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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豐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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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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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0:2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2


象曰。


見惡人。


以辟咎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爻辭前數語。


均未加釋。


而獨揭見惡人三字。


可見此三字。


關乎初九爻者。


為重且大也。


初九在下。


原宜潛退之時。


而爻辭不以隱遯為尚。


反以見惡人為言。


此中微旨。


人多忽之。


此釋文必加以辭。


明其要義。


實在辟咎。


正以初九有咎。


不自矜高。


而後免之。


以陽剛之行。


易干高傲之弊。


地位之下。


易逢嫉?之嫌。


故爻辭以見惡人無咎為言。


惡與善仇。


陰與陽敵。


我善而疾惡。


處陽而疏陰。


得位乘時。


猶有不宜。


況初九在下。


而非時者乎。


則見惡人。


非其志也。


而不得不見。


人以我之善。


欲與之近。


則不召自來。


一也。


人因彼之惡。


欲恣其志。


則不見成怨。


二也。


我之善。


人已知之。


而嫉?之心生。


是咎之始也。


我既善。


人希親之。


而狎侮之心生。


是咎之繼也。


我辨于善惡。


人未之諒。


而怨毒之心生。


是咎之成也。


故勢不足。


則不宜屏人于遠。


德不足。


則不宜拒人于近。


彼惡人方有挾而未見。


而我乃深閉固拒。


則仇恨益甚。


其害不旋踵矣。


惟審夫勢之大小。


明夫德之厚薄。


知惡人之來。


而以禮接之。


見惡人之面。


而以誠遇之。


則人將無藉于口。


或更有感于心。


斯人不我害。


而咎反以辟。


故曰以辟咎也。


睽卦大用皆喻變常之道。


而重權宜之行。


初九爻辭。


其始義也。


若在平日。


則遠之不暇。


敢見之乎。


既見矣。


將浼之是憂。


尚何辟咎可言。


此爻辭明睽之道。


非以語于經常之教。


以善而獲咎。


必時位所為。


吾之見陽虎南子。


正值夫初九之時耳。


既見矣。


終無所傷。


可見辟咎之句。


信而有徵。


讀者當由是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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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0:4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3


九二。


遇主于巷。


無咎。


宣聖講義此睽九二爻辭也。


九二內卦之中。


為兌之二爻。


兌初二皆陽。


上與離合。


離之中爻為陰。


九二與六五相對。


陽善遘陰。


故曰遇主。


以六五君位也。


而非君。


乃稱主焉。


凡在上者皆可稱主。


為君為國主。


又凡總事之成者。


如事主店主。


又為之主持或有屬者。


如家主業主物主。


推而言之。


則主有對。


而君無匹。


故主對賓言。


俗稱主客。


君則在內無賓。


惟與后匹。


九二之主。


則含有對之賓主言。


以九二原正位。


而在卦為內。


是后也。


在爻反為陽。


六五在卦為君。


而陰也。


非君之真。


故以主稱。


而喻有賓在。


蓋遇主者賓也。


亦非真賓。


即二爻本位。


位陰而爻為陽。


不得稱后。


乃視如敵體之賓。


而在內又非賓之位。


但曰遇主而已。


不言其為誰也。


然遇主若臣之遇君。


則非其時。


后之遇帝。


又非其偶。


九二之遇主。


而曰于巷。


明其地與時之不當也。


以九二遇六五。


剛柔兩失。


主賓皆非。


而卒然相遇。


不在廟堂之間。


朝市之地。


而于巷焉。


可見事為非常。


情為非正。


此睽所以為家人之變也。


家人六二九五。


內外皆正。


故家道齊。


睽卦九二六五。


內外皆乖。


故人道變。


變則反于正。


雖遇而無義之可言。


禮之可序。


雖所遇者主。


而無尊嚴之分。


光明之行。


是遇主。


猶尋常之相逢耳。


禮既不備。


情亦難通。


行既可疑。


用亦難大。


此遇主。


雖若幸之。


實無取義。


雖若親之。


實多猜嫌。


故在爻辭本有咎。


而曰無咎者。


則以六五九二。


中道未失。


正位猶存。


乃得免耳。


二五原應相得。


剛柔亦應相孚。


徒以互易其爻。


遂使變成倉卒。


而二五本位。


固未變也。


剛柔本德。


仍可交孚。


則因變以成用。


不違睽之大義。


如在紛亂之際。


惶遽之間。


君臣難以分言。


主賓難以禮接。


則變也。


變而能守其位。


終復于常。


則無咎矣。


此讀者所宜先知之者。


睽固全卦皆變也。


爻之得正者。


變而無害于正。


則可占無咎。


況剛爻原可大用。


且得柔之應。


終不違于一陰一陽之道。


又何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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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0:5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4


象曰。


遇主于巷。


未失道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爻辭遇主無咎。


釋文恐人未明。


故以未失道。


示無咎之占所由來。


蓋巷非遇主之地。


而時乃睽變之時。


非常之時。


難責以常道。


是遇主于巷。


猶未失權變之道耳。


且睽為相違。


不易遇。


今九二乃能相遇。


必有其道。


則所謂中正不失也。


二五各守其位。


雖變不離于正。


雖睽而不違于德。


是其道乃未有忒。


兌本悅澤之情。


離推附麗之義。


則剛柔相應。


內外相偕。


雖睽隔于一時。


仍協孚于他曰。


以九二之用。


妙在與六五。


一陰一陽。


仍相濟耳。


以卦言為睽。


以爻言為遇。


睽則為變。


遇則復常。


雖于巷非地之宜。


而非時應事之變。


此釋文稱為未失道。


明其能通權達變。


終不失正大光明之行也。


離有文明之象。


火加于澤。


有照耀成采之觀。


而九二以陽應陰。


又如日光映水之景。


日之蒸水。


為雲為雨。


澤之得水。


以潤以溉。


豈非化育之大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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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1:1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5


故遇主云者。


明其有弼主成德之占。


翼君戡變之象。


非徒一遇已也。


不得得位之正。


雖非其時。


仍可大用。


陽而就陰。


剛而濟柔。


其道之成用。


可與同人相擬。


同人曰。


同人于野亨。


此曰。


遇主于巷無咎。


二者雖辭不同。


而用相對。


同人以君子召致在下之民眾。


此則以賢臣弼翼被難之君主。


其致功治平。


原無異也。


惟時有別。


地有殊耳。


細繹未失道一語。


足見九二之遇主。


實成德達道之機。


撥亂反正之本。


非為一人利害之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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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1:3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6


六三。


見輿曳。


其牛掣。


其人天且劓。


無初有終。


宣聖講義此睽六三爻辭也。


六三兌卦之上。


中爻之初。


卦以九三六四。


合于既濟。


反之六三九四。


則合未濟。


而全卦二三四五互成既濟。


是以中爻言。


為未濟。


以互卦言。


為既濟。


二者相反。


亦睽之象也。


又六三在九二九四之間。


合成離卦。


與上卦之離相連成用。


而不能得其正。


如人之兩目相通。


則視物必明。


而彼此牽掣。


兩相妨害。


是視而不能正。


見而不能明也。


因六三有離中之象。


故爻辭稱見。


言與上之離共見也。


而所見非正。


故有輿曳其牛。


掣其人之象。


輿在古昔。


必用牛或人。


牽之挽之。


今則反為輿在前。


牛與人在後。


且被輿曳之掣之也。


原句應為見輿曳其牛一句。


掣其人一句。


而中省其人二字。


其人天且劓。


以其殘廢也。


天為天刑。


即天閹。


此生殘也。


劓為鼻刑。


割去其鼻。


或因疾潰去。


此刑殘也。


然此處不重在刑殘或天殘。


祇以殘廢。


官體不全。


生育不備而已。


即輿所曳之牛。


雖未見其病。


既不能牽輿。


反賴輿曳之行。


其為廢物可知。


其人則固有天劓之殘。


而正恃輿牛之掣以動。


則為廢人可知。


爻辭以此明其物之無用。


人之無能。


而輿又安能永曳之掣之行哉。


人牛無人牛之能。


輿亦非輿之正用。


事之離奇。


理之昧惑。


乃經常所不能見者。


而睽六三竟見之。


則果物之咎耶。


抑見者之過也。


睽固以怪異之象。


悖戾之行為用。


則雖奇。


無可驚。


雖異。


無可詰。


為原非常見者。


驟見之。


果物之異。


或視之乖。


果目之差。


抑心之惑。


此君子貴乎辨也。


而六三不易辨焉。


則見所未見。


心亦疑之。


明所不明。


目亦眩然。


此六三之辭。


實睽違之所成也。


然事以理判。


物以情衡。


非理之事。


徒惑于一時。


不情之物。


徒眩于一瞬。


故爻辭繼之。


無初有終。


言其初。


方睽變不能得其正。


至漸而久。


自知其故。


則終能復于常矣。


惟有光明之德。


初雖駭異。


終必分明。


是無初有終。


爻之大用也。


要不可執奇而驚。


以戾于正。


初之所見。


奇固奇矣。


而非常道。


終之所明。


變復于正。


更何戾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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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1:5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7


象曰。


見輿曳。


位不當也。


無初有終。


遇剛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曳字下應有牛字。


但爻辭原義。


曳字直貫到其人。


以人與牛。


皆為輿所曳而行也。


六三以陰履陽。


與未濟同。


為不當位。


位不當。


則前後失其序。


輿在後而反居前。


牛與人在前。


而反曳于後。


是不當也。


陰乃先陽。


柔乃領剛。


顛之倒之。


乃失周行。


此六三之睽。


實由于位之不當也。


而以疾廢之人。


任勞力之役。


則又職之不當。


況責不能自動之輿。


以曳能行之人與牛。


是尤事之不當者。


尚可用哉。


而爻辭不言其凶咎。


則原幻見之象。


未必果有其事。


不過因六三之不當位乃。


招致種種不當之景。


而眩惑于所見也。


然六三之進則九四也。


柔而遇剛。


乃復于正。


故占無初有終。


初指六三本爻。


終指九四。


以六三自九二來。


原陽剛之德。


未失道之情。


惟六三陰以間之。


幻成異景。


變見奇象。


幸進而九四。


又為陽爻。


發于陰而終于陽。


合九二成離目之象。


故釋文稱為遇剛。


且六三與上九相應。


亦以柔對剛。


雖中隔六五。


而兩陽一陰。


易于同化。


是六三之睽。


終遇九四而免咎。


而上九之睽。


則以六三之應。


而有遇雨則吉之占。


可見全卦大用。


不外陰陽差錯而已。


陰不得陽。


則昧惑莫明。


陽不得陰。


則剛愎莫正。


此睽之所以為睽。


實由于情之乖戾。


心之猜疑。


迷惑于一時。


游移于幻景。


遂不知其所辨。


故象辭重在君子辨同異。


明其真偽也。


惟剛始明。


惟陽始正。


六爻之得失。


視乎剛陽之當位與否。


讀者可于爻象細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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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2:1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8


宗主附注睽卦全卦。


均以睽違為用。


而睽之所成。


仍不外陰與陽背戾。


離兌本先天二女。


而後天兌反為陽。


離反代乾。


是陰變陽也。


在卦陽宜下。


陰宜上。


一升一降。


乃成協和。


如泰與既濟是也。


若反之則成否未濟。


睽以火在澤上。


亦未濟也。


是用相違。


而其最甚者。


則在三上二爻。


以介于兩卦之間。


處乎背戾之勢。


不覺有乖隔怪駭之情。


故三爻與上爻。


皆有出乎常理之辭。


明示睽異之義。


若初二四五。


則猶在可睽可合。


有變有正之時。


其辭亦多無咎或吉也。


初爻之自復。


二爻之遇。


尤可見其離而合。


變而不失其正。


以兩爻皆陽。


陽為善德。


如日月之食。


無傷于其本體。


是雖睽于一時。


而終返于正用。


所謂時義之彖辭。


原即指此。


睽之時用。


正不異于他卦。


而當其變也。


則有他卦所難類。


是以名之睽。


為二三四五四爻。


既互既濟。


又同未濟。


兩情莫定。


中心徬徨。


失所從依。


則如夢幻。


陽勝則復。


陰勝則疑。


就正則明。


徇物則惑。


此君子以辨異同為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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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2:3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9


九四。


睽孤。


遇元夫。


交孚。


厲無咎。


宣聖講義此睽九四爻辭也。


九四外卦之始。


離之四爻。


與六三同為人爻。


而陽居陰位。


下與初九應。


與九二同功異位。


皆為剛爻。


剛則為奇。


奇則難合。


故曰睽孤。


與上九之睽孤一義。


陽奇陰偶。


奇而遇奇。


故名之孤。


非果無偶。


不得相適之匹耳。


睽者原相違。


加以睽孤。


則背戾可知。


心存孤獨。


性不和同。


踽踽自行。


孑然自處。


此九四睽孤之象也。


而以離之用。


有分離附麗二義。


雖孤而有遇。


遇與偶相近。


偶者情之合。


遇者行之投。


一則出乎本心。


一則見于偶爾。


蓋非豫期而思得也。


因離而具獨行之象以稱孤。


因麗而含偶值之機以稱遇。


此二事遂聯繫交見也。


元夫者。


猶元配。


即前夫也。


在此卦辭。


有後夫凶句。


此則稱元夫交孚。


可見睽之用。


與比有相關處。


比以水地合。


睽之兌。


則包水地二者之用。


水積地面為澤。


非如坎水之任所在也。


或流或止。


或蒸或濡。


或自天降。


或從泉涌。


或以物化。


或以氣分。


皆為水。


此坎之象。


兌則僅池沼湖海之水。


且必畜于地面。


故坎與離匹。


兌則不得稱配。


今九四元夫。


亦正以四爻一陽在兩陰中。


成坎之象。


而中互既濟。


亦有匹配之情。


加以兌之正對為艮。


九四若變剛為柔。


則成山澤損。


一男一女。


與咸同體。


而徒以上下易位。


變咸為損。


咸為少男少女相悅。


為夫妻之造端。


損則反是。


遂含有夫婦反目之意。


稱元夫明其已出也。


即以既未濟兩卦。


中男中女。


一合一離。


其用亦同。


睽之本象類未濟。


故成睽離而中互既濟。


又有復合之象。


此爻辭稱元夫。


而以交孚也。


剛必柔協。


陽必陰孚。


九四之剛陽。


已具睽孤之象。


而得六三六五兩陰之濟。


變成坎卦。


乃有遇元夫交孚之情。


此不過以卦類事。


以爻效物而已。


凡初乖後合。


前離終聚者。


皆可推也。


不必限于出婦前夫也。


厲字與乾九三義同。


已詳乾卦。


以有危害之機。


而存勉勵之志。


故終占無咎。


彼仳離之夫婦。


自非正大之家人。


其有厲可知。


而幸獲既濟之變。


得與六三剛柔強協。


雖乖于正。


可復于初。


故交孚無咎。


乃善用九四之睽孤也。


惟孤始可復合。


果男女有一不孤。


則安能強之再合哉。


此爻辭交孚無咎。


實以義雖不當。


情有可通。


君子貴從權達變。


不拘泥于常經。


況在睽之時。


尤貴善于順適時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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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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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70


象曰。


交孚。


無咎。


志行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九四之用。


不在經常。


而重權變。


不泥禮法。


而視時宜。


故曰志行。


言志在與時偕行。


不論其孰得孰失也。


蓋九四以剛應剛。


有睽孤之稱。


原不可大用。


又以變類既濟。


得兩陰之協。


始稱交孚無咎之占。


行字即側重爻之用。


用必以動。


動必有行。


推而言之。


則德也。


功也。


凡有所為有所成者。


皆行也。


志行。


亦可釋為得志之意。


但此處重在行字。


猶尚行或志于行。


以九四秉陽德而在外。


因剛令而求升。


雖孤而有所遇。


雖睽而終交孚。


則夙緣未除。


舊情猶重。


零丁相惜。


覆水可收。


譬之已離夫妻。


又復歸于好合。


此固出于事變。


應夫時宜。


苟非行之昭昭。


安望占之無咎。


此象辭有同異之說。


而彖辭重時義之文也。


不可為者。


理也。


而勉行之。


情也。


不當用者。


正也。


而權應之。


變也。


凡睽卦皆取此旨。


九四尤著其例焉。


以孤而遇。


以睽而孚。


以厲而免咎。


委婉曲折。


從容中道之謂也。


心坦然無可猜嫌。


情惕然知所奮勉。


則咎自免。


而要在九四之能剛耳。


剛則不為慾所蔽。


故離合一任諸時。


睽孚一聽諸數。


此遇元夫不為婦之羞。


而交孚不為夫之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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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4:4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71


宏教附注九四一爻。


後人多未明其辭旨。


蓋不知睽與家人為往來卦。


睽即家人之變。


家人內外得正位。


故為夫婦正行。


人倫正禮。


睽則反是。


內外皆失其位。


故夫妻不得其正配。


人倫遂以變而成。


此九四有出婦元夫交孚無咎之語也。


苟非時之變。


安得孚而免咎哉。


譬之兵亂之時。


?劫之日。


夫妻之離而復合。


家人之散而終聚者。


安得繩以常禮。


責以正行哉。


此君子貴審時。


而所行重應變。


讀者合家人卦觀之。


則得聖人制辭之微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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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5:1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72


六五。


悔亡。


厥宗。


噬膚。


往何咎。


宣聖講義此睽六五爻辭也。


六五外卦正位。


為離中爻。


離以兩陽夾一陰。


柔履剛位。


與九二應。


內外皆失位。


而勉協其德。


故占悔亡。


外卦多悔。


以得中道而秉柔德。


故免于悔。


厥宗二字。


有脫文。


即悔亡下。


亡厥宗省一亡字。


以六五中而失正。


有位而德不稱。


可危及厥宗。


危亡因于非人。


與九四厲字相應。


厲則含奮勉之意。


亡則多危害之虞。


宗者所本也。


亡厥宗。


失所本。


將何為乎。


故有噬膚之語。


猶噬臍之意。


以悔禍將不及。


而自生惕懼之心也。


噬膚二字。


見噬嗑卦。


膚通腑腐。


噬嗑之噬膚滅鼻。


以貪損其嗅官。


此則以失勢履危。


亦如噬腐所得不償所失。


雖欲悔其已往。


亦無益矣。


故曰往何咎。


何咎言無所咎。


謂既失于前。


將何以善其後。


不曰無咎。


曰何咎。


足見事勢之迫。


不容其悔。


而噬膚之害。


實由于已往之利害相因。


固已慶其往。


則必憂于今。


是悔亡與何咎。


原一義也。


皆言不能悔。


亦不可咎。


所誤既久。


所失既多。


悔亦徒為。


咎亦何益。


不過六五以柔乘剛。


易悟其過。


且在中位。


易救其後。


往何咎一句。


亦包有舍此他往。


可慶無咎之義。


夫厥宗不保。


親且難依。


噬膚之情。


近將有恨。


則雖有正位。


安能久留。


惟有決然去此。


往求適宜之地。


尚可獲悔亡之占。


孚何咎之辭耳。


此爻以睽卦主位。


位是而人非。


地宜而時戾。


本睽違之用。


宜應變之行。


故爻辭重在一往字。


言事之失。


固在已往。


咎之免。


仍在于前。


往由過去言。


則往日也。


由今時言。


則往前也。


往雖二義。


而咎則一。


既往不咎。


是無可咎。


他往無咎。


是免于咎。


此在占之者。


善自體會耳。


厥字亦含有內經厥逆之意。


厥即逆也。


不順為逆。


厥宗猶親族相逆。


如宗親離叛。


不相睦助也。


卦為離。


本含離異之用。


況在睽乎。


故爻辭下噬膚。


亦可作骨肉相殘講。


宗親莫保。


骨肉莫和。


在家將不能一朝居。


欲不他往。


得乎。


睽固為家人之變。


家人之所宜者。


睽則反之。


此六五有是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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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6:1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73


象曰。


厥宗噬膚。


往有慶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六五以柔乘剛。


而得正位。


故厥宗噬膚。


仍占往何咎。


以往有慶三字釋何咎。


亦含二義。


一則言既往有慶。


今受其害。


一則言留必有損。


往可有慶。


是視占者之善用耳。


全卦離下合兌。


離有附麗之用。


兌有悅澤之情。


宜于動。


而不宜于靜。


宜于行。


而不宜于止。


蓋兌與艮對。


艮為止。


兌則行。


離兌既皆志于動。


則六五正位應之。


此往有慶。


非獨為爻辭之占已也。


睽以相違而成變。


惟善應變者。


可反睽為合。


此全卦辭之大旨。


在夫順變以反正也。


厥宗已失其親。


噬膚將乃于害。


此六五不能不求他往也。


此之為失。


彼反得之。


留之為害。


行反利焉。


則往有慶。


不僅避禍。


將有所成。


爻辭稱何咎。


明其不逢咎殃。


而釋文則申以有慶。


明其因往得吉。


可見易辭之促人以往。


實由六五之宜行動耳。


柔居高位。


原難大用。


而睽則勢逼處此。


不得再圖安逸。


細玩辭意則可見往之有慶。


留必?。


既往為利。


今必成眚。


讀者可于言外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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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6:3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74


宗主附注睽六五在離之中。


與噬嗑六二有相類。


故皆有噬膚之語。


睽以上下相違。


兌與離不相睦。


而同出。


以先天。


一中女一少女。


原同胞姊妹也。


六五九二相應。


有若宗親。


六五在外。


九二在內。


陽與陰違。


而情本可協。


剛柔相盪。


而誼本可親。


故有厥宗之象。


以六五視九二若同宗也。


厥宗噬膚。


亦含有同宗會食之意。


所噬者非肉非骨。


乃同噬嗑六二之膚。


膚皮也。


肉之表也。


而又通腑腐。


總之非食之正品。


如肉已剔。


僅餘其皮。


或食已敗。


轉化為腐。


則非良食可知。


噬嗑有滅鼻之語。


是重在腐臭之義。


睽稱往有慶之辭。


是重在皮毛之義。


謂其宗人方聚食。


甫及外皮。


則所餘肉正多。


果及時往。


自可擇肥而噬。


不虞一人之向隅。


日將列鼎而烹。


不特大嚼之快意。


故曰往有慶也。


然易經文辭。


向包多義。


此亦文中應有之解。


而睽非噬嗑重在得食。


故 夫子先揭同宗相妒。


悔同噬臍。


而責在已往之睽。


明其為家人之變。


親反為疏。


恩反成仇。


骨肉相噬。


眾叛親離。


以本于離卦分離之用。


故往何咎。


言同宗不容。


其親莫恃。


惟有他往。


以免于咎。


此固推睽卦之大用。


而寓因時應變之教耳。


然噬膚二字。


實有與噬嗑相近似。


蓋噬嗑離震相合。


為頤中有物之象。


以一陽在中。


初上又皆陽也。


睽自九二至上九。


中間九四一陽。


正與噬嗑卦象大同。


故六五曰噬膚。


與噬嗑六二恰相類也。


上九睽孤。


見豕負塗。


載鬼一車。


先張之弧。


後脫之弧。


匪寇婚媾。


往遇雨。


則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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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6:5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75


宣聖講義此睽上九爻辭也。


上九全卦之終。


離之上爻。


睽至此其用已極。


其睽已甚。


故所見之異象亦至極。


睽孤之義。


見九四爻。


以數奇而難合。


德孤而難諧也。


見豕負塗。


與前見輿曳牛一義。


皆非常也。


理之所無。


事之或有。


豕者動物。


塗者泥塗。


豕乃負塗。


寧非異事。


倘易以塗載豕。


則不奇矣。


負者以背任物。


豕安能背負。


況所負者。


為不可負之塗。


此事之必無也。


今上九竟見之。


足明睽異之用。


見其未見。


妄見而已。


載鬼一車。


亦然。


豕負塗。


而車載鬼。


皆不可得見者也。


鬼原無形。


而竟載之滿一車。


謂非至幻之象。


不可得也。


而天下之大。


氣數之聚。


物類之庶。


理所難測。


而象有可求。


不能遽謂必無。


不過非常見耳。


蓋有有形。


即有無形。


有理可通。


即有不可通。


有生即有死。


有人即有鬼。


有事之可見者。


即有不可見。


有情之可同者。


即有不可同。


睽變于二陰相猜。


情志各異。


行乎渺冥。


止乎惝恍。


明之不足。


幽乃間之。


人之不嚴。


鬼乃顯焉。


理之不達。


怪異生焉。


道之不全。


妄幻見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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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7:0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76


此睽之上九為變之極。


非正大光明之至。


乃見所未見。


遇所未遇。


而有此爻辭。


先張之弧。


以其怪而驚也。


後脫之弧。


以其幻而覺也。


精神不一。


則心為之迷離。


聰明不純。


則意為之恍惚。


迷離者。


志不定。


恍惚者。


知不明。


果辨之以細微。


察之于奧妙。


則怪亦不怪。


異亦無異。


則幻者知其為幻。


而不惑吾神。


變者明其為變。


而不矇吾識。


此先存驚懼之念。


而欲引弓射之。


後覺幻變之情。


乃不復有仇視之志。


故張弧脫弧。


先後固一人也。


明于真妄者。


不爭無謂之恩仇。


達于正變者。


不為無益之行止。


豕之不能負塗。


車之不能載鬼。


則心中不為視所動矣。


既知無者不能侵有。


幻者不能損真。


則何庸存仇殺之思。


此張弧脫弧只在一轉念間耳。


匪寇婚媾一語。


一見于屯。


再見于賁。


皆同義。


言先為仇。


後為姻。


亦與上句一意。


與同人卦之先號咷而後笑相類。


皆以初則猜疑。


繼乃親信也。


睽之大用。


至上九已極。


極則變。


變則反于正。


此爻辭有初迷終辨之旨。


而尤重在天人之合。


故曰往遇雨則吉。


以得雨。


則群疑盡釋。


諸幻皆亡。


雷霆一聲。


妖孽潛?。


而後天日清朗。


神智聰明。


更無可驚可怖之象。


亦何相仇相娭之情哉。


故匪寇為婚媾。


而睽孤反得吉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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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7:2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77


象曰。


遇雨之吉。


群疑亡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天之降雨。


必先山川出雲。


雲霧之興。


天乃蔽明。


及至雷鳴雨下。


天氣復于清朗。


譬之人事有所疑懼。


耳目蔽聰。


亦如雲霧之矇蔽也。


及至疑慮既釋。


神智復聰。


豈非如天雨之後。


天下澈然明淨乎。


故曰遇雨之吉。


群疑亡也。


在小畜卦彖辭。


稱密雲不雨。


自我西郊。


正以其蒙惑。


而夫妻不能和好。


家室不能寧處也。


及上九以極而變。


遂有既雨既處之占。


為變則復正。


前之密雲。


今變雨。


而雲自散。


前之徂于西郊。


今變歸于好合。


而得安處。


與睽上九之遇雨占吉。


足相印證。


天之雲雨。


必先得二氣之和。


人之婚媾。


必先諧二姓之志。


此遇雨之吉。


不獨為群疑之亡。


亦且為婚姻之兆。


在卦原不限于男女。


惟睽本家人之變。


故以男女婚媾。


明睽之變。


仍復于家人之常。


人道之正。


睽字從癸。


戊癸化火。


上為離亦火也。


火之過。


則目為之病。


視為之失常。


而怪象以生。


疑心以起。


得雨水以解火之威。


殺火之勢。


則心火自降。


精光復明。


怪象一空。


群疑自釋。


此爻辭有遇雨則吉之占。


不外于水火相濟而已。


睽以兌在離下成未濟之象。


致啟種種猜疑。


幻出種種變異事物。


上九窮則變。


變則通。


故未濟者變而歸于既濟。


與全卦中互相應。


而易其上下之位。


則成革卦。


革亦重在變也。


不過周易睽與家人為往來。


睽之變仍復于家人。


則六二九五內外同正。


而家道以立。


人道以明。


此睽之所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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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7:4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附註-78


宏教附注睽卦各爻均含怪誕之意。


而二五正位為內外主位。


雖陰陽顛倒。


而剛柔協濟。


且中互既濟。


有相和協之情。


故雖乖于前。


終能合于後。


六五有慶。


正是此旨。


後人多未明解。


故于原辭不得其義。


讀者細繹講辭。


自可瞭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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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8:1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疏述-79


宗主附注睽為離與兌合。


在八宮卦。


屬艮宮第四世。


與家人相往來。


家人為巽宮第三世。


此周易序卦。


與八宮不同者也。


八宮卦本先天方位。


巽與震對。


兌與艮對。


而其變也。


一世與一世對。


二世與二世對。


直至游魂與游魂。


歸魂與歸魂皆相對。


如睽為艮宮四世。


其對應為兌宮四世水山蹇。


家人為巽宮二世。


其對應為震宮二世雷水解。


而周易則不然。


以巽與艮對。


震與兌對。


而其爻變。


則一與五世配。


二與四世配。


惟三與三。


游魂與歸魂。


無異先天。


如家人不與解配。


而與睽為往來。


蹇不與睽配。


而與解為往來。


此以後天變化之象。


取其倒置原一卦也。


家人倒則成睽。


蹇倒則成解。


他如咸與恆。


損與益亦然。


咸與益為交易。


而與恆則顛倒。


恆與損為交易。


而損與益則顛倒。


交易者上下易位。


顛倒者全卦異位。


此交與倒相別也。


然周易雖本倒象以成配。


實仍取先天之交以成大往來。


如家人至解。


其一例也。


蓋卦爻變動。


氣之升降。


數之消長。


自然而然。


自此達彼。


其行有始終。


自我至物。


其道有往復。


故家人與睽為一小循環。


與解為一大循環。


而震巽艮兌四卦。


互生變易。


後天巽與艮。


震與兌原以象之倒而相配。


陰陽剛柔。


恰如其分。


與先天之順配者有殊。


此不可不知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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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8:3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疏述-80


宗主疏述睽卦與家人往來。


皆四陰二陽卦。


而家人內外得其正。


睽則反是。


蹇與解亦然。


兩卦皆二陽四陰。


恰與家人睽相對。


是合二卦為往來也。


在此四卦中。


互既未濟。


家人與蹇互未濟。


睽與解互既濟。


亦相同也。


而四卦之外互。


自初反與上五合。


則家人睽。


皆與乾類。


而蹇解則與坤類。


故睽有得中而應乎剛。


蹇解皆有利西南不利東北之語。


且蹇卦四陰包二陽。


有類于地火明夷。


而解則有類于火地晉。


家人睽以四陽包二陰。


家人有類于水天需。


睽則有類于天水訟。


其卦爻辭多相關連。


職是故也。


總之四卦不外于乾坤坎離之交錯而已。


家人睽皆以離為主。


離後天代乾也。


蹇解皆以坎為主。


坎後天代坤也。


坤卦辭西南得朋。


東北喪朋。


皆與蹇解之辭相近。


是其證也。


家人陽在下卦象既濟。


而中互則為未濟。


睽陰在內卦象未濟。


而中互則為既濟。


蹇解亦如之。


以坎卦上下易也。


水山為蹇。


則同既濟。


而中互未濟。


雷水為解。


則同未濟。


而中互既濟。


則以艮震二陽卦。


雖為長男少男。


而非如離之能代乾也。


家人睽以巽兌與離合。


雖長女少女。


亦非如坎之能代坤。


故外似既濟者。


中反為未濟。


外類未濟者。


中反成既濟。


此四卦之用。


最為錯雜。


原因則以震艮巽兌。


係後天生化之機。


陰陽之際。


本成相錯。


非乾坤坎離之純也。


故睽卦。


離兌之合。


而名曰睽。


謂火與水互馳。


猶二人之背戾。


各自分離也。


睽者乖也。


乖與和反。


愈乖愈遠。


而所遇皆悖理之事。


不情之舉。


則睽之所以成也。


在字從目從癸。


以目所見也。


故九四上九。


皆有見字。


明所遇者。


目也。


見輿曳牛。


見豕負塗。


與初九見惡人。


總不外目所視。


而未必果如所見也。


故初則驚疑。


繼則尋思。


終乃渙釋。


無他。


見所未見。


心為目所移。


知為情所蔽而已。


故字從癸。


癸先天屬水。


後天反化火。


水受火蒸。


幻為雲霧。


而天日蔽明。


必待雨降雲消。


始復于清朗。


故上九爻有遇雨則吉之辭也。


睽卦之類于訟。


亦有在爻辭中可證者。


訟者不親也。


睽者乖也。


天與水違行而成訟。


父之與子。


親而不親。


不得不訟。


此訟之所由名也。


睽則火與澤背馳。


澤亦水也。


火水相戾。


一則炎上。


一則潤下。


上下相違。


愈去愈遠。


如兄弟姊妹之不睦。


近而不近。


乃成其乖。


此睽之所由名也。


睽與家人。


固相反也。


家人則不近者近。


不親者親。


夫婦之謂也。


夫婦和而家道成。


此君子之道所造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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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9:5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疏述-81


睽則本親而不克親。


本近而不肯近。


乃家庭之變。


骨肉如陌路。


手足如寇仇。


同氣以乖。


人倫斯圮。


此末世倫紀之失。


為人道之所悲也。


人道不張。


人于何有。


此鬼以車載之辭。


有概乎言之也。


人道之失。


因于物欲。


成于勢利。


物欲蔽其聰明。


勢利汨其情性。


親如姊妹。


而志趣難同。


近如同胞。


而利害各異。


謂非有為之扞格。


加之桎梏。


不至于此。


以離火之炎炎。


而弗恤闇昧之在下。


以兌澤之蕩蕩。


而無念乾燥之在天。


兩不關心。


遂揚鑣而分道。


各志所利。


乃塞兌而推離。


夫豈人情之所為哉。


毋乃物為之障。


勢利為之驅策耳。


此爻辭見輿曳牛而掣人。


見豕負塗。


見鬼一車。


遇主于巷。


厥宗噬膚。


喪馬勿逐。


諸語。


何一非物之所引。


力之所憑陵哉。


故睽之為睽。


惟自致也。


亦猶天水違行之必訟也。


訟者求其直。


睽者期其和。


不直則訟無已時。


不和則睽將胡底。


此上九匪寇婚媾一語。


深盼其不相爭而自睦。


不相?而自諧。


雖睽于前。


終合于後。


遇雨而群疑盡釋。


遇元夫而梅咎皆亡。


可見離而終麗。


仇而易婚。


天地之機。


往者必復。


性情之正。


變者有常。


則睽乖豈非濟助之所因乎。


此中互既濟之象。


為占得睽者必所注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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