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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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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論輯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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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1:20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錢〕自始發熱。至夜半愈。是上半截原文。所以然者。

 

至必發癰膿止。乃 仲景自為注腳也。

 

但厥反九日而利句下。疑脫復發熱三日利止七字。不然。 如何下文有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二句。且所以然句下云。

 

發熱六日。 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

 

亦為九日。是明明說出。其為脫落無疑 矣。

 

然何以知其為復發熱利止乎。

 

上條云。

 

先厥後發熱。利必自止。況自食索餅後。並不言利。是以知其復發 熱而利止也。

 

言始初邪入厥陰。

 

而發熱者六日。熱後厥者九日。是發熱止六 日。

 

而厥反九日。厥多於熱者三日矣。

 

故寒邪在裡而下利也。

 

厥後復發熱三 日。利必自止。大凡厥冷下利者。

 

因寒邪傷胃。脾不能散精以達於四肢。四 肢不能稟氣於胃而厥。厥則中氣已寒。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

 

似乎胃氣已 回。但恐為下文之除中。則胃陽欲絕。中氣將除。胃中垂絕之虛陽復焰。暫 開而將必復閉。未可知也。

 

姑且食以索餅。索餅者。

 

疑即今之條子面。及  子之類。取其易化也。

 

食後不停滯而發熱。則知已能消穀。胃氣無損而尚在。其病為必愈也。

 

何也 。恐其後發之暴熱暫來。出而復去故也。

 

食後三日脈之。

 

而厥後之熱續在者 。即期之明日夜半愈。所以然者。

 

以其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計後三日續 發之熱又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為陰陽相均。勝復之氣當和 。故期之且日夜半。陰極陽回之候。其病當愈。所謂厥陰欲解時。自丑至卯 上也。

 

所謂後三日脈之。

 

其熱續在。為陰陽相當而愈。則其熱當止矣。

 

若脈 仍數。

 

而其熱不罷者。

 

此為熱氣有餘。陽邪太過。隨其蘊蓄之處。必發癰膿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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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1:59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汪〕即來復驟去者。

 

此胃中真氣得食。

 

而盡泄於外。即名除中。

 

而必死矣 。〔魏〕食索餅以試之。

 

若發熱者。

 

何以知其胃氣亡。則此熱。乃暴來出而復去之熱也。

 

即如脈暴出者。

 

知其必 死之義也。

 

陰已盛極於內。孤陽外走。出而離陰。忽得暴熱。

 

此頃刻而不救 之證也。

 

凡仲景言曰。

 

皆約略之辭。

 

如此九日之說。

 

亦未可拘。總以熱與厥 。較其均平耳。

 

如熱七八日。厥七八日。

 

亦可。熱五六日。厥五六日。俱可 。不過較量其陰陽盛衰。非定謂必熱九日厥九日。方可驗準也。

 

〔柯〕發癰 腫。是陽邪外溢於形身。俗所云傷寒留毒者。

 

是也。

 

案金鑒云。

 

不發熱之不字。當是若字。若是不字。即是除中。何以下接恐暴 熱來出而復去之文也。

 

蓋二恐字。皆疑為除中而下之。

 

若是發熱。則不可更 言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

 

此說不可從。 案方云。

 

索當作素。謂以素常所食之餅餌飼之。

 

一說。無肉曰素。志聰云。

 

索餅。麥餅也。

 

此說非也。

 

劉熙釋名云。

 

餅。並也。

 

溲面使合並也。

 

蒸餅湯 餅蠍餅髓餅金餅索餅之屬。皆隨形而名之。

 

緗素雜記云。

 

 

凡以面為食具。皆 謂之餅。清來集之倘湖樵書云。

 

今俗以麥面之線索而長者。

 

曰面。其圓塊而 匾者。

 

曰餅。考之古人。 則皆謂餅也。

 

漢張仲景傷寒論云。

 

食以索餅。餅而云索。乃面耳。

 

此漢人以 面為餅之一證也。

 

知是錢氏為條子面者。

 

確有依據也。

 

傷寒脈遲六七日。

 

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 。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

 

此名除中。必死。(今與。玉函。作而 與。

 

此名。玉函。千金翼。作此為。錢曰。

 

徹。讀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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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2:10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汪〕脈遲為寒。不待智者而後知也。

 

六七日反與黃芩湯者。

 

必其病初起。 便發厥而利。至六七日。陽氣回復。乃乍發熱。

 

而利未止之時。粗工不知。 但見其發熱下利。誤認以為太少合病。因與黃芩湯徹其熱。徹。 即除也。

 

又脈遲云云者。

 

是申明除其熱之誤也。

 

〔成〕除。去也中。胃氣也 。言邪氣太甚。除去胃氣。胃欲引食自救。故暴能食也。

 

〔柯〕除中。則中 空無陽。反見善食之狀。俗云食祿將盡者。

 

是也。

 

〔程〕對上文看。 則食入必發熱可知矣。

 

必見下利厥逆發躁等證而死。上條脈數。

 

此條脈遲。 是題中二眼目。 案金鑒云。

 

傷寒脈遲六七日之下。當有厥而下利四字。若無此四字。則非除 中證矣。

 

有此四字。始與下文反與黃芩湯之義相屬。

 

此說頗有理。然而汪氏 太明備。不必補厥而下利四字。

 

而義自通矣。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

 

而反汗出。咽中痛者。

 

其喉為痹。發熱無汗 。

 

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便膿血者。

 

其喉不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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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2:20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汪〕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陽回變熱。熱邪太過。

 

而反汗出。咽中痛 者。

 

此熱傷上焦氣分也。

 

其喉為痹。痹者。

 

閉也。

 

此以解咽中痛甚。其喉必 閉而不通。

 

以厥陰經。循喉嚨之後。上入頏顙故也。

 

又熱邪太過。 無汗而利不止。便膿血者。

 

此熱傷下焦血分也。

 

熱邪泄於下。則不干於上。 故云其喉不痹。

 

或問。中寒之邪。 緣何變熱。余答曰。

 

元氣有餘之人。寒邪不能深入。才著肌表。即便發熱。 此傷寒也。

 

元氣不足之人。寒邪直中陰經。不能發熱。

 

此中寒也。

 

寒中厥陰 。為陰之極。陰極則陽生。故發熱。然亦當視其人之元氣何如。若發熱則自 愈者。

 

元氣雖不足。不至太虛。故得愈也。

 

元氣太虛之人。不能發熱。但厥而至於死者。

 

此真陽脫也。

 

有發熱而仍厥者 。

 

此陽氣雖復而不及。全賴熱藥以扶之也。

 

有發熱而至於喉痹便膿血。

 

如上 證者。

 

此陽氣雖復而太過。其力不能勝邪熱。全賴涼藥以平之也。

 

余疑此條 證。

 

或於發厥之時。過服熱藥。

 

而至於此。學人臨證。宜細辯之。

 

案汪云。

 

常器之曰。

 

喉痹。可桔梗湯。便膿血。可桃花湯。然桃花湯內有乾 薑。過於辛熱。不可用也。

 

如黃芩湯。可借用之。

 

張云。

 

便膿血者。

 

白頭翁湯。未知何是。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 熱亦微。厥應下之。

 

而反發汗者。

 

必口傷爛赤。(四五日下。成本。玉函。 有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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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2:32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程〕傷寒母論一二日。至四五日。

 

而見厥者。

 

必從發熱得之。

 

熱在前厥在 後。

 

此為熱厥。不但此也。

 

他證發熱時不復厥。發厥時不復熱。蓋陰陽互為 勝復也。

 

唯此證。孤陽操其勝勢。厥自厥。熱仍熱。厥深則發熱亦深。厥微 則發熱亦微。

 

而發熱中。兼夾煩渴不下利之裡證。總由陽陷於內。菀其陰於 外。

 

而不相接也。

 

須用破陽行陰之法。下其熱。

 

而使陰氣得伸。逆者順矣。

 

不知此而反發汗。是徒從一二日。及發熱上起見。認為表寒故也。

 

不知熱得 辛溫。

 

而助其升散。厥與熱兩不除。

 

而早口傷爛赤矣。

 

〔喻〕前云諸四逆厥 者。

 

不可下矣。

 

此云厥應下之者。

 

其辨甚微。蓋先四逆而後厥。與先發熱而 後厥者。

 

其來迥異。故彼云不可下。

 

此云應下之也。

 

以其熱深厥深。當用苦寒之藥。清解其在裡之熱。即名為下。

 

如下利譫語。 但用小承氣湯止耳。從未聞有峻下之法也。

 

若不用苦寒。反用辛甘發汗。寧 不引熱勢上攻。口傷爛赤。與喉痹互意。 案喻注云。

 

先四逆而後厥。則似以四逆與厥。分為二證。 錢氏於四逆散注。辨厥四逆同一義。極是。當參考。 案注云。

 

 

此條。系陽明篇錯簡。

 

此說非也。

 

此證固是陽明胃家實。然以其厥 者。

 

與厥陰之厥相似。故揭於此篇。與下白虎湯條同意。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

 

以 熱五日。故知自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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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2:40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鑒〕傷寒邪傳厥陰。陰陽錯雜為病。若陽交於陰。是陰中有陽。則不厥冷 。陰交於陽。是陽中有陰。則不發熱。惟陰盛不交於陽。陰自為陰。則厥冷 也。

 

陽亢不交於陰。陽自為陽。則發熱也。

 

蓋厥熱相勝則逆。逆則病進。厥 熱相平則順。順則病愈。今厥與熱日相等。氣自平。故知陰陽和。

 

而病自愈 也。

 

〔喻〕厥終不過五日以下三句。即上句之注腳。〔程〕云自愈者。

 

見厥 熱已平。其他些少之別證。舉不足言矣。

 

〔魏〕厥熱各五日。 皆設以為驗之辭。俱不可以日拘。

 

如算法設為問答。

 

以明其數。使人得較量 其虧盈也。

 

厥之本於肝。忽發熱忽厥。

 

亦猶少陽往來寒熱之義也。

 

陽經病本 於腑。病淺在表。陰經病本於臟。病深在裡。

 

此所以為時之久暫不同也。

 

觀 於瘧證之一日間日三日。發之遲速不同。則少陽之往來寒熱。厥陰之忽熱忽 厥。皆肝經臟之本然也。

 

凡厥者。

 

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

 

手足逆冷者是也。

 

(成本。玉函 。冷之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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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2:50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魏〕凡厥者。

 

其間為寒為熱不一。總由肝臟受病。

 

而筋脈隧道。同受其患 。非陰盛而陽衰。陽為寒邪所陷。則陽盛而陰衰。陰為熱邪所阻。二氣之正 。必不相順接交通。寒可致厥。熱亦可致厥也。

 

言凡厥者。

 

見人遇厥。當詳 諦其熱因寒因。

 

而不可概論混施也。

 

夫厥之為病何狀。手足逆冷。是為厥也 。

 

在陰經諸證。原以手足溫冷分寒熱。今凡厥俱為手足逆冷。則是俱為寒。 而非熱矣。

 

不知大寒似熱。大熱似寒。

 

在少陰已然。至厥陰之厥證。陰陽凡 不順接。皆厥也。

 

又豈可概言寒邪。反混施也。

 

此仲景就厥陰病中。厥之一 證。令人詳分寒熱。便於立法以出治也。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

 

此為臟厥。非蛔厥也。

 

蛔厥者。

 

其人當吐蛔。令病者靜。

 

而復時煩者。

 

此為臟寒。蛔上入其膈。故 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

 

又煩者。

 

蛔聞食臭出。其人當自吐蛔。 蛔厥者。

 

烏梅丸主之。

 

又主久利。(非蛔厥也。

 

成本。作非為蛔厥也。

 

王肯 堂校本千金翼。作死字。令病者。

 

玉函。作今病者。

 

成本。玉函。時煩下。無者字。上入下。無其字。

 

又主久 利四字。玉函無。千金翼。為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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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3:00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鑒〕傷寒脈微而厥。厥陰脈證也。

 

至七八日不回。手足厥冷。

 

而更通身膚 冷。躁無暫安之時者。

 

此為厥陰陽虛陰盛之臟厥。非陰陽錯雜之蛔厥也。

 

若 蛔厥者。

 

其人當吐蛔。今病者靜。

 

而復時煩。不似臟厥之躁無暫安時。知蛔 上膈之上也。

 

故其煩須臾復止也。

 

得食而吐。

 

又煩者。

 

是蛔聞食臭而出。故 又煩也。

 

得食蛔動而嘔。 蛔因嘔吐而出。故曰其人當自吐蛔也。

 

蛔厥。主以烏梅丸。

 

又主久利者。

 

以 此藥性味酸苦辛溫。寒熱並用。能解陰陽錯雜。寒熱混淆之邪也。

 

〔喻〕脈 微而厥。則陽氣衰微可知。然未定其為臟厥蛔厥也。

 

惟膚冷而躁無暫安時。 乃為臟厥。用四逆湯及灸法。其厥不回者死。〔柯〕臟厥蛔厥。細辨在煩躁 。臟寒則躁而不煩。內熱則煩而不躁。其人靜而時煩。與躁而無暫安者。

 

迥 殊矣。

 

此與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不能食。食即吐蛔者。

 

互文以意見也。

 

看厥陰諸證。與本方相符。下之利不止。與又主久利句合。則烏梅丸。為厥 陰主方。非只為蛔厥之劑矣。

 

〔魏〕此為臟寒。

 

此臟字即指胃。內經十二臟 。並腑以言臟也。

 

其蛔因胃底虛寒。浮游於上。故有易吐之勢。 案金鑒云。

 

 

此為臟寒之此字。當是非字。若是此字。即是臟厥。與辨蛔厥之 義不屬。

 

此說誤矣。

 

蓋此證膈熱胃寒。蛔避寒就溫。故上入其膈也。

 

若果非 臟寒。則烏梅丸中。宜不用附子乾薑桂枝蜀椒之辛熱。柯氏亦誤作非臟寒。 抑何不思之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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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3:10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總病論。臟厥。宜四逆湯輩。極冷服之。

 

烏梅丸方烏梅(三百枚○成本。枚作個。) 細辛(六兩) 乾薑(十兩)  當歸(四兩) 黃連(十六兩○成本。 作一斤。千金。作十兩。) 附子(六兩炮去皮○方周魏吳。並作六枚。成 本。

 

此與桂枝。並脫去皮字。) 蜀椒(四兩去汗) 桂枝(去皮六兩)  人參(六兩) 黃柏(六兩○千金云。

 

一方。用麥 ) 上十味。異搗篩。合治之。

 

以苦酒漬烏梅一宿。去核。蒸之五斗米下。飯熟 搗成泥。和藥令相得。納臼中。 與蜜杵二千下。丸如梧桐子大。先食飲服十丸。日三服。稍加至二十丸。禁 生冷滑物臭食等。(成本。丸字。 並作員。漬。志聰。錫駒。作浸。千金。五斗米。作五升米。泥。作 。和 藥。作盤中攪三字。飯熟下。玉函。 有取字。臭食。作食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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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3:21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吳〕此方。主胃氣虛。

 

而寒熱錯雜之邪。積於胸中。所以蛔不安。

 

而時時 上攻。故仍用寒熱錯雜之味治之。

 

方中烏梅之酸以安胃。蜀椒之辛以泄滯。 連柏之苦以降氣。蓋蛔聞酸則定。見辛則伏。遇苦則下也。

 

其他參歸以補氣 血之虛寒。薑附以溫胃中之寒飲。若無飲則不嘔逆。蛔亦不上矣。

 

辛桂以祛 陷內之寒邪。若無寒邪。雖有寒飲。

 

亦不致嘔逆。若不嘔逆。則胃氣縱虛。 亦不致蛔厥。〔程〕名曰安蛔。實是安胃。故並主久利。 見陰陽不相順接。厥而下利之證。皆可以此方括之也。

 

內台方議云。

 

蛔厥者。

 

乃多死也。

 

其人陽氣虛微。正元衰敗。則飲食之物不 化精。反化而為蛔蟲也。

 

蛔為陰蟲。故知陽微而陰勝。陰勝則四肢多厥也。

 

若病者時煩時靜。得食而嘔。

 

或口常吐苦水。時又吐蛔者。

 

乃蛔證也。

 

又腹 痛。脈反浮大者。

 

亦蛔證也。

 

有此當急治。不治殺人。故用烏梅為君。其味 酸能勝蛔。

 

以川椒細辛為臣。辛以殺蟲。

 

以乾薑桂枝附子為佐。

 

以勝寒氣。 而溫其中。

 

以黃連黃柏之苦以安蛔。

 

以人參當歸之甘。

 

而補緩其中。各為使 。且此蛔蟲為患。為難比寸白等。劇用下殺之劑。故得勝制之方也。

 

千金方。治冷痢久下。烏梅丸。(即本方) 傷寒熱少微厥。指([原注]一作稍)頭寒。嘿嘿不欲食。煩躁數日。小便 利。色白者。

 

此熱除也。

 

欲得食。其病為愈。若厥而嘔。胸脅煩滿者。

 

其後 必便血。(成本玉函。微厥。作厥微。千金翼。指頭。作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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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3:31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程〕熱既少厥微。

 

而僅指頭寒。雖屬熱厥之輕者。

 

然熱與厥並現。實與厥 微熱亦微者。

 

同為熱厥之例。 故陰陽勝復。難以揣摩。但以嘿嘿不欲食煩躁。定為陽勝。(不欲食似屬寒 以煩躁知其熱)小便利色白。欲得食。定為陰復。蓋陰陽不甚在熱厥上顯出 者。

 

如此證。熱雖少。

 

而厥則不僅指頭寒。且不但嘿嘿不欲食。

 

而加之嘔。 不但煩躁。

 

而加之胸脅滿。則自是厥深熱亦深之證也。

 

微陰當不能自復。必 須下之。

 

而以破陽行陰為事矣。

 

苟不知此。

 

而議救於便血之後。不已晚乎。

 

此條下半截曰。

 

小便利色白。則上半截。小便短色赤。可知。 是題中二眼目。嘿嘿不欲食。欲得食。是二眼目。胸脅滿煩躁。與熱除。是 二眼目。熱字包有煩躁等證。非專指發熱之熱也。

 

汪云。

 

補亡論。郭白云云。

 

熱不除而便血。可犀角地黃湯。柯云。

 

 

此少陽半 表半裡症。微者小柴胡和之。

 

深者大柴胡下之。

 

○案以上二說。恐與經旨畔 矣。

 

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結胸。小腹滿。按之痛者。

 

此冷結在膀胱關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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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3:40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鑒〕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結胸。是謂大腹不滿。

 

而惟小腹滿。按之痛也 。論中有小腹滿。按之痛。小便自利者。

 

是血結膀胱證。小便不利者。

 

是水 結膀胱證。手足熱。小便赤澀者。

 

是熱結膀胱證。

 

此則手足冷。 小便數而白。知是冷結膀胱證也。

 

〔程〕發厥。雖不結胸。

 

而小腹滿。實作 痛結。則似乎可下。然下焦之結多冷。不比上焦之結多熱也。

 

況手足厥。上 焦不結。惟結膀胱關元之處。故曰冷結也。

 

〔錢〕關元者。

 

任脈穴也。

 

在臍下三寸。

 

亦穴之在小腹者。

 

總指小腹滿痛而言。故謂冷結在膀胱關元也 。〔柯〕當知結胸證。有熱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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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3:51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汪〕補亡論。龐安時云。

 

宜灸關元穴。據圖經云。

 

關元一穴。系腹部中行 。

 

在臍下三寸。足三陰任脈之會。 治臍下 痛。灸之良。可百壯。愚以灸關元。

 

而膀胱之冷結自解矣。

 

案總病論。刪言我不結胸五字。似是。傷寒蘊要云。

 

小腹。下焦所治。當膀 胱上口。主分別清濁。

 

或用真武湯。 傷寒發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者。

 

其病當愈。四日至七日 。熱不除者。

 

必便膿血。(玉函。無兩者字。便。作清。成本。無上者字。 熱不除者下。有其後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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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4:01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鑒〕傷寒邪在厥陰。陽邪則發熱。陰邪則厥寒。陰陽錯雜。互相勝復。故 或厥或熱也。

 

傷寒發熱四日。 厥亦四日。是相勝也。

 

今厥反三日。復熱四日。是熱多厥少。陽勝陰退。故 其病當愈也。

 

當愈不愈。熱仍不止。 則熱鬱於陰。其後必便膿血也。

 

汪云。

 

補亡論。常器之云。

 

可桃花湯。誤矣。

 

愚以仲景黃芩湯。可借用之。

 

○案未知是否。 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其病為進。寒多熱少。陽氣退。故為進 也。

 

(喻本。程本。魏本。金鑒。並接前條為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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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4:11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方〕此反上條而言。進。謂加重也。

 

〔程〕厥陰少陽。一臟一腑。少陽在 三陽為盡。陽盡則陰生。故有寒熱之往來。厥陰在三陰為盡。陰盡則陽生。 故有厥熱之勝復。

 

凡遇此證。不必論其來自三陽。起自三陰。只論厥與熱之 多少。熱多厥少。知為陽勝。陽勝病當愈。厥多熱少。知為陰勝。陰勝病日 進。熱在後而不退。則為陽過勝。過勝而陰不能復。遂有便血諸熱證。厥在 後而不退。則為陰過勝。過勝而陽不能復。遂有亡陽諸死證。 所以調停二者。

 

治法須合乎陰陽進退之機。陽勝宜下。陰勝宜溫。若不圖之 於早。坐令陰竭陽亡。其死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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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4:19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汪〕補亡淪。常器之云。

 

可四逆湯。待其熱退寒進。厥不復熱者。

 

始可用 之。

 

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脈上。玉函 。千金翼。有其字。微。千金翼。作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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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4:29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鑒〕此詳申厥陰臟厥之重證也。

 

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者。

 

是 厥陰陰邪之重病也。

 

若不圖之於早。為陰消陽長之計。必至於陰氣 而盛。 厥冷日深。煩躁日甚。雖用茱萸附子四逆等湯。恐緩不及事。 惟當灸厥陰。

 

以通其陽。

 

如手足厥冷。過時不還。是陽已亡也。

 

故死。〔程 〕脈微厥冷而煩躁。是即前條中所引臟厥之證。六七日前無是也。

 

〔汪〕煩 躁者。

 

陽虛而爭。乃臟中之真陽欲脫。

 

而神氣為之浮越。故作煩躁。 常器之云。

 

可灸太衝穴。

 

以太衝二穴。為足厥陰脈之所注。穴在足大指下後 二寸。

 

或一寸半陷中。可灸三壯。 武陵陳氏云。

 

灸厥陰。

 

如關元氣海之類。 宗印云。

 

 

此當灸厥陰之滎穴會穴。行間章門是也。

 

關元百會亦可。○案今驗 氣海關元。為得矣。

 

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躁不得臥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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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4:38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喻〕厥證但發熱則不死。

 

以發熱則邪出於表。

 

而裡證自除。下利自止也。

 

若反下利厥逆。煩躁有加。則其發熱。

 

又為陽氣外散之候。陰陽兩絕。

 

亦主 死也。

 

傷寒發熱。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玉函。無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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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4:48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成〕金匱要略曰。

 

六腑氣絕於外者。

 

手足寒。五臟氣絕於內者。

 

利下不禁 。傷寒發熱。為邪氣獨甚。 下利至甚。厥不止。為腑臟氣絕。故死。〔錢〕發熱則陽氣已回。利當自止 。

 

而反下利至甚。厥冷不止者。

 

是陰氣盛極於裡。逼陽外出。乃虛陽浮越於 外之熱。非陽回之發熱。故必死矣。

 

傷寒六七日不利。便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陰無陽故也。

 

(玉函 。不利。作不便利。便字。作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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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樓主| 發表於 2014-9-3 10:54:59 | 只看該作者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魏〕傷寒六七日不下利。

 

此必見陽微之證於他端也。

 

而人不反覺。遂延誤 其扶陽之方。其人忽而熱發。 利行汗出。且不止。則孤陽為盛陰所逼。自內而出亡於外。為汗為熱。自上 而隨陰下泄為利。頃刻之間。陽不守其宅。陰自獨於裡。有陰無陽而死。倘 早為圖。維何致噬臍莫追乎。

 

〔錫〕王元成曰。

 

厥陰病發熱不死。

 

此三節。 發熱亦死者。

 

首節在躁不得臥。次節在厥不止。三節在汗出不止。 傷寒五六日。不結胸腹濡。脈虛復厥者。

 

不可下。

 

此亡血。下之死。(成本 。玉函。亡上。有為字。千金翼。作不可下之。

 

下之亡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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