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偕人妻開房間談心 男判賠10萬】
通姦證據不足 不起訴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和林姓女子到汽車旅館「談心」,被林女的蘇姓丈夫捉姦,卻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處分,但蘇男以陳男已損及其配偶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依一般社會觀念,陳男和人妻到汽車旅館「開房間」,已致使蘇男在精神上備受打擊,判處陳男要賠償10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男前年1月間,2度和林姓女子到汽車旅館開房間,蘇男會同警方捉姦,卻只發現房間的床鋪凌亂,並無2人通姦實證,最後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但蘇男以陳男已損及其配偶權,且因此一事件造成其夫妻感情生變而離婚,因而提起民事訴訟,訴請陳男賠償100萬元。
民事被告損害配偶權
一審判處陳男賠償10萬元,但蘇男及陳男不服判決結果,2人都提起上訴,全案由台中高分院審理。法官審理時,陳男辯稱林女因心情不佳而有憂鬱情況,他也擔心林女會出事,基於關心的立場,才跟她一起去汽車旅館聊天,當時她已有孕在身,2人不可能發生性關係,事後也找不到任何證據,因而妨害家庭的刑事案件部分,檢方已給予不起訴處分,希望法官駁回上訴。
法官認為,雖然2人並未發生性關係,但依目前一般社會上的觀念,陳男和人妻到汽車旅館「開房間」,已讓身為丈夫的蘇男在精神上備受打擊,且因此事件而造成夫妻離婚,因而判處陳男要賠償10萬元,全案判決確定並不得上訴。
引用:http://n.yam.com/tlt/society/20140428/20140428257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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