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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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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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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7:51:1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七


歲且更始,專而農民,毋有所使。

 

而猶女也。

 

言專一女農民之心,令之豫有志於耕稼之事,不可徭役。

 

徭役之,則志散失業也。

 

○女音汝。

 

令,力呈反。

 

[疏]「歲且」至「所使」。

 

○正義曰:此脩《月令》之人,為國家戒令之法。

 

此月既終,歲且更始。

 

而,女也。

 

言在上專一女農之事,無得興起造作,有所使役也。

 

此是制禮者總為約戒之辭。

 

此《月令》之內,不云乃命某官之屬者,皆是禮家總禁也。

 

他皆仿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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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7:51:4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七


天子乃與公、卿、大夫共飭國典,論時令,以待來歲之宜。

 

飭國典者,和六典之法也。

 

《周禮》以正月為之,建寅而縣之。

 

今用此月,則所因於夏殷也。

 

○縣音玄。

 

[疏]注「飭國」至「殷也」。

 

○正義曰:經云「共飭國典」,調和飭正之,故云「和六典之法」。

 

「六典」者,則治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是也。

 

云「《周禮》以正月為之,建寅而縣之」者,按《大宰職》云「正月之吉始和布治」,《小宰》云「正歲而觀治象之法」是也。

 

云「今月此月,則所因於夏殷」者,不用周法,故知因於夏殷,以王者損益,不出三代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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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7:52:1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七


乃命太史次諸侯之列,賦之犧牲,以共皇天、上帝、社稷之饗。

 

此所與諸侯共者也。

 

列國有大小也。

 

賦之犧牲,大者出多,小者出少。

 

饗,獻也。

 

[疏]「乃命」至「之饗」。

 

○正義曰:此至「之饗」,皆命大史也。

 

列,次也。

 

來歲方祭,祀須犧牲,犧牲出諸侯之國,國有大小,故命大史書列之,以共賦也。

 

諸侯同王南面,專王之土,故命之出牲,以與王共事天地也。

 

既漫言諸侯,則異姓同姓俱然也。

 

「賦之犧牲」者,賦稅出也,次之隨國大小而出之也。

 

「以共皇天」者,賦牲所共也。

 

「皇天」,天皇大帝也。

 

「上帝」者,靈威仰五帝也。

 

「社稷」者,王之社稷也。

 

諸侯乃自有社稷,而始封亦割王社土與之,故賦牲共王社稷也。

 

享,獻也。

 

出牲以共獻於上帝諸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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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7:52:4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七


乃命同姓之邦,共寢廟之芻豢。

 

此所以與同姓共也。

 

芻豢,猶犧牲。

 

[疏]「乃命」至「芻豢」。

 

○正義曰:芻豢猶犧牲也。

 

皇天社稷,與天下共之,故通賦天下國家也。

 

寢廟先王,與同姓國共之,故別又命同姓國共之也。

 

言芻乃是牛羊,而又云豢,則是犬豕也。

 

天地不用犬豕,社稷大牢乃有豕而不用犬,故沒其芻豢,而徒云天地犧牲也。

 

宗廟備六牲,故云「芻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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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7:53:2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七


命宰,歷卿大夫至於庶民,土田之數,而賦犧牲,以共山林名川之祀。

 

此所與卿、大夫、庶民共者也。

 

歷猶次也。

 

卿大夫采地亦有大小,其非采地,以其邑之民多少賦之。

 

[疏]「命宰」至「之祀」。

 

○正義曰:宰,小宰也。

 

歷亦次也。

 

卿大夫,謂畿內有采地者,歲終又小宰列次畿內之地大小,並至於庶民受田,准土田多少之數,賦之犧牲,以共山林名川之祀。

 

不云士者,上舉卿大夫,下舉庶民,則士在其中,省文耳。

 

注云「此所與卿大夫庶人共之」,則各賦稅之,卿大夫出其采地賦稅,無采地出其邑之賦稅,庶人無邑,出其賦稅以與邑宰,邑宰以共上,是庶人亦出賦也。

 

故下云「凡在天下九州之人,無不咸獻其力」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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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7:53:3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七


凡在天下九州之民者,無不咸獻其力,以共皇天、上帝、社稷、寢廟、山林、名川之祀。

 

民非神之福不生,雖有其邦國采地,此賦要由民出。

 

[疏]注「民非」至「民出」。

 

○正義曰:「雖有其邦國采地,此賦要由民出」者,有邦國,諸侯;

 

有采地,謂卿大夫,賦稅所來,皆由民出。

 

必由民者,以經中云「天下九州之民」,不云諸侯卿大夫,獨云民,故鄭云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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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7:54:0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七


季冬行秋令,則白露蚤降,介蟲為妖,戌之氣乘之也。

 

九月初尚有白露,月中乃為霜。

 

丑為鱉蟹。

 

四鄙入保。

 

畏兵辟寒象。

 

○辟,毗異反。

 

[疏]「白露」至「入保」。

 

○正義曰:「白露早降」,天災。

 

「介蟲為妖」,地災。

 

「四鄙入保」,人災。

 

○注「丑為鱉蟹」。

 

○正義曰:按陰陽式法,丑魚鱉蟹。

 

季冬建丑,而行秋令,丑氣失,故云「介蟲為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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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7:59:1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七


行春令,則胎夭多傷,辰之氣乘之也。

 

天,少長也。

 

此月物甫萌牙,季春乃句者畢出,萌者盡達。

 

胎夭多傷者,生氣早至,不充其性。

 

○胎,吐來反。

 

夭,烏老反,注同。

 

少長,上詩召反,下丁丈反。

 

句,古侯反。

 

國多固疾,生不充性,有久疾也。

 

命之曰逆。

 

眾害莫大於此。

 

[疏]「胎夭」至「曰逆」。

 

正義曰:「胎夭多傷,國多固疾,命之曰逆」,皆人災也。

 

○注「辰之」至「其性」。

 

○正義曰:云「此月物甫萌牙,季春乃句者畢出,萌者盡達」者,甫,始也。

 

此十二月萌者始牙,至三月乃出達地上也。

 

云「胎夭多傷者,生氣蚤至,不充其性」者,三月之氣在十二月內至,故胎萌而暴長出,既性不得充滿,所以多傷也。

 

○注「眾害莫大於此」。

 

正義曰:以胎夭既傷,國多固疾,眾種之害,莫大於此,故經云「命之曰逆」。

 

命猶名也。

 

言名此曰特逆之事,謂惡之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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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7:59:5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七


行夏令,則水潦敗國,時雪不降,冰凍消釋。

 

未之氣乘之也。

 

季夏大雨時行。

 

○消釋如字,一本作液,音亦。

 

[疏]「水潦」至「消釋」。

 

○正義曰:「水潦敗國,時雪不降」,天災也。

 

「冰凍消釋」,地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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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8:01:1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曾子問第七

陸曰:「曾子,孔子弟子曾參也。

 

以其所問多明於禮,故著姓名以顯之。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云:「名為《曾子問》者,以其記所問多明於禮,故著姓名以顯之。

 

曾子,孔子弟子曾參。

 

此於《別錄》屬《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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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8:02:3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曾子問曰:「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

 

孔子曰:「卿、大夫、士從攝主,北面於西階南。

 

變於朝夕哭位也。

 

攝主,上卿代君聽國政。

 

大祝裨冕,執束帛,升自西階,盡等,不升堂,命毋哭。

 

將有事,宜清靜也。

 

裨冕者,接神則祭服也。

 

諸侯之卿大夫所服裨冕,絺冕也、玄冕也。

 

士服爵弁服。

 

大祝裨冕,則大夫。

 

○大祝音泰,下文注「大祝」、「大宰」、「大宗」、「大廟」、「大史」皆同此音。

 

祝,之六反,《說文》云:「祝,祭主贊詞者。」

 

裨,婢支反。

 

毋音無,本亦作無。

 

絺,知裡反,本又作希,徐張履反。

 

祝聲三,告曰:『某之子生,敢告。』

 

聲,噫歆警神也。

 

某,夫人之氏也。

 

○祝,之六反,下同,徐之又反。

 

三,息暫反,又如字,下「聲三」、「及三」、「者三」皆放此。

 

噫,於其反。

 

歆,許金反。

 

警,居領反。

 

升,奠幣於殯東几上,哭降。

 

幾筵於殯東,明繼體也。

 

眾主人、卿、大夫、士、房中皆哭,不踴。

 

眾主人,君之親也。

 

房中,婦人。

 

盡一哀,反位,遂朝奠。

 

反朝夕哭位。

 

小宰升,舉幣。

 

所主也,舉而下,埋之階間。

 

[疏]「曾子」至「舉幣」。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薨而世子生告殯之事,各隨文解之。

 

○「君薨而世子生」者,按《聘禮》云:「子即位不哭。」

 

《公羊》云:「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

 

此既君薨仍稱世子者,以其別於庶子,又用世子之禮告殯,故雖君薨,猶稱世子,異於《春秋》之例。

 

按《左傳》桓六年「子同生」,賈、杜注云:「不稱大子者,書始生。」

 

此亦始生而稱世子者,彼為父在始生未命,故直云子;

 

此是君薨初生,則舉以世子之禮,故云「世子」也。

 

熊氏云:「下稱奠幣於殯東,則此告世子生,謂既殯以後,若未殯之前,則世子生亦不告。」

 

凡天子諸侯稱世子,《春秋經》稱王世子、曹世子是也。

 

卿大夫以下謂之適子,《喪服》云「大夫之適子」是也。

 

若在喪,諸侯之子亦稱適子,《檀弓》云「君之適長殤」是也。

 

天子諸侯亦謂之大子,則《王制》云「王大子」,及《檀弓》云「大子申生」是也。

 

塚子則上下通名,故《內則》云「其非塚子,則皆降一等」,注則言天子以下至庶人,是其通名也。

 

其《春秋三傳》世子之例,煩而不要,今所不用也。

 

○「孔子」至「北面」。

 

○此論卿大夫士等皆衣衰服也。

 

「攝主,上卿代國政」者,卿大夫士等皆衣衰服北面。

 

文不言者,以下文云「大祝裨冕」,明卿大夫等不裨冕也。

 

○「於西階南」。

 

注「變於朝夕哭位也」。

 

○正義曰:按《喪大記》云:「君之喪既正屍,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

 

又《士喪禮》:「朝夕哭,丈夫即位於門外,西面北上。

 

外兄弟在其南,南上。

 

賓繼之,北上。

 

若其門內位,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

 

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

 

是朝夕內外哭位,皆在東方也。

 

今乃從攝主北面於西階南,故云「變於朝夕哭位也」。

 

必於西階南者,以將告殯,近殯位故也。

 

若君喪大斂,《喪大記》云「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北面」者,彼斂故升堂,非朝夕哭位。

 

此為告世子生,故在堂下。

 

○「大祝」至「毋哭」。

 

○大祝,以大夫為之,祝主接神,故服裨冕。

 

裨冕,祭服也。

 

以其將告神,故執束帛。

 

執,持也。

 

束帛,十端也。

 

端則二丈,鬼神質,故用偶數也。

 

鬼神以丈八尺為端,鬼神之道,陰陽不測,故用陰陽之數求之,一丈象陽,八尺法陰,十端、六玄、四纁、五兩、三玄、二纁。

 

纁是地色,玄是天色也。

 

欲往告殯,故升自西階。

 

若於堂下告,則大遠,堂上告,則大近殯,故升階,盡等級,即不升堂,將有告事宜靜,故命毋哭。

 

○注「裨冕」至「大夫」。

 

○正義曰:卿大夫所服裨冕,絺冕也。

 

按《覲禮》「侯氏裨冕」,鄭注云:「裨冕者,衣裨衣而冠冕也。

 

裨之為言埤也。

 

天子六服,大裘為上,其餘為裨,以事尊卑服之,而諸侯亦服焉。」

 

又注云:「袞衣者,裨之上也。」

 

則裨唯據衣也。

 

言服裨衣而著冕,故云「裨冕」。

 

言裨者,取其繢繡。

 

云「諸侯之卿大夫所服裨冕,絺冕也、玄冕也」者,此言五等諸侯孤卿大夫,唯絺冕而下。

 

以上諸侯薨,兼五等,故總解其臣服。

 

此卿,兼公孤卿也。

 

若孤卿則絺冕,若三命再命卿大夫服玄冕。

 

故《周禮•司服》云:「孤自絺冕而下,卿大夫自玄冕而下。」

 

又《大宗伯》云:「再命受服。」

 

鄭注云:「受玄冕之服,列國之大夫,於子男為卿。

 

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也。」

 

是孤則絺冕,卿與大夫皆玄冕。

 

《周禮》謂三孤六卿為九卿,總云謂卿四命,是卿名通於孤也。

 

云「士服爵弁服」者,以天子大祝是大夫,諸侯則無文,若是士則爵弁。

 

今經云「大祝裨冕」,故云「則大夫」。

 

○「祝聲」至「敢告」。

 

○聲謂噫歆之聲三,所出警神也。

 

言若夫人某氏之子生,以告殯之辭也。

 

○注「聲,噫歆警神也」。

 

○正義曰:直云祝聲,不知作何聲。

 

按《論語》云:「顏淵死,子曰:噫,天喪予!」

 

《檀弓》云:「公肩假曰:噫!」

 

是古人發聲多云噫,故知此聲亦謂噫也。

 

凡祭祀神之所享謂之歆,今作聲欲令神歆享,故云「歆警神也」。

 

○「升奠幣於殯東几上,哭降」者,謂告殯竟,執束帛者,升堂奠置所執之幣於殯東幾筵上,畢,遂哭,哭竟而降階也。

 

○注「幾筵」至「體也」。

 

○正義曰:按阮諶《禮圖》云:「幾長五尺,高尺二寸,廣二尺。」

 

皇氏云:「《周禮》天子下室喪奠有素幾,不云殯宮有幾,而諸侯雖無文,當與天子同。

 

而大夫士,葬前下室並無幾,降於人君也。

 

並葬後殯宮皆有幾。

 

人君未葬前,而於下室有素幾,其殯宮無幾。

 

今世子生既告,權移下室之幾於殯東,告於繼體,異常日。」

 

庾氏云:「未虞,施幾筵常於下室,然殯宮幾筵,為朝夕之奠,常在不去。

 

今更特設幾筵於殯宮東者,特異其事,以為世子之生,故鄭云『幾筵於殯東,當明繼體也』。」

 

今按《既夕禮》,燕養饋羞如他日,則下室所供之物如平常,皆用吉物。

 

即今之告靈,不得有素幾。

 

又《司幾筵》云:「凡喪事,右素幾。」

 

注云:「喪事,謂凡奠也。」

 

又云:「凶事仍幾。」

 

注云:「凶事,謂凡奠,幾朝夕相因,喪禮略。」

 

以此推之,即素幾。

 

是殯宮朝夕設奠之幾,不在下室,而庾、皇等以為素幾設於下室,未審何以知之,其義非也。

 

熊氏以為天子諸侯在殯宮則有幾筵,大夫士大斂有席,虞始有幾。

 

然殯宮幾筵為朝夕之奠,常在不去。

 

今更特設幾於殯東,當明世子是繼體之貴,故於常幾筵之外,別特設之。

 

考三家之說,熊以為是,皇、庾以為非。

 

○注「眾主」至「婦人」。

 

○正義曰:知者,按《喪大記》云:「君將大斂,父兄堂下北面。」

 

父兄即君之親。

 

又云:「外宗房中南面。」

 

故云「房中,婦人」。

 

○注「反朝夕哭位」。

 

○正義曰:按《士喪禮》每日之旦,於朝夕哭位先哭,而後行朝奠,朝奠了又哭。

 

今因西階前哭畢,反此朝夕哭位,於位不更哭,即行朝奠禮,謂一時兼哭兩事,故云遂朝奠。

 

按《士喪禮》尋常朝奠,皆先哭後奠。

 

皇氏云「尋常先奠後哭,此謂告世子生,故先哭後奠」,其義非也。

 

○注「所主」至「階間」。

 

○正義曰:所以小宰舉幣,幣是小宰所主,故云「所主也」。

 

故《周禮•小宰職》云「凡祭祀贊王幣爵之事,喪竟受其含襚幣玉之事」是也。

 

必知埋之階間者,下文云「師行主命,反必告,設奠卒,斂幣玉,藏諸兩階之間」,故知此幣亦埋之階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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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三日,眾主人、卿、大夫、士如初位,北面。

 

三日,負子日也。

 

初告生時。

 

大宰、大宗、大祝皆裨冕,少師奉子以衰,祝先,子從,宰、宗人從,入門,哭者止。

 

宰、宗人,詔贊君事者。

 

○少,升召反,下「少喪」並注同。

 

奉,方勇反,下注「奉者」同。

 

衰,七雷反,下同。

 

從,才用反,下同。

 

子升自西階,殯前北面,祝立於殯東南隅。

 

祝聲三,曰:『某之子某,從執事敢見。』

 

子拜稽顙,哭。

 

奉子者拜哭。

 

○見,賢遍反,下「而見」、「伯父廟見」、「旅見」同。

 

祝、宰、宗人、眾主人、卿、大夫、士,哭踴,三者三,降東反位,皆袒。

 

子踴,房中亦踴,三者三,襲衰杖。

 

踴、襲、衰、杖,成子禮也。

 

亦出。

 

亦謂朝奠。

 

大宰命祝史,以名遍告於五祀山川。」

 

因負子名之,喪於禮略也。

 

○遍音遍,下同。

 

[疏]「三日」至「山川」。

 

○正義曰:此一節論世子生巳三日,名之以名見於殯之禮,各依文解之。

 

○三日之朝,自眾主人以下,悉列西階下,列位如初日子生之義也。

 

以子自為主,故不云從攝主也。

 

○注「三日」至「生時」。

 

○正義曰:按《內則》云:「國君世子生,告於君三日,卜士負之。」

 

此亦生則告君,三日負之,但告時直負之而巳。

 

子未見君,至三月為名之時,則始見之也。

 

今既在喪,禮略,於負子之時則見也。

 

此不用束帛者,初告生巳用,今既禮殺,故不用也。

 

云「初告生時」者,以經云「如初」,恐初是朝夕哭位,故以初為告生時也。

 

必知告生時者,以告生時北面於西階南,此亦云「北面」,故知是告生時也。

 

○「大宰大宗大祝皆裨冕」。

 

○大宰是教令之官,大宗是主宗廟之官,初不裨冕,今得裨冕者,以為奉子接神,故服祭服。

 

此大宰、大宗等亦從子升堂,故下文云「祝宰宗人降東反位」。

 

既言降,明其時當在堂。

 

此經不云升堂者,文不具耳。

 

○「少師奉子以衰」者,少師主養子之官,又奉子,故與子皆著衰也。

 

皇氏及王肅云:「謂以衰衣而奉之。」

 

崔氏云:「諸侯五日而殯,殯而成服。

 

此三日而衰者,喪巳在殯,異於未殯也。」

 

○「祝先子從」者,祝主接神,故先進也。

 

少師奉子,次從祝也。

 

○「宰宗人從」者,大宰大宗,為詔告贊君事,故次從在後也。

 

○「入門哭者止」者,入門,是入殯宮門也。

 

眾主人及諸臣並巳先列位而哭,今祝、宰、宗三人將子入門見,故命門內在位者止哭也。

 

前告是初生日,哀甚,故祝升階,乃命止哭。

 

今三日哀巳微殺,故子入門而哭則止也。

 

○注「宰宗」至「事者」。

 

○正義曰:上云「大宰大宗」,此直云「宰宗人」者,皇氏云:「宰則大宰,宗人則大宗也。」

 

此祝先子從者,同吉祭之禮,故特牲、少牢,皆祝前主人後,若凶祭,則主人前,祝在主人後,《士虞禮》是也。

 

今此亦凶祭而祝在先者,以其告神故也。

 

○「子升」至「顙哭」。

 

○「子升自西階」者,謂世子不忍從先君之階升,故由西階升。

 

於時大宰、大宗及祝亦升,不言從者,以子為主,故略而不言也。

 

「殯前北面」者,殯以東為前,謂當殯之東,稍南北面也。

 

○「祝立於殯東南隅」者,祝在子之西,而北面當殯之東南,故云「殯東南隅也」。

 

其宰及宗人,皇氏云:「以次立於子之東階北面,若其須詔相之時,或就子前而西面也。」

 

○「祝聲三」者,亦謂警神也。

 

前告生哀甚,故盡階不升堂,此見子須近殯,故進立於殯東南隅。

 

既警神之後,祝乃告曰:夫人某氏之子某,從執事宰、宗人等敢見。

 

告訖,奉子之人拜而稽顙,乃哭。

 

不踴者,未即位故也。

 

皇氏云:「於時未立子名,不得云某氏之子某從執事。

 

下有『某』字者,誤也。」

 

今按定本及諸本皆有「某」字,子升堂之時,大宰即位立名,告殯云:某之子某。

 

○「祝宰」至「衰杖」。

 

○「祝宰宗人卿大夫士哭踴,三者三」,此等以子稽顙哭,故亦祝宰宗人在堂上北面哭,眾主人、卿、大夫、士俱在西階下北面哭,為踴。

 

每踴三度為一節,如此者三,故云「三者三」。

 

○「降東反位」者,堂上皆降反東,在下者皆東,反朝夕哭位。

 

降者,謂降自西階也。

 

皆袒者,以初堂上堂下之哭非正位,故不袒。

 

今反朝夕哭位,故皆袒。

 

○「子踴,房中亦踴」者,以上文子不踴,房中亦不踴,至此乃踴,故云「子踴,房中亦踴」。

 

明祝、宰、宗人、眾主人及卿、大夫、士反位,亦皆踴也。

 

當子踴之時亦袒也,故下注云「踴襲衰杖,成子禮也」。

 

既云襲,明初時袒也。

 

皇氏云:「子踴不袒。」

 

若然,子初不袒,何得後有襲乎?

 

皇氏說非也。

 

○注「亦謂朝奠」。

 

○正義曰:恐是見子,故為奠祭,故云「亦謂朝奠」。

 

以告生之時,遂朝奠,故云「亦謂朝奠」。

 

知非特奠者,在殯無特告奠之法故也。

 

○注「因負」至「略也」。

 

○正義曰:按《內則》及《左傳》桓六年皆三月乃名之。

 

今此因負子三日即名之,以喪事促遽,於禮簡略,不暇待三月也。

 

上見殯之時,既以名告,故云「某之子某」。

 

鄭於此乃解名者,以經有名文,而遂解之,非謂告山川之時始作名也,若依皇氏以見殯後乃作名,故鄭於此解之。

 

曾子問曰:「如巳葬而世子生,則如之何?」

 

孔子曰:「大宰、大宗從大祝而告於禰。

 

告生也。

 

○禰,本又作爾,乃禮反。

 

三月,乃名於禰,以名遍告及社稷、宗廟、山川。」

 

[疏]「曾子」至「山川」。

 

○正義曰:此一節因前論問君未葬而世子生,今更問巳葬後世子生之禮。

 

○「大宰、大宗從大祝而告於禰」者,禰父殯官之主也。

 

既葬訖,殯無屍柩,唯有主在,故告於主,漸神事之故也。

 

同廟主之名,故曰禰也。

 

然直云三人告禰,不云「攝主」者,葬時攝主巳弁絰葛以交神明,葬竟又服受服,喪之大節更畢,攝主亦無復有此事,故子生,則攝主不復與群臣列位西階下,故自還依大宰之禮,與大宰大宗從大祝裨冕,而告殯官中主也。

 

不云:「裨冕」者,未葬尚裨冕,葬後不言自顯也。

 

不云「束帛」者,凡告必制幣,從之可知也。

 

不言「盡階不升」者,三人例是升者,非不升也。

 

不言「某之子生敢告」者,亦自可知也。

 

「三月乃名於禰」者,葬後神事之,故依平常之禮,三日不見也。

 

三月乃見,因見乃名,故云「乃名於禰」也。

 

從見之人,與告生不異,故不重言也。

 

雖三日不見,其成服衰絰,自依常禮也。

 

○「以名遍告及社稷宗廟山川」者,名於禰既畢,宰亦命祝史遍告也。

 

不言宰命祝史,從可知也。

 

又前不云「社稷宗廟」,此不云「五祀」,相互明也。

 

王肅云:「前三日名之。

 

君云未葬當稱子某,故三日因名之。

 

此經既葬稱子,不稱名,故三月乃名也。」

 

鄭云:「稱世子生,喪在殯,告五祀山川耳。

 

五祀:殯宮之五祀,山川國鎮之重,不可不告,故越社稷告之。

 

既葬而世子生,三月而名,葬後三月,於禮巳祔廟,故告可及廟。

 

廟與社稷相連,不得不告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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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孔子曰:「諸侯適天子,必告於祖,奠於禰。

 

皆奠幣以告之,互文也。

 

冕而出視朝。

 

聽國事也。

 

諸侯朝天子,必裨冕,為將廟受也。

 

裨冕者,公袞,侯伯鷩,子男毳。

 

○朝,直遙反,注及下同。

 

為,於偽反,下「為事」同。

 

袞,古本反。

 

鷩,必列反。

 

毳,昌銳反。

 

命祝史告於社稷、宗廟、山川。

 

臨行,又遍告宗廟,孝敬之心也。

 

乃命國家五官而後行。

 

五官,五大夫與事者,命者,敕之以其職。

 

道而出,祖道也。

 

《聘禮》曰「出祖釋軷祭酒脯也」。

 

○軷,步末反。

 

告者五日而遍,過是非禮也。

 

既告,不敢久留。

 

凡告用牲幣,反亦如之。

 

牲當為「制」字之誤也。

 

制幣一丈八尺。

 

○牲幣,依注牲音制。

 

諸侯相見,必告於禰。

 

道近,或可以不親告祖。

 

朝服而出視朝。

 

朝服為事故也。

 

命祝史告於五廟,所過山川。

 

山川所不過則不告。

 

貶於適天子也。

 

亦命國家五官,道而出。

 

反必親告於祖禰,乃命祝史告至於前所告者,而後聽朝而入。」

 

反必親告祖禰,同出入禮。

 

[疏]「孔子」至「如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朝天子將出之禮。

 

不云「曾子問」,直云「孔子曰」者,以此與上事連文。

 

上既云「以名遍告社稷宗廟」,因論出朝告祖禰之事,此乃因上起文也。

 

此篇之內,時有如此,故下「曾子問云:『除喪則不復禮乎。』

 

孔子曰:『祭過時不祭,禮也。

 

又何反於初?』」

又云:「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

與此相類。

 

云「告於祖」,亦告於禰也。

 

言「奠於禰」,亦奠於祖也。

 

○「冕而出視朝」。

 

○裨冕,謂裨衣而冕。

 

裨衣者,公袞,侯伯鷩,子男毳,視朝詔聽事也。

 

○注「聽國」至「受也」。

 

○正義曰:聽國事,解經視朝之事,云「諸侯朝天子必裨冕,為將廟受也」,諸侯視朝,當用玄冠緇衣素裳,今視朝而服裨冕之服者,按《覲禮》侯氏裨冕,天子受之於廟,故鄭云「諸侯朝天子必裨冕,為將廟受也」。

 

言天子於廟受巳之禮。

 

今諸侯往朝天子,為天子將欲於廟中受巳之禮,故諸侯豫敬之,以冕服視朝也。

 

○「命祝史告於社稷宗廟山川」。

 

○注「臨行又遍告宗廟,孝敬之心也」。

 

○正義曰:按上文云「諸侯適天子,必告於祖,奠於禰」。

 

此又命祝史告於宗廟山川,是臨行一告宗廟,則知後再告,故云「臨行又遍告宗廟,孝敬之心也」。

 

言遍告宗廟,則五廟皆告也。

 

前云「告於祖」者,亦祖禰皆告也。

 

○「乃命國家五官而後行」。

 

○注「五官」至「其職」。

 

○正義曰:按《大宰》云:「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

 

是諸侯有三卿五大夫。

 

經云「五官」,故云五大夫,以屬官大夫其數眾多,直云五者,據與國事者言之。

 

不云「命卿」者,或從君出行,或雖在國留守,總主群吏,如三公然,不專主一事,且尊之。

 

既命五大夫,則卿亦命之可知,故不顯言命卿也。

 

命者,謂戒敕以所掌之事也。

 

○注「祖道」至「脯也」。

 

○正義曰:經言「道而出」,明諸侯將行,為祖祭道神而後出行。

 

引《聘禮》者,證祖道之義。

 

按《聘禮記》云:「出祖釋軷祭酒脯。」

 

彼注云:「祖,始也。

 

行出國門,止陳車騎,釋酒脯之奠於軷,為行始也。」

 

《春秋傳》曰:「軷涉山川。」

 

然則軷,止行之名也。

 

道路以險阻為難,是以委土為山,或伏牲其上,使者為軷,祭酒脯。

 

祈,告也。

 

禮畢然後乘車,轢之而遂行,其有牲犬羊可也,此城外之軷祭也。

 

其五祀行神,則在宮內,故鄭注《聘禮》云:「行,謂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聞。

 

天子諸侯有常祀在冬也。」

 

《喪禮》有毀宗躐行,出於大門,則行神之位,在廟門外西方。

 

又鄭注《月令》:「軷,壇厚二寸,廣五尺,輪四尺。」

 

《周禮》注云:「以菩芻棘柏為神主。」

 

此鄭釋為軷祭之義。

 

此軷亦有屍,故《詩•生民》云:「取羝以軷。」

 

注「燔烈其肉為屍羞」是也。

 

其牲,天子軷用犬,故《犬人》云:「伏瘞亦如之。」

 

注云:「伏謂伏犬於軷上。」

 

諸侯用羊,《詩》云「取羝以軷,謂諸侯也。

 

卿大夫以酒脯,既行祭軷竟,御者,以酒祭車軾前及車左右轂末,故《周禮•大馭》云:「及犯軷,王自左馭,馭下祝,登受轡,犯軹,遂驅之。」

 

又云:「及登,酌僕。

 

僕左執轡,右祭兩軹,祭軏,乃飲。」

 

軹即轂末,軌謂車軾前是也。

 

其祭宮內行神之軷,及城外祖祭之軷,其制不殊。

 

崔氏云:「宮內之軷,祭古之行神。

 

城外之軷,祭山川與道路之神。」

 

義或然也。

 

壇名山,其神曰累。

 

○「告者五日而遍,過是非禮也」。

 

○前命祝史告山川,而諸侯猶待告遍乃行也。

 

以五日為期,若近者乃可就彼告,若遠者則當望告,故以五日為限也。

 

所以爾者,為先以告廟載遷主。

 

若久留不去,則為非禮,故云「過是非禮也」。

 

《曲禮》云「凡為君使者,巳受命,君言不宿於家」是也。

 

○注「牲當為制字之誤也」。

 

○正義曰:皇氏、熊氏以此為諸侯禮,不應用牲,故牲當為制,其天子則當用牲,故熊氏云:「鄭注《周禮•大祝職》引此文云,『告用牲幣』,不破牲字,是天子用牲幣也。

 

必知天子用牲者,《校人》云:『王所過山川,則飾黃駒』,是用牲也。

 

必知諸侯不用牲者,約下文云『幣帛皮圭以告』,故知不用牲也。

 

或天子諸侯出入有告有祭,故告用制幣一丈八尺。

 

其卿大夫唯入祭而巳,故《聘禮》既使而反祭用牲也。」

 

○注「道近」至「告祖」。

 

○正義曰:以直云告於禰,是據其道近,故云「或可以不親告祖」。

 

知諸侯不直告禰者,下文云「反必親告於祖禰」,明出時亦告祖禰,為道近,唯告禰耳。

 

○注「朝服為事故也」。

 

○正義曰:「朝服為事故」者,或會或吊之事,諸侯朝服玄冠緇衣素裳,以上文諸侯朝天子,冕而出視朝,為將廟受,尊敬天子,習其禮,故著冕服。

 

諸侯視朝,亦雖在廟受,降下天子不敢冕服,唯著臨朝聽事之服,故云「朝服為事故也」。

 

熊氏又云:「此朝服,謂皮弁服,以天子用以視朝,故謂之朝服。」

 

《論語》云:「吉月必朝服而朝。」

 

注云「朝服,皮弁服」是也。

 

必知朝服皮弁服者,《聘禮》「諸侯相聘皮弁服」,明相朝亦皮弁服,此義為勝也。

 

○注「反必親告祖禰,同出入禮」。

 

○正義曰:庾蔚云:「鄭當謂出入所告,理不容殊。

 

而諸侯祖見,出不云告祖者,或道近,變其常禮耳。

 

故反必親告祖禰,以明出入之告,其禮不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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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曾子問曰:「並有喪,如之何?

 

何先何後?」

 

並,謂父母,若親同者,同月死。

 

孔子曰:「葬,先輕而後重;

 

其奠也,先重而後輕:禮也。

 

自啟及葬不奠。

 

不奠,務於當葬者。

 

行葬不哀次,不哀次,輕於在殯者。

 

反葬,奠而後辭於殯,遂脩葬事。

 

殯當為「賓」,聲之誤也。

 

辭於賓,謂告將葬啟期也。

 

○殯音賓,出注。

 

其虞也,先重而後輕,禮也。」

 

○孔子曰:「宗子雖七十,無無主婦。

 

族人之婦,不可無紀。

 

非宗子,雖無主婦可也。」

 

[疏]「曾子」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並有喪葬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並謂」至「月死」。

 

○正義曰:「並「,謂父母也。

 

「親同者」,祖父母及世叔兄弟。

 

云「同月死」,不云「同日」者,略可知也。

 

○「自啟」至「葬事」。

 

○既父喪在殯,先葬母之時,自,從也。

 

從啟母殯之後,及至葬柩欲出之前,唯設母之啟殯之奠,朝廟之奠,及祖奠、遣奠而巳,不於殯宮為父設奠,故云「自啟及葬不奠」,謂不奠父也。

 

「不奠」者,不朝夕更改新奠,仍有舊奠存也。

 

「行葬不哀次」者,次謂大門外之右平生待賓之處,葬柩車出門,至此,孝子悲哀,柩車暫停。

 

今為父喪在殯,故行葬母之時,出門外,孝子不得為母伸哀於所次之處,遂行而去。

 

所以不敢若此悲哀,恐輕於在殯也。

 

「反葬奠」者,謂葬母還,反於父殯然後設奠也。

 

○「而後辭於殯,遂脩葬事」者,辭猶告也。

 

謂奠父之後,孝子告語於賓以明日啟父殯期節,既告賓,賓出之後,遂修營葬父之事。

 

所以葬則先輕,奠則先重者,皇氏云:「葬是奪情,故從輕者為首。

 

奠是奉養,故令重者居先也。」

 

○注「不奠,務於當葬」者。

 

○正義曰:不奠,謂不奠父及餘喪也。

 

重喪所以不奠者,若營奠父事,恐葬事遲晚,務欲輕喪在先當葬者,使其速畢故也。

 

知此不奠不據先葬者,葬是喪之大事,永離宮室,不可以不奠也。

 

○注「不哀次,輕於在殯」者。

 

○正義曰:解經「不哀次」之義,以父喪在殯為重,今為母至次處而哀,為輕於在殯者。

 

今為在殯者所壓,不敢為母伸哀,故云「不哀次,輕於在殯者」。

 

上注云「若親同者」,則除父母之外餘喪,其重喪在殯,皆為輕喪不哀次。

 

○注「殯當」至「期也」。

 

○正義曰:此經「辭於殯」,知非告殯以將葬,而云「殯當為賓」,為告賓者,按《既夕禮》云主人「請啟期,告於賓」之後,即陳葬事,設盟陳鼎饌夷床之屬。

 

下乃云「祝聲三」,是告殯之事。

 

今先云「辭於殯」,乃云「遂脩葬事」,故云「殯當為賓」,謂詔告賓也。

 

與《既夕禮》同。

 

○「其虞也,先重而後輕,禮也」。

 

○以虞是奠之類,故亦先重後輕,以禮結之,故云「禮也」。

 

按崇精問曰:「葬母亦朝廟否?

 

其虞父與母同日異日乎?」

 

焦氏答曰:「婦未廟見,不朝廟耳。

 

《內豎職》云王后之喪朝廟,則為之蹕也,是母喪亦朝廟明也。

 

虞當異日也。」

 

○「孔子」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宗子立後之事,凡無問而稱「孔子曰」者,皆記者失問也,亦此卷之通例矣。

 

宗子,大宗子也。

 

凡人年六十無妻者不復娶,以陽氣絕故也。

 

而宗子領宗男於外,宗婦領宗女於內,昭穆事重,不可廢闕,故雖年七十亦猶娶也。

 

故云「無無主婦」,言必須有也。

 

然此謂無子孫,及有子而年幼小者。

 

若有子孫,則傳家事於子孫,故《曲禮》「七十老而傳」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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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曾子問曰:「將冠子,冠者至,揖讓而入,聞齊衰,大功之喪,如之何?」

 

冠者,賓及贊者。

 

○冠,古亂反,下及注皆同。

 

孔子曰:「內喪則廢。

 

外喪則冠而不醴,徹饌而埽,即位而哭。

 

如冠者未至,則廢。

 

內喪,同門也。

 

不醴,不醴子也。

 

其廢者喪成服,因喪而冠。

 

○饌,仕戀反。

 

埽,悉報反。

 

如將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

 

廢吉禮而因喪冠,俱成人之服。

 

及,至也。

 

「除喪不改冠乎?」

 

孔子曰:「天子賜諸侯、大夫冕弁,服於大廟,歸設奠,服賜服,於斯乎有冠醮,無冠醴。

 

酒為醮,冠禮醴重而醮輕。

 

此服賜服,酌用酒,尊賜也。

 

不醴,明不為改冠,改冠當醴之。

 

○醮,子妙反,酌而無獻酬曰醮。

 

父沒而冠,則已冠,埽地而祭於禰,巳祭而見伯父叔父,而後饗冠者。」

 

饗謂禮之。

 

[疏]「曾子」至「冠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冠子逢喪之事。

 

「將冠子,冠者至,揖讓而入」者,曾子問將欲冠子,冠者謂賓及贊者,至主人之門,而與主人揖讓而入,主人忽聞齊衰大功之喪,如之何?

 

孔子答之云:若是大門內之喪則廢,以加冠在廟,喪則在大門之內,吉凶不可同處,故云「內喪則廢」。

 

○「外喪則冠而不醴」者,外喪謂大門外之喪,喪在他處,猶可以加冠也。

 

但平常吉時,三加之後,設醴以禮冠者之身。

 

今既有喪,故直三加而巳,不醴之。

 

○「徹饌而埽」者,以初欲迎賓之時,未知有喪,醴及饌具既巳陳設。

 

今忽聞喪,故徹去醴與饌具,又埽除冠之舊位,令使清絜更新,乃即位而哭。

 

如賓及贊者未至,則廢而不冠也。

 

○「如將」至「而冠」,既答曾子之問,遂言未及期日有喪之禮,故云「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

 

○「則因喪服而冠」者,孔子言冠日尚遠,不可以吉加冠,故廢其吉禮,則因著喪之成服而加喪冠也。

 

「除喪不改冠乎」者,曾子既得夫子引類以答之,仍疑而發問云,此人因喪服而冠,除喪之後,不更改易,而行吉冠之禮乎?

 

○「孔子」至「賜服」。

 

○此一經孔子引類答,曾子除喪不合改冠之事。

 

所以然者,謂諸侯幼弱未冠,總角從事,至當冠之年,因朝天子。

 

天子而賜諸侯大夫或弁或冕之服,於天子大廟之中,榮君之賜,歸設奠祭於巳宗廟,此時身服所賜之服,更不改冠也。

 

○「於斯乎有冠醮,無冠醴」,斯,此也。

 

於此之時,唯有冠之醮法,行醮以相燕飲。

 

無有冠之醴法,謂不用醴以禮受服者之身。

 

所以然者,凡改冠則當用醴。

 

今既受服於天子,不可歸還更改為初冠禮法。

 

然則既因喪而冠,不可除喪更改為吉冠也。

 

○「父沒」至「冠者」。

 

○孔子既答其問,又釋父沒加冠之禮,故云「父沒而冠」,則加冠,巳冠之後埽地而祭於禰廟,巳祭之,而見伯父叔父,見伯叔之後,乃饗冠者。

 

○注「內喪」至「而冠」。

 

○正義曰:「內喪,同門」者,皇氏云:「謂同大門之內。」

 

云「不醴,不醴子也」者,按《士冠禮》醴子之後始醴賓,恐此經云「不醴」,是不醴賓,故云「不醴子也」。

 

必知不醴子者,以經云「冠者未至則廢」,廢謂子身冠廢,明不醴是「不醴子也」。

 

云「其廢者喪成服,因喪而冠」者,以下文云「未及期日」,「因喪服而冠」是也。

 

熊氏以即位而哭,謂在冠家即位,以文承「徹饌而歸」之下。

 

皇氏以為即喪家之位,非也。

 

○注「廢吉」至「之服」。

 

○正義曰:吉冠是吉時成人之服,喪冠是喪時成人之服。

 

今既有凶,廢吉禮而因喪冠,故云「俱成人之服」也。

 

○注「酒為」至「醴之」。

 

○正義曰:按《士冠禮》云「若不醴,則醮用酒」,是酌酒為醮。

 

謂之醮者,鄭注云「酌而無酬酢曰醮」。

 

皇氏云:「醴亦無酬酢,而云酒無酬酢者,以酒有酬,酢為常禮,故無酬酢,乃謂之為醮。」

 

云「冠禮醴重而醮輕」者,按《士冠禮》:「適子三加於阼,乃醴於客位。」

 

醴是古之酒,故為重。

 

《士冠禮》又云:「若庶子,則冠於房外南面,遂醮焉。」

 

醮既用酒,酒是後代之法,故為輕也。

 

按《士冠禮》:「若不醴,則醮用酒。」

 

注云:「若不醴,謂國有舊俗可行,聖人用焉不改者也。」

 

如鄭此言,則行周禮者,適子用醴,庶子用醮。

 

若用先王舊俗者,雖適子與庶子同用醮。

 

先王是夏殷也,雖在周前,因而用也。

 

醮之所以異於醴者,醴則三加之後,總一醴之,醮則每一加而行一醮,凡三醮也。

 

云「酌用酒,尊賜也」者,謂諸侯大夫既受賜服而歸,祭告之後,使人酌酒以飲,巳榮上之賜,不酬酢也。

 

云「不醴,明不為改冠」者,受賜服而來,若其改而更冠,應從適子之尊,冠必酌醴以醴之。

 

今既不醴,明不改冠也。

 

皇氏云:「謂諸侯及大夫幼弱未冠,總角從事,當冠之年,因朝天子而賜之服,故歸還不改冠也。」

 

義或然也。

 

○注「饗謂禮之」。

 

○正義曰:按《士冠禮》醴賓以壹獻之禮,此云「饗冠者」,前注云「冠者,賓及贊」者,此即是饗賓及贊者,此父沒而冠。

 

按《士冠禮》云:「若孤子,則父兄戒宿。

 

冠之日,主人紒而迎賓,拜,揖讓,立於序端。」

 

則冠身自迎賓。

 

皇氏云:「冠者諸父迎賓,非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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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曾子問曰:「祭如之何則不行旅酬之事矣?」

 

孔子曰:「聞之小祥者,主人練祭而不旅,奠酬於賓,賓弗舉,禮也。

 

奠無屍,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無無筭爵,彌吉。

 

昔者魯昭公練而舉酬行旅,非禮也。

 

孝公大祥,奠酬弗舉,亦非禮也。」

 

孝公,隱公之祖父。

 

[疏]「曾子」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祭簡略之事。

 

○「孔子」至「舉禮」也。

 

練,小祥祭也。

 

旅謂旅酬,故奠無屍。

 

「虞不致爵」至「小祥」、「彌吉」,但得致爵於賓,而不得行旅酬之事,大祥乃得行旅酬,而不得行無筭爵之事也。

 

此皆謂喪畢簡略,於禮未備故也。

 

○注「奠無」至「彌吉」。

 

○正義曰:按《士虞禮》云:「男,男屍。

 

女,女屍。」

 

《檀弓》云:「虞而立屍。」

 

是虞時始立屍,故云「奠無屍」。

 

奠所以無屍者,奠是未葬之前,形體尚在,未忍立屍異於生,故未立屍。

 

虞是既葬之後,形體巳去,鬼神事之,故立屍以象神也。

 

又按《特牲》云「祝延屍於奧」,「屍即席坐,主人拜妥屍,屍答拜」,「屍左執觶,右取菹耎祭於醢,祭於豆間。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屍,屍祭之祭酒、啐酒」,祭鉶,乃食,九飯。

 

「主人洗角升,酌酳屍,屍卒爵。

 

祝酌授屍,屍以醋主人,主人卒爵,筵祝南面。

 

主人酌獻祝,祝受卒爵。

 

主人酌獻佐食,佐食受卒爵」。

 

此是主人之獻也。

 

《特牲》又云,主婦洗爵獻屍,屍卒爵。

 

屍酢主婦,主婦卒爵。

 

主婦酌獻祝,祝卒爵。

 

酌獻佐食,佐食卒爵。

 

此是主婦之獻也。

 

賓三獻,獻於屍,屍三爵止。

 

注云:「屍止爵者,三獻禮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

 

云「虞不致爵」者,按《士虞禮》「賓三獻屍,屍卒爵,禮畢」,無致爵以下之事,所謂「虞不致爵」也。

 

按《特牲》又云,屍止爵之後,「席於戶內,主婦洗爵酌,致爵於主人,主人拜受爵,主婦拜送爵」,主人卒爵拜,主婦答拜,受爵酌酢,左執爵拜,主人答拜」,「主人降洗酌,致爵於主婦,席於房中南面,主婦拜受爵,主人西面答拜」,主婦卒爵拜,主人答拜。

 

主人更爵酢,卒爵拜,主婦答拜,所謂致爵也。

 

三獻之賓作,屍所止爵,屍飲卒爵酢賓,賓飲卒爵獻祝,及佐食致爵於主人、主婦,畢,主人降阼階,升酌西階上,獻賓及眾賓訖,主人洗觶於西階前北面酬賓,酬賓訖,主人洗爵於阼階上獻長兄弟,及眾兄弟,及內兄弟於房中。

 

獻畢,賓乃坐,取主人所酬之觶於阼階前酬長兄弟,長兄弟受觶於西階前,酬眾賓,眾賓酬眾兄弟,所謂旅酬也。

 

云「小祥不旅酬」,眾賓不舉主人所酬之觶,不行旅酬之事,所謂小祥不旅酬,謂奠酬於主人,主人酬於賓,賓不舉也。

 

旅酬之後,賓弟子兄弟弟子,各酌於其尊,舉觶各於其長,賓取觶酬兄弟之黨,長兄弟取觶酬賓之黨,所謂「無筭爵」也。

 

云「大祥無無筭爵,彌吉」者,大祥乃得行旅酬,而不得行此無筭爵之事,故云「大祥無無筭爵」,以其漸漸備禮,故云「彌吉」,仍未純吉也。

 

○「昔者魯昭公練而舉酬行旅,非禮也」者,練祭但得致爵於賓,賓不合舉此爵而行旅酬,今昭公行之,故曰「非禮也」。

 

大祥彌吉,得行旅酬。

 

今孝公不然,亦曰「非禮」。

 

○注「孝公,隱公之祖父」。

 

○正義曰:按《世本》,孝公生惠公弗皇,弗皇生隱公,是隱公之祖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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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曾子問曰:「大功之喪,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

 

饋奠,在殯時也。

 

○與音預,下至「說衰與奠」皆同。

 

孔子曰:「豈大功耳,自斬衰以下皆可,禮也。」

 

曾子曰:「不以輕服而重相為乎?」

 

怪以重服而為人執事。

 

○為,於偽反,注「為人」、「其所為服」、「為君」、「為其」皆同。

 

孔子曰:「非此之謂也。

 

非謂為人,謂於其所為服也。

 

天子諸侯之喪,斬衰者奠。

 

為君服者皆斬衰,唯主人不奠。

 

大夫齊衰者奠,服斬衰者不奠,辟正君也。

 

齊衰者,其兄弟。

 

○辟者避,下同。

 

士則朋友奠。

 

不足則取於大功以下者,不足則反之。」

 

服齊衰者不奠,辟大夫也。

 

言不足者,謂殷奠時。

 

○「士則朋友」,一本作「士則朋友奠」。

 

曾子問曰:「小功可以與於祭乎?」

 

祭謂虞卒哭時。

 

孔子曰:「何必小功耳,自斬衰以下與祭,禮也。」

 

曾子曰:「不以輕喪而重祭乎?」

 

怪使重者執事。

 

孔子曰:「天子諸侯之喪祭也,不斬衰者不與祭。

 

大夫齊衰者與祭。

 

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曾子問曰:「相識,有喪服可以與於祭乎?」

 

問巳有喪服,可以助所識者祭否。

 

孔子曰:「緦不祭,又何助於人?」

 

[疏]「曾子」至「反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為死者服,還得為死者饋奠之事。

 

曾子之意,云己有大功之喪,可以與於他人饋奠之事乎?

 

孔子不解曾子問旨,謂言曾子所問巳有大功之喪,得為大功者饋奠以否,故答云豈大功乎?

 

言巳有大功,豈但為大功者饋奠,自斬衰以下,皆可禮也。

 

言身有斬衰,所為者斬衰,身有齊衰,所為者齊衰,皆可與於饋奠,故云「禮也」。

 

○「曾子曰不以輕服而重相為乎」,孔子所論,據所服者言之。

 

曾子又不解孔子之旨,謂言為他人,故更問云:若為他人,不以輕巳喪服,而重他人相為饋奠乎?

 

○「孔子曰非此之謂也」,孔子乃答云,我之所言,據所為服者饋奠,非此為他人之謂也,故注云「非謂為人,謂於其所為服也」。

 

以下乃論所為饋奠之事也。

 

「天子諸侯之喪,斬衰者奠。

 

大夫之喪,齊衰者奠。

 

士則朋友奠」,若朋友不足,則取於大功以下小功緦麻者,奠若其不足,則反之,謂奠大,執事其人不足,則反取前人執事者充之。

 

○注「饋奠在殯時也」。

 

○正義曰:以其稱奠,又下云「天子諸侯之喪祭也」,喪祭謂虞卒哭,故知此饋奠謂在殯時也。

 

○注「為君」至「不奠」。

 

○正義曰:知主人不奠者,按《士喪禮》「主人不親奠」,又此文云「士則朋友奠」,故知主人不親奠也。

 

主人必不親奠者,以主人悲號思慕,不暇執事故也。

 

○注「服斬」至「兄弟」。

 

○正義曰:大夫之喪,子服斬衰者不親奠,此服斬衰,謂大夫家臣雖服斬衰,不得饋奠,辟天子諸侯之正君。

 

云「齊衰者,其兄弟」者,以大夫之喪,子及屬臣皆服斬衰。

 

今服齊衰唯兄弟耳,故云「其兄弟」也。

 

○注「言不」至「奠時」。

 

○正義曰:殷奠,謂月朔之奠,以其有牲牢黍稷,用人多也。

 

殷,盛也,以月朔之奠,盛於常奠,非月半之殷奠也,以士月半不暇殷奠故也。

 

以次差之,天子斬衰者奠,大夫用齊衰,士則應先取大功。

 

今先取朋友者,以天子諸侯皆使臣為奠,大夫辟正君,故遣兄弟奠,士則位卑不嫌敵君,故遣僚屬奠,僚屬則朋友也。

 

按《士虞禮》:「祝免澡葛絰帶。」

 

鄭云:「治葛以為首絰及帶,接神宜變也。」

 

然則士之屬官,為其長吊服加麻矣。

 

祝則僚屬也,加麻則朋友也。

 

○注「祭謂虞卒哭時」。

 

○正義曰:知者,以下文孔子答云「諸侯之喪祭也」,故知此祭謂虞卒哭時也。

 

知非練祥者,以士練祥之祭,大功之服巳除,不得云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其天子諸侯則得兼練祥也,以其練祥時猶斬衰與祭也。

 

○「曾子」至「於人」。

 

○正義曰:此一節論身有喪服,不得助他人祭事。

 

○「緦不祭,又何助於人」者,言身有緦服,尚不得自祭巳家宗廟,何得助於他人祭乎?

 

而熊氏云「謂身有緦服,則不得自為父母虞祔卒哭祭」。

 

此謂同宮緦,則士為妾有子及大夫為貴妾,是同宮緦者。

 

若大夫士有齊衰、大功、小功、緦麻同宮,則亦不祭。

 

若異宮則殯後得祭,故《雜記》云「父母之喪將祭,而兄弟死,既殯而祭。

 

若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虞祔亦然」。

 

天子諸侯臣妾死於宮中,雖無服亦不得為父母虞祔卒哭祭也。

 

天子諸侯適子死,斬衰既練乃祭。

 

天子諸侯為適孫適婦,則既殯乃祭,以異宮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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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曾子問曰:「廢喪服,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

 

謂新除喪服也。

 

孔子曰:「說衰與奠,非禮也。

 

執事於人之神,為其忘哀疾也。

 

○說,湯活反。

 

以擯相可也。」

 

[疏]「曾子」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祥除服,不得與他人饋奠之事。

 

廢猶除也。

 

言巳新說喪服,可以與他人在殯饋奠之事乎?

 

不問可以與於吉祭,而問可與饋奠者,以巳新說喪服,吉祭禮輕,吉凶不相干涉,其不可饋奠,是他人之重者,巳又新始說衰,凶事相因,疑得助奠,故問之也。

 

曾子問曰:「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何?」

 

吉日,取女之吉日。

 

○相,息亮反。

 

取,七住反,本亦作娶,下文取婦,取女同。

 

○孔子曰:「?

 

使人吊如?

 

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人吊必使人吊者,未成兄弟。

 

父喪稱父,母喪稱母。

 

禮宜各以其敵者也。

 

父使人吊之,辭云:「某子聞某之喪,某子使某如何不淑。」

 

母則若云,宋蕩伯姬,聞姜氏之喪,伯姬使某如何不淑。

 

凡吊辭耳。

 

父母不在,則稱伯父世母。

 

吊禮不可廢也。

 

伯父母又不在,則稱叔父母。

 

婿巳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

 

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

 

必致命者,不敢以累年之喪,使人失嘉會之時。

 

○累,力弭反。

 

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後嫁之,禮也。

 

請,請成昏。

 

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女免喪,婿之父母亦使人請,其巳葬時亦致命。

 

[疏]「曾子」至「如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昏娶遭喪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必使」至「兄弟」。

 

○正義曰:以夫婦有兄弟之義,故下云「不得嗣為兄弟」。

 

或據婿於妻之父母有緦服,故得謂之為兄弟也。

 

○「父喪稱父,母喪稱母」,禮各宜以敵,若彼家父死,則此家遣使吊,當稱此家父遣使吊也。

 

若彼家母死,則此家亦稱母遣使吊也。

 

○注「某子」至「一耳」。

 

○正義曰:某子,謂此父姓位,某之喪者,謂若彼家死者之身。

 

「某子使某如何不淑」者,某子還指此父姓位。

 

使某,某是使者之名。

 

淑,善也。

 

致辭云如何不善。

 

云「母則若云,宋蕩伯姬聞姜氏之喪」者,鄭假說為文,故云「若宋蕩伯姬」。

 

據此婿家之母姜氏之喪,據彼女家之母伯姬使某如何不淑者,某謂使者之名。

 

按僖二十五年經云,「宋蕩伯姬來逆婦」,是宋國公子蕩之妻,元是魯女,既嫁與蕩氏為妻,故云「宋蕩伯姬」也。

 

今為其子來迎魯公之女而為婦,魯之夫人多是齊女,故稱姜氏。

 

姜氏若蕩伯姬遣使來吊,則云「聞姜氏之喪」。

 

云「凡吊辭一耳」者,謂男吊女家,女吊男家,皆云「使某如何不淑」,是吊辭一也。

 

○「父母不在,則稱伯父世母」,此家父不在,彼家父亡,則稱伯父某子使某,伯父某亦不在,則稱叔父某子使某。

 

若此家母不在,彼家母亡,則稱伯母某氏叔母某氏使某,直云父母不在不云沒亡,則兼沒亡及餘不在也。

 

○「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

 

○「必待巳葬」者,葬後哀情稍殺,始兼他事,不待逾年者,不可曠年廢人昏嫁也。

 

不得嗣為兄弟者,夫婦有兄弟之義,或據婿為妻父母有緦麻之服,故謂之兄弟。

 

○「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免喪之後則應迎婦,必須女之父母請者,以婿家既葬,致命於已,婿既免喪,所以須請也。

 

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女之父母死,已葬之後,女之伯父致命於男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男氏許諾,而不敢娶。

 

女免喪,婿之父母使人請,女家不許婿而後別娶,禮也。

 

陽唱陰和,婿之父母使人請昏,而女家得有不許者,亦以彼初葬訖,致命於已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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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曾子問曰:「親迎女在塗,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

 

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

 

布深衣、縞總,婦人始喪未成服之服。

 

○迎,魚敬反,下同。

 

縞,古老反。

 

總音。

 

[疏]「曾子」至「趨喪」。

 

○正義曰:「女改服」者,謂女在塗聞舅姑喪,即改嫁時之衣服。

 

嫁服者,士妻褖衣,大夫妻展衣,卿妻則鞠衣。

 

故《士昏禮》云:「女次純衣。」

 

純衣即褖衣也。

 

○注「布深」至「之服」。

 

○正義曰:深衣謂衣裳相連,前後深邃,故曰「深衣」。

 

縞,白絹也。

 

總,朿發也,長八寸。

 

女在塗,以其聞喪,即改嫁服,故云「未成服之服」也。

 

《士喪禮》注「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纚,將齊衰者,骨笄而纚。

 

至將斂時,則婦人亦去笄纚而髽」,皆不云縞總,文或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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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八


女在塗,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

 

奔喪服期。

 

○期,居宜反,下同。

 

「如婿親迎,女未至,而有齊衰大功之喪,則如之何?」

 

[疏]注「奔喪服期」。

 

○正義曰:經云「女反」,故知「奔喪」。

 

《喪服》期云「女子子在室為父,箭笄髽,衰三年」,今既在塗,非復在室,故知「服期」。

 

但在室之女父卒,為母亦三年。

 

今既在塗,故為父母同皆期也。

 

於時女亦改服布深衣縞總,反而奔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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