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三】
升正柩,諸侯執綍五百人,四綍皆銜枚。
司馬執鐸,左八人,右八人。
匠人執羽葆御柩。
大夫之喪,其升正柩也,執引者三百人,執鐸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
升正柩者,謂將葬朝於祖,正棺於廟也。
五百人,謂一黨之民。
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戶之制。
綍、引同耳,廟中曰綍,在塗曰引,互言之。
御柩者,居前道正之,大夫、士皆二綍。
○筭,悉亂反。
比,必利反,下同。
為,於偽反。
枚音梅。
鐸,大洛反。
葆音保。
遙以慎反,注同。
茅,亡交反。
朝於,直遙反。
道音導。
[疏]「升正」至「以茅」。
○正義曰:此一經明諸侯大夫送葬正柩之禮、執鐸之差。
○「升正柩」者,謂將葬,朝於祖廟,柩升廟之西階,於兩楹之間。
其時柩北首,故《既夕禮》云「遷於祖用軸」,「升自西階,正柩於兩楹間」是也。
○「四綍皆銜枚」者,謂執綍之人口皆銜枚,止喧囂也。
○「司馬執鐸,左八人,右八人」者,司馬,夏官,主武。
故執金鐸率眾,左右各八人,夾柩以號令於眾也。
○「匠人執羽葆御柩」者,匠人,工人也。
羽葆者,以鳥羽注於柄頭,如蓋,謂之羽葆。
葆,謂蓋也。
匠人主宮室,故執蓋物御柩。
謂執羽葆居柩葆前,御行於道,示指揮柩於路,為進止之節也。
然《周禮》喪祝御柩,此云匠人者,《周禮》王禮,此諸侯禮也。
○注「五百」至「二綍」。
○正義曰:按《周禮》注「六鄉主六引,六遂主六綍」,經云執綍,則應舉六遂,而言黨者,此是非辨鄉、遂之殊,正取五百人是一黨之人數耳。
或是略舉鄉中之黨,則遂之鄙亦可知。
云「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戶之制」者,謂小國中下大夫也。
故鄭注《易•訟卦》云「小國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稅三百家,故三百戶也」。
其實大國下夫夫亦三百戶。
故《論語》云「管仲奪伯氏駢邑三百」,注云「伯氏,齊大夫」。
是齊為大國,下大夫亦三百家也。
其天子公卿大夫,按《小司徒職》注云「百里之國凡四都,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然則大都公之采地方百里,小都卿之采地方五十里,家邑大夫采地方二十五里」。
熊氏云:以此推之,公之大都采地方百里,侯伯大都采地方五十里,子男大都采地方二十五里。
以畿外地闊,故公之大都與天子大都同也。
其中都采地無文,其小都則下大夫二百家一成之地也。
一成所以三百家者,一成九百夫。
宮室塗巷山澤,三分去一,餘有六百夫。
地又不易再易,通率一家而受二夫之地,是定稅三百家也。
云「綍、易墁耳」者,其義具在《檀弓》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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