是之時,曾子重其身而輕其祿」,既言「輕其祿」,是不為也。

 

但齊以相,楚以令尹,晉以上卿,而鄭言「齊嘗聘為卿」者,以三國文連,含帶為注耳。

 

且相即是上卿。

 

「革,急也」,《釋言》文。

 

○「曾子」至「己矣」。

 

○曾參謂曾元曰:爾之愛我也,不如彼童子。

 

何者?

 

君子之愛人也,必以善事成已之德,則童子是也。

 

細小之人愛人也,不顧道理,且相寧息,即汝是也。

 

吾今更何求焉?

 

唯求正道,易換其簀,而即僕焉。

 

「斯已矣」者,斯,此也,已猶了也,此則正一世事了,不陷於惡,故君子慎終如始。

 

《禮》云:「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

 

故《春秋》魯僖公薨於小寢,譏「即安也」。

 

成公薨於路寢,傳曰:「言道也。」

 

他人名己,得呼為大夫之稱,而言夫子,若懷不為大夫,則己所為當須依禮,不得寢大夫之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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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六


始死,充充如有窮。

 

既殯,瞿瞿如有求而弗得。

 

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

 

練而慨然,祥而廓然。

 

皆憂悼在心之貌也。

 

求猶索物。

 

○慨,苦愛反。

 

廓,苦郭反,何云:「開也。」

 

索,所白反。

 

[疏]「始死」至「廓然」。

 

○正義曰:此記人因前有死事,遂廣說孝子形節也。

 

事盡理屈為窮。

 

言親始死,孝子匍匐而哭之,心形充屈,如急行道極無所復去,窮急之容也。

 

○「既殯瞿瞿,如有求而弗得」者,殯斂後,心形稍緩也。

 

瞿瞿,眼目速瞻之貌。

 

求猶覓也。

 

貌恆瞿瞿,如有所失而求覓之不得然也。

 

「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者,又漸緩也。

 

皇皇猶棲棲也。

 

至葬後,親歸草土,孝子心形棲棲皇皇,無所依託,如有望彼人來而彼人不至也。

 

○「練而慨然」者,轉緩也。

 

至小祥,但歎慨日月若馳之速也。

 

○「祥而廓然」者,至大祥,而寥廓情意,不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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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六


邾婁復之以矢,蓋自戰於升陘始也。

 

戰於升陘,魯僖二十二年秋也。

 

時師雖勝,死傷亦甚,無衣可以招魂。

 

○邾音誅。

 

婁,力俱反,或如字。

 

邾人呼邾聲曰婁,故曰邾婁。

 

《公羊傳》與此記同,《左氏》、《穀梁》但作邾。

 

陘音形。

 

僖,許宜反。

 

魯婦人之髽而吊也,自敗於台鮐始也。

 

敗於台鮐,魯襄四年秋也。

 

台當為壺字之誤也。

 

《春秋傳》作狐鮐。

 

時家家有喪,髽而相吊。

 

去纚而紒曰髽。

 

《禮》:婦人吊服,大夫之妻錫衰,士之妻則疑衰與?

 

皆吉笄無首素總。

 

○髽,測瓜反。

 

台鮐,上音胡,下音台。

 

去,羌呂反。

 

纚,所買反,又所綺反,黑繒韜。

 

紒音計。

 

錫衰,上悉歷反,下七雷反。

 

與音餘。

 

笄音雞。

 

總音總。

 

[疏]「邾婁」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二國失禮之事。

 

○注「戰於」至「招魂」。

 

○正義曰:魯僖公二十二年「春,伐邾,取須句。

 

秋八月及邾人戰於升陘」。

 

《左傳》云:「邾人以須句故出師。

 

公卑邾,不設備而御之。

 

臧文仲曰:『國無小,不可易也。

 

無備,雖眾不可恃也。

 

先王之明德,無不懼也,況我小國乎?

 

君其無謂邾小,蜂蠆有毒,而況國乎?』

不聽,公及邾師戰於升陘」是也。

 

○注「時師雖勝,死傷亦甚」者,則傳云「我師敗績,邾人獲公胄,縣諸魚門」是也。

 

鄭云此者,解「復之以矢」之意,以其死傷者多,無衣可以招魂,故用矢招之也。

 

必用矢者,時邾人志在勝敵,矢是心之所好,故用所好招魂,冀其復反。

 

然招魂唯據死者,而鄭兼云「傷」者,以其雖勝,故連言「死傷」以狹句耳。

 

若因兵而死,身首斷絕不生者,應無復法。

 

若身首不殊,因傷致死,復有可生之理者,則用矢招魂。

 

《左氏》直言「邾」,《公羊》云「邾婁」者,何休云:「夷言婁聲相近也。」

 

○注「敗於」至「素總」。

 

○正義曰:案《左傳》魯襄公四年冬十月,「邾人伐鄫,臧紇救鄫,侵邾,敗於狐鮐」。

 

魯人怨而歌之。

 

魯襄四年冬也,此云「秋」,鄭舉其初也。

 

云「台當為壺字之誤也」,《春秋傳》作狐鮐,《左傳》云:「臧之狐裘,敗我於狐鮐。

 

我君小子,朱儒是使。

 

侏儒,侏儒,使我敗於邾。」

 

臧紇,武仲也,言狐裘武仲所服也。

 

是時襄公年七歲微弱,故云「我君小子」也。

 

侏儒,短人也。

 

臧武仲短小,故云「侏儒」。

 

云「去纚而紒曰髽」者。

 

案《士冠禮》「纚廣終幅,長六尺」,所以縚發。

 

今以凶事,故去之,但露紒而已。

 

云「《禮》:婦人吊服,大夫之妻錫衰」者,《喪服傳》云:「大夫吊於命婦,錫衰。

 

命婦吊於大夫,亦錫衰。」

 

是大夫之妻吊服錫衰也。

 

云「士之妻則疑衰與」者,以士妻吊服之文,故云「疑衰與」。

 

必以疑衰者,案《周禮•司服》有錫衰、緦衰、疑衰。

 

錫衰為上,緦衰次之,疑衰為下。

 

案《喪服》大夫吊服錫衰,《喪服小記》云:「諸侯吊必皮弁錫衰。」

 

則君吊大夫,大夫相吊皆錫衰,其服同也。

 

錫衰之下,但有緦衰、疑衰。

 

天子吊諸侯皆以緦衰,吊大夫、士以疑衰。

 

若諸侯吊大夫以錫衰,吊同姓之士緦衰,吊異姓之士疑衰,故鄭注《文王世子》云:「同姓士緦衰,異姓士疑衰,以其士自相吊如一皆疑衰。」

 

故鄭注《司服》云:「舊說士吊服素委貌冠朝服。」

 

此近庶人吊服而衣猶非也,士當事弁絰,疑衰變其裳以素耳。

 

士不以緦衰為吊服者,以緦衰是士之喪服,不以吊也。

 

故注《喪服》云:「士以緦衰為喪服,其吊服則疑衰也。

 

改其裳以素,辟諸侯。」

 

以此言之,是士吊服疑衰素裳也。

 

故以為士妻吊服疑衰。

 

必知吊服夫妻同者,以《喪服》大夫、命婦俱以錫衰吊故也。

 

云「皆吉笄無首素總」者,《大戴禮》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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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1:44:0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六


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南宮縚,孟僖子之子南宮閱也,字子容,其妻孔子兄女。

 

○縚,吐刀反。

 

閱音悅。

 

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

 

誨,教。

 

爾,女也。

 

從從,謂大高。

 

扈扈,謂大廣。

 

爾,語助。

 

○毋音無,後同。

 

從音總,高也,一音崇,又仕江反。

 

扈音戶,廣也,大也。

 

女音汝。

 

大音泰,一音敕佐反,下「大廣已」、「猶大夫重」同。

 

蓋榛以為笄,長尺,而總八寸。

 

總,束髮垂為飾,齊衰之總八寸。

 

○榛,側巾反,木名,又士鄰反。

 

長,直亮反,凡度長短曰長,皆同此音。

 

[疏]「南宮」至「八寸」。

 

○正義曰:此一節論婦人為舅姑服髽與笄總之法。

 

○「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者,之,並是語辭也。

 

南宮縚妻姑喪,謂夫之母也。

 

以是夫子兄之女,故夫子誨之作髽法。

 

○「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者,上「爾」為女,下「爾」語辭,言期之髽稍輕,自有常法。

 

女造髽時,無得從從而大高,又無得扈扈而大廣。

 

既教以作髽,又教以笄總之法,其笄用木無定,故教之云,蓋用榛木為笄,其長尺,而束髮垂餘之總垂八寸。

 

○注「南宮」至「兄女」。

 

○正義曰:知「孟僖子之子南宮閱」者,案《左氏》昭七年傳云,孟僖子將卒,召其大夫云:「屬說與何忌於夫子,以事仲尼。」

 

以南宮為氏,故《世本》云「仲孫玃生南宮縚」是也。

 

云「字子容,其妻孔子兄女」者,《論語》云「以其兄之子妻之」是也。

 

○注「從從」至「大廣」。

 

○正義曰:「從從」是高之貌狀,故《楚辭•招隱》云:「山氣巃鷁兮石嵯峨。」

 

則「巃嵷」是高也。

 

扈扈猶廣也,《爾雅•釋山》云:「卑而大扈。」

 

郭云:「扈是廣貌也。」

 

此云無得高廣者,謂無得如斬衰高廣也。

 

○注「總束」至「八寸」。

 

○正義曰:案《喪服傳》云「總六升,長六寸」,謂斬衰也。

 

故此齊衰長八寸也,以二寸為差也。

 

以下亦當然,無文以言之。

 

《喪服》箭笄長一尺,吉笄長尺二寸,榛笄長尺斬衰齊衰笄同二尺,降於吉笄二寸也。

 

但惡笄或用櫛,或用榛,故《喪服》有櫛笄,故夫子稱「蓋」以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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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1:44:5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六


孟獻子禫,縣而不樂,比御而不入。

 

可以御婦人矣,尚不復寢。

 

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

 

○禫,大感反。

 

比,必利反,下「比及」同。

 

蔑,迷結反。

 

夫子曰:「獻子加於人一等矣。」

 

加猶逾也。

 

[疏]「孟獻」至「等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獻子除喪作樂,得禮之宜也。

 

依禮,禫祭暫縣省樂而不恆作也。

 

至二十八月,乃始作樂。

 

又依禮,禫後吉祭,乃始復寢。

 

當時人禫祭之後,則恆作樂,未至吉祭而復寢。

 

今孟獻子既禫,暫縣省樂而不恆作,比可以御婦人而不入寢,雖於禮是常,而特異餘人,故夫子善之云:「獻子加於人一等矣。」

 

不謂加於禮一等。

 

其祥禫之月,先儒不同,王肅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為禫,二十六月作樂。

 

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又與上文魯人朝祥而莫歌,孔子云:「逾月則其善。」

 

是皆祥之後月作樂也。

 

又《間傳》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

 

又《士虞禮》「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與《尚書》「文王中身享國」謂身之中間同。

 

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是僖公之喪,至此二十六月。

 

左氏云:「納幣,禮也。」

 

故王肅以二十五月禫除喪畢,而鄭康成則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樂復平常鄭必以為二十七月禫者,以雜記云:「父在為母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

 

為母為妻尚祥、禫異月,豈容三年之喪乃祥、禫同月。

 

若以父在為母,屈而不伸,故延禫月,其為妻當亦不申祥、禫異月乎?

 

若以中月而禫,為月之中間,應云月中而禫,何以言中月乎?

 

案《喪服小記》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又《學記》云「中年考校」,皆以中為間,謂間隔一年,故以中月為間隔一月也。

 

下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是也。

 

謂大祥者縞冠,是月禫,謂是此禫。

 

月而禫二者,各自為義,事不相干。

 

故《論語》云:「子於是日哭,則不歌。」

 

文無所繼,亦云「是日」。

 

文公二年「公子遂如齊納幣」者,鄭《箴膏肓》:「僖公母成風主婚,得權時之禮,若《公羊》猶談其喪娶。

 

其「魯人朝祥而莫歌」,及《喪服四制》云「祥之日,鼓素琴」,及「夫子五日彈琴不成聲,十日成笙歌」,並此「獻子禫縣」之屬,皆據省樂忘哀,非正樂也。

 

其八音之樂,工人所奏,必待二十八月也,即此下文「是月禫,徙月樂」是也。

 

其朝祥莫歌非正樂歌,是樂之細別,亦得稱樂,故鄭云:「笑其為樂速也。」

 

其《三年問》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

 

據喪事終,除衰去杖,其餘哀未盡,故更延兩月,非喪之正也。

 

王肅難鄭云:「若以二十七月禫,其歲未遭喪,則出入四年,《喪服小記》何以云『再期之喪三年』?」

 

如王肅此難,則為母十五月而禫,出入三年,《小記》何以云「期之喪二年」?

 

明《小記》所云,據喪之大斷也。

 

又肅以月中而禫。

 

案《曲禮》「喪事先遠日」,則大祥當在下旬,禫祭又在祥後,何得云「中月而禫」?

 

又禫後何以容吉祭?

 

故鄭云二十七月也。

 

戴德《喪服變除禮》「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鄭依而用焉。

 

鄭以二十八月樂作,《喪大記》何以云「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

 

以禫後許作樂者,《大記》所謂禫後方將作樂,釋其「內無哭者」之意,非謂即作樂。

 

《大記》又云「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間傳》何以云「大祥居復寢」?

 

《間傳》所云者,去堊室,復殯宮之寢,《大記》云「禫而從御」,謂禫後得御婦人,必待吉祭,然後復寢。

 

其吉祭者,是禫月值四時而吉祭,外而為之,其祝辭猶不稱以某妃配,故《士虞禮》云:「吉祭猶未配。」

 

○注「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

 

○正義曰:知者,案襄五年經書「仲孫蔑會吳於善道」,傳云:「孟獻子會吳於善道」,是孟獻子為仲孫蔑也。

 

仲稱孟者,是慶父之後。

 

鄭注《論語》云:「慶父輈稱死,時人為之諱,故云孟氏。」

 

杜預以為慶父是莊公長庶兄,庶長故稱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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