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孔子曰:「男不入,改服於外次。
女入,改服於內次,然後即位而哭。」
不聞喪即改服者,昏禮重於齊衰以下。
曾子問曰:「除喪則不復昏禮乎?」
復猶償也。
○償音嘗。
孔子曰:「祭過時不祭,禮也。
又何反於初?」
重喻輕也。
同牢及饋饗相飲食之道。
○過,古臥反。
飲,於鴆反。
食音嗣。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
親骨肉也。
○離,力智反。
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
重世變也。
[疏]「孔子」至「而哭」。
○正義曰:女既未至,聞婿家有齊衰大功之喪,則廢其昏禮,男女變服就位哭。
男謂婿也,不入大門,改其親迎之服,服深衣於門外之次。
女謂婦也,入大門,改其嫁服,亦深衣於門內之次。
男女俱改服畢,然後就喪位而哭,謂於婿家為位也。
皇氏以為就喪家為位哭也。
然曾子唯問齊衰大功,不問小功者,以小功輕,不廢昏禮待昏禮畢乃哭耳,故《雜記》云「小功可以冠子取婦」,明與大功及期異也。
此文據婿家齊衰大功之喪。
若女家齊衰大功之喪,皇氏云「女不反歸,其改服即位,與男家親同也」。
此不見喪而改服,《奔喪禮》注云「不見喪,不改服者「,崔氏云:「奔喪不見,喪不改服,謂不改素冠而著免,其改吉服著布深衣素冠,聞喪即改之。」
○注「不聞」至「以下」。
○正義曰:上文云女聞婿之父母喪,在塗即改服。
今女聞婿齊衰大功之喪,入門始改服,故云「不聞喪即改服者,昏禮重於齊衰以下」者,按《禮運》云:「三年之喪,與新有昏者,期不使。」
又《王制》云:「齊衰大功,三月不從政。」
是昏禮重於齊衰以下也。
此謂在塗聞齊衰大功廢昏禮。
若婦巳揖讓入門,內喪則廢,外喪則行昏禮,約上《冠禮》之文。
此熊氏之說。
然昏禮重於冠,故《雜記》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
小功之末,可以取妻」也。
○注「復猶償也」。
○正義曰:復是反覆之義,故為償也。
曾子以初昏遭喪,不得成禮,除喪之後,豈不酬償,更為昏禮乎?
○「孔子曰,祭過時不祭,禮也。
又何反於初」,過時不祭,謂四時常祭也。
謂祭重而昏輕,重者過時尚廢,輕者不復可知。
熊氏云:「若喪祭及禘祫祭,雖過時,猶追而祭之。」
故《禘祫志》云:「昭十一年齊歸薨。
十三年會於平丘,冬,公如晉,不得祫。
至十四年乃追而祫之,十五年乃禘也。」
又僖公八年春當禘,以正月會王入於洮,故七月而禘,故《雜記》云「三年之喪既<索頁>,其練祥皆行」,是追行前練祥祭也。
○注「重喻」至「之道」。
○正義曰:祭祀是奉事鬼神,故為重。
昏禮是生人燕飲,故為輕。
喻,明也。
據重者尚廢,以明輕者廢可知也,故云「重喻輕也」。
○注「重世變也」。
○正義曰:所以不舉樂者,思念巳之取妻嗣續其親,則是親之代謝,所以悲哀感傷,重世之改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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