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穴】
一月之中,上十日,蟲頭向上,從心至頭,游四穴;
中十日,頭內向,從心至膝,游四穴;
下十日,蟲頭向下,從臍至足,游四穴。
若投符、用藥可知。
如紫蠶苗在汗中,蓋蟲性已通靈。
切在精審,其或取蟲不補。
即學淺妄行,徒費貲,終無去病之理,不亦可悲也哉!師曰:治傳尸勞者,先須知正氣與毒瓦斯並行。
故臟腑有疑,即成蟲壯,陽日長雄,陰日長雌。
其食先臟腑脂膏,故其色白。
五臟六腑已經食損,即皮聚毛脫,婦人即月事不通,血脈皆損,不能榮於五臟六腑也。
七十日後,食血氣肉盡,故其蟲黃赤,損於肌肉,故變瘦劣,飲食不能膚,筋緩不能收持。
一百二十日外,肉血盡,故其蟲紫,即食精髓,傳於腎中。
食精,故其蟲色黑。
食髓,即骨痿不能起於床枕。
諸蟲久即生毛,毛色雜花,鍾孕五臟五行之氣。
傳之三人,即能自飛,其狀如禽,多異品類。
傳入腎經,不可救治。
法之所載校諸藥拌和勻)上六味,研細末,和令勻。
每服三大銅錢,同後湯使下。
薤白(三七莖) 青蒿(二握) 甘草(二莖五寸許) 蔥白(二七莖) 桃枝(以下並用白,東南嫩者) 柳枝桑白(一云桑枝) 酸石榴根(一云枝,各二握七寸許)上八味,須選潔淨處,采用童子小便四升,於銀石器內,文武火煎至一升,濾去渣,分作三盞,將煎藥末調下。
五更初服。
男患女煎,女患男煎。
服後,如覺欲吐,即用白梅肉止之。
五更盡,覺臟腑鳴,須轉下蟲及惡物、黃水、異糞、異物。
若一服未下,如人行五六裡,又進一服。
至天明時,更進一服。
並溫服。
如瀉不止,用龍骨、黃連等分為末,熟水調下五錢。
次吃白梅粥補之。
取下惡物並蟲,以盆盛之,其蟲或似蜣螂蛇虺,或如蜈蚣、蜘蛛、蚯蚓之狀,急如油火,並穢物並燒殺之。
其身所著衣服荐褥,盡易燒之。
食蔥粥,將近住服後,主療數日後夜,夢人哭泣相別,是其驗也。
如取下得蟲,看其口或青赤黃色,可治;
如黑、白色,乃食人精髓,不可療也。
雖不可療,亦絕後患。
又合此藥時,卻不得令病患聞其氣息,恐蟲聞氣。
雖取下並煎時,亦不得令聞知。
合藥亦不得在病家。
引自:http://www.a94382761.com/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309291&pid=407624&fromuid=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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