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傳正義 卷十二】
【經】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
蔡潰,(民逃其上曰潰。例在文三年。)
遂伐楚,次於陘。
(遂,兩事之辭。
楚強,齊欲綏之以德,故不速進而次陘。
陘,楚地,潁川召陵縣南有陘亭。
○陘音邢。
召,上照反,傳皆同。)
疏注「遂兩事之辭」。
○正義曰:桓八年,「祭公來,遂逆王後於紀」。
《公羊傳》曰:「遂者何?
生事也。
謂本無向紀之心,至魯始生意也。」
《穀梁傳》曰:「遂,繼事之辭也。」
此云「兩事之辭」。
謂既有上事,複為下事,不以本謀有心無心為異也。
此齊侯先有伐楚之心,因行而侵蔡耳。
三十年「襄仲將聘於周,遂初聘於晉」,桓十八年「公將有行,遂與薑氏如齊」,如此之類,本謀為二事也。
六年諸侯伐鄭,「楚人圍許,諸侯遂救許」,莊十九年「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如此之類,本無謀而因事便行也。
但是兩事,皆稱為遂,故曰「兩事之辭」,不別本謀與否。
夏,許男新臣卒。
(未同盟而赴,以名。)
疏「許男新臣卒」。
○正義曰:成十三年「曹伯盧卒於師」,此不言「於師」者,《穀梁傳》曰:「諸侯死於國,不地。
死於外,地。
死於師,何為不地?
內桓師也。」
注云:「齊桓威德洽著,諸侯安之,雖卒於外,與其在國同。」
賈逵云:「不言於師,善會主加禮,若卒於國。」
左氏無此義。
《釋例》曰:「若卒於朝會,或書師、或書地者,史之成文,非義所存。」
然則或言於師,或不言於師,亦是史有詳略,無義例也。
注稱「赴以名」者,公雖在軍,死須相赴,史得赴乃書耳。
楚屈完來盟於師,盟於召陵。
屈完,(楚大夫也。
楚子遣完如師以觀齊。
屈完睹齊之盛,因而求盟,故不稱使,以完來盟為文。
齊桓退舍以禮楚,故盟召陵。
召陵,潁川縣也。)
疏注「屈完」至「縣也」。
○正義曰:《公羊傳》曰:「屈完者何?
楚大夫也。
何以不稱使?
尊屈完也。
曷為尊屈完?
以當桓公也。」
其意言屈完,楚之貴者,尊之以敵齊侯,若屈完足以自專,無假君命,不為楚子所使,故作自來之文。
服虔取以為說。
案孔子曰:「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
此聖人之明訓也。
今乃尊人之臣,許其不為君使,輕人之主,以為不合使臣,是乃縱群下以覬覦,教強臣以專恣,約之以禮,豈當然乎?
故杜別為此解。
楚子本使屈完如師,以觀齊師之強弱,強則欲服,弱則欲拒。
屈完睹齊之盛,因而求盟,盟非楚子之意,故不稱使,以屈完自來盟為文。
《穀梁傳》曰:「其不言使,權在屈完也。」
是其權時之便,自來與齊盟也。
完之本意,欲即盟於軍,齊桓喜其來服,退舍以禮楚。
言「來盟於師」,書屈完之意也;
「盟於召陵」,書實盟之所也。
成二年齊侯使國佐如師,不言「來」,而此言「來」者,彼既云「如師」,不須稱「來」,此不言「如師」,故云「來」耳。
此既云「來盟」,不複須言「及屈完盟」;
彼無「來盟」之文,故別言「及國佐盟」,意異於此,故文不同。
服虔云:「言來者,外楚也。
嫌楚無罪,言來以外之。」
來者,自外之文,非別罪之所在。
若以言來即為罪楚,則仲孫高子之來也,複外齊而罪之乎?
且惡楚者,當惡其辟在蠻夷,負固不服。
不服之日,容可外之;
服而又外,欲何為也?
齊人執陳轅濤塗。
(轅濤塗,陳大夫。○袁,陳大夫氏也。本多作轅。濤音桃。)
秋,及江人、黃人伐陳。
(受齊命討陳之罪,而以與謀為文者,時齊不行,使魯為主。與謀例在宣七年。○與音預,下同。)
疏注「受齊」至「七年」。
○正義曰:直言及江、黃者,將卑師少,故不言主師,言微者及之。
宣七年傳例曰:「凡師出,與謀曰及,不與謀曰會。」
而《春秋》征伐受命於盟主者,實是與謀,皆不言「及」。
《釋例》曰:「盟主之令,則上行乎下,非匹敵和成之類,故雖或先謀,皆從不與謀之例。」
然則此伐陳者,受齊之命討陳之罪,亦是上行乎下,而經書「及」者,於時齊師不行,使魯為主,魯與江、黃謀之,然後共伐,故以與謀為文。
八月,公至自伐楚。
(無傳。告於廟。)
葬許穆公。
冬,十有二月,公孫茲帥師會齊人、宋人、衛人、鄭人、許人、曹人侵陳。
(公孫茲,叔牙子叔孫戴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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