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厥陰證治第二十一】
疑脫復發熱三日利止七字。不然。如何下文有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二句。且所以然句下。云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是明明說出。其為脫落無疑矣。
然何以知其為復發熱利止乎。
上條云。先厥後發熱。利必自止。況自食索餅後。並不言利。是以知其復發熱而利止也。
言始初邪入厥陰而發熱者六日。熱後厥者九日。是發熱止六日而厥反九日。厥多於熱者三日矣。
故寒邪在裡而下利也。
厥後復發熱三日。利必自止。大凡厥冷下利者。因寒邪傷胃。脾不能散精以達於四肢。四肢不能稟氣於胃而厥。厥則中氣已寒。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
似乎胃氣已回。但恐為下文之除中。則胃陽欲絕。中氣將除。胃中垂絕之虛陽復焰。暫開而將必復閉。未可知也。
姑且食以索餅。索餅者。疑即今之條子面。及 子之類。取其易化也。
食後不停滯而發熱。則知已能消穀。胃氣無損而尚在。其病為必愈也。
何也。
恐其後發之暴熱暫來。出而復去故也。
食後三日。脈之而厥後之熱續在者。即期之明日夜半愈。所以然者。以其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計後三日續發之熱又三日。並前六日。
亦為九日。與厥相應。為陰陽相均。勝復之氣當和。故期之旦日夜半。陰極陽回之後。其病當愈。所謂厥陰欲解時。自丑至卯上也。
所謂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為陰陽相當而愈。則其熱當止矣。
若脈仍數。而其熱不罷者。
此為熱氣有餘。陽邪太過。隨其蘊蓄之處。必發癰膿也。
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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