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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tan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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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穴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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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05:12 | 只看該作者

項頸部第二


按一寸五分。說見前。與人迎。隔一大筋。是穴也。


千金。作氣舍後一寸半。發揮。吳文炳。寶鑒。聚英。從之。


大成。作氣舍上。並非。千金翼。外台。

次注。作曲頰下一寸人迎後。拘矣。


次注曰。仰而取之。


非是。凡頸側諸穴。仰則筋脈難摸索。故正面而取之。


天鼎(甲乙)


一名天頂。(大全)


缺盆上。直扶突。氣舍後一寸五分。(甲乙)


側頰。(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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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05:35 | 只看該作者

項頸部第二


按天突側皆言缺盆。取其形狀。

故靈樞指天突言缺盆之中者。可見焉。


直扶突絕句。言此穴在扶突直下當氣舍後也。


扶突與人迎隔筋。其直下就氣舍後取之。


次注。作半寸。蓋寸半之誤。資生。聖濟以下諸書。作扶突後一寸。拘矣。


千金。作頸缺盆。直扶突。曲頰下一寸。人迎後。

與扶突注。混。不可從。明堂。作天頂。蓋音通。人以為一名。暫從之。


天窗(素問)


一名窗籠。(甲乙)


挾扶突。(素問)


曲頰下。扶突後。動脈應手。陷者中。(甲乙)


頸大筋前。(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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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05:56 | 只看該作者

項頸部第二


按窗。資生。作。籠。外台作聾。聚英。大全。作龍。

靈樞云。窗籠者。耳中也。


張介賓曰。即聽宮。與此不同。

入門曰。完骨下發際上。頸上大筋處。誤也。


前大成。作間。又奇穴部有天窗。與之不同。天容(靈樞)


耳下曲頰之後。(靈樞)


頰車後陷中。(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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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06:22 | 只看該作者

項頸部第二


按甲乙。無下字。千金。外台等。皆作耳下。千金翼。無曲字。天牖(素問)


頸筋間。缺盆上。天容後。天柱前。完骨後。發際上(甲乙)


禁灸(資生○醫統曰諸書作完骨下。不是。

氣府論云。下完骨後。各一。

次注曰。天牖二穴可以見也。


靈樞。任脈側。七次動脈。一次人迎。足陽明也。


二次扶突。手陽明也。


三次天窗。手太陽也。


四次天容。足少陽也。


五次天牖。手少陽也。


六次天柱。足太陽也。


七次風府。督脈也。


發揮。作天窗後。窗。容字相似故誤耳。千金。作發際上一寸。入門。從之。


就發際上。求之於嬰筋頸筋間。乃上兩筋合。下發際也。


故不須折量分寸。其言一寸者。誤。入門。作耳下大筋外。類經云上挾耳後一寸。亦誤矣。


明堂云。貌骨穴下發際。宛宛中。貌骨穴。未詳。恐完骨之誤。缺盆(素問)


一名天蓋。(甲乙)


肩上橫骨。陷者中。(甲乙)


禁深刺。(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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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06:43 | 只看該作者

項頸部第二


按天。聚英。吳文炳。作尺。

骨空論云。失枕在肩上橫骨間。次注曰。謂缺盆穴也。


資生。發揮。聚英醫統吳文炳。並作下。非是。入門。寶鑒。作前。馬蒔。

注證發微。作去中行寸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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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07:04 | 只看該作者

卷之二


肩部第三


(凡二十六穴)


肩之圖凡取肩部諸穴。為三次。取肩。肩。肩貞。是一次也。


上肩端。取巨骨。秉風逾骨取天肩貞。肩部諸穴難分。故今定此法。肩井(甲乙)


一名膊井(資生)


肩上陷者中。缺盆上。大骨前。(甲乙)


大骨前一寸半。以三指按取之當中指下。陷者是。(聖濟)


前直乳中。(增注)


禁深刺(聖濟)


孕婦禁刺。(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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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07:24 | 只看該作者

肩部第三


按膊。聖濟。作陷者。千金。千金翼。

次注。聖濟。類經。作陷解。寶鑒。作陷罅。大骨。肩上大骨也。


非胸前大骨。一寸半。資生類經。聚英。入門。皆同。不可。必拘也。


肘後方曰。兩肩。小近頭凹處。指捏之安令正。得中穴耳。

千金曰。卵偏大。病。灸肩井。在肩解臂接處。龔廷賢萬病回春曰。拿棍一條。伸手主棍在地。與肩一般高。肩上有窩。名肩井穴。肩中俞(甲乙)


肩胛內廉去脊二寸。陷者中。(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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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07:43 | 只看該作者

肩部第三


按胛。舊作甲。千金翼。外台。明堂。同。古字通用。今據千金訂之。


從易讀。下皆效此。入矣。


就胛內廉而取之。


肩外俞(甲乙)


肩胛上廉去脊三寸。陷者中。(甲乙)


按類經云。與大杼平。似拘。入門。作去大杼旁三寸寶鑒從之。


並誤。但可就胛上廉而取之。


大(甲乙)


肩缺盆中。毖骨之間陷者中。(甲乙)


一曰直肩井後一寸。(類經)


須缺盆陷處上有空。起肉上(聚英)


誤針陷處令人卒死。(聚英。所引銅人。今本無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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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08:03 | 只看該作者

肩部第三


按資生。作天上毖骨。千金。入門。吳文炳。大成。作上毖骨。千金翼。外台。聖濟。類經。作上毖骨。次注。作上伏骨。

張介賓曰。毖音秘。肩向肩井缺盆中。兩叉骨之際。內間有秘伏之小骨。此毖骨也。


作毖誤。秉風(甲乙)


挾天外。肩上。小骨後。舉臂有空。舉臂取之。


(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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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08:21 | 只看該作者

肩部第三


按天。舊作人。刊誤。今訂之。


在字衍。外台。在挾字上。是也。


千金。並翼方。作肩上後。外台。聖濟。發揮。作小後。資生作字誤。吳文炳作天肩上小後。不可讀。蓋錯置。入門曰。天宗前。疑誤。曲垣(甲乙)


肩中央。曲胛陷者中。按之動脈應手(甲乙)


按動脈應手。千金。以下諸書。作應手痛。外台作按之痛應手央。作尖字誤。天宗(甲乙)


肩解下三寸(素問)


秉風後。大骨下。陷者中。(甲乙)


肩貞(素問)


肩曲胛下。兩骨解間。肩後。陷者中(甲乙)


禁灸(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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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08:39 | 只看該作者

肩部第三


按解。入門。作罅。通評虛實論云。刺大骨之會各三。

次注曰。大骨之會肩也。


謂肩貞穴。在肩後。骨解間。巨骨(素問)


肩端上行兩叉骨間。陷者中。(甲乙)


一曰禁刺。(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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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08:53 | 只看該作者

肩部第三


按明堂。作肩端上兩行骨。兩行二字。倒置。俞(甲乙)


肩後。大骨下。胛上廉。陷者中。舉臂取之(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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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09:12 | 只看該作者

肩部第三


按氣府論云。曲掖上。骨空書。作肩。非矣。


金鑒云。從肩貞。上行肩端。上。肩骨下。肩(靈樞)


一名扁骨(明堂)


一名中肩井。一名扁肩。(類經)


一名肩尖。(外科樞要)


舉臂肩上陷者。(素問)


肩端兩骨間。(甲乙)


肩外頭。近後以手按之有解。宛宛中。(千金)


肩頭正中(同上)


骨頭。(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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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09:36 | 只看該作者

肩部第三


按素問。骨之會。各一。次注曰肩穴也。


又曰。云門骨次注曰。今中誥孔穴圖經。無骨穴。有肩。

刺熱論新校正曰。驗今明堂中誥圖經。不載骨穴。尋其穴。以瀉四肢之熱。恐是肩穴。

醫門摘要曰。上有巨骨。後有秉風。不可混。無用之辨哉千金注曰。外台。名扁骨。肩(甲乙)


肩端上。斜舉臂取之。


(甲乙)


肩端外陷。(入門)


肩後外廉(岡本)


按外台。上之下。有陷中。二字。斜。作針誤。

入門曰。會上。非。。發揮。作誤。會(甲乙)


一名。(甲乙)


一名交。(聚英)


臂前廉。去肩頭。三寸。(甲乙)


宛宛中(資生)


按肩頭。次注。作肩端。外台。臂。作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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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10:07 | 只看該作者

背腰部第四


氣府論曰。大椎以下至尻尾。及旁十五穴。至胝下。凡二十一節。脊椎法也。


骨度篇曰。膂骨。以下至尾二十一節。長三尺。上節長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故上七節。至於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凡取背部諸穴除脊骨者。諸說紛紛。

按背俞篇曰胸(頭注曰。一本作背。)


中大俞。在杼骨端。肺俞在三焦之間心俞在五焦之間。膈俞在七焦之間。肝俞在九焦之間。脾俞在十一焦之間腎俞在十四焦之間。皆挾脊相去三寸所。則欲得而驗之。


按其處應在中。而痛解。乃其俞也。


灸之則可。刺之則不可。氣盛則瀉之。


虛則補之以火。補者毋吹其火。須自滅也。


以火瀉者。疾吹其火。傳(甲乙。作拊)


其艾。須其火滅也。


甲乙經曰。兩旁挾脊各一寸五分。

按。量兩乳間。去其半。四寸有奇。除兩旁各一寸五分。余分一寸半有奇。是脊骨之分也。


又素問云。在背下挾脊旁三寸所。厭之令病者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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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10:38 | 只看該作者

背腰部第四


應手。挾字。旁字。除骨而言也。


所者許也。


古人不必拘分寸。以大概示之。


故云。按之應在中而痛解或云。應手也。


神應經曰。如背俞。前賢書中皆云挾脊各寸半。是共折三寸分兩旁取之。


殊不知言挾脊。其挾字。是除骨而言。若帶脊骨當以兩旁各二寸共折四寸分兩旁。此說雖得折為四寸者不是。後世又用兩乳八寸之說度背腰。

故云去脊中二寸。或一寸五分。共不可從也張介賓遂驗魚骨。就突處而定穴。蓋原王叔權。裡醫之說。妄矣。


凡節字取義於竹節。故有骨節關節。手指本節等語。脊骨突處謂之節。經曰。節下間。則突處下間是穴也。


且張氏取經文之節下間之語。而作異說。何矛盾之甚邪。凡人之項骨有三。名曰柱骨。又曰天柱骨即頭莖也。


連脊共二十四節。今人誤以項骨高者。為大椎。其弊依肘後方。灸大椎在項上大節高起者。外台。類經。針灸大全等。以平肩者。為大椎香川太衝曰凡大椎以椎大為名。若其骨不大何得謂大椎乎。故稱一椎為極當。今定以與肩齊為一椎。雖椎小亦可也。


大小固非所拘。設令一椎之上。或一椎之下。有椎特大者。則雖在何處亦可稱大椎。如是或有二十二椎。或有二十椎。而不應二十一椎之數矣。


唯是一椎。而後次第等下。而以平肩者。為大椎者。此膠柱之說也。


為費解。香月牛庵卷懷食鏡曰。先師玄益。

曰。凡定大椎法。令患人端坐正面動首頸。則項骨共動。取其不動為大椎甚易知。故據此說使人頭俯。項骨高起。仰則不見。是項骨第三節也。


其下乃大椎也。


下第七節八節之間第十四節十五節之間。是俯仰屈折之處也。


從其處。上行數之定大椎。此亦一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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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11:02 | 只看該作者

背腰部第四


馬蒔曰大椎乃督脈經穴。至腰俞。共二十一椎。其曰二十四椎者以項骨三椎不等也。


至尾穴。亦不等。今人灸大椎者。但是項骨高起者。見其骨高而大。誤以為大椎。而取之。


愚今除項骨三節則大椎。又數為第一椎。此說得之。


按脊椎二十一節。古來通說亦無異論。蓋是皮上隔肌肉摸索而命之也。


非剮剝視之數之而言之者。陳明善洗冤錄曰。項與脊骨。各十二節。

注曰。自項至腰。共二十四椎。骨上有一大椎骨。人身項骨五節。背骨十九節。合之得二十有四。是項之大椎即在二十四骨之內此說與今之所見不符。東洋先生臟志曰。脊骨背面有鰭如魚。其節十有七。上細下巨如箏之狀。此言一出而天下大疑之。


今驗之脊骨實十七節也隔皮膚而數之為二十一節者。並腰髁骨也。


其骨比脊骨巨大內拘而為臀尻。其窮處即所謂尾骨者是也。


其骨背有椎節形凡四。於皮肉上摸之則與脊骨齊。乃與十七節連數為二十一椎。其椎節形旁。宛陷處有孔。通內面。左右各四即八也。


古書曰。第一空。第二空者。不誣。洗冤錄曰。男女腰間。各有一骨。大如掌。有八孔作四行樣者。是也。


此骨。男則圓女則平者。所以護子宮受胎之地也。


今取穴則連數之。


為二十一椎。處置諸穴。而不為誤。

發揮注曰。按腰髁即腰監骨。人脊椎骨。有二十一節。自十六椎節而下。為腰監骨。挾脊附著之處。其十七至二十。凡四椎為腰監骨所附而入穴。則挾脊第一二空云云也。


又按督脈當脊中起於長強在二十一椎下。等而上之。


至第十六椎下。為陽關穴。其二十椎。至十七椎。皆無穴乃知為腰監骨所明矣。


此說誤謬。不俟辨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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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11:24 | 只看該作者

背腰部第四


腰髁骨。又名腰監骨。又名腰尻骨。八者。即其空。今以朽骨圖之。


外面圖內而為臀尻。其窮處即尾骨金鑒曰。尾閭。一名端。一名撅骨一名窮骨。在肛門後。其骨上端。俗名骨。

又名尾。側面圖內面圖背腰總圖一背腰總圖二背中行自第一椎。下行至尾骨。凡十四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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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20:11:44 | 只看該作者

背腰部第四


大椎(素問)


一名百勞(類經)


第一椎上。陷者中。(甲乙)


宛宛中。(資生)


按甲乙經。脫上椎其誤。椎骨又名杼骨。後人遂混稱大椎。為大杼。大全等。大杼一名百勞。不可從焉。


類經曰。一云平肩。說己見。傷寒論曰。大椎第一間蓋指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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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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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腰部第四


陶道(甲乙)


大椎節下間。俯而取之。


(甲乙)


陷者中。(明堂)


按千金。千金翼。作下節間。下皆同。聚英。醫統。吳文炳等。無節字非。千金諸風篇身柱(甲乙)


第三椎節下間。俯而取之(甲乙)


宛宛中。(明堂)


按和名塵氣。以治塵氣。名之。


原性全醫抄曰。塵氣發於肺臟。是也。


村上良亢慈旨載其候有四。紅知利氣。知利知利氣。波美知利氣。黃知利氣。醫門摘要曰。和俗謂之塵氣。預灸則不生諸病。病氣積於此而傷其身。猶塵氣積柱下。生濕氣。而破家宅。故即名此穴謂之塵氣。(釋西懸所著方書訓瘧為知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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