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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熱證陽明必兼太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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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4 15:31: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濕熱證陽明必兼太陰

 

四十、濕熱證陽明必兼太陰

 

濕熱之證,陽明必兼太陰者,徒知臟腑相連,濕土同氣,而不知當與溫病之必兼少陰比例。

 

少陰不藏,木火內燔,風邪外襲,表裡相應,故為溫病;

 

太陰內傷,濕飲停聚,客邪再至,內外相引,故病濕熱。

 

此皆先由內傷,再感客邪,非由腑及臟之謂。

 

若濕熱之證,不挾內傷,中氣實者,其病必微。

 

或有先因於濕,再因飢勞而病者,亦屬內傷挾濕,標本同病。

 

然勞倦傷脾為不足,濕飲停聚為有餘,所以內傷外感,孰多孰少,孰虛孰實,又在臨證時權衡矣。

 

引自:http://www.a94382761.com/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232098&pid=266749&fromuid=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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