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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部分商品不適用7天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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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4 08:37: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立院三讀 部分商品不適用7天鑑賞期


立法院院會今天(2日)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行政院將可視產品特性,公告排除不適用「7天鑑賞期」的商品,例如生鮮食品、容易腐敗的商品以及電子音樂產品等。


另外,修法也放寬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條件。


依據現行「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民眾若透過網路、電視購物等管道購買商品,在收到的7天之內,可以不需要任何說明理由、不必負擔任何費用,就能退回商品。


朝野立委為了避免有心人士惡意濫用消費權益,導致業者成本過高,因此在2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消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定排除條款,授權行政院訂定名單,未來包括生鮮、易腐壞的食品及電子音樂等影音商品都可能入列。


另外,修法也放寬消費者團體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的條件。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說:『(原音)對於消保團體的規定非常不合理,不但要設立3年,而且要社員人數500人以上,或者登記財產總額要新台幣1,000萬。我們這次修法放寬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之消費者保護團體的條件,只要設立2年,社員500人的限制以及登記財產1,000萬的限制全部拿掉。』


田秋堇表示,現行法律規定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需要經過消保官同意,恐怕有違反「憲法」中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權利的疑慮,因此這次修法也予以刪除。



引用:http://n.yam.com/rti/politics/20150602/20150602066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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