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六條】
一、漢十三部刺史查察地方情形的準則。
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制定。
六條為:
一、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淩弱,以眾暴寡。
二、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三、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削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四、二千石選署不平,敬阿所愛,蔽賢寵頑。
五、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
見《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引《漢官典職儀》。
二、司馬炎(晉武帝)所訂薦舉人才的標準。
一、忠恪匪躬(忠而忘私之意),二、孝敬盡禮,三、友于兄弟,四、潔身勞謙,五、信義可複,六、學以為己(孔子有“古之學者為己,今之學者為人”之語,“為己”指一心求真理,“為人”指專事迎合時機,以求私利)。
魏鹹熙二年(265)頒。
三、西魏大統十年(544),蘇綽為丞相宇文泰所作六條詔書,奏請施行。
六條為:
一、治民之本,先在治心,次在治身。
為守、宰(太守、縣令)者必先心和志靜,次則以自身為表率,以訓其民。
二、敦教化。
三、盡地利,勸課農民,勤于耕織,有遊手怠惰者,隨事處罰。
四、擢賢良,選用大吏不可但取門資,任使小吏不應只試刀筆,應選有材藝而正直之人。
五、恤獄訟。
六、均賦役。
宇文泰令牧令守長不通六條者不得居官。
事見《周書·蘇綽傳》。
四、隋煬帝置司隸台,設大夫等官,掌巡察,據六條辦事。
六條為:
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否。
二、察官人貪殘害政。
三、察豪強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四、罕不據實報告水旱蟲災,枉征賦役、及無災而減免賦役者。
五、察不能消滅或隱匿不報轄境盜賊者。
六、察隱匿不貢德行孝悌、茂材異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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