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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不算信件 偷看女友簡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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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5 22:19: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手機不算信件 偷看女友簡訊不起訴

 

更新日期:2011/08/06 04:21

 

〔自由時報記者鄭淑婷、林慶川/新北報導〕偷看手機簡訊不算妨害秘密?

 

魏姓男子懷疑女友有「小三」,趁她熟睡時偷看她的手機簡訊,女友怒告男友涉嫌妨害秘密,不料,因該條文所指的是無故「開拆」他人信件等,但手機並不在此範圍內,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不起訴處分。


板橋地院庭長樊季康表示,手機等屬於電磁紀錄,依「罪刑法定主義」,難以論罪,需要透過修法才能與時俱進。

 

他舉例,像過去「電」不在動產、不動產範圍,偷電無法以法論罪,後來刑法經過修正將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以動產論」,竊電行為就構成竊盜罪。


本案起訴書指出,刑法315條所列之妨害秘密罪為「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其中所指的「封緘」是信函、文書或圖畫存有封閉、障礙之處理,而手機為防止他人窺視,則是利用密碼管制可讀取權限,這和「封緘」的意義並不相同,且也不在刑法規定的範圍。


據了解,魏某是懷疑女友有小三才偷看手機,也發現確有曖昧簡訊,因不符合現行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加上魏某及其女友都說:「手機是滑蓋式,且沒有加設密碼,滑開就可看到內容。」遂對魏某做出不起訴處分。


律師指檢察官「太死板」


但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王志超則認為,偷看手機簡訊,已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

 

他說,刑法315條所保護的法益是「非公開的東西」,若未經同意而私下窺探他人簡訊,當然觸法,本案檢察官應該是把構成要件看得「太死板」,才會給予不起訴處分。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06/78/2wdn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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