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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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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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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8:50:3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孔子曰:「男不入,改服於外次。

 

女入,改服於內次,然後即位而哭。」

 

不聞喪即改服者,昏禮重於齊衰以下。

 

曾子問曰:「除喪則不復昏禮乎?」

 

復猶償也。

 

○償音嘗。

 

孔子曰:「祭過時不祭,禮也。

 

又何反於初?」

 

重喻輕也。

 

同牢及饋饗相飲食之道。

 

○過,古臥反。

 

飲,於鴆反。

 

食音嗣。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

 

親骨肉也。

 

○離,力智反。

 

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

 

重世變也。

 

[疏]「孔子」至「而哭」。

 

○正義曰:女既未至,聞婿家有齊衰大功之喪,則廢其昏禮,男女變服就位哭。

 

男謂婿也,不入大門,改其親迎之服,服深衣於門外之次。

 

女謂婦也,入大門,改其嫁服,亦深衣於門內之次。

 

男女俱改服畢,然後就喪位而哭,謂於婿家為位也。

 

皇氏以為就喪家為位哭也。

 

然曾子唯問齊衰大功,不問小功者,以小功輕,不廢昏禮待昏禮畢乃哭耳,故《雜記》云「小功可以冠子取婦」,明與大功及期異也。

 

此文據婿家齊衰大功之喪。

 

若女家齊衰大功之喪,皇氏云「女不反歸,其改服即位,與男家親同也」。

 

此不見喪而改服,《奔喪禮》注云「不見喪,不改服者「,崔氏云:「奔喪不見,喪不改服,謂不改素冠而著免,其改吉服著布深衣素冠,聞喪即改之。」

 

○注「不聞」至「以下」。

 

○正義曰:上文云女聞婿之父母喪,在塗即改服。

 

今女聞婿齊衰大功之喪,入門始改服,故云「不聞喪即改服者,昏禮重於齊衰以下」者,按《禮運》云:「三年之喪,與新有昏者,期不使。」

 

又《王制》云:「齊衰大功,三月不從政。」

 

是昏禮重於齊衰以下也。

 

此謂在塗聞齊衰大功廢昏禮。

 

若婦巳揖讓入門,內喪則廢,外喪則行昏禮,約上《冠禮》之文。

 

此熊氏之說。

 

然昏禮重於冠,故《雜記》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

 

小功之末,可以取妻」也。

 

○注「復猶償也」。

 

○正義曰:復是反覆之義,故為償也。

 

曾子以初昏遭喪,不得成禮,除喪之後,豈不酬償,更為昏禮乎?

 

○「孔子曰,祭過時不祭,禮也。

 

又何反於初」,過時不祭,謂四時常祭也。

 

謂祭重而昏輕,重者過時尚廢,輕者不復可知。

 

熊氏云:「若喪祭及禘祫祭,雖過時,猶追而祭之。」

 

故《禘祫志》云:「昭十一年齊歸薨。

 

十三年會於平丘,冬,公如晉,不得祫。

 

至十四年乃追而祫之,十五年乃禘也。」

 

又僖公八年春當禘,以正月會王入於洮,故七月而禘,故《雜記》云「三年之喪既<索頁>,其練祥皆行」,是追行前練祥祭也。

 

○注「重喻」至「之道」。

 

○正義曰:祭祀是奉事鬼神,故為重。

 

昏禮是生人燕飲,故為輕。

 

喻,明也。

 

據重者尚廢,以明輕者廢可知也,故云「重喻輕也」。

 

○注「重世變也」。

 

○正義曰:所以不舉樂者,思念巳之取妻嗣續其親,則是親之代謝,所以悲哀感傷,重世之改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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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8:51:1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

 

擇日而祭於禰,成婦之義也。」

 

謂舅姑沒者也。

 

必祭,成婦義者,婦有供養之禮,猶舅姑存時,盥饋特豚於室。

 

○供,九用反。

 

養,羊尚反。

 

盥饋音管;

 

下其位反。

 

○曾子問曰:「女未廟見而死,則如之何?」

 

孔子曰:「不遷於祖,不祔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歸葬於女氏之黨,示未成婦也。」

 

遷,朝廟也。

 

婿雖不備喪禮,猶為之服齊衰也。

 

○菲一本作屝,扶畏反,草屨。

 

朝,直遙反。

 

為,於偽反,下「為庶母」、「為其」、下文「君為」皆同。

 

○曾子問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

 

孔子曰:「婿齊衰而吊,既葬而除之。

 

夫死亦如之。」

 

未有期三年之恩也。

 

女服斬衰。

 

[疏]「三月」至「義也」。

 

○正義曰:此謂舅姑亡者,婦入三月之後,而於廟中以禮見於舅姑,其祝辭告神,稱來婦也。

 

謂選擇吉日,婦親自執饌,以祭於禰廟,以成就婦人盥饋之義。

 

○注「謂舅」至「於室」。

 

○正義曰:若舅姑存者,於當夕同牢之後,明日婦執棗栗腶脩見於舅姑。

 

見訖,舅姑醴婦。

 

醴婦訖,婦以特豚盥饋舅姑。

 

盥饋訖,舅姑饗婦,更無三月廟見之事。

 

此是《士昏禮》之文。

 

若舅姑既沒,雖昏夕同牢禮畢,明日無見舅姑盥饋之事,至三月乃奠菜於舅姑之廟,故《昏禮》云「舅姑既沒,則婦入。

 

三月乃奠菜」是也。

 

昏禮奠菜之後,更無祭舅姑之事,此云「祭於禰」者,正謂奠菜也。

 

則廟見奠菜、祭禰是一事也。

 

熊氏云:「如鄭義,則從天子以下至於士,皆當夕成昏。」

 

舅姑沒者,三月廟見,故成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鄭云致之使孝,非是始致於夫婦也。

 

又隱八年鄭公子忽先配而後祖,鄭以祖為祖道之祭,應先為祖道然後配合。

 

今乃先為配合,而後乃為祖道之祭。

 

如鄭此言,是皆當夕成昏也。

 

若賈、服之義,大夫以上,無問舅姑在否,皆三月見祖廟之後,乃始成昏,故譏鄭公子忽先為配匹,乃見祖廟,故服虔注云「季文子如宋致女」,謂成昏。

 

是三月始成昏,與鄭義異也。

 

若舅姑偏有沒者,庾氏云:「昏夕厥明,即見其存者,以行盥饋之禮,至三月不須廟見亡者。」

 

崔氏云:「厥明婦盥饋於其存者,三月廟見於其亡者。」

 

未知孰是。

 

此盥饋廟見,皆謂適婦。

 

其庶婦,按《士昏禮》:「庶婦則使人醮之,婦不饋。」

 

注云:「使人醮之,不饗也。

 

不饋者,共養統於適也。」

 

以此言之,則庶婦不饋舅姑,舅姑不饗也,使人醮之以酒而巳。

 

既不饋,亦不廟見也。

 

《昏禮》唯云「不饋」,不云不見,則庶婦亦以棗栗腶脩見舅姑也。

 

三月廟見之禮,必待三月,一時天氣改變,乃可以事神也。

 

○「不遷」至「婦也」。

 

○婦既死於巳寢,將反葬於女氏之黨,故其柩不遷移朝於婿之祖廟,言祔祭之時,又不得祔於皇姑廟也。

 

皇,大也,君也。

 

稱皇者,尊之也。

 

凡人為妻,齊衰杖而菲屨。

 

今婿為之不杖、不菲、不次。

 

菲,草屨也。

 

不次謂不別處止哀次也。

 

婿為妻合服齊衰杖而菲屨,及止哀次。

 

今未廟見而死,其婿唯服齊衰而巳,其柩還歸葬於女氏之黨,以其未廟見,不得舅姑之命,示若未成婦。

 

然其實巳成婦,但示之未成婦禮,欲見其不敢自專也。

 

○注「猶為之服齊衰也」。

 

○正義曰:此經但云「不杖不菲」,不云不服,故知服齊衰。

 

其女之父母,則為之降服大功,以其非在家,婿為之服齊衰期,非無主也。

 

○注「未有」至「斬衰」。

 

○正義曰:所以既葬除者,婿於女未有期之恩,女於婿未有三年之恩。

 

以婿服齊衰,故知女服斬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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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8:52:0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曾子問曰:「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禮與?」

 

怪時有之。

 

○與音餘,下「禮」與同。

 

孔子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

 

嘗、禘、郊、社,尊無二上,未知其為禮也。

 

尊喻卑也。

 

神雖多,猶一一祭之。

 

昔者齊桓公亟舉兵,作偽主以行。

 

及反,藏諸祖廟。

 

廟有二主,自桓公始也。

 

偽猶假也。

 

舉兵以遷廟主行,無則主命。

 

為假主,非也。

 

○亟,徐起吏反。

 

喪之二孤,則昔者靈公適魯,遭季桓子之喪,衛君請吊。

 

哀公辭,不得命。

 

公為主,客入吊。

 

康子立於門右,北面。

 

公揖讓,升自東階,西鄉。

 

客升自西階吊,公拜興哭,康子拜稽顙於位。

 

有司弗辯也。

 

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過也。」

 

辯猶正也。

 

若康子者,君吊其臣之禮也。

 

鄰國之君吊,君為之主,主人拜稽顙,非也,當哭踴而巳。

 

靈公先桓子以魯哀公二年夏卒,桓子以三年秋卒,是出公也。

 

○鄉,許亮反。

 

先,悉薦反。

 

夏,戶嫁反。

 

[疏]「曾子」至「過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不得有二孤,廟不得有二主之事,各隨文解之。

 

○「孔子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者,天有二日,則草木枯萎;

 

土有二王,則征伐不息,《老子》云「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是也。

 

○注「尊喻卑也」者,尊謂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

 

卑謂喪有二孤,廟有二主。

 

喻,明也。

 

尊者,尚不可二,明卑者不二可知也。

 

舉尊以明卑,故云「尊喻卑也」。

 

云「神雖多,猶一一祭之」者,解嘗、禘、郊、社尊無二上之意。

 

以嘗禘之時,雖眾神並在,猶先尊後卑,一一祭之,不一時總祭,故云「尊無二上」也。

 

○「昔者齊桓公亟舉兵,作偽主以行」者,此說二主之由。

 

桓公名小白,作霸主。

 

亟,數也。

 

偽。

 

假也。

 

言作假主以行,而反藏於祖廟,故有二主也。

 

舉兵為南伐楚,北伐山戎,西伐白狄,故云數舉兵也。

 

○「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過也」。

 

○上云「自桓公始」,此不云自季康子始而云康子之過者,此孔子答曾子之時,上去桓公巳遠,二主行來又久,故云「自桓公始也」。

 

康子之過者,正當孔子之時,未知後代行之以以否,不得云自季康子始,但見當時失禮,故云「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過也」。

 

○注「辯猶」至「公也」。

 

○正義曰:若康子者,經云「有司」,謂當時執事之有司,畏季子之威,不敢辯正,故云「若康子者」。

 

若,順也。

 

云「君吊其臣之禮也」者,按《士喪禮》:「君使人吊,主人進中庭,哭拜稽顙成踴。」

 

《喪大記》云:「大夫既殯,君吊,主人門右,北面哭拜稽顙。」

 

今季康子與之同,故云「君吊其臣之禮也」。

 

云「鄰國之君吊,君為之主」者,以賓主尊卑宜敵,故君為主,主則拜賓,康子又拜,故云「非也,當哭踴而巳」,但唯君答拜耳。

 

出公來吊,《春秋》不見經者,蓋為吊而來,非有國之大事,故略而不書於經也。

 

出公輒,是靈公孫也。

 

曾子所問,皆前孤後主。

 

今答前主後孤者,謂齊桓公之時事在前,衛君之事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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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8:52:5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曾子問曰:「古者師行,必以遷廟主行乎?」

 

孔子曰:「天子巡守,以遷廟主行,載於齊車,言必有尊也。

 

今也取七廟之主以行,則失之矣。

 

齊車,金路。

 

○守,手又反,本亦作狩。

 

齊,側皆反,本亦作齋,注及下同;

 

齊車,祭祀所乘金輅也。

 

當七廟五廟無虛主。

 

虛主者,唯天子崩,諸侯薨,與去其國,與祫祭於祖,為無主耳。

 

吾聞諸老聃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

 

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

 

老聃,古壽考者之號也。

 

與孔子同時。

 

藏諸主於祖廟,像有凶事者聚也。

 

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也。

 

○祫音洽。

 

聃,他甘反。

 

老聃,即老子也。

 

祔音附。

 

君去其國,大宰取群廟之主以從,禮也。

 

鬼神依人者也。

 

○從,才用反,下「裨從」、「而從」同。

 

祫祭於祖,則祝迎四廟之主。

 

祝,接神者也。

 

主出廟入廟,必蹕。』

 

蹕,止行也。

 

○蹕音畢。

 

老聃云。」

 

○曾子問曰:「古者師行無遷主,則何主?」

 

孔子曰:「主命。」

 

問曰:「何謂也?

 

孔子曰:「天子諸侯將出,必以幣、帛、皮、圭告於祖禰,遂奉以出載於齊車以行。

 

每捨奠焉,而後就捨。

 

以脯醢禮神,乃敢即安也。

 

所告而不以出,即埋之。

 

反必告,設奠,卒,斂幣、玉,藏諸兩階之間,乃出。

 

蓋貴命也。」

 

[疏]「曾子」至「命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師出當取遷廟主,及幣帛皮圭以行廟無虛主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齊車金路」。

 

○正義曰:按《齊僕》云「掌馭金路」,《大馭》「掌馭玉路」。

 

凡祭祀皆乘玉路,齊車則降一等,乘金路也。

 

「遷廟主行」者,皇氏云「謂載新遷廟之主」,義或然也。

 

○注「老聃」至「名也」。

 

○正義曰:按下文「助葬於巷黨,老聃曰:丘止柩」,又莊子稱孔子與老聃對言,是與孔子同時也。

 

按《史記》云:「老聃,陳國苦縣賴鄉曲仁裡也。

 

為周柱下史,或為守藏史。」

 

鄭注《論語》云:「老聃,周之大史,未知所出。」

 

云「像有凶事者聚也」者,此實凶事而云象者,以凶事生人自聚,今主亦集聚,似生人之聚,故云象也。

 

云「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也」者,《檀弓》云:「卒哭曰成事,謂漸成吉事。」

 

《檀弓》又曰:「明日祔於祖。」

 

是卒哭之事,在祔祭之前。

 

鄭必云「先祔之祭名」者,以卒哭主各反其廟者,為明日祔時,須以新死者祔祭於祖,故祖主先反廟也。

 

○注「祝接神者也」。

 

○正義曰:以其祫祭於祖,是祝之所掌之事,故祝迎四廟之主。

 

若去其國,非祭祀之事,故大宰取群廟之主以從,鬼神依人故也。

 

祫祭於祖,則迎四廟之主,祝主接神,故迎之也。

 

祫,合祭。

 

祖,大祖。

 

三年一祫,謂當祫之年,則祝迎高、曾、祖禰四廟,而於大祖廟祭之。

 

天子祫祭,則迎六廟之主,今言迎四廟者,舉諸侯言也。

 

主出廟入廟必蹕。

 

主謂木主,群廟之主也。

 

主:天子一尺二寸,諸侯一尺。

 

出廟者,謂出已廟而往大祖廟,入廟謂從大祖廟而反還入已廟。

 

若在廟院之外,當主出入之時,必須蹕止行人。

 

若王入大祖廟中,則不可須蹕也,似壓於尊者也。

 

若有喪及去國,無蹕禮也。

 

○「老聃云」,從上「天子崩」以下,至「出廟入廟必蹕」以上,皆是老聃所云,結上義也。

 

○「孔子曰主命」者,孔子言天子諸侯將出,既無遷主,乃以幣帛及皮圭告於祖禰之廟,遂奉以出行,載於齊車,以象受命,故云「主命」。

 

○「將出」至「命也」。

 

○以曾子不解主命之意,故孔子答以主命之義。

 

云天子諸侯將出,必以幣帛皮圭告於祖禰之廟,告訖,遂奉此幣帛皮圭以出於廟,載於齊車金路以行,每至停捨之處,先以脯醢奠此幣帛皮圭,而後始就停捨之處。

 

行還反後,必陳此幣帛皮圭於祖禰主前以告神,又設奠祭既卒,斂此幣帛皮圭,埋諸兩階之間,乃後而出,蓋貴此主命故也。

 

○注「以脯」至「埋之」。

 

○正義曰:經云「每捨奠焉」,以其在路不可恆設牲牢,故知以脯醢也。

 

與殯奠同謂之奠,以其無屍故也。

 

云「所告而不以出,即埋之」者,皇氏云:「謂有遷主者,直以幣、帛告神,而不將幣、帛以出行,即埋之兩階之間。

 

無遷主者,加之以皮圭告於祖禰,遂奉以出。」

 

熊氏以為每告一廟,以一幣玉,告畢,若將所告遠祖幣玉行者,即載之而去。

 

若近祖幣玉,不以出者,即埋之。

 

以其反還之時,以此載行幣玉,告於遠祖,事畢,則埋於遠祖兩階間。

 

其近祖以下,直告祭而巳,不陳幣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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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子游問曰:「喪慈母如母,禮與?」

 

如母,謂父卒三年也。

 

子游意以為國君亦當然。

 

禮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養妾子。

 

孔子曰:「非禮也。

 

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

 

言無服也。

 

此指謂國君之子也。

 

大夫士之子,為庶母慈巳者服小功,父卒乃不服。

 

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喪之。

 

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

 

據國君也。

 

良,善也。

 

謂之慈母,固為其善。

 

國君之妾子於禮不服也。

 

昭公年三十,乃喪齊歸,猶無戚容,是不少,又安能不忍於慈母?

 

此非昭公明矣,未知何公也。

 

○少喪,如字下及注皆同,讀者亦息浪反。

 

今也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

 

若終行之,則有司將書之,以遺後世,無乃不可乎?』

 

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

 

公弗忍也,遂練冠以喪慈母。

 

喪慈母自魯昭公始也。」

 

公之言又非也。

 

天子練冠以燕居,蓋謂庶子王為其母。

 

○遺如字,猶垂反,又於季反。

 

[疏]「子游」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之子喪慈母無服之事。

 

「喪慈母」者,子游之意以。

 

《喪服》:大夫以下,所使妾無子者,養妾子之無母者謂之慈母,喪此慈母,如巳之母。

 

今國君喪其慈母,還如已母,是禮與?

 

○注「如母」至「妾子」。

 

○正義曰:如母,謂父卒三年也。

 

知者,以《喪服》慈母如母,在「父卒三年」章中,故云「謂父卒三年」。

 

若父在之時,則期也。

 

鄭注《喪服》:「大夫妾子,父在為母大功。

 

士之妾子,父在為母期。」

 

則父在為慈母亦當與已母同也」。

 

云「子游意以為國君亦當然」者,鄭知國君者,以下孔子答云「君命所使教子也」。

 

又引魯昭公之事,皆以國君答子游,明子游本問國君也。

 

云「禮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養妾子」者,「禮所云」,謂《喪服》所云「慈母如母」也。

 

按《喪服傳》云:「慈母者何也?

 

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為子。

 

命子曰,女以為母。

 

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如母,死則喪之三年。」

 

必知大夫以下者,以天子諸侯不服庶母,故此云「君命所使,何服之有?」

 

故知此慈母如母,謂大夫以下也。

 

天子諸侯則絕之也。

 

○注「此指」至「不服」。

 

○正義曰:鄭知經指國君之子者,以經云「君命所使教子」,故知謂國君之子也。

 

國君之子尚不服庶母,則國君身不服庶母可知也。

 

云「大夫士之子,為庶母慈已者服小功」者,按《喪服》小功章云:「君子子為庶母慈已者。」

 

傳云:「君子子者,貴人之子也。

 

為庶母何以小功也?

 

以慈已加也。」

 

云「父卒乃不服」者,按《喪服》云:「士為庶母緦。」

 

則大夫之子父沒,為庶母慈已亦緦。

 

此云「父卒乃不服」者,謂不服小功,仍服緦耳。

 

若大夫之子,庶母不慈已者,雖父在亦服緦,故鄭注《喪服》云:「其不慈已則緦可也。」

 

《喪服》注又云:「士之妻自養其子,則不得有庶母慈已。」

 

此云大夫士者,因大夫連言士耳,其實士無庶母慈已者。

 

皇氏云:「有士誤也。」

 

熊氏云:「士之適子無母,乃命妾慈已,亦為之小功。」

 

知者,以士為庶母緦,明士子亦緦,以慈已加小功,故此連言大夫士也。

 

凡諸侯之子適庶皆三母,故《內則》云:「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

 

《內則》據諸侯也。

 

其大夫及公子適妻子亦三母,故《喪服》云:「君子子為庶母慈已小功。」

 

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

 

又注引《內則》三母,是大夫及公子適妻之子為三母,故彼注不云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

 

言君之庶子,內有慈母,又大夫公子適妻子為慈母。

 

小功,則大夫公子之庶子無三母也,但有慈母如母也。

 

○注「據國」至「公也」。

 

○正義曰:前經指國君之子,此經引魯昭公,故云「據國君也」。

 

是國君與其子同也。

 

云「謂之慈母,固為其善」者,《內則》既云擇於諸母寬裕慈惠溫良者以為子師,其次為慈母,此云慈母良,固當是性行善者。

 

云「國君之妾子於禮不服也」者,以《喪服》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故云「於禮不服」。

 

親母尚不服,庶母不服可知。

 

若父卒,得為已母大功也。

 

云「昭公年三十乃喪齊歸」者,按襄三十一年襄公薨,《左傳》云:「昭公十九猶有童心。」

 

是即位時年十九也。

 

昭公十一年,其母齊歸薨而無慼容,是年三十,非少孤也。

 

按《家語》云:「孝公有慈母良。」

 

今鄭云「未知何公」者,鄭不見《家語》故也。

 

或《家語》王肅所足,故鄭不見也。

 

○注「公之」至「其母」。

 

○正義曰:「公之言又非「者,以上云公弗忍、欲喪慈母既為非,今公言「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是公言又非也。

 

云「天子練冠以燕居,綯謂庶子王為其母」者,按鄭注《服問》云「庶子為後、為其母緦。

 

《春秋》有以小君服之者」,故《春秋》母以子貴,其服皆伸。

 

而天子服練冠者、皇氏云:「若適小君沒則得伸。

 

若小君猶在,則其母厭屈,故練冠也。

 

所以不同大夫士為後著緦服,必練冠者,以大夫士為母本應三年,以為後壓屈,故降服緦麻。

 

王侯庶子為母本練冠,故今應練冠,此乃異代之法。」

 

按《喪服》緦麻章云:「庶子為後、為其母緦。」

 

鄭注《服問》云:「庶子為後、為其母緦。」

 

則是周法,天子、諸侯、大夫、士,一也。

 

凡言古者,皆據今而道前代,此經既云古者天子為其母,則是前代可知也。

 

以經無明文,故鄭注云「綯謂庶子上為其母」。

 

綯是疑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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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曾子問曰:「諸侯旅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

 

旅,眾。

 

○幾,居豈反,下同。

 

孔子曰:「四。」

 

「請問之。」

 

曰:「大廟火,日食,後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

 

大廟,始祖廟、宗廟皆然,主於始祖耳。

 

○霑,竹廉反。

 

○如諸侯皆在而日食,則從天子救日,各以其方色與其兵。

 

示奉時事,有所討也。

 

方色者,東方衣青,南方衣赤,西方衣白,北方衣黑。

 

兵未聞也。

 

○衣,於既反。

 

大廟火,則從天子救火,不以方色與兵。」

 

○曾子問曰:「諸侯相見,揖讓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

 

孔子曰:「六。」

 

「請問之。」

 

曰:「天子崩,大廟火,日食,後夫人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

 

夫人,君之夫人。

 

○曾子問曰:「天子嘗、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陳,天子崩,後之喪,如之何?」

 

孔子曰:「廢。」

 

既陳,謂夙興陳饌牲器時也。

 

天子七祀,言五者,關中言之。

 

○禘,大計反。

 

簠音甫,徐方於反,又音蒲。

 

簋音軌。

 

饌,仕戀反,又仕轉反,下同。

 

○曾子問曰:「當祭而日食,大廟火,其祭也如之何?」

 

孔子曰:「接祭而巳矣。

 

如牲至未殺,則廢。」

 

接祭而已,不迎屍也。

 

[疏]「曾子」至「則廢」。

 

○正義曰:此一節論行禮有故,不得終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大廟」至「祖耳」。

 

○正義曰:《公羊傳》云:「周公稱太廟,魯之始祖也。」

 

明諸國皆然。

 

餘廟有火亦廢朝,故云「宗廟皆然」。

 

特云大廟火,是主於始祖而言耳。

 

○注「示奉」至「聞也」。

 

○正義曰:「示奉時事」,解各以其方色。

 

「有所討」,解與其兵也。

 

故諸侯皆在京師者,則從天子救日,為陰侵陽,是君弱臣強之象。

 

「方色者,東方衣青,南方衣赤,西方衣白,北方衣黑。

 

兵未聞」者,《隱義》云:「東方用戟,南方用矛,西方用弩,北方用楯,中央用鼓,所以有所討者,以日食陰侵陽,示欲助天子討陰也,亦備非常。」

 

以彼非正經,故不取也。

 

《穀梁》云:「天子救日,置五麾,陳五兵五鼓。

 

諸侯置三麾,陳三鼓三兵。

 

大夫擊門。

 

士擊柝。

 

言充其陽也。」

 

范寧云:「凡聲陽也。

 

擊鼓為聲,所以助陽壓陰也。」

 

《春秋傳》曰:「日有食之,天子伐鼓於社,責上公也。

 

諸侯伐鼓於朝,退自責也。」

 

《夏書》曰:「辰不集於房,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

 

孔傳曰:「辰,日月所會。

 

集,合也。

 

房,日月所捨,而不合其所捨,食可知也。

 

馳走者,救日之備也。

 

奏猶擊也。」

 

《周禮》有救日之弓,但不知兵之細別,故云「未聞」。

 

○「大廟火,則從天子救火,不以方色與」兵。

 

○以日食是陰之災,故象五方之色,以兵討陰。

 

救火無此義,故不用五方色及兵也。

 

○注「夫人,君之夫人」。

 

○正義曰:此經曰「後夫人之喪」,恐是天子之三夫人,故云「君之夫人」。

 

此大廟火者,亦謂君之大廟,非天子大廟也。

 

知非者,既云「揖讓入門」,無容天子大廟之火赴告即至,故知非王之大廟。

 

假令在後堂朝,方聞火時,過巳久,又不可廢朝,故知非王之大廟也。

 

○注「既陳」至「言之」。

 

○正義曰:知「既陳,謂夙興陳饌牲器時也」者,以下文云「當祭而日食」,則此簠簋既陳,不當祭也。

 

既不當祭時,明是祭前陳饌牲器也。

 

前文云「天子崩,後之喪」與日食、大廟火,其禮皆同。

 

則此簠簋既陳,日食、大廟火亦同也。

 

故下云「如牲至未殺,則廢」是也。

 

牲至巳殺則行接祭,其天子崩,後之喪,牲入雖殺,不可行接祭,以其喪事重故也。

 

云「天子七祀,言五者,關中言之」者,鄭此注以《周禮》言之,《祭法》周天子七祀,諸侯五祀,大夫三祀。

 

五居其中,言是諸侯之法,舉五而言,則上兼七,下通三,欲見天子及大夫其祭皆然,故云「關中言之」。

 

關,通也,謂通取中央而言之。

 

經云「嘗禘」者,謂宗廟之祭也。

 

「郊社」謂天地之祭,舉天地宗廟,則五祀以上之祭皆在其中。

 

孔子曰「接祭而巳矣」者,謂牲至之後,則接祭之也。

 

接,捷也。

 

捷,速也。

 

速而祭之。

 

○注「接祭而巳,不迎屍也」。

 

○正義曰:經云「如牲至未殺,則廢」,此云「接祭」,則牲至巳殺之後也。

 

按《郊特牲》云「既灌然後迎牲」,則迎屍於奧,在未殺牲之前。

 

此經殺牲,後云不迎屍者,凡迎屍之禮,其節有二:一是祭初迎屍於奧而行灌禮,灌畢而後出迎牲,於時筵屍於戶外,殺牲薦血毛,行朝踐之禮,設腥<月閻>之俎於屍前,是一也;

 

然後退而合亨,更迎屍入坐於奧,行饋孰之禮,是二也。

 

此云不迎屍者,直於堂上行朝踐禮畢則止,不更迎屍而入。

 

此謂宗廟之祭,郊社之祭無文,不迎屍亦謂此時也。

 

熊氏云:「郊社五祀,祭初未迎屍之前,巳殺牲也。

 

以其無灌故也。」

 

故《大宰》云:「祀五帝,納享。」

 

注云:「納享謂祭之時。」

 

又《中霤禮》皆為祭奠於主,乃始迎屍,是郊及五祀殺牲在迎屍之前也。

 

則此不迎屍亦得為祭,初不迎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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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九


曾子問第七

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

 

既殯而祭。

 

其祭也,屍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巳矣。

 

自啟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巳葬而祭,祝畢獻而巳。

 

既葬彌吉,畢獻祝而後止。

 

郊社亦然,惟嘗禘宗廟俟吉也。

 

○飯,扶晚反,下同。

 

不侑音又,絕句,下皆放此。

 

酳音胤,又仕覲反。

 

酢,才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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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九


曾子問曰:「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陳,聞天子崩,後之喪,君薨,夫人之喪,如之何?」

 

孔子曰:「廢。

 

亦謂夙興陳饌牲器時也。

 

自薨比至於殯,自啟至於反哭,奉帥天子。」

 

帥,循也。

 

所奉循如天子者,謂五祀之祭也。

 

社稷亦然。

 

○比,必利反。

 

[疏]「天子」至「天子」。

 

○正義曰:天子諸侯祭禮既亡,今《儀禮》唯有大夫士祭禮以言之。

 

按《特牲饋食禮》:「祝延屍於奧,迎屍而入,即延坐,三飯告飽,祝侑屍,屍又飯,至於九飯畢。」

 

若大夫依《少牢饋食》,屍食十一飯而畢,鄭注《少牢》云:「士九飯,大夫十一飯也。」

 

則其餘有十三飯、十五飯也。

 

按此說,則諸侯十三飯,天子十五飯。

 

又按《特牲禮》,屍九飯畢,主人酌酒酳屍,屍飲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飲畢,酌獻祝,祝飲畢,主人又酌獻佐食。

 

此是士之祭禮也。

 

今約此而說天子五祀之祭也。

 

○「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者。

 

○以初崩哀慼,未遑祭祀。

 

雖當五祀,祭時不得行。

 

既殯而祭者,但五祀外神,不可以巳私喪久廢其祭,故既殯哀情稍殺而後祭也。

 

○「其祭也,屍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巳矣」者,今喪既殯,不得純如吉禮,理須宜降殺。

 

侑,勸也。

 

故迎屍入奧之後,屍三飯告飽則止,祝更不勸侑其食,使滿常數也。

 

又熊氏云:「『三飯不酳,不酢而巳矣』,謂迎屍入奧之後,屍三飯即止,祝不勸侑至十五飯,於時塚宰攝主酌酒酳屍,屍受卒爵,不酢攝主,故云『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巳』者,謂唯行此而巳,不為在後餘事也。」

 

○「自啟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者,謂欲葬之時,從啟殯以後,葬畢反哭以前,靈柩既見,哀摧更甚,故云「五祀之祭不行,巳葬而祭,祝畢獻而巳」。

 

「巳葬而祭」者,謂巳葬反哭殯宮畢而行其祭,但既葬彌吉,屍入三飯之後,祝乃侑屍,屍食十五飯,攝主酳屍,屍飲卒爵而酢攝主,攝主飲畢酌而獻祝,祝受飲畢則止,無獻佐食以下之事。

 

所以然者,以葬後未甚吉,唯行此禮而巳。

 

而巳,是語辭也。

 

皇氏云:「巳,止也。」

 

○注「既葬」至「吉也」。

 

○正義曰:經云祝畢獻止,謂祝受獻祭禮,遂畢止,不獻佐食以下。

 

云「郊社亦然」者,《王制》云「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是與五祀同也。

 

趙商問云:「自啟至反哭,五祀之祭不行。

 

注云『郊社亦然』者,按《王制》云『唯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何?」

 

趙商之意,葬時郊社之祭不行,何得有越紼而行事?

 

鄭答:「越紼行事,喪無事時,天地郊社有常日,自啟及至反哭,自當辟之。」

 

鄭言無事者,謂未殯以前是有事,既殯以後未啟以前是無事,得行祭禮,故有越紼行事。

 

鄭云「郊社有常日,自啟至反哭,自當辟之」者,郊社既有常日,自啟反哭,當辟此郊社之日。

 

郊社尊,故辟其日,不使相妨。

 

五祀既卑,若與啟反哭日相逢,則五祀辟其日也。

 

鄭言天地社稷去殯處遠,祭時逾越此紼而往赴之。

 

五祀去殯處近,暫往則還,故不為越紼也。

 

云「唯嘗禘宗廟俟吉也」者,謂為嘗禘之禮以祭宗廟,俟待於吉,故《王制》云「喪三年不祭」是也。

 

其在喪祭郊社之時,其喪所朝夕仍奠,知者,《雜記》云:「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人臣尚爾,明天子得也。

 

○注「帥循」至「亦然」。

 

○正義曰:「帥,循也」,此《釋詁》文。

 

以經云奉循天子。

 

按上天子有祭五祀之文,今云奉循如天子,謂諸侯五祀亦如天子,故云「謂五祀之祭」。

 

是諸侯五祀,如天子五祀也。

 

今此諸侯祭社稷,其遭喪節制與五祀同,故云「社稷亦然」。

 

按天子崩、後喪,諸侯當奔赴,得奉循天子之禮者,諸侯或不自親奔而身在國者,或唯據君薨及夫人之喪,其嗣子所祭,得奉循天子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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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九


曾子問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不得成禮,廢者幾?」

 

孔子曰:「九。」

 

「請問之。」

 

曰:「天子崩,後之喪,君薨,夫人之喪,君之大廟火,日食,三年之喪,齊衰,大功,皆廢。

 

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

 

齊衰異門則祭。

 

其齊衰之祭也,屍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巳矣。

 

大功,酢而巳矣。

 

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巳矣。

 

室中之事,謂賓長獻。

 

○長,知丈反,下文「誄長」同。

 

士之所以異者,緦不祭。

 

然則士不得成禮者十一。

 

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

 

謂若舅,舅之子,從母昆弟。

 

[疏]「曾子」至「行也」。

 

○正義曰:不直云大功以上皆廢,而歷序三年之喪、齊衰、大功者,以曾子問廢者有幾,孔子對云廢者有九,遂歷序九種之事,一一備言。

 

此大夫祭者,謂祭宗廟,故下文云「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是據宗廟也。

 

○注「齊衰異門則祭」。

 

○正義曰:今遭異門,其齊衰之喪祭也。

 

○「屍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巳矣」。

 

○若遭異門齊衰之喪,其祭迎屍入室,但三飯則止。

 

祝更不勸侑使至十一,但三飯耳,則主人酌酒酳屍,屍不酢主人,唯此而巳。

 

○「大功,酢而巳矣」。

 

○大功服輕,祭禮稍備。

 

屍三飯,祝侑至十一飯而止。

 

主人酌酒酳屍,屍酢主人,主人乃停,故云「大功酢而巳矣」。

 

○「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巳矣」。

 

○小功與緦麻,其服轉輕,祭禮轉備,其祭,屍十一飯訖,主人酳屍,屍卒爵,酢主人,主人獻祝及佐食畢。

 

次主婦獻屍,屍酢主婦,主婦又獻祝及佐食。

 

次,賓長獻屍。

 

○若平常之祭,屍得賓長獻爵,則止不舉,待致爵之後,屍乃舉爵。

 

今既喪殺,賓長獻屍,屍飲以酢賓,賓又獻祝及佐食而祭畢止。

 

凡屍在室之奧,祝在室中北廂南面,佐食在室中戶西北面,但主人主婦及賓獻屍及祝、佐食等三人,畢則止,故云「室中之事而巳矣」。

 

若致爵之時,主婦在房中南面,主人獻賓堂上北面,皆不在室中。

 

其室中者,獻屍、祝、佐食耳,故此注云「室中之事,謂賓長獻。」

 

此小功緦麻兼內外。

 

知者,以前文云內喪大功以上廢,則知內喪小功以下不廢也。

 

按《雜記》云:「臣妾死於宮中,三月而後祭之。」

 

此內喪緦麻不廢祭者,此謂鼎俎既陳,臨祭之時,故不廢也。

 

若不當祭時,有臣妾死於宮中,及大夫為貴妾緦,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緦之屬,皆不祭。

 

○「士之所以異者,緦不祭」。

 

○孔子見曾參歷問至大夫,必應及士,故因廣舉士以語之。

 

大夫唯至大功為九,而士又加緦、小功二等,合為十一。

 

此亦謂祭宗廟鼎俎既陳而值喪也。

 

大夫祭值緦、小功,不辨內外,皆不廢祭,而禮則小異耳。

 

士值緦、小功,不辨外內,一切皆廢祭,士輕,故為輕親伸情也。

 

○「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所祭,謂士祭祖禰,而死者巳雖為緦,祖禰於死者無服,鼎俎既陳,則亦祭也。

 

○注「謂若」至「昆弟」。

 

○正義曰:此等於巳雖服緦,而於祖禰則無服。

 

然此皆母親,而得云無服者,祭祀以祖禰為主,母親於巳服緦,於祖禰無服。

 

然此皆母親,以父為主也。

 

其從母,父雖無服,巳為小功。

 

熊氏云:「亦廢祭也。」

 

皇氏云:「以從母,於父無服,不廢祭也。」

 

按經云「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據緦為文,似不關小功,故鄭以緦服解之,皇氏橫加小功,其義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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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九


曾子問曰:「三年之喪吊乎?」

 

孔子曰:「三年之喪,練不群立,不旅行。

 

為其苟語忘哀也。

 

○為,於偽反,下「為彼」、「為親」、「妻為」、「婦為」、「為巳病」皆同。

 

君子禮以飾情,三年之喪而吊哭,不亦虛乎?」

 

為彼哀,則不專於親也。

 

為親哀,則是妄吊。

 

[疏]「曾子」至「虛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身有重服,不得吊人之事。

 

○「君子禮以飾情」,凡行吉凶之禮,必使外內相副,用外之物以飾內情,故云衰以飾在內之情,故冠冕文彩以飾至敬之情,粗衰以飾哀痛之情,所以《三年問》云:「衰服為至痛飾也。」

 

故云「君子禮以飾情」也。

 

○「三年之喪而吊哭,不亦虛乎」者,若身有重服而吊他人,則非飾情,所以為虛也。

 

言虛者,吊與服並虛也。

 

何者?

 

若巳有喪,吊彼而哭哀彼,則忘巳本哀,是巳服為虛也。

 

若心存於巳哀,忘彼而哭彼,則是於吊為虛也。

 

故注云「為彼哀則不專於親也,為親哀則是妄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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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九


曾子問曰:「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

 

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

 

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

 

重喻輕也。

 

私喪,家之喪也。

 

《喪服四制》曰:「門外之治,義斷恩。」

 

○治,直吏反。

 

斷,丁亂反。

 

於是乎有過時而弗除也。

 

君之喪服除,而後殷祭,禮也。」

 

謂主人也。

 

支子則否。

 

○除如字,徐直慮反。

 

[疏]「曾子」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有君親之喪,當隆於君之事,各依文解之。

 

○「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者,答以重喻輕也。

 

「門外之治,義斷恩」,若身有君服,後遭親喪,則不敢為親制服也。

 

「又何除焉」者,謂成喪服為重始,除服為輕末,在親始重之日,尚不獲伸,況輕末之時而可行乎?

 

故云「又何除焉」。

 

「君之喪服除,而後殷祭,禮也」者,殷祭,謂小大二祥祭也。

 

以其禮大,故曰殷也。

 

言初乃為身有君服,不敢為親私除。

 

若君服除後,乃可為親行私喪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也。

 

故盧氏云:「殷祭,盛也。

 

君服除,乃行釋私服之禮。」

 

庾蔚云:「今月除君服,明月可小祥,又明月可大祥,猶若久喪不葬者也。

 

若未有君服之前,私服巳小祥者,除君服後,但大祥而可。

 

巳有君服之時,巳私服或未小祥,是以總謂之殷祭,而不得云再祭。

 

殷,大也。

 

小、大二祥,變除之大祭,故謂之殷祭也。

 

禘祫者,祭之大,故亦謂之殷祭。」

 

但此論大夫士,則不應有禘祫,此殷是釋除之祭也。

 

有殷事則之君所,鄭以為朔月月半薦新之奠,此又比朝夕為大也。

 

各有所指,不嫌殷名同也。

 

○注「謂主人也,支子則否」。

 

○正義曰:主人謂適子仕官者,適子主祭祀,故二祥待除君服而後行也。

 

若支子仕官,雖不得除私服,而其家適子巳行祥祭,庶子於後無所復追祭,故云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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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九


曾子問曰:「父母之喪,弗除可乎?」

 

以其有終身之憂。

 

[疏]「曾子」至「可乎」。

 

○正義曰:曾子又疑云,聖人制變受之期,情禮之殺,使送死有巳,復生有節,是不許人子有不除之喪。

 

若適子除君服後,乃有殷祭之事,如喪久不葬者,此則可解。

 

若庶子除君服後,無復殷祭之事,便是其為父母之服,一生不有除說之事,此於禮許得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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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九


孔子曰:「先王制禮,過時弗舉,禮也。

 

非弗能勿除也,患其過於制也。

 

故君子過時不祭,禮也。」

 

言制禮以為民中,過其時則不成禮。

 

○中如字,又丁仲反。

 

[疏]「孔子」至「禮也」。

 

○據制以答此所以不除意也。

 

孔子言先王制禮,各有時節,若過則不追舉,是禮之意也。

 

○「非弗」至「制也」。

 

○勿猶不也,言今日不追除服者,非是不能除改也。

 

為此不除,正是患其過於聖人之禮制也。

 

○「故君子過時不祭,禮也」。

 

○又引君子過時不舉之事以證之。

 

過時不祭,謂春雨露既濡,君子履之,怵惕思親,思親故設祭。

 

若春時或有事故不得行祭,至夏乃行夏祭,不復追補春祭,是過時不祭,以為禮也。

 

若過時不祭,如適子仕者除君服後,猶得行殷祭。

 

其四時之祭,過時所以不追者,假令春夏祭,本為感春夏而祭,至秋非時,故不追也。

 

且今年春夏雖過時,至明年會應復有春夏,故當時則祭,過時不補前祭。

 

祥非為感時,正是孝子為存親,存親則前後無異,故除君服巳伸孝心也。

 

曾子問曰:「君薨既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

 

孔子曰:「歸居於家,有殷事則之君所,朝夕否。」

 

居家者,因其哀後隆於父母。

 

殷事,朔月月半薦新之奠也。

 

[疏]「孔子」至「夕否」。

 

○殷,大也。

 

孔子答云:君殯既訖,君所無事,父母新喪,故歸於家,以治父母之喪。

 

若君喪有朔月月半薦新大事,則臣之適君所以哭君。

 

若凡常朝夕則不往哭君,唯在家為父母治喪,故云「朝夕否」。

 

若臣有父母之喪,既殯而後有君喪,則歸君所。

 

若父母之喪有殷事之時,則來歸家,平常朝夕則不來,恆在君處。

 

○注「居家」至「父母」。

 

○正義曰:君薨既殯,是君喪在前;

 

殯後親死,是父母喪在後。

 

親喪痛甚,恆居於家,是隆於父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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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08:1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九


曰:「君既啟,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

 

孔子曰:「歸哭而反送君。」

 

言送君,則既葬而歸也。

 

歸哭者,服君服而歸,不敢私服也。

 

[疏]「曰君」至「送君」。

 

○正義曰:曾子上問「既殯」,今問「既啟」,故云「君既啟,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

 

孔子答曰:歸哭父母而反往送君,既葬畢,還來歸家,而治父母之喪。

 

以此言之,父母之葬既啟,而有君之喪,則亦往哭於君所,而反送父母,父母葬畢而居君所。

 

○注「言送」至「服也」。

 

○正義曰:知既葬而歸者,以言送君則葬罷而歸則不待君之虞祭也。

 

其君喪祔與卒哭未知臣往君所與否。

 

云「歸哭者,服君服而歸,不敢私服也」者,謂歸哭父母,猶服君服,不私服也。

 

知不私服者,上文云「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故知不私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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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08:5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九


曰:「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

 

孔子曰:「歸殯,反於君所。

 

有殷事則歸,朝夕否。

 

其哀雜,主於君。

 

大夫室老行事,士則子孫行事。

 

大夫、士其在君所之時,則攝其事。

 

大夫內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

 

謂夫之君既殯,而有舅姑之喪者。

 

內子,大夫妻也。

 

妻為夫之君,如婦為舅姑服齊衰。

 

○適,丁歷反。

 

[疏]「曰君」至「夕否」。

 

○正義曰:前問君既殯及既啟,而有父母之喪。

 

今問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如之何?

 

孔子答曰:歸殯父母訖,反於君所,以殯君恆在君所,家有殷事之時,則暫歸於家。

 

若尋常朝夕,則不得歸也,故云「朝夕否」。

 

盧氏云「歸殯,反於君所」者,人君五日而殯,故可以歸殯父母,而往殯君也。

 

若其臨君之殯日,盧云「歸哭父母而來殯君」,則殯君訖,乃還殯父母也。

 

以此言之,臣有父母之喪,未殯,而有君喪,去君殯日雖遠,祗得待殯君訖而還殯父母,以其君尊故也。

 

○注「其哀雜,主於君」。

 

○正義曰:以君未殯,則君哀重,而父母又喪,是親哀亦重。

 

君與親哀既半相雜,君為尊,故主意於君故尋常恆在君所。

 

○「大夫」至「行事」。

 

○以大夫、士有殷事在君所之時,則在家之朝夕之奠有闕,若朝夕恆在君所之時,則在家朝夕之奠亦闕。

 

奠不可廢,其大夫尊,故遣室老攝行其事;

 

士卑,則子孫攝行其事。

 

○注云「大夫」至「其事」。

 

○正義曰:「大夫內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上文明大夫禮節,此明婦人之進止,君既殯而婦有舅姑之喪。

 

大夫者,卿之總號。

 

內子者,卿之適妻。

 

以前問君薨既殯有父母之喪,此明君既殯後而婦有舅姑之喪,歸居於家,君有殷事之時,亦之君所。

 

云「亦」者,謂亦同其夫也。

 

非但夫往君所,妻亦往君所也。

 

若尋常朝夕,則不往君所。

 

舉此一條,婦同於夫,則君既啟及君未殯而有舅姑之喪,其禮悉同夫也。

 

○注「內子」至「齊衰」。

 

○正義曰:按僖二十四年《左傳》云:「晉趙姬請以叔隗為內子,而巳下之。」

 

叔隗為趙衰妻,是大夫適妻也。

 

若對而言之,則卿妻曰內子,大夫妻曰命婦。

 

若散而言之,則大夫是卿之總號,其妻亦總名為內子。

 

云「妻為夫之君,如婦為舅姑服齊衰」者,此《喪服》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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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09:4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九


賤不誄貴,幼不誄長,禮也。

 

誄,累也。

 

累列生時行跡,讀之以作謚。

 

謚當由尊者成。

 

○誄,力水反,謂謚也。

 

行,下孟反。

 

謚音示,徐又以二反。

 

唯天子稱天以誄之。

 

以其無尊焉。

 

《春秋公羊》說,以為讀誄制謚於南郊,若云受之於天然。

 

諸侯相誄,非禮也。

 

禮當請誄於天子也。

 

天子乃使大史賜之謚。

 

[疏]「賤不」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謚由尊者出之事。

 

「賤不誄貴」,誄,累也。

 

謂賤不得累列貴者之行而為謚,幼不得累列長者之行而作謚,如此是其禮也。

 

所以然者,凡謚如此是其禮也。

 

所以然者,凡謚表其實行,當由尊者所為。

 

若使幼賤者為之,則各欲光揚在上之美,有乖實事,故不為也。

 

○「唯天子稱天以誄之」者,諸侯及大夫其上猶有尊者為之作謚,其天子則更無尊於天子者,故唯為天子作謚之時,於南郊告天,示若有天命然,不敢自專也。

 

○「諸侯相誄,非禮也」者,非但賤不誄貴,平敵相誄,亦為不可,故云「諸侯相誄,非禮也」。

 

既賤不誄貴,按襄十三年《左傳》楚子囊為共王作謚者,春秋亂世不能知禮。

 

此不言君臣兄弟,而言貴賤長幼者,廣包餘人,非唯君臣兄弟而巳。

 

○注「以其」至「南郊」。

 

○正義曰:按鄭之時,說《公羊》者而為此言,故《白虎通》云:「天子崩,大臣之於南郊,稱天以謚之者。

 

為人臣子,莫不欲褒大其君,掩惡揚善,故至南郊,明不得欺天也。」

 

○注「禮當」至「之謚」。

 

○正義曰:按《白虎通》云:「君薨請謚,世子赴告於天子。

 

大子唯遣大夫會葬而謚之。」

 

又《檀弓》云:「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請謚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大夫當請誄於君,則諸侯理當言誄於天子。

 

云「天子乃使大史賜之謚」者,按《大史職》云:「小喪,賜謚。」

 

鄭云:「小喪,卿大夫也。」

 

即大夫言賜之謚明謚,明諸侯之喪亦然。

 

曾子問曰:「君出疆,以三年之戒,以椑從。

 

君薨,其入如之何?」

 

其出有喪備,疑喪入必異也。

 

戒猶備也,謂衣衾也。

 

親身棺曰椑,其餘可死乃具也。

 

○疆,居良反。

 

椑,薄歷反,親身棺謂杝棺也。

 

孔子曰:「共殯服,此謂君巳大斂,殯服,謂布深衣、苴絰、散帶垂,殯時主人所服,共之以待其來也。

 

其餘殯事,亦皆具焉。

 

○共殯音恭,注同;

 

下必刃反。

 

苴絰,七餘反;

 

下大結反。

 

散,息但反。

 

則子麻弁絰,疏衰菲杖,棺柩未安,不忍成服於外也。

 

麻弁絰者,布弁而加環絰也。

 

布弁,如爵弁而用布。

 

杖者,為巳病。

 

○弁,皮彥反。

 

柩,其又反。

 

如爵,如或作加,誤也。

 

為巳音以。

 

入自闕,升自西階。

 

闕謂毀宗也。

 

柩毀宗而入,異於生也。

 

升自西階,亦異生也。

 

所毀宗,殯宮門西也。

 

於此正棺,而服殯服,既塗而成服。

 

殷柩出毀宗,周柩入毀宗,禮相變也。

 

如小斂,則子免而從柩,謂君巳小斂也。

 

主人布深衣,不括髪者,行遠不可無飾。

 

○免音問。

 

入自門,升自阼階。

 

親未在棺,不忍異入,使如生來反。

 

君大夫、士一節也。」

 

[疏]「曾子」至「節也」。

 

○正義曰:此論諸侯出外,死以喪歸之事。

 

○曾子問夫子云:諸侯之君,或出疆朝會,其出之時,以三年之戒,以椑從。

 

戒,備也。

 

謂以三年喪備衣衾之屬,並以椑棺而從。

 

出既有備,今其入也如之何?

 

○注「其出」至「具也」。

 

○正義曰:按《王制》云:「絞紟衾冒,死而後制。」

 

此云戒備,謂衣衾者,熊氏云:「此言三年之戒,謂衣衾之裁。

 

若其造作,死後乃為之。」

 

○云「親身棺曰椑」,按《喪大記》云:「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從外鄉內親身也。」

 

《檀弓》注云:「椑,堅著之言也。」

 

謂椑雖親身,天子椑內猶有水兕,諸侯公椑內猶有兕,諸侯以椑為親身也。

 

云「其餘可死乃具也」,謂除椑之外,大棺與屬,若在家年老,亦死前為之。

 

今出疆椑從,年未老,故大棺等死後乃具也。

 

○「孔子曰共殯服」者,於時大斂之後,主人從柩而歸,則其家豫共主人殯時所著之服,謂布深衣、苴絰、散帶垂也。

 

於時主人從柩在路,以棺柩未安,未忍成服於外,唯著麻弁。

 

麻,布也,謂布弁。

 

布弁之上,而加環絰。

 

○注「此謂」至「具焉」。

 

○正義曰:知此謂大斂者,以下文云「如小斂」,故知此謂巳大斂也。

 

云「殯服謂布深衣苴絰散帶垂」,按《士喪禮》云:「小斂,苴絰、大鬲、散帶垂。」

 

又禮:親始死,布深衣,至成服以來,其服不改。

 

故知殯服,布深衣、苴絰、散帶垂。

 

其首服,崔氏云:「小斂之前,大夫士皆素冠。

 

小斂括髪之後,士則加素冠,大夫加素弁。」

 

云「其餘殯事亦皆具焉」,以殯不可闕,故知具焉。

 

經特云「共殯服」者,舉主人服為重。

 

○「則子麻弁絰,疏衰菲杖」。

 

○身著疏衰,疏衰是齊衰也。

 

足著菲屨,菲謂藨屨也。

 

其身巳病者柱杖。

 

故云「疏衰菲杖」也。

 

○注「棺柩」至「巳病」。

 

○正義曰:按《士喪禮》云「三日成服」,今君喪在外,仍著麻弁疏衰,故知「不忍成服於外也」。

 

云「麻弁絰者,布弁而加環絰也」者,布弁謂吉布十五升,與子游麻衰,及《詩》云「麻衣如雪」同。

 

知加環絰者,《雜記》云「小斂環絰」是也。

 

云「布弁如爵弁而用布」者,按《檀弓》云:「周人弁而葬,殷人哻而葬。」

 

哻是殷之祭冠,明弁絰似周之祭冠,故知爵弁也。

 

云「杖者為巳病」者,以《士喪禮》服、杖同時,今服未成而巳杖,故云「為巳病」也。

 

○「入自闕,升自西階」,謂柩入宮之時,毀殯宮門西邊牆從柩而入。

 

其升堂之時,自西階而升。

 

必西階者,以柩從外來,如似賓客,故就西而升階,就客位也。

 

○注「闕謂」至「變也」。

 

○正義曰:鄭恐是門闕,故云「毀宗」也。

 

謂毀此宗廟之牆。

 

其處空闕,故謂之闕。

 

云「柩毀宗而入,異於生也」,《公羊》定元年「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戊辰,公即位」,正棺於兩楹之間,然後即位」,注云「正棺者,像既小斂夷於堂也」。

 

於此之時,服殯服也。

 

云「既塗而成服」者,謂菆塗既畢,而成服也。

 

○云「殷柩出毀宗,周柩入毀宗,禮相變也」,《檀弓》云:「毀宗躐行,殷道也。」

 

既云毀宗,始云躐行,是先毀宗,後躐行也。

 

是從內而出,故云「殷柩出毀宗」。

 

「如小斂,則子免而從柩」,上之所言,謂大斂之後。

 

此所謂未大斂當小斂以後之節,則子首不著麻弁,身不服疏衰,唯首著免,身著布深衣,而從柩也。

 

○注「謂君」至「無飾」。

 

正義曰:按《士喪禮》,從死至成服,主人皆著深衣,故知小斂主人布深衣也。

 

《士喪禮》云:「小斂,主人髻髪。」

 

今著免者,以在外遠行,不可無飾,故著免也。

 

○「入自門,升自阼階」。

 

○其柩入之時,人自門,不自闕也。

 

升自阼階,不由西階也。

 

故注云「親未在棺」,猶如生也。

 

○「君大夫士一節也」。

 

○言上來從柩之儀,更無尊卑之異,非但君死於道路亦然,諸侯與大夫士一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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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10:4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九


曾子問曰:「君之喪既引,聞父母之喪,如之何?」

 

孔子曰:「遂既封而歸,不俟子。」

 

遂,遂送君也。

 

封當為窆。

 

子,嗣君也。

 

○引,以刃反,下皆同。

 

封音窆,彼驗反。

 

曾子問曰:「父母之喪既引及塗,聞君薨,如之何?」

 

孔子曰:「遂既封,改服而往。」

 

封亦當為窆。

 

改服,括髪、徒跣、布深衣、扱上衽,不以私喪包至尊。

 

○既封,依注音窆,彼驗反。

 

塗音徒。

 

扱,初洽反。

 

衽,而審反,又而鴆反。

 

[疏]「曾子」至「而往」。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葬在路遭父母喪,或父母葬聞君喪之事。

 

○注「遂遂」至「君也」。

 

○正義曰:以經云「遂既封而歸」,今君喪既引在塗而言遂,故知遂送君也。

 

又云「不俟子」,是不待子而先還。

 

若待封墳既畢,必在子還之後。

 

今經云「既封而歸」,非封墳也,故知封當為窆。

 

窆,下棺也。

 

○注「封亦」至「至尊」。

 

○正義曰:禮,親始死笄纚,小斂始括髪。

 

今臣聞君喪即括髪,不笄纚者,若尋常是吉,今忽聞君喪,故去冠而笄纚。

 

今臣有父母之喪,葬在於塗,首先服免,忽聞君喪,若著其笄纚,則與尋常吉同,以首不可無飾,故括髪也。

 

知葬時著免者,以《雜記》云「非從柩與反哭,無免於堩」,故知葬時著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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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九


曾子問曰:「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

 

孔子曰:「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

 

貴祿重宗也。

 

上牲,大夫少牢。

 

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

 

介,副也。

 

不言庶,使若可以祭然。

 

○祝,皇之六反,舊之又反,下同。

 

為,於偽反,下注「為有異居」、「為無曰」同。

 

介音界,副也,下同。

 

[疏]「曾子」至「常事」。

 

○正義曰:此一節論宗子祭用大夫牲之事。

 

「以上」至「之家」。

 

○上牲,謂大夫少牢也。

 

宗子是士,合用特牲。

 

今庶子身為大夫,若祭祖禰,當用少牢之牲,就宗子之家而祭也。

 

以廟在宗子家故也。

 

○注「貴祿」至「少牢」。

 

○正義曰:用大夫之牲,是貴祿也。

 

宗廟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

 

此宗子,謂小宗也。

 

若大宗子為士,得有祖禰二廟也。

 

若庶子是宗子親弟,則與宗子同祖禰,得以上牲於宗子之家而祭祖禰也。

 

但庶子為大夫,得祭曾祖廟,巳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廟。

 

崔氏云:「當寄曾祖廟於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宗子為祭也。

 

若巳是宗子從父庶子兄弟,父之適子,則於其家自立禰廟,其祖及曾祖亦於宗子之家寄立之,亦以上牲,宗子為祭。

 

若巳是宗子從祖庶兄弟,父祖之適,則立祖禰廟於巳家,則亦寄立曾祖之廟於宗子之家,巳亦供上牲,宗子為祭。」

 

此大夫者,謂諸侯大夫,故少牢。

 

知此是諸侯大夫者,以下文云「宗子有罪,居於他國」,言他國則是據諸侯也。

 

以文相連接,故知此大夫是諸侯大夫也。

 

○「祝曰」至「常事」。

 

○宗子祭時,祝告神辭云孝子某。

 

孝子,謂宗子也。

 

某是宗子之名。

 

介子某,介子謂庶子,為大夫者。

 

介,副也。

 

某是庶子名也。

 

薦其歲之常事,告神止稱宗子。

 

其時庶子身在祭位,必知庶子在者,以經云「祭於宗子之家」,是大夫就宗子家而祭也。

 

○注「介副」至「祭然」。

 

○正義曰:上云「庶子為大夫」,此亦當云為庶子某。

 

今云「介子某」者,庶子卑賤之稱,介是副二之義,介副則可祭,故云「使若可以祭然「,故稱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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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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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九


若宗子有罪,居於他國,庶子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

 

此之謂宗子攝大夫。

 

○其祭也,本或此下有」如之何「三字,非也。

 

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綏祭,不配。

 

皆辟正主。

 

厭,厭飫神也。

 

厭有陰有陽,迎屍之前,祝酌奠,奠之且饗,是陰厭也。

 

屍謖之後,徹薦俎敦,設於西北隅,是陽厭也。

 

此不厭者,不陽厭也。

 

不旅,不旅酬也。

 

假讀為嘏。

 

不嘏,不嘏主人也。

 

不綏祭,謂今主人也。

 

綏,《周禮》作「墮」。

 

不配者,祝辭不言「以某妃配某氏」。

 

○厭,本或作懨,於艷反,注下皆同。

 

綏,注作墮,同許垂反,徐又況垂反,注同。

 

辟音避,下同。

 

飫,於去反。

 

謖,色六反,起也。

 

敦音對,又東論反。

 

嘏,古唯反。

 

布奠於賓,賓奠而不舉。

 

布奠,謂主人酬賓,奠觶於薦北。

 

賓奠,謂取觶奠於薦南也。

 

此酬之始也。

 

奠之不舉,止旅。

 

○觶,之豉反,《字林》音支。

 

不歸肉。

 

肉,俎也。

 

謂與祭者留之共燕。

 

○歸如字,徐其位反。

 

與音預。

 

其辭於賓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國,使某辭。』」

辭猶告也。

 

宿賓之辭,與宗子為列,則曰「宗兄」若「宗弟」;

 

昭穆異者,曰「宗子」而巳。

 

其辭若云:「宗兄某在他國,使某執其常事,使某告。」

 

○其辭,如字,告也,下及注同。

 

昭穆,常遙反,下音木,後放此。

 

[疏]「若宗」至「其辭」。

 

○正義曰:此一節以曾子前問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孔子答畢,更為曾子廣陳宗子有罪出居他國、庶子為大夫在家法。

 

其祭之禮,按《少牢饋食》司宮筵於奧,設饌畢,祝酌奠於鉶南,主人西面再拜稽首,祝曰:「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鬣、嘉薦、普淖,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

 

此所謂配也。

 

今攝主則不配。

 

《少牢》又云:「祝出迎屍,屍入,即席坐,而執祝前之觶,而祝命屍挼,屍取菹耎於醢,祭於豆間,及祭黍稷肺等,是謂屍綏祭也。

 

屍飯十一飯訖,主人洗爵酳屍,屍酢主人,主人拜受爵,上佐食取黍、稷、肺授主人,所謂綏祭也。

 

今攝主不綏祭。

 

《少牢》又云:主人左執爵,祝與二佐食取黍以授屍,屍執以命祝,祝受,以東北面,嘏於主人曰「皇屍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於女孝孫」,所謂「嘏」也。

 

今攝主則不嘏也。

 

按《特牲》主人受嘏之後,獻祝及佐食訖,主婦獻屍及祝佐食訖,乃賓長獻屍,屍爵止未飲,主人主婦交相致爵訖,屍乃飲止爵以酢賓,賓飲訖,賓獻祝及佐食,洗酌致於主人主婦訖,主人獻賓,賓酢主人,主人又獻眾賓訖,尊兩壺於阼階東,西方亦如之,主人酌西方之尊以酬賓,主人尊爵於賓之薦北,賓取爵東面奠於薦南,所謂「布奠於賓」也。

 

今攝主,主人奠於薦北,賓取奠於薦南而不舉也。

 

主人獻長兄弟,又獻眾兄弟訖,長兄弟加爵於屍,眾賓長又加爵於屍訖,嗣子舉奠,舉奠訖,賓坐取薦南之爵,酬長兄弟,長兄弟酬眾賓,眾賓酬眾兄弟,所謂「旅酬」。

 

今攝主不旅酬也。

 

《特牲》云「旅酬之後無算爵」,無算爵之後,祝告既成,屍起,主人降,佐食徹屍薦俎,設於西北隅,所謂陽厭。

 

今攝主不為此陽厭也。

 

○注「此之」至「大夫」。

 

○正義曰:《喪服小記》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也。

 

○「攝主不厭祭」。

 

○正義曰:此宗子有罪,出在他國,庶子既為攝主,不敢備禮,故於祭末不為陽厭之祭也。

 

所以不為陽厭者,陽是神之厭飫,今攝主謙退,似若神未厭飫然也。

 

○「不旅」者,謂所將祭旅酬之時,賓奠不舉,不為旅酬也。

 

旅酬是賓主交歡之始,今攝主不敢當正主,故不旅也。

 

○「不嘏,不綏祭」者,嘏是主人受福,綏是將欲受福,先為綏祭。

 

今辟正主,故不敢受嘏,以其不嘏,故不綏祭也。

 

○「不配」者,以祭初,屍未入之時,祝告神辭曰:「以某妃配某氏,備告考妣。」

 

今攝主不敢備禮,略言皇祖而巳。

 

此經所陳,從祭末,然後以次至祭初,逆陳之。

 

必逆陳之者,皇氏云:「以其攝主非正,故逆陳以見義。」

 

○注「皆辟」至「某氏」。

 

○正義曰:以其無屍設饌,欲神之歆饗而厭飫是也。

 

○云「厭有陰有陽」,謂一祭之中,有此兩厭,下文有陰厭有陽厭是也。

 

○云「迎屍」至「陰厭」也。

 

約《少牢特牲禮》文。

 

「祝酌奠」者,謂祝酌奠於鉶南且饗者,祝奠訖,且復以辭饗告神也,是室奧陰靜之處,故云陰厭。

 

屍謖之後,佐食徹屍之薦俎,設於西北隅,得戶明白之處,故曰陽厭。

 

今攝主不厭,謂不陽厭也。

 

所以然者,厭是厭飫,凡厭是神之歆饗。

 

○云「屍謖」至「陽厭也」。

 

其上大夫當自賓屍,故《少牢禮》無陽厭也。

 

下大夫不賓屍,有陽厭也。

 

其天子諸侯,明日乃為繹祭,亦有陽厭也。

 

故《詩》云:「相在爾室,尚不愧於屋漏。」

 

謂天子之禮。

 

天子既爾,諸侯亦然。

 

此謂下大夫攝也。

 

禮有陽厭,以其攝主,故闕陽厭。

 

若上大夫本無陽厭可闕,知此不厭者不陽厭。

 

此皆逆陳,於祭末者先言,故知不陽厭也。

 

云「假讀為嘏」至「主人也」,以古旁之嘏,是福慶之辭。

 

《少牢》云「嘏於主人」,嘏字古旁為之。

 

祭禮,唯主人受嘏,故知不嘏,不嘏主人也。

 

云「不綏祭,謂今主人」者,謂欲食之時,先減黍稷牢肉,而祭之於豆間,故曰綏祭。

 

屍與主人俱有綏祭,今攝主則不綏也。

 

所以然者,凡將受福,先為綏祭。

 

今辟正主,不敢受福,故不綏也。

 

若綏,《少牢禮》云,祝出迎屍,屍入即席坐,而祝命屍綏祭,屍取菹及黍稷肺祭於豆間,是謂之綏祭。

 

綏是減毀之名,屍與主人俱有綏祭也。

 

云「今主人」者,謂今攝主人也。

 

云「綏,《周禮》作墮」者,以綏是綏安之義,墮是減毀之名,故從於《周禮》墮為正。

 

《守祧》云「既祭則藏其隋「是也。

 

○云「不配者」至「某氏」。

 

○謂祝辭直言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不云以某妃配某氏。

 

某氏者,其妃之姓也。

 

若云某妃,姜氏、子氏之類也。

 

○「布奠」至「不舉」。

 

○謂主人酬賓之時,賓在西廂東面,主人布此奠爵於賓之北。

 

○「賓奠而不舉」者,賓坐取薦北之爵,奠於薦南而不舉,用以酬兄弟,此則不旅酬之事。

 

而更別言者,以上文總云祭祀是主人之事,自此以下,更別論賓禮有闕,故重言之。

 

○注「布奠」至「止旅」。

 

○正義曰:此皆《特牲禮》文。

 

云「此酬之始也」者,按《特牲禮》云:「賓奠之後,主人獻眾兄弟內兄弟訖,乃行旅酬」,故云「此酬之始也」。

 

云「奠之不舉,止旅」者,謂止旅酬之事而不為也。

 

○「不歸肉」者,歸,饋也,謂不歸俎肉於賓也。

 

○注「肉俎」至「共燕」。

 

○正義曰:賓客正祭,諸助祭之賓客,各使歸俎。

 

今攝主不敢饋俎肉於賓,故注云「諸與祭者留之共燕」。

 

○「其辭」至「某辭」。

 

○正義曰:非但祭不備禮,其將祭之初,辭告於賓,與常禮亦別。

 

云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國,不得親祭,故使某執其常事,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辭」。

 

○注「辭猶」至「之辭」。

 

○正義曰:云「宿賓之辭」,按《特牲》云:「乃宿屍。」

 

注云:「宿讀為肅。

 

肅,進也。

 

進者,使知祭日當來。」

 

下云宿賓,故云「宿賓之辭」。

 

○云「與宗子為列」至「而巳」。

 

○若同列者,云宗兄若宗弟;

 

其昭穆異者,宗子雖祖父及子孫之行,但謂之宗子,故云「而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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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14:0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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