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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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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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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8:24:4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凡侯,天子熊侯,白質;

 

諸侯麋侯,赤質;

 

大夫布侯,畫以虎豹;

 

士布侯,畫以鹿豕。

 

(此所謂獸侯也,燕射則張之。

 

鄉射及賓射,當張采侯二正。

 

而記此者,天子諸侯之燕射,各以其鄉射之禮而張此侯,由是云焉白質、赤質,皆謂采其地。

 

其地不採者,白布也。

 

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畫其頭象於正鵠之處耳。

 

君畫一,臣畫二,陽奇陰偶之數也。

 

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

 

射麋、鹿、豕,誌在君臣相養也。

 

其畫之皆毛物之。)

 

[疏]『凡侯』至『鹿豕』。

 

註『此所』至『物之』。

 

釋曰:云『此所謂獸侯也』者,《周禮。梓人》云『張獸侯以息燕』,註云『息者,休農息老物也。

 

燕謂勞使臣,若與群臣飲酒而射』是也。

 

云『燕射則張之』者,《燕禮》大射正為司射,如鄉射之禮,是諸侯燕用鄉射之禮,故云燕射則張之也。

 

天子雖無文,據記天子燕射記,明天子燕射亦用鄉射之法也。

 

云『鄉射及賓射,當張采侯二正』者,案《周禮》射人掌賓射,大夫、士同二正,是賓射二正。

 

鄉射無文,知亦采侯二正者,《周禮》賓射與賓客為射,此鄉射雖與鄉人習禮,亦如賓主行射禮,又非私相燕勞,故約與賓射同也。

 

言采侯者,《梓人》云:『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

 

是賓射之侯,故云采侯也。

 

云『而記此者,天子諸侯之燕射,各以其鄉射之禮』者,以天子自用鄉射之禮,諸侯自用鄉射之禮,大夫士亦各隨其君用鄉射之禮也。

 

用鄉射之禮,謂張侯道五十步及三耦,一與鄉射同。

 

云『張此侯』,則經獸侯是也。

 

云『由是云焉』者,謂由是用鄉射法,故云獸侯,於此鄉記也。

 

云『白質、赤質,皆謂采其地』者,案《周禮。掌蜃》云:『共白盛之蜃。』

 

則此以蜃灰塗之,使白為地。

 

赤質者亦以赤塗之,使赤為地。

 

云『不採者,白布也』者,謂大夫士直云布侯者也。

 

云『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畫其頭』者,知皆畫首者,以其言首者,射不來者之首,明此獸侯等亦正面畫其頭也。

 

云『象於正鵠之處耳』者,案《梓人》云『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據《大射》之侯。

 

若賓射之侯,則三分其侯正居一焉。

 

若燕射之侯,則獸居一焉,故云象其正鵠之處耳。

 

云『君畫一,臣畫二,陽奇陰偶之數也』者,《禮記。郊特牲》云:『君之南鄉,答陽之義也。

 

臣之北面,答君也。』

 

是君陽臣陰,又天一生水,地二生火,是一二陰陽之數,故云君一臣二,陽奇陰偶之數也。

 

云『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者,三者皆猛獸,不茍相下,若君臣之道,亦獻可者替,否者不茍相從,輒當犯顏而諫,似獸等,故用之。

 

云『射麋、鹿、豕,誌在君臣相養也』者,案《內則》云麋鹿豕皆有軒,並是可食之物,故云相養也。

 

云『其畫之皆毛物之』者,此無正文,但畫五三三正之侯,各以其色,明畫獸侯亦以毛物畫之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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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8:25:4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凡畫者,丹質。

 

(賓射之侯,燕射之侯,皆畫云氣於側以為飾。必先以丹采其地,丹淺於赤。)

 

[疏]『凡畫者質丹』。

 

註『賓射』至『於赤』。

 

釋曰:云『賓射之侯,燕射之侯』者,此鄉射以采侯二正,是賓射之侯也,此獸侯也,又是燕射之侯,故鄭並言之云『皆畫云氣於側以為飾』者,鄭解經凡言『畫』者,皆畫云氣,故以云氣解之也。

 

蓋象云色,若賓射之侯,天子九十步侯,朱、白、蒼、黃、玄五正者,還畫此五色云氣於其側;

 

七十步侯,朱、白、蒼三正者,還畫此三色云氣於其側;

 

五十步侯,朱、綠二正者,還畫此二色云氣於其側,以為飾也。

 

云『必先以丹采其地』者,欲畫此五色、三色云氣時,必先用丹采此地,乃於其上畫云氣也。

 

天子侯九十步之內,更有七十、五十步侯。

 

畿內諸侯七十步侯內,更有五十步侯。

 

畿外諸侯者之九十步侯之內,更有七十、五十步侯。

 

其畫之采皆如其數也。

 

以侯數非一,尊卑又不同,故云『凡』以廣之,言凡畫云氣,以丹為質地者也。

 

云『丹淺於赤』者,案《月令》云:『乘朱路,駕赤,載赤,衣朱衣。』

 

朱與赤互言之,即為一物。

 

又案《冬官。

 

鍾氏》云:『以朱湛丹秫。』

 

四入為朱,色深而湛丹秫,故知丹淺於赤。

 

鄭言此者,欲見以丹為地,丹上得見赤色云之義,故言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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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8:26:5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射自楹,物長如,其容弓,距隨長武。

 

(自楹者,謂射於庠也。

 

楹,中央東西之節也。

 

物,謂射時所立處也。

 

謂之物者,物猶事也,君子所有事也。

 

長如者,謂從畫之長短也。

 

,矢也,長三尺,與跬相應,射者進退之節也。

 

容弓者,上下射相去六尺也。

 

距隨者,物橫畫也,始前足至東頭為距,後足來合而南面為隨。

 

武,跡也,尺二寸。)

 

[疏]『射自』至『長武』。

 

註『自楹』至『二寸』。

 

釋曰:云『自楹者,謂射於庠』也,知者,以其言楹則是庠,則物當楣,故知非射於序者也。

 

云『楹,中央東西節也』者,以其楹北面無限,東楹西楹相當,故知東西之節也。

 

云『長如者,謂從畫之長短也』者,其下有距隨為橫,此言物長,又是從跡之稱,故知南北之長短也。

 

云『,矢也,長三尺』者,以《矢人職》得知也。

 

云『與跬相應』者,《禮記。祭義》云:『故君子跬步而弗忘孝也。』

 

一舉足謂之跬,再舉足謂之步。

 

步射者,履物不過一跬,故知以三尺為限也。

 

云『距隨者,物橫畫也,始前足至東頭為距,後足來合而南面為隨』者,謂上射下射並足處皆然。

 

言長武,武,跡也,中人之跡尺二寸,謂橫尺二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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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8:29:2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序則物當棟,堂則物當楣。

 

(是制五架之屋也。正中曰棟,次曰楣,前曰。)

 

[疏]『序則』至『當楣』。

 

註『是制』至『曰』。

 

釋曰:云『是制五架之屋也』者,庠序皆然,但有室、無室為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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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8:30:2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命負侯者,由其位。

 

(於賤者,禮略。)

 

[疏]『命負』至『其位』。

 

釋曰:『其位』者,正據司馬自在己位,遙命之。

 

遙命者,由負侯者賤,略之故也。

 

對司射比耦,則就其位,經無司馬命負侯之位,故記之也。

 

凡堂西,皆出入於司馬之南。

 

唯賓與大夫降階,遂西取弓矢。

 

(尊者宜逸,由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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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8:31:3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旌,各以其物。

 

旌,總名也。

 

雜帛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

 

言各者,鄉射或於庠,或於謝。

 

[疏]『旌各以其物』。

 

註『旌總』至『於謝』。

 

釋曰:云『旌,總名也』者,以《周禮。

 

司常》云九旗,對文『通帛為旃,雜帛為物,全羽為┸,析羽為旌』各別。

 

今名物為旌者,散文通,故云旌總名也。

 

云『雜帛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者,《司常》文。

 

通帛者,通體並是絳帛,周所尚赤也。

 

雜帛者,中絳,緣邊白也,白,殷之正色,故鄭彼註云言『先王正道佐職』也。

 

云『各者,鄉射或於庠,或於謝』者,諸侯鄉大夫是大夫,詢眾庶,射於庠;

 

射於謝、於序,是諸侯、州長。

 

是士春秋習射於謝。

 

大夫、士同建物而云各者,雖同建物,仞則大夫五仞、士三仞,不同,故云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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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8:32: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無物,則以白羽與朱羽糅,杠長三仞,以鴻ㄕ韜上,二尋。

 

(無物者,謂小國之州長也。

 

其鄉大夫一命,其州長士不命,不命者無物。

 

此旌也,亦所以進退眾者。

 

糅,雜也。

 

杠,ㄅ也。

 

七尺曰仞。

 

鴻,鳥之長ㄕ者也。

 

八尺曰尋。

 

今文糅為縮,韜為。)

 

[疏]『無物』至『二尋』。

 

註『無物』至『為』。

 

釋曰:云『無物者,謂小國之州長也』者,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

 

大夫一命,得建物。

 

士不命,則無物,是以不得與上『各以其物』同,別為此旌。

 

云『此旌也』者,據下文『士鹿中旌』也。

 

下云:『君國中射,則皮樹中,以旌獲。』

 

此不命士與國君同者,士卑不嫌,命士以上,尊卑自異也。

 

云『亦所以進退眾』者,此非直用之於獲,案《喪大記》君葬時,執居前詔傾虧,亦所以進退眾人也。

 

云『七尺曰仞』者,無正文,鄭案《書傳》云:雉長三丈高一丈,則墻高一丈。

 

《禮記。祭義》云:『築宮仞有三尺。』

 

墻高一丈,云仞有三尺,除三尺之外只有七尺,故知七尺曰仞也。

 

王肅則依《小爾雅》四尺曰仞,孔君則八尺曰仞,所見不同也。

 

云『鴻,鳥之長ㄕ者』也者,ㄕ則項也。

 

云『八尺曰尋』者,亦無正文,《冬官》云『車有六等之數』,云『殳長尋有四尺』,長丈二而云尋有四尺,除四尺則尋長八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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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8:33:4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凡挾矢,於二指之橫之。

 

(二指,謂左右手之第二指,此以食指、將指挾之。)

 

[疏]『凡挾』至『橫之』。

 

註『二指』至『挾之』。

 

釋曰:云『二指,謂左右手之第二指』,知左右手皆挾之者,以云『二指之橫之』,則知左右手也。

 

云『此以食指、將指挾之』者,以左擘指拓弓,右擘指鉤弦,故知挾矢以第二、第三指。

 

第二指為食指,《左傳》云『子公之食指動』是也。

 

第三指為將指,《左傳》云『吳王闔閭傷於將指』是也。

 

故云食指將指之挾之。

 

知不在無名指者,以無名指短,與將指不相應,故知不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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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8:34:5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司射在司馬之北。

 

[疏]『司射在司馬之北』。

 

釋曰:經不明言司射與司馬南北相當,故明之也。

 

司馬無事不執弓。

 

(以不主射,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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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8:35:5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始射,獲而未釋獲;

 

復,釋獲;

 

復,用樂行之。

 

(君子取人以漸。)

 

[疏]『始射』至『行之』。

 

釋曰:始射,獲而未釋獲,據三耦射時。

 

云『復釋獲』者,據第二番射時。

 

復用樂行之,據第三番射時。

 

上射於右。

 

(於右物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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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8:36:5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長如,博三寸,厚寸有半,龍首,其中蛇交,韋當。

 

(博,廣也。

 

兩端為龍首,中央為蛇身相交也。

 

蛇龍,君子之類也。

 

交者,象君子取矢於上也。

 

直心背之衣曰當,以丹韋為之。

 

司馬左右撫矢而乘之,分委於當。)

 

[疏]『長』至『韋當』。

 

註『博廣』至『於當』。

 

釋曰:云『蛇龍,君子之類也』者,《易》云:『龍戰於野,其血玄黃。』

 

鄭註云:『聖人喻龍,君子喻蛇。』

 

是蛇龍總為君子之類也。

 

云『直心背之衣曰當』者,直通身之言,其兩頭為龍首,於背上通身著當。

 

言當心中央也。

 

知『丹韋為之』者,周尚赤,上云『凡畫者丹質』,又《周禮》九旗之帛皆用絳,故知此當亦以丹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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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8:37:4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云『司馬左右撫矢而乘之,分委於當』者,若未分時,總在於當,今則四四在一邊,不謂分訖,乃至於兩當也。

 

橫而拳之,南面坐而奠之,南北當洗。

 

(,赤黑漆也。)

 

[疏]『』至『當洗』。

 

註『赤黑漆也』。

 

釋曰:云『南面坐而奠之』者,取向弟子持矢北面,故南面奠之。

 

云『南北當洗』者,恐南北不知遠近,故記言南北當洗,南北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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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8:38:4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射者有過,則撻之。

 

(過,謂矢揚中人。

 

凡射時矢中人,當刑之。

 

今鄉會眾賢以禮樂勸民,而射者中人,本意在侯,去傷害之心遠,是以輕之,以撲撻於中庭而已。

 

《書》曰:『撲作教刑。』)

 

[疏]『射者』至『撻之』。

 

註『過謂』至『教刑』。

 

釋曰:云『是以輕之,以撲撻於中庭而已』,引《書》者,謂《尚書。

 

堯典》之文,彼據教學,故彼註云:『不勤道業則撻之。』

 

引之者,於射時司射撲,亦是教射法,故引證撻犯禮之過者,是以《尚書》亦云『侯以明之,撻以記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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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8:39:4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眾賓不與射者不降。

 

(不以無事亂有事。古文與為豫。)

 

[疏]『眾賓』至『不降』。

 

註『不以』至『為豫』。

 

釋曰:鄉射不得與射者,雖誓,僅有存焉。

 

三賓已上,容其有文無武者,許其不射,故記者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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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取誘射之矢者,既拾取矢,而後兼誘射之乘矢而取之。

 

(謂反位巳禮成,乃更進取之,不相因也。)

 

[疏]『取誘』至『取之』。

 

註『謂反』至『因也』。

 

釋曰:云『不相因』者,既自拾取已之乘矢,反位,東西望訖,上射乃更向前,兼取誘射之矢。

 

禮以變為敬,故不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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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賓、主人射,則司射擯升降,卒射即席,而反位卒事。

 

(擯賓主人升降者,皆尊之也。不使司馬擯其升降,主於射。)

 

[疏]『賓主』至『卒事』。

 

註『擯賓』至『於射』。

 

釋曰:云『不使司馬擯其升降,主於射』者,必以司射決之者,以司馬本是司正,不主射事,司射主射事,故使司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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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鹿中,{髟木},前足跪,鑿背,容八。

 

釋獲者奉之,先首。

 

(前足跪者,象教擾之獸受負也。)

 

[疏]註『前足』至『負也』。

 

釋曰:服不氏教擾猛獸,猛獸不堪受負。

 

其有合負物者,教擾則屈前足以受負,若今受負則四足俱屈之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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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大夫降,立於堂西以俟射。

 

(尊大夫,不使久列於射位。)

 

[疏]『大夫』至『俟射』。

 

註『尊大』至『射位』。

 

釋曰:謂主人、大夫降時,賓、主先射,大夫則立於堂西,其耦在司馬之西射位,大夫且立於堂西,射至,乃取其耦共升射。

 

大夫與士射,袒薰襦。

 

(不肉袒,殊於耦。)

 

耦少退於物。

 

(下大夫也,既發則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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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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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司射,釋弓矢視。

 

與獻釋獲者釋弓矢。

 

(唯此二事,休武主文,釋弓矢耳。然則擯升降不釋。)

 

[疏]『司射』至『弓矢』。

 

註『唯此』至『不釋』。

 

釋曰:此二者經文自具記之者,以唯此二事釋,欲顯出賓、主升降時不釋,故言之。

 

是以鄭云『然則擯升降不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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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射不主皮。

 

主皮之射者,勝者又射,不勝者降。

 

(禮射,謂以禮樂射也。

 

大射、賓射、燕射是矣。

 

不主皮者,貴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不待中為備也。

 

言不勝者降,則不復升射也。

 

主皮者無侯,張獸皮而射之,主於獲也。

 

《尚書傳》曰:戰鬥不可不習,故於狩以閑之也。

 

閑之者,貫之也。

 

貫之者,習之也。

 

凡祭,取餘獲陳於澤,然後卿大夫相與射也。

 

中者,雖不中也取;

 

不中者,雖中也不取。

 

何以然?

 

所以貴揖讓之取也,而賤勇力之取。

 

向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

 

今之取也於澤宮,揖讓之取也。

 

澤,習禮之處,非所於行禮,其射又主中,此主皮之射與?

 

天子大射,張皮侯;

 

賓射,張五采之侯;

 

燕射,張獸侯。)

 

[疏]『禮射』至『者降』。

 

註『禮射』至『獸侯』。

 

釋曰:云『禮射,謂以禮樂射也』者,射時有禮,兼作樂,故連樂言之。

 

不言鄉射者,鄉射用采侯,賓射中兼之,故不言也。

 

云『不主皮者,貴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者,此即九節、七節、五節,應於樂節是也。

 

云『言不勝者降,不復升射也』者,據主皮射者也。

 

禮射二番不勝,仍待三番,復升射也。

 

《尚書傳》者,濟南伏生為《尚書》作傳。

 

云『已祭,取餘獲陳於澤,然後卿大夫相與射也』者,此則《周禮》山虞田訖,虞人植旗於中,屬禽焉。

 

每禽擇取三十餘,將向國以祭,謂若《大司馬》云:仲春祭社,仲夏享礻勺,仲秋祀方,仲冬享。

 

已祭,乃以餘獲陳於澤。

 

宮中卿大夫、士,共以主皮之禮射取之。

 

云『雖不中雖中』者,據內田時也。

 

云『非所於禮』者,云揖讓取即是行禮,而云非所於行禮者,揖讓雖是禮,對大射之等,其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為非所行禮也。

 

云『此主皮之射與』者,《書傳》不言主皮,以義約同,故云『與』以疑之也。

 

云『天子大射』已下者,案《梓人》云『張皮侯而棲以鵠,則春以功』,即此鄭云『天子大射張皮侯』,一也。

 

《梓人》又云:『張五采之侯遠國屬』,即此鄭云『賓射張五采之侯』也。

 

《梓人》又云『張獸侯以息燕』,即此鄭云『燕射張獸侯』也。

 

鄭言此者,證此是禮射,與主皮異也。

 

若然,天子有澤宮,又有射宮,二處皆行射禮者,澤宮之內有班餘獲射,又有試弓習武之射,若西郊學中射者,行大射之禮,張皮侯者是也。

 

澤宮中射,將欲向射宮,先向澤宮中試弓,習武之射,此習武之射無侯,直射甲革椹質,故《司弓矢職》云:『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質。』

 

而註引《圉人職》曰『射則充椹質』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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