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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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豐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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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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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25:4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87


陰老于北方之六。


而陽一承之。


陰陽互根于定位。


而相得以合。


而生成之功乃見。


此其以氣之初生為象也。


若在洛書則陰陽已分。


二氣環行。


行者有序。


太少必對。


是以北方之一。


南方之九。


一始一終。


皆太陽。


東方之三。


西方之七。


一生一成。


皆少陽也。


陰氣亦然。


東北之八。


西南之二。


皆少陰。


西北之六。


東南之四。


皆太陰。


兩兩相當。


以周行于八方。


而成一陰一陽之道。


遂不可不易其南西金火之位也。


此例可以一歲證之。


春與秋對。


冬與夏對。


一寒一暑。


相當其令。


而一歲之氣。


周而復始。


如環無端。


此其用之可明者也。


故洛書之象。


象後天已定之氣數。


陰陽迭興。


數位周流。


以成其往來不息之德。


不獨歲令然也。


即一人之生。


一日之晝夜。


無不如是。


皆以循環為率。


此即洛書以明變化之用為象者也。


且數之既變。


有數例焉。


陽之合陽。


則反為陰。


陰之合陽。


則化為陽。


故二陽相遇。


則成陽中陰。


二陰相遇。


亦為陰中陽。


此在太少之外。


更有陰陽也。


是一與九對而成十。


則九為陽。


一為陽之陰。


三與七對亦成十。


則三為陽。


七為陽之陰。


陰數亦然。


故四隅陰數。


東北西南為陽。


相對為陰。


其所以然者。


合則變。


分則化也。


後天之數多雜。


無純陽純陰之物。


以其不能生化也。


洛書之數。


參伍錯綜。


各有其分合之用。


故變化無盡。


不獨火金之易。


即二八之易位。


亦其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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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26:0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88


天地生成。


全依此陰陽之摩盪。


而後萬物生化。


世界悠久。


以迄無窮。


此所謂造化之機也。


其行也。


則以往來為則。


循環不已。


以成其生生不盡之功。


即至誠無息之德也。


故氣之陽者陰之。


陰者陽之。


天者下之。


地者上之。


左者右之。


右者左之。


相互以生。


相交以成。


不獨金火之互換也。


故東南西北。


四方之序。


不似河圖。


自一至九。


九宮之數。


不同五行。


而後見後天之道。


明世間之數。


如河圖始于北。


而洛書首東。


河圖陰逆陽順。


以一系行。


洛書均分二系以往復。


此皆二者同異。


可資考證者也。


蓋先天之象。


由無入有。


其始生也。


因氣之動。


後天則已生成之後。


萬物隨之生化。


氣以流行不息。


數以變化不窮。


其所以異者。


皆自氣合之。


而氣者內徵于道。


即理也。


外徵于象。


即數也。


理數之間。


不可過求其跡。


以有神也。


神御其用。


故天地有主宰之數不易。


而神不可測。


以其微也。


是陰陽之事。


不可實之以物也。


唯神通之。


氣感之。


固聖智之事也。


以易言之。


神而明之。


存乎其人。


言非易明也。


而氣數之常變。


吉凶生焉。


禍福降焉。


則盡人所當知也。


故逢其合。


適其宜。


去其逆。


塞其空。


為趨吉避凶之道。


不可不講。


此數雖止于九。


而用可千萬。


物雖止于五。


而道將無窮。


如水之數。


遇金而旺。


遇火而尊。


遇木而退。


遇土而死。


其道有窮通也。


他行皆然。


以數合之而自卜之。


則吉凶無遁情。


禍福有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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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26:2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89


不必求之人也。


是故數之為用。


合道明生者也。


知數知生。


順數順道。


其所指者義精意切。


惜乎人之不講。


而不明聖人立教之旨。


斯可慨矣。


宗主附注易言數而本于道。


古人言道即天命。


故道與數同出異名。


後人以道屬于理。


數屬于運氣。


遂有性命之分。


實則性即命也。


古書性命二字無二義。


天命之謂性。


中庸首揭之告人。


而使人知生所自來。


不明性命。


即不知其生。


此以性字從生也。


若合言之。


性之所存者道。


命之所行者數。


皆一氣所化。


非二事也。


故言道即有數在。


言命即有性存。


一行一存。


原不可分。


分則命亡而性亦失。


數逆而道亦違。


此古人言一必賅二也。


易之言數莫外乎道。


道始于陰陽。


則數本于二五。


河洛者明二五之推移。


象陰陽之生化。


為數言。


亦為道言也。


苟得其義。


而了然于心。


則行合乎數。


意存乎道。


內外大小。


一以貫之。


無所疑惑。


此聖人拈出立教之旨也。


夫子以人未悉斯義。


于圖書所象。


淡然視之。


不以為神怪難稽。


則以為術數乖正。


而攻訐之。


拋棄之。


等于無用之物。


遂使道數不明。


性命徒講。


此可慨矣。


故命復聖就前之講義。


引而申之。


以導後人而明易教。


讀者固當細心玩味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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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26:4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90


宏教附注復聖所講河洛圖象變化之理。


理。


氣。


數。


三者一源。


明此方知人脩道通神。


能知天命。


役使神鬼。


延生不老之道。


無足奇異。


以洛書已明白指點。


祇是人不注意也。


即後來六壬遁甲。


八陣九宮。


一切術數。


都從此出。


人知術數之妙。


而忘河洛之精。


所謂逐末忘本者也。


要知一切術數。


皆從五行生化。


九宮往復。


河洛祇象其大例。


未演其變化。


故人不能明其用。


後世河洛理數一書。


推演頗精。


惜人忽之。


而不知河洛圖象自然變化。


無可疑者。


果從河洛二圖。


悉心推演。


自知推步之理。


與術數之用。


且無不合乎道功者也。


又復聖此文。


重在說明數用之例。


而指出後人之疑惑。


要知數自氣成。


凡吉凶禍福。


皆氣所感。


人求順數。


必先習道。


以養氣為本。


氣之在空中。


天人同之。


一變一常。


無非氣所合。


此為數之本。


不明此理。


不可言數也。


宗聖講述古時象數。


悉本河圖洛書。


是為易象之源。


河圖負于龍馬。


洛書呈于文龜。


皆天地自然之象數。


而聖人則之以演易。


蓋所由來者遠矣。


在天成象。


在地成文。


天地之象數。


即由天地自呈于人前。


神道之感應。


為人道所昭彰。


固上世常見之事。


以地天猶通。


神人時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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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27:1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91


人習于道。


無不通神。


則神亦降其靈。


資人以智。


發人以道。


非可異也。


故圖書出。


而人文以創。


天地之道見。


而人道以明。


人之有文化教育。


皆始于天地自然之象數文章。


雖神而明之。


存乎其人。


而溯源探本。


則有所自矣。


故圖書者。


易象之祖。


欲明易象。


必明圖書。


如木本水源。


不得其故。


則枝流莫可究詰。


是以夫子曰。


五十學易。


言由圖書以窮象數也。


天五地十。


五十為天地中心。


天地之道由此見。


人道由此立。


故五十為圖書之中數。


猶易之太極也。


太極在數曰一。


在位曰中。


在性曰至善。


在氣曰純陽。


為無始之始。


萬有之宗。


老氏之天下母。


即指此也。


而其大包無外。


廣盡萬類。


故屬天地之中。


亦天地所自成也。


數雖自一至九。


而其宗則五與十。


五十分列。


則乾坤定位。


五十合用。


則大衍成形。


故曰五曰十。


或五十。


皆數之本體。


其他則用也。


乾用九。


坤用六。


九六為乾坤之用。


乾數極于九九。


坤數包于六六。


人之數七。


艮也。


其數盡于七七。


此大衍之用四十九。


指人道也。


天地之道。


由人而明。


天地之數。


由人而用。


故大衍之數。


以七七為用。


而天地之數在其中矣。


合則成用。


分則為位。


交錯則變化生。


乘除則盈虛見。


而其本始。


莫外乎圖書之數也。


河圖洛書之象數。


為自然象數。


易之象數。


則本圖書而推其變化之象數也。


易與圖書有同異。


但天地象數。


終不外圖書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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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27:4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92


至其變化。


雖推之無盡。


仍不能有違于圖書之例。


則由天地生成之數定。


不可越也。


自上而下。


則二五賦形。


而萬物以生。


自下而上。


則萬有歸一。


由形返神。


故圖書之數。


始一終九。


五十在中。


而二氣五行備具。


其化生萬物。


則以用言。


以二五互交。


推演為數。


所謂二五搆精是也。


故其數陽五陰五。


陽以順行。


陰以逆行。


相交以生。


相克以變。


而孤陰獨陽。


則不生不變。


易以乾坤交用。


坎離相制。


以成生克。


而形變化。


由數之用言。


則陽者。


一三七九順行。


始一終九。


其位在西。


陰者。


四二八六逆行。


始四終六。


其位始于西北。


陽以九終交陰六。


故陽數用九。


陰數用六。


九六相終始循環以生成變化。


而五十主于中央。


為天地中極。


萬物樞紐。


此圖書象數之大概。


即為易所本者。


乾之用九。


坤之用六。


即準河圖之陰陽數也。


觀河圖所列之數。


作為環形。


則一三七九。


由北而東而南而西。


而四二八六。


則自西北而西南而東南而東北。


亦環而終始。


唯五十在中焉。


洛書亦然。


不過其用有異。


由方圓不同也。


由北之一。


東之三。


則以接西之七。


南之九。


皆陽數也。


其陰數則西北六。


東北八。


西南二。


東南四。


亦由東南之四。


西南之二。


接東北之八。


西北之六。


相環以終始。


正如河圖。


而五在中焉。


其不同者。


圖屬先天。


書屬後天。


一體一用。


一位一時。


故洛書之數。


以相交而行。


而河圖則相貫也。


洛書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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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28:0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93


以東南與西北易數。


而河圖則順逆依序也。


宗主疏述河圖之數。


本于天地生成之象。


蓋自無入有。


首為太極。


一氣既動。


兩儀以分。


兩氣相盪。


五行以具。


故河圖象之。


其數自一至十。


分為陰陽。


陽奇陰偶。


各得其半。


而生化之本。


必基于二氣之和。


五行之分。


即由于陰陽之變。


其生化也。


以一陰一陽相合而成。


乃于是數中。


以陰合陽。


以陽合陰。


天生則地成之。


地生則天成之。


故一至五為生數。


六至十為成數。


生成二數。


各居陰陽之半。


如將籌比算之。


自左設陽籌。


右設陰籌。


則左數為一三五七九。


右數為二四六八十。


左右各半也。


更將其配合之。


為左設生數。


右設成數。


則左為一二三四五。


右為六七八九十。


亦各半也。


皆以相得而合。


而後有物生焉。


故自左之一陽。


合右之六陰。


而水生成。


左之三陽。


合右之八陰。


而木生成。


自右之二陰。


合左之七陽。


而火生成。


自右之四陰。


合左之九陽。


而金生成。


更餘陽之五。


合陰之十。


而土生成。


此為五行生成之次序也。


其生與成。


恰為相當之位。


故其數相得。


如一居左首。


六居右首。


故恰相得。


猶子與午對也。


是為配偶之定例也。


因其位相當。


而數相得。


始有合。


而見其生成之功。


此一六居北。


二七居南。


三八居東。


四九居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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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28:1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94


五十居中。


以既合而後同居。


亦如人之夫婦也。


故其位之相配以次。


數之相得以序。


雖有一二之殊。


卻非父子。


而為兄弟。


不得視為水生火也。


然五行之數。


亦為二氣之量數。


如一六為水生成數。


亦即水之量數。


以陽一陰六。


為其成分也。


其所差五數者。


係以五之前為生數。


即生氣。


其氣能生不主成。


而成氣必目五以下。


猶之日與夜也。


非至日落。


不得為夜。


以生氣未盡。


不見成氣。


故一必與六合。


不能與二三四五合也。


一六既合。


其次則屬二與七。


二為陰。


七為陽。


二屬生。


七屬成。


陽多陰少。


乃為火之成分。


亦如水之一六合也。


以下皆同。


蓋五行之數字。


包括數義。


一示陰陽之成分。


一示生成之先後次序。


一示五行之量數。


一示二氣之分合總數。


一示二五之化成原數。


其義甚廣。


而無不相通。


實天地間至數。


不得移易者也。


如天一地二。


謂之為陽陰次序可。


謂之為天地氣分量數亦可。


論五行生成。


則次序也。


論五行成分。


則量數也。


論生成次序。


兼示陰陽量數。


而以紀二五之精氣所行。


與天地之形氣所積。


莫不一致。


故河圖總數五十五。


即由一六。


二七。


三八。


四九。


五十。


相加之積。


其屬天者二十五。


即陽數之積。


為最清輕之神。


故居上而名天。


其屬地者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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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28:3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95


即陰數之積為重濁之精氣。


故居下而名地。


其實一陰一陽耳。


其間所差者五。


此為元氣之未化者。


雖在天地之中。


卻非五十五數之內。


蓋可以名而無名。


可以數而無數。


故為中氣。


即陰陽之間所差之數。


然先天初見生化。


無序可紀。


無量可數。


有差而無差。


有積而無積。


蓋以陽陰之異。


祗在動靜之間。


原同一氣。


因其動靜。


而後始有數可知。


然未遽定也。


必待五行次第生成。


五十五數確定之後。


始知其屬天者幾。


屬地者幾。


不可以後天之數。


名先天之氣。


先天祗一團渾然之氣。


分之為二。


始為兩儀。


然無量可數也。


其為量者。


乃五行生成之後。


因而量之。


始有其名。


當初生之時。


祗直名曰一陰一陽之化合。


一。


一也。


六。


亦一也。


二。


一也。


七。


亦一也。


推之二十五與三十。


初無異量。


皆屬同氣。


不過既分已久。


生成已見。


其氣已化。


其形漸成。


而後前之一中。


變為有數可紀。


有量可量。


如一六既成水。


始有水之成分可言。


蓋以陰陽之偏。


遂生差異之數。


如冷與熱。


升降異也。


輕與重。


上下殊也。


于是有量有數。


可以別其為何物。


而物則因之更生他物。


氣亦因之更化異氣。


此後天數有一定者也。


要知先天後天之分。


本無多異。


異者一有定。


一無定。


一有名有形。


有象有數。


故有定。


一無名無形。


無象無數。


故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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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29:0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96


而介乎先後天之間。


為初見生化之跡者。


則可有可無之間。


或定或否之類也。


其象數。


以上言之。


先天也。


以下言之。


後天也。


故其象數可量而不可量。


可紀而不可紀。


此以在上下之中。


有無之界。


如數之一。


如位之中。


如物之極是也。


河圖之數亦如是。


其數屬後天之始。


其象屬初生之物。


其氣仍純。


其數仍簡。


而以其純簡。


乃能為一切之母。


故天地數止于十。


而積之成五十五。


其中之五十二數。


即代示五十全數。


而最中之五。


即代示先天之中氣。


先天中氣。


本無五名。


而名之五者。


即由後天之五也。


後天之五。


亦主眾物。


居中央。


與先天同。


故以其名先天之中氣。


且因天地各五數。


其積之差亦五。


而生成之中數亦為五。


天地之中心亦為五。


故五者先後天之中位。


亦先後天之中極。


五為至中數。


由其序言之。


命曰一。


由其量言之。


命曰五。


由其位言之。


命曰極。


由其方言之。


命曰中。


皆此數也。


故五者賅先後天之氣數。


而獨立于其中者。


且通先天中氣。


立後天中極。


謂之先天可。


謂之後天亦可。


以在後天直名曰土。


實則土應有三個五。


今僅曰中五者。


即暗指先天之中氣矣。


先天中氣。


本無可名。


無定居。


無定方。


無定形。


無定數。


而以五名之。


以土位之。


則以後天為主也。


然此中氣。


先後天同。


而舉土亦可以代示中氣。


因在後天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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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29:3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97


皆依于土而後成形。


若無土。


即無水火木金之質可見。


是五行必賴土以成物。


亦猶人物必賴中氣以為生。


其義同也。


如河圖中五。


視為後天之數。


則屬五行土之生數。


若視為先天之氣。


則屬中極之氣。


故由河圖一變為洛書。


僅留此中五不移。


由河洛一變為八卦。


則連此中五亦隱。


所謂易無體。


即隱此中五。


而將土之成數。


暗附于四方。


與洛書同。


此皆示中極之地。


為先後天中氣所在。


而先後天所以變而不離其宗。


生化而不失其本者。


皆賴有此中五也。


故天地之差止五。


而大衍與天地之積之差亦五。


此五彼五。


與先天之中氣。


後天土之生數。


皆二而一也。


能通而一之。


始能明生化之源。


造化之機。


天人之道。


道器之途。


莫不豁然貫通焉。


夫子講義。


特提出此五。


以為讀者告。


其旨至深切矣。


先天之氣。


無形無名。


因其動靜而後生成五行。


故生之數五。


成之數五。


合為十。


猶先天之一也。


先天之一分為十。


又分為陰陽各半。


更由其生成次序。


分為生成各半。


故生之初為一屬陽。


其次為二屬陰。


其次為三為四為五。


以奇偶而分屬陰陽。


皆生之數也。


然生者初見之氣。


必賴成者而後成物。


故初成者六屬地陰。


其次七屬陽。


其次八九十。


亦以奇偶而分陰陽。


其次序恰與生數相得。


故一與六合。


二與七合。


三與八合。


四與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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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29:5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98


五與十合。


而其生或成。


亦以陰陽各得其一為序。


故一六為水。


則陽生而陰成之。


二七為火。


則陰生而陽成之。


其下木金亦然。


至五與十。


又屬陽生陰成。


則陽占生者多。


陰居成者眾。


以此為後天生化之大則。


即必先陽而後陰也。


此生成之次序共五。


而陰陽不等。


其意實為深微。


果將此中數提出。


而不與四方之數並列。


則陰陽始平。


土雖為五行之一。


且居生成之終。


卻能獨承先天之氣。


而為後天之根。


其兼備五行之數。


合陰陽之德者。


實有自也。


故自五行生成之後。


其數已定。


其量始明。


而其為二氣之差。


亦恰此五。


因其兼備先後天之氣。


而包含陰陽之德。


恆能齊所不齊。


足所不足。


而在後天之五。


等于先天之元氣。


作陰陽之中樞。


物所資生。


人所資育。


初無限量。


故在河洛之象。


獨以之置于中央。


而不與他數並列。


且陰逆陽順之序。


他數皆易其次。


獨中五之次不移。


明其為後天之極。


即先天之精也。


以數量言。


屬後天者。


本有多寡之殊。


輕重之別。


在先天則無殊無別。


以皆一氣也。


後天之異而必求其同。


則亦唯此五是賴。


其所差者亦恰是此五數。


果欲齊其不齊。


足其未足。


亦唯以此劑之。


此由後天觀測者也。


苟明乎五行生成。


原由二氣之有多寡輕重。


若其無也。


則所生同一物矣。


故所生之異。


在乎數之不同。


而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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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30:1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99


即所差之五。


如以此中五調劑之。


固可齊一。


此係後天之例。


以一陰一陽。


而後為道。


故河洛之後。


變為大衍。


其數始齊。


若在河圖。


猶陽少陰多。


變為洛書。


則陰少陽多。


皆不齊。


待易大衍。


截長補短。


而成各半之數。


然大衍與河洛所差。


亦皆此五數。


以其恰合于中數。


為陰陽之樞。


故少則可加之。


多則可減之。


以歸于齊一。


若其他數。


則不得加減之也。


河圖之數。


原象也。


洛書之數。


變象也。


大衍之數。


例象也。


言為後天生化之例。


包含天地之數。


而得陰陽之平者也。


故曰大衍。


衍者演也。


與古道字[特殊圖]近。


即一陰一陽之謂道。


由此而演其用。


以明生化之例耳。


故齊者。


人齊之。


演者。


人演之。


以便于推算耳。


如曆之制閏。


與歲月相齊也。


且大衍之數雖五十。


而用則四十九。


此中妙義。


亦多未知。


蓋本于象也。


五十之象。


雖陰陽各半。


而其中一數。


為二者共有。


亦中數也。


故用數止四十九。


以陰陽分別數之。


則各得二十五。


若合數之。


則各止二十四又半。


故其用祗宜于合。


不宜乎分。


苟分用時。


則當更減去一數。


即中數之一。


而各得二十四。


于是陰陽之數始平均。


若一歲之月十二。


氣候二十四。


以合日之行度。


而月之三旬。


有晦朔望上下弦。


亦見月光者。


止二十四日。


上半月十二日。


下半月十二日。


為得日照時。


餘日則無光。


是陽之合于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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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30:3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100


亦止二十四。


與陽之度數同。


雖河圖象陰陽之數。


共五十五而至大衍之用。


僅四十九。


及其分用時。


則止四十八。


此由先天易為後天數之差也。


其差者。


因欲齊其不齊。


足其未足。


故恆截長補短。


以劑于平。


此後天之數。


以平為歸。


而陰必後陽。


天必包地。


日必先月。


女必順男。


此皆後天一陰一陽之道。


由河洛變易而來者。


河洛之數。


則異乎是。


天地之數不齊。


陰陽之象各異。


為其初化。


名物未具。


數量猶混。


不如後天之朗然若定。


規然不移者也。


故在河圖之時。


一六同級。


二七等觀。


三八如鄰。


四九若親。


五十為偶。


皆自相得。


不多不少。


而以成其五行也。


若既生成五行。


次序已明。


數量以定。


始得其所差。


而辨其數。


再因其中數。


而求其齊。


于後天陰陽之道始明。


生化之機乃定。


故自河圖一變為洛書。


再變為大衍。


其數同而不同。


與自太極兩儀四象八卦之變易。


其例正同。


八卦定而後後天之象見。


大衍用而後後天之數明。


本末始終。


各有所紀。


通而一之。


推而化之。


則數不盡數。


象不盡象。


是在精研其自來。


而貫澈其有無耳。


至于五行之生成。


與夫先天元氣之初化。


何以如是生成。


及天地之數。


何以分生與成。


是皆造化之階。


為自無入有經歷之級。


其理微。


其義深。


初非一二言所可盡。


茲就大略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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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30:5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101


夫先天之氣。


光明純潔。


密緻剛健。


凝然不動。


晶然透澈。


本無可名。


無可形。


乃因含有熱情。


溫氣氤氳。


光流渾圓。


以成其動。


動則氣搖。


光熱乃布。


布則氣分。


于是渾圓者漸漸變化。


光明者漸漸暗然。


此由動而生變。


即由一而成兩之機也。


故無極而太極。


直一氣之轉移。


動則有靜。


陰陽始分。


陰為陽化。


陽為陰復。


二者相施。


兩儀乃判。


其始判也。


一陰一陽。


猶甚純簡。


以旋迴之故。


交合乃成。


故陰陽漸離。


其氣時接。


此則四象之漸成也。


其太陽太陰。


全然兩儀之象。


是為水火之生。


太者。


言其大也。


然非純陰陽也。


以各得其多者為名。


故水為天生地成。


火為地生天成。


斯為兩儀之後。


四象之初。


太陰太陽之所象也。


繼之者則少陽少陰。


亦出于兩儀。


而其所得者少。


所成者弱。


是為木與金。


此木亦天生地成。


金亦地生天成。


四者既具。


生成之氣未盡。


于是土乃成焉。


故土者。


生成之末。


而備兩儀之精。


全後天之象。


接先天之氣。


此其生成之序也。


然亦非如此簡單者。


蓋氣盪無停。


精流不見。


生機既啟。


成數斯應。


天生于上。


地乃應之。


地生于下。


天乃應之。


以兩儀初分。


力足精強。


行走至速。


各含生機。


均有成德。


此生彼成。


如電與雷。


不差毫黍。


其分之為氣者十。


生成各半。


以與陰陽奇偶。


相間而合。


故水之生于陽也。


而陰成之。


火之生于陰也。


而陽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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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31:2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102


其所應至捷也。


然陽者所生必陰。


陰者所生必陽。


陽者下。


而陰者上。


陰者熱。


而陽者涼。


皆以動而變。


得其反也。


故天動生水而流于地。


地乃成之。


地動生火而炎于天。


天乃成之。


皆氣變自然而合。


初無為之序。


而自成序也。


水火既生。


其氣已弱。


故木為陽之微。


金為陰之微。


氣自至焉。


生成既眾。


強弱皆見。


精復其始。


德返于初。


于是土乃生成。


而得氣獨全。


以其值氣之復也。


土生于天。


成于地。


與先天初生同。


而土質厚德凝。


為後天萬有之本。


其氣全。


其數中。


此五行所獨有者。


亦萬物所同母。


故其用周于天地。


利于四行。


雖在生成之終。


卻居後天之首。


乃位中央而數中極。


此其生化之妙。


有非人之所能知。


而後天生化無窮。


莫不本于此土者。


其得氣固不同也。


先天生化之序。


至土而止。


而後天生化之功。


自土而成。


是為先後始終之樞。


恰當道器上下之紐。


其為此世界之所貴者。


自過于一切矣。


故先後天之生化次序。


均不同也。


而皆以土為貫通之機。


舍土則不獨後天之生化不成。


即先天之生成。


亦無由竟其用。


故言後天與先天同異。


必自土溯其根源。


此天地萬物。


莫不依土而後生存變化也。


五行之氣。


水本太陰。


而根于陽。


火本太陽。


而根于陰。


以所生之屬與所成異也。


故水火木金。


皆陰體陽用。


陽體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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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31:5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103


唯土則兼陰陽體用。


以得氣全也。


氣始動為陽生陰。


既復則仍返于陽。


氣之初行。


為陰隨陽。


既定則仍抱于陰。


土之生成數。


雖有陰陽。


而五則備二氣。


十又五之倍。


亦陽之所用。


故其體用兼二氣。


以為後天之母。


四氣之長。


五行雖分。


莫不依土而生成變化。


是土者直二氣之精。


五行之本。


萬物之源也。


按之易卦。


以艮為土。


故曰成始成終。


以居先天生成之終。


為後天生化之始。


在後天卦位。


艮與坤對。


在連山易序。


艮為首位。


即洛書之象。


二八易位。


亦以艮坤相易。


以明後天之土。


代地之用。


為生化之本也。


夫艮卦屬土。


而異于坤之地也。


乃能代坤之用。


履地之位。


其因氣之異。


德之充也。


在先天艮為山象。


居西北隅。


在後天則移東北。


與坤對位。


而其原位為乾所居。


明後天之土。


即先天之坤。


足與天同功。


與地同德。


此連山易所以推為首也。


後天之艮。


當坎震之交。


明生化之源。


其成萬物終始者。


即以其能代地而配天也。


故艮在後天。


非僅山之象。


實土之總名也。


即以山言。


亦對海洋而論。


以出海面也。


故其代地之德。


多見于陸。


而其象係大陸也。


因地之用。


有陸水之別。


而土之德。


則見于陸。


即水亦陸所載所防。


而後成其用也。


故五行之水。


受制于土。


而八卦之坎。


與艮連居。


其義至深切矣。


土之在後天。


實為一切主。


無論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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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32:1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104


莫于因地以為生化。


即空中之氣。


亦附于地面而後殖。


其他有形之物無論矣。


凡生在天地間者。


無能離土以存以變。


不獨人物之生也。


即植物等或無生之物。


亦必賴土以存以變。


此可以見土之德。


為造化之本源所寄。


亦即氣數之根株所在。


故土之數五。


實為萬數之基。


而足通天地之用。


為人物之權衡。


是五者。


等于一。


言其用廣。


而能通一切數也。


在河圖證之。


一六居北。


二七居南。


三八在東。


四九在西。


五十處中。


四方之數。


均仰中央。


而其差皆此五。


已可見此中數所寓。


即中氣所存。


又以陰陽順逆言之。


一三七九。


由北而西。


四二八六。


由西反北。


兩者循環。


以相終始。


五獨居中。


以運其樞。


不隨之移易。


十以二五。


亦同在中。


皆氣之妙用。


數之妙合也。


故陰數皆逆。


而十不動。


由先天之本序言。


則二四六八應為次。


今以行之逆。


故變四為首。


六為終。


六者為陰數始終之數。


在成數為始。


在用數為終。


陽始一終九。


陰始四終六。


展轉相合。


皆為五。


亦即中數所寄。


中氣所存也。


一四同行。


至九六相交。


莫非五數。


以明中氣之無不通也。


五行之數。


固如上述。


先天後天各殊。


即其方位。


亦有此異。


當五行之初見于數也。


雖有南北東西之分。


實則所指屬虛空之象。


如以中國論。


自當北為水。


南為火。


木居東。


金居西。


而土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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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32:4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105


若合天下言之。


則有不然。


蓋赤道南。


則反其寒熱方位矣。


此理原易明。


蓋所云方位者。


為其氣之所宜也。


今以土為本。


土之所在。


當以大陸屬之。


則凡赤道以北。


大陸為多。


而南則少。


故當以北溫帶為中央。


而順是以次南北焉。


若果赤道南之大陸。


則正與北反。


即宜以南之北。


當北之南。


而反其五行之位。


蓋河圖五行。


本無定方。


僅有定位。


上火下水。


左木右金。


若在北溫帶。


則下為北。


上為南。


若移南溫帶。


則下為南。


上為北。


此固就所居地而定。


不過水與火對。


金與木配。


乃不易耳。


更推言之。


水雖居北。


而中國北方皆陸。


火雖在南。


而中國南方多水。


東方亦為水居。


西方則多高地。


是即按之吾國。


亦難以物質求之。


況水雖屬陰。


而根于陽。


火雖屬陽。


而根于陰。


是寒熱亦未盡水火之體用。


木在山多。


金出水內。


東海無森林之地。


西陲少金石之丱。


則東西以配木金。


亦非一定之理。


故五方云者。


乃就氣而言。


就先天之氣言。


與一歲之所合同。


初非一一按之實物也。


不然。


春溫秋涼。


冬寒夏熱。


皆氣之變耳。


物或隨之或否。


不得以物執其說也。


然若謂此言無定。


而不信五行之說。


則不可。


蓋五行正同于二氣。


無地無時不見之。


其分別亦至明晰。


如水之流下。


火之炎上。


與春夏之溫熱。


秋冬之涼寒。


皆一定不移者。


雖至何地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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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33:0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圖象-講述河洛大旨-106


仍可驗者。


故其分別。


得氣之殊。


成象之異。


實有至理。


毫無可疑。


不過學者宜會通其意。


勿泥其辭。


貫徹其精。


勿執其表。


則天地之大。


日月之明。


山川之遙。


草木之庶。


無不可候其氣數。


而得其類別也。


故言五行。


重在其生化之功。


而探研生克之理。


以求其象數。


通乎天道耳。


近世科學。


漸已近于是理之討論。


果假以時日。


讀吾中土之書。


精以求精。


自有會歸一途之日。


蓋五行之說。


乃古人探本生化之源。


格物致知。


窮理盡性。


通天地鬼神之道。


立人生脩養之方。


順吉凶禍福之常。


為日用起居之則。


固與科學之義同。


初非惝怳無據之談。


迷離莫詰之論。


故中國一切文物制度。


無不準是而成。


人倫綱紀。


世道規範。


以及醫卜之技。


言行之箴。


政教所成。


禮法所制。


初無不由是而出。


所謂規法是也。


如天文之軌度。


地理之紀程。


各有規矩方圓。


以應乎二五氣數。


故欲深通古時文化。


必先自易探索。


而易之仿始河洛圖書。


以準天地之道。


明鬼神之德。


其精義入神。


初非言文所盡。


今所論者。


尚其大略耳。


望世之讀者。


更由是以深求之。


庶乎有通于古。


有造于今。


而不獨中國文化之得傳。


無負聖人之教矣。


又曰天地之間。


萬物並生。


而所憑者。


多在地土。


則以土為後天生化之母。


備五行之氣。


而為兩儀之所合化也。


其德全而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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