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 卷第六十三之一】
三讓而後傳命,三讓而後入廟門,三揖而後至階,三讓而後升,所以致尊讓也。
此「揖」、「讓」,三謂賓也。
「三讓而後傳命」,賓至廟門,主人請事時也。
賓見主人陳擯,以大客禮當己,則三讓之,不得命,乃傳其君之聘命也。
「三讓而後入廟門」,讓主人廟受也。
《小行人職》曰:「凡四方之使者,大客則擯,小客則受其幣,聽其辭。」
○擯,必刃反,本又作賓,下文及注皆同。
《說文》云:「擯,或賓字。」
使,所吏反。
[疏]「三讓」至「讓也」。
○正義曰:上經明設介傳命致敬之義,此經明欲傳命之時,先須三讓;
又傳命之後,入廟門及升階揖讓之節,明賓所以尊讓主人。
○「三讓而後傳命」者,謂賓在大門外,見主人陳擯,以大客之禮待己,己不敢當,三度辭讓,主人不許,乃後傳聘君之命。
○「三讓而後入廟門」者,謂賓既傳命之後,主君延賓而入至廟,將欲廟受,賓不敢當之,故「三讓而後入廟門」。
主君在東,賓差退在西,相鄉三讓乃入廟門也。
○「三揖而後至階」者,初入廟門,一揖也;
當門北面又揖,二揖也;
當碑又揖,三揖也。
○「三讓而後升」者,謂主君揖賓至階,主君讓賓升,賓讓主君,如此者三,主君乃先升,賓乃升也。
○「所以致尊讓也」,言如此者,是賓致其尊敬,讓主人之心也。
○注「此揖」至「其辭」。
○正義曰:知「此揖、讓,主謂賓」者,以三讓而後傳命,及三讓而後入廟門,皆賓先讓也。
三揖至階,三讓而後升,雖主人為首,皆賓讓而後至於主人。
若賓不讓,則不至於三。
是揖讓之事,皆賓為主。
故云「此揖、讓,主謂賓也」。
云「三讓而後傳命,賓至廟門,主人請事時也」者,鄭解三讓而後傳命之節,正當賓至主人大門,主人請事之時。
案《聘禮》,賓至大門,主人陳介而請事。
此云「廟門」者,有「廟」字者誤也。
案鄭注《鄉飲酒》云:「事同曰讓,事異曰辭。」
此主人以大客禮賓,賓不敢當大客之禮,乃是「事異」,應云「三辭」,而云「三讓」者,但鄭於《儀禮》自上下為例。
此云「三讓」,記者之言,辭之與讓,其義亦通也。
云「乃傳其君之聘命也」,解經「傳命」之言。
案《聘禮》注云「賓至末介,上擯至未擯,亦相去三丈六尺」,賓乃傳聘君之命於上擯也,故云「傳其君之聘命也」。
案《司儀職》,兩君相見則交擯,若臣聘於君則旅擯。
交擯傳命者,《聘禮》注云:「其傳命,各鄉本受命,反面傳而下;
及未,則鄉受之,反面傳而上,又受命傳而下。」
其旅擯之時,不上下相傳,直賓及上擯相對而語。
交擯與旅擯雖別,總而言之,皆是傳命,故注《聘禮》引此「介紹而傳命」,謂時交擯而傳命也。
今此《聘義》介紹傳命,論相聘也。
及「三讓而後傳命」,皆聘之旅擯,亦是傳命也。
熊氏、皇氏皆以此介紹傳命為朝之交擯。
今此《聘義》不釋朝,乃於《聘義》之中而記朝之傳命,理為不可。
又鄭此注傳其聘君之命,其義分明,熊氏、皇氏之說未可善也。
云「三讓而後入廟門」者,案《聘禮》入廟門之時,無三讓之文,不備也。
云「讓主人廟受也」者,解入廟門三讓之意,主人於廟受賓之禮,言賓不敢當其廟受,故云「讓主人之廟受也」。
引《小行人職》者,證大客來,主人有擯迎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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