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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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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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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2:45:1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一


凡四代之服、器、官,魯兼用之。

 

是故魯,王禮也,天下傳之久矣,君臣未嘗相弒也。

 

禮樂、刑法、政俗,未嘗相變也。

 

天下以為有道之國,是故天下資禮樂焉。

 

王禮,天子之禮也。

 

傳,傳世也。

 

資,取也。

 

此蓋盛周公之德耳。

 

春秋時魯三君弒;

 

又士之有誄,由莊公始;

 

婦人髽而吊,始於台駘。

 

云「君臣未嘗相弒,政俗未嘗相變」,亦近誣矣。

 

「資」或為「飲」。

 

○傳,丈專反,注同。

 

弒,本又作殺,音試,注同。

 

誄,力軌反。

 

髽,側瓜反。

 

台音胡。

 

駘,大來反。

 

近如字,又附近之近。

 

[疏]「凡四」至「樂焉」。

 

○正義曰:此一經,記者既陳四代服器官於前,此經結之後,美大魯國也。

 

然言「土鼓,葦籥,伊耆氏之樂」,又有女蝸氏笙簧,非唯四代而已。

 

今此秪言四代者,據其多者言之,唯舉四代耳。

 

其間亦有但舉三代者,此四代服器,魯家每物之中得有用之,不謂事事盡用。

 

○「天下以為有道之國」者,作《記》之時,是周代之末,唯魯獨存周禮,故以為「有道之國」。

 

「是故天下資禮樂焉」者,《左傳》襄十年云:「諸侯宋、魯,於是觀禮。」

 

宋為王者之後,魯是周公之胤,是「天下資禮樂焉」。

 

○注「春秋」至「台駘」。

 

○正義曰:按隱十一年,羽父請殺桓公,將以求大宰,隱公不許,羽父使賊弒隱公,是弒一君也。

 

莊三十二年,慶父使圉人犖賊子般,是弒二君也。

 

閔二年,慶父又使卜齮賊公於武闈,是弒三君也。

 

云「士之有誄,由莊公始」者,《檀弓》文,在《左傳》莊十年乘丘之役也。

 

云「婦人髽而吊,始於台駘」者,亦《檀弓》文。

 

《左氏》襄四年,臧武仲與邾人戰於狐駘,被邾人所敗,是其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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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2:46:1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喪服小記第十五

陸曰:「鄭云:『以其記喪服之小義。』」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云:「《喪服小記》者,以其記喪服之小義也。

 

此於《別錄》屬《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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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2:47:5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斬衰,括髪以麻,為母括髪以麻,免而以布。

 

母服輕,至免可以布代麻也。

 

為母,又哭而免。

 

○衰,七雷反,下並同。

 

括,古活反。

 

為,於偽反。

 

注及下注同。

 

免音汶,篇內同。

 

齊衰,惡笄,帶以終喪。

 

笄所以卷髮,帶所以持身也。

 

婦人質,於喪所以自卷持者,有除無變。

 

○齊音咨,又作齋。

 

笄,古兮反。

 

卷,俱免反,下皆同。

 

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

 

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別男女也。

 

○冠,古亂反,下同。

 

髽,側巴反。

 

別,彼列反,下文「有別」、注「不服別」、「卑別」皆同。

 

[疏]「斬衰」至「則髽」。

 

○正義曰:此一節論斬衰齊衰之喪,男女括髪免髽之異。

 

○「斬衰」者,主人為父之服也。

 

「括髪」者,為父未成服之前所服也。

 

禮:親始死,子布深衣去冠,而猶有笄縰、徒跣,衱上衽,至將小斂,去笄縰,著素冠,視斂,斂訖,投冠而括髪。

 

「括髪」者,鄭注《喪服》云:「括髪以麻者,自項以前,交於額上,卻繞紒,如著幓頭焉。」

 

○「為母括髪以麻」者,為母初喪,至小斂後括髪,與父禮同。

 

故亦云「括髪以麻」也。

 

○「免而以布」者,此謂為母與父異者也,亦自小斂後而括髪,至屍出堂,子拜賓之時,猶與為父不異。

 

至拜賓竟後,子往即堂下之位時則異也。

 

若為父,此時猶括髪而踴,襲絰帶,以至大斂而成服。

 

若母喪,於此時則不復括髪,乃著布免踴而襲絰帶,以至成服,故云「免而以布」也。

 

○注「母服」至「而免」。

 

○正義曰:「又哭」是小斂拜賓竟後,即堂下位哭踴時也。

 

故《士喪禮》云:「卒小斂,主人髻髪袒。」

 

此是初括髪哭踴之時也。

 

又云:「男女奉屍侇於堂訖,主人降自西階,東即位。

 

主人拜賓,即位踴,襲絰於序東,復位。」

 

此是「又哭」之節。

 

若為父,於此時猶括髪,若為母,於此時以免代括髪,故云「為母,又哭而免」。

 

○「齊衰惡笄以終喪」。

 

○此一經明齊衰,婦人笄帶終喪無變之制。

 

○「惡笄」者,榛木為笄也。

 

婦人質,笄以卷髮,帶以持身,於其自卷持者,有除無變,故要絰及笄,不須更易。

 

至服竟一除,故云「惡笄,帶以終喪」。

 

○「男子」至「則髽」。

 

○此明男子婦人冠笄髽免相對之節,但吉時男子首有吉冠,則女首有吉笄,是明男女首飾之異,故云「男子冠而婦人笄」也。

 

若親始死,男去冠,女則去笄。

 

若成服為父,男則六升布為冠,女則箭篠為笄。

 

為母,男則七升布為冠,女則榛木為笄。

 

故云「男子冠而婦人笄」也。

 

○「男子免而婦人髽」者,吉時首飾既異,今遭齊衰之喪,首飾亦別,當襲斂之節,男子著免,婦人著髽,故云「男子免而婦人髽免」者,鄭注《士喪禮》云:「以布廣一寸,自項中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也,如著幓頭矣。

 

「髽」者,形有多種,有麻、有布、有露紒也,其形有異,同謂之「髽」也。

 

今辨男女,並何時應著此免、髽之服。

 

男子之免,乃有兩時,而唯一種。

 

婦人之髽,則有三,別其麻髽之形,與括髪如一,其著之以對男子括髪時也。

 

前云「斬衰括髪以麻」,則婦人於時髽亦用麻也。

 

何以知然?

 

按《喪服》:「女子子在室,為父髽衰三年。」

 

鄭玄云:「髽,露紒也,猶男子之括髪。

 

斬衰,括髪以麻,則髽亦用麻。

 

以麻者,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如著幓頭焉。」

 

依如彼注,既云猶男子括髪,男子括髪先去冠縰用麻,婦人亦去笄縰用麻,故云「猶」也。

 

又同云「用麻」,不辨括髪形異,則知其形如一也。

 

以此證據,則知有麻髽以對男括髪時也。

 

又知有布髽者,按此云「男子免」對「婦人髽」,男免既用布,則婦人髽不容用麻也。

 

是知男子為母免時,則婦人布髽也。

 

又若成服後,男或對賓必踴免,則婦人理自布髽對之。

 

知有露紒髽者,《喪服傳》云:「布總、箭笄、髽、衰,三年。」

 

明知此服並以三年,三年之內,男不恆免,則婦人不用布髽,故知恆露紒也。

 

故鄭注《喪服》云:「髽,露紒也。」

 

且《喪服》所明,皆是成服後,不論未成服麻布髽也。

 

何以然?

 

《喪服》既不論男子之括免,則不容說女服之未成義也。

 

既言髽衰三年,益知恆髽是露紒也。

 

又就齊衰輕期,髽無麻布,何以知然?

 

按《檀弓》:「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無總總爾,爾無扈扈爾。』

 

」是但戒其高大,不云有麻布別物,是知露紒悉名髽也。

 

又按《奔喪》云:「婦人奔喪,東髽。」

 

鄭云:「謂姑、姊、妹女子子也。

 

去纚大紒曰髽。」

 

若如鄭旨,既謂是「姑、姊、妹女子子」等,還為本親父母等,唯云「去纚大紒」,不言「布麻」,當知期以下無麻布也。

 

然露紒恆居之髽,則有笄,何以知之?

 

按笄以對冠,男在喪恆冠,婦則恆笄也。

 

故《喪服》:「婦為舅姑,惡笄有首以髽。」

 

鄭云:「言以髽,則髽有著笄者明矣。」

 

以兼此經注,又知恆居笄而露紒髽也。

 

此王髽之殊,是皇氏之說。

 

今考校以為正有二髽,一是斬衰麻髽,二是齊衰布髽,皆名露紒。

 

必知然者,以《喪服》「女子子在室為父箭笄、髽、衰」,是斬衰之髽用麻。

 

鄭注以為露紒,明齊衰髽用布,亦謂之露紒髽也。

 

○「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者,庾蔚云:「喪服往往寄異以明義,或疑免、髽亦有其旨,故解之以其義。

 

言於男子則免,婦人則髽,獨以別男女而已,非別有義也。

 

賀瑒云:「男去冠,猶婦人去笄,義盡於此,無復別義,故云其義也。」

 

此經既論括髪、免髽之異,須顯所著之時。

 

崔氏云:「立義既載五服變除,今要舉變除之旨。

 

凡親始死,將三年者,皆去冠笄纚如故,十五升白布深衣,衱上衽,徒跣,交手而哭。」

 

故《禮記•問喪》云:「親始死,雞斯徒跣,衱上衽。」

 

又鄭注《士喪禮》云:「始死將斬衰者,雞斯是也。」

 

其婦人則去纚衣,與男子同,不徒跣,不衱衽。

 

知「不徒跣,不衱衽」者,《問喪》文。

 

知「去纚」者,鄭注《士喪禮》云:「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纚。」

 

知「著白布深衣」者,《曾子問》云:「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

 

鄭注云:「婦人始喪未成服之服。」

 

其齊衰以下,男子著素冠,齊衰以下,婦人骨笄而纚。

 

知者,鄭注《士喪禮》文。

 

男子婦人皆吉屨無絇,其服皆白布深衣。

 

知者,鄭注《喪服變除》文。

 

至死之明日,士則死日襲,明日小斂,故《士喪禮》云:「小斂,主人髻髪。」

 

若大夫死之明日,襲而括髪。

 

故鄭注《喪服變除》云:「屍襲,去纚括髪,在二日小斂之前。」

 

是據大夫也。

 

大夫與士括髪,於死者皆俱二日。

 

故鄭注《問喪》云:「二日去笄纚括髪,通明大夫士也。」

 

始死以後,小斂之前,大夫與士皆加素冠於笄纚之上,故《檀弓》云:「叔孫武叔之母死,既小斂,舉者出戶,出戶袒,且投其冠括髪。」

 

是素冠也。

 

以其始死哀甚,未暇分別尊卑,故大夫與士其冠皆同也。

 

至小斂投冠括髪之後,大夫加素弁。

 

士加素委貌。」

 

故《喪大記》云:「君大夫之喪,子弁絰。」

 

又《喪服變除》云:「小斂之後,大夫以上冠素弁,士則素委貌。」

 

其素弁素冠,皆加環絰。

 

故《雜記》云:「小斂環絰,君大夫士一也。」

 

鄭注云「大夫以上素爵弁,士素委貌」是也。

 

凡括髪之後,至大斂成服以來,括髪不改,故鄭注《士喪禮》云:「自小斂以至大斂,括髪不改,但死之三日,說髦之時,以括髪因而壞損,更正其括髪。

 

故《士喪禮》既殯說髦。

 

《喪大記》云:「小斂說髦,括髪是正。」

 

其故括髪也,非更為之。

 

但士之既殯,諸侯小斂,於死者皆三日說髦同也。

 

其齊衰以下,男子於主人括髪之時則著免,故《士喪禮》:「小斂主人髻髪,眾主人免」是也。

 

而《喪服變除》「不杖齊衰」條云「襲屍之時云括髪」者,誤也。

 

其婦人將斬衰者,於男子括髪之時,則以麻為髽。

 

故《士喪禮》云:「主人髻髪,婦人髽於室。」

 

其齊衰者,於男子免時,婦人則以布為髽,故此經云「男子免而婦人髽」是也。

 

其大功以下無髽也,其服斂畢,至成服以來,白布深衣不改。

 

士死後二日,襲帶絰,故《士喪禮》小斂之前,陳苴絰大鬲,下本在左,要絰小焉。

 

散帶垂,長三尺。

 

牡麻絰,亦散垂。

 

斂訖,主人拜賓,乃襲絰於序東。

 

《既夕禮》:「三日絞垂。」

 

鄭注云:「成服日絞要絰之散垂者。」

 

是主人及眾主人皆絞散垂,此襲帶絰絞垂日數,皆士之禮也。

 

其大夫以上成服,與士不同,其襲帶絰之屬,或與士同,或與士異,無文以言之。

 

其斬衰,男子括髪齊衰。

 

男子免,皆謂喪之大事斂殯之時,若其不當斂殯,則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冠,皆於括髪之上。

 

天子七日成服,諸侯五日成服,大夫士三日成服。

 

服之精粗,及日月多少,及葬之時節,皆具在《喪服》及《禮》文,不能繁說。

 

其葬之時,大夫及士男子散帶,婦人髽,與未成服時同,其服則如喪服,故《既夕禮》云:「丈夫髽,散帶垂。」

 

鄭注云:「為將啟變也。」

 

此互文以相見耳。

 

諸文言髽,見婦人也。

 

若天子諸侯,則首服素弁,以葛為環絰,大夫則素弁加環絰,士則素委貌加環絰。

 

故下《檀弓》云:「弁絰葛而葬。」

 

鄭注云:「接神不可以純凶,天子諸侯變服而葬,冠素弁,以葛為環絰。」

 

是王侯與卿大夫士異也。

 

至既虞卒哭之時,乃服變服,故鄭注《喪服》云:「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

 

其受服之時,首絰要帶,男子皆以葛易之,齊斬之婦人則易首絰,不易要帶。

 

大功小功婦人,則易要帶為葛。

 

雖受變麻為葛,卒哭時亦未說麻,至祔乃說麻服葛。

 

故《士虞禮》云:「婦人說首絰,不說帶。」

 

鄭云:「不說帶,齊斬婦人也。

 

婦人少變而重帶。」

 

大功小功者,葛帶,時亦不說者,未可以輕文變於主婦之質也,至祔,葛帶以即位。

 

按文直云婦人不辨輕重,故鄭為此解。

 

其斬衰,至十三月,練而除首絰。

 

練冠素纓,中衣黃裡,縓為領袖緣,布帶,繩屨無絇。

 

若母三年者小祥,亦然。

 

斬衰二十五月大祥,朝服縞冠,故《雜記》云:「祥,主人之除也。

 

於夕為期,朝服。」

 

又《喪服小記》云:「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既祥,乃服十五升布,深衣領緣皆以布,縞冠素紕,故《間傳》云「大祥,素縞麻衣」。

 

二十七月而禫,服玄冠玄衣黃裳而祭,祭畢服朝服,以黑經白緯為冠,所謂纖冠。

 

而練纓吉屨,逾月服吉。

 

《間傳》所謂「禫而纖」,父沒為母與父同。

 

父在,為母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大祥,十五月而禫,其服變除,與父沒為母同。

 

其不杖齊衰及大功以下服畢,皆初服朝服素冠,逾月服吉也。

 

此皆崔氏准約《禮》經及記而為此說,其有乖僻者,今所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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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2:48:5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苴杖,竹也。

 

削杖,桐也。

 

[疏]「苴杖」至「桐也」。

 

○正義曰:此一經解喪服苴杖削杖也。

 

然杖有苴、削異者。

 

苴者,黯也。

 

夫至痛內結,必形色外章,心如斬斫,故貌必蒼苴,所以衰裳絰杖,俱備苴色也。

 

必用竹者,以其體圓性貞,履四時不改,明子為父禮中痛極,自然圓足,有終身之痛故也。

 

故斷而用之,無所厭殺也。

 

○「削杖」者,削,殺也,削奪其貌,不使苴也。

 

必用桐者,明其外雖被削,而心本同也,且桐隨時凋落。

 

此謂母喪,示外被削殺,服從時除,而終身之心當與父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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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2:49:2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

 

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

 

[疏]「祖父」至「三年」。

 

○正義曰:此一經論適孫承重之服。

 

○「祖父卒」者,謂適孫無父而為祖後,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喪。

 

故云「為祖母后」也。

 

事事得中,如父卒為母,故三年。

 

若祖父卒時父已先亡,亦為祖父三年。

 

若祖卒時父在,已雖為祖期,今父沒,祖母亡時,已亦為祖母三年也。

 

○注「祖父」至「沒也」。

 

○正義曰:言亦謂無父者,若父在則不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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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2:50:4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為父母、長子稽顙。

 

喪尊者及正體,不敢不盡禮。

 

○為,於偽反,下「為夫」、注「為無後」並同。

 

長,丁丈反,篇內並同。

 

稽音啟。

 

顙,素黨反。

 

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

 

尊大夫,不敢以輕待之。

 

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恩殺於父母。

 

○殺,所戒反,徐所例反,後文注同。

 

[疏]「為父」至「則否」。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合稽顙之事,各依文解之。

 

○「為父母、長子稽顙」者,謂重服先稽顙而後拜者也。

 

父母長子,並重故也。

 

其餘期以下,先拜後稽顙也。

 

○「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前文「為父母、長子稽顙」,謂平等來吊,故先稽顙而後拜。

 

若為不杖齊衰以下,則先拜賓後稽顙。

 

今大夫吊士,雖是緦麻之親,必亦先稽顙而後拜,故皇氏載此稽顙,謂「先拜而後稽顙」,若平等相吊,小功以下,皆不先拜後稽顙;

 

若大夫來吊,雖緦麻,必為之先拜而後稽顙,今刪定。

 

云「小功以下不稽顙」,文無所出。

 

又此稽顙與上文稽顙是一,何得將此為先拜後稽顙?

 

其義非也。

 

○「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亦先稽顙而後拜,「其餘否」者,謂父母也。

 

以受重他族,其恩減殺於父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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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謂為無主後者為主也。

 

異姓,同宗之婦也。

 

婦人外成。

 

[疏]「男主」至「異姓」。

 

○正義曰:此一經論婦人外成之事,庾氏云:「喪有男主以接男賓,女主以接女賓。

 

若父母之喪,則適子為男主,適婦為女主也。」

 

今或無適子適婦為正主,遣他人攝主。

 

若攝男主,必使喪家同姓之男。

 

若攝婦主,必使喪家異姓之女。

 

○注「謂為」至「外成」。

 

正義曰:「知謂為無主後者為主也」者,以經云「必使同姓」,「必使異姓」,故知先無主後。

 

云「異姓,同宗之婦也」者,同宗謂喪家同宗,其婦必與喪家異姓,故云「異姓,同宗之婦」。

 

云「婦人外成」者,解婦主使異姓之意。

 

今與死者同姓婦人,不得與喪家為喪主,以其外成,適於他族,故不得自與已同宗為主。

 

此云「異姓」者,與夫家為異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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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不敢以已私廢父所傳重之祭祀。

 

○為出,於偽反,下注「為其族人」、「為其兄弟」同。

 

傳,丈專反,下「傳重」皆同。

 

[疏]「為父」至「無服」。

 

○正義曰:此一經論適子承重,不得為出母著服之事。

 

出母,謂母犯七出,為父所遣。

 

而母子至親,義不可絕。

 

父若猶在,子皆為出母期。

 

若父沒後,則適子一人不復為母服,所以然者,已系嗣烝嘗,不敢以私親廢先祖之祀,故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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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

 

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已上親父,下親子,三也。

 

以父親祖,以子親孫,五也。

 

以祖親高祖,以孫親玄孫,九也。

 

殺,謂親益疏者,服之則輕。

 

○已音紀。

 

[疏]「親親」至「畢矣」。

 

○正義曰:此一經廣明五服之輕重,隨人之親疏,著服之節。

 

○「親親以三」者,以上親父,下親子,並已為三,故云「親親以三」。

 

「為五」者,又以父上親祖,以子下親孫,曏者三,今加祖及孫,故言五也。

 

○「以五為九」者,已上祖下孫則是五也,又以曾祖故親高祖,曾孫故親玄孫,上加曾高二祖,下加曾玄兩孫,以四籠五,故為九也。

 

然已上親父,下親子,合應云「以一為三」,而云「以三為五」者,父子一體,無可分之義,故相親之說不須分矣。

 

而分祖孫,非已一體,故有可分之義,而親名著也。

 

又以祖親曾祖,以孫親曾孫,應云「以五為七」,今言「九」者,曾祖、曾孫,為情已遠,非已一體所親,故略其相親之旨也。

 

庾氏云:「由祖以親曾、高二祖,由孫以親曾、玄二孫。

 

服之所同,義由於此也。」

 

○「上殺」者,據已上服父祖而減殺故服父三年,服祖減殺至期,以次減之,應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俱齊衰三月者,但父祖及於已,是同體之親,故依次減殺。

 

曾祖、高祖非已同體,其恩已疏,故略從齊衰三月,曾、高一等,所以《喪服》注云:「重其衰麻,尊尊也。

 

減其日月,恩殺也。」

 

不可以大功小功旁親之服加至尊,故皆服齊衰也。

 

○「下殺」者,謂下於子孫而減殺。

 

子服父三年,父亦宜報服,而父子首足,不宜等衰,故父服子期也。

 

若正適傳重,便得遂情,故《喪服》云「不敢降」是也。

 

父服子期,孫卑,理不得祖報,故為九月。

 

若傳重者,亦服期也。

 

為孫既大功,則曾孫宜五月,但曾孫服曾祖正三月,故曾祖報亦一時也。

 

而曾祖是正尊,自加齊衰服,而曾孫正卑,故正服緦麻。

 

曾孫既緦麻三月,玄孫理不容異。

 

且曾孫非已同體,故服不依次,減殺略同三月。

 

○「旁殺」者,世叔之屬是也。

 

父是至尊,故以三年。

 

若據祖期年,則世叔宜九月,而世叔是父一體,故加至期也;

 

從世叔既疏,加所不及,據期而殺,是以五月;

 

族世叔又疏一等,故宜緦麻;

 

此外無服也。

 

此是發父而旁漸至輕也。

 

又祖是父一體,故加至期,而祖之兄弟非已一體,故加亦不及,據於期之斷殺,便正五月;

 

族祖又疏一等,故宜緦麻;

 

此外無服。

 

是發祖而旁漸殺也。

 

又曾祖據期本應五月,曾祖之兄弟謂族曾祖,既疏一等,故宜三月也。

 

自此以外,及高祖之兄弟悉無服矣。

 

又至親期斷,兄弟至親一體,相為而期;

 

同堂兄弟疏於一等,故九月;

 

從祖兄弟又疏一等,故小功;

 

族之昆弟又殺一等,故宜三月;

 

此外無服。

 

是發兄弟而旁殺也。

 

又父為子期,而兄弟之子但宜九月,而今亦期者,父為其子,本應報以三年,特為尊,是故降至期;

 

而兄弟之子為世叔,本應九月,但言世叔與尊者一體,而加至期,世叔旁尊,不得自比彼父祖之重,無義相降,故報兄弟子期,且已與兄弟一體,兄弟之子,不宜隔異,欲見猶子之義,與己子等,所以至期,故《檀弓》云「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是也;

 

又同堂兄弟之子,服從伯叔無加,則從伯叔亦正報五月也;

 

族兄弟之子又疏,故宜緦耳。

 

此發子而旁殺也。

 

又孫服祖期,祖尊,故為孫大功;

 

兄弟之孫服從祖五月,故從祖報之小功也;

 

同堂兄弟之孫既疏,為之理自緦麻;

 

其外無服矣。

 

曾祖為曾孫三月,為兄弟曾孫以無尊降之,故亦為三月。

 

○「而親畢矣」者,結親親之義也。

 

始自父母,終於族人,故云「親畢」矣。

 

且五屬之親,若同父則期,同祖則大功,同曾祖則小功,同高祖則緦麻,高祖外無服,亦是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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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2:54:4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禘,大祭也。

 

始祖感天神靈而生,祭天則以祖配之。

 

自外至者,無主不上。

 

○王如字,又於況反,下同。

 

禘,大計反。

 

而立四廟。

 

高祖以下與始祖而五。

 

庶子王亦如之。

 

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祭天立廟,亦如世子之立也。

 

春秋時,衛侯元有兄縶。

 

○兄縶,知急反。

 

[疏]「王者」至「如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王者庶子之郊天立廟,與適子同之義,各依文解之。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者,禘,大祭也,謂夏正郊天。

 

自,從也。

 

王者夏正,禘祭其先祖所從出之天,若周之先祖出自靈威仰也。

 

「以其祖配之」者,以其先祖配祭所出之天。

 

○「而立四廟」者,既有配天始祖之廟,而更立高祖以下四廟,與始祖而五也。

 

○「庶子王亦如之」者,天位尊重,故雖庶子而為王者,則郊天立祀五廟事,事亦如適子為王也。

 

嫌其不得,故特明之。

 

○注「禘大」至「不上」。

 

○正義曰:禘,大祭也,《爾雅•釋天》文。

 

云「自外至者,無主不上」,《公羊》宣三年傳文,「外至」者,天神也,「主」者,人祖也。

 

故祭以人祖配天神也。

 

○注「世子」至「兄縶」。

 

○正義曰:以其庶子為主,明知世子有廢疾不可立也。

 

云「春秋時,衛侯元有兄縶」者,按昭七年《左傳》稱長子孟縶之足不良,而立次子元,元即衛靈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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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2:55:5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別子為祖,諸侯之庶子,別為後世為始祖也。

 

謂之別子者,公子不得禰先君。

 

繼別為宗。

 

別子之世長子,為其族人為宗,所謂百世不遷之宗。

 

繼禰者為小宗。

 

別子,庶子之長子,為其昆弟為宗也。

 

謂之小宗者,以其將遷也。

 

○禰,乃禮反。

 

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

 

謂小宗也。

 

小宗有四,或繼高祖,或繼曾祖,或繼祖,或繼禰,皆至五世則遷。

 

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

 

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

 

宗者,祖、禰之正體。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明其尊宗以為本也,禰則不祭矣。

 

言不祭祖者,主謂宗子、庶子,俱為適士,得立祖禰廟者也。

 

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為庶也。

 

○適,丁歷反,篇內同。

 

[疏]「別子」至「宗也」。

 

○正義曰:此一節並論尊祖敬宗之義,各依文解之。

 

○「別子為祖」者,謂諸侯適子之弟,別於正適,故稱「別子」也。

 

「為祖」者,別與後世為始祖,謂此別子子孫為卿大夫,立此別子為始祖。

 

○注「謂之」至「先君」。

 

○正義曰:鄭云此者,決上文「庶子王」,今諸侯庶子乃謂之別子,是別為始祖。

 

若稱庶子及公子,若世子不立,則庶子公子皆得有禰先君之義。

 

今言「別子」,明適子在,故云「謂之別子者,公子不得禰先君」。

 

○「繼別為宗」。

 

○謂別子之世世長子,恆繼別子,與族人為百世不遷之大宗。

 

○「繼禰者為小宗」。

 

○禰謂別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長子,繼此庶子,與兄弟為小宗。

 

謂之「小宗」者,以其五世則遷,比大宗為小,故云「小宗」也。

 

○「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

 

○「五世」者,謂上從高祖,下至玄孫之子。

 

此玄孫之子,則合遷徙,不得與族人為宗。

 

故云「有五世則遷之宗,其繼高祖者」。

 

此五世合遷之宗,是繼高祖者之子,以其繼高祖之身,未滿五世,而猶為宗。

 

其繼高祖者之子,則已滿五世,禮合遷徙,但《記》文要略,唯云「繼高祖」,其實是繼高祖者之子也。

 

○注「謂小」至「則遷」。

 

○正義曰:言「或繼高祖,或繼曾祖,或繼祖,或繼禰」者,以別子之後,族人眾多,或有繼高祖者,與三從兄弟為宗,或有繼曾祖者,與再從兄弟為宗,或有繼祖者,與同堂兄弟為宗,或有繼禰者,與親兄弟為宗,不廢族人。

 

一身凡事四宗:事親兄弟之適,是繼禰小宗也;

 

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繼祖小宗也;

 

事再從兄弟之適,是繼曾祖小宗也;

 

事三從兄弟之適,是繼高祖小宗也。

 

於族人唯一俱時事四小宗,兼大宗為五也。

 

又云「皆至五世則遷」者,繼高祖者,至子五世。

 

繼曾祖者,至孫五世。

 

繼祖者,至曾孫五世。

 

繼禰者,至玄孫五世也。

 

是皆五世,不復與四從兄弟為宗,故云「皆至五世則遷」,各自隨近相宗。

 

然則小宗所繼非一,前文獨云「繼禰者為小宗」,雖四初皆繼禰為始,據初為元,故特云「繼禰」也。

 

○「是故」至「禰也」。

 

○四世之時,尚事高祖,至五世之時,謂高祖之父,不為加服,是「祖遷於上」。

 

四世之時,仍宗三從族人,至五世,不復宗四從族人,各自隨近為宗,是「宗易於下」。

 

宗是先祖正體,所以「尊祖故敬宗」。

 

更覆說云「敬宗所以尊祖禰」,覆結尊祖之文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此猶尊宗之義也。

 

庶子適子,俱是人子,並宜供養,而適子烝嘗,庶子獨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適,明有所宗,故云「明其宗」也。

 

○注「禰則」至「庶也」。

 

○正義曰:鄭據子名對父,此言庶子,則是父庶。

 

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

 

故云「禰則不祭」也。

 

而《記》不應言「不祭祖」,祖是對孫。

 

今既云「庶子不祭祖」,故知是宗子庶子俱為適士。

 

適士得立二廟,自禰及祖,是適宗子得立祖廟祭之,而已是祖庶,雖俱為適士,得自立禰廟,而不得立祖廟祭之,故云「庶子不祭祖」。

 

云「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為庶也」者,解所以謂禰適為庶子之義也。

 

正體謂祖之適也,下正謂禰之適也。

 

雖正為禰適,而於祖猶為庶,故禰適謂之為庶也。

 

五宗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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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2:57:0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

 

尊先祖之正體,不二其統也。

 

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

 

○為,於偽反,下注「為君母」、「自為已」同。

 

[疏]「庶子」至「故也」。

 

○正義曰:此亦尊宗之義也。

 

然此所明,與《喪服》中義同而語異也。

 

《喪服》明父是適,為長子斬,此明父是庶子,不得為長子服斬者也,是互相明也。

 

但經、記文混,正不知幾世之適得遂茲極服,馬季長注《喪服》云:「此為五世之適,父乃為之斬也。」

 

而鄭注此云:「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矣。」

 

庾氏云:「用恩則禰重,用義則祖重。

 

父之與祖,各有一重,故至己承二重,而為長子斬。

 

若不繼祖,則不為長子斬也。」

 

如庾氏此言,則父適二世承重,則得為長子三年也。

 

而鄭不明言世數者,鄭是馬季長弟子,不欲正言相非,故依違而言曰「不必」也。

 

然孫繫於祖,乃為長子三年,而此不云庶孫不得為長子,必云庶子者,孫語通遠,嫌或多世。

 

今欲明比祖非遠,故言子以示近。

 

既義須繼爾,言不繼祖自足,又曰「與禰」者,庾氏云:「若直云不繼祖,恐人謂據庶子長子死者之身不繼祖,故更言『不繼祖與禰』,欲明死者之父不繼祖與禰,非據死者之身。」

 

鄭注《喪服》云:「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

 

則是父之適子,即得為長子三年,此經云「必為父適祖適,乃得為長子斬」者,但禮有適子者無適孫,雖已是祖正,若父猶在,則已未成適,未成適則不得重長,重長必是父沒後者,故云「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也。

 

然己身雖是祖庶,而是父適,則應立廟,立廟則已長子傳重。

 

當祭而不為斬者,以是祖庶厭降,故不敢服斬。

 

且死者其父見在,父自供祭。

 

然禮,為後者有四條皆不為斬,何者?

 

有「體而不正,有正而不體,有傳重而非正體,有正體而不傳重」是也。

 

「體而不正」,庶子為後是也。

 

「正而不體」,適孫為後是也。

 

「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後是也。

 

「正體不傳重」,適子有廢疾不立是也。

 

四者皆期,悉不得斬也。

 

唯正體又傳重者,乃極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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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2:58:0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不祭殤者,父之庶也。

 

不祭無後者,祖之庶也。

 

此二者,當從祖祔食。

 

而已不祭祖,無所食之也。

 

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體焉。

 

祖庶之殤,則自祭之。

 

凡所祭殤者,唯適子耳。

 

「無後」者,謂昆弟諸父也。

 

宗子之諸父無後者,為墠祭之。

 

○殤音傷。

 

祔,徐音附。

 

所食,音嗣。

 

共音恭。

 

墠,皇音善,徐徒丹反。

 

[疏]「庶子」至「祔食」。

 

○正義曰:此事與《曾子問》中義同而語異也。

 

《曾子問》中是明宗子所得祭,就宗子之家,宗子主其禮。

 

今此所言,是庶子不得在當家祭者也。

 

○「庶子」者,謂父庶及祖庶也。

 

「殤」者,未成人而死者也。

 

「無後」,謂成人未婚,或已娶無子而死者。

 

「不得祭殤」者,謂父庶也。

 

「不祭無後」者,謂祖庶也。

 

○「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者,解庶所以不自祭義也。

 

已不得祭父祖,而以此諸親皆各從其祖祔食,祖廟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自祭之也。

 

○注「不祭」至「祭之」。

 

○正義曰:云「不得祭殤」者,父之庶也」者,謂已是父之庶子,及餘兄弟亦是父之庶子庶子。

 

所生之適子為殤而死者,不得自祭之,以其已是父庶,不合立父廟,故不得自祭其子殤也。

 

殤尚不祭,成人無後,不祭可知。

 

云「不祭無後者,祖之庶也」者,已是祖庶,不合立祖廟,故兄弟無後者,不得祭之。

 

已若是曾祖之庶,亦不得祭諸父無後者。

 

諸父無後,當於曾祖之廟而祭。

 

已是曾祖庶,不合立曾祖之廟,故不祭之。

 

此直云「祖之庶」,不云「曾祖之庶」者,言祖兼曾祖也。

 

此「無後」者,身並是庶,若在殤而死,則不合祭也。

 

云「此二者當從祖祔食。

 

已不祭祖,無所食之也」者,一是殤,二是無後,此二者當從死者之祖而附食,祖廟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祭祖,無所食,以私家不合祭祖,無處食之也。

 

云「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禮焉」者,謂殤者之親,共其牲物,而宗子直掌其禮。

 

庾氏云:「此殤與無後者所祭之時,非唯一度四時,隨宗子之家而祭也。」

 

但牲牢不得同於宗子祭享之禮,故《曾子問》注云:「凡殤特豚。」

 

其義具《曾子問》疏。

 

云「祖庶之殤,則自祭之」者,已於祖為庶,故謂已子為祖庶之殤。

 

已是父適,得立父廟,故自祭子殤在於父廟也。

 

云「無後者,謂昆弟諸父也」者,昆弟謂已之昆弟,已是祖庶,祭無後昆弟,當就祖廟,已無祖廟,故不祭無後昆弟。

 

云「諸父也」者,已是曾祖之庶,祭諸父當於曾祖之廟。

 

已無曾祖之廟,故不祭無後諸父。

 

云「宗子之諸父無後者,為墠祭之」者,宗子合祭諸父,諸父當於宗子曾祖之廟,宗子是士,唯有祖、禰二廟,無曾祖廟,故諸父無後者,為墠祭之。

 

若宗子為大夫得立曾祖廟者,則祭之於曾祖廟,不於墠也。

 

若宗子有太祖者,不立曾祖廟,亦祭之於墠,按《祭法》云:「先壇後墠。」

 

今祭之墠者,皇氏云:「以其無後,賤之,故於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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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05:5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謂宗子庶子俱為下士,得立禰廟也。

 

雖庶人亦然。

 

[疏]「庶子」至「宗也」。

 

○正義曰:解庶所以不祭殤義也。

 

禰適故得立禰廟,故祭禰,禰庶不得立禰廟,故不得祭其禰,明其有所宗。

 

既無禰廟,故不得祭子殤也。

 

○注「謂宗」至「亦然」。

 

○正義曰:前文云「不祭祖」,以有祖廟,故注云:「宗子庶子,俱為適士。」

 

此文云「不祭禰」,唯有禰廟,故注云:「宗子庶子,俱為下士。」

 

若庶子是下士,宗子是庶人,此下士立廟於宗子之家,庶子共其牲物,宗子主其禮,雖庶人是有祭義。

 

若宗子為下士,是宗子自祭之,庶子不得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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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06:5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言服之所以隆殺。

 

[疏]「親親」至「者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服之降殺之義。

 

親親謂父母也,尊尊謂祖及曾祖、高祖也,長長謂兄及旁親也。

 

不言卑幼,舉尊長則卑幼可知也。

 

「男女之有別」者,若為父斬為母齊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為夫斬,為妻期之屬,是男女之有別也。

 

○「人道之大者也」,言此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人間道理最大者。

 

皇氏云:「親親,結上『以三為五』。

 

尊尊,結上『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

 

長長,結上『庶子不祭祖』。

 

按鄭注云:「言服之所以隆殺。」

 

為服發文,記者別言其事,非是結成上義,上文自論尊祖敬宗,不論服之降殺。

 

皇氏說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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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07:5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

 

謂若為君母之父母、昆弟、從母也。

 

○巳音以。

 

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

 

謂若自為己之母黨。

 

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妾為女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

 

而今俱出,女君猶為子期,妾於義絕無施服。

 

○則不為、於偽反,注「妾為」、「猶為」皆同。

 

期音期,下文及注「不及期」皆同。

 

施,以豉反。

 

[疏]「從服」至「子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從服之事,各依文解之。

 

○「從服」者,按服術有六,其一是「徒從」者,徒,空也,與彼非親屬,空從此而服彼。

 

徒中有四:一是妾為女君之黨,二是子從母服於母之君母,三是妾子為君母之黨,四是臣從君而服君之黨。

 

就此四徒之中,而一徒所從雖亡,則猶服。

 

如女君雖沒,妾猶服女君之黨,其餘三途,則所從亡而已,謂君母死,則妾子不復服君母之黨,及母亡,則子不復服母之君母,又君王,則臣不服君黨親也。

 

其中又有妾攝女君,為女君黨,各有義故也。

 

今上云「所從亡則已」,已,止也,止謂徒從亡則止而不服者。

 

○注「謂若」至「母也」。

 

○正義曰:鄭此謂略舉一隅也。

 

○「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此,明屬從也。

 

屬者骨血連續,以為親也,亦有三:一是子從母服母之黨,二是妻從夫服夫之黨,三是夫從妻服妻之黨。

 

此三從,雖沒猶從之,服其親也。

 

注特云「謂若自為己之母黨」者,亦舉一隅也。

 

○「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妾服女君之子,皆與女君同,此云「從而出」,謂侄娣也。

 

侄娣從女君而人,若女君犯七出,則侄娣亦從而出。

 

母自為子猶期,侄娣不復服出女君之子,巳義絕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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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禮,不王不禘。

 

禘謂祭天。

 

[疏]「禮不王不禘」。

 

○正義曰:此一節論王者郊天之事。

 

王,謂天子也。

 

禘,謂郊天也。

 

禮,唯天子得郊天,諸侯以下否。

 

故云:「禮,不王不禘。」

 

此經上下皆論服制,記者亂錄不禘之事廁在其間,無義例也。

 

以承上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故知謂郊天也,非祭昊天之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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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10:0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世子,天子諸侯之適子也,不降妻之父母,為妻故親之也。

 

為妻亦齊衰不杖者,君為之主,子不得伸也。

 

主,言「與大夫之適子同」,據《喪服》之成文也。

 

本所以正見父在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雖尊,猶為適婦為主。

 

○其為妻,於偽反,注「為妻」、「猶為」皆同。

 

伸音申。

 

正見,賢遍反。

 

以上,時掌反,凡「以上」皆同。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

 

祭以天子諸侯,養以子道也。

 

屍服士服,父本無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於卑之。

 

○養,以尚反。

 

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

 

謂父以罪誅,屍服以士服,不成為君也。

 

天子之子,當封為王者後,以祀其受命之祖。

 

云「為士」,則擇其宗之賢者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為王者後,及所立為諸侯者,祀其先君以禮卒者,屍服天子諸侯之服。

 

如遂無所封立,則屍也祭也,皆如士,不敢僣用尊者衣物。

 

[疏]「世子」至「士服」。

 

○正義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者,世子謂天子諸侯之適子,與君連體,故不降妻之父母,親親之故也。

 

○「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者,世子既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亦不降,與大夫之適子為妻同也。

 

○注「世子」至「為主」。

 

○正義曰:知「世子是天子諸侯之適子」者,以其《春秋》王與諸侯適子皆稱「世子」。

 

云「為妻亦齊衰不杖者,君為之主,子不得伸也」者,言世子為妻,亦齊衰不杖。

 

「亦」者,亦如大夫之適子為妻。

 

知「齊衰不杖」者,以《喪服》齊衰不杖者,稱大夫適子為妻,故知「齊衰不杖」。

 

所以「不杖」者,父為主,其子不得伸。

 

今世子為妻亦不杖,故云「君為主,子不得伸也」。

 

云「主,言與大夫之適子同,據《喪服》之成文也」者,此解經所以言世子與大夫適子同齊衰,以大夫適子,《喪服》齊衰不杖,有成文,故云據《喪服》之成文也。

 

云「本所以正見父在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雖尊,猶為適婦為主」者,言「本」主謂《喪服》本文也。

 

《喪服》若舉世子為妻,嫌大夫以下有降,《喪服》若舉士子為妻,其士既職卑,本無降理,大夫是尊降之首,恐其為適婦而降,故特顯之。

 

○注「祭以」至「卑之」。

 

○正義曰:云「屍服士服」者,謂屍服玄端。

 

若君之先祖為士大夫,則服助祭之服。

 

故《曾子問》云:「屍弁冕而出。」

 

是為君屍,有著弁者,有著冕者。

 

若為先君士屍,則著爵弁,若為先君大夫屍,則著玄冕是也。

 

若大夫士之屍,則服家祭之服。

 

故鄭注《士虞記》「屍服,卒者之上服,士玄端」是也。

 

○注「謂父」至「衣物」。

 

○正義曰:知「謂父以罪誅」者,以其屍服士服故也。

 

以其嘗為天子諸侯,不可以庶人之禮待之。

 

士是爵之最卑,故服其士服。

 

云「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者,按《尚書序》云「成王既黜殷,命殺武庚,命微子啟代殷後,是擇其賢者,不立封紂子」是也。

 

云「祀其先君以禮卒者,屍服天子諸侯之服」者,按《左傳》云:「宋祖帝乙。」

 

帝乙是以禮卒者,而宋祀以為祖,明其服天子之服,推此則諸侯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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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11:0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

 

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巳,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當喪,當舅姑之喪也。

 

出,除喪,絕族也。

 

○為,於偽反,下文「不為」、注「不相為」同。

 

[疏]「婦當」至「遂之」。

 

○正義曰:此一經明婦人遭喪出入之節。

 

「當喪而出」者,謂正當舅姑之服時,被夫遣出者也。

 

恩情既離,故出即除服也。

 

○「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者,謂妻自有父母喪時也。

 

女出嫁為父母期,若父母喪未小祥,而妻被夫遣歸,值兄弟之小祥,則隨兄弟服三年之受。

 

既巳絕夫族,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

 

故云「則三年」。

 

「既練而出則已」者,巳,止也,若父母喪巳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巳除,今歸,雖在三年內,則止,不更反服也。

 

所以然者,若反本服,須隨兄弟之節,兄弟小祥之後,無服變節,故女遂止也。

 

○「未練而反則期」者,此謂先有父母喪,而為夫所出,今喪猶未小祥,而夫命巳反,則還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

 

○「既練而反則遂之」者,若被遣之還家,巳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反命之,則猶遂三年乃除,隨兄弟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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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12:3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再期之喪,三年也。

 

期之喪,二年也。

 

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

 

五月之喪,二時也。

 

三月之喪,一時也。

 

言喪之節,應歲時之氣。

 

○應,應對之應。

 

故期而祭,禮也。

 

期而除喪,道也。

 

祭不為除喪也。

 

此謂練祭也。

 

禮:正月存親,親亡至今而期,期則宜祭。

 

期,天道一變,哀惻之情益衰,衰則宜除,不相為也。

 

○衰衰,並色追反,下「益衰」同。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

 

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

 

再祭,練、祥也。

 

間不同時者,當異月也。

 

既祔,明月練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異月者,以葬與練、祥本異歲,宜異時也。

 

而除喪,已祥則除,不禫。

 

○禫,大感反。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

 

朋友虞、祔而已。

 

謂死者之從父昆弟來為喪主。

 

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大功為之再祭,則小功、緦麻為之練祭可也。

 

○必為,於偽反。

 

注「為之」,下注「父為之」,下「為君」皆同。

 

少,詩照反。

 

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士卑,妾無男女,則不服,不別貴賤。

 

[疏]「再期」至「喪也」。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遭喪時節除降之義。

 

「故期而祭,禮也」者,孝子之喪親,應歲時之氣,歲序改易,隨時淒感,故一期而為練祭,是孝子存親之心,故云「禮」也。

 

言於禮當然。

 

○「期而除喪,道也」者,言親終一期,天道故變,哀情益衰,而除說其喪,天道當然。

 

故云「道」也。

 

○「祭不為除喪也」者,言為此練祭,自為存念其親,不為除喪而設,除喪、祭,自為天道感殺,不為存親,兩事雖同一時,不相為也,故云「祭不為除喪也」。

 

此除喪謂練時除喪也,男子除首絰,女子除要帶,與小祥祭同時,不相為也。

 

若至大祥除喪,此除喪亦兼之也。

 

大祥祭除喪,亦與大祥同日,不相為元意各別也。

 

但祭為存親,除喪為天道之變。

 

庾氏、賀氏並云:「祭為存親,幽隱難知。

 

除喪事顯,其理易識。」

 

恐人疑之祭為除喪而祭,故記者特明之,云「祭不為除喪也」。

 

然祭雖不為除喪,除喪與祭同時,總而言之,練祭、祥祭,亦名除喪也。

 

故下文云:「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

 

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也。」

 

又云「除成喪者,朝服縞冠」。

 

是練祥之祭,總名除喪。

 

○注「禮正」至「為也」。

 

○正義曰:按莊元年三月,夫人孫於齊。

 

《公羊傳》云「其言孫於齊何?

 

念母也。

 

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是也。

 

○「三年」至「除喪」。

 

○此謂身有事故,不得及時而葬,故三年而後始葬。

 

必再祭者,謂練祥祭也。

 

既三年未葬,屍柩尚存,雖當練祥之月,不可除親服,故三年葬後,必為此練祥。

 

○「其祭之間不同時」者,練之與祥,本是別年別月。

 

今雖三年之後,不可同一時而祭,當前月練後月祥,故云「不同時」。

 

於練祥之時而除喪,謂練時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要帶,祥時除衰杖。

 

○注「再祭」至「不禫」。

 

○正義曰:「知再祭,練、祥」者,下云:「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再祭,非虞、祔。

 

又《雜記》云:「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

 

故知再祭謂練、祥也。

 

云「既祔,明月練而祭,又明月祥而祭」者,如鄭此言,則虞、祔依常禮也。

 

必知虞、祔依常禮者,以經云「必再祭」,恐不為練、祥,故特云「必再祭」,明虞、祔依常禮可知。

 

云「已祥則除,不禫」者,以經直云「必再祭」,故知不禫。

 

禫者本為思念情深,不忍頓除,故有禫也。

 

今既三年始葬,哀情巳極,故不禫也。

 

○「大功」至「而巳」。

 

○此明為人主喪法也。

 

大功,從父兄弟也。

 

「主人之喪」者,謂死者無近親,而從父昆弟為之主喪,故云主人喪也。

 

「有三年者」,謂死者有妻若子,妻不可為主,而子猶幼少,未能為主,故大功者主之,為之練、祥再祭。

 

○「朋友虞、祔而已」者,朋友疏於大功,不能為練、祥,但為之虞祔而已。

 

然則大功尚為練、祥,則虞、祔亦為之可知。

 

○注「大功」至「可也」。

 

○正義曰:親重者為之遠祭,親輕者為之近祭。

 

故大功為之祥及練,小功、緦麻為之練,朋友但為之虞、祔也。

 

皇氏云:「死者有三年之親,大功主者為之練、祥。

 

若死者有期親,則大功主者為之至練。

 

若死者但有大功,則大功主者至期,小功、緦麻至祔。

 

若又無期,則各依服月數而止。」

 

故《雜記》云:「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

 

謂無三年及期者也。

 

○注「士卑」至「貴賤」。

 

○正義曰:云「不別貴賤」者,大夫貴妾,雖無子猶服之,故《喪服》云:「大夫為貴妾緦。」

 

是別貴賤也。

 

士妾賤,士妾無子則不服,不殊別妾之貴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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