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與嫂亂倫自拍 各判賠40萬】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日電)郭姓女子發現丈夫與嫂嫂口交照憤告通姦。檢察官以「口交」並非「姦淫」的構成要件而不起訴。
郭姓兄妹改提民事求償,夫、嫂各判賠新台幣40萬元。
法界人士說,刑法在民國88年修正後,將法條內的「姦淫」已改為「性交」,並擴大「性交」的定義。「姦淫」與「性交」在刑法成罪範圍有所差異,例如口交、肛交構成「性交」,卻不符合「姦淫」。
法界人士說,修法後,妨害性自主罪章已改採「性交」,惟獨通姦罪仍以姦淫做為法條文字,這可能是立法疏漏。
目前實務上也認為,刑法的強制手段不宜介入感情世界,因此在偵審通姦罪時,會採較嚴格的解釋,縮小通姦罪的適用。類似案情宜透過民事求償來解決。
根據法院判決,家住台中市大甲區郭女在民國101年12月間,在丈夫蔡男的手機中,發現王姓大嫂為丈夫口交的自拍照,郭女憤而把夫嫂的姦情告訴自己的哥哥。
郭女與哥哥控告丈夫及嫂嫂通姦,但檢察官以「口交」非通姦罪構成要件而不起訴。
郭家兄妹倆人再提民事訴訟,以嫂嫂與妹婿亂倫,導致兄妹倆人身心受巨大痛苦,請求蔡男及王女連帶賠償兄妹兩人精神撫慰金各新台幣100萬元。
蔡男與及王女兩人坦承在101年5月至11月間在台中市某汽車旅館發生口交2次。
而郭女也在今年2月間與丈夫離婚。
台中地院審酌4人的所得及財務等狀況,判處蔡男及王女兩人各賠償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引用:http://n.yam.com/cna/society/20140501/20140501266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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