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瀉論第十】
論曰臟腑瀉痢其證多種,大抵從風溼熱論。
是知寒少而熱多,寒則不能久也,故曰暴瀉非陽,久瀉非陰。
論曰春宜緩形,形動則肝木乃榮,反靜則是行秋令,金能制木,風氣內藏,夏至則火盛而金去,獨火木旺而脾土損矣。
輕則飧泄身熱脈洪,穀不能化,重則下痢膿血稠黏皆屬於火。
經曰溲而便膿血,知氣行而血止也,宜大黃湯下之,是為重劑,黃芩芍藥湯謂之輕劑。
是實則瀉其子,木能自虛而脾土實矣。
故經曰春傷於風,夏必飧泄,此逆四時之氣人,所自為也。
有自太陰脾經受溼而為水泄,虛滑微滿身重不知穀味。
假令春宜益黃散補之,夏宜瀉之。
法云宜補宜和宜止,假令和則芍藥湯是也,止則呵子湯是也,久則防變而為膿血。
脾經傳腎謂之賊邪,故難愈,若先痢而後滑謂之微邪,故易痊。
此皆脾土受溼,天行為也。
雖聖智不能逃口食味鼻食,氣從鼻而入留積於脾,而為水瀉,有厥陰經動下痢不止,其脈沉而遲,手足厥逆涕膿血,此為難治,宜麻黃湯小續命汗之。
法曰謂有表邪縮於內,當散表邪而愈。
有暴下無聲身冷自汗,小便清利大便不禁,氣難布息脈微嘔吐,急以重藥溫之,漿水散是也。
故法云後重則宜下,腹痛則宜和,身重則除溼,脈弦則去風,血膿稠黏以重藥竭之,身冷自汗以毒藥溫之,風邪內縮宜汗之則愈,鶩溏為痢當溫之。
又云在表者發之,在裏者下之,在上者湧之,在下者竭之,身表熱者內疏之,小便澀者分利之。
又曰盛者和之,去者送之,過者止之。
兵法云避其來銳,擊其墮歸,此之謂也。
凡病泄而惡風寒是太陰傳少陰,木來剋土也,用除溼白朮茯苓,安脾芍藥桂黃連,破血也,火邪不能勝水也,太陰經不能傳少陰,而反火邪上乘肺經而痢,必白膿也。
加黃連當歸之類,又裏急後重,脈大而洪實為裏熱而甚蔽,是有物結墜也。
若脈浮大甚,不宜下,雖裏急後重而脈沉細弱者,謂寒邪在內而氣散也,可溫養而自愈,裏急後重閉者大腸經氣不宣通也,宜加檳榔木香宣通其氣,如痢或泄而嘔者,胃中氣不和也,上焦不和治以生薑橘皮。
中焦不和治以芍藥當歸桂茯苓。
下焦不和,寒治以輕熱,甚以重熱藥,大便虛秘澀久不愈,恐太陰傳少陰,多傳變為痢。
太陰是為賊邪,先以枳實厚朴湯以防其變,若四肢懶倦小便少或不利大便,走沉困飲食減,宜調胃去溼,白朮芍藥茯苓三味水煎服,以白朮之甘能入胃而除脾胃之溼,芍藥之酸澀除胃中之溼熱,四肢困,茯苓之淡泄能通水道走溼,此三味泄痢須用此。
如發熱惡寒腹不痛,加黃芩為主。
如未見膿而惡寒乃太陰欲傳少陰,加黃連為主,桂枝佐之。
如腹痛甚者加當歸倍芍藥。
如見血加黃連為主,桂當歸佐之。
如燥煩或先白膿後血,或發熱或惡寒,非黃芩不止,此上部血也。
如惡寒脈沉,或腰痛或血痢下痛,非黃連不能止,此中部血也。
如惡寒脈沉,先血後便,非地榆不能止,此下部血也。
如便膿血相雜而脈浮大,慎不可以大黃下之,下之必死謂氣下竭也,而陽無所收也。
凡陰陽不和,惟可以分陰陽藥治之。
又云暴泄非陽,久泄非陰,大便完穀下有寒有熱者,脈疾身多動音聲響亮暴注下迫,此陽也。
寒者脈沉而細疾,身不動作,目睛不甚了了,飲食不下,鼻準氣息者,薑附湯主之。
若身重四肢不舉,粟附湯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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