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論外感風寒之熱。內有五臟之熱。外內陰陽邪正之為病。而先論其外因焉。
經曰。虛邪偏客於身半。其入深。內居榮衛。榮衛稍衰。故真氣去。邪氣獨留。故為偏枯。是風寒之邪。偏中於形身。則身偏不用而痛。夫心主言。腎藏志。言不變。志不亂。
此病在於分腠之間。而不傷於內也。
以巨針取之。益其正氣之不足。損其邪氣之有餘。而偏傷之正氣。乃可復也。按、素問熱論。
論熱病者。皆傷寒之類。本經論熱病。首言偏枯。次言痱之為病。而不曰中風。蓋風寒之邪。皆能為熱也。此篇與刺熱論大義相同。故刺熱論中。亦用五十九刺之法。
痱之為病也。身無痛者。四肢不收。智亂不甚。其言微。知可治。甚則不能言。不可治也。病先起於陽。後入於陰者。先取其陽。後取其陰。浮而取之。(痱音肥)
痱者。風熱之為病也。身無痛者。邪入於裡也。風木之邪。賊傷中土。脾藏智而外屬四肢。四肢不收。智亂不甚者。邪雖內入。尚在於表裡之間。臟真之氣未傷也。
其言微者。此傷於氣。故知可治。甚則不能言者。邪入於臟。
不可治也。夫外為陽。內為陰。病先起於分腠之間。而後入於裡陰者。先取其陽。後取其陰。浮而取之者。使外受之邪。仍從表出也。
沈亮宸曰。風之為病也。善行而數變。上節論偏客於形身。此論在於表裡之間。入內而干臟則死。浮而取之外出則愈。二節之中。有左右外內出入邪正虛實死生之別。
熱病三日。而氣口靜。人迎躁者。取之諸陽。五十九刺。以瀉其熱。而出其汗。實其陰。以補其不足者。身熱甚。陰陽皆靜者。勿刺也。其可刺者。急取之。不汗出則泄。所謂勿刺者。有死征也。
沈亮宸曰。熱病三日。三陽為盡。三陰當受邪。如氣口靜而人迎躁者。此邪尚在陽。而未傳於陰也。故當取諸陽。為五十九刺。以瀉其熱。而出其汗。實其陰以補其不足。勿使邪氣之入陰也。
如身熱甚而陰陽之脈皆靜者。此邪熱甚而陰陽之正氣皆虛。有死征而勿刺也。其可刺者。急取之。
如邪在陽分。即出其汗。在陰分即從下泄。此邪雖甚而正氣未脫。故當急瀉其邪。張開之曰。夫熱病者。皆傷寒之類也。六經相傳。七日來復。在三陽三陰之氣分。而不涉於經。故候在人迎氣口。
不汗則泄。即素問之所謂未滿三日者。可汗而已。其滿三日者。可下而已。尚御公曰。內經言其常。
仲景言其變。張隱庵曰。熱病三日。氣口靜而人迎躁者。即常中之變也。
熱病。七日八日。脈口動。喘而短者。急刺之。汗且自出。淺刺手大指間。
此熱病七日八日。而邪仍在表陽者。急從汗解也。表陽之邪。七日來復。八日不解。將作再經。
而有傳陰之害矣。如脈口動喘而短者。邪尚在於膚表。急取手太陰之少商使之汗。則邪自共並而出矣。按素問有喘脈。喘而短者。謂脈之喘動於寸口。而不及於尺。故知其可汗解也。余伯榮曰。此即傷寒論之太陽病。
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證仍在。麻黃湯主之。夫麻黃湯。即取手大指汗出之劑也。仲祖傷寒立論。緣本於靈素諸經。學人引伸觸類。頭頭是道。何必守針。
熱病。七日八日。脈微小。病者溲血。口中干。一日半而死。脈代者一日死。
此外熱不解。內傳少陰而為死證也。六經傳遍。七日來復。八日不解。又作再經矣。微細。少陰之脈也。少陰之上。君火主之。病者溲血。病足少陰之水臟也。口中干。病手少陰之君火也。一日半死者。死於一二日之間。陰陽水火之氣終也。夫脈始於腎而主於心。脈代者已絕於下。故一日而死。
沈亮宸曰。巨陽者。為諸陽主氣。故傷寒熱病。本於太陽。太陽與少陰為表裡。故傷寒論曰。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此太陽之邪。傳於少陰。少陰標陰而本熱。故陽煩而陰躁也。本經之再經七八日。即傷寒論之初經一二日也。少陰從本從標。故傷寒論有急下急溫之證。本經之溲血口中干。一日半死者。標本皆病也。
熱病。已得汗出。而脈尚躁喘。且復熱。勿刺膚。喘甚者死。
熱病已得汗而脈尚躁者。陽熱甚而不從汗解也。喘而且復熱者。邪入於裡。故勿刺膚。喘甚者。
邪盛在裡。而陰氣受傷。故死。
熱病。七日八日。脈不躁。躁不散數。後三日中有汗。三日不汗。四日死。未曾汗者。勿腠刺之。(數葉朔)
熱病七八日。脈不躁者。外已解也。脈即躁而不散數。此邪熱雖未去。而正氣不傷。後三日。
乃再經之十一日。此復傳於裡陰。必得陰液之汗而解。故未曾汗者。勿腠刺之。當取汗於陰也。
如三日不汗。乃陽熱盛而陰氣已絕。故至四日而死。上節論熱病在外。雖得汗而不解。邪復傳於裡陰。此論邪入於陰。如有汗而不死。謂陽可入陰。而陰亦可出於陽也。
以上論外因風寒之熱病。有表裡陰陽邪正虛實之死生。莫云從曰。此篇先論風寒。而後論熱病。傷寒論先言中風。而後論傷寒。
熱病。先膚痛。窒鼻充面。取之皮。以第一針五十九。苛軫鼻。索皮於肺。不得。索之火。火者心也。
此以下論內因之熱。病在五臟。當取諸外合之皮脈肉筋骨。如不得解。當以五行勝制之法治之。
熱病先膚痛鼻窒者。熱在肺而病氣先應於皮膚鼻竅也。故當以第一之 針取之皮。用五十九刺之法。
以瀉五臟之熱。若皮苛鼻軫。當索皮於內合之肺。再不得解。索之於火。火者心也。當取心臟之氣。
以勝制其金焉。蓋五臟內合五行之氣。外合皮肉筋骨之形。病氣先在於外合之形。故先取之形。次索之臟氣。再以五行勝制之法治之。蓋先標而後本也。
前章論外因之熱。病在六氣。此論內因之熱。
病在五行。莫云從曰。上章與素問之熱論。此與評熱論。大同小異。
熱病。先身澀。倚而熱。煩 。干唇口嗌。取之脈。以第一針五十九。膚脹口乾。寒汗出。
索脈於心。不得。索之水。水者腎也。
此熱在心主之包絡。而病見於脈也。經脈者。所以行血氣而營陰陽。病在血脈。故先身澀倚而熱。煩 者。相火盛而心不安也。唇口嗌干者。火炎上也。當取之脈。以第一針為五十九刺之法以瀉其熱。若膚脹者。脈盛而脹於皮膚也。仍口乾而寒汗出者。熱在內而蒸發其陰液也。當索脈於心。索脈於心者。
刺脈而久留之。以候心氣之至也。如不得解。當索之水。水者腎也。取腎氣以勝制其火也。按此節當以第三針取脈。用第一針者。以絡脈之在皮膚。故曰膚脹。蓋在皮膚間而取諸絡。皮膚絡脈之相通也。
熱病。嗌干多飲。善驚。臥不能起。取之膚肉。以第六針五十九。目 青。索肉於脾。不得。
索之木。木者肝也。
喉主天氣。嗌主地氣。嗌干多飲者。脾熱上行也。脾熱盛則及於胃。故善驚。脾主肌肉四肢。
故臥不能起。當取之膚肉。以第六針為五十九刺之法以瀉其熱。脾主合同束。若目 青者。脾病未去也。當索肉於脾。不得。索之木。木者肝也。取肝木之氣。以勝制其土。(此當以第四針取膚肉)
熱病。面青腦痛。手足躁。取之筋骨。以第四針於四逆。筋 目浸。索筋於肝。不得。索之金。
金者肺也。
色主春。面青者。肝木之病色見於面也。肝脈上額循巔下項中。故腦痛。肝主筋。諸筋皆起於四肢之指井。並經而循於形身。故手足為之躁擾。當取之筋間。以第四針刺手足之四逆。肝開竅於目。筋之精為黑眼。若筋 而目浸淫。當索筋於肝。不得。索之金。金者肺也。取肺金之氣。以勝制其肝木。
熱病。數驚 而狂。取之脈。以第四針急瀉有餘者。癲疾毛髮去。索血於心。不得。索之水。
水者腎也。(數葉朔)
心病熱。故數驚。本經曰。心脈急甚為 。心氣實則狂也。當取之脈。以第四針急瀉其血絡之有餘者。
癲疾。脈癲疾也。發者血之余。若癲疾而毛髮去。當索血於心。不得。索之水。水者腎也。取腎水之氣。以勝制其心火。
熱病。身重骨痛。耳聾而好瞑。取之骨。以第四針五十九刺骨。病不食。嚙齒耳青。索骨於腎。不得。索之土。土者脾腎為生氣之原。熱傷氣。故身重。腎主骨。故骨痛也。腎開竅於耳。腎氣逆。故耳聾。病在少陰。故欲寐也。當取之骨。以第四針。為五十九刺之法以刺骨。若病而不欲食者。腎氣實也。經曰。腎是動病。飢不欲食。嚙齒者。熱盛而切牙也。齒者骨之余。耳者腎之竅。若嚙齒耳青。當索骨於腎。不得。索之土。土者脾也。取脾土之氣。以勝制其水焉。夫五臟者。形臟也。五行者。五臟之氣也。病氣出於外。合之皮肉筋骨。故先治其外。不得。故復內索於五臟五行之氣焉。
莫云從曰。若重感其外邪。則為外內交爭之證。
熱病。不知所痛。耳聾不能自收。口乾。陽熱甚。陰頗有寒者。熱在髓。死不可治。
本篇首章論外因之熱。上章論內因之熱。此以下復論外內之熱。合並而交爭者也。凡病皆生於風雨寒暑。陰陽喜怒。飲食居處。
故有因外邪而病熱者。有因內傷而病熱者。有因於外而不因於內者。有因於內而不因於外者。有外內之兼病者。此章與素問刺熱論合參。大義自明矣。熱病不知所痛者。外因之熱。入於內也。
耳聾不能自收口乾者。腎臟之熱乘於上也。陽熱甚而陰頗有寒者。
在內之熱。交爭於外也。熱在髓者。外因之熱。交爭於內也。凡病出於外者生。深入於內者死。
熱病頭痛。顳 目HT 。脈痛善衄。厥熱病也。取之以第三針。視有餘不足。寒熱痔。
此外因之熱。與肝熱交爭也。肝脈上巔頂。熱病頭痛者。表邪之熱。交於肝脈也。顳 目HT 者。
口目振戰之貌。
此肝臟之熱。逆於上也。脈痛善衄者。表邪之熱。迫於經也。此厥陰肝經之熱。與外熱交逆而為病也。
當以第三針取脈。視其外內之有餘不足而治之。經云。風客淫氣。精乃亡。邪傷肝也。因而飽食。筋脈橫解。腸 為痔。如外感風淫之熱。內因飽食而熱。外內不解。則往來寒熱而為痔矣。
按外內交爭之熱。皆在氣而不涉於經。
此節論熱入於經。故曰厥熱。謂外內之熱。厥逆於厥陰之經而為病也。蓋有熱在氣而皆出入於氣分者。有病在氣而轉入於經者。經氣外內之相通也。
莫云從曰。在經氣外內之間。故為寒熱。在筋脈。故為痔。筋在脈外之氣分。
熱病體重。腸中熱。取之以第四針於其 。及下諸指間。索氣於胃胳。得氣也。(胳當作絡)
此外因之熱。與脾熱交爭也。熱病體重者。脾熱出於外也。熱病腸中熱者。外熱入於內也。取之於第四針於其 。 主土也。及下諸趾間。乃足太陰之隱白。陽明之歷兌也。大腸小腸屬胃。索氣於胃絡。得手太陽陽明之氣。則腸中之外邪。隨氣而出矣。
熱病。挾臍急痛。胸脅滿。取之涌泉。與陰陵泉。取以第四針。針嗌裡。
此外淫之熱。與心熱並交也。內經云。環臍而痛者。病名伏梁。此風根也。熱病挾臍急痛者。
外淫之風邪。客於心下而為伏梁也。胸脅滿者。內因之心熱逆於內也。取足少陰之涌泉。索水氣以濟心火。取足太陰之陰陵泉。補中土以散心腹之伏梁。嗌裡。舌下也。取第四針針嗌裡。以瀉外內心下之熱邪。
熱病。而汗且出。及脈順可汗者。取之魚際太淵。大都太白。瀉之則熱去。補之則汗出。汗出太甚。取內踝上橫脈以止之。
此外因之熱。與肺熱相交。可俱從汗解也。熱病而汗且出。及脈順者。外內之熱。皆在於膚表也。故取手太陰之魚際太淵。補足太陰之大都隱白。蓋瀉肺經則熱去。補脾土則津液生而汗出矣。
內踝上橫脈。即足太陰之三陰交。蓋汗隨氣而宣發於外。取氣下行。則汗止矣。夫外內之熱。入深者死不可治。外出者易散而愈。金匱玉函曰。非謂一病。百病皆然。在外者可治。入裡者死。然因於內者。從內而外。因於外者。從外而內。是以上工治皮毛。其次治肌肉。其次治經脈。其次治六腑。其次治五臟。治五臟者半死半生。
熱病。已得汗而脈尚躁盛。此陰脈之極也。死。其得汗而脈靜者生。熱病者。脈尚躁而不得汗者。此陽脈之極也。死。脈盛躁。得汗。靜也。生。
此總結上文。而言外內之熱。皆宜從汗而外解也。夫外為陽。內為陰。熱病已得汗而脈尚躁盛者。此內因之熱。外雖汗出而裡熱不解。此內熱之極也。死。於得汗而脈靜者。熱已清而脈平和。
故生。熱病者。脈尚躁。病外因之熱而及於經也。不得汗者。不得從乎外解。此外熱之極也。故死。
脈盛躁。得汗而脈靜者。外淫之邪。從表汗而散故生。
熱病。不可刺者有九。一曰汗不出。大顴發赤。噦者死。二曰泄而腹滿甚者死。三曰目不明。熱不已者死。四曰老人嬰兒。熱而腹滿者死。五曰汗不出。嘔。下血者死。六曰舌本爛。熱不已者死。七曰咳而衄。汗不出。出不至足者死。八曰髓熱者死。九曰熱而痙者死。腰折 。齒噤 也。
凡此九者。不可刺也。
一曰汗不出者。外淫之熱。不得從汗解也。刺熱論曰。肝熱病者。左頰先赤。心熱病者。顏先赤。
脾熱病者。鼻先赤。肺熱病者。右頰先赤。腎熱病。頤先赤。大顴赤者。滿顴面皆赤。此五臟之熱甚也。噦、呃逆也。噦者。外內之熱。交爭於中。而致胃氣絕也。
二曰泄而腹滿甚者。正氣陰液下泄。而外熱之邪填於內也。三曰目不明。熱不已者。內熱甚而外內不清也。四曰老人嬰兒。熱而腹滿者死。
夫老人者。外內之血氣已衰。嬰兒者。表裡之陰陽未足。腹滿者。熱逆於中。不得從外內散也。五曰汗不出。嘔。下血者。外熱不解。而入於陰之經也。
六曰舌本爛。熱不已者。內熱盛而逆於上之脈也。七曰咳而衄。汗不出者。咳者。內熱上逆於肺也。衄者。表熱外迫於經也。
夫肺主皮毛而朝百脈。外內之熱。咸從肺氣以汗解。汗不出者。氣絕於上也。出不至足者。氣絕於下也。八曰髓熱者。熱在髓。死不可治也。
九曰熱而痙者。太陽之氣終也。太陽氣終。則腎氣亦絕。
是以腰折 。齒噤 也。太陽少陰。陰陽生氣之根原也。夫刺者。所以致氣而卻邪也。凡此九者。
邪熱甚而正氣已絕。刺之無益也。所謂五十九刺者。兩手外內側各三。凡十二 。五指間各一。凡八。足亦如是。頭入發一寸旁三分各三。凡六 。更入發三寸邊五。凡十 。耳前後耳下者各一。
項中一。凡六 。巔上一。囟會一。發際一。廉泉一。風池二。天柱二。( 葉賄針瘢也)
此申明上文之五十九穴也。兩手內側者。肺之少商。心之少衝。心包絡之中衝。左右各三。計六。外側者。手陽明之商陽。手太陽之少澤。手少陽之關衝。左右各三。計六 。兩手外內各三。
共十二 。五指間各一。凡八 。足亦如是者。手足第三節縫間。共十六 也。頭入發一寸旁三分各三者。乃足太陽膀胱經之五處。承光。
通天。兩旁各三。凡六 。更入發三寸邊五者。乃足少陽膽經之臨泣。目窗。正營。承靈。腦空五穴。左右凡十 。曰入發旁三分。曰更入發三寸邊者。謂太陽經去行中之督脈。共三寸而兩分也。
少陽經去督脈兩邊各三寸也。耳前後各一者。手少陽三焦經之和 在耳前。足少陽膽經之浮白在耳後。口下一者。任脈之承漿。項中一者。督脈之大椎。耳前後左右之四脈。合任督共六 也。
巔上一者。督脈之百會。囟會一者。督脈之上星。發際一者。前發際乃督脈之神庭。後發際乃督脈之風府。廉泉。任脈穴。在頷下結喉上四寸。風池。足少陽膽經穴。在耳後兩旁發際陷中。天柱。足太陽膀胱經穴。在項後兩旁發際大筋外陷中。凡此五十九穴。各分別表裡陰陽。五臟十二經之熱病而取之。
氣滿胸中喘息。取足太陰大趾之端。去爪中如韭葉。寒則留之。熱則疾之。氣下乃止。
本篇首論外淫之熱。次論內因之熱。次論外內交爭。然皆在氣分。而不涉於經。此復論內因之病。入於三陰之經。外因之病。入於三陽之經。故取手足之指井。及血絡焉。太陰居中土。厥逆從上下散。足太陰脾脈。上膈注心中。氣滿胸中。喘息者。經氣逆於上也。故取足太陰大趾之隱白。
使逆氣下行。則快然如衰矣。
心疝暴痛。取足太陰厥陰。盡刺去其血絡。
疝乃少腹陰囊之疾。心疝者病在下而及於上。故曰病心疝者少腹當有形也。足太陰之脈。從腹而上注心中。足厥陰之脈。絡陰器抵小腹上貫膈注於肺。此病足太陰厥陰之經而上為心疝。故取足太陰厥陰於下。去其血絡。則心痛止矣。
喉痹。舌卷口中干。煩心。心痛。臂內廉痛。不可及頭。取手小指次指爪甲下去端如韭葉。
心包絡之脈。起於胸中。出屬心包絡。上通於心下絡三焦。故是主脈所生病者煩心。心痛。相火上炎。則喉痹舌卷。口中干也。取小指次指之井穴。乃手少陽經之關衝。瀉其相火。則諸病自平矣。
目中赤痛。從內 始。取之陰蹺。
此論外淫之邪。入於三陽之經。而證見於上中下也。目中赤痛。從內 始。病足太陽之經而在上也。太陽之脈。起於目內 。與陰蹺陽蹺會於睛明。故當取之陰蹺以清陽熱。
風痙。身反折。先取足太陽。及 中。及血絡出血。中有寒。取三里。
此風邪入於太陽之經。而證見於中也。夫陽病者不能俯。陰病者不能仰。太陽之經脈。循於背。
風入於中。則筋脈強急而身反折矣。先取足太陽之委中。出其血絡。中有寒者。取足陽明之三里以補之。
蓋經脈血氣。陽明水穀之所生也。
癃。取之陰蹺。及三毛上。及血絡出血。
此病足太陽之經而在下也。三焦下俞。出於委陽。並太陽之正。入絡膀胱。約下焦。實則閉癃。
故亦取之陰蹺。蓋陰蹺與陽蹺相交於太陽之睛明。陽入於陰。陰出於陽。陽蹺乃足太陽之別。瀉其陰蹺。則太陽之經邪。從蹺脈而出矣。三毛。足厥陰之大敦。肝所生病者為閉癃。
故及三毛之經。上有血絡者。以出其血。夫太陽之氣。主於膚表。邪之中人。始於皮毛。是以皮毛之邪。而轉入於太陽之經也。按前章論外內之邪。在於表陽之氣分。是以七日來復。八日再經。如與五臟之氣交爭。則為外內出入。此復論外內之病。轉入於經。
外者入陽。內者入陰。各不相干涉矣。沈亮宸曰。四時篇論小腹痛腫。不得小便。邪在三焦約。
取之太陽大絡。視其絡脈。與厥陰小絡。結而血者。此癃在太陽三焦。亦兼取厥陰之絡。蓋厥陰之氣。生於膀胱水中。母能令子實。實則瀉其子也。
按、本經以針合理數。以人配天地陰陽。乃修身養性。治國治民之大本。其於救民之疾苦。分表裡陰陽。邪正虛實。陰陽血氣。經絡臟腑。
五行六氣。生克補瀉。各有其法。學人以針刺之理。引而伸之。施於藥石。妙用無窮。惜乎皇甫士安。次為甲乙。而馬氏隨文順句。
惟曰此病在某經。而有刺之之法。此病系某證。而有刺之之法。反將至理蒙昧。使天下後世。藐忽聖經久矣。悲夫。
男子如蠱。女子如 。身體腰脊如解。不欲飲食。先取涌泉見血。視跗上盛者。盡見血也。
(當作阻)
通篇論外因內因之病。此復結外內之正氣焉。蓋外內之病。皆傷人之陰陽血氣。而陰陽血氣。
本於先天之精氣。生於後天之穀精。從內而外者也。先天之精。腎臟之所主也。水穀之精。胃腑之所生也。臍下丹田為氣海。胞中為血海。男子以氣為主。女子以血為主。
故曰男子如蠱。女子如阻。形容其血氣之留滯於內也。身體腰脊如解。形容血氣之病於外也。身體。脾胃之所主也。腰脊。腎之府也。不欲飲食。胃氣逆也。此外內之邪。而傷其外內之正氣也。故當先取腎臟之涌泉。
再取胃腑之趺陽於跗上。盡見其血者。通其經而使血氣之外行也。蓋言千般病難。不越外內二因。
而外內之病。總傷人之陰陽血氣。知其生始出入之本原。能使血氣和調。陰陽固密。非惟苛疾不生。
更可延年不老。聖人之教化大矣。女子如阻者。如月經之阻隔也。男子無月事之留阻。故曰如蠱。用三如字。不過形容外內血氣之為病。在男女二字。亦當輕看。參閱聖經。勿以文辭害義。庶為得之。莫云從曰。此與寒熱篇臍下關元三結交之大義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