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尺度,皆本諸黃鐘而損益不同。
有以黃鐘之長,均作九寸,而寸皆九分,此黃帝命伶倫始造律之尺也,是名古律尺,又名縱黍尺。
選中式之 黍,一黍之縱長,命為一分,九分為一寸,九寸共八十一分,是為一尺。
有以黃鐘之長,均作十寸,而寸皆十分者,此舜同律度量衡之尺,至夏後氏而未嘗改,故名夏尺。
傳曰夏禹十寸為尺,蓋指此尺也,又名古度尺,又名橫黍尺。
選取中式之 黍,一黍之橫廣,命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共計百分,是為一尺。
有以黃鐘之長,均作四段,加出一段而為尺者,此商尺也。
適當夏尺十二寸五分,傳曰成湯十二寸為尺,蓋指此尺也。
有以黃鐘之長,均作五段,減去一段而為尺者,此周尺也。
適當夏尺八寸,傳曰武王八寸為尺,蓋指此尺也。
有以黃鐘之長,均作九寸,外加一寸為尺,此漢尺也。
唐尺即成湯尺,而唐人用之,故又名唐尺。
宋尺即黃帝尺,而宋人用之,故又名宋尺。
上七代,尺共五種。
縱黍之尺,黃帝尺也,宋尺也;
橫黍之尺,夏尺也;
斜黍之尺,漢尺也。
互相考證,皆有補於律者。
蔡元定曰:周家十寸、八寸皆為尺。
以十寸之尺起度,則十尺為丈,十丈為引;
以八寸之尺起度,則八尺為尋,倍尋為常。
說文曰:十寸為尺,八寸為咫。
然則尺之與咫,二器之名也。
今人但知八寸為咫,乃別是一物之名而非尺也。
禮記王制曰: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禮記王制,撰自漢文時。鄭世子曰:今以周尺,周字當作夏字。陳祥道曰: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十寸尺之六尺四寸,乃八寸尺之八尺也。)
小爾雅廣度篇曰:跬,一舉足也,倍跬謂之步。(跬音傀。)
司馬法曰:六尺為步。
鄭世子曰:按唐虞及夏後氏之制步也,皆以夏尺六尺為步。
商以夏尺一尺二寸五分為尺,故以五尺為步。
周以夏尺八寸為尺,故以八尺為步。(置一尺二寸五分為實,五因,得六尺二寸五分。置八寸為實,八因,得六尺四寸。然則商之一步,乃夏尺六尺二寸五分;周之一步,乃夏尺六尺四寸也。)
今工部收藏寶源局所鑄量地銅尺,五尺為步。
今之五尺,乃夏尺之六尺四寸,周之八尺也。
以夏尺八寸均作十寸,即周尺也,周尺最小。
以夏尺一尺二寸五分均作十寸,即商尺也,商尺最大,即今木匠所用曲尺也。
蓋自魯班家傳以至於唐,唐人謂之大尺,由唐至今用之,名曰今尺,又名營造尺,蓋此尺即殷湯尺也。
去二寸,即夏禹之尺。
夏禹之尺去二寸,即周武王之尺。
是今一曲尺,包括三代之制,不待累黍而自明矣。
且夫黃帝至於舜禹,歷世因仍,未嘗損益;
惟殷周始改統易朔,而損益之道興焉。
故又因此以知黃帝針經孔穴,舜同律度量衡,皆與夏尺同,而禹之身為度者,亦因夏尺而可想見也。
又曰:岐伯云八尺之士,與周禮云人長八尺相符,則是上自黃帝,下至成周,數千年間,人與尺度,未嘗有異,此蓋言魁偉丈夫之身,非眾人之度也,故黃帝問於伯高曰眾人之度長七尺五寸是也,外台亦作七尺五寸,正與此同。
梁陶弘景撰本草序錄,一用累黍之法,孫思邈從而用之,其書言尺則用夏家古尺,而又參諸司馬法六尺為步以互證之,其立意之精,豈尋常醫家者所及?
但孫氏云夏尺古尺,即江淮吳越所用八寸小尺是也,當唐尺八寸。
唐會要云:唐高祖武德四年,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蓋唐尺之八分也。
夫一錢徑八分,十錢徑八寸,即孫氏所謂夏家古尺之一尺也。
開元錢今固有之,以錢考尺,則尺可知矣。
近世醫家,取同身寸法,其說一出,無復考古,幸孫氏之方及唐會要可證耳。
眾人身度,當以黍尺七尺五寸為準,其如曹交之長,九尺為有餘,晏子之短,六尺為不足,二者折衷之,亦得七尺五寸,故孔子荀子,皆謂七尺之體為中人之率,黍尺七尺五寸,蓋今曲尺六尺也。
素問、周禮所謂八尺者,黍尺八尺,比今曲尺六尺四寸也,其偉人之度歟?
故素有八尺及七尺五寸二說。
而庸俗弗曉古今尺度不同,乃謂古今人品有異,豈不謬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