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頭殼 newtalk 2011.04.25 黃沛云/台北報導
今年的51勞動節碰巧在週日,次日(周一)是否補休,成為大家關注的議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25)日明白表示,「國定假日」如適逢例假日,應當給予補假,但若勞雇雙方協議,將補假日調至其他日期,則不需再補休。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的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同法第37條、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的「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另雇主若取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至於國定假日,如適逢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的例假(該例假不限於星期日),則應於隔日補假1天,若無法於翌日補假,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可擇日再行補假。
今年5月1日勞動節適逢例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屬於該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如為星期日者,應於翌日(5/2)補假;但若星期日非屬勞工之例假,則無補假的問題。
勞委會表示,對於雇主宣稱,因已實施週休二日,所以勞動節不用放假,也無需補假的說法,勞委會鄭重澄清,任一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所定之休假日,本應於所定之期日放假,該等休假日(含補假當日)必須先經勞雇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與其他「工作日」調移,而於他日放假。因此,如果以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工時基準(每2週84小時),比照公務人員的行事曆出勤,應事先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才可將部分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
勞委會進一步指出,由於各事業營運方式有別,勞工排班模式多元,是否經協商調移休假,或調移例假的實施情況也有差異,今年勞動節是否應在翌日補假,以及如何補假等,均應依個案事實先予釐清,若有疑義,可就近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當有專人提供進一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