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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揭秘:古代為什麼流行一妻多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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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 23:25: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歷史揭秘:古代為什麼流行一妻多夫制?

 

典妻現象,就是把自己的妻子當作器物一般出租給別的男人的這種陋俗,早在南北朝時期就開始萌芽,一直到民國才開始由盛而衰,新中國成立後,典妻才徹底消失。

 

最近,許多媒體對這種荒唐的典妻現象進行了深層次的研究和探討。

 

不論是賦稅繁重,難以生活;

 

還是受人欺壓,走投無路,但拿著自己的妻子抵押給別人換錢糊口,終歸是令人不恥的行為,但在古代,儘管朝廷也曾頒布法律禁止,但典妻依然蔓延開來,竟然成風。

 

然而,這種買來賣去的典妻現象的具體過程是怎樣的?

 

古代一夫多妻制又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在電影《茶馬古道》中有這樣的情節:一個趕馬人稱自己的倫理上的“嫂子”為“姐姐”,原來小伙和哥哥是共妻的。

 

他們淳樸地、心安理得地面對這樣一種生活,或者叫做生活方式,這種融洽是曾經的非血親之間的“打夥共妻”現象所不能比的。

 

在遼寧省檔案館典藏的檔案中,有一件關於打夥合同契約的檔案。

 

這個打夥合同契約說的是,打夥人孫長義因無錢使,將自己賢妻張金香中人說允,情願送與張現思名下打夥,言明身價小洋錢叁佰元正,押賬錢當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錢使用,兩家均納,倘有天災病業、逃走等情,各安天命。

 

此係兩家情願,恐口無憑,立字為正。在這個契約的後面,還有立字人、中保人、中間人、借字人的簽字畫押。

 

這種讓自己的妻子與別的男子打夥生活在一起方式,在東北地區俗稱“搭伙”或“拉幫套”。這實際上是招養夫,是一種一妻多夫制的變異形式,其實質是讓有勞動能力的男子到無能力維持生計的男人家裡幫助過日子。

 

它的特點是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喪失了勞動能力,不能撫養妻子兒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貧困,維持不了最低的生活水平,只得依靠另招一夫,負擔起全家的生活重擔。

 

這些婚俗具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因為貧苦潦倒而迫不得已“賣妻獲利”。

 

“典妻”又稱“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就是藉妻生子,為舊社會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與現代社會“借腹生子”有著不少相似之處。

 

中國的典妻風俗主要流行於南方地區,特別是浙江各地,如寧波、金華、舟山、紹興、湖州等地,從宋元以來一直盛行。

 

柔石小說《為奴隸的母親》,所述即浙江農村的一個典型的典妻故事。

 

據有關史料記載,在南北朝時期,中國就出現了“質妻和僱妻”現象。

 

所謂的“質妻”,即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到約定的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

 

所謂“僱妻”,即雇主支付僱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回其丈夫,僱金不收回。

 

這兩種形式可視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經濟發展,典僱妻子的現象更為普遍。

 

《續資治通鑑長編》曾記載,宋神宗熙寧七年,即公元1075年,因為旱災和蝗災,老百姓質妻賣子,父子不保。

 

宋哲宗元祐元年,即公元1086時,蘇軾在一項奏摺中寫道,二十年間,因為欠苗,賣田宅僱妻女的人不可勝數。

 

 《元史·刑法志》規定說:“諸以女子典僱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

 

若已典僱,願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請受錢典僱妻妾者,禁。其婦同僱而不相離者,聽。”

 

由此可見,元代時典妻之風已大盛,故統治者不得已而明文禁之。

 

元世祖時,有大臣王朝專門為此典妻陋習上奏,請給予禁止。

 

典妻之風雖經元統治者力禁,但並未真正革除,到了明代依然盛行。

 

於是清代的法律也特別對此設條。

 

《清律輯註》中載“必立契受財,典僱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僱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可見典妻之風不但不減,而且人數甚多。

 

為了區別對待,因而製定了相應的政策。

 

那麼,典妻之風為何如此盛行?

 

這主要由於多種經濟原因所致。

 

所謂“貧賤夫妻百事哀”,如丈夫有病無力維持家庭,或負債累累度日艱難;也有因賭博而窮困潦倒者,丈夫無奈而租典妻子。

 

此類一般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則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長期外出不歸,妻子生活無著而自典者。

 

受典者往往由於其妻子不育無出,徵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

 

但無論是典妻還是藉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占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沒有抗拒的能力,反映了社會黑暗和道德倫理的落後。

 

典妻雖說是一種臨時性的婚情方式,卻也很是講究儀式的和友誼定規矩的。

 

一般要經過媒證、訂約、送聘、迎娶等環節。

 

所謂“媒證”,乃是典委的中間介紹人,或受男方所託,或受女方所託,將受典雙方接上關係,並充當證人的角色。

 

媒證在訂立典妻的契約上需出具,若有誤差,媒證是有責任的。

 

一般典妻均經過訂立契約的過程。

 

契約主要寫明出典妻子的時間期限,典租妻子的租價及備往事宜。

 

租典期一般租為一至二年,典為三至五年。

 

典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

 

對承典的人說來,對所典的婦女也是要提出條件的,比如必須具備生育能力,出典期間不得與原來丈夫同居。

 

苛刻者還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並將這些要求寫到契約中去。

 

而出典者在有的地方跟新夫住,吃穿均由新夫負責,有的地方則住在自己家中接待新夫,而讓原夫迴避。

 

這種契約對婦女來說無疑等於賣身契,契約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為人生育,還得與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離。

 

典妻中的送聘完全是像徵性的,受典者往往在訂立契約後象徵性地送點東西給該婦女,如頭巾、衣服等,也有送玉器戒指的。

 

所送的聘禮又將由該女子戴上穿上,然後回到受典者家中。

 

凡受典後住入受典者家中的,一般都行迎娶之禮,要擇吉日迎娶。

 

迎娶常在夜間,由受典者出花轎迎典妻回到家中。

 

不少地方典妻入家後要舉行一定的儀式,要宴請賓客族人。

 

在浙江武義一帶,受典家要在飼堂裡擺上香火,設宴請族長、房長及長輩參加,取得他們的認可。

 

有的還要治薄酒謝媒證。

 

不過也有不少地方是不舉行什麼儀式的,抬進屋中後便就同居了。

 

金華一帶因典妻不赴受典者家中居住,故儀式概免。

 

由典者到出典家姘居。

 

典妻中的禮儀主要並不是為了尊重出典者,而只是為未來的兒子博取正名,以取得社會的承認。

 

在典妻期間所生育的孩子是歸受典者所有的,姓受典者之姓,認原受典者妻子為母。

 

這對出典者來說是最傷心的事。

 

人之情莫過於骨肉之情,此血緣的割裂常有致出典者為瘋的,慘不忍睹,這叫“留子不留妻”。

 

出典者中也有貪圖受典者家中舒適而無意回到夫家的;

 

也有因出典期滿而孩子尚幼不忍骨肉分離的;

 

也有出典後原夫病故或外出不歸致使其無家可歸的;

 

常由受典人與前夫重新談判,再出一筆錢,續典續租甚至將其買了下來,典妻也終於成了買妾。

 

不過此類事並不太多。大多期滿仍回到前夫之家,仍去過其貧寒的日子。

 

還有一種是“自賣自身”情況,遼寧省檔案館保存著一件賣身執照,原文是這樣的:

 

立執照:婚書人劉門楊氏,因丈夫亡故,並無家業、兒女,無依無靠,度日難過,親朋無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嘆,因此自托冰人自賣自身,情願賣與周鳳喜身旁為妻,度日遠年,三造說允同家言明,做身價錢壹佰伍拾元正,當交不欠,筆下交足,自交價後,永不反悔,此係兩家情願,若有反悔者,有冰人執照為證。

 

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統元年九月十二日楊氏代字趙青山。

 

這裡所說的“冰人”就是媒人,也叫冰媒。

 

上面這件檔案所展示的賣身執照發生在1908年。

 

奉天省安東縣的婦女劉楊氏因丈夫去世、膝下無兒無女,沒有親戚朋友,沒有家產,也沒有了在夫家再呆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無依無靠,實在生活不下去了。

 

因此,楊氏託了個媒人把自己賣給他人為妻。

 

這種典妻現象,歷史上還稱為“轉房婚”現象。

 

晚唐的鹹安公主,在回紇生活了二十一年,她先後按回紇的收繼婚制嫁給長壽天親、忠貞、奉誠及懷信可汗。

 

創造了歷嫁祖孫三代、兩姓、四位可汗的和親記錄。

 

隋宗室女義成公主,於公元599年嫁給突厥啟民可汗,啟民可汗死,義成公主又先後改嫁他的兒子始畢、處羅、頡利三位可汗。

 

唐朝建立以後,義成公主數請頡利可汗出兵攻唐,為已經滅亡的隋朝報仇。

 

626年頡利可汗率兵深入長安附近,剛即位為帝的唐太宗與之結盟。四年後,唐將李靖大破突厥,頡利可汗被俘,義成公主被殺,東突厥汗國滅亡。

 

這種轉房婚現像到清末民初便逐漸地減少了,但仍不能徹底根絕。

 

所以一直到1949年以前,這種事情在各地依舊經常出現。

 

只是各地叫法不同。寡婦嫁給小叔子,在陝西、湖北、湖南、四川的交界處叫“轉房”,在湖北東南部地區叫“舊婚”、“續婚”、“晚親”。

 

 

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jw!BEyTqeeVBR2gsRLh_vhv/article?mid=3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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