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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學生輪暴女同學 跪求原諒挨2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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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8 21:27: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大學生輪暴女同學 跪求原諒挨2巴掌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11-11-30 06:00

 

2人判刑3年定讞

 

〔自由時報記者林欣漢/花蓮報導〕國立東華大學胡姓、鄭姓大學生,7年前輪暴一名不勝酒力的女同學,事後2人傳簡訊「是我們太衝動,對妳的傷害,希望能用大的行動去彌補…」

 

並在校內餐廳外陽台,向被害人下跪1個多小時,但被害人無法原諒,還打他們2巴掌,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2人分別判3年徒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93年12月29日凌晨,花蓮東華大學一名女學生因感情不順、心情不佳,在路上巧遇鄭姓同學,便約胡姓同學,三人到學校的便利商店飲酒解悶,喝到早上女同學不勝酒力,想找地方休息,於是由鄭姓同學開車,三人同去胡的住處休息。

 

鄭、胡2人把女同學扶進胡的隔壁房休息,胡即返回自己臥房,鄭男認為有機可乘,脫掉被害人褲子加以性侵,得逞後離開,而胡男起床後,見女同學昏睡,也對她性侵。

 

跪1個多小時未被原諒

 

被害人醒後發現遭性侵,返校向同學哭訴,胡、鄭案發隔天凌晨傳致歉簡訊「昨天的事,是我們不對,是我們太衝動,…對妳的傷害,希望能用大的行動去彌補,不管多大的代價,希望給我們機會當面道歉,真的對不起」,當晚7時許,在學校餐廳3樓外陽台向她下跪道歉,前後長達1個多小時,但被害人未原諒,並提告。

 

應訊辯稱下跪是被迫

 

胡、鄭應警訊時辯稱,被害人當時意識清楚,是經她同意才發生性行為,隔天下跪道歉是被對方所迫,但被害人應警訊及一審庭訊時卻說,2人曾對她舌吻,當時清楚對方在做什麼,但因酒醉而無力反抗。

 

法官依刑事訴訟法,囑託醫院對被害人生活史、精神疾病史、事發前後精神狀態等行為進行觀察、鑑定,認為被害人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遂不採信胡、鄭說詞,判2人有罪。

 

2人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認為,胡、鄭利用被害人酒後無抵抗能力之際,乘機性交得逞,犯後雖仍執詞辯解,但態度尚佳,且次數僅1次,故各處3年徒刑;2人再度上訴,昨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引用:http://n.yam.com/tlt/society/201111/20111130648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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