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 卷第二】
毋摶飯,為欲致飽,不謙。
○摶,徒端反。
為,於偽反,下皆同。
[疏]「毋摶飯」。
○正義曰:共器若取飯作摶,則易得多,是欲爭飽,非謙也。
故注云「為欲致飽,不謙」也。
毋放飯,去手餘飯於器中,人所穢。
○去,起呂反。
毋流歠,大歠嫌欲疾。
○歠,川悅反。
毋吒食,嫌薄之。
○吒,陟嫁反,叱吒也。
毋齧骨,為有聲響,不敬。
○齧,五結反。
毋反魚肉,為已歷口,人所穢。
毋投與狗骨,為其賤飲食之物。
毋固獲,為其不廉也。
欲專之曰固,爭取曰獲。
○固獲,並如字,徐云:「鄭撗霸反。
一音護。」
毋揚飯,飯黍毋以箸,毋嚃羹,亦嫌欲疾也。
嚃,為不嚼菜。
○飯,扶晚反。
箸,直慮反,《說文》云:「飯欹也。」
嚃,他答反,一音吐計反,又音退。
嚼,疾略反,又序略反。
毋絮羹,為其詳於味也。
絮猶調也。
○絮,敕慮反,謂加以鹽梅也。
毋剌齒,為其弄口也。
口容止。
○剌,七亦反。
弄,魯凍反。
毋歠醢。
亦嫌詳於味也。
歠者為其淡故。
○淡,度敢反。
客絮羹,主人辭不能亨。
客歠醢,主人辭以窶。
優賓。
○亨,普彭反,煮也。
窶,其禹反,貧也。
濡肉齒決,決猶斷也。
○音濡,字亦作濡。
斷音短。
乾肉不齒決,堅宜用手。
毋嘬炙。
為其貪食甚也。
嘬謂一舉盡臠。
《特牲》、《少牢》嚌之,加於俎。
○嘬,初怪反。
炙,章夜反。
臠,力轉反。
少,徐式照反,凡「少牢」皆同。
嚌音才細反, [疏]「毋放」至「嘬炙」。
○正義曰:「毋放飯」者,手就器中取飯,飯若黏著手,不得拂放本器中也。
「去手餘飯於器中,人所穢者,當棄餘於篚,無篚,棄餘於會。
會謂簋蓋也。
○「毋流歠」者,謂開口大歠,汁入口如水流,則欲多而速,是傷廉也。
故鄭云:「大歠嫌欲疾。」
○「毋吒食」者,吒謂以舌口中作聲也。
似若嫌主人之食也。
○「毋齧骨」者,一則有聲;
二則嫌主人食不足,以骨致飽,故庾云「為無肉之嫌」;
三則齧之口唇可憎,故不嚙也。
「為有聲響,不敬」,鄭舉一隅也。
「毋反魚肉」者,謂與人同器也,已齧殘不可反還器中,為人穢之也。
故鄭云:「謂已歷口,人所穢。」
崔靈恩云:「不可反於故處。
是以《少牢禮》屍所食之餘肉,皆別緻於肵俎,不反本處也。」
○「毋投與狗骨」者,投,致也。
狗,犬也。
言為客之禮,無得食主肉後,棄其骨與犬,故鄭云:「為其賤飲食之物。」
○「毋固獲」者,專取曰固,爭取曰獲,與人共食,不可專固獨得及爭取也。
盧植云:「固獲取之,為其不廉也。」
○「毋揚飯」者,飯熱當待冷,若揚去熱氣,則為貪快,傷廉也。
○「飯黍毋以箸」者,飯黍無用箸,當用匕,故《少牢》云:「廩人溉匕與敦。」
注云「匕,所以匕黍稷」是也。
○「毋嚃羹」者,人若不嚼菜,含而歠吞之,其欲速而多,又有聲,不敬,傷廉也。
故鄭云:「亦嫌欲疾也。」
嚃為不嚼菜,羹有菜者用挾,故不得歠,當挾嚼也。
○「毋絮羹」者,絮謂就食器中調和鹽梅也。
若得主人羹,更於器中調和,是嫌主人食味惡也。
○注「為其詳於味也。
絮猶調也。」
詳,審也,謂更詳審嫌淡也。
○「毋剌齒」者,口容止,不得剌弄之,為不敬也,謂其弄口。
《少儀》曰:「口容止。」
容儀欲靜止也。
「毋歠醢」者,醢,肉醬也。
醬宜鹹,客若歠之,則是醬淡也。
○「客絮羹,主人辭不能亨」者,亨,煮也。
若客失禮而絮羹,則主人宜有優賓之辭謝之,云己家不能亨煮,故羹味不調適也。
○「客歠醢,主人辭以窶」者,窶,無禮也。
若客失禮而歠醢,則主人亦致謝。
云主人作醢淡而無鹽,故可歠也。
《詩》云:「終窶且貧。」
毛云:「窶,無禮也。」
《箋》云:「君於已祿薄,終不足以為禮也。」
兩辭皆優饒於賓也。
「濡肉齒決」者,濡,濕也。
濕軟不可用手擘,故用齒斷決而食之。
決,猶斷也。
○「乾肉不齒決」者,乾肉,脯屬也,堅肕不可齒決斷之,故須用手擘而食之。
鄭注《臘人》云:「大物解肆乾之,謂之乾肉也。」
「毋嘬炙」者,火灼曰炙,炙肉濡,若食炙,先當以齒嚌而反置俎上,不一舉而並食,並食之曰嘬,是貪食也。
○注「為其」至「於俎」。
○正義曰:不細嚙之,是一舉盡臠也。」
《特牲》、《少牢》嚌之,加於俎」者,嚌至齒也。
《特牲》、《少牢饋食禮》,屍及祝佐食主人之徒,得肉皆嚌之,嚌之竟而加置於俎上也。
但此所嚌,取彼嚌至齒,反置於俎則同。
然前云「無反魚肉」,此得反於俎者,上文謂共人同器而食者,故鄭云:「為其已歷口,人所穢。」
《特牲》、《少牢》獨食,故得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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