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
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
子、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內輯之。
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
子有王命則去杖,國君之命則輯杖,聽卜、有事於屍則去杖。
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於大夫所則杖。
三日者,死之後三日也。
為君杖不同日,人君禮大,可以見親疏也。
輯,斂也。
斂者,謂舉之不以柱地也。
夫人、世婦次於房中,即位堂上。
堂上近屍殯,使人執杖,不敢自持也。
子於國君之命輯杖,下成君,不敢敵之也。
卜,卜葬,卜日也。
凡喪祭,虞而有屍。
大夫於君所輯杖,謂與之俱即寢門外位也。
獨焉則杖。
君,謂子也。
於大夫所杖,俱為君,杖不相下也。
○輯,側立反,下同,斂也。
去,起呂反,後「去杖」皆同。
見,賢遍反。
斂,力檢反,下同。
柱,知主反。
近,附近之近。
[疏]「君之」至「則杖」。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君及大夫、士三日之後杖之節制,各依文解之。
○「子、大夫寢門之外杖」者,子,謂兼適、庶及世子也。
寢門,殯官門也。
子、大夫廬在寢門外,得持杖柱地行以至寢門也。
○「寢門之內輯之」者,斂之不柱地,殯柩在門內,神明所在,故入門斂之,不敢柱地也。
若庶子至寢門則去杖,不得持入也。
此大夫與子同者,謂大夫特來,不與子相隨也。
若與子相隨,子杖則大夫輯,子輯則大夫去杖,故下文云「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是也。
「」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者,次,謂婦人居喪之地,在房內則得持杖柱地也。
○「即位則使人執之」者,婦人之位在堂,堂上有殯。
若出房即位,則不復自執,但使人代執之自隨,不柱地也。
○「子有王命則去杖」者,子亦謂世子也。
世子若有天子之命則對之,則不敢杖,故之以尊王命也。
○「國君之命則輯杖」者,國君若鄰國之君,使人來吊,雖為敵國,而世子自卑,未敢比成君,故自斂杖以敬彼君命也。
○「聽卜、有事於屍則去杖」者,聽卜,謂卜葬、卜日也。
有事於屍,謂虞及卒哭、祔祭事屍時也。
敬卜及屍,故去杖也。
○「大夫於君所則輯杖」者,君,謂世子也。
若大夫與世子俱來在門外,位大夫則輯杖,敬嗣君也。
○「於大夫所則杖」者,大夫若不與世子俱來,而與諸大夫俱在門外位。
既同是為君杖,無相敬下,故並得執杖柱地也。
○注「三日」至「下也」。
○正義曰:知死後三日者,下文云「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則知君、大夫三日者,與士同,故知死後三日也。
云「為君杖不同日,人君禮大,可以見親疏也」者,以下云大夫之喪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
今君喪,親疏杖不同日,是人君禮大,可以見親疏也。
熊氏云:「經云子杖,通女子在室者,若嫁為他國夫人則不杖,嫁為卿夫夫之妻,與大夫同五日杖也。」
《喪服四制》「七日授士杖」,君之女及內宗外宗之屬,嫁為士妻,及君之女御,皆十日杖。
云「夫人、出婦次於房中」者,謂西房也,故上文云「婦人髽、帶麻於房中」是也。
云「即位堂上」者,前文云「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是即位堂上也。
云「卜,卜葬,卜日也」者,以經文卜在有事於屍之前,虞而立屍,虞祭之前,卜者唯卜葬日耳。
故知卜,謂卜葬日也。
云「凡喪祭,虞而有屍」者,《檀弓》云「虞而立屍」,又《上虞禮》有屍,是虞有屍也。
云「大夫於君所輯杖,謂與之俱即寢門外位也」者,以經云「子、大夫寢門之外杖」,故知是寢門外位。
若寢門內位,則君亦輯之,大夫當去杖也。
云「君,謂子也」者,以經前云子,後云君,嫌是別人,故云「君,謂子也」者。
○「於大夫所杖,俱為君杖,不相下也」者,謂大夫於大夫所,是兩大夫相對,故云「俱為君」,不相降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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