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布總,箭笄,ヮ,衰,三年。
(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
總,束發。
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
箭笄,筱竹也。
ヮ,露也,猶男子之括發。
斬衰括發以麻,則ヮ亦用麻。
以麻者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卻繞,如著參頭焉。
《小記》曰:『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ヮ。』
凡服,上曰衰,下曰裳。
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
[疏]『布總』至『三年』。
註『此妻』至『無衽』。
釋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極,故沒其布名與年月,至此須言之故也。
以其笄既用箭,則總不可不言用布。
又上文至練有除者,此經三者既與男子有殊,並終三年乃始除之矣。
案《喪服小記》云婦人帶『惡笄以終喪』,彼謂婦人期服者,帶與笄終喪。
此斬衰,帶亦練而除笄,亦終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
云『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鄭據經上下婦人服斬者而言。
若然,周公作經,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云:服者本為至情,故在女子之下為文也。
若然,經之體例皆上陳服,下陳人,此服之異在下言之者,欲見與男子同者如前,與男子異者如後,故設文與常不例也。
以上陳服下陳人,則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今更言女子子,是言其異者。
若然,上文列服之中,冠繩纓非女子所服,此布總笄ヮ等,亦非男子所服,是以為文以易之也。
云『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者,鄭解此經云布總者,只為出後垂為飾者,而言以其布總六升,與男子冠六升相對,故知據出見者而言,是以鄭云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也。
云『箭笄,筱竹也』者,案《尚書。禹貢》云『筱既敷』,孔云:『筱,竹箭。』
是箭筱為一也。
又云『ヮ,露也,猶男子之括發』者,ヮ有二種,案《士喪禮》曰『婦人ヮ於室』,註云:『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糸麗。
將齊衰者,骨笄而糸麗。
今言ヮ者,亦去笄糸麗而也。
齊衰以上至笄猶ヮ,ヮ之異於括發者,既去糸麗而以發為大,如今婦人露其象也。』
其用麻布,亦如著參頭,然是婦人ヮ之制也。
二種者:一是未成服之ヮ,即《士喪禮》所云者是也,將斬衰者用麻,將齊衰者用布;
二者成服之後露之ヮ,即此經註是也。
云『斬衰括發以麻,則ヮ亦用麻』者,案《喪服小記》云斬衰『括發以麻,免而以布』,男子髻發與免用布,有文;
婦人ヮ用麻布,無文。
鄭以男子髻發,婦人ヮ,同在小斂之節,明用物與制度亦應不殊。
但男子陽,以外物為名,名為括發。
婦人陰,以內物為稱,稱為ヮ,為異耳。
鄭引漢法參頭況者,古之括發,其ヮ之狀亦如此,故鄭註《士喪禮》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參頭也。』
引《喪服小記》者,彼男子冠,婦人笄,相對有二時:一者男子二十而冠,婦人許嫁而笄,吉時相對也;
一者成服後,男子喪服,婦人箭笄,喪中相對也。
今此《小記》所云,參上下文,是據喪中冠笄相對而言。
引之者,證經箭笄是與男冠相對之物也。
云『男子免而婦人ヮ』者,亦《小記》之文。
此免既齊衰以下,用布為免,則ヮ是齊衰以下,亦同用布為ヮ,相對而言也。
但男子陽多變,斬衰名括發,齊衰以下名免耳;
婦人陰少變,故齊、斬婦人同名ヮ。
案《士喪禮》鄭註云:『眾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
免之制未聞,舊說以為如冠狀,廣一寸』,亦引《小記》括發及漢參頭為說。
則及發及免與ヮ,三者雖用麻布不同,皆如著參頭不別。
若然,成服以後,斬衰至緦麻皆冠如著參頭,婦人皆露而ヮ也。
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
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者,以其男子殊衣裳,是以衰綴於衣,衣統名為衰,故衰裳並見。
案《周禮。內司服》王後六服,皆單言衣不言裳,以連衣裳,不別見裳。
則此《喪服》亦連裳於衣,衰亦綴於衣而名衰,故直名衰,無裳之別稱也。
云『衰如男子衰』者,婦人衰亦如下記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
云『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為十二,闊頭鄉下,狹頭鄉上,縫齊倍要也。
云『深衣則衰無帶,下』者,案下記云『衣帶下尺』,註云:『衣帶下尺者,要也。
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
今此裳既縫著衣,不見裏衣,故不須要以掩裳上際,故知無要也。
云『又無衽』者,又案下記云『衽二尺有五寸』,註云:『衽,所以掩裳際也。』
彼據男子陽多變,故衣裳別制。
裳又前三幅,後四幅,開兩邊,露裏衣,是以須衽。
屬衣兩旁垂之,以掩交際之處。
此既下如深衣,縫之以合前後,兩邊不開,故不須衽以掩之也。
案《深衣》云『續衽鉤邊』,註云:『續猶屬也。
衽,在裳旁者也。
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
鉤邊,如今曲裾也。』
彼吉服深衣,須有曲裾之衽。
此婦人兇服之衰,下連裳,雖如深衣,不得盡如深衣並有衽,故鄭總云下無衽,則非直無喪服之衽,亦無吉服深衣之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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