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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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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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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3:55:3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主人復阼階,降辭如初。

 

卒洗,主人盥。

 

(盥者,雖將酌自飲,尊大夫,不敢褻。)

 

[疏]『主人』至『人盥』。

 

註『盥者』至『不敢褻』。

 

釋曰:云『盥者,雖將酌自飲』者,以其下文大夫洗爵升,授主人爵,是主人酌以自酢,故云雖將酌自飲。

 

云『不敢褻』者,決《有司徹》主人自酌不盥,是此為尊大夫,雖自酢亦不敢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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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3:56:2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揖讓升。

 

大夫授主人爵於兩楹,復位。

 

主人實爵,以酢於西階上。

 

坐奠爵,拜,大夫答拜。

 

坐祭,卒爵,拜,大夫答拜。

 

主人坐奠爵於西楹南,再拜崇酒,大夫答拜。

 

主人復阼階,揖降。

 

(將升賓。)

 

[疏]『揖讓』至『揖降』。

 

註『將升賓』。

 

釋曰:云『主人坐奠爵於西楹南』者,前獻賓,賓酢主人,主人飲酢訖,奠爵於東序端。

 

將後獻眾賓,不得奠於篚中,此受大夫酢,不奠於篚者,為士於旅乃入,擬獻士,故奠爵於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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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3:57:2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大夫降,立於賓南。

 

(雖尊,不奪人之正禮。)

 

[疏]『大夫』至『賓南』。

 

註『雖尊』至『正禮』。

 

釋曰:大夫尊,在堂則席之於尊東,特尊之。

 

今降而在賓下者,欲使賓主相對行禮。

 

若在其北,則妨賓主揖讓之正禮,故云『不奪主人之正禮』。

 

主人揖讓,以賓升,大夫及眾賓皆升,就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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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3:58:2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席工於西階上,少東。

 

樂正先升,北面立於其西。

 

(言少東者,明樂正西側階,不欲大東,辟射位。)

 

[疏]『席工』至『其西』。

 

註『言少』至『射位』。

 

釋曰:自此至『告於賓』,論作樂之事。

 

云『席工』者,謂為工設席,下文乃升席也。

 

云『言少東者,明樂正西側階』者,既言席工於西階上少東,則在西階東矣。

 

復云樂正立於其西,則近席西,其言從近,故知樂正側近西階東,則不欲大東,辟射位,《大射》亦同此註。

 

《燕禮》註亦然者,燕亦容有射法,《鄉飲酒》工位與此同,註不言者,不射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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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3:59:3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工四人,二瑟,瑟先。

 

相者皆左何瑟,面鼓,執越,內弦,右手相。

 

入,升自西階,北面東上。

 

工坐,相者坐授瑟,乃降。

 

(瑟先,賤者先就事也。

 

相,扶工也。

 

面,前也。

 

鼓在前,變於君也。

 

執越內弦,右手相,由便也。

 

越,瑟下孔,所以發越其聲也。

 

前越言執者,內有弦結,手入之淺也。

 

相者降,立西方。)

 

[疏]『工四』至『乃降』。

 

釋曰:云『四人二瑟』,則是二人歌可知。

 

經不言相歌二人者,以其空相,亦與瑟者同,故不言,直言瑟之難者也。

 

註『瑟先』至『西方』。

 

釋曰:云『瑟先,賤者先就事也』者,案《大射》大師、少師歌,眾工瑟,是知瑟者賤也。

 

凡工者皆先瑟後歌,是賤者先即事,故序亦在前。

 

若然,得獻亦在前,以隨其先後而取之故也。

 

云『鼓在前,變於君也』者,《鄉射》與《大射》相對,《大射》君禮而後首,此臣禮前首,故云變於君。

 

《燕禮》與《鄉飲酒》相對,是以《燕禮》面鼓,又與《鄉飲酒》後首相變。

 

云『執越內弦,右手相』者,案《鄉飲酒》註云『內弦側擔之』者,據瑟體而言。

 

《燕禮》註云『內弦弦為主』者,據弦體而說。

 

此言『內弦右手相,由便』,語異義同也。

 

云『前越言執者,內有弦結,手入之淺也』者,瑟體首寬尾狹,內越孔雖長,廣狹亦等,但弦居瑟上,近首鼓處則寬,近尾不鼓處並而狹。

 

側持之法,近鼓持之入則近,手入則深,是以通與《燕禮》言面鼓,則云執之手入淺也。

 

《大射》與《鄉飲酒》言後首,則云挎越,手入深故也。

 

云『相者降,立西方』者,其相者是弟子,位在西者,是以下文云:『樂正西方,命弟子贊工遷樂於下。』

 

故知此相工是弟子,故降立還於西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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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00:3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笙入,立於縣中,西面。

 

(堂下樂相從也。縣中,磬東立,西面。)

 

[疏]『笙入』至『西面』。

 

註『堂下』至『西面』。

 

釋曰:云『堂下樂相從也』者,案上文云『縣於洗東北西面』,此云『立於縣中』,明是堂下相從,皆在東方也。

 

云『縣中,磬東立,西面』者,謂在磬東,當磬之東。

 

鄭知不在磬西,西面者,若磬西、西面,則笙者背磬,不可,故知在磬東,西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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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02:0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乃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

 

(不歌、不笙、不,誌在射,略於樂也。

 

不略合樂者,《周南》、《召南》之風,鄉樂也,不可略其正也。

 

昔大王、王季、文王始居岐山之陽,躬行《召南》之教,以成王業,至三分天下,乃宣《周南》、《召南》之化,本其德之初,『刑於寡妻,至於兄弟,以禦於家邦』,故謂之鄉樂。

 

用之房中以及朝廷《饗》、《燕》、《鄉射》、《飲酒》,此六篇其風化之原也。

 

是以合金石絲竹而歌之。)

 

[疏]『乃合』至『采』。

 

釋曰:言『乃』者,以其作樂之法,先歌後乃合樂。

 

今不歌、不笙、不,唯合樂,故言乃以見非常故也。

 

註『不歌』至『歌之』。

 

釋曰:據《鄉飲酒》、《燕禮》作樂有四節,今不歌、不笙、不,唯有合樂,故云『誌在射略於樂也』。

 

云『合樂者,《周南》、《召南》之風,鄉樂也』者,上註已云《頌》及《大雅》天子樂,《小雅》諸侯樂,此《二南》鄉大夫樂,但《鄉飲酒》、《鄉射》是大夫、士為主人,故大夫、士樂為鄉樂者也。

 

云『不可略其正也』者,《二南》是大夫、士之鄉樂,己之正樂,故云不可略其正者也。

 

云『昔大王』已下,於《鄉飲酒》註己說,義具於彼,此註略言之耳。

 

若然者,《燕禮》與《鄉飲酒》文同,註又與《燕禮》不異者,以其《鄉射》與《鄉飲酒》同是大夫、士禮,卿大夫、士行《射禮》,先行《鄉飲酒禮》,《鄉飲酒》與《鄉射》自為首尾,故《鄉飲酒》註具,於此略。

 

言《燕禮》是諸侯禮,天子、諸侯射先行《燕禮》,則《燕禮》與《大射》自為首尾,是以《燕禮》歌、笙、、合鄭亦具註之,《大射》又略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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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03:0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工不興,告於樂正曰:『正歌備。』

 

(不興者,瞽蒙禮略也。)

 

[疏]『工不』至『歌備』。

 

註『不興』至『略也』。

 

釋曰:言『正歌』者,升歌也。

 

升歌,《鹿鳴》是上歌。

 

諸侯樂非己正樂,故以《二南》為正歌也。

 

言『備』者,凡作樂皆三終,此備明亦三終也。

 

云『不興者,瞽蒙禮略也』者,以工告樂正,以卑告尊當興,今以瞽蒙無目,不可責其備禮,故不興者,於禮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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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04:0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樂正告於賓,乃降。

 

(樂正降者,堂上正樂畢也。降立西階東,北面。)

 

[疏]『樂正』至『乃降』。

 

註『樂正』至『北面』。

 

釋曰:言『告於賓』者,作樂主為樂賓,今歌備,故告賓,言歌備也。

 

言『樂正降者,堂上正樂畢也』者,以其《鄉飲酒》、《燕禮》但升歌、笙、合樂皆是正歌,今略去升歌、笙、三者,唯有合樂於堂上,故云堂上正樂畢也。

 

云正樂者,對後無樂非正樂也。

 

下射雖歌《騶虞》,亦是堂下,非堂上,故以堂上決之也。

 

云『降立西階東,北面』者,此無正文,約堂上樂正位在西階東,北面,今降亦當在西階東,北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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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04:4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主人取爵於上篚,獻工。

 

大師,則為之洗。

 

(尊之也。君賜大夫樂,又從之以其人,謂之大師。)

 

[疏]『主人』至『之洗』。

 

註『尊之』至『大師』。

 

釋曰:自此至『反升就席』,論主人獻工笙之事。

 

但天子、諸侯官備,有大師、少師、瞽人作樂之長,大夫、士官不備,不合有大師,君有賜大夫、士樂器之法,故《春秋左氏》云:晉侯歌鍾二肆,取半以賜魏絳,魏絳於是乎始有金石之樂,禮也。

 

時以樂人賜之,故鄭云『君賜大夫樂,又從之以其人,謂之大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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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05:3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賓降,主人辭降。

 

(大夫不降,尊也。)

 

[疏]『賓降主人辭降』。

 

註『大夫不降尊也』。

 

釋曰:云『大夫不降,尊也』者,此賓降,大夫若降,直與賓共文,今不言大夫降,《鄉飲酒》亦云賓介,不言大夫降,明大夫皆不降,以其尊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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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06:3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工不辭洗。

 

卒洗,升實爵。

 

工不興,左瑟,一人拜受爵。

 

(左瑟,辟主人授爵也。一人,無大師,則工之長者。)

 

[疏]『工不』至『受爵』。

 

釋曰:此言工不辭洗,及一人拜受爵,皆上大師也。

 

不言大師,言工一人者,欲見有大師,則大師不辭洗,拜受爵;

 

若無大師,則凡工不辭洗,拜受爵,故變言工與一人。

 

假令大師左瑟先獻,若歌則後獻,亦先獻工一人,是以鄭云一人無大師則工之長者。

 

以《鄉飲酒》獻工時云『一人不興受爵』,註云:『一人,工之長也。』

 

大師為歌者未得獻,先獻瑟工之長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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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07:2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主人阼階上拜送爵。

 

薦脯醢。

 

使人相祭。

 

(人,相者。)

 

[疏]『主人』至『相祭』。

 

註『人相者』。

 

釋曰:云『人,相者』,則弟子相之,既相工,明祭亦相之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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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08:3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工飲,不拜既爵,授主人爵。

 

眾工不拜受爵,祭飲,辯有脯醢,不祭。

 

(祭飲,不興受爵,坐祭,坐飲。)

 

[疏]『工飲』至『不祭』。

 

註『祭飲』至『坐飲』。

 

釋曰:云『工飲,不拜既爵』者,還是上一人拜受爵者,雖不拜,既爵仍拜受也。

 

下眾工又對上一人拜受爵,眾工不拜受爵也。

 

鄭云『祭飲,不興受爵,坐祭,坐飲』者,對上賓主坐祭,立飲,故云『坐祭,坐飲』,亦不拜既爵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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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09:3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不洗,遂獻笙於西階上。

 

(不洗者,賤也。眾工而不洗矣,而著笙不洗者,笙賤於眾工,正君賜之,猶不洗也。)

 

[疏]『不洗』至『階上』。

 

註『不洗』至『洗也』。

 

釋曰:云『眾工而不洗矣,而著笙不洗者,笙賤於眾工,正君賜之,猶不洗也』,鄭云此者,欲見工在上貴,君賜之大師為之洗,笙賤位在下,正謂君賜之,笙人猶不為之洗,況眾笙乎?

 

欲取賜笙人不為之洗之意,不取眾笙不為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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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10:5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笙一人拜於下,盡階,不升堂。

 

受爵,主人拜送爵。

 

階前坐祭,立飲,不拜既爵,升,授主人爵。

 

眾笙不拜,受爵,坐祭,立飲,辯有脯醢,不祭。

 

主人以爵降,奠於篚。

 

[疏]『笙一』至『於篚』。

 

釋曰:此經總獻,笙人雖賤,中亦有尊卑,故一人升階受爵,餘者不升,不拜既爵則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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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11:4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反升,就席。

 

(亦揖讓以賓升,眾賓皆升。)

 

[疏]『反升就席』。

 

註『亦揖』至『皆升』。

 

釋曰:云『亦揖讓以賓升,眾賓皆升』者,謂亦前大夫若有遵者,則入門左,主人降,賓及眾賓皆降,主人共大夫行禮訖,主人揖讓以賓升,大夫及眾賓皆升就席相似,故云『亦』。

 

若然,上賓降時雖不言眾賓降,眾賓卑,從降可知,故今從賓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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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12:4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主人降席自南方,(禮殺,由便。)

 

[疏]『主人』至『南方』。

 

註『禮殺由便』。

 

釋曰:自此盡『未旅』,論立司正之事也。

 

云『禮殺,由便』者,對上文主人受作爵時禮盛,故主人降席自北方,啐酒於席末亦然,今此立司正禮殺,故降席自南方,故云禮殺由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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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13:4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側降。

 

(賓不從降。)

 

[疏]『側降』。

 

註『賓不從降』。

 

釋曰:側降猶特降,故云『賓不從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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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4:14:4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28 14:16 編輯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作相為司正。

 

司正禮辭,許諾,主人再拜,司正答拜。

 

(爵備樂畢,將留賓以事,為有解倦失禮,立司正以監之,察儀法也。《詩》云:『既立之監,或佐之史。』)

 

[疏]『作相』至『答拜』。

 

註『爵備』至『之史』。

 

釋曰:云『爵備』者,謂賓及眾賓與尊者並工笙並得獻,是爵備也。

 

云『樂畢』者,合樂訖是樂畢。

 

以無升笙與,故不言樂成而云畢而已也。

 

云『將留賓以事』者,下有射事,射訖,行旅無之事,故須立司正以監之。

 

但中為射系變司正為司馬。

 

射訖,反為司正,以監察儀法也。

 

引《詩》者,證監與正為一物,皆察儀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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