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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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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6 22:34: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周禮註疏


△《周禮注疏》•四十二卷(內府藏本)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

 

玄有《易注》,已著錄。

 

公彥,洺州永年人。

 

永徽中,官至太學博士。

 

事蹟具《舊唐書•儒學傳》。

 

《周禮》一書,上自河間獻王。

 

於諸經之中,其出最晚。

 

其真偽亦紛如聚訟,不可縷舉。

 

惟《橫渠語錄》曰:“《周禮》是的當之書,然其間必有末世增入者。”

 

鄭樵《通志》引孫處之言曰“周公居攝六年之後,書成歸豐,而實未嘗行。

 

蓋周公之為《周禮》,亦猶唐之顯慶、開元禮,預為之以待他日之用,其實未嘗行也。

 

惟其未經行,故僅述大略,俟其臨事而損益之。

 

故建都之制,不與《召誥》、《洛誥》合,封國之制,不與《武成》、《孟子》合,設官之制,不與《周官》合,九畿之制,不與《禹貢》合”云云(案此條所云,惟《召誥》、《洛誥》、《孟子》顯相舛異,至《禹貢》乃唐虞之制,《武成》、《周官》乃梅賾古文《尚書》,《王制》乃漢文帝博士所追述,皆不足以為難,其說蓋離合參半),其說差為近之,然亦未盡也。

 

夫《周禮》作於周初,而周事之可考者,不過春秋以後。

 

其東遷以前三百餘年,官制之沿革,政典之損益,除舊佈新,不知凡幾。

 

其初去成、康未遠,不過因其舊章,稍為改易。

 

而改易之人,不皆周公也。

 

於是以後世之法竄入之,其書遂雜。

 

其後去之愈遠,時移勢變,不可行者漸多,其書遂廢。

 

此亦如後世律令條格,率數十年而一脩,脩則必有所附益。

 

特世近者可考,年遠者無徵,其增刪之跡,遂靡所稽,統以為周公之舊耳。

 

迨乎法制既更,簡編猶在,好古者留為文獻,故其書閱久而仍存。

 

此又如開元《六典》、政和《五禮》,在當代已不行用,而今日尚有傳本,不足異也。

 

使其作偽,何不全偽六官,而必闕其一,至以千金購之不得哉?

 

且作偽者必剽取舊文,借真者以實其贗,古文《尚書》是也。

 

劉歆宗《左傳》,而《左傳》所云《禮經》,皆不見於《周禮》。

 

《儀禮》十七篇,皆在《七略》所載古經七十篇中;

 

《禮記》四十九篇,亦在劉向所錄二百十四篇中。

 

而《儀禮•聘禮》賓行饔餼之物、禾米芻薪之數、籩豆簠簋之實、鉶壺鼎甕之列,與《掌客》之文不同。

 

又《大射禮》天子、諸侯侯數、侯制與《司射》之文不同。

 

《禮記•雜記》載子、男執圭與《典瑞》之文不同。

 

《禮器》天子、諸侯席數與《司幾筵》之文不同。

 

如斯之類,與二《禮》多相矛盾。

 

歆果贗托周公為此書,又何難牽就其文,使與經傳相合,以相證驗,而必留此異同,以啟後人之攻擊?

 

然則《周禮》一書不盡原文,而非出依託,可概睹矣。

 

《考工記》稱鄭之刀,又稱秦無廬,鄭封於宣王時,秦封於孝王時,其非周公之舊典,已無疑義。

 

《南齊書》稱:“文惠太子鎮雍州,有盜發楚王塚,獲竹簡書,青絲編,簡廣數分,長二尺有奇,得十餘簡,以示王僧虔。

 

僧虔曰:是科鬥書《考工記》。”

 

則其為秦以前書亦灼然可知。

 

雖不足以當《冬官》,然百工為九經之一,其工為九官之一,先王原以制器為大事,存之尚稍見古制。

 

俞庭椿以下,紛紛割裂五官,均無知妄作耳。

 

鄭《注》《隋志》作十二卷,賈《疏》文繁,乃析為五十卷,《新、舊唐志》並同。

 

今本四十二卷,不知何人所並。

 

玄於三《禮》之學,本為專門,故所釋特精。

 

惟好引緯書,是其一短。

 

《歐陽修集》有《請校正五經劄子》,欲刪削其書。

 

然緯書不盡可據,亦非盡不可據,在審別其是非而已,不必竄易古書也。

 

又好改經字,亦其一失。

 

然所注但曰“當作某”耳,尚不似北宋以後連篇累牘,動稱錯簡,則亦不必苛責於玄矣。

 

公彥之《疏》,亦極博核,足以發揮鄭學。

 

《朱子語錄》稱“《五經》疏中,《周禮疏》最好。”

 

蓋宋儒惟朱子深於《禮》,故能知鄭、賈之善云。

 


引用:http://www.ourartnet.com/Sikuquanshu/Jingku/Zhushu/Lilei/00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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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唐朝散大夫行太學博士弘文館學士臣賈公彥等奉敕撰)

夫天育蒸民,無主則亂;

 

立君治亂,事資賢輔。

 

但天皇地皇之日,無事安民。

 

降自燧皇,方有臣矣。

 

是以《易•通卦驗》云:“天地成位,君臣道生。

 

君有五期,輔有三名。”

 

注云:“三名,公、卿、大夫。”

 

又云:“燧皇始出,握機矩表計,置其刻日蒼牙,通靈昌之成,孔演命,明道經。”

 

注云:“拒燧皇,謂人皇,在伏羲前,風姓,始王天下者。”

 

《丁菲:“所謂人皇九頭,兄弟九人,別長九州者也。”

 

是政教君臣,起自人皇之世,至伏羲因之。

 

故《文耀鉤》云:“伏羲作《易》名官者也。”

 

又案《論語撰考》云:“黃帝受地形象天文以製官。”

 

伏羲已前,雖有三名,未必具立官位,至黃帝名位乃具。

 

是以《春秋緯•命曆序》云:“有九頭紀,時有臣,無官位尊卑之別。”

 

燧皇、伏羲既有官,則其間九皇六十四民有官明矣,但無文字以知其官號也。

 

案《左傳》昭十七年云:“秋,郯子來朝,公與之宴,昭子問焉,曰:少皞氏鳥名官,何故也?”

 

杜氏注云:“少皞金天氏,黃帝之子,已姓之祖也。”

 

“郯子曰:“吾祖也,我知之。

 

昔者黃帝氏以云紀,故為云師而云名。”

 

注云:“黃帝軒轅氏,姬姓之祖也。

 

黃帝受命有云瑞,故以云紀事,百官師長皆以云為名號,縉云氏蓋其一官也。”

 

“炎帝氏以火紀,故為火師而火名。”

 

注云:“炎帝神農氏,薑姓之祖也。

 

亦有火瑞,以火紀事名百官也。”

 

“共工氏以水紀,故為水師而水名。”

 

注云:“共工以諸侯霸有九州者,在神農前,大皞後,亦受水瑞,以水名官也。”

 

“大皞氏以龍紀,故為龍師而龍名。”

 

注云:“大皞伏羲氏,風姓之祖也。

 

有龍瑞,故以龍命官也。”

 

“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於鳥,為鳥師而鳥名。”

 

又云“鳳鳥氏曆正”之類,又以五鳥、五鳩、九扈、五雉並為官長,亦皆有屬官,但無文以言之。

 

若然,則自上以來,所云官者,皆是官長,故皆云師以目之。

 

又云:“自顓頊以來,不能紀遠,乃紀於近。”

 

是以少皞以前,天下之號象其德,百官之號象其徵;

 

顓頊以來,天下之號因其地,百官之號因其事,事即司徒、司馬之類是也。

 

若然,前少皞氏言祝鳩氏為司徒者,本名祝鳩,言司徒者,以後代官況之。

 

自少皞以上,官數略如上說,顓頊及堯官數雖無明說,可略而言之矣。

 

案昭二十九年,魏獻子曰:“社稷五祀,誰氏之五官?”

 

蔡墨對曰:“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該、曰脩、曰熙,實能金、木及水。

 

使重為句芒,該為蓐收,脩及熙為玄冥,世不失職,遂濟窮桑,此其三祀也。”

 

注云:“窮桑,帝少皞之號也。”

 

“顓頊氏有子曰犁,為祝融;

 

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後土:此其二祀也。

 

後土為社。

 

稷,田正也。

 

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

 

周棄亦為稷,自商以來祀之。”

 

故《外傳》犁為高辛氏之火正,此皆顓頊時之官也。

 

案《鄭語》云:“重、犁為高辛氏火正。”

 

故《堯典》注:“高辛氏之世,命重為南正,司天;

 

犁為火正,司地。”

 

以高辛與顓頊相繼無隔,故重、犁事顓頊,又事高辛,若稷、契與禹事堯又事舜。

 

是以昭十七年服注 “顓頊”之下云:“春官為木正,夏官為火正,秋官為金正,冬官為水正,中官為土正。”

 

高辛氏因之,故《傳》云“遂濟窮桑”,窮桑,顓頊所居,是度顓頊至高辛也。

 

若然,高辛時之官,唯有重、犁及春之木正之等,不見更有餘官也。

 

至於堯舜,官號稍改。

 

《楚語》云“堯複育重、犁之後”,重、犁之後,即羲、和也。

 

是以《堯典》云“乃命羲和”,注云:“高辛之世,命重為南正,司天;

 

犁為火正,司地。

 

堯育重、犁之後羲氏、和氏之子,賢者使掌舊職。

 

天地之官,亦紀於近,命以民事,其時官名蓋曰稷、司徒。”

 

是天官,稷也;

 

地官,司徒也。

 

又云“分命羲仲”、“申命羲叔”、“分命和仲”、“申命和叔”,使分主四方。

 

注:“仲、叔亦羲、和之子,堯既分陰陽四時,又命四子為之官。

 

掌四時者,字曰仲叔;

 

則掌天地者,其曰伯乎?

 

是有六官。”

 

案下“兜曰共工”,注:“共工,水官也。”

 

至下舜求百揆,禹讓稷、契暨咎繇,帝曰:“棄,黎民阻饑,汝後稷播時百穀。”

 

注: “稷,棄也。

 

初,堯天官為稷。”

 

又云“帝曰契,百姓不親,汝作司徒”,又云“帝曰咎繇,汝作士”。

 

此三官是堯時事,舜因禹讓,述其前功。

 

下文云“舜命伯夷為秩宗”,舜時官也。

 

以先後參之,唯無夏官之名。

 

以餘官約之,《夏傳》云司馬在前,又後代況之,則羲叔為夏官,是司馬也。

 

故分命仲叔,注云官名,蓋春為秩宗,夏為司馬,秋為士,冬為共工,通稷與司徒,是六官之名見也。

 

鄭玄分陰陽為四時者,非謂時無四時官,始分陰陽為四時,但分高辛時重、黎之天地官,使兼主四時耳。

 

而云仲叔,故云:“掌天地者其曰伯乎”。

 

若然,《堯典》云伯禹作司空,四時官不數之者,鄭云:“初,堯冬官為共工。

 

舜舉禹治水,堯知其有聖德,必成功,故改命司空,以官名寵異之,非常官也。”

 

至禹登百揆之任,舍司空之職,為共工與虞,故曰“垂作共工,益作朕虞”是也。

 

案《堯典》又云“帝曰疇諮,若時登庸”,鄭注云:“堯末時,羲、和之子皆死,庶績多闕而官廢。

 

當此之時,兜、共工更相薦舉。”

 

下又云 “帝曰四嶽,湯湯洪水,有能俾乂”,鄭云:“四嶽,四時之官,主四嶽之事。”

 

始羲、和之時,主四嶽者,謂之四伯。

 

至其死,分嶽事置八伯,皆王官。

 

其八伯,唯兜、共工、放齊、<骨玄>四人而已,其餘四人,無文可知。

 

案《周官》云:“唐虞稽古,建官惟百。

 

內有百揆、四嶽。”

 

則四嶽之外,更有百揆之官者。

 

但堯初天官為稷,至堯試舜天官之任,謂之百揆。

 

舜即真之後,命禹為之,即天官也。

 

案《尚書傳》云“惟元祀巡狩四嶽八伯”,注云:“舜格文祖之年,堯始以羲、和為六卿,春夏秋冬者,並掌方嶽之事,是為四嶽,出則為伯。

 

其後稍死,兜、共工求代,乃置八伯。”

 

元祀者,除堯喪、舜即真之年。

 

九州言八伯者,據畿外八州。

 

鄭云“畿內不置伯,鄉遂之吏主之”。

 

案《明堂位》云:“有虞氏官五十,夏後氏官百,殷二百,週三百。”

 

鄭注云:“有虞氏官蓋六十,夏百二十,殷二百四十,週三百六十,不得如此記也。”

 

《昏義》云:“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鄭云蓋夏製依此差限,故不從記文。

 

但虞官六十,唐則未聞。

 

堯舜道同,或皆六十,並屬官言之,則皆有百。

 

故成王《周官》云“唐虞建官惟百”也。

 

若然,自高陽已前,官名略言於上,至於帝嚳官號,略依高陽,不可具悉。

 

其唐虞之官,惟四嶽、百揆與六卿,又《堯典》有典樂、納言之職,至於餘官,未聞其號。

 

夏官百有二十,公、卿、大夫、元士具列其數。

 

殷官二百四十,雖未具顯,案《下曲禮》云六大、五官、六府、六工之等,鄭皆云“殷法”,至於屬官之號,亦蔑云焉。

 

案《昏義》云三公九卿者,六卿並三孤而言九,其三公又下兼六卿,故《書傳》云司徒公、司馬公、司空公各兼二卿。

 

案《顧命》太保領塚宰,畢公領司馬,毛公領司空,別有芮伯為司徒,彤伯為宗伯,衛侯為司寇,則周時三公各兼一卿之職,與古異矣。

 

但周監二代,鬱鬱乎文,所以象天立官,而官益備。

 

此即官號沿革,粗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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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序周禮廢興周公製禮之日,禮教興行。

 

後至幽王,禮儀紛亂,故孔子云諸侯專行征伐,“十世希不失”。

 

鄭注云:“亦謂幽王之後也。”

 

故晉侯趙簡子見儀,皆謂之“禮”,孟僖子又不識其儀也。

 

至於孔子更脩而定之時,已不具,故《儀禮》注云:“後世衰微,幽厲尤甚,禮樂之書,稍稍廢棄。”

 

孔子曰:“吾自衛反於魯,然後樂正,雅、頌各得其所。”

 

謂當時在者而複重雜亂者也,惡能存其亡者乎?

 

至孔子卒後,複更散亂。

 

故《藝文誌》云:“昔仲尼沒,微言絕,七十二弟子喪而大義乖。

 

諸子之書,紛然散亂,至秦患之,乃燔滅文章,以愚黔首。”

 

又云:“禮經三百,威儀三千。

 

及周之衰,諸侯將逾法度,惡其周亡,滅去其藉,自孔子時而不具,至秦大壞。

 

漢興,至高堂生博士傳十七篇。

 

孝宣世,後倉最明禮,戴德、戴聖、慶普皆其弟子,三家立於學官。”

 

案《儒林傳》:“漢興,高堂生傳《禮》十七篇,而魯徐生善為容。

 

孝文時,徐生以容為禮官大夫,而瑕丘蕭奮以禮至淮陽太守。

 

孟卿,東海人也,事蕭奮,以授後倉。

 

後倉說禮數萬言,號曰《後氏曲台記》,授戴德、戴聖。”

 

鄭云“五傳弟子”,則高堂生、蕭奮、孟卿、後倉、戴德、戴聖,是為五也。

 

此所傳者,謂十七篇,即《儀禮》也。

 

《周官》,孝武之時始出,秘而不傳。

 

《周禮》後出者,以其始皇特惡之故也。

 

是以《馬融傳》云:“秦自孝公已下,用商君之法,其政酷烈,與《周官》相反。

 

故始皇禁挾書,特疾惡,欲絕滅之,搜求焚燒之獨悉,是以隱藏百年。

 

孝武帝始除挾書之律,開獻書之路,既出於山岩屋壁,複入於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見焉。

 

至孝成皇帝,達才通人劉向、子歆,校理秘書,始得列序,著於錄略。

 

然亡其《冬官》一篇,以《考工記》足之。

 

時眾儒並出共排,以為非是。

 

唯歆獨識,其年尚幼,務在廣覽博觀,又多銳精於《春秋》。

 

末年,乃知其周公致太平之跡,跡具在斯。

 

奈遭天下倉卒,兵革並起,疾疫喪荒,弟子死喪。

 

徒有裏人河南緱氏杜子春尚在,永平之初,年且九十,家於南山,能通其讀,頗識其說,鄭眾、賈逵往受業焉。

 

眾、逵洪雅博聞,又以經書記傳相證明為《解》,逵《解》行於世,眾《解》不行。

 

兼攬二家,為備多所遺闕。

 

然眾時所解說,近得其實,獨以《書序》言‘成王既黜殷,命還歸在豐,作《周官》’,則此《周官》也,失之矣。

 

逵以為六鄉大夫,則塚宰以下及六遂,為十五萬家,縆千裏之地,甚謬焉。

 

此比多多,吾甚閔之久矣。”

 

六鄉之人,實居四同地,故云縆千裏之地者,誤矣。

 

又六鄉大夫,塚宰以下,所非者不著。

 

又云“多多”者,如此解不著者多。

 

又云:“至六十,為武都守。

 

郡小少事,乃述平生之誌,著《易》、《尚書》、《詩》、《禮》傳,皆訖。

 

惟念前業未畢者唯《周官》,年六十有六,目瞑意倦,自力補之,謂之《周官傳》也。”

 

案《藝文誌》云:“成帝時,以書頗散亡,使謁者陳農求遺書於天下。

 

詔光祿大夫劉向校書經傳諸子詩賦。

 

向輒條其篇目,撮其指意,錄而奏之。

 

會向卒,哀帝複使向子歆卒父業。

 

歆於是總群書,奏其《七略》,故有《六藝》、《七略》之屬。”

 

歆之錄,在於哀帝之時,不審馬融何云“至孝成皇帝,命劉向、子歆考理秘書,始得列序,著於錄略”者。

 

成帝之時,蓋劉向父子並被帝命,至向卒,哀帝命歆卒父所脩者,故今文乖,理則是也。

 

故鄭玄序云:“世祖以來,通人達士大中大夫鄭少贛,名興,及子大司農仲師,名眾,故議郎衛次仲、侍中賈君景伯、南郡太守馬季長,皆作《周禮解詁》。”

 

又云:“玄竊觀二三君子之文章,顧省竹帛之浮辭,其所變易,灼然如晦之見明,其所彌縫,奄然如合符複析,斯可謂雅達廣攬者也。

 

然猶有參錯,同事相違,則就其原文字之聲類,考訓詁,捃秘逸。

 

謂二鄭者,同宗之大儒,明理於典籍,粗識皇祖大經《周官》之義,存古字,發疑正讀,亦信多善,徒寡且約,用不顯傳於世。

 

今讚而辨之,庶成此家世所訓也。

 

○其名《周禮》為《尚書》‘周官’者,周天子之官也。

 

《書序》曰:‘成王既黜殷命,滅淮夷,還歸在豐,作《周官》。

 

是言蓋失之矣。

 

案:《尚書•盤庚》、《康誥》、《說命》、《泰誓》之屬,三篇《序》皆云‘某作若幹篇’,今多者不過三千言。

 

又《書》之所作,據時事為辭,君臣相誥命之語。

 

作《周官》之時,周公又作《立政》,上下之別,正有一篇。

 

《周禮》乃六篇,文異數萬,終始辭句,非書之類,難以屬之。

 

時有若茲,焉得從諸?”

 

又云:“斯道也,文武所以綱紀周國,君臨天下,周公定之,致隆平龍鳳之瑞。”

 

然則《周禮》起於成帝劉歆,而成於鄭玄,附離之者大半。

 

故林孝存以為武帝知《周官》末世瀆亂不驗之書,故作《十論》、《七難》以排棄之。

 

何休亦以為六國陰謀之書。

 

唯有鄭玄遍覽群經,知《周禮》者乃周公致大平之變,故能答林碩之論難,使《周禮》義得條通。

 

故鄭氏傳曰,玄以為“括囊大典,網羅眾家”,是以《周禮》大行,後王之法。

 

《易》曰“神而化之,存乎其人”,此之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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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陸德明《音義》曰:“本或作‘塚宰上’,非,餘卷放此。”)

疏“天官塚宰”。

 

鄭《目錄》云:“象天所立之官。

 

塚,大也。

 

宰者,官也。

 

天者統理萬物,天子立塚宰使掌邦治,亦所以總禦眾官,使不失職。

 

不言司者,大宰總禦眾官,不主一官之事也。”

 

 

○釋曰:鄭云“象天”者,周天有三百六十餘度,天官亦總攝三百六十官,故云“象天”也。

 

云“官”者,亦是管攝為號,故題曰“天官”也。

 

鄭又云“塚,大。

 

宰,官也”者,下注對大宰則云“塚者,大之上”,此不對大宰,故云“塚,大也”。

 

“宰”者,調和膳羞之名,此塚宰亦能調和眾官,故號大宰之官。

 

鄭又云“不言司者,大宰總禦眾官,不主一官之事”者,此官不言司,對司徒、司馬、司寇、司空皆云司,以其各主一官,不兼群職,故言司。

 

此天官則兼攝群職,故不言司也。

 

若然,則春官亦不言司者,以其祭祀鬼神,鬼神非人所主,故亦不言司也。

 

其地官,鄭云“象地所立之官”。

 

彼言“象地”,實主地事;

 

此天官言“天”,直取總攝為言,全無天事。

 

天事並入於春官者,言象天自取總攝為名,象地自取掌物為號,各取一邊為義理,無嫌也。

 

○“第一”者,“第”,次也,“一”者,數之始也。

 

次第之中處一,故云第一也。

 

鄭氏者,漢大司農,北海郡鄭玄之孫,名玄,字康成。

 

“注”者,於經之下自注己意,使經義可申,故云“注”也。

 

孔君、王肅之等則言“傳”,“傳”者,使可傳述。

 

若然,或云“注”、或言“傳”不同者,立意有異,無義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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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惟王建國,(建,立也。

 

周公居攝而作六典之職,謂之《周禮》。

 

營邑於土中。

 

七年,致政成王,以此禮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

 

《司徒職》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時之所交也,風雨之所會也,陰陽之所和也,然則百物阜安,乃建王國焉。”

 

 

○王如字,幹寶云:“王,天子之號,三代所稱。”

 

雒,音洛,水名也,本作洛,後漢都洛之陽,改為雒。

 

景,京領反,下皆同。)

疏“惟王建國”

 

○釋曰:自此以下至“以為民極”五句,六官之首同此序者,以其建國設官為民不異故也。

 

王者臨統無邊,故首稱“惟王”,明事皆統之於王。

 

王既位矣,當擇吉土以建國為先,故次言“建國”。

 

於中辯四方、正宮廟之位,複體國經野,自近及遠也。

 

於是設官分職,助理天工,眾人取中以為治體,列文先後次第應然。

 

其實建國之初,豈未設官分職也?

 

直以作序之意,主在設官分職,為民極耳,故終言之。

 

“惟王建國”者,言 “惟”,謂若《尚書》云“惟三月”之類,皆辭,不為義。

 

建,立也。

 

惟受命之王乃可立國城於地之中。

 

必居地中者,案《尚書•康誥》云:“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於東國洛。”

 

鄭注云:“岐、鎬之域,處五嶽之外,周公為其於政不均,故東行於洛邑,合諸侯,謀作天子之居。”

 

據鄭此言,則文、武所居,為非地中,政教不均,故居地中也。

 

案:桓二年《左氏傳》云“昔武王克商,遷九鼎於洛邑”,則居洛本是武王之意。

 

至成王、周公時,恐天下為疑,更與諸侯謀定之也。

 

若然,五帝以降,堯治平陽,舜治安邑,唯湯居亳得地中以外,皆不得地中,而政令均、天下治者,其時雖不得地中,並在五嶽之內,又以民淳易治,故不要在地中。

 

以周則不在五嶽之內,故鄭云“岐、鎬處五嶽之外”也。

 

○注“建立”至“國焉”

 

○釋曰:云“周公居攝而作六典之職,謂之《周禮》”者,案《禮記•明堂位》云:周公攝政六年,製禮作樂,頒度量於天下。

 

又案《書傳》亦云:“六年製禮作樂”,所製之禮,則此《周禮》也。

 

又云“而作六典”者,下文大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天官,治典;

 

地官,教典;

 

春官,禮典;

 

夏官,政典;

 

秋官,刑典;

 

冬官,事典。

 

是六典之職也。

 

又云“營邑於土中”者,即《召誥》云“王來紹上帝,自服於土中”是也。

 

又云“七年致政成王”者,《明堂位》文。

 

必七年者,《洛誥》云:“誕保文、武受命,惟七年。”

 

鄭注以文、武受命七年而崩,周公不敢過其數也。

 

又云“以此禮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者,此鄭解周公製禮,必兼言建國於洛邑之意。

 

案:《尚書•洛誥》云:“周公曰:孺子來相宅,亂為四方新辟”,是使居洛邑也。

 

下云“惠篤敘,無有遘自疾”,是授以此禮,使行之也。

 

又案《書傳》云:“一年救亂,二年伐殷,三年踐奄,四年建侯衛,五年營成周,六年製禮作樂,七年致政成王。”

 

鄭用此文,則四年封康叔於衛為建侯衛。

 

案《康誥》云“周公初基,作新大邑洛”,謂初為基阯之處。

 

至五年,內營之,是以《書傳》云“五年營成周”。

 

成周與王城同時營,則五年營洛邑,與孔安國為營洛邑、封康叔、製禮作樂同是攝政七年異。

 

又引《司徒職》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

 

彼先鄭注云:“土圭之長,尺有五寸,以夏至之日,立八尺之表,其景適與土圭等,謂之地中。

 

今潁川陽城地為然。”

 

“天地之所合”者,則《禮記•郊特牲》云:“天地合萬物生謂天地配合萬物以生是也。

 

四時交者,則《尚書》云:“宅南交孔云:“夏與春交舉一隅若然則秋與夏交冬與春交可知也。

 

又云:“風雨之所會”者,謂若《禮記•禮器》云“風雨時”,即謂風雨會時也。

 

“陰陽之所和”者,謂若昭四年申豐云“冬無愆陽,夏無伏陰”,二氣和順也。

 

“然則百物阜安”者,阜,盛也。

 

然猶如是,如是於地中得所,故百物盛安也。

 

“乃建王國”者,於百物盛安之處,乃立王國。

 

王國則洛邑王城是也。

 

鄭引此者,破賈、馬之徒建國為諸侯國。

 

此六官同序,皆云 “建國”,豈王國未立,先建諸侯國乎?

 

明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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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6 22:39:5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辨方正位,(辨,別也。

 

鄭司農云:“別四方,正君臣之位,君南麵、臣北麵之屬。”

 

玄謂《考工》:“匠人建國,水地以縣,置{木}以縣,視以景。

 

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

 

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之極星,以正朝夕”,是別四方。

 

《召誥》曰:“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於雒,卜宅,厥既得蔔,則經營。

 

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於雒汭。

 

越五日甲寅,位成。”

 

正位謂此定宮廟。

 

○辨,本亦作辯,徐邈、劉昌宗皆方免反。

 

一音平勉反。

 

別,彼列反,下同。

 

縣,音玄,下同。

 

{木},魚列反,下同。

 

召誥,上上詔反,下古報反。

 

大,音泰。

 

汭,人銳反。)疏“辨方正位”

 

○釋曰:謂建國之時辨別也,先須視日景以別東、西、南、北四方,使有分別也。

 

“正位”者,謂四方既有分別,又於中正宮室、朝廷之位,使得正也。

 

○注“辨別”至“宮廟”

 

○釋曰:辨,別也。

 

此直訓不釋者,司農云“別四方”義當矣,故康成訓之也。

 

鄭司農者,鄭眾,字仲師。

 

但《周禮》之內,鄭康成所存注者有三家:司農之外,又有杜子春,鄭大夫者,鄭少贛。

 

二鄭皆康成之先,故言官不言名字。

 

杜子春非己宗,故指其名也。

 

司農云“正君臣之位,君南麵、臣北麵之屬”者,案:《易緯•乾鑿度》云:“不易者,天在上,地在下,君南麵,臣北麵,父坐子伏。”

 

司農據而言焉。

 

“玄謂”者,大略一部之內,鄭玄若在司農諸家上注者,是玄注可知,悉不言玄謂。

 

在諸家下注者,即稱玄謂,以別諸家。

 

又在諸家前注者,是諸家不釋者也。

 

又在諸家下注者,或增成諸家義,則此司農云“別四方”,於文不足,引《考工記》以證之是也。

 

或有破諸家者,則此司農正位謂正君臣麵位,引《召誥》為宮室朝廷之位破之是也。

 

《考工》“匠人建國,水地以縣”者,謂水準之法,在地曰{木},以繩縣於{木}上,然後從傍以水望縣,即知地之高下而平之也。

 

又云“置{木}以縣”者,既平得地,欲正其東、西、南、北之時,先於中置一{木},恐{木}下不正,先以縣正之,{木}正乃視以景。

 

景謂於{木}端自日出畫之,以至日入,即得景,為規識之,故云“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

 

規之交處,即東西正也。

 

又於兩交之間中屈之指{木},又知南北正也。

 

仍恐不審,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諸北極之星,以正朝夕,乃審矣。

 

引《召誥》以下者,案《召誥》:“惟太保先周公相宅。

 

越若來,三月,惟丙午朏,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於洛汭,卜宅。”

 

此言“越三日戊申”者,從三月丙午朏。

 

朏,明生之名,月三日也,則越三日戊申,月五日,召公至洛汭也。

 

又云“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於洛汭”,月七日也。

 

“越五日甲寅,位成”,月十一日也。

 

皆通本數之也。

 

宮室朝廷之位皆成也。

 

引之者,證正位謂此宮室位,破司農為君臣父子之位,以其國家草創,下論體國經野,理應先定宮廟室位,豈有宮廟等位未成,先正君臣麵位乎?

 

又與《匠人》建國次第不合。

 

故鄭依《匠人》之次及《召誥》之文,為定宮室之位。

 

案:《左氏•莊公傳》云“水昏正而栽”,知是十月始興土功。

 

今於三月為洛邑者,《左傳》用十月是尋常法,今建王城遠述先君之誌,是興作大事,不可以常法難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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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6 22:40: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體國經野,(體猶分也。

 

經謂為之裏數。

 

鄭司農云:“營國方九裏,國中九經九緯,左祖右社,麵朝後市;

 

野則九夫為井,四井為邑之屬是也。”

 

 

○體,鄭云:“體猶分也。”

 

幹寶云:“體,形體。”

 

朝,直遙反。)

疏“體國經野”

 

○釋曰:體猶分也,國謂城中也。

 

分國城之中為九經九緯,左祖右社之屬。

 

經謂為之裏數,此野謂二百裏以外,三等埰地之中有井田之法,九夫為井,井方一裏之等是也。

 

○注 “體猶”至“是也”

 

○釋曰:言“體猶分”者,謂若人之手足分為四體,得為分也。

 

“經謂為之裏數”者,此據野中而有井方一裏之等,故經為裏數解之。

 

司農云 “營國方九裏”已下,並《冬官考工記•匠人》文。

 

彼云“營國方九裏,旁三門”,旁謂四方,方三門則王城十二門。

 

門有三道,三三而九則九道。

 

南北之道謂之經,東西之道謂之緯。

 

經緯之道皆九軌。

 

又云“左祖右社”者,此據中門外之左右。

 

宗廟是陽,故在左;

 

社稷是陰,故在右。

 

“麵朝後市”者,三朝皆是君臣治政之處,陽,故在前。

 

三市皆是貪利行刑之處,陰,故在後也。

 

又言“野則九夫為井”,此是《地官•小司徒職》文。

 

彼云“乃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也。

 

井方一裏,邑方二裏,丘方四裏,甸方八裏,縣方十六潰都方三十二裏。

 

引彼文略,故云“之屬”,兼之也。

 

案:《載師職》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畺地”。

 

是畿內鄉遂及四等公邑,皆為溝洫法,無此方裏為並之事。

 

家邑、小都、大都三等埰地乃有方裏為井之屬。

 

但郊外曰“野”,大總言耳。

 

散文國外則曰野,故《鄉大夫職》云“國中七尺”、“野自六尺”是城外,則經中野對國言之,謂國外則曰野,但鄭據《小司徒》成文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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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6 22:41: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設官分職,(鄭司農云:“置塚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各有所職而百事舉。)

疏“設官分職”

 

○釋曰:既體國經野,此須立官以治民,故云設官分職也。

 

○注“鄭司農”至“事舉”

 

○釋曰:此謂設天地四時之官,即六卿也。

 

既有其官,須有司職,故云“各有所職”。

 

職謂主也,天官主治,地官主教,春官主禮,夏官主政,秋官主刑,冬官主事。

 

六官,官各六十,則合有三百六十官。

 

官各有主,故云“百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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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6 22:42:1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以為民極。

 

(極,中也。

 

令天下之人各得其中,不失其所。

 

○令,力呈反。)

 

疏“以為民極”

 

○釋曰:百人無主,不散則亂,是以立君治之。

 

君不獨治也,又當立臣為輔。

 

極,中也。

 

言設官分職者以治民,令民得其中正,使不失其所故也。

 

○注“極中也”至“其所”

 

○釋曰:“極,中也”,《爾雅》文。

 

案《尚書•洪範》云:“皇建其有極,惟時厥庶民於汝極”,謂皇建其有中之道,庶民於之取中於下。

 

人各得其中,不失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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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6 22:43:0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乃立天官塚宰,使帥其屬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國。

 

(掌,主也。

 

邦治,王所以治邦國也。

 

佐猶助也。

 

鄭司農云:“邦治,謂總六官之職也。

 

故《大宰職》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

 

六官皆總屬於塚宰,故《論語》曰‘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塚宰’,言塚宰於百官無所不主。

 

《爾雅》曰:‘塚大也。

 

塚宰,大宰也。”

 

 

○鄭云:“宰,主也。”

 

幹云:“濟其清濁,和其剛柔,而納之中和曰宰。”

 

治,直吏反,注邦治、下治官皆同。

 

大宰,音泰,注及後放此。)

 

疏“乃立”至“邦國”

 

○釋曰:六官皆云“乃立”者,以作序之由,本序設官之意,故先云以為民極,次云所設之官,故皆云“乃立”,騰上起下之辭也。

 

“天官塚宰”者,據下注而言,則此言塚宰者,據總攝六職,若據當職,則稱大宰也。

 

“使帥其屬”,案小宰六屬而言,則此屬唯指六十官之屬也。

 

“掌邦治”者,掌,主也。

 

言主治則兼六官,以其五官雖有教、禮、政、刑、事不同,皆是治法也。

 

云“佐王均邦國”者,以大宰掌均節財用故也。

 

《周禮》以邦、國連言者,據諸侯也。

 

單言邦、單言國者,多據王國也。

 

然不言均王國,而言均邦國者,王之塚宰若言王國,恐不兼諸侯,今言邦國,則舉外可以包內也。

 

○注 “掌主”至“宰也”

 

○釋曰:玄云“邦治,王所以治邦國也”者,此即司農所引《大宰職》“佐王治邦國”,一也。

 

但司農雖引之,不指釋此經邦治,故玄就足之。

 

司農引《論語》者,欲見天子塚宰兼百官之義。

 

言“百”則三百六十,一也。

 

且《論語》言“君薨”,據諸侯言,塚宰、百官據天子,互言之者,欲見天子、諸侯君死,世子居喪,使大臣聽政同也。

 

“塚宰,大宰”者,言不異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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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6 22:43: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治官之屬:大宰,卿一人;

 

小宰,中大夫二人;

 

宰夫,下大夫四人。

 

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

 

(變塚言大,進退異名也。

 

百官總焉則謂之塚,列職於王則稱大。

 

塚,大之上也。

 

山頂曰塚。

 

旅,眾也。

 

下士,治眾事者。

 

自大宰至旅下士,轉相副貳,皆王臣也。

 

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士以三命而下為差。

 

○貳,徐音二。)

 

疏 “治官”至“二人”

 

○釋曰:上經所陳立官,所掌有異,此經陳官有尊卑多少,轉相副貳之事也。

 

言“治官之屬”者,此為六十官之首,別言治官之屬一句,與下六十官為目,以總是治官,不得唯指此一經至旅下士三十有二人而已。

 

凡官尊者少,卑者多,以其卑者宜勞,尊者宜逸。

 

是以下士稱“旅”,以其理眾事,故特言旅也。

 

小宰與大宰同名,大小為異,故鄭注《禮記•王製》,引此六卿下、中大夫十二人為十二小卿,以其宰夫是大宰之考,謂若地官之考為鄉師,春官之考為肆師,夏官之考為軍司馬,秋官之考為士師,冬官之考為匠師。

 

以其掌事不與大官同,故異大官也。

 

宰者,調和之名。

 

夫者,治也,以其治此一官所主事也。

 

○注 “變塚”至“為差”

 

○釋曰:“變塚言大”者,上唯云“塚宰”,此唯云“大宰”,是變塚言大也。

 

云“進退異名”者,即“百官總焉”,謂貳王治事,總攝三百六十官則謂之“塚”,是進異名也。

 

“列職於王則謂之大”者,不總百官,與五卿並列,各自治六十官,則退異名也。

 

若然,總百官則稱“塚”,以其天官象天覆萬物。

 

案:經《大宰職》曰:“凡邦之小治,塚宰聽之”,是專國小治而稱“塚”也。

 

《司書職》曰:“掌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詔王及塚宰”,是貳王事總眾職而稱“塚”也。

 

又《宰夫職》曰:“乘其財用之出入,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塚宰而誅之”,是總眾官誅賞而稱“塚”也。

 

又《司會職》曰:“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塚宰廢置”,是總四國之治而稱“塚”也。

 

若主當官、不兼他職則言大者,謂若下文“大喪,讚贈玉、含玉”,賓客,“讚玉幾、玉爵”, “祀五帝則蒞蔔”,如此之類,與諸官並有事,則稱“大”也。

 

云“塚,大之上也”者,以其大宰與五官同名“大”,今又別稱“塚”,是“塚”在大之上也。

 

又引《爾雅》“山頂曰塚”者,欲見山則大矣,塚又在頂,證塚在大上之意也。

 

又云“旅,眾也。

 

下士,治眾事者”,欲見尊官逸、卑官勞之意也。

 

又云“自大宰至旅下士,轉相副貳,皆王臣也”者,大卿一人,小卿則二人,已下皆去上一倍者,是轉相副貳也。

 

言“王臣”者,自士以上,得王簡策命之,則為王臣也。

 

對下經府、史、胥、徒不得王命,官長自辟除者,非王臣也。

 

又云“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者,《典命》文。

 

大夫無中、下之別。

 

案:《序官》則有中、下大夫,則四命大夫自分為中、下,似若侯、伯同七命,子、男同五命,爵則有高下不同也。

 

士以三命為差,但《典命》直見公、卿、大夫命者,欲見有出封之事,故彼云“其出封皆加一等”。

 

士爵卑,無出封之理,故不言也。

 

彼士之命數既不言,知三命以下者,正見《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三等。

 

《典命》除六命、四命、無三命、二命、一命。

 

鄭則約之,上士為三命,中士為再命,下士為一命。

 

若然,王朝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皆為陰爵,以待出封為諸侯,乃為陽爵九命、七命、五命。

 

士既不得出封,故在王朝有三命、一命,亦為陽爵,無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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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6 22:44:3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府,治藏;

 

史,掌書者。

 

凡府、史皆其官長所自辟除。)

 

疏“府”至“二人”

 

○釋曰:府,治府藏。

 

史,主造文書也。

 

○注“府治”至“除”

 

○釋曰:案下宰夫八職云:“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

 

六曰史,掌官書以讚治。”

 

故鄭云“府,治藏;

 

史,掌書”。

 

又云“官長所自辟除者,官長謂一官之長,若治官六十,其下府、史,皆大宰辟召,除其課役而使之,非王臣也。

 

《周禮》之內,府、史大例皆府少而史多,而府又在史上,唯有禦史百有二十人,特多而在府上。

 

鄭云“以其掌讚書數多也”。

 

又有府兼有史,以其當職事繁故也。

 

或空有史而無府者,以其當職事少,得史即足故也。

 

至於角人、羽人等,直有府無史,以其當職文書少,而有稅物須藏之,故直有府也。

 

臘人、食醫之等府、史俱無者,以其專官行事,更無所須故也。

 

《周禮》之內,唯有天府一官,特多於史,以其所藏物重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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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1:49: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此民給徭役者,若今衛士矣。

 

胥讀如諝,謂其有才知,為什長。

 

○胥,鄭、徐、劉思敘反,戚思餘反。

 

下皆同。

 

徭,音遙。

 

諝,劉思敘反。)

 

疏“胥十”至“十人”

 

○釋曰:胥有才智,為什長。

 

徒給使役,故一胥十徒也。

 

○注“此民”至“什長”

 

○釋曰:案下宰夫八職云:“七曰胥,掌官敘以治敘。

 

八曰徒,掌官令以徵令。”

 

鄭云:“治敘,次序官中,如今待曹伍伯傳吏朝也。

 

徵令,趨走給召呼。”

 

案:《禮記•王製》云:“下士視上農夫食九人,祿足以代耕”,則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祿其官並亞士,故號“庶人在官者”也。

 

鄭云“若今衛士”者,衛士亦給徭役,故舉漢法況之。

 

又云“胥讀如諝,謂其有才智,為什長”者,案:周室之內稱“胥”者,多謂若大胥、小胥、胥師之類,雖不為什長,皆是有才智之稱。

 

彼不讀從諝,從此讀可知。

 

唯有追胥,胥是伺搏盜賊,非有才智也。

 

《易•歸妹•六三》“以須”,注云:“須,才智之稱。”

 

天文有須女,屈原之姊名女須。

 

彼須字此與異者,蓋古有此二字通用,俱得為有才智也。

 

《周禮》上下文,有胥必有徒,胥為什長故也。

 

鱉人、臘人之類,空有徒無胥者,得徒則足,不假長帥故也。

 

食醫之類,胥徒並無者,以其專官行事,不假胥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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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1:49: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宮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正,長也。

 

宮正,主宮中官之長。

 

○宮正,此以下,鄭玄列六十職序,幹注則各於其職前列之。)

 

疏 “宮正”至“十人”

 

○釋曰:上大宰至旅下士總馭群職,故為上首。

 

自此宮正已下至夏采六十官,隨事緩急為先後,故自宮正至宮,伯二官主宮室之事,安身先須宮室,故為先也。

 

自膳夫至臘人,皆供王膳羞、飲食、饌具之事,人之處世,在安與飽,故食次宮室也。

 

自醫師已下至獸醫,主療疾之事,有生則有疾,故醫次食饌也。

 

自酒正至宮人,陳酒飲肴羞之事,醫治既畢,須酒食養身,故次酒肴也。

 

自掌舍至掌次,安不忘危,出行之事,故又次之。

 

自大府至掌皮,並是府藏計會之事,既有其餘,理須貯積,或出或內,宜計會之,故相次也。

 

自內宰至屨人,陳後夫人已下,內教婦功,婦人衣服之事,君子明以訪政,夜以安息,故言婦人於後也。

 

夏采一職,記招魂,以其死事,故於末言之也。

 

此宮正並下宮伯,雖俱訓為長,其義則異。

 

若宮正則主任三宮卿大夫士之身,故為宮中官之長,故其職云“以時北宮中之官府”,故宮伯所掌者亦掌之,故言“正,長也”。

 

宮伯云長者,直主宮中卿大夫士之適子、庶子,行其秩敘,授其舍次之事,亦得為長,故云“伯,長也”。

 

宮正上士二人為官首,中士四人為之佐,下士八人理眾事,府二人主藏文書也,史四人主作文書,胥四人為什長,徒四十人給徭役。

 

諸官體例,言府、史、胥、徒之義皆然,不可文文重釋,他皆放此。

 

《周禮》之內,宗伯之類,諸言“伯”者,伯,長也,以尊長為名。

 

縣師之類言“師”者,皆取可師法也。

 

諸稱“人”者,若輪人、車人、臘人、鱉人之類,即冬官鄭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

 

言“氏”者有二種,謂若桃氏為劍、築氏為削之類,鄭注冬官“族有世業,以氏名官”。

 

若馮相氏、保章氏、師氏、保氏之類,鄭注引《春秋》“官有世功,則有官族”是也。

 

諸稱“司”,若司裘、司市之類,言司者,皆是專任其事,事由於己,故以司言之也。

 

諸典婦功、典絲、典枲之類,言 “典”者,出入由己,課彼作人,故謂之為典也。

 

諸稱“職”者,謂若職幣、職內、職歲,財不久停,職之而已。

 

凡云“掌”者有三義:一者,他官供物,己則暫掌之而已,若幕人供帷幕幄帟,掌次張之也;

 

二則掌徵斂之官,若掌皮、掌染草之類是也;

 

三者,掌非己所為,則掌節、掌固、掌疆,本非己造,廢壞修之而已也。

 

自外不稱“典”、“司”、“職”、“掌”者,皆是逐事立名,以義銓之可曉也。

 

凡六官序官之法,其義有二:一則以義類相從,謂若宮正、宮伯,同主宮中事。

 

膳夫、庖人、外內饔,同主造食。

 

如此之類,皆是類聚群分,故連類序之。

 

二則凡次序六十官,不以官之尊卑為先後,皆以緩急為次弟,故此宮正之弟士官為前,內宰等大夫官為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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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1:50:3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宮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伯,長也。)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膳之言善也。

 

今時美物曰珍膳。

 

膳夫,食官之長也。

 

鄭司農以《詩》說之,曰“仲允膳夫”。

 

○膳,上戰反。)

 

疏注“膳之”至“膳夫”

 

○釋曰:言“膳夫,食官之長”者,謂與下庖人、內外饔、亨人等為長也。

 

司農引《詩》云者,是《小雅》剌幽王詩。

 

膳夫,仲允為之,引證與此膳夫為一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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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1:51:2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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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賈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庖之言苞也,裹肉曰苞苴。

 

賈主市買,知物賈。

 

○庖,徐扶交反。

 

賈八人,鄭、徐音古,劉音嫁,下放此。

 

裹音果。

 

苴,子餘反。

 

物賈,音嫁。)

 

疏注“庖之”至“物賈”

 

○釋曰:言庖者,今之廚,轉作包者,欲取庖人主六獸、六禽,以供庖廚,有裹肉之意也。

 

又云“裹肉曰包苴”者,《詩》云“野有死麕,白茅包之”,《禮記•內則》云“炮取豚若將,編萑以苴之”,皆是裹肉之物,故云“裹肉曰苞苴”也。

 

又云“賈市買,知物賈”者,下文九職鄭注“行曰商,處曰賈”。

 

賈乃在市而處者,故知物賈。

 

此特有賈人者,庖人牲當市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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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1:51:3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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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饔,割亨煎和之稱。

 

內饔所主在內。

 

○饔,鄭於容反。

 

亨,戚普庚反,劉普孟反。

 

稱,尺證反。)

 

疏注“饔割”至“在內”

 

○釋曰:饔,和也。

 

熟食曰饔。

 

熟食須調和,故號曰饔。

 

其職云“掌王及後世子之割亨”,割亨則須煎和,故云“割亨煎和之稱”。

 

又云“所主在內”者,以其掌王及後世子及宗廟,皆是在內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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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1:51:5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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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外饔,所主在外。)

 

疏注“外饔所主在外”

 

○釋曰:案其職云“掌外祭祀及邦饗孤子耆老割亨”,皆是在外之事,故云“所掌在外”也。

 

此饔有內外可對,故云內、外饔。

 

至於內宰、內豎、內司服,自掌婦人之事而稱內,不對外為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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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1:52:1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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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主為外內饔煮肉者。

 

○亨,劉普庚反。

 

為,於偽反,下“為主”同。)

 

疏注“主為”至“肉者”

 

○釋曰:其職云“給外內饔亨事”,故云“為外內饔煮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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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1:52:3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甸師,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郊外曰甸。

 

師猶長也。

 

甸師,主共野物官之長。

 

○甸,田遍反。

 

共音恭,下皆同。)

 

疏注 “郊外”至“之長”。

 

○釋曰:案《載師》云“任近郊遠郊之地”,次即云“公邑之田任甸地”,甸地即在百裏遠郊外,天子藉田又在南方甸地,故稱此官為甸師也。

 

然此官主地事不在地官者,以其供野之薦,又給薪蒸以供亨飪,故在此次亨人也。

 

又云“主供野物官之長”或云與地官掌葛、掌炭、掌蜃、委人等同掌供野物,故與彼官為長。

 

若然,彼屬地官,此屬天官,越分相領,恐理不愜。

 

此甸師當與下獸人已下亦供野物為長也。

 

故下數職注不言長,明甸師與之為長。

 

但獸人等中士,此為下士,下士得與中士為長者,如大史下大夫,內史中大夫,鄭云“大史,史官之長”。

 

彼下大夫與中大夫為長,此下士亦與中士為長,有何嫌也?

 

徒三百人,特多者,天子藉田千畝,藉借此三百人耕耨,故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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