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
【大成報記者胡美慧/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4/10)日通過文化部擬具的「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前送立法院審議之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為立法委員及社會各界所高度關切,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關心人士說明及溝通,爭取支持,期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文化部表示,前行政院新聞局於民國101年2月擬具「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討論通過並於同年4月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
現為使公共電視發展更趨健全且具前瞻性,經邀請媒體觀察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重新研議,因此擬具「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並撤回前送審議之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公視基金會)得經營廣播業務,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公共廣播電法」、公視基金會名稱修正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廣播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公廣基金會),並增訂政府得指配電波頻率、核發執照供公廣基金會經營電臺,不受預算法第94 條之限制(修正條文第2條)
二. 明確規範客家電視頻道納併由公廣基金會運作之定位,且公廣基金會得受委託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7條)
三. 增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應同時轉播公廣基金會經營之無線電視臺頻道節目及廣告(修正條文第11條)
四. 為使董事會運作更具效能,並因應公共服務需求,靈活調整營運方針,將董事人數修正為11人至15 人;另增訂董事會組成應兼顧原住民及客家族群之代表性,並調整董、監事評選審查門檻標準。董事出缺總額逾原聘任總額之1/3、原住民籍或客家籍董事各未達1人時,應即進行補聘。(修正條文第12 條、第18條)
五. 增訂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得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止;董事如有使公廣基金會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15條)
六. 增訂公廣基金會董事長得兼任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董事長,兼任之職務應為無給職,且不得支領任何名目之費用。(修正條文第16 條)
七. 基於公廣基金會之長期發展,確保其經費收入來源之穩定,增訂其取得經費之來源,並依公廣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年度工作計畫及其持有股份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發展需求、物價變動指數等,每年檢討調整政府捐助經費。(修正條文第24 條)
八. 增訂主管機關得依民法規定,對公廣基金會財產狀況等進行檢查。(修正條文第32條)
九. 考量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營利之本質及需求,增訂代表公廣基金會行使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人選,須具備他事業所需之專業知識或經驗之規定,其人選名單應於公廣基金會網站公開。(修正條文第41條)
十. 增訂公廣基金會應將受贈股份產生之現金股利及紅利之70%捐贈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修正條文第42條)
引用:http://n.yam.com/greatnews/politics/20140410/20140410224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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