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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增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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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4 08:34: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立院三讀 增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障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明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消保法中定型化契約條款由立於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單方擬定,內容常包括加重消費負擔與責任,減免企業經營者責任,限制或剝奪消費者權利行使。


三讀修正通過定型化契約定義,定型化契約不論是供不特定或特定多數消費者都適用,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得選擇特定行業,擬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主管機關可隨時派人查核。


為保護消費者不受企業經營者惡意侵害,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依消保法提出的訴訟,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損害,消費者從原先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改為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因過失所致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通訊或訪問交易消費者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次日15日內取回商品。


現行消保法對企業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沒行政罰配套,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企業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改正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引用: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50602/20150602066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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