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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一】
《儀禮疏》序。
○竊聞道本沖虛,非言無以表其疏;
言有微妙,非釋無能悟其理。
是知聖人言曲事資,註釋而成。
至於《周禮》、《儀禮》,發源是一,理有終始,分為二部,並是周公攝政大平之書。
《周禮》為末,《儀禮》為本。
本則難明,末便易曉。
是以《周禮》注者,則有多門,《儀禮》所注,後鄭而已。
其為章疏,則有二家:信都黃慶者,齊之盛德;
李孟η者,隋日碩儒。
慶則舉大略小,經註疏漏,猶登山遠望而近不知;
η則舉小略大,經注稍周,似入室近觀而遠不察。
二家之疏,互有修短。
時之所尚,李則為先。
案士冠三加,有緇布冠、皮弁、爵弁,既冠,又著玄冠見於君。
有此四種之冠,故記人下陳緇布冠、委貌、周弁,以釋經之四種。
經之與記都無天子冠法,而李云委貌與弁皆天子始冠之冠,李之謬也。
《喪服》一篇,凶禮之要,是以南北二家,章疏甚多,時之所以,皆資黃氏。
案鄭注《喪服》引《禮記。 檀弓》云: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為制此服焉。
則之所作,表心明矣。
而黃氏妄云:衰以表心,以表首。
以黃氏公違鄭注,黃之謬也。
黃、李之訓,略言其一,餘足見矣。
今以先儒失路,後宜易塗,故悉鄙情,聊裁此疏,未敢專欲,以諸家為本,擇善而從,兼增己義,仍取四門助教李玄植詳論可否,僉謀已定,庶可施以函丈之儒,青衿之俊,幸以去瑕取玖,得無譏焉。)
[疏]《士冠禮》第一。
○鄭《目錄》云: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主人玄冠朝服,則是於諸侯。
天子之士,朝服皮弁素積。
古者四民世事,士之子恆為士。
冠禮於五禮屬嘉禮,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一。
○釋曰:鄭云「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為士身加冠。
知者,鄭見下《昏禮》及《士相見》皆據士身自昏、自相見。
又《大戴禮。 公冠》篇及下諸侯有冠禮,夏之末造,亦據諸侯身自加冠,故鄭據士身自加冠為目也。
鄭云「四民人世事,士之子恆為士」者,是《齊語》文。
彼云:「桓公謂管仲曰:『成民之事若何?』
管子對曰:『四民勿雜處也。』
公曰:『處士、農、工、商若何?』
管子對曰:『昔聖王之處士就閒燕也,處工就官府也,處商就市井也,處農就田野也。
少而習焉,其心安焉。
是四民世事,士之子恆為士也。」
引之者,證此士身年二十加冠法。
若士之子,則四十︹而仕,何得有二十為士自加冠也?
二十而冠者,鄭據《曲禮》文「二十曰弱冠」,故云年二十而冠。
其大夫始仕者,二十已冠,訖五十乃爵命為大夫,故大夫無冠禮。
又案《喪服。 小功章》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鄭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
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也。」
《小記》云:「丈夫冠而不為殤。」
大夫身已加冠,降兄殤在小功,是身有德行,得為大夫冠,不以二十始冠也。
若諸侯則十二而冠,故《左傳》襄九年:「晉侯與諸侯伐鄭,還,公送晉侯,以公宴於河上。
問公年,季武子對曰:『會於沙隨之歲,寡君以生。』
注云:沙隨在成十六年。
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
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 君可以冠矣。』」
是諸侯十二而冠也。
若天子,亦與諸侯同十二而冠,故《尚書。 金》云「王與大夫盡弁」,時成王年十五,云王與大夫盡弁,則知天子亦十二而冠矣。
又《大戴禮》云:「文王十三生伯邑考。」
《左傳》云:「冠而生子,禮也。」
是殷之諸侯亦十二而冠。
若夏之天子、諸侯與殷天子亦十二而冠。
可知若天子之子則亦二十而冠。
故《禮記。 祭法》云「王下祭殤五」。
又《禮記。 檀弓》云:「君之長殤,車三乘。」
是年十九已下乃為殤,故二十乃冠矣。
若天子、諸侯冠,自有天子、諸侯冠禮,故《大戴禮》有《公冠》篇,天子自然有冠禮,但《儀禮》之內亡耳。
士既三加,為大夫早冠者,亦依士禮三加。
若天子、諸侯禮則多矣。
故《大戴禮。 公冠》篇云「公冠四加」者,緇布、皮弁、爵弁後加玄冕。
天子亦四加,後當加袞冕矣。
案下文云:「天子之元子猶士,天下無生而貴者。」
則天子之子雖早冠,亦用士禮而冠。
案《家語。 冠頌》云:「王大子之冠,擬冠。」
則天子元子亦擬諸侯四加。
若然,諸侯之子不得四加,與士同三加可知。
鄭又云「冠於五禮屬嘉禮」者,鄭據《周禮》大宗伯所掌五禮,吉、凶、賓、軍、嘉而言。
《宗伯》云「以嘉禮親萬民」,下云「以昏冠之禮親成男女」,是冠禮屬嘉禮者也。
鄭又云「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一」者,大戴,戴聖,與劉向為《別錄》十七篇,次第皆《冠禮》為第一,《昏禮》為第二,《士相見》為第三,自茲以下,篇次則異。
故鄭云大、小《戴》、《別錄》即皆第一也。
其劉向《別錄》,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皆尊卑吉凶次第倫敘,故鄭用之。
至於大戴即以《士喪》為第四,《既夕》為第五,《士虞》為第六,《特牲》為第七,《少牢》為第八,《有司徹》為第九,《鄉飲酒》第十,《鄉射》第十一,《燕禮》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禮》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覲禮》第十六,《喪服》第十七。
小戴於《鄉飲》、《鄉射》、《燕禮》、《大射》四篇亦依此《別錄》次第,而以《士虞》為第八,《喪服》為第九,《特牲》為第十,《少牢》為第十一,《有司徹》為第十二,《喪》為第十三,《既夕》為第十四,《聘禮》為第十五,《公食》為第十六,《覲禮》為第十七。
皆尊卑吉凶雜亂,故鄭玄皆不從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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