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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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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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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2:55:4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八


三月之末,擇日翦髪為鬌,男角女羈,否則男左女右。

 

鬌,所遺髪也。

 

夾{八凶}曰角。

 

午達曰羈也。

 

○鬌,丁果反,徐大果反。

 

{八凶}音信,又思忍反。

 

是日也,妻以子見於父,貴人則為衣服,由命士以下皆漱、浣。

 

貴人,大夫以上也。

 

由,自也。

 

男女夙興,沐浴,衣服,具視朔食。

 

朔食,天子大牢,諸侯少牢,大夫特豕,士特豚也。

 

夫入門,升自阼階,立於阼,西鄉。

 

妻抱子出自房,當楣立,東面。

 

入門者,入側室之門也。

 

大夫以下,見子就側室,見妾子於內寢,辟人君也。

 

○楣音眉。

 

[疏]「三月」至「東面」。

 

○正義曰:此一節明三月之末,卿大夫以下名子之法,又書名藏之州府,妻遂適寢,夫人與妻饌食之事。

 

各依文解之。

 

○「鬌所」至「羈也」。

 

○正義曰:三月翦髪,所留不翦者,謂之鬌。

 

云「夾{八凶}曰角」者,{八凶}是首腦之上縫,故《說文》云:「十,其字象小兒腦不合也。」

 

夾{八凶}兩旁,當角之處,留髪不翦。

 

云「午達曰羈也」者,按《儀禮》云:「度尺而午。」

 

注云:「一從一橫曰午。」

 

今女翦髪留其頂上,縱橫各一,相交通達,故云「午達」。

 

不如兩角相對,但縱橫各一在頂上,故曰羈。

 

羈者,只也。

 

文雖據大夫、士,天子諸侯之子亦當然也。

 

○注「入門」至「君也」。

 

○正義曰:知「入側室之門也」者,上文云「妻將生子」「居側室」,至此三月之末,未有妻出之文,則知但在側室。

 

此云夫入門謂「入側室之門」,但側室在燕寢之旁,亦南向,故有阼階、西階。

 

夫立於阼,西向,但卿大夫之室,唯有東房。

 

妻抱子出自房者,出東房當楣東面立,與夫相對。

 

云「大夫以下,見子就側室」者,見子,謂見適妻子。

 

就側室,則此文是也。

 

云「見妾子於內寢」者,則下文云「妾將生子」「三月之末,漱、浣、夙齊,見於內寢」是也。

 

鄭注云:「內寢,適妻寢也。」

 

大夫所以見適子於側室,見庶子於適妻寢者,辟人君也。

 

人君則見適子於路寢,見庶子於側室,故云「辟人君也」。

 

知人君見世子於路寢者,下文云:「世子生,則君沐浴朝服,夫人亦如之,皆立於阼階,西鄉。

 

世婦抱子升自西階。」

 

既著朝服,又東西階相對,故知在路寢也。

 

又知人君見庶子在側室者,下云:「公庶子生,就側室。

 

三月之末,其母見於君,擯者以其子見。」

 

是就側室也。

 

然大夫見妾子於內寢,諸侯見妾子於側室,何以下文「適子庶子見於外寢」?

 

注云:「此適子謂世子弟也。

 

庶子,妾子也。

 

外寢,君燕寢也。」

 

又是人君見妾子於外寢,本在側室者。

 

但人君世子之弟見於外寢,妾子見於側室,但庶子撫首咳而名之,與世子弟同,故連文云「見於外寢」,其實在側室也。

 

熊氏、皇氏俱為此說,故今從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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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2:57:3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八


姆先相,曰:「母某敢用時日,祇見孺子。」

 

某,妻姓,若言姜氏也。

 

祇,敬也,或作振。

 

○相,息亮反。

 

夫對曰:「欽有帥。」

 

父執子之右手,咳而名之。

 

欽,敬也。

 

帥,循也。

 

言教之敬使有循也。

 

執右手,明將授之事也。

 

○孩,字又作咳,戶才反。

 

妻對曰:「記有成。」

 

遂左還授師。

 

記猶識也,識夫之言,使有成也。

 

師,子師也。

 

○還音旋,轉也。

 

子師辯告諸婦、諸母名。

 

後告諸母,若名成於尊。

 

○辯音遍,下同。

 

妻遂適寢。

 

復夫之燕寢。

 

夫告宰名,宰辯告諸男名,書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而藏之。

 

宰謂屬吏也。

 

《春秋》書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

 

宰告閭史,閭史書為二:其一藏諸閭府,其一獻諸州史。

 

州史獻諸州伯,州伯命藏諸州府。

 

四閭為族,族,百家也。

 

閭胥,中士一人。

 

五黨為州,州,二千五百家也,州長中大夫一人也,皆有屬吏。

 

獻猶言也。

 

夫入,食如養禮。

 

夫入,已見子入室也。

 

其與妻食如婦始饋舅姑之禮也。

 

○養,羊尚反。

 

[疏]「姆先」至「適寢」。

 

正義曰:此一節論母以子見父,及父名子、妻遂適寢之事。

 

○「姆先相」者,妻既抱子,當楣東面而立,傅姆在母之前,而相佐其辭曰:「母某氏,敢用時日祇見孺子。」

 

祇,敬也。

 

孺,稚也。

 

謂恭敬奉見稚子。

 

○「夫對曰:『欽有帥者。』

 

」欽,敬也。

 

帥,循也。

 

夫對妻言,當教之,令其恭敬,使有循善道。

 

對妻既訖,父遂執子右手,咳而名之,謂以一手執子右手,以一手承子之咳而名之。

 

○「妻對曰:『記有成』」者,當記識夫言,教之使有成就。

 

○「遂左還投師」者,妻對既訖,遂左向回還,轉身西南,以子授子師也。

 

○「子師辯告諸婦、諸母名」者,諸婦,謂同族卑者之妻。

 

諸母,同族尊者之妻。

 

後告諸母,欲名成於尊。

 

○注「某妻」至「敬也」。

 

○正義曰:「祇,敬」及下注「欽,敬」、「帥,循」,皆《釋詁》文也。

 

○注「宰謂」至「同生」。

 

○正義曰:此經所陳,謂卿大夫以下,故以名遍告同宗諸男也。

 

若諸侯既絕宗,則不告諸男也。

 

此舉諸男,舉其卑者。

 

卑者尚告,則告諸父可知。

 

此既據卿大夫以下,而引《春秋》桓六年「子同生」者,欲證明子生年月日之事,彼謂諸侯也。

 

直云「子同生」,不云「世子「者,杜元凱云:「不云『世子』書『始生』,言始生之時,未立為世子也。」

 

經云書名而藏之者,謂以簡策書子名而藏之家之書府。

 

○注「四閭」至「屬吏」。

 

○正義曰:「四閭為族」以下,皆《周禮•地官》文。

 

云「皆有屬吏」者,閭之屬吏,則有閭史也。

 

州之屬吏,則有州史也。

 

州伯,則州長也。

 

州府,是州長之府藏。

 

○注「夫入」至「禮也」。

 

○正義曰:「夫人,巳見子入室也」者,夫既就側室而見子,見子既畢,從側室而入正室。

 

云「其與妻食如婦始饋舅姑之禮也」者,經云「如養禮」,是如養舅姑之禮。

 

按《士昏禮》:婦始饋舅姑特豚,合升側載,右胖載之舅俎,左胖載之姑俎。

 

其大夫以上則無文,必知「如婦始饋舅姑」者,以下文云妾生子及三月之末,見子之禮,如始入室,明知此如養禮,如始入室,養舅姑之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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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2:58:4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八


世子生,則君沐浴朝服,夫人亦如之,皆立於阼階,西鄉。

 

世婦抱子升自西階,君名之,乃降。

 

子升自西階,則人君見世子於路寢也,見妾子就側室。

 

凡子生皆就側室,諸侯夫人朝於君,次而褖衣也。

 

○褖,通亂反。

 

[疏]「世子」至「乃降」。

 

○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君見世子及適庶之禮。

 

各依文解之。

 

○注「子升」至「衣也」。

 

○正義曰:「几子生皆就側室」者,按上文妻將生子居側室,是卿大夫生子居側室。

 

此文人君見世子在路寢,經云「世婦抱子升自西階」,是世婦抱子從外而入。

 

其內寢,是君之常居之處,夫人不可於此寢生子,故知亦在側室也。

 

云「夫人朝於君,次而褖衣也」者,按《內司服》注云:「後六服,後從王祭先王,則服褘衣;

 

祭先公,則服揄翟;

 

祭群小祀,則服闕翟。

 

鞠衣,黃桑服也。

 

展衣,以禮見王及賓客。

 

褖衣,御於王之服。

 

諸侯夫人以下,所得之服,各如王后之服,則夫人亦如王后也。」

 

此既在路寢,與咀墁著朝服,則是以禮見君,合服展衣。

 

此云「次而褖衣」者,此謂見子。

 

又見子若訖,則當進入君寢,侍御於君,故服進御之服,異於尋常。

 

以禮見君,故不服展衣也。

 

「次」者,首飾次鶪髪為之,則《少牢禮》「髪鬄」是也。

 

鄭注云:「古者或剔賤者刑者之髪為之。」

 

其褘衣、揄翟、闕翟,首服副。

 

副者,覆首為飾。

 

鄭注云:「若今步繇矣。」

 

鞠衣、展衣,首服編,鄭云:「編,列髪為之,若今假紒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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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2:59:4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八


適子庶子見於外寢,撫其首,咳而名之。

 

禮帥初,無辭。

 

此適子謂世子弟也。

 

庶子,妾子也。

 

外寢,君燕寢也。

 

無辭,辭謂欽有帥記有成也。

 

○適,丁歷反,注及下同。

 

[疏]「適子」至「無辭」。

 

○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君見世子弟及妾子之禮。

 

○「適子庶子見於外寢」者,適子,謂大子之弟,見於外寢,庶子則見側室,但撫首咳名,無辭之事,與世子之弟同,故與「適子」連文。

 

同云「見於外寢」,其實庶子見於側室也。

 

○「禮帥初,無辭」者,禮,謂威儀也。

 

帥,循也。

 

初,謂前文世子生,見於路寢,君夫人皆西鄉。

 

言見適子庶子威儀,依循初世子之法,但無敕戒之辭。

 

然夫人所生之子,容可如世子見禮,君與夫人俱西鄉。

 

若妾之見子,則不得與夫人同,當與卿大夫之妻見適子同,但不親抱子耳。

 

○注「外寢」至「成也」。

 

○正義曰:燕寢當在內,而云「外寢」者,對側室而為外耳。

 

側室在旁處內,故謂燕寢為外寢也。

 

云「無辭,辭謂欽有帥記有成也」者,按前世子生,直云「世婦抱子升自西階,君名之,乃降」,亦無辭也。

 

而云「適子庶子」「無辭」者,以前文卿大夫妻見適子之時,既有「父執右手,咳而名之」,及戒告之辭,其文既具,故於見世子之禮略而不言。

 

其實世子亦執右手,咳而名之,及戒告也,故鄭引前文卿大夫見子之辭而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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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3:01:3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八


凡名子,不以日月,不以國,終使易諱。

 

○易,以豉反。

 

不以隱疾。

 

諱衣中之疾,難為醫也。

 

大夫、士之子,不敢與世子同名。

 

尊世子也,其先世子生,亦勿為改。

 

[疏]「凡名」至「同名」。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名之法。

 

尊卑上下,同有諱辟。

 

又大夫士之名子,辟世子之名。

 

○注「其先」至「為改」。

 

○正義曰:知「先世子生,亦勿為改」者,按《春秋》衛襄公名惡,其大夫有齊惡,明齊惡先衛侯生,故得與衛侯同名,是知先生者不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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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3:02:3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八


妾將生子,及月辰,夫使人日一問之。

 

子生三月之末,漱、浣、夙齊,見於內寢,禮之如始入室。

 

君已食,徹焉,使之特餕。

 

遂入御。

 

內寢,適妻寢也。

 

禮,謂巳見子,夫食而使獨餕也。

 

如始入室,始來嫁時,妾餕夫婦之餘亦如之。

 

既見子可以御,此謂大夫士之妾也。

 

凡妾稱夫曰君。

 

○三月之末,一本作「子生三月之末」。

 

[疏]「妾將」至「入御」。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夫妾生子之禮,異於適子之法。

 

○「君巳食,徹焉」者,君,謂夫也。

 

以妾賤,故謂夫為君。

 

○「使之特餕」者,尋常夫食之後,眾妾共餕,今以其生子,故「使之特餕」也。

 

○注「內寢」至「曰君」。

 

○正義曰:知「內寢,適妻寢」者,以其稱內,故知是適妻寢也。

 

凡宮室之制,前有路寢,次有君燕寢,次夫人正寢。

 

卿大夫以下,前有適室,次有燕寢,次有適妻之寢。

 

但夫人燕寢,對夫人及適妻之寢,及側室等。

 

其燕寢在外,亦名外寢,故前注云「外寢,君燕寢」是也。

 

云「妾餕夫婦之餘亦如之」者,按《昏禮》夫婦同牢之後,媵餕夫餘,御餕婦餘,故謂正妻。

 

若妾初嫁始來,夫婦共食。

 

初來之妾,特餕其餘。

 

今妾巳見子之後,夫婦共食,令生子之妾特餕其餘,亦如始來時,故云「亦如之」。

 

云「既見子可以御,此謂大夫士之妾也」者,以前文大夫之妻,見子之後,妻遂適夫寢,未即進御,後婦云「夫入食,如養禮」,是夫始入與妻食,乃後進御。

 

此文云見子遂入御,故謂云「此大夫士之妾也」,言其異正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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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八


公庶子生,就側室。

 

三月之末,其母沐浴,朝服見於君,擯者以其子見。

 

君所有賜,君名之。

 

眾子,則使有司名之。

 

擯者,傅姆之屬也。

 

人君尊,雖妾不抱子,有賜於君,有恩惠也。

 

有司,臣有事者也。

 

魯桓公名子,問於申繻也。

 

○繻音須。

 

[疏]「公庶」至「名之」。

 

○正義曰:此一經明君庶子生處,及三月見父異於世子之禮。

 

前文巳云適子庶子見於外寢,異於世子。

 

今此更重出者,以前文庶子與適子連文,恐事事皆同適子,故以此經特見庶子之法。

 

按前注云「凡子生皆就側室」,則世子亦就側室。

 

今特云「庶子就側室」者,舉庶子,世子可知也。

 

○「君所有賜,君名之」者,謂生子之妾,君所特有恩賜偏所愛幸,君則自名其子,故云「君名之」。

 

○「眾子,則使有司名之」者,眾子,謂眾妾之子,不特寵御,則使有司以名其子也。

 

○注「人君」至「繻也」。

 

○正義曰:「人君尊,雖妾不抱子」者,以經云「其母朝服見於君」,乃云「擯者以其子見」於君,是擯者抱子也,故知「妾不抱子」。

 

引《春秋》問名於申繻者,證有司名之,一邊同耳,其實異也。

 

《春秋》所云謂世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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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八


庶人無側室者,及月辰,夫出居群室。

 

其問之也,與子見父之禮,無以異也。

 

夫雖辟之,至問妻及見子禮,同也。

 

庶人或無妾。

 

[疏]「庶人」至「異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庶人之禮。

 

○「庶人無側室者,及月辰,夫出居群室」者,以無側室,妻在夫寢,妻將生子,故夫出辟之。

 

若有側室,則妻在側室,夫自居正寢,不須出居群室也。

 

○「其問之也,與子見父之禮,無以異也」者,與,及也。

 

言夫問妻及子見父之禮,無以異於卿大夫士,言與卿大夫士同也。

 

亦夫使人日再問之,作而自問之。

 

其見父之時,父亦執子之右手,咳而名之,及有戒告之事,一如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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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八


凡父在,孫見於祖,祖亦名之。

 

禮如子見父,無辭。

 

見子於祖,家統於尊也。

 

父在則無辭,有適子者無適孫,與見庶子同也。

 

父卒而有適孫,則有辭,與見塚子同。

 

父雖卒,而庶孫猶無辭也。

 

[疏]「凡父」至「無辭」。

 

○正義曰:此一節論孫見祖之禮,卿大夫以下之事,故鄭注云:「家統於尊。」

 

所以無辭者,若父之於子,有傳重之事,故有戒告之辭。

 

今孫見於祖,而隔於父,故無辭也。

 

○注「父在」至「辭也」。

 

○正義曰:所以無辭者,適子既在,其孫猶為庶孫,無所傳重,故云「有適子者無適孫,與見庶子同」。

 

若所生適子,其父既卒,則適孫與長子相似,當有辭也。

 

故云「父卒而有適孫,則有辭,與見塚子同」。

 

若庶孫,父雖卒,見祖亦無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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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八


食子者三年而出,見於公宮則劬。

 

劬,勞也。

 

士妻、大夫之妾食國君之子,三年出歸其家,君有以勞賜之。

 

○食音嗣,注及下文「食母」同。

 

勞賜,力報反。

 

大夫之子有食母。

 

選於傅御之中,《喪服》所謂乳母也。

 

士之妻自養其子。

 

賤不敢使人也。

 

[疏]「食子」至「其子」。

 

○正義曰:此一節論國君以下,及大夫士適妻養子之人,尊卑有別。

 

由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旬而見。

 

旬當為均,聲之誤也。

 

有時適、妾同時生子,子均而見者,以生先後見之。

 

既見乃食,亦辟人君也。

 

《易•說卦》「坤為均」,今亦或作「旬」也。

 

○旬音均,出注。

 

塚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

 

適子庶子已食而見,必循其首。

 

天子諸侯尊別,世子雖同母,禮則異矣。

 

未食、巳食,急正緩庶之義也。

 

○別,彼列反,下「其別」同。

 

[疏]「由命」至「其首」。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夫及命士適妻與妾同時生子,見之先後差異之別,並明天子諸侯見塚子及適子庶子綏急之儀。

 

○「旬而見」者,旬,均也,謂大夫命士適妾生子,皆以未食之前均齊見。

 

又先生者先見,後生者後見。

 

雖見有先後,同是未食之前,故云「均而見」。

 

○「塚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者,此謂天子諸侯之禮。

 

未食,謂未與後、夫人禮食。

 

而先見塚子,是急於正也。

 

故先見乃食也。

 

○「適子庶子已食而見」者,謂先與後、夫人禮食之後,然後始見適子、庶子,是緩於庶也。

 

○「必循其首」者,言見適子庶子之時,必以手撫循其頭首,示恩愛之情也。

 

○注「《易•說卦》『坤為均』」。

 

○正義曰:引《易•說卦》者,證此經「旬」為「均」義。

 

按《易•說卦》以「坤為均」,像地之均平。

 

今《易》之文,或以「均」為「旬」者,是均得為旬也。

 

皇氏云:「母之禮見子,像地之生物均平,故引《易》以為均,若然按《周禮•均人職》云「上年公旬用三日」,鄭注亦引《易》「坤為均」,豈是母見子之禮!

 

皇氏說非也。

 

○注「天子」至「世子」。

 

○正義曰:知此經是天子諸侯者,以上文「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適庶均見,此則有食前食後,見之不同。

 

又前文云「世子生」,其次云「適子庶子見於外寢」,是國君之禮。

 

此經亦云「適子庶子」,故知是天子諸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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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八


子能食食,教以右手。

 

能言,男「唯」女「俞」。

 

男鞶革,女鞶絲。

 

俞,然也。

 

鞶,小囊,盛帨巾者。

 

男用韋;

 

女用繒;

 

有飾緣之,則是鞶裂與?

 

《詩》云:「垂帶如厲。」

 

紀子帛名裂繻,字雖今異,意實同也。

 

○食食,上如字,下音嗣。

 

唯,於癸反,徐以水反,俞以朱反。

 

鞶,步干反。

 

盛音成。

 

緣,於絹反。

 

裂音列,或音厲。

 

與音預。

 

厲音列。

 

[疏]「子能」至「鞶絲」。

 

○正義曰:此一節論男女自幼少之時,教之言語及鞶革鞶絲之事也。

 

○注「鞶小」至「同也」。

 

○正義曰:此鞶是小囊盛帨巾,男用韋為之,女用繒帛為之。

 

云「有飾緣之,則是鞶裂與?」

 

者,言男女鞶囊之外,更有繒帛之物,飾而緣之,則是《春秋》桓二年所稱「鞶裂」者。

 

與,疑而未定,故稱「與」。

 

按傳作「鞶厲」,鄭此注云「鞶裂」,厲、裂義同也。

 

秖謂鞶囊裂帛為之飾,又引《詩》云「垂帶如厲」者,證厲是鞶囊裂帛之飾也。

 

此《詩•小雅•都人士》之篇也。

 

按彼注云:「而,如也。

 

而厲,如鞶厲也。」

 

鞶必垂厲以為飾,厲字當作裂,謂彼都之士,垂此紳帶,如似鞶囊之裂,是以厲為裂也。

 

又引「紀子帛名裂繻」者,雖引《毛詩》以厲為裂,其義未顯,故引紀子帛名裂繻者以證之,言帛必分裂也。

 

此隱二年經稱「紀子帛莒子盟於密」,又「紀裂繻來逆女」。

 

云「字雖今異,意實同也」者,言古時「厲」、「裂」通為一字,今時「厲」、「裂」字義俱異,大意是同。

 

故云「字雖今異,意實同」,言同為分裂之義也。

 

此是鄭康成之義,若如服虔、杜預,則以鞶為大帶,厲是大帶之垂者,故服氏云:「鞶,大帶。」

 

杜云:「紳,大帶。

 

厲是大帶之垂者。」

 

《詩毛傳》亦云:「厲,帶之垂者。」

 

並與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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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八


六年,教之數與方名。

 

方名,東西。

 

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

 

蚤其別也。

 

八年,出入門戶及即席飲食,必後長者,始教之讓。

 

示以廉恥。

 

後,胡豆反。

 

○九年,教之數日。

 

朔望與六甲也。

 

○數,所主反。

 

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學書記。

 

衣不帛襦褲。

 

禮帥初,朝夕學幼儀,請肄簡、諒。

 

外傅,教學之師也。

 

不用帛為襦褲,為大溫,傷陰氣也。

 

禮帥初,遵習先日所為也。

 

肄,習也。

 

諒,信也。

 

請習簡,謂所書篇數也。

 

請習信,謂應對之言也。

 

○襦,字又作馬,音儒。

 

褲,苦故反。

 

肆,本又作肄,同以二反。

 

大音泰。

 

十有三年,學樂誦《詩》,舞《勺》。

 

成童,舞《象》,學射御。

 

先學《勺》,後學《象》,文武之次也。

 

成童,十五以上。

 

勺,章略反,注同。

 

二十而冠,始學禮,可以衣裘帛,舞《大夏》,惇行孝弟,博學不教,內而不出。

 

《大夏》,樂之文武備者也。

 

內而不出,謂人之謀慮也。

 

○冠,古亂反。

 

衣,於既反。

 

行,如字,又下孟反。

 

弟音悌。

 

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博學無方,孫友視志。

 

室猶妻也。

 

男事,受田給政役也。

 

方猶常也。

 

至此學無常在,志所好也。

 

孫,順也。

 

順於友,視其所志也。

 

○孫音遜,注同。

 

好,呼報反。

 

四十始仕,方物出謀發慮,道合則服從,不可則去。

 

方猶常也。

 

物猶事也。

 

○去如字。

 

五十命為大夫,服官政。

 

統一官之政也。

 

七十致事。

 

致其事於君,而告老。

 

○凡男拜,尚左手。

 

左陽。

 

[疏]「六年」至「左手」。

 

○正義曰:此一節論男子教之從幼及長,居官至致事之事。

 

○「衣不帛襦褲」者,謂不以帛為襦褲。

 

○「禮帥初」者,帥,循也。

 

行禮動作,皆帥循初日所為。

 

○「朝夕學幼儀」者,言從朝至夕,學幼少奉事長者之儀。

 

「請肄簡、諒」者,肄,習也。

 

簡,禮篇章也。

 

諒,信也,謂言語信實。

 

言請長者習學篇章簡禮,及應對信實言語也。

 

○「舞《勺》」者,熊氏云:勺,篇也。

 

言十三之時,學此舞勺之文舞也。

 

○「成童,舞象」者,成童謂十五以上,舞象謂舞武也。

 

熊氏云:「謂用干戈之小舞也。

 

以其年尚幼,故習文武之小舞也。」

 

○「可以衣裘帛」者,二十成人血氣強盛,無慮傷損,故「可以衣裘帛」也。

 

○「舞《大夏》」者,《大夏》是禹樂,禪代之後,在干戈之前,文武俱備,故二十習之也。

 

○「博學不教」者,唯須廣博學問,不可為師教人。

 

○「內而不出」者,唯蘊畜其德在內,而不得出言為人謀慮。

 

○「始理男事」者,三十丁壯,受其田土,供給征役,始理男事,故《韓詩說》三十受兵,若口率出泉,國中則二十,野則十五也。

 

○「孫友視志」者,言孫順朋友,視其志意所尚。

 

○「四十始仕,方物出謀發慮」者,方,常也。

 

物,事也。

 

言年壯仕宦,行其常事,無所謙孫,出其謀計,發其思慮,以為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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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八


女子十年不出,恆居內也。

 

姆教婉、娩、聽從,婉謂言語也。

 

娩之言媚也,媚謂容貌也。

 

○婉,紆晚反,徐紆原反。

 

娩音晚,徐音萬。

 

執麻枲,治絲繭,織紝、組、紃,學女事以共衣服。

 

紃,絛。

 

○枲,思裡反。

 

繭,古典反。

 

紝,女金反,又如林反。

 

組音祖。

 

紃音巡。

 

共音恭。

 

絛,他刁反。

 

觀於祭祀,納酒漿、籩豆、菹醢,禮相助奠。

 

當及女時而知。

 

○相,息亮反。

 

十有五年而笄。

 

謂應年許嫁者,女子許嫁,笄而字之。

 

其未許嫁,二十則笄。

 

○應,應對之應。

 

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故,謂父母之喪。

 

聘則為妻,聘,問也。

 

妻之言齊也。

 

以禮則問,則得與夫敵體。

 

奔則為妾。

 

妾之言接也。

 

聞彼有禮,走而往焉,以得接見於君子也。

 

奔,或為「衒」。

 

○見,賢遍反。

 

衒,古縣字,本又作御字,魚據反。

 

凡女拜,尚右手。

 

右陰也。

 

[疏]「女子」至「右手」。

 

○正義曰:此一節論女子自幼及嫁為女事之禮。

 

○注「婉謂」至「貌也」。

 

○正義曰:按《九嬪》注云:「婦德貞順,婦言辭令,婦容婉娩,婦功絲枲。」

 

則婉娩合為婦容。

 

此分婉為言語,娩為容貌者,其意以此上下備其四德,以婉為婦言,娩為婦容,聽從為婦順,執麻枲以下為婦功。

 

○注「紃絛」。

 

○正義曰:組,紃俱為絛也。

 

紝為繒帛,故杜注《左傳》:「紝謂繒帛。」

 

皇氏云:「組是綬也。」

 

然則薄闊為組,似繩者為紃。

 

○注「當及女時而知」。

 

○正義曰:下云「十有五年而笄」,此觀於祭祀,是未嫁之前,故云:「及女時而知。」

 

經云「納酒漿、籩豆、菹醢」,謂於祭祀之時,觀看須於廟外,納此酒漿、籩豆、菹醢之等,置於神坐,一納之文,包此六事言之也。

 

○「聘則為妻」者,妻,齊也。

 

「奔則為妾」者,妾,接也,接見於君子也。」

 

女拜,尚右手」者,右,陰也,漢時行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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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陸曰:「鄭云:『以其記服冕之事也。

 

冕之旒以藻訓,貫玉為飾,因以名之。』」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云:「名曰《玉藻》者,以其記天子服冕之事也。

 

冕之旒以藻紃為之,貫玉為飾。

 

此於《別錄》蜀《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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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九


天子玉藻,十有二旒,前後邃延,龍卷以祭。

 

祭先王之服也。

 

雜采曰藻。

 

天子以五采藻為旒,旒十有二。

 

「前後邃延」者,言皆出冕前後而垂也,天子齊肩,延冕上覆也,玄表纁裡。

 

龍卷,畫龍於衣,字或作「袞」。

 

○藻,本又作璪,音早。

 

旒,力求反。

 

邃,雖醉反,深也,注同。

 

延,如字,徐餘戰反,《字林》作綖,弋善反。

 

卷音袞,古本反,注同。

 

玄端而朝日於東門之外,聽朔於南門之外,閏月則闔門左扉,立於其中。

 

端當為「冕」,字之誤也。

 

玄衣而冕,冕服之下。

 

朝日,春分之時也。

 

東門、南門,皆謂國門也。

 

天子廟及路寢,皆如明堂制。

 

明堂在國之陽,每月就其時之堂而聽朔焉,卒事反宿,路寢亦如之。

 

閏月,非常月也。

 

聽其朔於明堂門中,還處路寢門,終月。

 

凡聽朔,必以特牲,告其帝及神,配以文王、武王。

 

○端音冕,出注,下「諸侯玄端」同。

 

朝,直遙反,篇內除下注「朝之」,餘皆同。

 

闔,胡獵反。

 

扉音非,一本作「則闔門左扉」。

 

[疏]「天子」至「其中」。

 

○正義曰:從「天子玉藻」至「食無樂」,此一節總論天子祭廟朝日,及日視朝,並饌食、牲牢、酒醴及動作之事,並明凶年貶降之禮。

 

○「天子玉藻」者,藻,謂雜采之絲繩以貫於玉,以玉飾藻,故云「玉藻」也。

 

○「十有二旒」者,天子前之與後,各有十二旒。

 

○「前後邃延」者,言十二旒在前後垂而深邃,以延覆冕上,故云「前後邃延」。

 

○「龍卷以祭」者,卷,謂捲曲,畫此龍形捲曲於衣,以祭宗廟。

 

○注「祭先」至「作袞」。

 

○正義曰:知「祭先王之服」者,以《司服》云「享先王則袞冕」故也。

 

云「天子齊肩」者,以天子之旒十有二就,每一就貫以玉。

 

就間相去一寸,則旒長尺二寸,故垂而齊肩也。

 

言「天子齊肩」,則諸侯以下各有差降,則九玉者九寸,七玉者七寸,以下皆依旒數垂而長短為差。

 

旒垂五采玉,依飾射侯之次,從上而下,初以朱,次白,次蒼,次黃,次玄。

 

五采玉既質遍,週而復始。

 

其三采者先朱,次白,次蒼。

 

二色者,先朱,後綠。

 

皇氏、沈氏並為此說,今依用焉。

 

後至漢明帝時,用曹褒之說,皆用白旒珠,與古異也。

 

云「延冕上覆也」者,用三十升之布,染之為玄,覆於冕上,出而前後。

 

冕,謂以板為之,以「延覆」也。

 

故云「延冕上覆」也。

 

但延之與板,相著為一。

 

延覆在上,故云「延冕」也。

 

故《弁師》註:「延冕之覆在上,是以名焉。」

 

與此語異而意同也。

 

皇氏以《弁師》注「冕延之覆在上」,以《弁師》經有「冕」文,故先云「冕延之覆在上」,此經唯有「延」文,故解云「延冕上覆」。

 

今刪定諸本《弁師》注皆云「延冕之覆在上」,皇氏所讀本不同者,如皇氏所讀《弁師》「冕延之覆在上」,是解「冕」不解「延」。

 

今按《弁師》注意,云「延冕之覆在上」,是解「延」不解「冕」也,皇氏說非也。

 

云「玄表纁裡」者,纁是朱之小別,故《周禮•鍾氏》云「三入為纁」。

 

鄭注《士冠禮》云「朱則四入與」,是纁、朱同類。

 

故注《弁師》「朱裡」與此不異。

 

云「字或作袞」者,按《司服》作「袞」字,故云「或作袞」,是字或作「袞」也。

 

但《禮記》之本,或作「卷」字,其正經《司服》及《覲禮》皆作「袞」字,故鄭注《王制》云「卷,俗讀,其通則曰袞」是也。

 

其六冕玉飾,上下貴賤之殊,並已具《王制》疏,於此略而不言。

 

○注「端當」至「武王」。

 

○正義曰:知「端」當為「冕」者,凡衣服,皮弁尊,次以諸侯之朝服,次以玄端。

 

按:下諸侯皮弁聽朔,朝服視朝。

 

是視朝之服卑於聽朔。

 

今天子皮弁視朝,若玄端聽朔,則是聽朔之服卑於視朝,與諸侯不類。

 

且聽朔大,視朝小,故知「端」當為「冕」,謂玄冕也。

 

是冕服之下。

 

按《宗伯》,實柴祀日月星辰,則日月為中祀。

 

而用玄冕者,以天神尚質。

 

按《魯語》云:「大采朝日,少採夕月。」

 

孔晁云:「大采,謂袞冕。」

 

少採,謂黼衣。」

 

而用玄冕者,孔氏之說非也。

 

故韋昭云:「大采,謂玄冕也。」

 

少採夕月,則無以言之。

 

云「朝日春分之時也」者,以春分日長,故朝之。

 

然則夕月在秋分也。

 

按《書傳略說》云:「祀上帝於南郊。」

 

即春迎日於東郊。

 

彼謂孟春,與此春分朝日別。

 

《朝事儀》云:「冕而執鎮圭,帥諸侯朝日於東郊。」

 

此云朝日於東門者,東郊在東門之外,遙繼門而言之也。

 

云「東門、南門,皆謂國門也」者,以《朝事儀》云「朝日東郊」,故東門是國城東郊之門也。

 

《孝經緯》云:「明堂在國之陽。」

 

又《異義》:淳於登說明堂在三里之外,七里之內,故知南門亦謂國城南門也。

 

云「天子廟及路寢皆如明堂制」者,按《考工記》云:「夏後氏世室。」

 

鄭注云:「謂宗廟。」

 

「殷人重屋」,注云:「謂正寢也。」

 

「周人明堂」,鄭云「三代各舉其一」,明其制同也。

 

又《周書》亦云,宗廟、路寢、明堂,其制同。

 

文按《明堂位》:「大廟,天子明堂。」

 

魯之大廟如明堂,則知天子大廟亦如明堂也。

 

然大廟、路寢既如明堂,則路寢之制,上有五室,不得有房。

 

而《顧命》有東房、西房,又鄭注《樂記》云:「文王之廟,為明堂制。」

 

按《覲禮》,朝諸侯在文王廟,而《記》云「凡俟於東箱」者,鄭答趙商云:「成王崩,時在西都。

 

文王遷豐鎬,作靈台、辟癰而已。

 

其餘猶諸侯制度焉,故知此喪禮,設衣物有夾有房也。

 

周公攝政,制禮作樂,乃立明堂於王城。」

 

如鄭此言,是成王崩時,路寢猶如諸侯之制,故有左右房也。

 

《覲禮》在文王之廟,而《記》云「凡俟於東箱」者,是記人之說誤耳。

 

或可文王之廟,不如明堂制,但有東房、西房,故魯之大廟如文王廟。

 

《明堂位》云「君卷冕立於阼,夫人副褘立於房中」是也。

 

《樂記》注稱「文王之廟如明堂制」,有「制」字者,誤也。

 

然西都宮室既如諸侯制。

 

按《詩•斯於》云:「西南其戶。」

 

箋云:「路寢制如明堂。」

 

是宣王之時在鎬京,而云「路寢制如明堂」,則西都宮室如明堂也。

 

故張逸疑而致問,鄭答之云:「周公制於土中,《洛誥》云:『王入大室祼。』

 

是《顧命》成王崩於鎬京,承先王宮室耳。

 

宣王承亂,又不能如周公之制。」

 

如鄭此言,則成王崩時,因先王舊宮室。

 

至康王已後所營,依天子制度。

 

至宣王之時,承亂之後,所營宮室,還依天子制度,路寢如明堂也,不復能如周公之時先王之宮室也。

 

若然,宣王之後,路寢制如明堂。

 

按《詩•王風》:「右招我由房。」

 

鄭答張逸云:「路寢,房中所用。

 

男子而路寢,又有左右房者。」

 

劉氏云:「謂路寢下之燕寢,故有房也。」

 

熊氏云:「平王微弱,路寢不復如明堂也。」

 

《異義》:「明堂制,今《禮戴》說,《禮•盛德記》曰:『明堂自古有之,凡有九室,室有四戶八牖,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以草蓋屋,上圓下方,所以朝諸侯,其外名曰辟廱。』

 

明堂,《月令書》說云:『明堂高三丈,東西九仞,南北七筵,上圓下方,四堂十二室。

 

室四戶八牖。

 

宮方三百步,在近郊。

 

近郊三十里。』

 

講學大夫淳於登說:『明堂在國之陽,丙已之地,三里之外,七里之內,而祀之就陽位。

 

上圓下方,八窗四闥,布政之宮。

 

周公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

 

上帝,五精之帝。

 

大微之庭,中有五帝座星。』

 

其古《周禮》、《孝經》說:『明堂,文王之廟,夏後氏世室,殷人重屋,周人明堂,東西九筵。

 

筵九尺,南北七筵。

 

堂崇一筵,五室。

 

凡室二筵,蓋之以茅。』

 

謹按:今禮、古禮,各以其義說,說無明文以知之。

 

玄之聞也,《禮戴》所云,雖出《盛德記》,及其下,顯與本異章。

 

九室、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似秦相呂不韋作《春秋》時,說者所益,非古制也。

 

『四堂十二室』,字誤,本書云『九室十二堂』。

 

淳於登之言,取義於《援神契》。

 

《援神契》說『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曰明堂』者,上圓下方,八窗四闥,布政之宮,在國之陽。

 

帝者,諦也,像上可承五精之神。

 

五精之神,實在大微,於辰為巳。

 

是以登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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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九


今說立明堂於已,由此為也。

 

水木用事,交於東北;

 

木火用事,交於東南;

 

火土用事,交於中央;

 

金土用事,交於西南;

 

金水用事,交於西北。

 

周人明堂五室,帝一室,合於數。」

 

如鄭此言,是明堂用淳於登之說;

 

《禮戴》說,而明堂、辟廱是一;

 

古《周禮》、《孝經說》,以明堂為文王廟。

 

又僖五年公既視朔,遂登觀台。

 

服氏云:「人君入大廟視朔、告朔,天子曰靈台,諸侯曰觀台,在明堂之中。」

 

又文二年服氏云:「明堂祖廟。」

 

並與鄭說不同者,按《王制》云:「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

 

又云:「天子曰辟廱。」

 

辟廱是學也,不得與明堂同為一物。

 

又天子宗廟在雉門之外。

 

《孝經緯》云:「明堂在國之陽。」

 

又此云「聽朔於南門之外」,是明堂與祖廟別處,不得為一也。

 

《孟子》云:「齊宣王問曰:『人皆謂我毀明堂。』

 

孟子對曰:『夫明堂者,王者之堂也。

 

王欲行王政,則勿毀之矣。』

 

」是王者有明堂,諸侯以下皆有廟,又知明堂非廟也。

 

以此,故鄭皆不用,具於鄭《駮異義》也。

 

云「每月就其時之堂而聽朔焉」者,《月令》孟春「居青陽左個」,仲春「居青陽大廟」,季春「居青陽右個」。

 

以下所居,各有其處,是每月就其時之堂也。

 

云「卒事反宿,路寢亦如之」者,路寢既與明堂同制,故知反居路寢,亦如明堂每月異所。

 

反居路寢,謂視朔之一日也,其餘日即在燕寢,視朝則恆在路門外也。

 

云「閏月,非常月也」者,按文六年云「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

 

《公羊》云:「不告月者何?

 

不告朔也。

 

曷為不告朔?

 

天無是月也,閏月矣。

 

何以謂之天無是月?

 

是月非常月也。」

 

何休云:「不言朔者,閏月無告朔禮也。」

 

《穀梁》之義,與《公羊》同。

 

《左氏》則閏月當告朔。

 

按《異義》:「《公羊》說:『每月告朔朝廟,至於閏月不以朝者,閏月,殘聚餘分之月,無政,故不以朝。

 

經書閏月猶朝廟,譏之。』

 

《左氏》說:『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

 

生民之道,於是乎在。

 

不告閏朔,棄時政也。』

 

許君謹按:從《左氏》說,不顯朝廟、告朔之異,謂朝廟而因告朔。」

 

故鄭駮之,引《堯典》以閏月定四時成歲,閏月當告朔。

 

又云:「說者不本於經,所譏者異其是與非,皆謂朝廟而因告朔,似俱失之。

 

朝廟之經在文六年,冬,『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辭與宣三年,春,『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猶三望』同。

 

言『猶』者,告朔然後當朝廟,郊然後當三望。

 

今廢其大,存其細,是以加『猶』譏之。

 

《論語》曰:『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

 

《周禮》有朝享之禮祭。

 

然則告朔與朝廟祭異,亦明矣。」

 

如此言從《左氏》說,又以先告朔而後朝廟。

 

鄭以《公羊》閏月不告朔為非,以《左氏》告朔為是。

 

二傳皆以先朝廟而因告朔,二者皆失,故鄭云:「其是與非,皆謂朝廟而因告朔,俱失之也。」

 

鄭必知告朔與朝廟異者,按天子告朔於明堂,其朝享從祖廟下至考廟,故《祭法》云「曰考廟,曰王考廟,皆月祭之」是也。

 

又諸侯告朔在太廟,而朝享自皇考至考,故《祭法》云:「諸侯自皇考以下,皆月祭之。

 

是告朔與朝廟不同。

 

又天子告朔以特牛,諸侯告朔以羊,其朝享各依四時常禮,故用大牢。

 

故《司尊彝》朝享之祭用虎彝、蜼彝、大尊、山尊之等,是其別也。

 

云「聽其朔於明堂門中,還處路寢門,終月」者,以閏非常月,無恆居之處,故在明堂門中。

 

按《大史》云:「閏月,詔王居門終月。」

 

是「還處路寢門,終月」,謂終竟一月所聽之事,於一月中耳,於尋常則居燕寢也。

 

故鄭注《大史》云:「於文,王在門謂之閏。」

 

是閏月聽朔於明堂門,反居路寢門。

 

皇氏云:「明堂有四門,即路寢亦有四門。

 

閏月各居其時當方之門。」

 

義或然也。

 

云「凡聽朔,必以特牲,告其帝及神,配以文王、武王」者,《論語》云:「告朔之餼羊。」

 

注曰:「天子特牛與,以其告朔禮略,故用特牛。」

 

按《月令》每月云其帝、其神,故知告帝及神,以其在明堂之中,故知配以文王、武王之主,亦在明堂,以汎配五帝。

 

或以武王配五神於下,其義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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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九


皮弁以日視朝,遂以食。

 

日中而餕,奏而食。

 

日少牢,朔月大牢。

 

餕,食朝之餘也。

 

奏,奏樂也。

 

○餕音俊。

 

五飲:上水,漿、酒、醴、酏。

 

上水,水為上,餘其次之。

 

○酏,以支反。

 

卒食,玄端而居。

 

天子服玄端燕居也。

 

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

 

其書,《春秋》、《尚書》其存者。

 

御瞽幾聲之上下。

 

瞽,樂人也。

 

幾,猶察也。

 

察其哀樂。

 

○瞽音古。

 

上,時掌反。

 

哀樂音洛。

 

年不順成,則天子素服,乘素車,食無樂。

 

自貶損也。

 

[疏]「皮弁」至「無樂」。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每日視朝皮弁食之禮。

 

「遂以食」者,既著皮弁視朝,遂以皮弁而朝食,所以敬養身體,故著朝服。

 

○「日中而餕」者,至日中之時,還著皮弁而餕朝之餘食。

 

○「奏而食」者,言餕餘之時,奏樂而食。

 

餕尚奏樂,即朝食奏樂可知也。

 

○「朔月大牢」者,以月朔禮大,故加用大牢。

 

按《鄭志》趙商問:「《膳夫》云『王日一舉,鼎十有二,物皆有俎』,有三牲備。

 

商按:《玉藻》天子之食,日少牢,朔月大牢。

 

禮數不同,請問其說。

 

鄭答云:「《禮記》,後人所集,據時而言。

 

或諸侯同天子,或天子與諸侯等,所施不同。

 

故鄭據《王制》之法,與周異者多,當以經為正。」

 

如鄭此言,《記》多錯雜,不與經同。

 

按《王制》云「諸侯無故不殺牛」,及《楚語》云:「天子舉以大牢,祀以會。」

 

孔晁云:「四方來會,助祭也。」

 

又云:「諸侯舉以特牛,祀以大牢。

 

大夫舉以特牲,祀以少牢。

 

士食魚炙,祀以特牲。

 

庶人食菜,祀以魚。」

 

此等與《周禮》及《玉藻》或合或否,異人之說,皆不可以禮論。

 

按《周禮•大司樂》云:「王大食,令奏鐘鼓。」

 

鄭注云「大食,朔月月半」是也。

 

《周禮》六飲,此以下五飲,亦非周法也。

 

○注「其書」至「存者」。

 

○正義曰:經云「動則左史書之」,《春秋》是動作之事,故以《春秋》當左史所書。

 

左陽,陽主動,故記動。

 

經云「言則右史書之」,《尚書》記言誥之事,故以《尚書》當右史所書。

 

右是陰,陰主靜故也。

 

《春秋》雖有言,因動而言,其言少也。

 

《尚書》雖有動,因言而稱動,亦動為少也。

 

《周禮》有五史,有內史、外史、大史、小史、御史,無左史、右史之名者,熊氏云:「按《周禮•大史之職》云:『大師,抱天時,與大師同車。』

 

又襄二十五年《傳》曰:『大史書曰:崔杼弒其君。』

 

是大史記動作之事,在君左廂記事,則大史為左史也。

 

按《周禮》『內史掌王之八枋』,其職云:『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

 

僖二十八年《左傳》曰:『王命內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

 

是皆言誥之事,是內史所掌在君之右,故為右史。

 

是以《酒誥》云:『矧大史友,內史友。』

 

鄭註:『大史、內史,掌記言記行。』

 

是內史記言,大史記行也。

 

此論正法,若其有闕,則得交相攝代,故《洛誥》史逸命周公伯禽,服虔注文十五年傳云:『史佚,周成王大史。』

 

襄三十年,鄭使大史命伯石為卿,皆大史主爵命,以內史闕故也。

 

以此言之,若大史有闕,則內史亦攝之。

 

按《覲禮》,賜諸公奉篋服,大史是右者,彼亦宣行王命,故居右也。

 

此論正法,若春秋之時,則特置左、右史官,故襄十四年左史謂魏莊子,昭十二年楚左史倚相。

 

《藝文志》及《六藝論》云:『右史紀事,左史記言。』

 

與此正反,於傳記不合,其義非也。」

 

○「御瞽幾聲之上下」,御者,侍也。

 

以瞽人侍側,故云「御瞽」。

 

「幾聲之上下」,幾,察也。

 

瞽人審音,察樂聲上下哀樂,若政和則樂聲樂,政酷則樂聲哀。

 

察其哀樂,防君之失。

 

○「天子素服乘素車」者,此由「年不順成」,則天子恆素服素車,食無樂也。

 

若大札大災,則亦素服,故《司服》云「大札大荒,大災素服」。

 

此是天子諸侯罪己之義,故素服。

 

此素服者,謂素衣,故下文「諸侯年不順成,君衣布」,與此互文也。

 

若其臣下,即不恆素服,唯助君禱請之時乃素耳。

 

故《司服》云:士服「玄端素端」。

 

注云:「素端者,為札、荒,有所禱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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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九


諸侯玄端以祭,祭先君也。

 

端,亦當為「冕」,字之誤也。

 

諸侯祭宗廟之服,唯魯與天子同。

 

裨冕以朝,朝天子也。

 

裨冕:公袞,侯伯鷩,子男毳也。

 

○裨,婢支反。

 

鷩,必列反。

 

毳,昌銳反。

 

皮弁以聽朔於大廟,皮弁,下天子也。

 

○大音泰,後「大廟」同。

 

下,戶嫁反。

 

朝服以日視朝於內朝。

 

朝服,冠玄端素裳也。

 

此內朝,路寢門外之正朝也。

 

天子、諸侯皆三朝。

 

朝,辨色始入。

 

群臣也。

 

入,入應門也。

 

辨,猶正也、別也。

 

○辨,如字,徐扶免反。

 

別,彼列反。

 

君日出而視之,退適路寢聽政,使人視大夫,大夫退,然後適小寢釋服。

 

小寢,燕寢也。

 

釋服,服玄端。

 

又朝服以食,特牲,三俎,祭肺,食必復朝,服所以敬養身也。

 

三俎:豕、魚、臘。

 

○復,扶又反。

 

夕深衣,祭牢肉。

 

祭牢肉,異於始殺也。

 

天子言「日中」,諸侯言「夕」;

 

天子言「餕」,諸侯言「祭牢肉」,互相挾。

 

○挾,戶頰反。

 

朔月少牢,五俎四簋。

 

五俎,加羊與其腸胃也。

 

朔月四簋,則日食粱、稻,各一簋而已。

 

○簋音甫,本或作簋。

 

<月胃>也音胃。

 

子卯稷食菜羹。

 

忌日貶也。

 

○食音嗣。

 

夫人與君同庖。

 

不特殺也。

 

○庖,步交反,徐扶交反,下同。

 

[疏]「諸侯」至「同庖」。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自祭宗廟及朝天子,自視朝食飲牢饌之禮,與天子不同之事。

 

○注「祭先」至「子同」。

 

○正義曰:知「祭先君」者,與「上天子龍卷以祭」其文相類,故知「祭先君」也。

 

云「端,亦當為冕」者,以玄端賤於皮弁,下文「皮弁聽朔於大廟」,不應玄端以祭先君,故知亦當為玄冕。

 

云「唯魯與天子同」者,按《明堂位》云「君卷冕立於阼,夫人副褘立於房中」是也。

 

熊氏云:「此謂祭文王周公之廟,得用天子之禮。

 

其祭魯公以下,則亦玄冕。

 

故《公羊》云:『周公白牡,魯公騂犅,群公不毛。』

 

是魯公以下,與周公異也。

 

二王之後,祭其先王,亦是用以上之服。

 

二王之後不得立始封之君廟,則祭微子以下亦玄冕。」

 

○注「朝天」至「毳也」。

 

○正義曰:知「朝天子」者,按《覲禮》云:「侯氏裨冕。」

 

鄭註:「裨之為言埤也。

 

天子六服,大裘為上,其餘為裨,是以總云裨冕。」

 

○注「皮弁,下天子也」。

 

○正義曰:以天子用玄冕,諸侯用皮弁,故云「下天子」也。

 

此諸侯聽朔於大廟。

 

熊氏云:「周之天子,於洛邑立明堂,唯大享帝就洛邑耳。」

 

其每月聽朔,當在文王廟也,以文王廟為明堂制故也。

 

此聽朔於大廟,《穀梁傳》云:「諸侯受乎禰廟,與禮乖,非也。」

 

凡每月以朔告神,謂之告朔。

 

即《論語》云「告朔之餼羊」是也。

 

則於時聽治此月朔之事,謂之「聽朔」,此《玉藻》文是也。

 

聽朔,又謂之「視朔」,文十六年「公四不視朔」是也。

 

告朔,又謂之告月,文六年「閏月不告月」是也。

 

行此禮,天子於明堂,諸侯於大祖廟。

 

訖,然後祭於諸廟,謂之朝享,《司尊彝》云「朝享」是也。

 

又謂之「朝廟」,文六年云「猶朝於廟」是也。

 

又謂之「朝正」,襄二十九年「釋不朝正於廟」是也。

 

又謂之「月祭」,《祭法》云「皆月祭之」是也。

 

○注「朝服」至「三朝」。

 

○正義曰:按《王制》云:「周人玄衣而養老。」

 

注云:「玄衣素裳,天子之燕服,為諸侯朝服。」

 

彼注云「玄衣」,則此「玄端」也。

 

若以素為裳,則是朝服。

 

此朝服素裳,皆得謂之玄端,故《論語》云「端章甫」,注云:「端,玄端,諸侯朝服。」

 

若上士以玄為裳,中士以黃為裳,下士以雜色為裳,天子、諸侯以朱為裳,則皆謂之玄端,不得名為朝服也。

 

云「此內朝,路寢門外之正朝也」者,以下文云「君日出而視之,退適路寢」,故知此路寢,門外朝也。

 

云「天子、諸侯皆三朝」者,《大僕》云「掌燕朝之服位」,注云「燕朝,朝於路寢之庭」,是一也;

 

《司士》云「正朝儀之位」,注云「此王日視朝事於路門外」,是二也;

 

《朝士》云「掌外朝之法」,注云「外朝在庫門之外,皋門之內」,是三也。

 

「諸侯三朝」者,《文王世子》云「公族朝於內朝」,路寢朝,是一也;

 

《世子》又云「其在外朝,司士為之」,與此「視朝於內朝」,皆謂路寢門外每日視朝,是二也;

 

此但云「內朝」,對中門外朝謂為內也,《文王世子》云「外朝」者,對路寢庭為外,此據路寢門外而稱「內朝」,明知中門之外別更有朝也。

 

諸侯三門,是中門外大門內又有外朝,是三朝也。

 

巳具於《文王世子》疏。

 

○注「群世」至「門也」。

 

○正義曰:應門之內,則路門之外,謂尋常諸侯中門為應門,外有皋門。

 

若魯則庫雉路,入者則入雉門也。

 

○注「釋服,服玄端」。

 

○正義曰:此經文據君,故「服玄端」也。

 

若卿、大夫釋服,服深衣也。

 

○注「食必」至「魚臘」。

 

○正義曰:此經云朝服以食,謂釋服之後,將食之時。

 

「又」者,又如朝時服「朝服以食」。

 

然則上天子云「遂以食」者,亦退於小寢釋服,至將食之時又朝服,互相明也。

 

云「三俎:豕、魚、臘」者,約《特牲禮》,故知豕、魚、臘也。

 

○注「祭牢」至「相挾」。

 

○正義曰:早起初殺之時,將食,先祭肺。

 

以周人重肺,至夕將食之時,切牢肉為小段而祭之,故云「異於始殺」也。

 

云「互相挾」者,以天子言日中,諸侯亦當有日中;

 

諸侯言夕,則天子亦言夕;

 

天子言餕,則諸侯亦餕;

 

諸侯言祭牢肉,則天子亦祭牢肉。

 

以諸侯之夕挾天子日中,故云「互相挾」。

 

○注「五俎」至「而已」。

 

○正義曰:知「五俎加羊與其腸胃」者,約《少牢禮》,五俎但少牢,祭神加羊,與膚為五。

 

此皆人君所食,無膚而有腸胃也。

 

云「朔月四簋,則日食粱、稻,各一簋而已」者,以朔月四簋,故知日食二簋;

 

以粱、稻美物,故知各一簋。

 

《詩》云:「每食四簋。」

 

注云:「四簋,黍、稷、稻、粱。」

 

是簋盛稻粱也。

 

且此文諸本皆作「簋」字,皇氏以注云「稻粱以簠,宜盛稻粱」,故以「四簋」為「四簠」,未知然否?

 

以此而推,天子朔月大牢當六簋,黍、稷、稻、粱、麥、菰各一簋。

 

若盛舉則八簋,故《小雅》「陳饋八簋」,當加以稻、粱也。

 

按《公食大夫禮》「簠盛稻粱」,此用簋者,以其常食異於禮食,又禮食其數更多,故公食下大夫黍稷六簋,上大夫八簋。

 

其稻粱,上下大夫俱兩簋。

 

又《聘禮》,「饔餼,上大夫堂上八簋,東西夾各六簋」,是其數多也。

 

其諸侯,按《掌客》上公簠十,侯伯八,子男六,簋則俱同十二。

 

其祭禮則天子八簋,故《祭統》云「八簋之實」,注云:「天子之祭八簋。」

 

然則諸侯六簋,《祭統》諸侯禮云「四簋黍稷」者,見其遍於廟中,不云六簋,二簋留之,厭故也。

 

大夫祭則當四敦,《少牢禮》是也。

 

士則二敦,《特牲禮》是也。

 

其諸侯與大夫食亦四簋,故《秦詩》云:「每食四簋。」

 

熊氏更說卿大夫以下日食及朔食牲牢及敦數多少,上下差別。

 

並無明據,今皆略而不言也。

 

○注「忌日貶也」。

 

○正義曰:紂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

 

以其無道被誅,後王以為忌日。

 

「稷食」者,食,飯也。

 

以稷穀為飯,以菜為羹而食之,故云「忌日貶」也。

 

○注「不特殺也」。

 

○正義曰:諸侯夫人與君同庖,則後亦與王同庖。

 

舉諸侯,天子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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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九


君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

 

故,謂祭祀之屬。

 

君子遠庖廚,凡有血氣之類,弗身踐也。

 

踐,當為「翦」,聲之誤也。

 

翦,猶殺也。

 

○遠,於萬反。

 

踐音翦,子俴反,出注。

 

至於八月不雨,君不舉。

 

為旱變也。

 

此謂建子之月不雨,至建未月也。

 

《春秋》之義,周之春夏無雨,未能成災。

 

至其秋秀實之時而無雨則雩。

 

雩而得之,則書「雩」,喜祀有益也。

 

雩而不得,則書「旱」,明災成也。

 

○為,於偽反,下「皆為」、「猶為」、「明為」、「為失」皆同。

 

夏,戶嫁反。

 

[疏]「君無」至「不舉」。

 

○正義曰:自此以下終篇末,或論天子,或論諸侯,或論大夫士所為尊卑之異,隨文為義,無復總科。

 

今各隨文解之。

 

○注「故,謂祭祀之屬」。

 

○正義曰:此君非一。

 

據作《記》之時言之,此君得兼天子,以天子日食少牢;

 

若據《周禮》正法言之,此君唯據諸侯,以天子日食大牢,無故得殺牛也。

 

大略此文謂諸侯也。

 

○「大夫無故不殺羊」者,亦諸侯大夫也。

 

若天子大夫有故得殺牛,故知此據諸侯大夫。

 

言「祭祀之屬」者,若待賓客饗食,亦在其中,故云「祭祀之屬」。

 

○注「踐,當為翦」。

 

○正義曰:此謂尋常,若祭祀之事,則身自為之,故《楚語》云「禘郊之事,天子自射其牲,又刲羊擊豕」是也。

 

○注「為旱」至「成也」。

 

○正義曰:此謂建子之月至建未月也者,按文公十年,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傳云「不曰旱,不為災」者,據周正言之。

 

既言「秋七月不雨」,云「不為災」,明八月不雨,則為災。

 

此據文十年,自正月不雨,故云「謂建子之月」也。

 

按僖公三年傳云:「自十月不雨,至於五月,不曰『旱』,不為災。」

 

文十三年「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

 

此經直云「至於八月不雨」,不云初不雨之月,鄭必知自「建子之月」者,以周之歲首,陽氣生養之初;

 

又文十年有「自正月不雨」之文,故據而為說。

 

云「雩而得之則書『雩』,喜祀有益也。

 

雩而不得則書『旱』,明災成也」者,按僖十一年《穀梁傳》云:「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

 

范寧云:「喜其有益也。」

 

則《春秋經》諸書「雩」,皆是得雨。

 

「不得雨曰旱」者,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宣七年秋大旱是也。

 

然傳云「至秋七月不雨」,「不為災」。

 

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則是周之夏也。

 

建卯、建辰、建巳之月而書大旱者,至秋仍不雨,而追書於夏,故云「夏大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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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九


年不順成,君衣布,搢本,關梁不租,山澤列而不賦,土功不興,大夫不得造車馬。

 

皆為凶年變也。

 

君衣布者,謂若衛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是也。

 

搢本,去珽荼,珮士笏也。

 

士以竹為笏,飾本以象。

 

關梁不租,此《周禮》也。

 

殷則關恆譏而不征。

 

列之言遮列也。

 

雖不賦,猶為之禁,不得非時取也。

 

造,謂作新也。

 

○衣,於既反,注「君衣布」同。

 

搢,徐音箭,又如字。

 

去,丘呂反,下「刷去」同。

 

珽,他頂反。

 

荼音舒。

 

笏音忽。

 

遮,支奢反。

 

[疏]「年不」至「車馬」。

 

○正義曰:前經論天子素服素車,此論諸侯及大夫遭凶年之禮。

 

「君衣布」者,謂身衣布衣也。

 

「搢本」者,本,謂士笏,以竹為之,以象飾本。

 

君遭凶年,搢插士笏,故云「搢本」。

 

○「關梁不租」者,關,謂關門。

 

梁,謂津梁。

 

租,謂課稅。

 

以其凶年,故不課稅。

 

此周禮,殷則雖非凶年,亦不課稅也。

 

「山澤列而不賦」者,列,謂遮列。

 

但遮列人不得非時而入,恐有損傷於物,不賦斂也。

 

○「土功不興」者,謂人食不得滿二釜之歲,若人食二釜,則猶興土功也。

 

故《均人》云:「豐年旬用三日,中年用二日,無年用一日。」

 

《廩人》云:「人食四釜,上;

 

三釜,中;

 

二釜,下。」

 

是無年猶有一日之役。

 

○注「若衛」至「不征」。

 

○正義曰:按《春秋》閔二年,狄入衛,後,「衛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

 

為國之破亂,與凶年同,故引之。

 

云「殷則關恆譏而不征」者,按《王制》云「關譏而不征」。

 

譏,謂呵察。

 

但呵察其非,不徵稅。

 

《王制》是殷禮,故云「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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