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酬制度化 導遊、領隊不能領小費佣金】
欣傳媒╱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 2011-12-07 10:33
由於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帶團報酬糾紛時有所聞,未來將予以制度化,調整為應簽訂契約,並給付報酬,同時不得以小費、購物佣金,或不當名目給付。
觀光局表示,在公告行政程序時間後,預計1~2個月後實施。
目前領隊、導遊薪資壓得很低,觀光局指出;很多旅行社用小費方式彌補,但希望未來能夠制度化,下一步,也會修訂旅行業管理辦法,訂出相關罰則與配套,以落實相關規定。
此外,交通部表示,面對旅行業經營型態轉變,朝向大型化、通路化、門市化、電子商務化的經營方式,是否需依據部門設置經理人及其人數,宜由業者視業務需求決定。
因此現行有關旅行業,應依其實際經營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負責監督管理各該部門業務;綜合旅行業本公司不得少於4人;
甲種旅行業本公司不得少於2人;
分公司及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1人的相關規定,將調整為旅行業及其分公司,應各置經理人1人以上負責監督管理業務即可。
為創造優質旅遊服務,交通部近日大幅翻修旅行業管理規則並進行公告,同時也取消導遊與領隊特約及專任的區分。
現行規定禁止華語導遊接待國外旅客,因忽略國外旅客中,如海外大陸人士或華僑,所使用的語言多為華語,所以未來修正非使用華語的國外觀光客,才禁止由華語導遊接待。
為落實旅行業輔導管理、掌握第一手資料、資源共享,發揮多功能、作為修法及政策推動,增訂條文規定,旅行業開業後,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將其財務及業務狀況,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的格式填報。
條文也增訂,不得過分緊湊趕行程影響旅遊品質,或使遊覽車駕駛超時工作,以避免危及旅客安全。
為妥適規範緊急事故處理,修正條文規定,旅行業應為迅速、妥適的處理,維護旅客權益,對受害旅客家屬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並應填具緊急事故報告書,檢附該旅遊團團員名冊等資料以進行通報。
另因應業務面需求,未來設有觀光相關系科的大專以上學校,將可做為受委託辦理旅行業經理人的訓練單位,且須有最近2年曾自行辦理,或是接受觀光局委託辦理相關訓練的經驗。
圖說:導遊領隊帶團報酬將予以制度化,應簽訂契約,同時不得以小費、購物佣金,或不當名目給付。(欣傳媒資料照片)
引用:http://n.yam.com/liontravel/travel/201112/2011120784175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